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成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云科技”或“青云”)青云 QingCloud业务合作伙伴(简称青云业务合作伙伴)。本协议包括批准贵公司成为青云业务合 作伙伴销售青云产品和服务的框架性条款。青云科技将依据本协议和青云规范性文件为贵公司提供与青云产品及服务相关的销售、技术和发展的支持。
青云合作伙伴框架协议
欢迎成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云科技”或“青云”)青云 QingCloud业务合作伙伴(简称青云业务合作伙伴)。本协议包括批准贵公司成为青云业务合作伙伴销售青云产品和服务的框架性条款。青云科技将依据本协议和青云规范性文件为贵公司提供与青云产品及服务相关的销售、技术和发展的支持。
通 用 条 款
一. 业务合作伙伴权益资格
青云业务合作伙伴依据不同类型及级别要求可被授予不同类型或级别的合作伙伴 头衔。凡经青云科技批准为青云业务合作伙伴均可使用“青云业务合作伙伴”的标识和头衔。此外,在满足相关要求,经青云科技书面批准,加入者还可以使用其他的青云业务合作伙伴标识和头衔。如贵公司经青云科技在签署本协议签已依其他条件授权使用某些青云的标识和头衔,贵公司可继续使用。
贵公司成为青云业务合作伙伴,青云科技将为贵公司提供相应的权益。其权益可能会与贵公司的业务类型及达到的业绩级别有关。关于包括费用在内的相应权益和条件的规定和细则(如有),将发布于青云科技官方网站(网站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 或通过青云科技渠道管理邮箱发送至贵公司。
业务合作伙伴级别及某些权益是有条件的,因此贵公司应同意:
1. 为了获得一个级别或一项权益的资格,贵公司必须满足该级别或权益的要求;
2. 贵公司将保持贵公司所达到的级别或贵公司所选择的一种权益的条件。否则,贵公司的成员资格级别将调整为与贵公司现有水平相匹配的级别。
如果贵公司达到的级别或贵公司选择的权益有技术认证方面的要求,贵公司同意如果不能保持这种技术认证要求,应立即书面通知青云科技。如果贵公司希望保持这种级别或权益,贵公司须在丧失该技术认证三个月内重新获取这种技术认证。如果贵公司不能及时通知青云科技贵公司已丧失或更新了该项技术认证,青云科技可把贵公司的级别调至贵公司现有合格的水平或停止批准给予贵公司相应的权益。
贵公司成为青云业务合作伙伴后销售青云产品和服务行为,应遵守青云科技对不同产品和服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不时修订),该文件将发布于青云科技官方网站(网站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或通过青云科技渠道管理邮箱发送至贵公司。
青云科技保留对青云最终用户条款、青云网站和青云科技渠道管理邮箱发布的合作伙伴、青云产品和服务规范性文件随时修订的权利。
二. 协议结构
青云合作伙伴框架协议条款内容、青云最终用户条款、青云网站和青云科技渠道管理邮箱发布的合作伙伴、青云产品和服务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协议的附件
(如包括与某些权益有关的条款的附件)和任何相关的交易文件(如具体交易合同、补充、证明件或发票)是关于您成为青云业务合作伙伴的完整协议(统称“本协议”),将取代以往我们之间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交流,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上述文档、规则条款之间存在歧义或冲突的,则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档约定为准;
当若相关文档、规则与本协议存在歧义或冲突的,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当若同一类文档存在纸质、系统线上等多种版本生效,且内容存在歧义或冲突的,以系统线上版本内容为准。
贵公司可通过签字盖章、使用或支付的方式接受交易文件的条款。交易文件可能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但晚于框架协议签署日期签署。
三. 双方责任
1. 双方都是独立的订约人,且本协议为非专属性的。任何一方既不是另一方的法定代表也不是法定代理人。任何一方在法律上均不是另一方的合伙人(例如,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发生的债务负责),并且任何一方均不是另一方的雇员或特许经营人,本协议也不会产生在双方之间创立一家合营企业的意向;
2. 每一方均负责双方各自根据本协议条款履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之费用;
3. 本协议未授予青云科技对贵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拥有任何权利或义务;
4. 除非经过授权,否则双方均不代表另一方承担或设立任何义务或做关于另一方的任何声明或担保;
5. 凡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其任一条款根据其性质可予延长者,在完全履行前均属有效,并适用于各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6. 我们任一方在有权坚持要求严格履行或行使一项权利时未能如此行事,并不妨碍我们任何一方在其后的时间如此行事,无论是对于该违约行为还是对于任何其后的违约行为;
7. 如果由于我们任一方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未能履约,我们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8. 青云科技可以遵照本协议完全或部分地转让、委托、转包或分配青云科技的责任和权利。在事先没有得到青云科技的书面同意之前,贵公司不能委托、转包或分配(或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方式的转让)本协议。
9. 除在本协议保密信息一节中的另行规定,双方交换的所有其他信息都是非保密的;
10.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应将该条款看作已从本协议中删除,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按其书写的意思继续完全有效;
11. 双方都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条规,包括进出口法律;贵公司同意:
1. 让青云产品的终端客户对贵公司的所有活动感到满意;
2. 满足青云科技对于合作伙伴相关资质、业绩及合作的基本要求,遵守青云科技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服从青云科技在价格,项目合作的指导要求。任何有损青云科技和青云产品声誉及利益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本协议的终止及对于青 云科技损失的索赔;
3. 如果青云科技为贵公司提供销售线索,贵公司将依照青云科技的书面要求向青云科技报告贵公司基于该销售线索的活动结果;
4. 向青云科技提供必要的信息(如证明贵公司各种相关经营资质证书,有资格获得相应的级别或权益及贵公司获得的技术证书的材料,相关业务人员联系方式等);
5. 如贵公司提供给青云科技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或预期的变化,贵公司须立即书面通知青云科技。
四. 内部使用、开发、演示和试用产品
如贵公司获得青云科技指定为仅供内部使用的产品,则此类产品只能在贵公司作为业务合作伙伴的内部运营流程中使用,即此类产品仅限于培训、开发、演示或测试等内部使用目的,不得对外销售、许可或授权第三人使用。
如贵公司获得青云科技指定的用于开发、演示或试用目的的产品,则此种产品仅适用于此种目的,并支持本协议所规定的贵公司开展产品演示、宣传、推广等商业活动。
为上述目的而获得的产品必须在青云科技规定的期限内保留用于上述限定目的。在这个期限内产品不得用于营业性收入。
为上述目的而获得的程序不可转让,除此之外,该程序受其许可协议的条件制约。此外,为试用目的而获得的程序可能“按现状”提供,而没有技术支持。
五. 商标
青云科技将把贵公司经授权批准使用的适用的业务合作伙伴头衔和标识(如果有)以书面或通过渠道管理邮箱的形式通知贵公司。青云科技将为贵公司提供不时修改的关于使用业务合作伙伴头衔和标识的指导原则。我们可能定期修改此指导原则。贵公司不能对标识和头衔作任何改动。贵公司在下述情况下可以使用青云科技的商标(包括头衔、标识、青云商标和服务标记):
1. 按照本协议的条款;
2. 并按照青云科技提供的指导原则中规定的内容。
贵公司无须支付为在本协议下进行相关活动而非排它地使用青云科技商标的相关特许使用费。
贵公司同意自担费用尽快修改与青云科技的指导原则不一致的宣传或促销材料。如 果贵公司收到关于贵公司使用青云科技商标的任何投诉,贵公司同意尽快通知青云科技。在本协议终止时,贵公司同意立即停止使用青云科技商标。如果贵公司不停止使用,贵 公司同意支付青云科技为使贵公司停止使用而产生的任何开支和费用。
贵公司同意不注册或使用与任何青云科技商标混同的商标。如有该等行为,除应向青云科技予以赔偿外,还应立即将商标或申请权无偿转让青云科技。
青云科技商标及贵公司使用这些商标获得的任何信誉都属于青云科技。六. 市场营销基金和推广计划
贵公司必须接受任何本协议适用的附件和/或事务文档才能获得市场营销基金或参加推广计划。
七. 协议条款的变更
青云科技可能会改变本协议的条款,但会提前一个月通知贵公司。与安全和保障相关的条款可能会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发生变化。
另外,就任何其他有效改动而言(包括这些基本条款的改动),我们双方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协议。改变无追溯力。贵公司任何书面往来的补充或不同条款是无效的。
八. 保密信息
双方都同意,这一部分的条款适用于以下任何一方或其加盟方(“披露方”)在遵照本协议的情况下向另一方或其加盟方(“接受方”)透露信息时确定为“机密”的保密信息。“加盟方”是一个实体,按照本协议,它控制某一方、受控于某一方 或和某一方共同受控:
1. 关于潜在的和现有的客户的信息;
2. 未公布的产品和服务,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3. 业务计划;
4. 应青云科技要求贵公司提供的下列任何信息:
- 报告数据;
- 客户满意度数据;
- 财务数据;以及
- 销售信息;
5. 在网址上被确定为“机密”的任何信息。青云科技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在网上确定这类信息为机密。贵公司获取这类信息被认为贵公司同意认可它是机密;
6. 以书面形式商定并被确定为“机密”的任何其他信息。
自最初披露之日起两年内该信息的接受方同意 1) 对待此类信息就如同使用自己的不希望披露、出版或传播的类似信息一样小心谨慎地避免披露、出版或传播披露方的信息;2) 仅为已披露的目的或者为了披露方的利益使用披露方的信息。
接受方可以在企业内并向有必要知情的加盟方披露信息,以及向得到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任何其他方披露信息,条件是与该其他方订立了书面协议,足以要求该方按本协议处理这类信息。
接受方可以披露、出版、传播和使用 1) 已拥有的无须承担保密义务的,2) 独立开发的,3) 从非披露方来源获得的无需承担保密义务的,4) 收到时已公开使用的或并非由于接受方过失后来可公开使用的,或 5) 披露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只要员工遵照本协议访问披露方信息,接受方可以在其业务活动中按访问过这些信息的接受方的员工的记忆来使用这些披露方信息中的想法、概念和专有技术。
披露方提供信息,但不做任何保证。
接受方要自行承担使用披露方提供的信息的风险。
此部分(第八部分)和按此部分条款披露任何信息都并不授予接受方使用披露方现有的或以后拥有的或管理的任何商标、版权或专利的权利或许可。
按照本协议接受信息并不排除或以任何方式限制接受方以它选择的方式转让给其员工。
双方可另行签署附件保密信息交换协议以进一步对保密条款进行约定九. 赔偿责任
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违约,包括基本违约、侵权行为、疏忽或虚假xx,a) 任一方仅对另一方负担最多 10 万人民币的实际直接损失,b) 双方均不对任何利润、营业收入、信誉或预先节约的丧失,特殊、间接、附带或其他相应经济损失负责,即使已被告知有发生该损失的可能性。
前述限制不适用于 1) 贵公司由于本协议下的行为引起的第三方对青云科技的索赔应给予补偿的义务,2) 依据贵公司侵犯了青云科技的知识产权,包括未能按照青云科技指导原则使用商标而提出的任何索赔,3) 特别关系到青云科技未授权的声明、债权或保证的贵公司的虚假xx或欺诈,4) 包括由于故意或明显疏忽产生的责任在内的,按照适用法律法规不得强制排除或限制的任何责任。
十. 协议的延期和终止
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终止:
1. 协议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再续约;
2. 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3. 协议执行期间,如任何一方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本协议在对方收到书面通知三十日后终止;
4. 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5. 双方在因不可抗力影响时,可以暂停或终止履行本协议。(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
6. 终止后事项:
- 本协议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之付款义务以及其它在终止之日前已产生的义务或权利。
- 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 本协议终止前,双方应做好终止的善后交接工作。
- 本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品牌和标识用于商业目的。
贵公司同意,如果在本协议终止之后青云科技允许贵公司从事某些活动,贵公司将按本协议的条款或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事。
十一.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采取以下方式第【 B】种方式解决:
A. 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且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B. 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