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法例第622H章《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附表1所載條文不適用於公司。《公司(章程細則範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
股份有限公司
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於1998年6月3日註冊成立
(經於2017年4月25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有條件採納, 並於公司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期生效)
(英文版本與其中文譯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目 錄
頁碼
公司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股東的責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公司的行為能力及權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公司辦事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聯名持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股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催繳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沒收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留置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股份轉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股份傳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增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股本的變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修改權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股東大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股東大會的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股東大會的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表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股東表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代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由代表行事的法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董事酬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董事的權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董事的任命和罷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候補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董事資格的喪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董事的權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董事的議事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會議記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公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公司秘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文件的認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股息及儲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儲備等的資本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未能聯絡的股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賬目及核數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清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賠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
股份有限公司
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經於2017年4月25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有條件採納, 並於公司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期生效)
前言
x)公告》附表1不
1. 香港法例第622H章《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附表1所載條文不適用於公司。《公司(章程細則範
適用
釋義
2. 在本章程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解釋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有聯繫公司」 | 指 | 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公司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 |
「核數師」 | 指 | 目前公司的核數師 |
「黑色暴雨警告」 | 指 | 具有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所載的相同涵義(經不時修訂) |
「董事會」及「董事」 | 指 | 公司目前的全體董事,或出席正式召開、有法定人數參加的董事會會議的董事 |
「營業日」 | 指 | 聯交所開門辦理證券交易業務的任何日子 |
「主席」 | 指 | 不時獲委任的董事會主席 |
「結算所」 | 指 |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份定義的獲認可的結算所,經不時修訂 |
「緊密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公司」 | 指 | 上述公司 |
「公司秘書」 | 指 | 董事會委任以履行任何公司秘書職責的人士,倘兩名或以上人士獲委任為聯席公司秘書,則為該等人士中任何一人 |
「關連實體」 | 指 | 具有公司條例第486(1)條所載「與公司董事或前董事有關連的實體」的相同涵義 |
「債權證」 | 指 | 具有公司條例第2條所載的相同涵義 |
「副主席」 | 指 | 不時獲委任的董事會副主席 |
「股息」 | 指 | 包括紅利、實物分派、資本分派及資本化發行 |
「電子通信」 | 指 | 透過任何媒介以任何形式的電子訊息傳送 |
「烈風警告」 | 指 | 具有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所載的相同涵義,經不時修訂 |
「以書面形式」 | 指 | 書寫或印製,或刻印或攝影,或以任何其他可見形式打印或xx,或在公司條例及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許可下,任何替代書寫(包括電子通信)而清晰可辨的方式,或部份為一種可辨識形式,部份為另一可辨識形式的方式 |
「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 |
「股東」 | 指 | 不時正式登記的持股人 |
「辦事處」 | 指 | 公司現時的註冊辦事處 |
「公司條例」 | 指 | 第622章公司條例,任何就實施公司條例的相關行政、技術及程序事宜作出規定的附屬法例及其當時有效的任何修訂或重訂 |
「普通決議案」 | 指 | 具有公司條例第563條所載的相同涵義 |
「繳足」 | 指 | 包括入賬列為繳足 |
「股東名冊」 | 指 | 根據公司條例存置的公司股東名冊,包括根據公司條例存置的任何分冊 |
「報告文件」 | 指 | 具有公司條例第357(2)條所載的相同涵義 |
「公章」 | 指 | 公司的公章,或公司獲本章程及公司條例批准可能擁有的任何正式印章 |
「股份」 | 指 | 公司股本中的一股現有普通股或多股普通股,應包括(如適用)根據本章程不時發行、配發或以其他方式轉換的公司相同或不同類別的所有其他額外股份 |
「特別決議案」 | 指 | 具有公司條例第564條所載的相同涵義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財務報告摘要」 | 指 | 具有公司條例第357(1)條所載的相同涵義 |
「本章程」 | 指 | |
「%」 | 指 | 百分比 |
在本章程中,如並非與主題或文義不一致,單數形式的詞語應包括其複數含義,反之亦然; 任何屬性的詞語應包括所有屬性,反之亦然。
以上述規定為前提,公司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詞語或在本章程對公司的約束力生效日期作出的任何法定修訂,如並非與主題或文義不一致,在本章程中具有相同涵義。
小標題及頁邊註釋僅為方便參閱而設,不影響對本章程的解釋。
公司名稱
3. 公司名稱為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
股東的責任
4. 股東的責任為有限責任。
5. 公司股東的責任以股東所持股份的任何未繳款項為限。
公司名稱
股東責任
有限責任
1 根據公司於2007年4月23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公司名稱由交通證券有限公司改為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並於2007年5月2日起生效。
公司的行為能力及權力
6. 公司具有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權利、權力及特權,並可不受限制地進行本章程、任何成文法則或任何法律規則所准許或規定的任何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a) (i) 經營所有類別物品、貨品、產品、貨物及商品的製造商、修理商、出口商、進口商及分銷商以及交易員、零售及批發商人、交易商、佣金代理、一般商人、代理商、承運人、零售店店主及製造商代表以及商業、金融物業及一般代理的所有或任何業務,及經營由該等業務或任何該等業務所附帶或產生的任何其他業務;
(ii) 經營投資公司的業務,為此,透過原始認購(不論有條件或其他方式)、競標、購買、交換、承銷、加入銀團或其他方式收購任何股 份、股票、債權證、債權股證、年金、債券、債務及證券(不論是否繳足),就有關事項於催繳或預先繳付或其他情況下支付款項,以及將有關項目持作投資,但有權更改任何投資,以及行使及執行有關擁有權所賦予或所屬的一切權利及權力,並以其他方式投資及處置公司的資金;
(iii) 經營金融業務及各類融資運作,尤其是在無損前述一般性前提下,就收購、租賃或出售各類貨品、物品或商品提供融資或融資協助,並就該等相關事項提供服務,不論是以個人貸款、分期付款購買、分期融資、遞延付款或其他形式,以從事商業租賃業務、經營各類商品的經紀及交易業務、達成各種性質的商品、貨物及個人財產以及其中任何權益及該等權益的證明工具的或與其相關的任何及全部交易,透過轉讓或其他方式獲取結欠任何人士或公司的到期債務及收還該等債務,設立及管理互惠基金、退休金、單位信託及投資信託;
(iv) 擔任任何人士、商號或法團的董事、秘書、經理、代理或管理代理,並為該等目的而接受授權書或服務或管理協議(不論是否有權力或授權); 及
(v) 經營以下業務: 公司董事認為看來可方便地就或附屬於任何上述業務經營的任何其他業務,或直接或間接地旨在提升公司任何財產的價值或令其有利可圖,或促進其任何宗旨,或身為公司當時附屬公司的任何公司可能經營或符合其宗旨的任何其他業務;
(b) 透過提供資本、貸款、信貸資源或參與其中協助任何人士或公司進行任何工程、業務、項目或企業活動,並直接或透過注資或其他協助進行及執行任何工程、業務、項目或企業活動,而公司已對該等事項或其抵押或其中所得的任何利潤或薪酬進行投資或借出款項、投入資本或以任何方式出資;
(c) 尋求及獲得在全球任何地方透過貸款或其他方式動用資本的許可,並就此委聘專家調查、檢查及報告任何有關現時或擬開展企業、業務或商業,以及各種性質的任何資產、特許權或權利的狀況、前景、價值及特點;
公司的行為能力及權力
(d) 促進、達成、確保、保證、承銷、參與、管理或開展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出售任何市政或其他貸款或債券或任何公司的股份、股票、債權證、債權股證或債券,或認購或獲得或促使認購或配售任何有關發行,及就任何有關發行借出款項,並經營任何類型的股份、股票、債權證、債權股證及其他證券的經紀及交易業務;
(e) 為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包括但不限於當時為公司控股公司或附屬公司或公司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與公司業務有關聯的任何公司)的負債及履行其全部或任何責任以及支付各種股款(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股票、股份或證券的資本、本金、溢價、利息、股息、成本及開支)作出彌償
(有關火災、海運、人壽或機動車輛保險者除外)或提供保證或擔保或以其他方式支持或抵押(不論是否透過個人契諾或公司現時及未來全部或部份業務、財產、資產及權利以及公司的未催繳股本的按揭或抵押或上述兩種方法或任何其他方式);
(f) 向及為有關任何種類、性質或類型證券或商品的客戶維持賬戶(包括證券及商品的孖展賬戶),並進行維持該等賬戶所引起的任何事項;
(g) 不論是否有報酬,承擔及執行所有類別的信託以及作為及承擔信託人(在不影響前述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包括保管受託人、慈善受託人或其他機構及養恤金或其他慈善基金受託人)、執行人、管理人、司庫或秘書的職務,以及承擔及執行所有類別的信託,以及特別是作為受託人的任何構成或獲得任何債權證、債權股證或其他證券或義務的行為,以及從事就該等職務及信託所產生的所有類別的業務;
(h) 為任何人士或公司管理投資或其他物業,為任何人士或公司提供各種管理、顧問及監督服務以及一般性地從事各類代理業務;
(i) 購置、租賃、交換、租用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及持有就公司業務發展而言屬必需或合適的任何房產或權益、任何不動產或個人財產以及任何權利或特權;
(j) 建設、建造、維持、變更、擴大、拆毀、搬遷或取代任何對公司業務而言屬必要或適宜的樓宇、工程、廠房及機械,或與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一起從事任何上述事項;
(k) 獲得並持有全球任何地方的證券交易所、商會、商品交易所、結算所、公會或其他機構的一個或多個會員身份,以確保由此獲得的會員特權及獲得並持有任何銀行業協會、商人銀行家、保險公司、經紀人、證券交易商或商品經銷商的會員身份或任何其他公會會員身份,而該會員身份將或可能以任何方式為開展公司業務提供便利;
(l) 透過申請、購置、發放牌照或其他方式獲得或收購; 行使及使用以及向他人授出許可; 行使及使用賦予全球任何地方用戶獨家或非獨家或有限權利並用於任何發明、機制或程序(不論是否保密)的專利權、發明專利權、許可證、特許證或保護; 及放棄、登記或向他人授出許可以行使及使用公司
當時進行或看來旨在使公司直接或間接受益的與任何業務有關的商標、商品名稱、已登記或其他設計、版權或其他權利或特權;
(m) 按公司可能認為適當的有關條款借入或籌集款項; 透過按揭、押記或留置權為有關承諾及所有或任何不動產及個人財產以及資產(現時或未來)以及公司當時的全部或部份未經催繳資本提供擔保; 及按面值、溢價或折讓以及按可能認為合適的對價、附帶或受限於有關權利、權力、特權及條件而發行及增設按揭、押記、按金備忘錄、債權證或債權股證(不論為永久或可贖回或可償還); 以及附帶地或進一步以信託契據或其他擔保形式抵押公司任何證券;
(n) 擔保、支持或抵押(不論透過個人契諾或就公司全部或任何部份的財產及資產(現時及將來)及未催繳股本進行按揭或質押或設置留置權的方式,或上述任何方式以及不論公司會否直接或間接從中收取任何代價或利益)就任何人士、商行或公司,包括(在不影響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任何為其控股公司的公司,或為控股公司的其他附屬公司,或其以任何方式與公司業務有關連的任何證券履行義務及償付或支付本金及溢價利息及股息;
(o) 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任何公司或人士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物業及負債,及進行及經營或清算及解散任何該等業務;
(p) 一般按公司認為合適的條款以現金或股份方式(不論是否附有有關股息或償還資本或其他方面的優先或遞延權利),或藉公司有權發行的任何證券,或部份以一種方式及部份以另一種方式,支付公司獲取的任何財產或權利;
(q) 一般按公司認為合適的條款以現金、分期或其他方式,或以任何公司的股份(不論是否附有有關股息或償還資本或其他方面的遞延或優先權利),或藉按揭,或藉任何公司的債權證或債權股證,或部份以一種方式及部份以另一種方式接受任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處理的財產或權利所得款項,或公司提供任何服務所得款項; 以及持有、處理或處置任何如此收取的代價;
(r) 按不時認為合適的方式投資及處理公司於業務上並未即時需要的款項,並將其用於有關投資或證券(包括於世界各地屬任何保有形式的土地)以及處置或變更該等投資或證券;
(s) 與任何政府或其他機構(最高、市級、地方或其他級別)訂立任何安排,及從任何該等政府或機構獲得有助於公司達成目標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優惠及特權,及獲得或努力獲得為實行、延長或變更公司目標及權力的任何法案,並反對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利益的程序或申請;
(t) 與經營或擬經營或公司授權經營的任何業務,或進行直接或間接能使公司受益的任何業務或交易的有關人士、商號或公司建立夥伴關係或就業務合作或分享溢利與其訂立任何安排或與其合併;
(u) 向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聯營或有聯繫公司或所有或任何公司業務前身的高級人員、前高級人員(包括董事及前董事)、僱員或前僱員或該等人士的
家人、受撫養人或關連人士授予退休金、津貼、酬金及花紅,及繳付保險供款,並設立或支援或協助設立及支持協會、機構、會社、基金、信託及為使有關人士受益的計劃;
(v) 就資助或贊助慈善事業或任何展覽或公共或一般性質的有用事業或用於認為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增進公司業務或其股東權益的任何目的而認捐款項或作出金錢擔保;
(w) 以可能認為合宜的代價出售、交換、租賃、處置、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
(x) 為收購公司全部或任何部份財產、權利及負債或就可能視作使公司直接或間接受益的任何其他目的而發起、安排註冊成立、提供資金或協助任何其他公司;
(y) 以可能認為合宜的方式於其組成或發起時或前後向為公司提供服務的任何個人、商號或公司支付酬金;
(z) 以原物形式將公司任何財產或出售或處置公司任何財產的任何所得款項分派予股東,就此將資本與溢利區別及分開,但除當時法律規定允許者外
(如有),不得作出引致資本減少的任何分派;
(aa) 進行董事會認為公司有利於進行的任何其他買賣或業務或作出任何其他行動或事宜;
(bb) 促使公司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國家或地區註冊;
(cc) 作為主事人、代理、承銷商、受託人或其他,及由代理、分包商、受託人或其他人士或透過該等人士,在全球任何地區單獨或連同其他人士共同進行上述全部或任何事宜;
(dd) 支付在公司推廣及成立過程中或就公司推廣及成立所產生或承擔的所有成本、費用及開支,或公司認為有關成本、費用及開支本質上屬開辦費用,包括廣告成本、承銷佣金、經紀佣金、印刷及文具以及發起人的法律及其他開支;
(ee) 以被認為屬合適的方式借取及籌集資金,以及抵押或清償公司或對公司有約束力的任何債務或責任,尤其是將公司的承諾、全部或任何財產及資產
(現有和將來的)及未催繳資本按揭及抵押,或透過增設及發行任何類型的債權證、債權股證及其他證券;
(ff) 按認為適當的條款向任何公司、商號或個人出借款項(不論是否有抵押品),並為任何公司、商號或個人履行合同或義務,及為任何公司支付及償還資本及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的本金、應付股息、利息或溢價(不論該等公司是否與公司有相似目標),作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不論以個人契約或以按揭或押記或任何其他方式),以及提供各種彌償保證,但不包括火險、海運保險、人壽保險、汽車保險或其他保險; 及
(gg) 辦理可能會被視為隨著上述不同目標或任何目標實現而發生的或有助實現有關目標的所有其他事宜。
除任何段落另有明確規定外,本條以上段落中各段指明的公司的身份及權力,應為獨立及明確的公司身份及權力,且於各方面一律不受任何其他段落的提述或相同內容出現的先後次序或公司名稱局限。
公司辦事處
7. 公司辦事處應設於董事會不時指定的在香港的地點。
股份
公司辦事處
授予認購股份的權
8. 在不損害目前已發行的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附帶的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配發及發行股份及
制的規限
的情況下,公司可配發及發行同一類別或不同類別股份或授予認購同一類別或利,並受權利及限
不同類別公司股份或將任何證券轉換為同一類別或不同類別公司股份的權利,並附有公司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決定(或如無此等決定,按董事會決定)的優惠的、遞延的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限制規限(不論是有關股息、股本歸還、投票或其他的),並且在公司條例的規限下,公司可配發及發行按公司或持有人選擇將被贖回或須被贖回的任何股份,且董事會可決定任何此等股份贖回的條款、條件及方式,惟:
(a) 「無投票權」字樣應出現在不具投票權之股份之命名中,倘權益股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權的股份,則除具有最優先投票權的股份外,每類股份之命名必須包括「受限制投票權」或「有限投票權」字樣; 及
(b) 非通過市場或招標購買的可贖回股份須設有最高價,且倘通過招標方式購買,應向持有公司可贖回股份的全體股東提供相同的競價機會。
9. 公司可按其不時決定的條款發行認股權證,供認購公司任何類別的股份或證認股權證券。行使認購權不會獲配發任何不足一股的股份。
授權認購股份的權
10. 在公司條例及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賦予的相關授權的規限下,董事會可行使公司董事會配發股份及
任何權力配發股份(附帶或不附帶放棄權)、授予該等股份期權或以其他方式處 力置該等股份,或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時間、對價及一般條款向其認為適當的人士授予認購公司股份或將任何證券轉換為公司股份的權利。
11. 除非法律規定,否則公司不承認任何人士以任何信託方式持有任何股份,且公非認可信託司不應受任何方式約束或強迫承認任何股份的任何平等、或有、將來或部份權 益,或任何不足一股的股份的任何權益,或(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 股份的任何其他權利,登記持有人擁有的整體的絕對權利除外。
金的權力
12. 公司可在公司條例允許或合法發行任何股份的最大許可範圍內,行使支付佣金支付佣金及經紀佣
或經紀佣金的權力。支付或協議支付佣金或經紀佣金應由董事會代表公司酌情決定,並受公司條例規限。
13. 任何人士只有在其名列股東名冊後,方為股東。
名列股東名冊後方為股東
14. 由於公司發行股份而產生任何不足一股的股份時,董事會可代表股東以董事會不足一股的股份
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該等不足一股的股份。具體而言,董事會可以(但不限於)向任何人士出售該等本應由任何股東有權擁有的不足一股的股份,並有權基於公司的利益而保留該等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或按適當比例將該等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在有權擁有不足一股的股份的股東之間進行分派。為此目的,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作為轉讓人簽署並向購買人遞交該等不足一股的股份的轉讓表格或其他文件或轉讓指示,而該等購買人毋須理會買款的使用。
聯名持股人
15. 以下列規定為前提,兩名或兩名以上註冊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人士,應被視為聯名持有人
該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享有生者承繼權利:
(a) 公司毋須就任何股份註冊登記四名以上的持股人,除非是去世股東的法定個人代表;
(b) 就該等股份而言,聯名持股人應個別及共同承擔悉數支付應付費用的責任;
(c) 如該等聯名持股人中的任意一位身故,公司應承認該等持股人中的在世者為僅有的對該等股份享有權利的人士,但董事如認為適當可要求提交死亡證明;
(d) 該等聯名持股人中的任何一位可提交有關股份股息、資本回報或其他款項的有效收據; 及
(e) 公司應有權將在股東名冊中列於任何股份聯名持股人之首的人士視為唯一有權獲頒有關股份的股票,或接受公司通知,或出席公司股東大會並在會上投票的人士,且向該人士發出的通知應被視為向所有聯名持股人發出;但該等聯名持股人中的任何一名可被委任為該數名人士的代表,代表該等聯名持股人投票; 且有關代表將出席公司股東大會並在會上投票。但如果一名以上該等聯名持股人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則只有出席會議的其名在股東名冊中列於該股份聯名持股人之首的人士方有權就有關事項投票。
股票
票
16. 因持有任何類別股份而名列股東名冊的任何人士有權於任何有關股份獲發行發行一股或多股股
或轉讓後,免費獲得一張代表所有獲發行或轉讓(視乎情況而定)的任何類別股份的股票; 或於就每張股票付款後(首張股票按董事會可能不時釐定的合理實付費用支付),獲得多張每張代表一股或多股獲發行或轉讓(視乎情況而定)的該任何類別股份的股票,惟有關付款不得超過上市規則可能不時規定的金額。
17. 在向公司配發股份或提交股份轉讓書後,股票須於公司條例或適用監管機構可發行股票能不時訂立的守則、規則及法規所規定的相關時限內(以較短者為準)發出,惟 董事會目前有權拒絕登記的轉讓除外。
股票
18. 倘一股股份由數名人士聯名持有,則公司無須就此發行超過一張股票,而向其聯名持股人成員的
中任何一名聯名持股人交付股票應視為已交付予所有聯名持股人。
19. 每張發出的股票應加蓋公章(就此目的而言,可為獲允許的任何正式印章或該 股票形式等正式印章的機印形式),或根據公司條例第126條公司可能擁有的任何正式印 章(或倘為股東名冊分冊上登記的股份,則加蓋於相關地區使用的正式印章), 並應列明股票涉及的股份數量及類別以及就此繳付的金額。不得發出一張代表 超過一個類別的股份的股票。倘在任何時間公司的股本被分為不同類別的股 份,則當時發出的每張股票均須符合公司條例的規定。
20. 根據公司條例,如任何股票磨損、污損、毀損或遺失,可予以更換,但須交納股票損壞董事會可能不時釐定的費用(惟有關費用不得超過上市規則可能不時許可的金 額),出示董事會要求的證明,在磨損或污損的情況下,須交出舊股票,在毀 損或遺失的情況下,須作出賠償(如有); 以上事項均須按董事會可能不時作出 的規定辦理。在毀損或遺失的情況下,獲頒發替代股票的人士亦應承擔並向公 司支付公司就證實該毀損或遺失所作的調查而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及提交賠 償費用。
催繳股款
21. 董事可不時向股東催繳其所有未付股款,但均須按該等股份的發行條款進行, 催繳
且任何該等催繳股款均可分期支付。
22. 每位股東在收到說明付款時間及地點的至少14日提前通知後,應按所規定時間催繳股款及地點向公司支付被催繳的股款。股東未收到催繳通知或因意外遺漏未向任何 股東發出催繳通知均不使催繳股款失效。
23. 催繳於董事通過授權催繳股款的決議案之時被視為作出。可按董事會決定收視作催繳的時間回、更改或延期催繳。
的時間
24. 倘被催繳有關股份的的一定數額的股款未於指定日期之前或指定日期支付,應支付催繳股款利息
付款人須按董事釐定的利率支付拖欠款項的利息,從指定支付該等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日期起計,直至全額付清為止。但倘董事認為適當,可豁免支付該等利息或其任何部份。
25. 倘按任何股份發行條款或因其他原因,任何款項在作出配發後或在任何規定時視作催繳股款
間成為應付,則所有該等款項均應被支付,猶如已正式作出催繳,且該等款項應於按有關發行條款成為應付之日支付。本章程中關於支付催繳股款及其利息或關於未支付催繳股款而沒收股份的所有規定,應適用於上述每一款項及應繳而未繳股款的股份。
26. 倘董事認為適當,可接受任何希望提前支付上述款項的股東就其所持有的任何提前支付催繳股款
股份所支付的所有或任何部份未催繳及未支付的股款; 在所有或任何該等提前付款作出後,董事可按提前付款的股東與董事協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該等款項如非提前支付而成為應付之時為止)。然而,提前支付催繳股款不應使股東有權就催繳前已提前付款的股份或其到期部份收取任何股息或行使任何其他股東權利或特權。董事亦可在任何時候經向該等股東發出一個月書面通知
後,付還該提前支付的款項,除非在該通知到期前,有關該提前付款的股份已被催繳股款。
的訴訟
27. 在就任何催繳的應付款項進行訴訟或聆訊中,只須證明被起訴股東的姓名作為有關收回到期款項
未付款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之一載列於股東名冊,有關作出催繳的決議正式載列於公司的會議記錄冊,及已根據本章程正式向被起訴的股東發出催繳通知; 且毋須證明作出該催繳的董事的委任或任何其他事項,而上述事項的證明即為債務的決定性證據。
欠款的權利
28. 根據公司條例,除非董事另有決定,否則任何股東在支付其所持每股股份(不 持有人就其股份而
論是獨自還是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持有)的所有催繳股款或當時到期應付的其他款項連同利息及費用(如有)之前,均無權接收任何股息,或接收任何股東大會通知,或親自或委派代表(除非代表為另一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或行使作為股東的任何特權,或被計入法定人數。
沒收股份
未支付催繳股款支
29. 倘任何股東未於規定付款日期全額付清任何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的分期付款, 董事會可能要求就
董事會可於其後任何時候,在被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的任何部份仍未支付期付費用間,向該股東發出通知,要求其支付未支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連同應計 利息及因拖欠付款而引致的任何費用。
述明若干詳情
30. 該通知應指定另一日期(至少在通知發出日期十四天後),規定在該日或之前應 要求支付的通知須
支付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或其中部份,連同全部應計利息及因拖欠付款而引致的費用,並應指明付款地點,該付款地點應為公司辦事處或通常支付公司催繳股款的其他地點。通知亦應說明,倘未於指定時間或之前在指定地方付款,則有關被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的股份會被沒收。
定的情況下沒收股
31. 倘上述通知中的任何要求未被滿足,則該通知所涉任何股份可於其後任何時在不遵從通知中規候,在通知要求的款項支付之前,經董事通過決議沒收,且任何該沒收亦應包份
括就被沒收股份宣派但在沒收前未實際支付的所有股息。董事可接受根據本章程放棄任何會被沒收的股份,在這種情況下,章程中提及沒收之處應包括放棄。
32. 就本條之目的而言,上述被沒收的任何股份均屬公司財產,可按董事認為適當沒收後果的條款、方式和時間向任何人士出售、重新配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但須遵從 或解除沒收前作出的所有催繳或到期的分期付款。為使任何該等出售或其他處 置生效,董事可批准將該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股份轉讓予該等股份的購 買者或任何其他對該等股份擁有權利的人士。公司從該等股份收取的款項,在 扣除沒收費用、股份出售或處置費用及公司就該等股份應付的任何款項,如尚 有餘額,董事應與股份被沒收的人士結清賬目。
33. 在上述任何沒收股份被出售、重新配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前,董事可隨時按取消沒收
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取消對股份的沒收。
人仍須負責沒收前
34. 股份被沒收的人士不再為被沒收股份的持有人,但儘管股份被沒收,其應該及遭沒收股份的持有仍然有責任向公司支付於沒收日就該股份應付的所有款項,連同按董事認為適被催繳的股款當的利率計算的從沒收日至支付日期間就其產生的利息,並不對沒收日的股份
價值作出任何扣減或減免,且董事可強制執行支付該等款項或其部份的要求,並可豁免全部或部份相關利息的支付。
35. 沒收任何股份時,應在股東名冊中記錄該沒收及沒收日期,且被沒收的股份一記錄於股東名冊
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亦應記錄出售或處置的方式及日期。
留置權
36. 倘就任何股份未清付應付(不論是否為目前應付)股款,公司應對該每股股份 第一留置權
(未全額繳足股份)擁有第一及優先留置權; 且如果某一股東或其遺產對公司欠有任何債務或責任,公司亦對於以其名義登記未全額繳足的每股股份(不論是單獨還是與他人共同)擁有第一及優先留置權,不論該等債務或責任是在公司收到關於並非該股東之人的權利通知之前或之後發生,不論支付該等債務或責任的時間是否已到期,亦不論該等債務或責任是否為該股東或其遺產與其他人(不論是否為股東)的共同債務或責任。公司對股份的留置權(如有)亦涵蓋就其支付的所有股息。董事可隨時就一般性或任何特別情況豁免已產生的留置權,或宣告就任何股份全部或部份豁免本條的規定。
37. 公司可以董事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公司留置的任何股份,但是,除非就其設立出售留置的股份
留置權的部份款項當時立即應付,或在發出說明並要求立即支付當時應付的款項的書面通知14日屆滿后,及已向當時的股份持有人或因其身故、破產、清盤或因執行法律或法庭命令而對該股份擁有權利的其他人士發出擬出售違約股份的通知後,方可出售該等股份。
用
38. 扣除出售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應用於償還或清償就其設立留置權的債所得款項淨額的應
務或責任(就該等債務或責任應立即支付履行而言),如有任何剩餘,應(受限於出售之前因毋須立即支付履行的債務或責任就股份設立的類似留置權)付予出售時有權擁有股份的人士。為使該等出售有效,董事可授權他人將上述出售股份轉讓予購買人。
39. 董事或公司秘書發出的一份說明股份已於聲明所述日期被正式沒收或放棄或有關證明出售以履行公司的留置權的書面法定聲明應為可以對抗所有聲稱對股份擁有 所有權之人士的事實的決定性證據。該聲明和公司就出售、重新配發或處置股 份所收取的對價(如有),連同向購買人或獲配發人交付的股票,應(如有要求, 以簽署轉讓書為前提)構成對股份的完整所有權,而出售、重新配發或處置股 份的擁有人應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並毋須關注購買價款(如有)的應用,而且其 對股份的權利不因沒收、放棄、出售、重新配發或處置股份程序中的任何違規 或無效行為而受影響。
股份轉讓
40. 任何股份轉讓文書應以書面按一般或通用格式或聯交所指定的其他式或董事轉讓書的格式可接受的其他格式製備,可經人手簽署,或倘轉讓人或受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
理人,則可經人手簽署或機印簽署,或按董事會不時批准的相關其他簽署方式簽署,並應由轉讓人或其代表簽署,及由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
41. 於受讓人的名稱就股份錄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應仍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 轉讓的生效日期
x章程中無任何規定可妨礙董事會承認獲配發人以他人的利益放棄任何股份的配發或臨時配發。
明書
42. 每一份轉讓文書均應提交公司辦事處(或董事會就此指定的其他地點)登記,同 存置轉讓文書及證
時應提交與被轉讓股份有關的證明及董事要求的其他有關證明。應登記的所有轉讓文書均應由公司保存,但倘董事會懷疑轉讓文書有弄虛作假的情況而拒絕登記,經要求後應退還送交文件之人。
43. 任何人士須就登記轉讓及登記任何遺囑認證授予書或遺產管理證明書、結婚證轉讓費用書或死亡證明、授權書或與任何股份有關的或影響其所有權的其他文件,或就 在股東名冊中作出影響股份所有權的記錄,應向公司支付董事會不時要求或規 定的費用,但不得超過上市規則不時允許的金額。
44. 董事會可根據公司條例在其不時確定的時間及期間,一般性終止或就任何類別終止轉讓
的股份終止轉讓登記。
45. 董事會可按其絕對酌情權,並毋須說明任何理由而隨時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拒絕股份轉讓
(並非悉數繳足股份)。除非在下列情況下,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股份轉讓(無論是否悉數繳足):
(a) 轉讓文書僅涉及一種類別的股份;
(b) 向聯名持有人轉讓的情況下,受讓人不超過四名;
(c) 有關股份不帶任何公司留置權;
(d) 轉讓文書已蓋妥印花;
(e) 董事會為防止偽造產生任何損失不時要求的其他條件均已得到滿足;
(f) 就轉讓股份已向公司支付費用,其金額不超過上市規則不時規定或允許的最高金額; 及
(g) 連同轉讓文書已提交與其有關的股票,以及董事會合理要求的,表明轉讓人有權作出轉讓的其他證明。
如董事會拒絕登記轉讓,其應於向公司申請轉讓之日後兩個月內,向轉讓人及受讓人發出拒絕通知,惟倘任何轉讓人或受讓人要求說明拒絕的理由,則董事會須在公司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發函說明拒絕理由或登記轉讓。
股份傳轉
46. 如股東身故,唯一獲公司承認為對死者的股份權益具所有權的人,須為(倘死 身故後傳轉
者為一名聯名持有人)在世的一名或死者唯一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但本章程的任何規定均不解除去世持股人(不論單獨或聯名持股)的遺產就其持有的任何股份應承擔的任何責任。
受託人登記
47. 如因股東身故或破產而使任何人對公司股份擁有所有權,則該人在向公司提供遺產代理人及破產
董事會合理要求的股份持有人證明後,經向公司發出其書面意向通知,在下文規定的規限下,應有權將自己登記為持股人,或將有關股份轉讓予其他人。本章程中所有與轉讓權及股份轉讓登記有關的規限、限制及條文應適用於上述的任何通知或轉讓,猶如股東的身故或破產並未發生以及通知或轉讓是由該股東執行一樣。董事會須接納去世人士的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為充分證明。
及破產受託人的權
48.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或根據本章程,如因股東身故或破產而享有股份(就此向 未登記遺產代理人
公司提供董事會可能合理要求的股份所有權證明後)所有權的人士,應有權享 利有身為股份登記持有人而應享有的相同股息及其他利益,惟於登記為股東前,其應無權(獲董事會批准者除外)享有股東對於公司會議應有的任何權利。
增資
49. 公司可不時多次或於特定時間或於特定情況根據公司條例及按照決議案的規增資定,透過配發有關數目及金額的新股進行增資。
售
50. 決定增設新股的股東大會可訂明,應首先向公司股本中當時的任何類別股份持向現有股東提呈發
有人提呈發售該等新股或其任何部份,該提呈發售應按其各自所持有的該類別股份的比例進行; 或者亦可就新股的發行及配發作出任何其他規定; 在無任何上述規定或該等規定不適用的情況下,新股應按董事決定處置,且第10條應適用。
新股
51. 以按本章程規定的權力所給予或作出的指示或決定為前提,根據第49條增設的根據本章程發行的
新股在支付催繳股款、轉讓、傳轉、沒收、留置權及其他方面,均須遵從的規定與本章程就公司現有股份作出的規定相同。
股本的變更
52. 在公司條例的規限下,公司可透過普通決議案:
目股份
(a) 將其任何股份分拆為較其現有數目更多的股份,但前提是,在分拆現有股分拆股份為較大數
份時,每一已分拆的股份中的已繳款及未繳款(如有)的比例應與在分拆前原股份中所佔比例相同; 且確定分拆股份的決議案可決定,在該等拆細股份的持有人中,有些可享有較其他持股人更為優惠的、遞延的或其他特別權利,或者須遵從公司有權附加於有關新股的任何限制;
(b) 將其任何股份合併為較其現有數目較少的股份; 或
合併股份為較小數目股份
(c) 將截至有關決議案通過日尚未被任何人認購或同意認購或根據本章程已被取消股份
沒收的任何股份取消。
53. 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案,以法律許可的方式減少其股本。
減少股本
54. 有關任何如第52(b)條所述的合併和分拆出現任何困難,董事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有關合併的困難
方式作出處理,尤其是安排出售碎股,並向原應當有權擁有碎股的股東按適當比例分配該等出售的所得款項淨額; 為此目的,董事可授權某一人將碎股轉讓予碎股購買人,該購買人毋須關注買款的使用,且出售程序中的任何違規或無效行為均不影響其對股份的所有權。
修改權利
准
55. 根據公司條例,不論公司股本何時被分拆為不同類別的股份,任何類別股份所 更改權利所需的批
附帶的特別權利可被更改或取消,但須經佔該類別股份持有人之總表決權至少 75%的持股人書面同意,或經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另行召開股東大會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但不得以其他方式),並且可在公司持續經營過程中或在清算或擬議進行清算過程中被更改或取消。就該等另行召開的每一次股東大會而言,本章程有關股東大會及會議相關程序的所有規定,經適當修改後應予適用,但是必須的法定人數應為兩名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且總計持有佔該類別股份持有人的總表決權至少三分之一的人士(惟倘於任何續會未有上文定義的法定人數出席,則任何一名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該類別股份的持有人應為法定人數),並且任何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該類別股份的持有人均可要求投票表決,且每名此等持有人在投票表決時應就其持有的每一股該類別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本章程的前述規定應適用於更改或取消僅附加於任何類別中的部份股份的特別權利,猶如每一組被區別對待的該類別股份構成獨立的類別,其特別權利將被更改。
份而被更改
56. 除非股份發行條款另有明確規定,附於有優先權的任何類別股份的特別權利, 權利並不因發行股
不應因增設或發行(就參與公司利潤或資產分派而言)在若干或一切方面與其享有同等權益但在任何方面均不享有優先權的其他股份而被視為被更改。
股東大會
57. 除相關年度舉行的任何其他會議外,根據公司條例,公司應在每一年舉行一次股東週年大會
股東週年大會。舉行股東週年大會的時間和地點由董事會決定且受本章程規限。所有其他股東大會被稱為特別股東大會。
58.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時,或應按公司條例在收到股東要求時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的通知
59. 股東週年大會應至少提前21日發出書面通知,任何其他股東大會均應至少提前通知期 14日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期均不包括通知送達或視為送達之日及會議擬舉行之 日,並應按下述方式向除根據本章程條文無權從公司收取相關通知的股東以外 的全體股東發出。
但是,即使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期短於上文所規定者,在下列情況下仍被視為正式召開:
(a) 如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經所有有權出席會議並在會上投票的股東同意; 及
(b) 如召開任何其他股東大會,經大多數有權出席會議並在會上投票的股東同意;「大多數」指合共持有不少於與會股東總表決權的95%的股東。
即使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通知的人士發出通知或任何有權收取通知的人士未收到通知,任何股東大會的程序亦不會失效。
60. 召開股東大會的每份通知均應載明會議地點及日期和時間,並且應在顯著位置通知內容載明有權出席並投票的股東有權委派代表代其出席並在投票表決時投票,且該 等代表毋須為股東。
雨警告或烈風警告
61. 即使本章程含有任何相反規定的條文,董事會有權於每份召開股東大會之通知股東大會因黑色暴
內訂明,倘於通知所述之股東大會日期之指定時間內有黑色暴雨警告或烈風警而延期告生效,則股東大會將不會於當日(「計劃會議日期」)舉行,股東大會將予自動 延期而不作另行通知,並根據該相同通知改於該通知訂明的計劃會議日期的七 個營業日內之另一日期及時間舉行。如該股東大會通知所述,若黑色暴雨警告 或烈風警告於相關時間生效,則召開應變股東大會的通知,不得作為反對該通 知有效性的理由。
62. 如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會議通知亦須如此列明。
列明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
的通知
63. 如召開任何股東大會處理慣常事項以外的事項,通知須列明該事項的一般性列明事項一般性質
質,及倘須提呈任何決議案作為特別決議案,通知須載有該項xx。
股東大會的程序
64. 下列事務應在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
(a) 宣派股息;
(b) 收取及接納報告文件;
(c) 委任核數師並釐定核數師的報酬或確定有關報酬的釐定方式;
(d) 委任或重新任命董事以填補因輪值退任或其他原因退任而在大會上產生的空缺。
股東週年大會的事務
65. 在股東大會上處理任何事務時(委任會議主席除外),均須有法定人數出席。如 法定人數有兩名合共持有最少5%總表決權的股東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並有權在會 上投票,即構成處理任何事務要求的法定人數。
66. 主席應作為會議主席主持股東大會,如主席未能主持,由副主席主持。如果無主席主席或副主席,或如果主席及副主席均未在規定的開會時間後15分鐘內出席會議,或主席及副主席均不願擔任會議主席,則出席會議的董事應推選其中一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擔任會議主席,或者,如果無董事出席會議,亦或出席會議的董事均拒絕擔任會議主席,則由出席會議的人從中推選一人擔任會議主席。會議主席應保證股東大會得以有序召開,並有權採取其認為適當的一切措施和行動,以維持會議秩序。
67. 董事會可全權決定安排股東於世界任何地點透過以電子方式同時出席並參與多個會議地點
而出席股東大會。親自或由代表身處一個或以上會議地點出席會議的股東應計入該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內並有權在相關股東大會上投票,並且僅在會議主席信納會議全程均有充足設備確保於任何會議地點出席會議的股東均能夠聽到並見到出席會議的全體人士於主要會議地點及其他會議地點說話,並且使以同樣方式被與會的所有其他人士聽到並見到的情況下,方視為會議正式召開且會議程序有效。會議主席出現的會議地點應視主要會議地點,會議應視為於主要會議地點進行。
68. 如果在規定的股東大會時間後15分鐘(或會議主席認為合理准許的更長時間)未達法定人數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若該會議是應股東要求而召開,則會議應解散。在其他
情況下,該會議應延期至下星期同一日在同一時間地點舉行,或延期至會議主席決定的其他日期、其他時間及地點舉行。如果該續會在規定的開會時間後15分鐘內仍未有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東即構成法定人數,可處理會議擬處理的事務。
69. 會議主席可經任何有法定人數出席的股東大會同意(或經會議指示應該)不時 會議延期休會、無限期休會或改變會議地點; 但在任何續會上,除處理原會議擬合法處 理的事務外,不得處理其他事務。如果會議休會30日或以上或無限期休會,須 就續會發出通知,猶如召開原會議一樣。除以上所述外,毋須就續會或將在續 會上處理的事務發出任何通知。如果會議無限期休會,則續會的時間和地點應 由董事決定。
70. 如果擬提交審議的決議案修訂經股東大會的主席誠信認定為違反規程,實質決修訂決議案議的相關程序不得因有關認定的任何錯誤而導致無效。如果決議案正式提呈為 特別決議案,則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考慮任何修訂(僅為對明顯錯誤作出文書修 訂除外)或就此作出表決。
表決
71. 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交由會議表決的決議案應以舉手方式表決,除非(i)上市規則 待表決的決議案
或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或(ii() 在宣佈舉手表決的
結果時或之前,或在撤回任何其他投票表決要求時)要求進行正式投票。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下列人士可要求進行投票表決:
(a) 會議主席; 或
(b) 至少五名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並有權在會上投票的股東; 或
(c) 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並代表有權出席會議並在會上投票的所有股東的投票權之至少5%的一名或多名股東。
倘股東大會主席在宣佈舉手表決結果時或之前,自公司收到的代表委任書得悉舉手表決結果將與投票表決結果有所不同,則主席須要求進行投票表決。
72. 除非按投票表決的要求,及該要求未被撤回,否則如主席宣佈決議案經舉手表最終表決決一致通過或經特定多數通過,或經特定多數不通過或遭否決,則該宣佈即為 最終及確定性的宣佈,而毋須證明該決議案所得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票數或比 例。
73. 只有經會議上股東批准,投票要求方可被撤回。關於推選會議主席或休會議題投票時間的投票要求應即時進行,關於任何其他議題的投票要求應即時進行或於會議主 席可能指示的有關其後時間(不遲於會議日期後30日)及地點進行。投票若非即 時進行,無須發出通知。投票要求不應妨礙會議延續處理要求投票議題以外的 任何事務。有關投票的結果就所有目的而言,均應被視作要求進行該投票的會 議之決議案。
74. 不論是舉手表決還是投票表決,如票數相等,則舉手表決或要求投票之會議的投票
主席應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75. 對任何表決的有效性的質疑,只能在要求進行該表決的會議上提出,且股東在質疑該會議或投票上親自或委派代表所投的並未被否定的每一票,就該會議或投票的所有目的而言,均應被視為有效。如就表決發生任何爭議,會議主席應作出決議,且該決議應為最終定論。
76. 除公司條例的條文另有規定外,書面決議案一經當時有權接收股東大會通知、 書面決議案出席大會並在大會上投票的所有股東簽署,即應為有效及具有效力,有如該決 議已在公司正式召開並舉行的股東大會上獲通過一樣。由股東或代表股東簽署 的確認有關書面決議案的書面通知,就本章程之目的而言,應被視為其對該書 面決議案的簽署。有關書面決議案可由數份文件構成,每一份均由或代表一名 或以上股東簽署。
股東表決
77. 在任何本章程所附或規定的任何類別股份的有關表決的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 表決權每一名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在舉手表決的情況下擁有一 票表決權,在投票表決的情況下,就其持有的每一股股份擁有一票表決權。
78. 在投票表決的情況下,股東可親自或委派代表投票,有權擁有多票表決權的人投票表決
士毋須使用其全部表決票,亦毋須以相同方式使用其全部表決票。
79. 任何有權根據章程第47條登記為股東的人士,可就有關股份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轉讓後的股東權利
進行表決,有如其為該等股份的已登記持股人,前提是董事會已事先承認其有權就該等股份在有關會議上進行表決,或在其擬進行表決的會議或續會(視情況而定)召開時間前48小時內,其須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
的股東及未成年人
80. 精神不健全的股東,或對精神病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就其發出命令的股東,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可在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中,由其監護人、監管人,或由法庭指定的具有監護的表決權人、監管人性質的其他人士代為表決,且該等監護人、監管人或其他人士可委 派代表在投票表決時投票。如股東為未成年人,可由其監護人代為表決,且該 監護人可親自或委派代表參加表決。
權
81. 如屬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凡排名首位的持有人作出投票(不論親身或透過委任 聯名持有人的表決
代表),其投票將獲接納,其他聯名持有人的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以股東名冊上有關股份的排名次序為準。
82. 凡任何股東須按上市規則於某一特定決議放棄表決權,或受限制只能投贊成或不被點算之投票
反對票,則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之情況下由該股東作出或代表該股東作出的投票,將不予計入表決結果內。
代表
83. 代表毋須是股東。股東可委任多名代表。本章程中提及委任代表包括委任多名代表
代表。
84. 在公司條例規限下,代表委任書須以書面形式,其格式應為一般或普通代表委代表委任表格
任格式或董事會接受的其他格式,且:
(a) 如為個人,應由派任人或其代理人簽署; 及
(b) 如為法團,應加蓋法團公章或由法團代理人或正式授權的高級人員代為簽署。
董事會可以但無義務要求該等代理人或授權高級人員提供授權證明書。簽署相關文據無需見證。倘代表委任書由代理人代派任人簽署,且相關信函或授權書或其經正式公證副本並未事先在公司登記,則應根據第86條與代表委任書一起存放,否則相關委任書可能被視為無效。
或存放代表委任書
85. 公司可全權決定提供電子地址收取委派會議代表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包括任何 透過電子方式遞交
代表委任文據或代表委任邀請函、證明代表委任書及終止代表權限通知之效力或在其他方面與之相關的任何必要文件)。倘提供該等電子地址,公司應被視為同意任何相關文件或資料透過電子方式發送至該等地址,但公司提供地址時可加置任何限制或條件。
86. 代表委任書須符合下列要求:
(a) 如為印刷本形式的代表委任書,於擬使用該委任書所屬會議或續會規定開會時間的至少48小時前存放於為此目的召開大會的通告內或以便籤方式所指定的地點或其中一個地點(如有),或倘未指定地點,則存放於辦事處;
(b) 如為電子形式的代表委任書,於該委任書指派的人擬投票的會議或續會規定開會時間的至少48小時前發送到公司就相關會議發出或提供的會議通知、任何代表委任書或任何委任代表邀請函中指定的電子地址; 或
(c) 如在要求投票表決後超過48小時的時間內進行投票表決,於要求投票表決後且規定的投票表決時間至少24小時前以前述方式存放。
如果收取委任書的方式存在瑕疵,則相關委任書不得視為有效。如果就同一股份遞交兩份或以上有效但不同的代表委任書用於同一會議,上述時限內最後遞交的委任書(不論其日期或簽署日期為何)應被視為替代並撤銷之前就該股份遞交的所有委任書。如果公司無法確定何份委任書是最後遞交的,則該等委任書均不視為該股份的有效委任書。
委任文據存放
任代表
87. 就一次以上的會議(包括其任何續會)遞交的代表委任書如曾為任何會議的目 多過一個會議的委
的遞交,則就之後與之相關的任何會議無需重新遞交。
88. 遞交代表委任書不應妨礙任何股東親自出席會議並在會上行使其股東權利,在視為撤銷委任代表
這種情況下,代表委任書被視為撤銷。代表投的票或要求投票表決的,即使之前終止相關人士擔任代表的授權,仍有效,除非公司已根據公司條例收到相關終止通知。
89. 代表委任書應被視為包括要求或與他人一起要求投票表決的權利,而且除其中委任代表的權利
另有相反規定外,該委任書在有關會議的任何續會上同樣有效。
投票
90. 委任代表(包括法團的正式授權代表)根據代表委任書或授權書條款所投的票 已撤銷授權代表的
或該代表要求進行的投票表決概不因之前的委託人已死亡或精神錯亂,或之前終止或以其他方式撤銷代表委任書或據之作出委任的授權而失效; 前提是公司並未根據公司條例收到有關該死亡、精神錯亂或撤銷的書面通知。
由代表行事的法團
91. 作為股東的任何法團可透過其董事或其他管治機構的決議,授權其認為適合的法團代表人士,擔任於公司任何會議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的代表。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 該法團,行使倘法團為個人股東可行使的同等權力,而倘一名人士獲授權出席 會議,則該法團就本章程之所有目的而言,被視為於任何有關會議親自出席。
92. 倘結算所本身(或其代理人)為股東,則其可授權或委任其認為適當的人士為其 結算所代表代表或委任代表,出席公司的任何會議或任何類別股東的任何大會,但如多於 一名人士獲得此等授權或委任,有關授權書或代表委任書須指明每名該等人士 獲授權或委任代表股份的數目及類別。任何據此條規定獲授權或委任的人士,
不論本章程有任何相抵觸之條文,均有權作為獲認可的結算所(或其代理人)代其所代表的結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可行使的相同權力,猶如該人士為個人股東,其中包括以舉手方式個別參與投票的權利(如適用)。
董事
93. 除非且直至公司以普通決議的方式另行決定,董事人數不設任何上限,但不應董事人數
少於兩名。
94. 董事無需持有任何股份。並非股東的董事仍然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在會上發資格股和出席權言。
董事酬金
95. 就董事提供服務而向其應付的袍金不時由普通決議釐定,如任何董事僅在應付董事袍金
袍金的部份期間內出任董事,則其僅有權按任期所佔的比例獲得袍金。
96. 倘任何董事擔任任何行政職務或出任任何委員會職位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董事董事額外酬金
會認為屬董事一般職務以外的服務,則董事會可決定以薪金、佣金或其他方式向其支付額外酬金。
97. 董事會可向任何董事償付就往返董事會會議或、任何董事會的委員會會議或股償付董事開支
東大會產生的所有合理開支,或有關處理公司事務時產生的其他開支。
董事的權力
業務
98. 公司業務須由董事管理,而董事須支付公司成立及註冊時所產生的一切開支, 董事會管理公司的
並可行使並非自公司條例或本章程,而是自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要求須行使之一切權力,惟須受公司條例或本章程之條文以及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訂明並且與前述條文並無抵觸的該等規例所規限; 惟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所訂立的任何規例,不得使董事會在該規例訂立前本屬有效的先前作為而失效。本條授予的一般權力不受制於任何其他條款授予董事的任何特別授權或權力。
99. 董事會可在香港或其他地區成立任何地方機構負責管理公司任何事務,可任命地方機構任何人士擔任該等地方機構的成員,或公司的任何經理或代理人,可訂定其酬 金,可授予任何地方機構、經理或代理人行使董事所擁有的權力、授權和酌情 處理權以及再授予權,並可授權任何地方機構的成員填補地方機構的空缺或行 事(無論有無空缺)。任何該等任命及授權可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款和條件作 出,董事會亦可將任何已任命的該等人士罷免,並可將該等授權取消或變更, 但任何秉誠行事又未接獲任何該等取消或變更通知之人士不應受任何影響。
100. 董事可隨時以委託授權書或其他形式委任任何公司、商號或人士或任何臨時機委託代理人的委任
構,擔任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按董事認為恰當的條件,在董事認為恰當的期限內,擁有董事認為恰當的權力、授權和酌情處理權(但不得超出本章程項下董事所擁有或可行使的該等權限),處理董事認為恰當的事務。任何該等委託授權書可含有董事認為恰當的條款以保護與該等委託代理人交往的人士和為該等人士提供方便,可授權任何該等委託代理人將授予其的全部或任何權力、授權和酌情處理權再分授予其他人士。
101. 在不抵觸公司條例的前提下,且在公司條例所允許的範圍內,公司(或由董事 股東名冊分冊
代表公司)可在任何地區保存一份該地區駐在股東的股東名冊分冊,董事會可就任何該等股東名冊分冊的保存制定其認為恰當的規定,並作出其認為恰當的修改。
102. 所有支票、本票、匯票及其他有價或可轉讓票據及公司開出的所有收款憑證皆支票等應以董事不時以決議形式確定的方式簽署、開出、承兌、背書或以其他形式簽 署(視具體情況而定)。公司應在董事不時確定的一家或幾家銀行維持銀行賬 戶。
103. 董事會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權力,以籌借資金、提供擔保,並將公司全部或任何借貸權力部份的業務、財產和資產(現有及未來)和未催繳股本抵押或押記,以及發行債 權證(包括債券股)及其他證券,無論直接發行或作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 債務、負債或責任的抵押品而發行。公司的債權證、債券股、債券及其他證券 可以不附帶任何股權的方式在公司和被發行人之間轉讓,並可以按折扣、溢價 或其他定價發行,同時附有贖回、放棄、提款、股份配發、出席公司股東大會 並在會上表決和任命董事等特權。
104. 公司可不時行使公司獲公司條例或任何其他適用條例、法規、法案或法律所賦股份回購予或允許或未禁止或與公司條例或任何其他適用條例、法規、法案或法律一致 的任何權力,以回購其本身股份,或為或就任何人購買或將購買公司任何股 份,直接或間接通過借款、擔保、提供抵押或其他方式以提供財政援助。如公 司回購本身的股份,不得要求本公司或董事會,在同類股份持有人之間,或在 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和任何其他類別股份持有人之間,或根據任何類別股份在股 息或股本方面賦予的權利,按比例或以任何其他特定方式選擇待購買的股份。 然而,任何該等購買或財政援助只可根據聯交所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不時發佈的任何相關規則或規例進行或作出。
董事的任命和罷免
105. 無論本章程或其與公司達成的任何協議如何規定,公司可以普通決議的形式於董事的罷免任何董事任期屆滿前罷免該董事(但不影響因未按該協議條款終止該協議而索 要任何損害賠償的權利),並可,在認為恰當時,以普通決議的形式委任另一 人士代替該董事。
106. 除本章程及公司條例的條文另有規定,公司可以普通決議案推選任何人士作為推選董事填補空缺
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作為董事會的新增董事。
107. 董事會應有權隨時及不時委任任何其他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任何因委任董事填補空缺
此被委任為董事的任期只到下屆公司股東大會為止,屆時有資格膺選連任。
人數
108. 無論是否存在空缺,連任董事可繼續行使董事職權,但如果,且只要,董事人董事人數低於法定
數被減至低於本章程或按本章程確定的董事法定人數,連任董事可採取行動將董事人數增至該所需人數。
109. 在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三分之一(或董事人數非三的倍數時,最接近三分之 輪流卸任一)的現任董事應輪流卸任,或以上市規則或適用之監管機構所不時指定之其 他守則、規則及規限可能規定之其他輪值方式卸任。
110. 輪流卸任的董事應為自上次獲重選或獲委任起計任期最長的董事,倘不同人士哪些董事需卸任
於同日成為或上一次於同日獲重選為董事,則以抽籤決定何人退任(除非他們之間另有協定)。卸任董事有資格獲重選。
111. 在董事根據本章程任何條文退任的股東大會上,公司可以普通決議案推選退任重選董事或其他合資格獲委任人士填補有關空缺。如無推選有關人士,則退任董事視為已獲重選,除非:
(a) 在該會議上明確決定不填補此空缺,或重選該董事的決議案在大會上提出但遭否決; 或
(b) 該董事已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表明其不願重選。
112. 除在會上卸任的董事以外,任何人士,非經董事會推薦,均無資格在任何股東董事候選人的建議
大會上被選為董事,除非由一位有資格出席該會議並在會上表決的股東(被提名人除外)簽署的列明提名人選的通知和由被提名人簽署的表明願意參選的通知已於該股東大會召開前的不少於七日的期間內(從不早於會議通知寄發前,及至會議舉行日期七日之前計算)送達公司辦事處。
候補董事
113. 任何董事均可隨時將已簽署的書面通知,遞交至辦事處或提交董事會會議,以候補董事之委任
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其他董事),於其缺席期間擔任其候補董事,且可隨時以類似方式終止該委任。除非董事會已事先批准,否則該委任須於獲其批准後才生效,並受該批准限制。
止
114. 若委任人不再是董事或發生了任何使其(如其為董事)將不再擔任該職位的事 候補董事委任之終
件,候補董事的委任將終止。
115. 候補董事(除不身處香港,就此而言,如候補董事已通知公司秘書擬於(包括通 候補董事的權利
知當日)任何期間離開香港,且並無撤銷該通知,則將被視為於該等日子不身處香港),有權接收董事會會議通知,並應有權作為董事出席任命其之董事未能親自出席的會議並投票(計入法定人數),並作為董事在會上履行委任者一切職能,就會議程序而言,本章程有關規定應適用時,視其(而非其委任者)為董事。擔任候補董事的每位人士代其所代表的每位董事擁有一票表決權(如其本身亦為董事,另有一票表決權)。候補董事在董事會作出的任何書面決議上的
簽名應與其委任人的簽名同樣有效。在董事會不時對董事會任何委員會確定的範圍內,本段前述規定,在作出必要的修改後,對其委任人所屬的任何委員會的會議同樣適用。候補董事無權,除上述規定外,以董事身份行事,且為本章程之目的,不被視作董事。
以及接受彌償的權
116. 候補董事須有權簽訂合同,並在合同、協議或交易中獲得權益以及利益,及在候補董事簽訂合同
作出必要的修改的範圍內,享有與董事一樣向其預付開支及獲得補償的權利, 利但是其不得從公司處得到作為候補董事的任何酬金,惟其委任人不時透過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指示將本應支付予其委任人的酬金的任何部份(如有)另行支付給其者除外。
117. 候補董事須對其自身作為、不作為和失責行為負責及承擔法律責任。候補董事候補董事的責任
不得被視作委任其之董事的代理人。對候補董事以候補董事身份行事期間的任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侵權),委任候補董事之董事不得代為承擔法律責任。
董事資格的喪失
118. 在不損害本章程所載輪值退任條文的前提下,在下列情況下,董事的職務將被免除:
(a) 法津或法庭命令禁止其擔任董事;
(b) 其破產或對其發出破產接收令或其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債務安排或和解;
(c) 其精神上變得不健全;
(d) 連續六個月,未經董事會特批,擅自缺席董事會會議,且其候補董事(如有)在該期間內未代其出席,而董事會通過決議,其已因缺席而離任;
(e) 其向公司發出辭去董事職務的書面通知;
(f) 其已被以普通決議的形式罷免; 或
(g) 其被判處公訴罪刑。
董事的權益
119. 在公司條例、本章程的條文的規限下,董事、候補董事或未來董事不會因作為並無喪失資格
賣方、買方或其他身份與公司簽約而喪失董事資格,而相關合同或公司或公司代表與任何董事為其股東或以其他方式在其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的任何人士、公司或合夥公司訂立的任何合同或安排亦不會因此失效,任何簽訂此類合同、屬於此類股東或擁有此類權益的董事亦無需就僅因其擔任該職務或因建立了任何受信關係所享有的任何該等合同或安排產生的任何利潤而向公司呈報。
120. 倘董事或其任何關連實體或其他聯繫人於公司所訂定或擬訂定之交易、合同或須披露的董事權益
安排中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擁有權益且該等權益就公司業務而言屬重大,則董事須藉向其他董事發出書面通知或按公司條例規定發出一般通知,於董事會會議上xx該等利益的性質及範圍。就此而言,董事應在所發出的一般通知中表明:
(a) 董事或其關連實體或聯繫人為通知中指定之法人實體或公司(包括屬法團或公司的該董事任何關連實體或聯繫人)的股東、高級職員、僱員或其他身份並擁有權益,且董事將被視為於通知生效日後與該指定法團或公司訂立的任何交易、合同或安排中擁有權益; 或
(b) 董事或其關連實體或聯繫人與通知中所指人士(包括該董事並非法人實體或公司的任何關連實體或聯繫人)有關連,且董事被視為於通知生效日期後與該指定人士可能訂立的任何交易、合同或安排中擁有權益;
且下列情況下之通知應視為已對任何該等交易、合同或安排的相關權益作出足夠的披露:
(i) 該等向全體董事發出的通知載明該董事或其有關連實體或聯繫人在所指法人實體或公司中權益的性質及範圍或該董事或其關連人士或聯繫人與所指人士關連關係的性質;
(ii) 該等向全體董事發出的通知在董事會會議上發出或在發出後的下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提出並於會上讀出(此等情況下,該通知應於董事會會議或其發出後的下一次董事會會議(以適用者為準)之日期生效); 或以書面形式發送至公司(此等情況下該通知應於發出後滿21天之日生效); 及
(iii) 公司須在收到該向全體董事發出的通知後15日之內向其他董事轉發該通知。
倘董事並不知悉在交易、安排或合同中的相關利益,則無須根據本條作出利益申報。就此目的而言,董事應被視為知悉其理應知悉之事宜。
的表決
121. 在上市規則規限下及除本文另有規定者外,倘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及倘 有利益關係的董事
上市規則有規定,其他聯繫人)在任何交易、合同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議中擁有重大權益(因在公司或透過公司持有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而擁有之重大權益則另當別論),有關董事則不得就任何批准該等交易、合同、安排或其他建議之決議案投票。董事將不會被計入任何有其須放棄表決的決議案之會議的法定人數內。
122. 根據上市規則,董事(除下列權益外並無持有其他重大權益者)有權就任何關於 董事表決權
下列事項的決議進行投票(並被計入會議法定人數內):
(a) 就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有規定,其他聯繫人)應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要求或為其利益借出款項或產生或承擔責任,而向該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提供任何擔保或彌償;
(b) 就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債項或義務而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彌償,而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有規定,其他聯繫人)通過擔保或彌償或提供抵押,已承擔該債項或義務的全部或部份責任;
(c) 關於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發售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以供認購或購買的建議,而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如上市規則有規定,其他聯繫人)參與其承銷或分承銷而在該發售中擁有或將擁有權益;
(d) 任何有關任何其他公司的建議,而該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他聯繫人),不論直接或間接,只因作為高級人員、行政人員或股東而有利益關係,或持有該公司股份之實益權益,而該董事及其緊密聯繫人(及視乎情況而定,其他聯繫人)合計並未持有該公司(或該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視乎情況而定,其他聯繫人)據以擁有權益之任何第三者公司)任何類別之已發行股份或有關公司股東所享有的投票權之5%或以上之實益權益(就本條而言,此等權益一概屬於重大權益);
(e) 就任何有關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僱員的利益作出的建議或安排,包括採納、修訂或執行與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他聯繫人)及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僱員有關的任何股份認購計劃、退休金或退休、死亡或傷殘津貼計劃,且其中並無給予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視乎情況而定,其他聯繫人)任何與該計劃或基金有關的人士一般未獲賦予的特權或利益; 及
(f) 任何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他聯繫人)只因其在公司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中擁有的權益而與公司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其他持有人以同樣方式擁有其中權益的合同或安排。
就本第122條而言,「附屬公司」之定義與上市規則所載定義相同。
職務
123. 如考慮中的建議涉及委任(包括釐定或修訂委任條款)兩名或以上董事為公司 表決委任董事擔任
或其擁有權益的任何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僱員,則該等建議可分開處理,並就個別董事而分別考慮,而在此情況下,各董事(如本章程第122(d)條並無禁止參與投票)可就有關本身委任以外的各項決議投票(亦計入法定人數)。
益或表決權的最終
124. 如在任何會議上對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及倘上市規則規定,其他聯繫人)所持 主席就享有重大權
有重大權益或對任何董事可進行投票或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的權利有任何疑決定問,而此等疑問未能透過由董事自願放棄投票或不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來解決,則該疑問將交予會議主席作出裁決,而該主席對其他董事作出之裁決將被視為終局裁定,除非有關董事本人或其緊密聯繫人(及視乎情況而定,其他聯繫人)的權益在本質上或程度上並未作全面披露。如有關會議主席出現上述的問題,有關問題須由董事會以決議方式決定(就此該主席不應計入法定人數及不可投票),而有關決議須為終局裁定,除非該主席的權益之本質或程度並無向董事會公平披露。
125. 任何董事可繼續擔任或成為公司可能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董事權益與職位
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股東,而(除非另有協議)該董事並無責任交待其作為任何此等公司董事、董事總
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股東所收取之任何薪酬或其他利益。董事可行使公司持有或擁有的任何其他公司股份所賦予的投票權,或可作為該等其他公司董事以其認為各方面適當之方式的可予行使投票權(包括行使投票權投票贊成委任其或其中任何人士作為有關公司之董事、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之任何決議案)。任何董事可投票贊成以上述方式行使該等投票權,即使彼可能或將會獲委任為有關公司之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並因此就按上述方式行使有關投票權有或可能有利害關係。
業服務
126. 任何董事均可親自或透過其商號以專業身份代表公司行事,且其或其商號有權董事商號提供的專
獲得專業服務酬金,猶如其並非董事一樣; 但本文中概無任何內容授權董事或該商號出任核數師。
董事的議事程序
127. 在本章程條文的規限下,董事可在其認為合適之情況下舉行會議議事、休會或董事的法定人數
以其他方式管理其會議,並釐定議事所需之法定人數。除非董事會另行決定,董事總數的半數以上即已構成法定人數。本章程中,在計算法定人數時,候補董事可點算在內。但是,即使該候補董事本身也是董事或是不只一名董事的候補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也只算一名董事。會議議題須由過半數票決定。如票數均等,會議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董事會主席或任兩位董事可不時召集董事開會。
128. 董事會會議的通知,如果親自以書面或電話形式通知董事或寄至已知的董事的通知最新地址或董事通知公司的任何其他通知接收地址或(倘收件人同意以電子形式向其交付)已以電子形式發送至董事不時通知公司的電子地址,應被視為已妥為送達。董事可放棄獲發任何會議通知的權利,任何該等棄權均具追溯效力。
129. 董事可推選出一名董事會主席,並決定其任期。倘並未選出主席,或倘主席於董事會主席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15分鐘內未能出席有關會議,則出席董事可在該等董事中 推選一人出任該次會議的主席。
130. 由全體董事(或其候補董事)(不在香港或因病或傷殘暫時不能行事的董事除外)董事的書面決議
(只要達到法定人數)簽署的書面決議與董事在正式召開、舉行、構成的會議上通過的董事決議同等有效。董事發出的對該書面決議的書面確認書即表示,就本章程目的而言,其已簽署該書面決議。該書面決議可由不同的文件組成,每份均須經一名或多名董事簽字。
131. 董事可透過電話、視頻或參會董事可以在會上聽到彼此聲音以及彼此交談的其參與方式他電子方式參與董事會會議。以任何該等方式參會者,可被視為親自出席會 議,計入法定人數並有權表決。
132. 出席人數達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即合資格行使董事一般獲賦予或可行使的行使董事會權力所有權力、權限及酌情處理權。
133. 董事可不時委任由董事或候補董事或其認為合適之其他人士組成的委員會,並委員會可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任何該等委員會,亦可不時撤銷任何該等轉授及全部或 部份解散任何該等委員會。如此委任的任何委員會須至少由兩名委員組成,且 委員會在行使如此轉授之權力時,須符合董事可能對其不時施加之任何規例。 公司須根據上市規則的要求設立委員會(包括審核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
134. 由兩名或以上委員組成的任何該等委員會的會議及會議議程,在作必要變通委員會會議議程後,須受本章程有關董事會會議及會議議程的規定管限,除非該等規定已被董
事會按照最新章程制定的規定所取代。
135. 所有由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委員會會議或以董事或委員會委員身份行事做出行動的有效性的善意行為,即使在委任任何該等人士方面存在缺陷,或該等人士或任何該等
人士不符合資格或已離任,有關行為應屬有效,如同每名該等人士已被正式任命、仍有資格並繼續擔任董事或委員會委員一般。
會議記錄
136. 董事會應責成有關人士把有關以下內容的會議記錄歸入記錄簿並加以保存:
(a) 高級人員之一切委任;
(b) 出席每次董事會會議和任何董事會委員會會議的所有董事和本身不是董事的候補董事的姓名;
(c) 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委員會會議的所有決議和會議程序。
董事會、任何委員會或公司任何會議的會議記錄若聲稱已由該次會議主席或下次會議主席簽署,即應當作該次會議會議程序的證據。
公章
董事會保存簿冊
章的契據
137. (a) 董事會應責成有關人士為公司備置公章,並提供安全保管措施。除經董事公章及簽立未有蓋
會或由董事會為此授權的委員會批准外,不得在任何文據上加蓋公司公章。應加蓋公章的每份文據應由一位董事或董事會為此指定的其他人簽署,但董事會可一般地決定或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須服從董事會就公章的加蓋方式所作的限制),該等簽名除可為親筆簽名外,也可以該決定中指定的某些機印方式或印刷形式印於股票、債權證或其他形式的證券上,或決定該等證券不需任何人簽名。凡以本條規定的方法簽署的文據,須視為事先經董事會授權蓋章及簽署。
(b) 經任何兩名董事會成員或任何董事及秘書簽署並以任何措辭表明作為契約由公司簽署的文件,具有如同加蓋公章而簽署之文件的相同效力。
(c) 經董事會決定,公司可用一枚公章專門加蓋公司條例允許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證券(已加蓋該公章或該公章的機印形式的股票或其他文件上不需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其他人士的親筆簽名或機印簽名。儘管沒有上述親筆簽名或機印簽名,該等股票或其他文件仍應有效,並應視為已由董事會
授權蓋章、簽署),以及可按照公司條例的規定,使用一枚在外國專用的公章。公司可用加蓋公章的委任書委任在國外的一位或多位代理人或一個或多個委員會作為公司的正式授權代理人,代表公司加蓋及使用該公章,並可就公章的使用規定公司認為適當的限制。凡本章程中對公章的任何提及,在適用時均須視為包括上述任何正式印章。
(d) 公司可行使公司條例賦予的擁有公章的所有權力,該等權力歸屬於董事會。
公司秘書
138.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任期、酬金及條件委任其認為適合的一位或多位人士公司秘書或實體擔任公司秘書或聯席秘書,並可撤銷該秘書或聯席秘書的職務。如果該 職位空缺或因故無人能擔任秘書或聯席秘書,則公司條例或本章程要求或授權 秘書或聯席秘書進行的事宜,可由任何助理秘書或副秘書進行。如果沒有助理 秘書或副秘書能代理進行這些事宜,則可由董事會一般地或專門為此授權的公 司任何高級人員進行該等事宜。
文件的認證
139. 任何董事、公司秘書或董事會就有關目的委任的任何人士,有權認證影響公司公司文件的認證
組成的任何文件,以及公司、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通過的任何決議,以及有關公司業務的任何賬簿、記錄、文件及賬目,並核實其副本或從中的摘錄為真實副本或摘錄; 倘任何賬簿、記錄、文件及賬目存於辦事處以外地點,則保存上述者的公司當地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被視為上述董事會所委任的人士。該等據稱為經上述核實的公司或董事會或委員會的決議副本或會議記錄或決議摘要的文件,是有利於以該文件與公司來往的有關人士的決定性證據,證明該決議已正式通過,或(視乎情況而定)該會議記錄或摘錄是正式舉行的會議過程的真實、準確的記錄。
股息及儲備
140. 公司可通過普通決議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建議的金額。
股息宣派
141. 董事可在其認為適當時不時派付其認為就公司具體情況而言乃屬合理之中期中期股息的宣派股息。倘於任何時間公司的股本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可就公司股本中賦予其
持有人延遲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就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或特別權利的股份宣派中期股息,並且只要董事善意行事,董事毋須對附有優先權股份之持有人可能因任何延遲或非優先權之任何股份派付中期股息而xx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倘董事認為公司的具體情況可合理派息,董事亦可每半年或以其選擇之其他合適間隔派付可按固定息率支付之任何股息。
142. 董事在提議派發股息前,可把公司純利的任何部份撥入一種或多種儲備,並可儲備將其用於公司業務或以董事認為適當的方式投資。該等儲備產生的收入應視作公司利潤的一部份。該等儲備可用來維護公司財產、應付意外開支、支付特別股息,或用於可合法使用公司未分配利潤的其他任何用途。該等儲備在用於以
上所述用途前,仍應視為未分配利潤。董事也可將其認為不適合建議作為股息或撥入儲備的任何利潤或利潤餘額,作為未分配利潤結轉下年度。
143. 股息只能從公司的利潤或可供分派的儲備中支付,且公司毋須承擔就股份支付從利潤撥付股息
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的利息。
置權
144. 董事可扣留應就公司持有留置權的股份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並可使用保留和扣除股息留
扣留的款項償還引致該留置權存在的債務、負債或責任。
予股東的股息
145. 宣派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息的任何決議,不論是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截至某個日期應付
議,均可規定股息應付給截至某一特定日期收市時己登記作該等股份持有人的人士,而不論該日期是否是該決議通過之前的日期。其後,應按照他們各自的已登記持股量向他們支付股息,但是不得損害任何該等股份轉讓人和受讓人有關該等股息的權利。本章程的規定(在細節上已作必要的修正)應適用於根據本章程進行的資本化。
146. 除非任何股份附有的權利或該等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否則(未在有關派 股息分派息期間繳清全部股款的股份的)所有股息的分配及支付,均應按就該等股份在 有關派息期間任何一段或多段時間內所繳付的股款的比例而作出。就本條而 言,在催繳股款之前就股份繳付的款額,不得視為就該股份繳付的股款。
147. 除非另有指示,否則就股份應以現金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可用支票或股股息支付息單支付,方法是把支票或股息單郵寄到有權收款的股東或人士的登記地址, 如果股份是由多人聯名持有,則應郵寄到股東名冊內聯名持有人當中排名在先 的登記地址,或郵寄到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指定的地址交給指定的人士。按上 述方式寄發的每張支票或股息單之抬頭人須為向其發出支票或股息單的人士。 若任何支票或股息單在遞送過程中遺失,或因任何支票或股息單被簽背書,致 使有權收款的股東或人士損失了股息或其他款項,公司無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 責任。收到支票或股息單的銀行付款後,公司的責任即完全解除。
148. (a) 關於董事會已決定支付的任何股息,或董事會或公司股東大會已宣佈、批以股代息計劃
准或建議宣佈或批准的任何股息,董事會可於該等股息的公佈、宣佈或批准之前或同時,決定並公佈以下兩種方法之一:
(i) 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將獲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的股份,來代替該等股息(或董事會認為適當的部份股息),但是同時賦予股東選擇以現金形式收取該等股息(或部份股息)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以下規定應適用:
(A) 配股的基礎應由董事會決定;
(B) 在服從下文(D)節規定的前提下,董事會應於決定配股基礎後,書面通知股東授予他們選擇權(儘管在按照本節的要求向股東發出通知後方可計算將配發的股份數),並應隨通知發出選擇表格,同時說明要遵循的程序及指定呈交填妥之選擇表格的地點及最遲日期和時間。該日期和時間距上述通知向股東發出之日不得少於兩週;
(C) 上述授予股東的選擇權可完全或部份行使;
(D) 董事會可決定:
(I) 上述授予股東的選擇權可於未來董事會按照本第(a)段第(i)節作出決定時(如有)有效地行使; 及╱或
(II) 不完全行使或完全不行使上述授予股東的選擇權的股東可通知公司,其在未來董事會按照本章程第(a)段第(i)節作出決定的任何時候(如有),均不行使授予他的選擇權,
不過,股東只可就其持有的所有股份(而不是部份股份)行使該選擇或發出上述通知,並可隨時提前七天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撤銷其所作的選擇或所發出的通知,而該撤銷通知將於七天到期時生效。在撤銷生效前,董事會無義務向該股東發出授予其選擇權的通知或向其發送任何選擇表格; 及
(E) 對於未正式選擇以現金收取股息的股份(下稱「未選擇股份」),不應以現金支付股息(或上述將通過股份配發代替的那部份股息),作為代替,應按照以上述方式決定的配發基礎,向未選擇股份的股東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的股份。為此目的,董事會應自行決定從公司未分配利潤的任何部份(包括任何一種或多種儲備賬戶或其他特別賬戶結轉的利潤和結餘),把等於將按上述基礎配發的股份總值的一筆款額化為資本,並用其繳足相應數目的股份的股款,以便在上述基礎上配發給未選擇股份的持有人;
或者
(ii) 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接受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的股份,代替董事會認為適當的全部或部份股息。在這種情況下,以下規定應適用:
(A) 配股的基礎應由董事會決定;
(B) 在服從下文(D)節規定的前提下,董事會應於決定配股基礎後,書面通知股東授予他們選擇權(儘管在按照本節的要求向股東發出通知後方可計算將配發的股份數),並應隨通知發出選擇表格,同時說明要遵循的程序及指定呈交填妥之選擇表格的地點及最遲日期和時間。該日期和時間距上述通知向股東發出之日不得少於兩週;
(C) 上述授予股東的選擇權可完全或部份行使;
(D) 董事會可決定:
(I) 上述授予股東的選擇權可於未來董事會按照本第(a)段第(ii)節作出決定時(如有)有效地行使; 及╱或
(II) 不完全行使或完全不行使上述授予股東的選擇權的股東可通知公司,其在未來董事會按照第(a)段第(ii)節作出決定的任何時候(如有),均不行使授予他的選擇權,
不過,股東只可就其持有的所有股份(而不是部份股份)行使該選擇或發出上述通知,並可隨時提前七天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撤銷其所作的選擇或所發出的通知,而該撤銷通知將於七天到期時生效。在撤銷生效前,董事會無義務向該股東發出授予其選擇權的通知或向其發送任何選擇表格; 及
(E) 對於已正式選擇接受配發股份的股份(下稱「已選擇股份」),不應支付股息(或已就其授予選擇權的那部份股息),作為代替,應按照以上述方式決定的配發基礎,向已選擇股份的股東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的股份。為此目的,董事會應自行決定從公司未分配利潤的任何部份(包括任何一種或多種儲備賬戶或其他特別賬戶結轉的利潤和結餘),把等於將按上述基礎配發的股份總值的一筆款額化為資本,並用其繳足相應數目的股份的股款,以便在上述基礎上配發給已選擇股份的持有人。
(b) 按照本章程第(a)段的規定配發的股份在所有其他方面均與當時已發行的已繳足股份相同,僅在以下方面不同:
(i) 分享有關股息(或如上所述接受或選擇接受配股代替股息的權利); 或
(ii) 分享在有關股息支付或宣佈之前或同時支付、作出、宣佈或公佈的其他任何分配、紅利或權利,
除非在董事會公佈其建議本章程第(a)段第(i)分段或第(ii)分段適用於有關股息的同時,或在公佈有關分配、紅利或權利的同時,董事會指明將按照本章程第(a)段的規定配發的股份應有權同樣分享該等分配、紅利或權利。
(c) 董事會須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或有利的所有行動及事宜,落實按照本條第 (a)段的規定進行的資本化,並授予董事會全權,在股份變得可以碎股分派時,制訂其認為適當的規定(包括有關以下事宜的規定: 把全部或部份零碎的權利合計及出售,並把淨收入分配給有權收取的人,或者把零碎的權利忽略不計或四捨五入;把零碎權利的利益撥歸公司而非有關股東)。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代表全體擁有權益的股東與公司簽訂有關資本化及相關事宜的協議。根據該授權簽訂的任何協議對所有有關人士有效並有約束力。
(d) 公司可根據董事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提出的建議,就公司任何一次股息決定: 儘管本條第(a)段已有規定,但股息可全部以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的股份的形式支付,而不給予股份持有人選擇以現金來代替配股收取股息的權利。
(e) 如果董事會認為,配股或給予以股代息的選擇權將會或者可能非法,或者因為未辦理登記或其他特別手續將會或者可能非法,董事會可在任何情況下於其根據本條第(a)段作出決定的同時決定,不進行或者不向登記地址在任何一個或多個特定地區的任何股東進行配股或給予以股代息的選擇權。在這種情況下,前述規定須服從該決定並根據該決定解釋,而該一個或多個地區的股東僅有權以現金方式收取將支付或宣派的有關股息。
(f) 董事會可隨時決定取消股東根據本條第(a)段第(i)(D)分段和(ii)(D)分段作出的所有(而不只是一部份)選擇及發出的所有(而不只是一部份)通知,方法是提前七天向有關股東發出書面通知。
(g) 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把本條第(a)段項下的選擇權授予在董事會確定的日期後登記入股東名冊的股東,或者在該日期後辦妥股份過戶登記的股東。在這種情況下,前述規定須服從該決定並根據該決定解釋。
149. 董事或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議決派付、作出或宣派股息或資本分派後,董事可進原物股息一步議決把任何種類的特定資產,特別是任何其他公司任何股份或證券分派, 作為全部或部份股息或資本分派,但除法律規定的形式外,不得進行可導致資 本減少的分派。為進行前述的分派,董事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解決有關分派 所引起的任何困難,特別是可發行零碎股份的股票或授權任何人士出售或轉讓 任何零碎股份或可對零碎股份完全不予理會,並可為進行分派而釐定任何該等 特定資產的價值,並且可決定根據所定價值全部或部份以現金支付任何股東, 以調整各方權利,董事可在其認為有利的情況下將該等特定資產或現金授予受 託人,並可指定任何人士代表任何有權收取股息或資本分派之人士簽署任何必 需之轉讓文據及其他文件,而有關指定應屬有效。
150. 在股息應付之日起的一年內未申領的所有股息,可由董事為了公司的利益進行未申領的股息
投資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直到被申領時為止。在股息應付之日起的六年內未申領的所有股息,可由董事沒收並轉交公司。把有關股息的任何應付款項存入一個單獨賬戶不會使公司就此成為任何人士的受託人。
後登記為止
151. 就任何人士根據本章程所載有關轉移股份之條文有權成為股東或任何人士根保留股息直至轉移
據該等條文有權轉讓該等股份而言,董事會可保留有關股份的應付股息,直至有關人士就該等股份成為股東或轉讓該等股份為止。
儲備等的資本化
152. 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根據董事的建議議決,應把公司當時的儲備或損益賬的任資本化何結餘或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全部或任何部份化為資本,並相應地議決把該等 款項按相同比例分派給若以股息形式分派即會有權得到分派的股東或股東類 別,但不得以現金支付,而是以該部份款項為股東繳付他們各自所持股份的未 繳足股款,或以該部份款項為公司按前述比例配發或分派給股東並入賬列為繳 足的未發行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債務繳足股款,或者部份清付其中一項目,而 部份清付另一項目。
153. 倘上述決議案獲得通過,董事須撥付及動用所有按該決議案議決將資本化的儲儲備的撥付及應用
備或利潤或其他款項,以及配發及發行所有繳足股份、債權證或其他債務,且一般而言須採取一切行動及措施使資本化生效。
的權力
154. 董事會須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或有利的所有行動及措施,以落實上述任何資本董事會對零碎權利
化,且董事會擁有充分的權力就因其他原因而產生之任何零碎權利制訂其認為合適之條文(包括規定不計算零碎權利或將零碎權利的利益撥歸公司所有而非有關股東所有之條文)。
155. 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代表全體擁有權益的股東與公司簽訂有關資本化及相關資本化協議事宜的協議。根據該授權簽訂的任何協議對各方均有效並有約束力。
未能聯絡的股東
息單
156. 在不損害第150條及第157條條文中公司權利的情況下,如果股息支票或股息單公司可停止寄發股
連續三次未予提現,公司可停止以郵遞方式寄發股息支票或股息單,不過若股息支票或股息單未能交付予收件人而被退回,則在第一次出現這種情況後,公司即可行使該項權力。
絡的股東的股份
157. 公司有權以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未能聯絡的股東的股份,但是除非符合公司或出售未能聯
下列規定,否則不得行使該項權力:
(a) 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於有關期間就任何應付款項發出的所有支票或股息單是為以現金向該等股份的股東支付任何應付款額的,並且總數已達到三張,但一直未予提現;
(b) 就於有關期間結束時所知,公司在該有關期間中的任何時候均未發現持有該等股份的股東或者因死亡、破產或法律的實施而對該等股份擁有所有權的人存在的跡象;及
(c) 公司已分別在一份英文日報和一份中文日報上刊登了公告,聲明公司有意出售該等股份,並已通知聯交所其有意出售該等股份,且自刊出公告之日起已過去了三個月。
就上文而言,「有關期間」指從本條第(c)款中所述之公告公佈之日的12年前開始,至該款中所述的到期日為止的期間。
根據本條出售股份的方式、時間安排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售價)應由董事會根據董事會認為適合就此目的擔任其顧問的銀行、經紀行或其他人的建議決定,他們(包括待出售股份的股數以及出售不得推遲的要求)應在一切有關情況下均是合理可行的,而董事會對於xxx等建議所造成的任何結果對任何人均無法律責任。
的股東的股份
158. 為了落實根據第157條的規定進行的出售,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轉讓有關股份, 落實出售未能聯絡
而由該人或其代表簽署的轉讓書,應像其已由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通過轉移方式而對該等股份擁有所有權的人簽署同樣有效。買家無義務留意其所付的購股款將如何應用,其對所購股份的所有權也不受出售程序中任何不當或無效行為的影響。出售股份的淨收入將屬公司。在公司收取該收入後,將把全部有關款項撥入一個單獨的賬戶(金額等於該淨收入),從而變成前股東的債務人。不應就該債務設立信託,也不應就該債務支付利息。該淨收入可用於公司業務或公司認為適當的用途,但不得要求公司說明使用該淨收入賺取的任何款項的來源。根據本條規定出售的股份應包括,在有關期間內或在於第157條第(a)款至第(c)款的所有要求均得到滿足之日為止的任何期間內,就有關期間開始時持有的股份發行的其他股份,並且不管持有被出售股份的股東是否已去世、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律行為能力或喪失能力,該等股份的出售均應有效。
賬目及核數師
159. 董事須責成有關人士適當及真實保存的賬冊,以記錄公司的所有收支款項、產應保存賬目
生該收支涉及的事項、公司的物業、資產與負債,以及其他必須的一切事項,以真實而公平地反映公司業務狀況與解釋交易。
辦事處
160. 賬冊及紀錄應備存於辦事處或董事認為合適的其他地點,並應一直公開供董事賬目紀錄應備存於
查閱。董事須不時決定應否公開公司的賬目及賬冊或其中任何賬目或賬冊以供並非董事的股東查閱,及公開讓其查閱的範圍、時間及地點,以及根據何種條件或規例而公開讓其查閱; 而任何股東(非董事者)除獲該條例賦予權力或獲董事或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外,均無權查閱公司任何賬目、賬冊或文件。
161. 董事會應按照公司條例的規定,不時責成有關人士編製報告文件,並把該等文應編製賬目
件提呈公司股東大會。
出相關報告文件及
162. 根據第163條,公司將根據公司條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法規的規定,於應向有權的人士發舉行相關公司股東週年大會的至少21天前(或《公司條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 財務報告摘要則及法規准許的其他時間)向每名股東及根據《公司條例》或本章程有權收取公
司股東大會通知的所有其他人士交付或發出有關公司的相關報告文件或財務報告摘要(以取代相關報告文件)。本條不應要求須向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一名以上的聯名持有人或任何無權收取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通知的任何股東或債權證持有人發出該等文件,但若未向公司任何合資格股東或債權證持有人發出該等文件,則該等合資格股東或債權證持有人有權向辦事處提出申請,免費收取該等文件。
閱覽報告文件及財
163. 任何按第162條享有權利的人士已同意或根據公司條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則透過電子通信方式及法規視作已同意進入公司網頁(如第169(e)條所述)瀏覽公司相關報告文件及╱ 務報告摘要 或財務報告摘要,或依據公司條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法規的規定,在其
所容許的範圍內以任何其他方式(包括任何其他電子通信方式)閱覽,以代替由公司向其寄送該等文件或報告(按情況而定),則公司根據公司條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法規的規定,於根據《公司條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法規規定期間(該期間最遲由舉行相關公司股東大會之前21天開始,直至該大會舉行當日,或於公司條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法規容許的其他時限或時間內),在上文所述公司網頁內或以其他方式發佈或提供相關報告文件及╱或財務報
告摘要,即被視為公司已履行第162條所訂明公司的責任,向作出上述同意的人士(「同意人士」)發出相關報告文件或財務報告摘要。
責
164. 核數師的委聘及對其職責的規管須按公司條例規定的方式進行。除公司條例另核數師的委聘及職
有規定外,核數師的酬金應由公司股東大會釐定,或按公司股東大會決定的方式釐定。
通知
165. 任何由公司給予或發出的通知或文件,無論是否按公司條例及其他適用法例、 送達通知規則及法規或本章程提供或發出的(包括上市規則所界定的任何企業通訊), 公司均可循下列途徑將之送達或交付公司任何股東,或任何根據公司條例或本 章程規定有權收取公司股東大會通知的其他人士:
(a) 親身;
(b) 以信封或包裝,加適當的郵費,郵遞予有關人士在股東名冊上登記的地址,或該人士(不論其是否股東)不時就此可能提供的有關地址;
(c) 送交或留置於上述的地址;
(d) 根據上市規則在香港一份英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刊載通告;
(e) 以電子通信的方式傳遞予有權收取文件的人士就此目的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供的電子地址;或
(f) 在網站上刊載。
公司發出的任何通知上的簽名可為手寫、打印、機印或電子化。
址
166. 註冊地址並非在香港的登記股份持有人,可不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其香港地股東的香港登記地
址,該地址將視為向其送達通知及交付文件及資料的登記地址。
股東的通知
167. 對於並未通知公司其香港地址的股東,可以書面通知公司其香港以外的地址, 致無香港登記地址
而公司可向該海外地址送達通知及交付文件及資料。股東若無登記地址,則視為已收取辦事處所展示並已展示24小時的任何通知,而該等通知視為已在展示首日後翌日被股東收取。
168. 以聯名持股人名義登記的股份,其所有相關通知或其他文件須送達或交付予該致聯名持股人通知
等人士在股東名冊內名列首位者,且該等送達或交付的任何通知或文件須視為已充分送達或交付予所有該等股份持有人。
169. 任何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給予或發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包括上市規則定義的任 通知被視為已送達
何公司通訊):
(a) 如以郵遞方式寄出,將被視為於該等文件加上信封或包裝並交予香港一家郵政局後第二個營業日送達或交付。如能證明該等文件已加上信封或包
裝,並支付適當的郵費,寫上地址及交予此等郵政局(如寄予海外地址,應以空郵寄出),將能充份證明文件以此方發寄出。由公司秘書或任何由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人士所簽發的證明書,確認該等文件已加上信封或包裝,並支付適當的郵費,寫上地址及交予此等郵政局,將為決定性證據;
(b) 如公司不以郵遞方式發出,而交付或留置於登記地址,此等文件將被視為於留置文件當天完成送達或交付;
(c) 如以報紙通告的形式發出,此等文件將被視為在一份英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於香港刊登的當天送達或交付;
(d) 如以電子通信方式發出(在網站刊載以供閱覽者除外),此等文件將被視為在通知、文件或資料按照公司條例規定發送或以其他方式寄發後在訂明期間結束後送達; 及
(e) 如在網站刊載以供閱覽,此等文件將被視為在(i)網站首次刊載以供閱覽或 (ii)在有權收取文件的人士按照《公司條例》規定收到可予提供此等文件或其他方面的通知之時(兩者較後者為準)送達。
170. 倘一名人士同意或按照公司條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法規被視為同意收取語言由公司發出之僅英文版本或僅中文版本(但並非同時收取中、英文兩種版本)之通告及其他文件,則公司僅須根據本章程向該人士送達或交付該語言版本之任何通告或文件,除非並直至該人士就其根據公司條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法規作出的同意向公司提交撤銷或修正通知,該等撤銷或修正將於提交該撤銷或修正通知後對將送達或交付予該人士之任何通告或文件具有效力。
出之通知所約束
171. 通過法律的實施、轉讓或其他方式擁有公司任何股份的任何人,在其姓名、地承讓人須受先前發
址登入股東名冊前,應受應正式發給該股份前所有人的有關該股份的所有通知的約束。
產、清盤或解散,
172. 任何依照第165條所載方式送達或發送的通知或文件,或留置於根據本章程所即使股東身故、破登記的股東之地址,即使該股東當時已身故、破產,或(倘該股東為法團)清盤 通知仍有效 或解散,不論公司是否知悉股東已身故、破產或(倘該股東為法團)清盤或解
散,上述通告或文件均會被視作已為任何登記股份妥為送達(不論該等股份是由該股東單獨持有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直至任何其他人士取代其地位, 登記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 而就本章程的所有目的而言,向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破產受託人或其接管人或任何該等股份所有(如有)利益相關人士(不論與其共同擁有或透過其申索)送達的有關通告或文件應被視為充分的送達。
173. 需要發送給或送達公司或公司任何高級管理人員的任何傳票、通知、命令或其致公司的通知
他文件,可留置於公司辦事處,或用填明公司名稱、地址或該高級管理人員姓名、地址的郵資預付的信件、信封或郵包郵遞至公司辦事處。
174. 在服從本章程或公司條例中任何特別規定的前提下,需通過公告發出的所有通報章公佈
知應於在香港行銷的至少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上公佈。
括的範圍
175. 在計算按照本章程發出的任何通知的通知期時,通知送達之日或視為送達之日計算通知日期不包
以及通知中指定之日不應包括在內。
清盤
176. 如果公司被清盤,在清償應付給所有債權人的款項後剩餘的資產,須按清盤開剩餘資產及損失
始時其各自所持股份之已繳足股本比例在各股東間分配; 如該剩餘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已繳足股本,則該等資產的分配應盡可能根據清盤開始時其各自所持股份之已繳足股本按比例由股東承擔損失。然而,本條章程將受根據特殊條款或條件發行之任何股份的權利所規限。
177. 如果公司須清盤,清盤人可在獲得特別決議案授權及獲得公司條例規定的任何資產分配其他批准的情況下,將公司全部或任何部份資產按其原物形式或實物形式在股 東之間作出分配(不論該等資產是否僅包括一類或多類不同的財產),清盤人可 就此為上述將予分派之任何財產釐訂其認為公平之價值,並決定在股東或不同 類別股東間的分派方式。獲得類似授權的清盤人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為了 出資人的利益,可將全部或任何部份資產交予就此設立的信託之信託人,惟不 得強迫出資人接收任何負有債務的股份或其他財產。
賠償
178. 受公司條例的規限以及在公司條例的範圍內,公司的每位董事、公司秘書或其賠償他高級人員因執行或履行其職責而發生或與其相關的一切費用、開支、損失、支出及責任獲公司賠償(包括就作為公司或有聯繫公司之高級人員或僱員時所作出的行為或疏忽或被指稱作出的行為或疏忽之任何事宜,而進行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抗辯時所產生之任何責任獲得賠償,惟須獲得對其有利之裁決
(或該等訴訟程序在並無判決或並無承認其有重大違反其職責之情況下以其他方式予以處置)或在抗辯過程中其被宣告無罪,或法院授予其可按根據任何條例之任何申請解除其因該等行為或疏忽而引致之責任)。
179. 受公司條例的規限以及在公司條例的範圍內,公司可為其任何高級人員購買及保險
維持涉及下述責任之保險:
(a) 因犯了就公司或任何有聯繫公司而言可能屬於有罪之疏忽、過失、失職、違反信託行為(欺詐行為除外),而招致對公司、有聯繫公司或任何其他方負有的責任; 及
(b) 因犯了就公司或任何有聯繫公司而言可能屬於有罪之疏忽、過失、失職、違反信託行為(包括欺詐行為)而在對其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不論為民事或刑事程序)進行抗辯時可能產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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