Contract
证券代码:603535 证券简称:嘉诚国际 公告编号:2021-059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2 号)核准,公司已完成向实际控制人xxx女士、xxx女士和xx先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460,576 股,
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8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3,999,978.5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938,618.3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0,061,360.20 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已由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出具的华兴验字[2021]2100010020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公司拟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7 日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中国银行广州东涌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专户用途 | 存放募集资金金 额(元人民币) |
1 | 中国银行xxx xxx | 000000000000 | xxxxx(x x)项目 | 84,000,000.00 |
2 | 中国银行广州东 涌支行 | 656174778798 | 汽车零部件智 慧物流中心 | 46,061,360.20 |
三、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银行广州东涌支行。
丙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零部件智慧物流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与xxxx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因法律法规、政策颁布或修订、监管要求、司法裁判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协商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四、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银行广州东涌支行。
xx: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为甲方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嘉诚国际港(二期),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甲xxx国际港(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xx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xx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5、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及丙方应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协议确定的传真或电子邮箱发送邮件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xx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因法律法规、政策颁布或修订,监管要求,司法裁判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协商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五、 报备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