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航班延误、取消、备降或返航损失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131922020110600101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航班延误、取消、备降或返航损失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131922020110600101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 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包括航班延误保险责任、航班取消保险责任和航班备降或返航保 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在以下责任中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 航班延误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航班(释义 1),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释义 2)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发生延误,且“延误时间”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时,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延误时间的计算有以下三种情况,具体执行以保险xxx的情况为准:
1、自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起,至该航班或由航空承运人安排所提供最早的替代航班实际起飞时间止;
2、自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该航班或由航空承运人安排所提供最早的替代航班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止;
3、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其他计算方式。
起飞时间或到达目的地时间以航空承运人实际发布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发布的数据为准。
(二) 航班取消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或 航空管制等原因导致被宣布取消(释义 3),且航空承运人未能为被保险人安排替代班机的,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 航班备降或返航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在起飞后发生备降(释义 4)或返航
(释义 5)的,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同时投保航班延误和航班备降或返航两项保险责任的,如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航班在延误后发生备降或返航,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将按照两项中赔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取消、备降或返航;
(三)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四)罢工、暴动、骚乱或劫机;
(五)战争、军事冲突、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预定航班或投保时已得知或可合理推断得知可能发生保险xxx的航班延误、取消、备降或返航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二)被保险人未办理登机手续、未及时登机或未乘坐航空承运人安排的最早可利用的航班的。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和每次事故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次事故限额是保险人对每次航班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每次事故限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申请人(释义6)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交通票据原件,包括机票、登机牌等;
(五)航空承运人出具的关于航班延误、取消、备降或返航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且注明具体时间、原因等;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