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随身行李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 20%或 RMB200 元,以高者为准;摄影、照相、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 50%;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 25%;礼品和纪念品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 10%。 6、托运行李延误每 6 小时延误赔偿¥300,6 小时起赔,赔偿限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7、托运行李损失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总保额的 25%;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 20%或 RMB200 元,以高者为准。 8、旅程延误每 5 小时延误赔偿¥300,5...
投保须知 |
全球旅游保险 |
一、本保险承保区域:全球,其中不承保地区区域不属于承保区域范围。 |
全球旅游保险(境外)每位被保险人每个保险期间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
二、本保险计划不承保范围: |
1、患癫痫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等疾病的人员; |
2、境外旅行的目的为了诊疗或就医的人员; |
3、执业医师建议不适合境外旅行的人员; |
4、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道)的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因 意外导致的疾病发作除外); |
三、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本保险赔付标准(实际保障内容以您选择的投保方案为准): |
1、意外和急性病医疗补偿责任(实惠计划、优选计划每次事故免赔额 300 元,尊贵计划每次 事故免赔额 0 元;辅助设备每次事故限额 2500 元,牙科门诊每次事故限额 4000 元。) |
2、签证拒签补偿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100,每次事故的赔付比例为 100%。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自成功购买保险次日时起、至被保险人按预定行程开始旅行时止的期间。被保险人发生签证拒签时,在保险生效前可全额办理退保,此时不能申请签证拒签理赔;申请理赔后,不能 办理退保、变更。 |
3、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我公司按约定赔付住院 津贴,总赔偿天数不超过 90 天。 |
4、银行卡盗刷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 10%。 |
5、随身行李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 20%或 RMB200 元,以高者为准;摄影、照相、 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 50%;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 25%;礼品和xxx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 10%。 |
6、托运行李延误每 6 小时延误赔偿¥300,6 小时起赔,赔偿限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
7、托运行李损失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总保额的 25%;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 20%或 RMB200 元,以高者为准。 |
8、旅程延误每 5 小时延误赔偿¥300,5 小时起赔,赔偿限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
9、除以上责任外,本保险的其他责任按照保险金额和条款约定进行赔付。 |
10、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 10 周岁的 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已满 10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 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
11、24 小时理赔报案电话:95511,24 小时全球援助热线: x00 000 00000。出险后请您 拨打全球援助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
12、本保险被保险人须年龄在八十周岁以内,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 游。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
13、保险期间内,对于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较晚发生的 时间为准: |
(1)保险xxx的保险期间开始; |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 地。 |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
(1)保险xxx的保险期间满期; |
(2)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
(3)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达到保险xxx的最大承保天数。 |
14、本产品使用《平安附加除外责任扩展条款》扩展承保除外责任: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 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
15、除以上责任外,本保险的其他责任按照保险金额和条款约定进行赔付。 |
16、重要除外责任(全量内容请以条款为准): |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C 款) |
第四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 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 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
(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
第七条 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
(一)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 |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既往症、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 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
(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 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五)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 款) |
第三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
第四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
(三)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 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第五条 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造成的医疗费用; |
(二)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 费用、以及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费用; |
(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的费用,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的费用; |
(四)常规体检、预防性治疗、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费用; |
(五)中草药、中药材或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脊椎指压治疗、足科治疗、 营养师治疗、理疗、针灸、整骨治疗; |
(六)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等任何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费用; |
(七)营养费用; |
(八)未取得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的费用。 |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住院津贴保险 |
第四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既往症、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 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
(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 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 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 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八)恐怖袭击; |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
(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xxx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托运行李损失保险 |
第三条 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
(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
(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 |
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
(二)古董、字画、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饰品、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 契、股票、文件、图章、旅行证件损失; |
(三)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的遗失; |
(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 |
(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 |
(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 |
(七)免赔额内的损失; |
(八)经运输机构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的损坏; |
(九)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
(十)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掌上电脑以及数码产品的损失。 |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随身行李损失保险(A 款) |
第三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
(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
(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 |
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
(二)古董、字画、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饰品、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 契、股票、文件、图章、旅行证件损失; |
(三)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的遗失; |
(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 |
(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 |
(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 |
(七)眼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和假肢的遗失或损坏; |
(八)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内的物品遭到无明显暴力痕迹的偷窃导致的损失; |
(九)运动器械在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损坏; |
(十)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
(十一)不明原因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
(十二)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掌上电脑以及数码产品的损失; |
(十三)免赔额内的损失。 |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票证损失保险 |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非为取得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票证而发生的费用; |
(二)旅行票证不明原因失踪导致的损失; |
(三)旅行票证在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
(四)被保险人在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
(五)非被保险人的旅行票证的损失; |
(六)免赔金额内的损失。 |
平安附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保险(A 款) |
第三条 x附加保险合同不适用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但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 担责任: |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的; |
(二)被保险人在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x xx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的情形的; |
(三)公共交通工具于原定出发时间 2 小时之前(包括 2 小时)被取消的; |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出发时间不在保险期间的。 |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 |
第三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包括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 离、检验或销毁; |
(二)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
第四条 在行李未办理托运手续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条 非因被保险人境外旅行而托运的行李,不在本附加险的保障范围内。 |
平安附加旅行延期逗留费用补偿保险 |
第三条 x附加保险合同不适用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但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 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
(一)无保险事件发生仅按照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缩短或中断旅行; |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保险事件发生; |
(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
平安预定旅行取消费用损失保险 |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因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预定旅行取消的; |
(二)因发生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预定旅行取消的; |
(三)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预定旅行取消的; |
(四)被保险人在预定旅行开始时间之后取消旅行的; |
(五)投保人未在完成预定旅行费用支付后次日二十四点前完成本保险投保的。 |
第七条 下列费用或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被保险人可从旅行社退回的旅行费用; |
(二)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承运人或酒店需取消旅行而导致的扩大损失; |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责任保险 |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
第五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被保险人对其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的责任。 |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
(三)被保险人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
(四)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被保险人违 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
(五)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 任。 |
(六)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
(七)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 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 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 |
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
(九)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
(十)薪酬、津贴、医疗、福利及其他间接损失。 |
(十一)其他不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期间家庭财产保险 |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 表、动植物、数据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
(二)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
(三)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
(四)移动电话(或称手机、蜂窝电话)、手提电脑(或称手提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或 个人商务助理设备(或称掌上电脑、PDA)。 |
(五)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
责任免除 |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地震、海啸; |
(二)战争、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没收、征 用; |
(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
(六)家用电器因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
(七)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
(八)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
(九)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 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
(十)施工致使的管道(含暖气片)破裂造成的损失; |
(十一)因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 |
第六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
(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
平安旅行附加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 |
第三条 下列期间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被保险人将银行卡委托他人使用期间; |
(二)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期间。 |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银行卡、支票被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窃、抢劫或抢夺; |
(二)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 的机构或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行为; |
(三)硬件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
(四)被他人诈骗; |
(五)银行卡被复制; |
(六)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支付; |
(七)被保险人未遵守银行卡条例。 |
第五条 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非被保险人名下的任何银行卡的资金损失; |
(二)通过任何途径已经追回的资金损失; |
(三)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
(四)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 |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 |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被保险人开始旅行前,国家旅游局已就其旅游目的地或中转地发出旅游警告,且该警告 涉及恐怖活动、罢工、暴乱以及其他社会治安问题。 |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
(三)被保险人在非法滞留境外期间遭遇绑架或非法拘禁。 |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
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
(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
第八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
平安附加个人自驾游意外伤害保险 |
第五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此外,下列情形,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的交通工具不是本合同所指的“自驾车”; |
(二)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自驾车的目的不是参加自驾游,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运输。 |
四、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境外紧急救援服务标准: |
1、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 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 |
2、本保险不承担任何未经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的费用。 |
3、遗体/骨灰送返和当地安葬不可违反当地法律要求。 |
4、亲属慰问探访需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 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 8 日)。 |
5、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和安排未成年子女回国的交通标准为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 |
6、电话医学咨询服务不应被视为电话诊疗、120 或 911 服务。 |
五、单次旅行最长承保时间为 183 天;投保一年期保障计划可多次往返,每次旅行时间不能 超过 90 天。本保险支持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