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820,000股,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42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2,104,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1,481,301.7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0,623 ,098.2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
证券代码:301006 证券简称:迈拓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5号)同意注册,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820,000股,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42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2,104,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1,481,301.7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0,623,098.2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 [2021]验字第9004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滨江开发区支行、南京银行南京江宁滨江开发区支行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号 | 户名 | 开户行名 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 余额(元) | 募集资金 用途 |
1 |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滨江开发 区支行 | 10131101040016568 | 388,257,092.00 | 超声计量仪表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 |
2 |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南京江宁滨江开发区支行 | 0132220000000535 | 79,700,000.00 | 智能计量仪表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
合计 | 467,957,092.00 |
注:净额的差异为尚未支付的中介费用及信息披露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2家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滨江开发区支行、南京银行南京江宁滨江开发区支行)(以下合称 “乙方”)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