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峰瓦: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 25℃,AM1.5,1000W/㎡太陽光照射)下最大發電量的總和﹙以瓩為單位 kWp﹚。
「高雄港區建物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公開甄選須知 1040520
一、標租範圍:xxxxxxxxxxxx,x不影響原定用途、
及建物結構安全情況下,可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處所,如附件清冊,及未來港區新建建物,實際範圍依甲乙雙方會勘決定。租賃範圍包括於該建物屋頂設置太陽能板等必要之裝置、該建物所在區域設置電控箱、配電盤等設備裝置與掛網,裝置所使用之場地依設置情形由雙方協議增訂租賃契約。
二、本公開xxxx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係指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九款所定義之發電設備。
(二)系統設置容量:係指欲裝設之太陽光電設施組列中所有模組額定功率之總合(模組額定功率以模組標籤上標示之功率為憑)。
(三)千峰瓦: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 25℃,AM1.5,1000W/㎡太陽光照射)下最大發電量的總和﹙以瓩為單位 kWp﹚。
(四)回饋金百分比:係指一固定百分比,為綜合評選評分項目之一;最低回饋金百分比至少為 7%。
(五)基本系統設置容量:2,000 千峰瓦(kWp)。
(六)投資系統設置容量:係指投資廠商欲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總設置量,且不可低於基本系統設置容量。
(七)管理費: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乘以回饋金百分比所計算出之金額。
(八)售電收入(元):上述售電收入係指承租人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回售電價之收入。
三、租賃期間:20 年,自得標廠商取得第一批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之港工作業同意書後之申報開工日起算租期。
四、相關費用:
(一)管理費=售電收入(元)x 售電回饋金百分比○%,自台電完成併聯並正式發電之日起計。
(二)上述售電收入係指承租人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回售電價之收入。
(三)前揭管理費之營業稅另計,由得標廠商負擔。
五、營業範圍:得標廠商應經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發電與售電等項目。
六、參與甄選之投標廠商資格:
(一) 申請人有設置且目前仍持有產權, 並已正式躉售電力予台電公司之太陽光電設備實績。
(二) 基本資格: 甲級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IG03010) 等具有太陽能設計或施工能力之廠商。
(三)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7,000萬元(含)以上。
七、甄選程序及遞件方式:
(一)本案採公開甄選之「綜合評選」方式辦理:資格審查與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書一次遞件,分兩階段審查。
1.投標廠商應將本須知規定之各項「資格審查文件」裝入標示
【文件封】之信封內,再將【文件封】及 10 份「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書」一併裝入【甄選文件外封套(箱)】。
2.前述【甄選文件外封套(箱)】請投標廠商自備,且應註明招商案號、招商標的名稱、投標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未註明或未密封者不予接受。
(二) 本案之遞件方式:投標廠商應以【掛號】、【快捷】郵件向郵局投寄甄選文件,並於本分公司公告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達【高雄郵政 9-33 號信箱】,投標廠商應自行估算寄達時間,逾
時視為無效。
八、甄選文件:本案之甄選文件應檢附文件及份數如下:(缺項或件數短缺均視為不合格)
(一)【文件封】內應檢附之「資格審查文件」如次: 1.申請書(1 份)。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1 份)。
(1)依公司法第 392 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之登記證明書。
(2)前述經網路列印之資料或各項文件之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
(3)投標廠商不得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經濟部 98 年 4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 號函公告)。
3.公司章程(1 份)。
4.公司股東或董監事名冊(1 份)。
5.最近 1 期營業稅繳納證明影本;投標廠商如不及提出最近 1
期營業稅繳納證明者,得以前 1 期營業稅繳納證明影本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 1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6.押標金新臺幣 300 萬元整(即期並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為受款人之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
7.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單(1 份)。
8.切結書(1 份)。
9.公司登記印章印模單(1 份)。
(二) 綜合評選投標廠商提送之「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書」一式 10 份,並裝訂成冊 (本項於資格審查階段僅作項目審核
,「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書」之各項目內容則請依本須知第九點相關規定撰寫)。
(三) 投標廠商應將上述文件封及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書一併裝入【甄選文件外封套(箱)】,採一次遞件並依本須知第八點方式辦理。
(四) 同一投標廠商以投遞 1 件甄選文件為限。違反前述規定,甄選前發現者,所投之甄選文件不予審查,甄選後發現者
,所投之甄選文件不予接受。屬同一公司之分公司,或同一公司與其分公司或其他類似分公司之分支機構者(如分行或辦事處),或就同一案分別遞件者,或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為同一自然人者均不予接受。本案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就本案之簽署代表人不得為本案其他遞件投標廠商之授權簽署代表人,否則不予接受。
九、評選程序:採「綜合評選」,資格審查文件及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書一次遞件,分兩階段審查。
(一)第 1 階段(資格審查):
1.時間:詳招商公告事項。
2.地點:本分公司第三辦公廳 2 樓會議室(xxxxxxx
xx 00 x 0 x)。
3.凡經郵遞送件之甄選文件,投標廠商擬以任何理由申請補正、作廢或撤回,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投遞者,本分公司均不予接受。
4.有 1 家以上(含 1 家)投標廠商遞件,且依本須知第七點規定將甄選文件送達本分公司指定之場所者,即由本分公司組成資格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及投遞之甄選文件,審查項目詳本須知第八點規定;審核合格者即為「合格投標廠商」,取得綜合評選項目之甄選資格;審核不合格者,喪失甄選資格。
5.若無投標廠商遞件或資格審查結果無合格投標廠商,則宣佈流標或廢標。
(二) 第 2 階段(綜合評選):
1.時間及地點: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家數達 1 家以上(含 1家),則進行綜合評選,由本分公司另予通知綜合評選時間、地點。
2.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時,合格投標廠商應依本分公司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派員與會進行簡報並答詢。簡報時間為 10 分鐘,問題答詢時間為 10 分鐘。簡報器材本分公
司僅提供投影機 1 個,其他器材請各廠商自行準備。簡報次序於評選會當天由廠商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抽籤時
x廠商未到場,則由主席代抽;廠商若未能於依序排定之簡報開始時間進行簡報者,簡報分數計為零分,並同時取消評選資格。
3.依投標廠商總分最高者及次高者評定為本案之最優投標廠商及次優投標廠商,計算方式如下:
合格投標廠商依序簡報及答詢後,由評選小組依合格投標廠商遞送之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書、簡報及答詢內容,按本須知規定之評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表一及表二
)予以評分,以出席之評選小組成員評分加總之平均分數為「評選小組綜合評分」;評選小組成員所評分數應為整數,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數,如評選小組成員評定分數於 90 分以上或 70 分以下者,應於「評選意見」欄加
註理由,綜合評分最高以 100 分為限。
4.如有投標廠商總分相同之情形發生時,則以售電回饋百分比較高者為較優投標廠商。若售電回饋百分比又相同者,再以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分數較高者為較優投標廠商;又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分數再相同者,則抽籤決定較優投標廠商。
5.評選小組綜合評分低於 70 分者(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2 位
,小數點以下第 3 位四捨五入)不得被評選為本案之最優投標廠商或次優投標廠商。
6.如所有投標廠商經評選均未達合格標準(即評選小組綜合評分低於 70 分者),評選小組得不予選出最優投標廠
商及次優投標廠商。如僅有 1 名投標廠商時,且評選小
組綜合評分達 70 分者,經出席之評選小組成員過半數決議同意者,取得最優投標廠商資格。
7.綜合評選時,評選小組對投標廠商所提送之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請投標廠商予以澄清。
8.綜合評選項目及評分標準:
表一: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書應包含項目及內容:
封面 名稱 | 「高雄港區合法建物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 | |
章節 | 項目 | 內容 |
第一章 | 公司組織與營 運實績 | 1.股權結構。 2.股東成員。 3.發起人股東背景,包含各股東之財務及經營狀況。 4.公司章程。 5.組織架構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之職掌與背景。 6.申請人過去設置且目前仍持有產權並已正式躉售電力予台電公司之太陽光電設備實績。 |
第二章 | 興建計畫 | 1.開發計畫書。 需包含預定發電裝置容量規模、太陽能光電設施設置型式、相關克服環境挑戰之技術、及興建基本設計圖。 2.光電與機電設備規格。 (1)投資廠商使用之太陽光電模組需取得 IEC、UL 或JET 等國際認證,且設置後 10 年內之發電效能衰減不得超過 10%, 20 年內發電效能衰減不得超過 20%。 (2)現有發電設備實績證明,發電量需達第 一售電年度平均每日每 KW 太陽光電裝置所產生的電能不低於 3.5 度。 (3) 投標廠商使用之變流器(Inverter)需為國際知名專業製造工廠所製造,並取得 IEC、UL 或JET 等國際認證,且保證轉換效率不得低於 95%。 (4)發電設備相關零組件須符安全規範要求以確保系統運作安全無虞。 3.工作期程。 4.廠商其他補充說明。 |
第三章 | 投資經營維護 管理計畫(本計畫將列為契 | 1.經營目標說明:廠商應提出預計太陽光 電發電設備營運組織、人員配置及線路規劃等。 |
約之附件) | 2.營運可行性。 3.經營組織及管理計畫:廠商應提出預計之光電設施營運組織、人員學經歷的要求、人員管理計畫。 4.財務可行性及投資效益分析(含投資金額)。 5.法律可行性。 6.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對商港經營管理之整體效益。 7.設備清冊。 8.維修計畫:執行日常維護管理、年度檢修及定期或不定期大修計畫。 9.安全維護措施。 10.緊急應變計畫。 | |
第四章 | 售電回饋百分 比 | 售電回饋金百分比其數值可填寫至小數點 後 2 位,惟最低回饋百分比不得低於 7%。 |
表二、綜合評選評分標準
評審項目 | 評分標準 |
1.公司組織與營運實績 | 10% |
2.興建計畫 | 20% |
3.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 | 30% |
4.投標廠商承諾之售電回饋金百分比 | 30% |
5.簡報及答詢 | 10% |
9. 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書注意事項:
(1) 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書以單一冊方式,採A4 規格紙張、雙面印刷、均應明確標示章節名稱及項目。如有必要需使用至其他規格紙張,須以適度折整方式符合A4 規格。
(2) 甄選文件應使用中文字書寫表示;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任何修正均須由投標廠商簽章確認。
十、 評選之其它規定:
(一)投標廠商應於綜合評選當日派員參加評選,未到者視同棄權,並同時取消評選資格。
(二)如須當場抽籤方式決定時,由投標廠商出席人員代表當場當眾抽籤(每人僅能代表 1 投標廠商)。
(三) 甄選當場如發生爭議或有疑問時,經本分公司認為合理,得予以保留,保留期限自甄選之日起 30 日內仍無法決定時得終止甄選程序,無息退還押標金。
(四) 評選出最優投標廠商後,本分公司應將未獲選之投標廠商之押標金無息退還;最優投標廠商得將其押標金移作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
(五) 投標廠商之甄選文件及投遞方式與本須知第七點、第八點規定不符時,且無第十四點規定之情形者,經審查確定後,原件退還,並無息退還押標金。
十一、若最優投標廠商因故未完成簽約時,本分公司得洽次優投標廠商遞補,於次優投標廠商依本分公司通知期限繳納押標金後,始取得簽約資格,並依本須知第十五點規定辦理,逾期者視同棄權。
十二、投標廠商所遞送之甄選文件概不發還;惟甄選程序因故終止
,投標廠商得書面要求發還甄選文件,本分公司得保留其中一份營運計畫書及其他文件之影本,其餘發還。
十三、投標廠商所投之甄選文件外封套(箱)或資格審查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投標廠商資格不符,其所投之甄選文件無效,押標金無息退還:
(一) 甄選文件外封套(箱)未註明招商案號、招商標的名稱、投標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或封口未密封者。
(二)寄達時間已逾截止收件時間者。
(三)檢附文件不符合本須知相關規定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或押標金不足者。
(五)同一投標廠商投遞甄選文件 2 封以上(含 2 封)。
(六)投標廠商資格不符本須知第六點所訂投標廠商資格者。 (七)未依本須知第七點、第八點規定裝封者。
十四、經決選結果為非最優投標廠商者,其押標金當日無息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遞件申請。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遞件申請。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遞件申請。
(四)被評選為最優投標廠商卻不接受甄選結果、不與本分公司議價或拒不簽約者。
(五)最優投標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
(六)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七)不同投標廠商間之甄選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八)不同投標廠商之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九)不同投標廠商之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十)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甄選文件內容有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十一)其他經本分公司或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甄選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及有第十五(三)(四)之情事者。
十五、得標廠商簽約時應辦理事項: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選次日起 60 日內完成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500 萬元,並無條件依契約與本分公司完成簽約。
(二) 得標廠商應依本分公司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書審查意見修改投資經營維護管理計畫書,並應於決選次日起 60 日內完成修訂並經本分公司確認,列為契約附件。
(三)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以供核對,如與審查時所附影本不相同,取消投資資格不予簽約,押標金不予退還。
(四)逾期未繳納或未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未簽約者,則不經催告視為放棄得標廠商資格,其原繳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十六、特別約定事項 (一) 租賃期間:
1.發電設備施設面積上限以相關法令及租賃物實際可承載之結構載重為限。
2.得標廠商於得標後由本分公司協助安排至各標租租賃物實際勘查設置地點現況,並於決選後 3 個月內將各標租租賃物計畫設置容量及相關規劃結果送本分公司同意後設置。
3. 施工期間港區內設置租賃物之物料暫存區,若位於業者承租範圍,由得標廠商自行付費承租。
4.得標廠商應評估施作能力,於簽約日起 1 年內完成基本系統設置容量與台電併網掛電表及正式發電售電。如有不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事由,致得標廠商不能依限完工時,得標廠商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該項展期以 1 年為限。逾期未改善時,本分公司得終止租
賃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500 萬元以為懲罰性違約金。
5.全港區之開發期限為 2 年,自得標廠商第一批基本系統設置容量之正式售電日起算。
6.本案送交能源局設備登記、併聯審查、與台電簽約併聯之發電設備均以得標廠商為申請人,本分公司僅配合提供設置場地及同意使用相關文件。
7.得標廠商於租賃期間內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移轉設置於各租賃物屋頂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產權及經營權。
8.現有租賃物租期內本分公司若有改建、整修、拆除或維護等施工情事,得標廠商應配合拆遷,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若得標廠商 不配合拆遷,則由本分公司拆除,並向得標廠商求償拆除費用。 9.得標廠商於租賃期間內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事件,得於租期屆滿前
6 個月向本分公司提出續租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無意續租
。
(二) 投標廠商所附之各種證明文件如屬不實,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
十七、全份文件包括(1)招商公告 (2)公開甄選須知(3)契約(4)其他 (包括申請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單、切結書、公司登記印章印模單)(5)文件封。
十八、本分公司若因故停止或展延本公開甄選作業,投標廠商不得
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補償費用或任何名目之給付。
十九、廠商參與投標即視為受本案招商文件之拘束。本案之招商文件若有不同規定或互有抵觸時,以租賃契約為優先。
二十、其他有關事項詳如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