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适用范围
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其委托方(客户)之间订立的任何合同均应遵守本条款与条件。本条款与条件一经签订即对将来的任何合约均有效,直至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销本条款与条件。委托方的采购及其他商业条款和条件在整个业务关系均不适用。
2. 报价
2.1.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发出的报价为可变更的且不具有约束力的。只有在委托方收到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订单作出的书面确 认,或者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开始为客户提供服务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方可生效。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任何放弃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合同修改的约定。在合同执行的任何阶段,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代理或员工提供的口头信息、附属协议和承诺仅在经书面确认后方具有约束力。
2.2. 在检验及其实施通知后,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不承担委托方遵守上述或后续检查预约的义务。
3. 适用区域
除另有明确说明外,报价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的服务。
4. 协议实施
4.1. 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仅负责提供合同中明确载明且符合公认技术规范的服务。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 海)有限公司对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指令和标准的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合同订立时,订单数量应以书面形式载明。若在合同妥善履行的过程中,有必要对约定的订单数量进行修改或补充,即使未经书面通知,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也有权根据现行有效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该等修改或补充,前提是增加的收费不超过原先约定金额的 15%。若修改的订单数量超过 15%,则在提供额外服务前需双方对此进行书面约定。若修改的订单数量使得费用较双方协商一致的金额高出 50%,委托方有权在收到新的费用通知后三天内取消合同。但是,委托方应为已提供的服务数量支付约定金额的费用。
4.3. 对于仅经过技术安全检查的受检对象的正确运行和功能性,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特别是,设计、材料的选择、设备和系统的施工应仅在合同中对该等服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予以检查。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安全方案或安全规范。
4.4. 在订立合同时,委托方应向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
公司提供所有必需的文件,例如图纸、计划、计算和证书,获得可能需要的任何授权和许可,随时提供合同相关信息,以及在开始履行合同前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特别是提供受检对象。委托方应承诺尽一切合理努力及时提供所要求的的文件或授权。若委托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即使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设定了截止日期,相关合同应在截止日期到期时被撤销。在此种情况下,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就合同相对方未按合同履约而主张损害赔偿。
4.5. 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没有义务核实委托方提供的作为检验依据的文件的准确性以及委托方或其员工提供的口头称述的准确性,并认为该等信息是准确的。
4.6. 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专业标准自
行确定检验的方式和类型。
4.7. 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复制委托方提供的文件并留档保存,且有权将委托方的数据和因业务往来产生的数据保存在电子数据处理装置中供其自身使用。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第 10 条,委托方在此明确作出同意。
4.8. 除个别情况下另有约定,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就每个专业领域指派一名员工提供服务。委托方或其第三方代表应免费提供任何对于合同履行有必要或有帮助的协助。委托方应承诺尽一切合理努力提供该等必要或有
帮助的协助。在提供该等协助时,委托方应监督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或官方规定,特别是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
4.9. 委托方同意认可机构参与并观察(审核)合同约定的由奥煌
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5. 期限和截止日期/延误
5.1.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截止日期应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及预估工作量确定。该等截止日期只有在奥煌检测技术服务
(上海)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确定为“具有约束力”时方具有约束力。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委托方均不对任何延误主张损害赔偿。
5.2. 约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期限应自合同中的全部内容和服务的
所有条件满足后起算,并于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完毕时止。当委托方因任何原因违反其在现行有效的条款和条件下的义务,特别是第 4.4 条和第 4.8条,该等期限将不再具有约束力。
5.3. 若合同履行非因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之责任的情况(例如,经营中断、罢工、不可抗力、运输障碍等)而延误,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应有权在排除保证、因错误而产生的解除权和/或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或者将截止日期延长适当期限。若该等情况发生于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已违约之时,上述规定同样适用。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委托方。若合同解除,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就截至合同解除时已提供的部分服务按照约定价格向委托方收取费用。
6. 付款条款
6.1. 服务应根据合同订立时有效的报价、价格清单等收费。若服务提供时间超过一年,或者若提供多次服务,服务应根据单项服务提供时有效的价格收费。
6.2. xx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时间延长至超过 4 周,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有权按月就所提供部分的服务开具发票。委托方在收到载明发票编号和客户编号的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发票后,应立即进行付款,且不得进行任何扣减。
6.3. 若对发票有异议,委托方应在收到发票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及证据,否则应视为接受发票。
6.4. 委托方无权抵销任何类型的索赔,除非该等索赔已被法院以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认定,或已被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书面认可。
6.5. 存在拖欠付款的情况下,即使仅有一项款项到期未付,所有
未付的款项均立即到期(即使该等款项因其他合同产生,或存在其他的支付条款),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有权选择要求委托方立即支付应付款项,并在等待付款的同时暂停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无需通知)并以委托方违约为由主张损害赔偿。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就逾期支付的款项收取高于中国银行基准利率,按 9.2%的年利率的逾期付款利息,还有权就每次催款收取人民币 30 元的催收费。
6.6. 委托方进一步承诺,向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偿付因拖欠付款实际发生的及为主张其合法权利适当需要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有义务支付法律程序的费用,特别是法律程序以外的费用、催收费、追债公司的费用以及必要的律师费用。
6.7. 如有疑问,价格应不含法定增值税,增值税应由委托方根
据适用的税率承担。
6.8. 存在多名委托方共同委托的情况下,各委托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6.9. 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也有权向委托方发送电子发票。委托方明确同意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其发送电子发票。
7. 保证
7.1. 委托方应在合同完成时及时检查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工作或服务,并及时(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专家意见或检验报告等文书交付后的七个日历日)以书面形
式说明其已发现的或可发现的缺陷,否则奥煌检测技术服务
(上海)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隐藏的缺陷一经发现即应立即(最迟在此后七个日历日内,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质保期内提出)提出书面异议。不得因缺陷通知而不予支付全部或部分发票金额。
7.2. 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委托方
的质保请求仅限于纠正或提供替代服务。奥煌检测技术服务
(上海)有限公司有权进行两次纠正或提供替代服务的尝试。
若无法在适当期限内纠正或提供替代服务,或者若纠正或提供替代服务不具有经济可行性,委托方有权变更合同或降低价格。不得以非实质性、不可修复的缺陷为由变更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当降低价格。
7.3. 委托方应在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服务
(即使是所谓的无形作品,例如外部专家意见或软件开 发)完毕后一年内提出质保请求。该等质保期不得因纠正或尝试纠正而延长或中断,特别是纠正或尝试纠正发生在本条款和条件规定的质保期之外。
7.4. 若委托方未能根据第 7.1 条及时提出主张,则针对索赔
本身和关于瑕疵交付的错误提出的质保索赔应明确予以排除,除非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员工因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对此等主张负有责任。
8. 责任
8.1. 若合同合作方向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其应有义务提供有关原因、非法性、过错及其程度的证据。不允许向第三方转让质保和索赔请求。
8.2. 若委托方因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过错超出了具有约束力的履行期限而遭受损失,其索赔最多不得超出合同中受延误影响部分的 5%。
8.3. 以下有关质保和有限保证的免责声明同样适用于与合同索赔存在竞合关系的侵权索赔。
8.4. 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不对轻微过失导致的
财产或财务损害承担责任。在简单的因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情况下,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财产损害承担的责任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元,其对单纯财务
损害承担的责任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本责任排除条款不适用于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害。在委托方提出请求并自行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约定高于上述金额的责任额,但前提是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可以就其责任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保险。
8.5. 责任排除和责任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人身伤害。
8.6. 此外,在任何情况下,除生命、人身和健康损害外,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责任应限于本类型合同项下通常会发生的损害以及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完成合同时或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可预见的损害。
8.7. 第 8.1 条至第 8.6 条项下的法律免责声明和责任限制亦适用于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就其代理机构和员工承担的责任,以及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代理机构和员工以及代理人的个人责任。
8.8. 第 8.1 条至第 8.7 条项下的上述法律免责声明和责任限制不
适用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权利主张(因该等主张是强制性的)。
8.10. 鉴于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就其代理机构、员
工和代理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不作为对委托方承担责任,其可要求委托方转让其针对代理机构、员工和代理人可能提出的索赔。
8.11. 若不与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委托方存在合
同关系的第三方根据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委托方之间的合同,针对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其代理机构、员工和代理人提出权利主张,且该等权利主张不归因于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其代理机构、员工和分包商的故意的作为或重大过失,委托方应对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或其代理人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8.12. 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根据检测时有效的技术规则进行检验、测试等造成的检测对象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8.13. 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从属损
失,包括利润损失、存蓄损失、收入损失、其他财务损 害、利息损失等。凡法律来规定的责任应受限于“责任”条款项下的限制规定。
9. 版权
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始终拥有其编制的任何检查和监督报告、证书、专家意见、计算等的版权。超出合同约定目的分发、使用和/或发布该等文件需获得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事先书面授权。在分发、使用和/或发布时,委托方有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方面,委托方应就第三方可能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向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赔付,并使其免受损害。
10. 不公开/保密/数据保护
10.1. 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有义务确保其员工和其他代理对其通过合同可能知晓的任何事实予以保密。
10.2. 委托方应同意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其为履行合同需要并提供给其审阅的书面文件、图纸、方案等进行复制。
10.3. 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应在处理个人信息时
遵守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在奥煌检测技术服务
(上海)有限公司的责任范围内就数据保护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安排。
10.4. 数据保护声明见网站所载(xx.xxxxxxxxxx.xxx)。
10.5. 委托方的信息或数据仅可在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法院命令披露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披露。委托方有义务创设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条件,以便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可以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出于履行合同和/或采购订单之目的,收集、处理/委托第三方处理、使
用、向第三方转移委托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与第三方共享该等个人信息,向境外披露或转移该等个人信息。
11. 额外材料
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内部不经常使用的额外材料和测试设备的费用将另行向客户收取。
12. 检测过程中提供基础设施
客户负责及时提供符合任何法律规定且适用于所需检测活动的水电、照明、脚手架等。
13. 检测对象的交付和保管
委托方需自行承担费用,将检测对象、样品交付给奥煌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客户同意承担未归还的测试对象的保管费或处置费。
14. 条款独立性
x条款和条件的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若本合同的某条款无效,合同各方应同意将该无效条款替换为含义和目的最接近该无效条款的有效条款。
15. 管辖地和管辖法律
x协议及双方之间的整个法律关系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引用规范除外。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地应为上海市。仲裁语言应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