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吉峰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2 年 5 月 15 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1月 9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3〕020007 号《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三轮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生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实,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对于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构成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 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xx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 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 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 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三轮问询函》:发行人本次拟采用定价发行方式,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四川五月花拓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拓展”)发行 11,400.00万股,约占现有股份数量的 30%。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特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教育”)目前通过直接持股及与xxx等主体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等,合计持有公司 23.86%的表决权,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相关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xxx作为表决权委托方,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质押比例为 80.61%。本次发行对象五月花拓展认购资金来源为特驱教育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特驱教育资金包括存款余额 21,004.57 万元,经营所得每年收入约 1.8 亿元,对四川五月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企管”)应收款 62,966.62 万元,五月花企管资金来源于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回款。此外,本次发行对象五月花拓展的穿透股权结构显示,四川特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投资”)的股东四川德盛荣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荣和”)于 2022 年 5 月 6 日新进;xxx和的控制人为xxx,xxx同时持股五月花投资;德盛荣和出具《承诺函》,承诺持有的特驱投资股权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五月花投资出具《承诺函》,
其穿透至最终持股自然人的股权结构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发生变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的具 体条件、“股票发行完成”的具体认定标准,说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本次认购可能致使拥有公司权益 的比例超过 30%的情形,是否需要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约收购豁免、股份锁定等 程序;(2)结合特驱教育及五月花企管资产负债、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等业绩情况,五月花企管主要房地产开发项目及销 售回款的情况,说明相关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本次 发行方案是否合理、谨慎,本次发行对象相关资金来源是否 充足,是否存在过度融资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五月花投资代表其上层自然人股东作出承 诺的法律约束力、可操作性,对应自然人股东未作出明确承 诺的原因及合规性;德盛荣和入股特驱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突击入股及理由;xxx同时作为五月花投资、德 盛荣和的股东,在五月花投资承诺其股权结构 18 个月内不 变更的情况下,德盛荣和承诺锁定期为六个月的合法合规性;
(4)结合xxx质押发行人股票所获资金的具体用途、质押期限、所担保的主债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合同期限、合同金额、补充担保条款等),说明相关主债权是否即将届至,是否能够获得展期,是否存在需要补充担保的情形,
xxx用于偿还债务或补充担保的资金具体来源,是否存在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
(3)(4)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结合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的具体条件、“股票发行完成”的具体认定标准,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本次认购可能致使拥有公司权益的比例超过 30%的情形,是否需要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约收购豁免、股份锁定等程序
1. 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的具体条件、“股票发行完成”的具体认定标准
根据xxx、xxx及山南神宇与特驱教育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xxx、xxx及山南神宇将持有的全部吉峰科技 23.86%股份(含转让给特驱教育的 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提名权、提案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特驱教育行使。委托期限:就拟转让并委托股份1而言,委托期限为委托生效之日起至拟转让并委托股份完成转让之日,就剩余委托股份而言,委托期限为委托生效之日起至以下 3 个时间点中的较早者:
(1)受托方的控股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在其认购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并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之日;(2)受托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 5.20 条的约定经受让委托方所持有的吉峰科技一定数量的股份并成为吉峰科技第一大股东之日;(3)受托方以其他方式(包括二级
1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拟转让并委托股份系指xxx及山南神宇向特驱教育转让的合计吉峰科技 2%股份;剩余委托股份系指xxx及山南神宇剩余持有的吉峰科技 13.22%股份及xxx持有的吉峰科技 8.64%股份。
市场增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成为吉峰科技第一大股东之日。委托期限内,委托不可撤销。在委托期限内,xxx、xxx、山南神宇有权按协议约定减持委托股份,减持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在减持时终止。
根据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2.1 条约定,“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
定,将用于解除该《股份转让协议》项下部分目标股份质押的资金 1.7 亿元转入受托方与上市公司开立的共管账户 2、将本次股转定金人民币 2,000 万元支付至转让方xxx账户及《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该合同生效条件未约定登记等其他手续,且《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亦未约定该合同项下的表决权委托需额外履行登记等其他手续。根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经核查,《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均已成就,且《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表决权委托未有应履行登记等其他手续的规定,因此,《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均已于当时生效,无需履行登记等其他手续。
经检索相关 A 股上市公司案例,部分上市公司如浙江xx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SZ.300461,以下简称xx精机)存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表决权委托截止时间安排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登记完成之日”的情形,具体如下:(1)2022年 1 月 5 日,上海翡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垚投资)与xx精机股东xxxx、xxxx、xxxx及xxx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合计受让该等股东所持xx精机 10,215,443 股股份。(2)2022 年 1 月 5 日,翡垚投资与xxxx、xxxx签署《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xxxx、xxxx将其合计持有的xx精机 32,237,178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翡垚投资行使,其中:5,216,160 股股份的委托期限为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竹田享司、竹田周司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该等股份转让给翡垚投资并办理完毕过户登记之日止;剩余 27,021,018 股股份的委托期
限为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直至xx精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以翡垚投资通过参与xx精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所获得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为准),翡垚投资持有的xx精机的股份比例不低于 24.93%。(3)2022 年 8 月 1 日,翡垚投资与xxxx、xxxx签署《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xxxx、xxxx所合计持有的 27,021,018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截止时间由“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以翡垚投资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所获得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为准),翡垚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不低于 24.93%之日”变更为“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登记完成之日”;将xxxx、竹田周司所合计持有的 27,021,018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的起算时间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以翡垚投资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所获得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为准),翡垚投资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不低于 24.93%之日”变更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登记完成之日”。(4)xx精机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翡垚投资在xx精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 39,909,935 股,占xx精机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4.94%,未达到 30%。(5)2022 年 6 月 22 日,xx精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的《关于浙江xx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2022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浙江xx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851 号)。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xx明和山南神宇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说明》及交易资料,截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xx明和山南神宇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特驱教育合计转让吉峰科技股份 7,604,808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该等股份已过户登记至特驱教育名下,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已终止。
xxx、xxx及山南神宇与特驱教育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出具《确认函》,
确认“就xxx、xxx、山南神宇合计持有的吉峰科技 83,107,787 股股份(占吉峰科技总股本的 21.86%),其对应的表决权自四川特驱全资子公司五月花拓展作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且其认购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并成为吉峰科技第一大股东之日(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委
托期限有效期届满,四川特驱不再拥有该等股份对应表决权。”
根据特驱教育、五月花投资及xxx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说明》, “除五月花拓展拟通过本次发行认购吉峰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外,xxx、五月花投资、四川特驱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增持吉峰科技股票的计划或安排。”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可以触发委托期限终止的第(2)、(3)项情形;《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剩余委托股份的委托期限自五月花拓展作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认购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之日起终止。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股东 | 向特定对象发行后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
特驱教育 | 760.48 | 1.54% | 1.54% |
五月花拓展 | 11,400.00 | 23.07% | 23.07% |
xxx | 4,284.02 | 8.67% | 8.67% |
xxx | 3,283.80 | 6.64% | 6.64% |
山南神宇 | 742.96 | 1.50% | 1.50% |
xxx及其一致行动人 (除收购方外)合计 | 8,310.78 | 16.82% | 16.82% |
其他 A 股股东 | 28,952.78 | 58.58% | 58.58% |
总股本 | 49,424.04 | 100.00% | 100.00% |
根据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前十大股东名册,除特驱教育及其一致
行动人xxx、xxx、山南神宇外,前十大股东中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在 1.5%以下,股权分布较分散。本次发行完成后,xxxxx特驱教育及五月花拓展合计控制发行人 24.6%的股份,明显高于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山南神宇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 16.82%,其余 A 股股东持股比例将被进一步稀释。因此,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五月花拓展持有发行人 23.07%股份,五月
花拓展即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基于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剩余委托股份的委托期限自五月花拓展作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认购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之日(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终止。因此,“股票发行完成”系指五月花拓展认购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并成为第一大股东。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本次认购可能致使拥有公司权益的比例超过 30%的情形,是否需要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约收购豁免、股份锁定等程序
根据xxx、xxx及山南神宇与特驱教育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确认函》,确认“任何情况下,四川特驱实际控制表决权的股份不会同时包括表决权委托所涉股份和五月花拓展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根据特驱教育、五月花投资、xxx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说明》,“除五月花拓展拟通过本次发行认购吉峰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外,xxx、五月花投资、四川特驱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增持吉峰科技股票的计划或安排。于本次发行完成之日,xxx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控制的表决权不会超过吉峰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不会出现拥有吉峰科技权益的比例超过 30%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办理股东大会股东登记时根据证券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查验各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存在表决权委托的,须查验相关表决权委托协议等证明资料;如若委托方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其已委托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如若委托方进行网络投票,受托方进行
现场投票,其已委托表决权的股份通过网络投票的结果亦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自上述表决权委托生效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xxx及山南神宇未曾以股东身份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本次发行完成前,特驱教育实际控制吉峰科技 23.86%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特驱教育及五月花拓展合计持有吉峰科技 24.60%股份,未达 30%的比例。特驱教育及五月花拓展已就受让发行人股份、接受表决权委托、本次发行前后的权益变动情况等进行了详细披露,特驱教育及五月花拓展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本次认购可能致使拥有公司权益的比例超过 30%的情形,无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要约收购豁免、股份锁定的程序。
(二) 五月花投资代表其上层自然人股东作出承诺的法律约束力、可操作性,对应自然人股东未作出明确承诺的原因及合规性;德盛荣和入股特驱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突击入股及理由;xxx同时作为五月花投资、德盛荣和的股东,在五月花投资承诺其股权结构 18 个月内不变更的情况下,德盛荣和承诺锁定期为六个月的合法合规性
1. 五月花投资代表其上层自然人股东作出承诺的法律约束力、可操作性,对应自然人股东未作出明确承诺的原因及合规性
五月花投资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穿透至最终持
股自然人的股权结构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发生变更。”
根据五月花投资的最新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五月花投资的股东为xxx、付文革、xxx。xxx、xxx、付文革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2023 年 1 月 9 日出具《说明》,“本人作为五月花投资的股东,知悉五月花投资出具的上述《承诺函》,上述承诺有助于推动本次发行工作,有助于规范股东投资行为和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认可相关承诺的法律约束力,将遵守并配合五月花投资执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具有可操作性。”
五月花投资股东xxx、xxx、付文革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2023 年
1 月 9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本人持有的五月花投资股权自本承诺函出具日
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
基于上述,五月花投资代表其上层自然人股东作出相关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操作性,对应自然人股东已分别作出明确承诺。
2. 德盛荣和入股特驱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突击入股及理由
根据特驱投资、华西希望、普华农业、德盛荣和及xxx出具的说明、特驱投资和华西希望 2021 年度审计报告,xxx和入股特驱投资的原因为xxx为
职业经理人,自特驱投资 2005 年设立时即通过普华农业间接持有特驱投资股权,
设立后曾长期担任特驱投资总裁。随着特驱投资的持续发展,特驱投资 2021 年度营业收入达到华西希望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 90%以上,而华西希望控股股东xxx目前已过古稀之年,综合考虑自身年龄以及对xxx经营管理能力的信任与认可等因素,同意xxx增加在特驱投资的持股比例,经与特驱投资股东协商一致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同意xxx 100.00%持股的德盛荣和增资成为特驱投资的股东。特驱投资本次股权变更系基于特驱投资管理、业务等层面考虑做出的决策,不存在规避吉峰科技本次发行相关规定的意图。
基于上述,德盛荣和入股特驱投资系基于特驱投资管理、业务等层面考虑做出的决策,具有合理性,不存在突击入股的情形。
3. xxx同时作为五月花投资、德盛荣和的股东,在五月花投资承诺其股权结构 18 个月内不变更的情况下,德盛荣和承诺锁定期为六个月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特驱教育的最新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特驱教育股东为五月花投资、特驱投资,董事会由 3 名董事构成,其中,五月花投资持股 50.50%,委派 2 名董事;特驱投资持股为 49.50%,向特驱教育委派 1 名董事;五月花投资为特驱教育的控股股东。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
不得转让。五月花投资作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 “本公司穿透至最终持股自然人的股权结构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发生变更。”
经 x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五月花投资的股权结构为xxx持股 96%,xxx、付文革各持股 2%;特驱投资的股权结构为华西希望持股 49%,普华农业持股 40.09%,德盛荣和持股 10.91%;xxx和由xxx持股 100%;因此,xxxxx持有五月花投资 2%的股权以及通过德盛荣和持有特驱投资 10.91%的股权。
特驱投资为特驱教育的少数股东,xxx和为特驱投资的少数股东,德盛荣和参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
“本公司持有的特驱投资股权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6 个月
x不对外转让”。xxx和及xxx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出具《补充说明及承诺函》,承诺“德盛荣和持有的特驱投资股权自《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因此,xxx和作出的锁定承诺已与五月花投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五月花投资代表其上层自然人股东作出相关承诺
具有法律约束力、可操作性,对应自然人股东已分别作出明确承诺;德盛荣和入股特驱投资系基于特驱投资管理、业务等层面考虑做出的决策,具有合理性,不存在突击入股的情形;xxx和作出的锁定承诺已与五月花投资一致,均为十八个月,合法合规。
(三) 结合xxx质押发行人股票所获资金的具体用途、质押期限、所担保的主债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合同期限、合同金额、补充担保条款等),说明相关主债权是否即将届至,是否能够获得展期,是否存在需要补充担保的情形,xxx用于偿还债务或补充担保的资金具体来源,是否存在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1. xxx质押发行人股票所获资金的具体用途、质押期限、所担保的主债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合同期限、合同金额、补充担保条款等)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以及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质押协议、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及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等资料及xxx出具的《说明》,截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xxx持有的发行人 42,840,191 股股份中 37,532,328 股已质押,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87.61%,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1) 质押融资资金的具体用途、质押期限等基本情况:
序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质押合同编号 | 质押股份数 (股) | 质押担保本金金额 (万元) | 平仓条件 | 质押期限 | 质押融资资金 用途 |
1 | xxx | 爱尔医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5,532,328 | 1,000 | 不涉及 | 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2022 年 12 月 11 日 起至 2023 年 12 月 10日止) | 家庭及个人支出 |
2 | xxx | 成都武德 | 202209 14-3 | 5,000,000 | 2,000 | 不涉及 | x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自其在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之日起设立,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次日起三年 | 家庭及个人支出 |
3 | xxx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 | CD17 (个人高质) 202200 06 | 5,000,000 | 6,500 | 不涉及 | 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3 年 6 月 23日 | 发行人生产经营 |
4 | xxx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 | 511007 202000 00200 | 20,000,000 | 24,111 | 不涉及 | 2020 年 7 月 23 日起 至 2023 年 7 月 22 日 (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 发行人生产经营 |
5 | xxx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 | 511007 202200 00198 | 2,000,000 | 926 | 不涉及 | 2021 年 8 月 27 日起 至 2023 年 2 月 26 日 (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 发行人生产经营 |
合计 | 37,532,328 | 34,537 | / | / | / |
(2) 质押融资所担保的主债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授信/借款/承兑合同及其担保协议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上述股份质押所担保的现行有效的主债权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人 | 主债权合同名称及编号 | 合同金额 (万元) | 合同期限 | 补充担保条款 |
1 | xx | x尔医疗 | 《借款展期协 | 1,000 | 2022.12.11- | 不涉及 |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人 | 主债权合同名称及编号 | 合同金额 (万元) | 合同期限 | 补充担保条款 |
明 |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议书二》 | 2023.12.10 (展期时限) | |||
2 | xxx | 成都武德 | 《借款合同》 (20220914- 1) | 2,000 | 一年,自银行回单确认资金划出之日起算(签订日期: 2022.9.19) | 不涉及 |
3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金沙支行 | 《银行承兑协议》 (CD172012022 0037) | 1,291.944 | 2022.11.1- 2023.4.30 | “第七条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之 “7.9 如甲方或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 件,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成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或担保人在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包括其他担保类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 时,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或增加保证金、更换担保人或提供新的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否 则,乙方有权提前采取保全措 施。” |
4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金沙支行 | 《银行承兑协议》 (CD172012022 0040) | 534.797 | 2022.11.9- 2023.5.9 | |
5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金沙支行 | 《银行承兑协议》 (CD172012022 0041) | 560 | 2022.11.17- 2023.5.17 | |
6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金沙支行 | 《银行承兑协议》 (CD172012022 0042) | 762.7444 | 2022.11.22- 2023.5.22 | |
7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金沙支行 | 《银行承兑协议》 (CD172012022 0043) | 275 | 2022.11.30- 2023.5.30 | |
8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金沙支行 | 《银行承兑协议》 (CD172012022 0044) | 1,000 | 2022.12.8- 2023.6.8 | |
9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金沙支行 | 《银行承兑协议》 (CD172012022 0045) | 915 | 2022.12.8- 2023.6.8 | |
10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西区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5101012022000 2264 | 1,500 | 一年(自 2022 年 5 月 发放日期 起) | “第三条 基本条款”之“3.10.2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之“(3)对借款人发生可能影响借款安全 或者债务履行情形的,或者保证 |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人 | 主债权合同名称及编号 | 合同金额 (万元) | 合同期限 | 补充担保条款 |
支行 | 人发生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的情形,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 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调减、撤销借款人借款额度、停止发放借 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 等”; “第五条 法律责任”之“5.1 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宜布借款人构成违约的;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5.2 有下列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 (1)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违约; (2)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还款能力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抵押物、质押物可能遭受重大损害或者价值减损; (4)国家政策发生可能对借款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调整; (5)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 (6)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 | |||||
11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 支行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5101012022000 3388 | 3,000 | 一年(自 2022 年 6 月 发放日期起) | |
12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5101012022000 3617 | 5,700 | 一年(自 2022 年 6 月 发放日期起) |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人 | 主债权合同名称及编号 | 合同金额 (万元) | 合同期限 | 补充担保条款 |
5.3 发生第 5.1 条、第 5.2 条所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利于借款安全的情形,落实其他债务保障措施或者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 ……” | ||||||
13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 支行 |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5118012022000 0411 | 1,780 | 2022.8.24- 2023.2.18 | “第六条 申请人承诺”之“10、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损,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承兑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
14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 支行 |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5118012022000 0462 | 1,354.094 | 2022.9.21- 2023.3.14 | |
15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 支行 |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5118012022000 0497 | 1,197.295 | 2022.9.29- 2023.3.22 |
2. 相关主债权是否即将届至,是否能够获得展期,是否存在需要补充担保的情形
(1) 相关主债权是否即将届至,是否能够获得展期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授信/借款/承兑合同及其担保协议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股份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除上表第 13-15 项对应的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签订的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即将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18 日、2023 年 3 月 14 日、
2023 年 3 月 22 日到期外,xxx股份质押所担保的其他主债权在最近三个月内均不存在即将到期的情形。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向发行
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贵公司在与我行合作期间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贷款逾 期未归还或其他影响资信情况的情形。截至本情况说明出具日,贵公司在我行授 信相关的担保价值已覆盖授信额度,我行不存在要求贵公司提供补充担保的情形。贵公司向我行申请的续期授信正在办理过程中,因贵公司在我行的资信情况良好,取得续期授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 相关主债权是否需要补充担保
如上所述,xxx与爱尔医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武德签订的借款协议不存在补充担保相关约定。根据xxx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说明出具日,爱尔医疗、成都武德、华夏成都金沙支行、农行西区支行均未要求本人就前述质押担保相关主债权提供补充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授信/借款/承兑合同及其担保协议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股份质押所担保的发行人与相关授信人/借款人/承兑人签署的授信协议/借款协议/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债权除存在xxx股份质押外,还存在其他关联方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担保措施,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发行人《企业征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工作人员,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合作期间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贷款逾期未归还或其他影响资信情况的情形。在现有授信有效期内,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不会要求债务人提供补充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未要求发行人补充担保。同时对于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正在履行的主债权合同,债务人已采取多种担保方式,现有担保价值已覆盖授信额度。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截至本情况说明出具日,贵公司在我行授信相关的担保价值已覆盖授信额度,我行不存在要求贵公司提供补充担保的情形。”根据发行
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不存在要求发行人补充担保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质押发行人股份所担保的主债权除上述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相关债权即将到期外,其他主债权不存在最近三个月内即将到期的情形;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相关债权到期后取得续期授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xxx质押发行人股份所担保的主债权不存在需要补充担保的情形。
3. xxx用于偿还债务或补充担保的资金具体来源,是否存在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1) xxx用于偿还债务或补充担保的资金具体来源
根据xxx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人持有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科技)42,840,191 股股份,占吉峰科技股份比例的 11.27%,其中 37,532,328 股已质押,占所持吉峰科技总股本的 87.61%。本人配偶xxx持有吉峰科技 32,838,000 股股份,占吉峰科技总股本的 8.64%,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本人及家庭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即使未来被要求偿还债务或补充担保,本人亦可通过资产处置变现、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保证偿债能力,亦可通过自有资产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补充担保”。
(2) 是否存在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上述股份质押中,27,000,000 股股份是为发行人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占xxx全部质押股份的 71.94%。如上所述,发行人该等融资除存在xxx股份质押外,还存在其他关联方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担保措施。
根据xxx与上述债权人签订的股份质押协议,xxx向上述债权人提供的
股份质押未设置平仓线,仅约定在质押物价值相应减少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补充提供相应担保,或债权人可以依约定方式实现质权等条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上述质押股份因股价波动被强制平仓或被处置的风险较小。
① xxx个人信用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xxx信用良好,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逾期的情形。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xxx质押的发行人股票不存在司法冻结的情形。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12309 中国检察网
(xxxxx://xxx.00000.xxx.xx/)等公开网站查询及xxx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不存在诉讼或仲裁纠纷,未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应措施
为避免吉峰科技控制权变动的风险,特驱教育承诺:“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如xxx质押的吉峰科技股份出现平仓或被处置的风险,本公司将采取为xxx提供借款、提供担保等措施,以避免xxx质押的吉峰科技股份被平仓或处置。”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的说明,如特驱教育出现需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除特驱教育自有资金外,xxxx为特驱教育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特驱教育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根据泸州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的查询结果,截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xxx在该行存款余额 11,052.35 万元。此外,xxx为希望教育集团有限公司(HK,股份代码 1765,股份简称希望教育)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并实际控制多家企业。根据希望教育 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希
望教育收入为 30.43 亿元、净利润为 4.46 亿元,经营状况良好。xxx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特驱教育的上述承诺可得到有效履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用于偿还债务或补充担保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产处置变现、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相应承诺或措施,发行人不存在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x x
x x
xxx
事务所负责人:
x x
年 月 日
23
附件一:相关主债权的担保措施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人 | 授信/借款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人/反担保人 |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本金额度(万元) |
1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 | 《银行承兑协议》 (CD1720120 220037) | 五月花投资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38 | 6,500 |
吉峰连锁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39 | 6,500 | ||||
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 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40 | 6,500 | ||||
新疆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41 | 6,500 | ||||
xxx |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同》CD17(个人高保) 20210042 | 6,500 | ||||
xxx |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同》CD17(个人高质) 20220006 | 6,500 | ||||
2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 | 《银行承兑协议》 (CD1720120 220040) | 五月花投资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38 | 6,500 |
吉峰连锁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39 | 6,500 | ||||
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 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40 | 6,500 | ||||
新疆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41 | 6,500 | ||||
xxx |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同》CD17(个人高保) 20210042 | 6,500 | ||||
xxx |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同》CD17(个人高质) 20220006 | 6,500 | ||||
3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 | 《银行承兑协议》 (CD1720120 220041) | 五月花投资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38 | 6,500 |
吉峰连锁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39 | 6,500 | ||||
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 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40 | 6,500 | ||||
新疆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41 | 6,500 |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人 | 授信/借款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人/反担保人 |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本金额度(万元) |
xxx |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同》CD17(个人高保) 20210042 | 6,500 | ||||
xxx |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同》CD17(个人高质) 20220006 | 6,500 | ||||
4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 | 《银行承兑协议》 (CD1720120 220042) | 五月花投资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38 | 6,500 |
吉峰连锁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39 | 6,500 | ||||
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 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40 | 6,500 | ||||
新疆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41 | 6,500 | ||||
xxx |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同》CD17(个人高保) 20210042 | 6,500 | ||||
xxx |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同》CD17(个人高质) 20220006 | 6,500 | ||||
5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 | 《银行承兑协议》 (CD1720120 220043) | 五月花投资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38 | 6,500 |
吉峰连锁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39 | 6,500 | ||||
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 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40 | 6,500 | ||||
新疆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41 | 6,500 | ||||
xxx |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同》CD17(个人高保) 20210042 | 6,500 | ||||
xxx |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同》CD17(个人高质) 20220006 | 6,500 | ||||
6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 | 《银行承兑协议》 (CD1720120 220044) | 五月花投资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38 | 6,500 |
吉峰连锁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39 | 6,500 | ||||
宁夏吉峰同xx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6,500 |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人 | 授信/借款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人/反担保人 |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本金额度(万元) |
机汽车贸易有限 公司 | CD17(高保)20210040 | |||||
新疆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41 | 6,500 | ||||
xxx |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同》CD17(个人高保) 20210042 | 6,500 | ||||
xxx |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同》CD17(个人高质) 20220006 | 6,500 | ||||
7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 | 《银行承兑协议》 (CD1720120 220045) | 五月花投资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38 | 6,500 |
吉峰连锁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39 | 6,500 | ||||
宁夏吉峰同德农 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40 | 6,500 | ||||
新疆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CD17(高保)20210041 | 6,500 | ||||
xxx |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同》CD17(个人高保) 20210042 | 6,500 | ||||
xxx |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同》CD17(个人高质) 20220006 | 6,500 | ||||
8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51010120220 002264 | 辽宁汇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00001485 | 3,300 |
重庆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124 | 867 | ||||
四川五阳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163 | 5,000 | ||||
xxx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304 | 17,890.2 | ||||
五月花投资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307 | 17,890.7 | ||||
德阳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595 | 17,890.2 | ||||
南充吉峰车辆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4 | 17,890.2 | ||||
绵阳吉峰农机有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17,890.2 |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人 | 授信/借款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人/反担保人 |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本金额度(万元) |
限公司 | 51100520220000625 | |||||
新疆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6 | 17,890.2 | ||||
xxxx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8 | 17,890.2 | ||||
江苏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00000000000000000 | 17,890.2 | ||||
四川吉峰汽车贸 易有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31 | 17,890.2 | ||||
云南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32 | 17,890.2 | ||||
德阳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170000282 | 1,103.81 | ||||
南充吉峰车辆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190006937 | 1,352.27 | ||||
xxx力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00000661 | 2,831.64 | ||||
xxx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10009176 | 2,005.2 | ||||
xxx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51100720200000200 | 24,111 | ||||
xxx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51100720220000198 | 926 | ||||
xxx驱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00000000000000000 | 1,800 | ||||
德阳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20007980 | 1,106.21 | ||||
9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51010120220 003388 | 辽宁汇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00001485 | 3,300 |
重庆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124 | 867 | ||||
四川五阳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163 | 5,000 | ||||
xxx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304 | 17,890.2 | ||||
五月花投资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307 | 17,890.7 | ||||
德阳吉峰农机汽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17,890.2 |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人 | 授信/借款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人/反担保人 |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本金额度(万元) |
车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 | 51100520220000595 | |||||
南充吉峰车辆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4 | 17,890.2 | ||||
绵阳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5 | 17,890.2 | ||||
新疆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6 | 17,890.2 | ||||
xxxx农机汽 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8 | 17,890.2 | ||||
江苏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00000000000000000 | 17,890.2 | ||||
四川吉峰汽车贸 易有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31 | 17,890.2 | ||||
云南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32 | 17,890.2 | ||||
德阳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170000282 | 1,103.81 | ||||
南充吉峰车辆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190006937 | 1,352.27 | ||||
xxx力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00000661 | 2,831.64 | ||||
xxx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10009176 | 2,005.2 | ||||
xxx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51100720200000200 | 24,111 | ||||
xxx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51100720220000198 | 926 | ||||
xxx驱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00000000000000000 | 1,800 | ||||
德阳吉峰农机汽 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20007980 | 1,106.21 | ||||
10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51010120220 003617 | 辽宁汇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00001485 | 3,300 |
重庆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124 | 867 | ||||
四川五阳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163 | 5,000 |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人 | 授信/借款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人/反担保人 |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本金额度(万元) |
xxx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304 | 17,890.2 | ||||
五月花投资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307 | 17,890.7 | ||||
德阳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595 | 17,890.2 | ||||
南充吉峰车辆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4 | 17,890.2 | ||||
绵阳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5 | 17,890.2 | ||||
新疆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6 | 17,890.2 | ||||
xxxx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8 | 17,890.2 | ||||
江苏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00000000000000000 | 17,890.2 | ||||
四川吉峰汽车贸 易有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31 | 17,890.2 | ||||
云南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32 | 17,890.2 | ||||
德阳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170000282 | 1,103.81 | ||||
南充吉峰车辆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190006937 | 1,352.27 | ||||
xxx力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00000661 | 2,831.64 | ||||
xxx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10009176 | 2,005.2 | ||||
xxx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51100720200000200 | 24,111 | ||||
xxx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51100720220000198 | 926 | ||||
xxx驱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00000000000000000 | 1,800 | ||||
德阳吉峰农机汽 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20007980 | 1,106.21 | ||||
11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 | 《商业汇票 | 辽宁汇丰 |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3,300 |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人 | 授信/借款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人/反担保人 |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本金额度(万元) |
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 | 银行承兑合同》 51180120220 000411 | 51100520200001485 | ||||
重庆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124 | 867 | ||||
四川五阳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163 | 5,000 | ||||
xxx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304 | 17,890.2 | ||||
五月花投资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307 | 17,890.7 | ||||
德阳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595 | 17,890.2 | ||||
南充吉峰车辆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4 | 17,890.2 | ||||
绵阳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5 | 17,890.2 | ||||
新疆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6 | 17,890.2 | ||||
云南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32 | 17,890.2 | ||||
xxxx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8 | 17,890.2 | ||||
江苏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00000000000000000 | 17,890.2 | ||||
四川吉峰汽车贸 易有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31 | 17,890.2 | ||||
南充吉峰车辆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190006937 | 1,352.27 | ||||
xxx力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00000661 | 2,831.64 | ||||
xxx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10009176 | 2,005.2 | ||||
德阳吉峰农机汽 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20007980 | 1,106.21 | ||||
xxx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51100720200000200 | 24,111 | ||||
发行人 | 《动产质押合同》 51180120220000411 | 1,780 | ||||
12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 | 《商业汇票 | 辽宁汇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3,300 |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人 | 授信/借款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人/反担保人 |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本金额度(万元) |
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 | 银行承兑合同》 51180120220 000462 | 51100520200001485 | ||||
重庆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124 | 867 | ||||
四川五阳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163 | 5,000 | ||||
xxx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304 | 17,890.2 | ||||
南充吉峰车辆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4 | 17,890.2 | ||||
绵阳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5 | 17,890.2 | ||||
xxx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51100720220000198 | 926 | ||||
xxx驱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00000000000000000 | 1,800 | ||||
五月花投资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307 | 17,890.7 | ||||
新疆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6 | 17,890.2 | ||||
xxxx农机汽 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8 | 17,890.2 | ||||
江苏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00000000000000000 | 17,890.2 | ||||
四川吉峰汽车贸 易有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31 | 17,890.2 | ||||
云南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32 | 17,890.2 | ||||
xxx力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00000661 | 2,831.64 | ||||
xxx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51100720200000200 | 24,111 | ||||
德阳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595 | 17,890.2 | ||||
xxx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10009176 | 2,005.2 | ||||
德阳吉峰农机汽 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20007980 | 1,106.21 | ||||
南充吉峰车辆 | 《最高额抵押合同》 | 1,352.27 |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人 | 授信/借款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人/反担保人 |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本金额度(万元) |
51100620190006937 | ||||||
发行人 | 《动产质押合同》 00000000000000000 | 1,354.094 | ||||
13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 |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51180120220 000497 | 辽宁汇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00001485 | 3,300 |
重庆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124 | 867 | ||||
四川五阳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163 | 5,000 | ||||
xxx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304 | 17,890.2 | ||||
五月花投资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307 | 17,890.7 | ||||
德阳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595 | 17,890.2 | ||||
南充吉峰车辆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4 | 17,890.2 | ||||
绵阳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5 | 17,890.2 | ||||
四川特驱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00000000000000000 | 1,800 | ||||
云南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32 | 17,890.2 | ||||
新疆吉峰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6 | 17,890.2 | ||||
xxxx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28 | 17,890.2 | ||||
江苏吉峰农机有 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00000000000000000 | 17,890.2 | ||||
四川吉峰汽车贸 易有限公司 | 《最高额保证合同》 51100520220000631 | 17,890.2 | ||||
xxx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51100720220000198 | 926 | ||||
xxx力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00000661 | 2,831.64 | ||||
xxx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10009176 | 2,005.2 | ||||
德阳吉峰农机汽 车贸易有限责任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220007980 | 1,106.21 |
序号 | 借款人 | 债权人 | 授信/借款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人/反担保人 |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称/编号 | 担保本金额度(万元) |
公司 | ||||||
xxx |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同》51100720200000200 | 24,111 | ||||
南充吉峰车辆 | 《最高额抵押合同》 51100620190006937 | 1,352.27 | ||||
发行人 | 《动产质押合同》 51180120220000497 | 1,197.2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