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太平百万行无忧 2.0 两全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
太平人寿[2020]两全保险 0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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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人 | :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
被保险人 | :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
受益人 | :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第二十条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一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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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1至 60 周岁。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4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条),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系数×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5或交费年期数6(以较小者为准)。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7不同对应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
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
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
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 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 1。例如,如果本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 7 月 1 日,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1,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以上示例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6交费年期数:指保险单中约定的交费年期的数值。如果交费方式为趸交,则交费年期数为 1。
7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在不同保单年度内的到达年龄,等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加上该保单年度对应的保
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大于等于 18 周岁且小于等于 40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41
周岁且小于等于 60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61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20%。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8,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乘坐电梯9期间,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
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10或公务车11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4. 特定公共场所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8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电梯:指符合以下三项规定的设备:(1)以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电梯、
病床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2)轿厢由液压缸支承或由钢丝绳或链条悬挂并在与垂直面倾斜度不大于 15°的导轨间运行,用于运送乘客或货物至指定层站的液压电梯;(3)不包括杂物电梯、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升机、剧院升降机、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
10私家车:指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的,同时符合以下六条规定的车辆:(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5)不包括以下车辆:轨道交通车辆、租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 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
(6)上述车辆如果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私家车范畴。
11公务车:指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的,同时符合以下六条规定的车辆:(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法人单位的;(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5)不包括以下车辆:轨道交通车辆、租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
辆;(6)上述车辆如果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公务车范畴。
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公共场所12因火灾13、爆炸14、雷击、踩踏15或建筑物倒塌事故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特定公共场所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5.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
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定义的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16的车厢或轮船的甲板时起,至走出车厢、甲板时止。
6.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 10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7.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17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搭乘民航飞机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时止。
8. 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18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 倍给付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符合本合同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定义的火车(含
12特定公共场所: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公共场所包括以下各类:(1)餐饮和住宿类: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
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和美容类: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娱乐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音乐厅;(4)文化和教育类: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教育培训机构;(5)体育和游乐类: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动物园、公园;(6)商业活动类:银行、证券公司、邮政局、通讯机构、商场(店)、书店;(7)学校;(8)各类医疗机构、健康体检中心。以上场所的电梯不包括在内。
13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灾害性燃烧现象。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
有光的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14爆炸:指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介质中造成高压的化学反
应或状态变化,同时破坏性极强。爆炸包括气体燃爆(从管道或设备中泄露出来的可燃气体,遇火源而发生的燃烧爆炸)、油品爆炸(如重油、煤油、汽油、苯、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所发生的爆炸)和粉尘、纤维爆炸(煤尘、木屑粉、面粉及铝、镁、钙等生产场所的爆炸)。
15踩踏:指在整个队伍产生拥挤移动时,有人意外跌倒后,后面人群依然在前行且对跌倒的人产生踩踏,从
而产生惊慌、加剧的拥挤和新的跌倒人数,并恶性循环的群体伤害的意外事件。
16网约车: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
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3)主要用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5)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6)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网约车辆和驾驶员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网约车。
17民航飞机:指合法从事商业运营且不限乘客类别的民用航空客机,其中商业运营指经过相关部门登记许可
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18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指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从事于乘客运输的火车(含高速铁路列车)、
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
高速铁路列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的车厢时起,至走出车厢时止。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情况的,我们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19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三者中的一项。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0;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2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23的机动车24;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9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20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
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1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2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
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23无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
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4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的轮式车辆。
25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
金额。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日数计算。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26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27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28、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29、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30、探险活动31、武术比赛
32、摔跤比赛、特技表演33、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34,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26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27处方药物: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28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29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30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31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
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32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
性比赛。
33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34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5;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36或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证明文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由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
证件。
36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
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仍承担与身故有关的保险责任,并按合同终止日计算保险金的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犹豫期之后,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37的 8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保单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可以申请增加贷款,但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增加的保单贷款的期限为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的剩余期限。增加的保单贷款按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适用的贷款利率每日计息。保单贷款期满时,如果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38,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未偿还
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 6 个月,并按我们届时执行的最新保单贷款利
37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欠交的保险费、累积利息和其他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38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款,我们将
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率计息。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您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及相应责任,请参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因欠交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可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
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发生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我们。如果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工种分类超过本合同的承保范围,且被保险人因职业行为导致意外伤害,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我们认定被保险人是因职业行为导致意外伤害: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
二、在工作时间外、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导致意外伤害;三、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
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本合同期满日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第三十条 全残定义
本合同所指的全残,须满足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条件: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释: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永久完全是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第三十一条 公共交通工具
本合同所指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从事于乘客运输的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轮船,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所有特性:
一、社会性:公共交通工具对全社会不特定人员均具有运输义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都有乘坐使用的权利。
二、合法性:公共交通工具是合法途径取得的,且经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用于服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三、商业性:公共交通工具经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进行有偿性服务即向乘客收取一定数额的乘运
费用。
四、客运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担负乘客运输任务,或以乘客运载为主的公共交通工具。五、流动性:公共交通工具应是正在执行运营任务中的交通工具。
第三十二条 10 种重大自然灾害
本合同约定的 10 种重大自然灾害是指:
一、地震:是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震级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二、洪水:是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
准。
三、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海底核爆炸或者小行星或彗星溅落大洋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 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四、台风:是指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力达到 12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五、龙卷风:是一种xx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xx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
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xx的旋风,风力达 12 级以上,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六、冰雹:为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七、泥石流:是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
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八、滑坡:是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九、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造成危害和损失的林火灾害,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十、沙尘暴:是指强风从地面卷起大量沙尘,使水平能见度小于 1 千米,具有突发性和持续时间较短特点的,概率小、危害大的灾害性天气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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