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宽(M) 数量 价格(元/月) 总价格 20M 1 20 720元/3年
合同
编号: 11N01039585120226008
采购单位(甲方):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服务单位(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喀什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xxxxxxxxxxxx“xxxxx” (xxx)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xxxxxxxxxxxx“xxxxx” (xxx)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xxxxxxxxxxxx“xxxxx” (xxx)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采购计划文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2022]1390号 | 数字哨兵 | - | - | 品牌: | 1 | 项 | 9812.0 0 | 9812.00 |
合同总价(元) | 9812.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玖仟捌佰壹拾贰元整 |
二、付款方式
序号 | 采购计划文号 | 采购目录 | 数量 | 预算 | 资金来源性质 | 资金支付方式 |
1 | [2022]1390号 | 软件集成实施服务 | 1 | 9812.00 | 上级补助资金 | 其他支付 |
三、服务条款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数字哨兵业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作内容
根据甲方业务发展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数字哨兵业务,具体业务包括:数字哨兵服务、网络接入服务;
数字哨兵服务是指:能够进行健康信息核验的信息化服务,核验内容包括健康码码色、核酸信息、疫👉信息、场所登记等。
网络接入服务包括:互联网专网、企宽、物联卡等一系列能够提供互联网的网络服务。
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因甲方资料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因甲方提供信息有误或未将信息变更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自行承担可能因此而导致服务中断的风险和后果。
2、甲方须按时缴纳使用乙方产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具体费用见本协议第三条“资费与支付”中涉及的所有费用。
3、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的组织协调、接入设备的准备、提供业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如因甲方未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导致乙方被要求支付额外费用或产生其他额外间接支出的,该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对于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业务开通或维护延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本业务服务相关的全面、真实的信息,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业务开通或维护延迟的,开通或维护时间相应顺延,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5、甲方负责指定专人负责因数字哨兵业务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并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程度转给乙方的客户经理或集团热线。
6、甲方必须对本次合作及乙方在本次合作中所提供的价格、技术资料和相关技术参数承担保密义务。
7、乙方由于政策原因引起结算价格变动,甲方可以对结算价格提出重议。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甲乙双方同意重议期内(三个月内)按本协议的收费标准收费,重议期后(三个月后)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二)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的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3、乙方向甲方提供数字哨兵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的服务。
4、在不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进行日常设备检测和软件升级;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检测和软件升级。如因乙方网络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5、乙方对所投资的线路和/或设备拥有所有权。服务期限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或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该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6、乙方牵头负责解决数字哨兵业务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甲方须给予乙方配合。
7、如果发生网络故障,乙方应会同甲方进行相关调查。如因乙方网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业务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早排除故障。
8、乙方应独自或与第三方一起协助甲方解决在设备开发调试、连接和运行过程中所遇到的类似接口升级、网络测试等涉及技术和其他方面的问题。
9、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数字哨兵业务的使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对甲方使用产品的情况进行管理。
三、 资费与支付
数字哨兵业务开通后5天内,甲乙双方进行验收,验收以乙方提供的验收清单为依据(甲方指定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视为验收通过),通过后开始计费。验收应该在业务开通后5个自然日内完成,如乙方开通后5个自然日内甲方不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并开始计费。
(一) 资费标准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数字哨兵业务,订购资费如下:
1、数字哨兵服务费用
型号 | 单价(元/一 次性) | 数量 | 合计(元/一 次性) | 税率 |
海康多形态立式 | 9092 | 1 | 9092 | 6% |
总计 | 9092 |
2、 网络接入费用企业宽带
带宽(M) | 数量 | 价格(元/月) | 总价格 |
20M | 1 | 20 | 720元/3年 |
协议总金额人民币【 9812 】元(大写:【玖仟捌佰壹拾贰】元整)。
(二) 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甲方付费方式为:【集团付费】,付费类型为:【预付费】。预付费须按【年】为缴费周期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应当于付费周期结束前支付费用,逾期未缴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中所提供的服务,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六项违约责任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2、甲方必须以“公对公账户转账、甲方经办人携带现金或开具转账支票至乙方单位台席处缴费”等方式进行支付,甲方提供的转帐支票必须确认银行进账成功后方可进行业务结算。不允许乙方客户经理以业务结算等名义收取现金及现金支票,如甲方向乙方客户经理支付现金及现金支票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通过对公账户向乙方支付费用时,应在摘要和备注中说明支付款项的产品及用途等。甲方单位付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麦盖提县人民法院账户号码:/
开户行:/
乙方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账户号码:0000000000000000000
开户行: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
4、本协议有效期内,若遇国家资费调整或因政策原因引起业务资费变动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
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变更资费价格。
5、本协议约定价格为固定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协议约定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
6、乙方应定期或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
甲方采用预付费方式付款的,乙方应在确认款项收入后1月内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采用后付费方式付款的,乙方应在每个计费周期开始前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票据的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与票据金额一致的相关款项,若由于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关款项,乙方有权利收回已开具的票据进行冲红处理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甲方票据冲红情况。
若乙方为甲方提供预存款发票,则已开具发票的金额乙方无法再次为甲方提供转账或预存清退服务。甲方将发票交回乙方,且乙方已进行返销、作废或冲红的情况除外。
同一笔费用乙方仅可以为付费方提供发票,无法再向其成员再次提供发票,若因此开发票的问题造成甲方成员间的纠纷与投诉,由甲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纳税人识别号:11653127010395851G
地址、电话:麦xxxxxxxxxxxxxxxxx:/
若开票信息或开票类型发生变化,则甲方应于开票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在书面通
知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7、付费方确认
☑“甲方”为本协议约定各项费用的付费方
□甲方委托“【 / 】”单位代付往来款项,乙方可按照“【 / 】”单位付款金额向“【 / 】”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 故障处理
为保证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双方应加强对设备和网络服务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和安全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一) 故障确认
双方应高度重视系统中的任何异常情况,发生问题时双方应立即通报,及时相互协调,共同对系统进行初步诊断,当确认是系统故障或重大故障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二) 故障申报
甲方可通过客户经理进行故障申报,也可以通过 10086-8 电话进行业务故障申报,乙方支持7*24小时故障申告,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三) 故障排除
双方分别对发生在各自责任段内的故障进行排除,并积极配合对方的排障工作,故障排除后需经双方测试,测试通过后将系统恢复到正常运营状态。若连接双方系统传输通道发生故障等情况,应由双方共同协调处理。
(四) 故障施工
乙方当进行必要的网络升级、网络调整、电路割接、设备维修更换、机房搬迁等情况时,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方可进行施工,且所涉及电路中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此时电路中断将不视为电路故障。
五、 保密条款
(一)“专有信息”指在本协议订立之前以及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向对方披露的该方专用信息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用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被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或被披露方从他方获得的保密信息。
(二)双方应保护与协议项目有关的自身和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并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必须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将对方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目的。
(三)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双方所属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否则,由泄密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四)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五)上述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六、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逾期欠费之日起至甲xxx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逾期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 议,同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因工程投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协议期的收益等。
(四)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双方商议并达成共识,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根本违约。违约方应一次性支付对方退租之日起至租赁期全部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七、 免责条款
(一)若甲方使用物联卡,【 物联 】卡通信功能仅用于甲方【物联卡业务用途】,不能发布商业广告、访问其他网站或传输其他数据,如超范围使用,一旦出现一次,乙方即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应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涉及乙方及第三方的经济损失、信息安全等相关责任,合同终止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乙方终端设备。物联卡业务用途说明详见合同附件《集团客户物联网业务使用规范》部分。
(二)如甲方违反了本协议第五条“保密条款”、第十条条“信息安全”条款、附件1 实名承诺 条款、附件2 集团客户物联网业务使用规范条款,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应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涉及乙方及第三方的经济损失、信息安全等相关责任,合同终止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乙方终端设备。
(三)当甲方【 物联 】卡超出目前乙方网络覆盖范围,乙方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时,若在此间发生意外等情况或由于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发生故障,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传输信息,乙方不承担赔偿及连带责任。
(四)因为不可抗力(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可视情形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或清除后2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协议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该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
(六)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
八、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过程中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九、 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有效期【叁】年,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二)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壹】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十、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当提 前30天向另一方提交书面说明。除根据合同约定可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外,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或以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协议,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
账号: 账号: 9558853012000018375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