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
标准承运条件
翻译日期:2011 年 3 月
这份承运条款和条件阐明并规定了乘客和载运者间的关系、职责和责任,而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乘客已经与组办方签署了一份航行合约,本文件中的承运条件已被纳入了前述乘客与组办方之间的合同。
当船只被用作浮动式酒店时,这些承运条款和条件同样适用,无论是否存在航行合约,亦无论是否在航行。
您必须仔细阅读承运条件,它阐明了您对于载运者、载运者的服务人员和/或代理的权利,责任和索赔限制。载运者的责任限制参见第 23 条款。
1. 释义和定义
“航行合约”指承运合同,即乘客已经与组办方签订的合同,其条款以包括了本文书中条款的预定条款为凭据。
“行李”指属于任何乘客或由任何乘客携带的行李、包裹、箱子、衣箱或其它私人物品,包括自带行李,手提行李和乘客本人穿戴的物品,以及交给乘务长保管的物品。
“船”指相关的航行合约中指定的船只或载运者拥有或租赁、运营或管控的任何替代船只。
“登岸游览”指载运者销售的,需要另行付费的任何游览项目,无论乘客是否在起航前或登船后预定。
2. 不可转让和修改
(“载运者”)同意以指明的或替代的船只,按照指定的航程(“航程”)载运姓名出现在船票上的人士(“乘客”)。乘客同意受所有条款、条件和限制规定的约束。本文书中的条款和条件取代了之前所有的口头和/或书面协议。未经出具书面文书并经载运者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生效,不得修改这份承运条件。组办方制定的航行合约,仅在合同指定的日期对于指定的船只或任何替代性船只以及合同所针对的一位或多位乘客有效,并且合同不可转让。
3. 合同各方的定义
本文书中所称的所有“乘客”的单数形式都包括了复数形式。乘客包括航行合约的购买人,以及姓名出现在相关乘客客票中的任何一位或多位人士,包括未成年人在内。
“载运者”指船只的所有人和/或租赁人,无论是光船租赁人或计时租赁人、转租人或船只的营运人,只要其以载运者或实际载运者的名义行事。
“载运者”包括了合同指定的载运者、承运船只(“游船”),其所有人、租赁人、营运人、给
养船只或载运者向乘客提供的其它交通工具。
“船长”指在任何指定的时间,指挥相关承载船只的船长或负责人。
“组办方”指与乘客签订了关于相关游览活动和/或包价套餐的合同的一方,活动和/或套餐的定义参见欧共体理事会 1990 年 6 月 13 日指令第 90/314/EEC 条款中关于包括在船上或同类事物上进行的游程在内的包价旅游、包价度假以及包价旅行的内容。
“未成年人”指年龄低于 18 岁的任何儿童。
4. 铺位和舱室的占用
一位乘客无权独自占用一间拥有两(2)个或更多铺位的舱室,除非他已经为独占舱室支付了额外费用。载运者有权将乘客从一个舱室调换至其它舱室,并且将票价作相应调整。船长或载运者在有益的或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任何时刻将乘客从某铺位调换至其它铺位。
5. 延期或预期滞港期间的维护
5.1 船只已经抵达最终目的港并要求乘客离船登岸后,载运者将要求仍留在船上的乘客按照当时的费率为其在船上停留的每一日支付费用。
6. 提前终止乘船游览
6.1 起航前或起航后的任何时刻,无论船只是否已经绕行或超越目的港,如果有任何超越载运者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并已经妨碍或阻碍载运者履行义务或履行后续义务,或如果船长或载运者认为为了船只的管理和/或安全而需要终止乘船游览,则载运者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通过新闻广播或其它任何适宜的方式通知乘客并终止乘船游览。
6.2 如果航程在上述情况下被终止,载运者对乘客不负有任何责任,乘客仅可以根据欧共体理事会 1990 年 6 月 13 日指令第 90/314/EEC 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或根据航行合约之规定,向组办方索要排他性救济。
7. 偏离规定航行计划、取消或误期
7.1 游轮的营运受到气候条件、机械故障、船运交通、政府干预、救助其它遇险船只义务、铺位情况以及其它超越载运者控制能力的其它因素的约束。
7.2 载运者不保证游轮将在广告宣传中提到的每个码头停留,亦不保证将会按照任何特定航线或时间表航行。船长和载运者拥有绝对权力变更或更换广告宣传中提到的时间表、码头、旅程表或航线,或更换成其它船只,而且无需通知。如果计划中离船登岸的码头被更换,载运者将决定并安排将乘客送往更换后的码头,而且不收取额外费用。
7.3 起航前,如果载运者认为为了船只或船上人员的安全考虑有必要取消航行,则载运者有权因任何原因取消航行且无需通知。
7.4 载运者或船长可以自由决定遵守涉及到离港/抵港路线、挂靠港、停航、转运、卸载、
目的港的任何法令或指令,并遵守任何政府或政府部门规定的其它法令或指令,并遵守根据或声称根据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授权行事的任何人规定的其它法令或指令,并遵守根据为任何政府计划工作而且相关船只业已加入的任何战争风险保险协会规定的其它法令或指令。根据前述法令或指令做的任何事或不作为都不可以被视为偏离了法律规定。
7.5 组办方和/或载运者公布的任何时间表或其它媒介中指明的任何日期和/或时间只是大约的估计,载运者可能在任何时刻加以变更,只要其认为变更后将在总体上有利于航行而有必要予以变更。
7.6 如果船只因任何原因被阻止或妨碍航行或从事正常作业,载运者有权将乘客转运至任何其它船只,或在得到乘客同意后通过其它任何运输方式送往乘客目的地。
8. 额外收费
8.1 在航程结束之前,乘客应当用船上通用的任何货币,全额支付个人消费的以及载运者以其名义消费的所有商品和服务。
8.2 酒精饮料、鸡尾酒、软饮料、矿泉水以及所有医疗费用、所有独立承包商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登岸游览,或者政府机构征收的任何费用、收费或税费,都属于额外收费。
9. 旅行证件
9.1 乘客应遵守游轮旅程中停泊所有港口涉及的政府颁布的所有旅行规定、法律法规和条例。所有乘客必须按照游轮旅程中停泊每个港口的要求,出示船票、合同、有效护照和任何签证、入境或出境许可证。
9.2 如果乘客违反了任何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包括涉及移民、海关或消费税的规定,而导致船只或载运者遭受任何罚款或处罚,则乘客本人,或未成年乘客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承担前述罚款或处罚。
9.3 载运者保留检查并记录前述证件的权力。载运者既不表示亦不担保其所查验的任何证件正确有效。
10. 安全
10.1 乘客应当在计划起航时间前提前至少两(2)小时抵达,以便完成所有登船前的手续和安全检查。
10.2 为了安全考虑,乘客同意载运者的代理对乘客本人及其行李物品进行搜查。
10.3 如果载运者凭其自由决定权断定乘客携带的任何物品或包含于任何行李中的物品是危险品,或可能对游轮或船上人员的安全带来危险或不利,则载运者有权没收前述物品。
10.4 禁止乘客将任何可能被用作武器、爆炸物的物品、非法品或危险品带上船。
10.5 载运者有权为了安全因素在任何时刻搜查任何舱室、铺位或游轮的其它部分。
11. 健康状况,是否适宜旅行
11.1 乘客担保其适于海上旅行,而且其行为或健康状况不会对游轮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其他乘客造成不便。
11.2 如果任何乘客有任何可能使其不适于参加旅行的状况,必须在起航前递交一份医生证明。
11.3 如果载运者、船长或游轮医师认为某乘客因任何原因不适合旅行,或有可能导致健康或安全受损害,或有可能在任何港口被拒绝登岸,或有可能导致载运者需负责照料、看护乘客或将其送回国内,则载运者或船长有权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i) 拒绝乘客在任何港口登船;
(ii) 在任何港口令乘客下船; (iii) 将乘客转到其它铺位或舱室; (iv) 如果游轮医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安排或限制乘客住在游轮上的医院,或可以将乘客转到任何港口的医疗机构,费用由乘客承担 (v) 进行紧急抢救并施以任何麻醉剂、药物或其它物品,
或允许和/或强制乘客在任何港口前往医院或其它类似机构,只要游轮医师和/或船长认为前述措施是必要的。
11.4 如果乘客因健康原因或因不适于旅行而被拒绝登船,载运者对由此导致乘客遭受的任何损失或开支不承担任何责任,乘客亦无权向载运者索要任何补偿。
11.5 船只上有数量有限的残疾人士专用舱位。并非船上的所有区域或设施,残疾人士都可以或都适宜进入或接触。
11.6 载运者保留拒绝未上报患有前述残疾的任何乘客登船的权利,以及拒绝在载运者和/或船长看来不适合或无法进行旅行或身体状况可能对载运者、船长或船上其他人员造成危险的乘客登船的权利。
11.7 需要帮助和/或有特殊需要的,或需要特殊设施或设备的乘客必须在预定时通知组办方。载运者没有任何义务提供任何协助或满足任何特殊需要,除非载运者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11.8 必须乘坐轮椅的乘客须自行携带标准尺寸的轮椅,而且必须由有能力对其进行照顾的同行游伴陪同。游轮上的轮椅仅供紧急状况下使用。
11.9 任何登船的乘客,或任何由其负责允许其他任何乘客上船的乘客,如果其本人或被其送上船的其他乘客患有任何疾病、伤残或生理或心理不健全,或据其所知已经接触到任何感染或传染病,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可能影响船上其他乘客的健康、安全或舒适性,或因任何原因被拒绝在其目的港上岸,则应当承担因前述任何疾病、伤残或生理或心理不健全、接触感染、被拒绝或被允许上岸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载运者或船长遭受的任何损失或开支,除非在登船前已经用书面形式向载运者或船长申报了前述任何疾病、伤残或生理或心理不健全、接触感染,并且得到了载运者或船长的书面许可同意登船。
11.10 xx建议处于任何怀孕期的孕妇在旅行前先进行医疗咨询。截止旅行结束时怀孕期将达 28 周的孕妇需提供医生证明适宜参加旅行。因健康和安全因素,载运者不可以搭载截止登船时怀孕期满 28 周的孕妇。载运者保留要求处于任何阶段的孕妇出示医院证明的权利,而且如果载运者和/或船长认为乘客在旅程中不安全,则有权拒绝乘客参加旅行。
11.11 如果怀孕乘客不向载运者和游轮医师报告已怀孕,则载运者对其的所有责任都被解除。
11.12 游轮上的医生没有在船上接生的资格,亦没有提供产前或产后护理的资格,而且载运者没有责任提供前述服务或设备。建议怀孕乘客参阅文本中标题为医疗服务的条目中关于船上医疗设备的信息。
12. 乘客行为规范
12.1 船只和船上所有乘客的健康和安全是首要因素。乘客必须关注并遵守与船只、司乘人员、
乘客和港口设施的安全有关的所有条例和通知,以及移民条例。
12.2 乘客必须始终尊重船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隐私。
12.3 乘客必须遵守任何船员、船长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
12.4 乘客在甲板上行走时必须注意安全。乘客和儿童不可以在甲板或船只的其它部位奔跑。
12.5 乘客必须始终对其行李进行看护。船方有可能搬走或丢弃无人看护的行李。
12.6 乘客不可以将任何易燃物品或货物或危险品带上船,亦不可以携带任何受管制物品或被禁物品上船。如果乘客违反本规定并因此导致任何人身伤害、损失、损害或开支,则乘客必须向载运者承担责任,并且/或赔偿载运者因前述违规而导致载运者遭受的所有索赔、罚金。乘客亦可能必须承担法定的罚金和/或处罚。
12.7 在任何情况下,乘客都必须对因其违反规定而遭受的任何人身伤害、损失或损害负责,而且必须赔偿载运者因前述原因遭受的任何索赔。
13. 动物/宠物
13.1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将动物和/或宠物留在船上,除非载运者出具书面同意。乘客未经许可带到船上的任何动物或宠物将被约束看管,并安排其在下一个停靠港登岸,全部费用由乘客承担。
13.2 如果载运者和/或工作人员和/或代理,根据动物或宠物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任何合理措施,而且如果宠物或动物在受到载运者控制/看管时发生了肢体伤害,无论船长或载运者都不对乘客承担任何责任。
14. 酒
14.1 船上有固定价格的酒类供应,包括葡萄酒、烈酒、啤酒以及其它酒类。乘客不可以将任何酒类带到船上并在旅程中饮用,无论是在自己的客舱内或其它场所。
14.2 载运者和/或工作人员和/或代理有权没收乘客携带上船的酒精饮料。
14.3 如果载运者和/或工作人员和/或代理合理地判定任何乘客有危险,和/或胡
作非为和/或滋扰其他乘客和/或船只,则其有权拒绝为其供应或继续供应酒精饮料。
15. 儿童
15.1 载运者不接受无人陪同的儿童。除非儿童由其父母或监护人陪同,否则不可以登船。携带儿童旅行的成年乘客必须对该儿童的行为举止承担全部责任。儿童不可以点购或饮用酒精饮料,亦不可以参加赌博。如果航程涉及到了美国的港口,则上述规定对 21 岁以下的乘客同样适用。
15.2 儿童在船上时必须始终由其父母或监护人陪同,而且在由其父母或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欢迎其参加船上的活动或登岸游览。父母或监护人登岸后,儿童不可以留在船上。
15.3 如果成年乘客本人或未成年乘客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了载运者遭受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则应当向载运者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
15.4 未成年乘客受到承运条件中所有条款的约束。
16. 独立承包人提供的医疗服务
16.1 游轮为了乘客的便利而向乘客提供医疗服务。游轮上的医生和医护人员是独立承包人,有权因提供住院治疗、医疗服务和药物收取费用。游轮上的医生和医护人员对乘客的治疗不受船长的控制,而且载运者对他们提供的或不提供任何医疗服务或药物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6.2 船上以及各个停靠港口的医疗设备可能有限。对于将乘客介绍到岸上就医,以及对于乘客在岸上接受的医疗服务,载运者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如果需要采取任何医疗手段或救护车,无论是在岸上、海上或空中,并且载运者或船长或医生提供或预约了前述医疗手段或救护车,则相关乘客应当承担全部相关费用或成本,而且应当在载运者、工作人员或代理支付任何相关成本后立即予以赔付。航行过程中,因患病或其它任何原因需要特殊或额外住宿安排、特殊照顾或额外照顾的乘客需支付相应的费用。
17. 医治
17.1 旅行过程中,乘客在需要时应自行负责在船上寻找合格的医生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17.2 游轮上的医生并非专家,而且没有要求船上的医疗中心的设备达到陆上医院
的标准,而且其设备实际并未达到前述标准。船只载有其船籍国所规定的医疗用品和设备。载运者或医生如果没有能力对乘客进行医治,无论载运者还是医生都不对乘客承担任何责任。
17.3 如果乘客患病或发生意外,载运者和/或船长有可能必须将其送到岸上接受治疗。载运者对任何停靠港口或乘客登岸处的医疗质量不做任何保证。
17.4 建议乘客确保其保险范围涵盖了医疗服务。
17.5 对岸上提供的任何医疗服务,载运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17.6 各个港口的医疗设施和标准各不相同,对前述标准不作任何表示或保证。
18. 其它独立承包人
游轮载有独立承包商身份的服务供应商。他们的服务和产品将另行收取费用。载运者对他们的服务和产品不承担责任。这些承包商可能包括理发师、修甲师、按摩师、摄影师、艺人、健身教练、商铺和其它服务供应商。条款第 24 条中的限制条件对所有的独立承包商都有约束力。
19. 旅游套餐和岸上观光
旅游套餐或岸上观光活动中包括的酒店住宿和(除了载运者的游轮之外的)所有运输设备都是由独立承包商运营的,即使它们是在游轮上由代理或组办方销售的。“套餐”的含义等同于欧盟及理事会 1990 年 6 月 13 日指令第 90/314/EEC 条款中关于包价度假以及包价旅行的定义。载运者对前述独立承包商提供的行为、产品或服务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0. 乘客的行李和私人财产
20.1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两(2)个衣箱和两(2)件手提行李上船。乘客同意按照当前费率为所有超重行李支付超重费给载运者。
20.2 乘客的行李和私人财产包括了随身物品,而且所有的商业财产都需支付额外费用。
20.3 载运者对乘客携带的任何易碎或易腐坏的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20.4 船上不允许有动物和鸟类,除非是乘客携带的有证协助犬,但需在购票时得到载运者的同意。乘客应对前述犬只承担全部责任。
20.5 乘坐自己的轮椅的乘客必须在预定时确认住宿条件符合需要,而且公司和乘客需签署书面的附录并补充到船票和合同中。乘客同意并应当安排其他乘客在航程中对其提供帮助。
20.6 所有行李都必须安全地打包并贴上不同标签,如果行李没有妥善地贴有标签,则载运者对任何行李的丢失、损坏或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20.7 如果乘客的行李或财产在码头搬运工或岸上的其它独立承包商的监管或控制下丢失或损坏,载运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20.8 必须在游轮抵达最终目的港后乘客方可领取任何行李,否则将由乘客自行承担风险和开支。
20.9 乘客没有义务为行李或私人物品或私人财产支付或收受任何共同海损分摊。
20.10 如果乘客欠付载运者、其工作人员、代理或代表任何款项,或有任何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到期但乘客未付给载运者、其工作人员、代理或代表,作为对前述钱款的补偿,载运者有权将乘客的行李或其它财产扣押并以拍卖或其它方式出售给其他乘客。
21. 乘客的损坏赔偿责任
如果乘客或由乘客负责监护的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与乘客一起旅行的 18 岁以下的儿童,故意或因疏忽或不作为而导致船只和/或船上家具或设备或其它任何属于载运者的财产受到损坏,则乘客应当为前述损坏承担责任并赔偿载运者的所有损失。
22. 不可抗力和超越载运者控制能力的事件
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恐怖活动、火灾、自然灾害、天灾、罢工、破产、分包商不履行义务,或其它超越载运者控制能力的事件,或任何不同寻常的而且/或不可预知的事件,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伤害、损坏或无法航行,载运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责任
因乘客死亡或受到人身伤害,或因行李的丢失或损坏,而导致载运者遭受的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受到以下限制因素的制约,并应根据以下规定加以裁定:
23.1 于 1974 年 12 月 13 日在雅典正式通过的海运乘客及行李雅典公约,及其 1976 年版的议定书,(“雅典公约”)适用于上述情况。本文书谨此将雅典公约中的规定正式纳入本航运条款。需要时可提供雅典公约的副本。您可以从互联网 xxx.xxx.xxx 上下载副本 (i) 载运者有权从雅典公约中规定的所有限制条件、权利和豁免权中受益,包括其中第 8(4)条款中的全额扣除条款。(ii) 载运者对乘客的死亡、人身伤害或疾病承担的责任不可超越雅典公约 1976 年议定书中规定的 46.666 特别提款权“SDR”。(iii)载运者对乘客的行李或其它财产丢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不可以超出每位乘客 833 特别提款权。双方同意,载运者的前述责任应当按每位乘客减去 13 特别提款权计算,即从因行李或其它财产的丢失或损坏导致的损失金额中扣除。乘客知晓特别提款权的兑换率每日都在变动,而且可以通过银行查询。(iv) 如
果雅典公约导致了航运条款中任何规定失效,该等失效应当被限制于相关条款,而非整个航运条款。
23.2 载运者承担的与乘客死亡和/或发生人身伤害有关的责任是有限责任,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超越雅典公约中阐明的责任限额。
23.3 按照雅典公约第 3 条之规定,载运者和/或其工作人员或代理只有在犯有过失或失职的情况下,才需对乘客死亡和/或发生人身伤害和/或行李丢失或损坏承担责任。根据雅典公约第 11 条的规定,雅典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适用于载运者的工作人员和/或代理和/或独立承包商。根据雅典公约第 6 条的规定,载运者应付的所有赔偿金都应当根据乘客的共同责任扣除一定的比例。
23.4 除非乘客在以下期限内出具书面通知,否则根据雅典公约即可视为载运者已经将行李交给乘客:(i)如有明显损坏,则在下船或再装船前,或下船时或再装船时通知。(ii)如行李出现不明显的损坏或损失,则在下船或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或于原本应当完成交付之日通知。
23.5 如果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海运服务不属于雅典公约第 2 条中定义的“国际航运”,或如果船只被用作浮式酒店,则雅典公约中的其它条款经必要的修改变通后仍然适用于本合同,而且应当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3.6 任何贵重物品,例如钱款、可转让证券、贵金属制品、珠宝、艺术品、照相机、电脑、电子设备或任何其它贵重物品,如发生丢失或损坏,载运者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它们系交予载运者负责保管,而且交存时已书面明确规定了高于申报价值的限额,而且乘客已经申报物品并支付额外保管费用。(ii) 额外费用包括: 航程为 1-7 天时,申报价值的 1%;航程为 8-21 天时,申报价值的 2%;航程超过 21 天时,申报价值的 3%。如果任何行李或财产的价值被误报,则载运者对相关财产丢失或损坏承担的责任不超过 100 美元。(iii) 载运者和乘客同意,不会要求对方提供与任何索赔事宜有关的任何担保。乘客放弃扣留游轮的权利,并放弃将自己拥有或租赁或运营的任何其它资产附着于游轮的权利。如果游轮被扣留或被附着了资产,则游轮和载运者有权获得任何责任限制,并采取本文书中例举的任何防卫措施。
23.7 作为对航运条款中的限制规定和豁免规定的补充,载运者有权通过任何提供
限制规定和/或义务免除规定的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向载运者损坏索赔限额国际条约的船只船籍国的法律,或前述条约)中获得全部利益。航运条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限制或剥夺载运者利用前述任何法律法规,亦不限制或剥夺载运者利用其它限制规定或免除条款或义务的权利。载运者的工作人和/或代理有权充分利用与责任限制有关的所有前述规定。
23.8 不影响上文第 23.1 至 23.7 条款中的规定,如果任何人对载运者提出任何索赔,而且提
出地点所处法域的法律规定,航运条件中包括的适用免赔规定和限制规定有法律效力,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因任何性质的原因导致的、未经证明系由于载运者的过失或失误导致的,任何人或财物的死亡、人身伤害、疾病、损坏、延误、丢失或损害,载运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24. 情绪过激/低落
如果任何乘客因任何原因导致任何程度的情绪紧张和/或精神痛苦,载运者不予赔偿。载运者对任何种类的心理创伤都不予赔偿,除非系因载运者过失或失职导致事故并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法律规定可以向其索赔。
25. 岸上游览
航运条款,包括责任限制条款在内,都对乘客购买的岸上游览适用,无论购买形式是票据或代币券,无论是在登船前或登船后向载运者购买。
26. 适用法律
x航运条款的适用法律是意大利法律。
27. 司法管辖权
对载运者的所有索赔都应提交到意大利那不勒斯法庭并受其排他性司法管辖。
28. 索赔需知
(A) 如果发生事故后乘客未在船上报告船长,则载运者对于因此提出的索赔不承担任何责任。
(B) 关于死亡、疾病、情绪过激或人身伤害的通知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充分阐明情况并于前述死亡、人身伤害或疾病发生之次日起六(6)个月(185 日)内交给载运者和游轮。通知应当通过挂号邮件寄到:
CLAIMS DEPARTMENT,
MSC Crociere
VIA A. DEPRETIS 31-80133,NAPLES, ITALY
(C) 关于行李或其它财产丢失或损坏的索赔应当在下船前或下船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载运者,如系不严重的损坏或损失,则应在下船日期起十五(15)日内通知。通知书应当用挂号邮件寄至上文条款 28(B)中所注明的地址。
29. 起诉时限
(A) 因乘客死亡、疾病、情绪过激或人身伤害,或因行李或其它财产丢失或损坏,而对载运者或游轮提起的任何起诉都应当受到以下时限的约束:根据雅典公约第 16 条的规定,下船日期起满两(2)年后,所有的起诉都失去时效。对于涉及未满 18 岁乘客或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乘客的索赔,时限应当从指定法律代表的日期起计。在此情况下,必须在发生受伤或死亡后的三(3)日内指定前述代表。
(B) 对载运者和游轮提起的其它所有起诉,包括关于任何民事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起诉,如果不涉及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将在乘客下船之日起满六(6)个月(185 日)时失去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