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DISCLOSURE AGREEMENTWHEREAS)
保密協議
(NON-DISCLOSURE AGREEMENTWHEREAS)
甲方:寧波興茂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浙江省寧波市北崙區黃山西路 189 號
電話:0000-000000000 傳真:0574-86870988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為保護雙方的商業秘密及智慧財產權,經友好協商,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定條款:
第一條 定義:
1. 保密協定:保密資訊是指協定生效日前後,一方(提供方)以書面或其他任何形式向對方(接受方)提供的以各種載體承載的檔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技術資料、設計、圖紙、技術資料、樣品、價格、合同、審批單等各種技術資訊和商業資訊。
第二條 權益歸屬
1. 接受方承認提供方是所提供保密資訊的所有權人或被許可人,除非協議中另有明確闡述,接受方不享有任何全部或部分保密資訊的任何權利。
2.所有的保密資訊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應被解釋為提供方授予接受方任何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項下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權利。
第三條 責任條款:
1. 雙方承諾將對對方提供的保密資訊進行保密。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將保密資訊以任何形式提供給任何協力廠商。接受方應用盡所有可行的措施來保護該保密資訊,確保其安全,避免未經授權的披露或使用。
2. 接受方不得向與雙方合作無關的人員洩露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資訊。
3. 雙方不得利用獲悉的對方的保密資訊進行非合作目的的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接受方不得利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資訊申請各項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不得利用自提供方處獲取的技術資訊為自身或他人製造、仿造各種零件、設備等。
第四條 免責條款:
1. 保密資訊在雙方接收前已從其它合法管道(如公共媒介)合法獲得。
2. 保密資訊已成為公共資訊。
3. 應政府、法律機關要求,須公開的資訊。
第五條 保密期限
1. 協定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2. 本協定中接受方對保密資訊的保密及有限使用義務應自接受方收到該保密資訊之日起至
雙方持續合作時期有效。
3. 提供方有權通過書面形式要求接受方返還屬於提供方的保密資訊,接受方應於五個工作日內返還,或按照提供方的要求銷毀或刪除該保密資訊。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雙方均同意:為了保護提供方及其商業行為,本協定中所規定的雙方義務是必要且合理的。雙方明確表示由於提供方保密資訊的唯一性,對本協議的任何違約行為或可能的違約行為將對提供方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除按其他任何法律可以適用的補償外,提供方有權:
1) 禁止接受方實施可能違反或繼續違反本協議的行為;
2) 從接受方獲得違約的損失或損害的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因接受方違反本協議的義務引起的或與接受方違反本協定的義務有關的損失或損害、提供方為挽回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等。
2.若因為接受方工作人員對提供方提供的保密資訊的不當使用和披露行為給提供方造成損失的,亦視為接受方的違約行為,接受方應按照本條第 1 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協議效力
1. 雙方在其他協定中涉及到與本協定衝突的內容,以本協定為准。
2. 雙方對未盡事宜或對本協議的修改,均需雙方合法授權的代表以書面形式進行,否則無效。
第八條 爭端解決
1.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有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協議份式
1.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寧波興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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