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恩典生前契約書(家用型)
注意事項:
一、為確保本契約之履行,被服務人之親友對本契約內容應予尊重並應協助配合。
二、本契約(包含附件一至附件六)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經甲方攜回審閱五日(契約審閱期至少五日),確信契約內容均符合誠信原則。
甲方: (簽名或蓋章)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茲為殯葬服務,經雙方合意訂立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契約之解除
x契約自簽訂日起十四日內,甲方得以書面向乙方解除契約,乙方應於契約解除日起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之全部價款。
第二條:契約標的
x契約係由甲乙雙方訂定,於甲方之三親等內親屬即被服務人死亡後,由乙方提供殯葬服務內容壹次
(西式火化喪葬服務如附件二所示)。
第三條:廣告責任與自訂服務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xx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乙方自訂之殯葬服務相關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第四條:服務內容與服務範圍
乙方依本契約所提供之殯葬服務項目與規格,如附件二。
乙方依本契約第五條收取總價款提供之殯葬服務,xxxxxxxxxx,xxxxxxxx,xx生費用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但服務範圍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
第五條:對價與付款方式
x契約之總價款及付款方式如附件一所示。
甲方經選定上述付款方式後,除經乙方同意,不得更換付款方式。 第二項之付款由甲方選擇下列繳款方式為之,不得以其他方式支付:
1. 匯款: xxxx,xxxx:0000xxxxxxx0x,x方公司暨銷售人員不接受現金付款。
2. 支票(限交易當月之日期,逾期不予受理)。
如事後乙方有未能繼續提供上開付款方式者,甲方同意就乙方所提供之其餘繳款方式,選用之。乙方對甲方所繳納之款項,應開立發票。
甲方於交付上述價款五日後,甲方得主動至乙方網站查詢本交易處理結果,以確保甲方之權益。(乙方公司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六條:規費負擔與外加費用
x契約總價款不包含下列行政規費:一、死亡證明。
二、冰存。三、寄棺。
四、各地殯儀館。五、火化場。
六、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設施或私人設施使用項目。
因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之要求,致服務項目、規格變動,或需服務地點超出乙方服務範圍時,所生之費用經雙方約定後,乙方始負有履行義務。
第七條:服務程序與分工
x契約提供之殯葬服務實施程序與分工如附件二。
契約書編號:ZZ
第八條:權利之轉讓
甲方得於全數支付本契約總款項後,依附件六第三條辦理登記轉讓本契約予第三人,並得依次再為轉讓。
第九條:契約請求履行者、殯葬服務之請求履行者之餘款給付
請求乙方履行本契約之殯葬服務內容,應依下列約定為之: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為契約請求履行者。
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其中之一,請求履行,並於殯葬服務完成確認書(如附件五)簽名確認乙方已履行全部約定之服務內容者,乙方之給付義務即屬消滅。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應於請求乙方履行本契約之同時,將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款項悉數繳清。
第十條:提供服務之通知與切結
乙方於接獲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之通知時,應即依本契約提供殯葬服務。
乙方提供接體服務者,應填具服務同意書暨交付遺體切結書(如附件四)予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
第十一條:甲方親友對本契約應予尊重
為確保本契約之履行,被服務人之親友對本契約內容應予尊重並應協助配合。
契約請求履行者與被服務人之親友就本契約履行意見不一致時,以本契約之內容及契約請求履行者之意見為準。
第十二條:專任服務人員
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時,應指派專任服務人員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同級品之替換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附件二所提供之殯葬服務項目或商品無法提供時,乙方應經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之同意,以同級或等值以上之商品或服務替代之。
第十四條:服務內容之變更
乙方提供本件殯葬服務,應依下列約定為之。一、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二、依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之指示為之。但於急迫情事,而可推知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乙方得變更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原有之指示。
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對本件殯葬服務之指示,悉以附件一為準則。如有增加、減少或其他變更,除前項第二款外,應事先與乙方達成合意,始生變更指示之效力。致生增加費用者,應先行補足該等增加費用部分之差額。
第十五條:預收款交付信託
自訂約日起,至被服務人死亡、契約終止或解除前,就甲方已繳納價款之百分之七十五,乙方應按月造冊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彰化商業銀行管理,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公布,供甲方查閱。前述公布,均以乙方之網站為之。
乙方對於前項交付信託之金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被服務人死亡後之本契約履行、契約終止或解除外,不得提領或動支。
乙方將第一項款項交付信託業或更換信託業者時,應以前開網站之方式告知甲方。
第十六條:遲延繳款之處理
甲方應依約按時繳款,因故遲延付款或未繳款時,乙方同意給予甲方三十日之繳款寬限期,逾期並得對甲方進行催告;乙方自逾約定繳款日起得加收遲延利息,以每日利率萬分之一計算,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十七條:契約之完成及有效期間
乙方應將本件殯葬服務進行之狀況,報告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契約於殯葬服務業者履行全部約定之服務內容,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立具「殯葬服務完成確認書」(附件五)表示乙方業已完成本契約之殯葬服務時,乙方毋庸另為報告。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契約履行完成止。
第十八條:契約之補充、修正
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認知本契約標的物,乙方就其整體過程之規劃等相關事宜,俱需因時地制宜,故無法於本契約訂定時,盡皆載明。但甲方、受讓人及契約請求履行者,皆信賴乙方以其長遠經營企業之社會責任,必本乎誠實信用,維護消費大眾之權益,善盡本契約之給付義務。
第十九條:契約之檢視與修改
甲方得於本件契約開始履行前,以簽約日為基準日,每十年檢視本契約內容一次,並在總價款不變原則下,變更服務項目或規格,乙方應配合辦理。
第二十條:契約之補發
甲方、受讓人就其持有之契約,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持有者,得立即依附件六相關規定請求乙方補發,並擔保第三人就其原持有之契約對於乙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對於補發之請求,認有疑義者,得拒絕之。
甲方、受讓人請求補發時,應繳交補發手續費用。手續費用,由乙方視當時作業程序所需訂之。乙方於訂定該等費用時,不得顯然逾越必要之範圍。
第廿一條:契約之終止與退款
x契約簽訂逾十四日,無論甲方簽約金採現金一次付清或採分期付款,甲方要求終止契約時,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件一所示)後之餘額。但乙方已開始提供服務者,其費用應予扣除。
前項退還比例未填載者,視為應退還全部價款;甲方選擇分期繳付者,應退還全部已繳付價款。
被服務人因空難、海難、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死亡,致乙方無法依契約提供服務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乙方同意無條件比照第一條規定退款予甲方。
乙方非多層次傳銷事業。甲方係基於多層次傳銷之傳銷商身分與乙方簽訂本契約時,契約之解除、終止及退款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本契約以訪問交易之方式成立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訪問交易之規定。
第廿二條:履約責任之轉讓
乙方經營權移轉時,應通知甲方,甲方於接獲該通知後得選擇繼續或終止本契約,如甲方選擇終止本契約,乙方應依第一條規定退款。
第廿三條:違約之處理
甲方違反附件一第二項之約定,未繳款累計達二個月,經三十日以上期間之催告後,仍不履行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繳納之價款作為損害賠償,但沒收之金額,最高不得逾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件一所示),超過部分,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如甲方先於被服務人死亡時,尚有甲方未付清乙方之餘款,甲方之繼承人得選擇是否願意繼續給付,承擔契約。如無人繼續給付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退還甲方全部價款之百分之八十;甲方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甲方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件一所示)後之餘額。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通知被服務人死亡時起開始提供服務,經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得逕自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並得向乙方要求契約總價款二倍之懲罰性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非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
第廿四條:聯絡資訊變動之通知與資料保密
前項甲方或受讓人、契約請求履行者及被服務人之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者應於相當期限內,以書面通知乙方。如未以書面通知,致無法收受乙方之意思表示、意思通知,致造成權益損害時,概由甲方及受讓人自行負責,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絕無異議。
乙方因簽訂本契約所獲得有關甲方或受讓人、契約請求履行者及被服務人之個人必要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惟乙方得提供前開之個人資料予本契約之信託機構作為製發憑證或受理甲方查詢之用。
第廿五條:個資法告知事項
乙方因簽約所取得甲方或受讓人、契約請求履行者及被服務人之個人資料(如契約相關文件所載),目的在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蒐集、處理、國際傳輸與利用個人資料(如電子郵件、紙本或其它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
方式)用以辦理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及被服務人與乙方及乙方之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間之各項業務或服務。甲方、受讓人及契約請求履行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自由選擇向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就甲方、受讓人及契約請求履行者的個人資料(1)請求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使用(5)請求刪除。甲方、受讓人及契約請求履行者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乙方蒐集、處理及使用甲方、受讓人、契約請求履行者與被服務人個人資料之效果。
信託業於相關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資料,有關信託業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所為之告知事項,甲方知悉並同意自行至信託業網站閱覽,或依信託業公告之方式閱覽。
第廿六條: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廿七條:契約分存
x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收執壹份。乙方不得藉故將應交甲方收執之契約收回或留存。
立本契約書人
甲 方: (甲方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
地 址:同留存於貴公司之戶籍所在地
本件契約(包含附件一至附件六)於簽訂前,業經甲方詳細審閱,並已向乙方銷售人員洽詢,以確信契約內容均符合誠信原則。
乙 方:龍巖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xxx KELLY XXX
地 址:xxxxxxxxx000xx x x x:22415496
公司印 負責人印
(本契約書未經本公司蓋大小章者無效)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001版
附件一
恩典生前契約書(家用型)
注意事項:
一、為確保本契約之履行,被服務人之親友對本契約內容應予尊重並應協助配合。
二、本契約(包含附件一至附件六)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經甲方攜回審閱五日(契約審閱期至少五日),確信契約內容均符合誠信原則。
甲方: (簽名或蓋章)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茲為殯葬服務,經雙方合意訂立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契約之解除
x契約自簽訂日起十四日內,甲方得以書面向乙方解除契約,乙方應於契約解除日起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之全部價款。
第二條:契約標的
x契約係由甲乙雙方訂定,於甲方之三親等內親屬即被服務人死亡後,由乙方提供殯葬服務內容壹次
(西式火化喪葬服務如附件二所示)。
第三條:廣告責任與自訂服務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xx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乙方自訂之殯葬服務相關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第四條:服務內容與服務範圍
乙方依本契約所提供之殯葬服務項目與規格,如附件二。
乙方依本契約第五條收取總價款提供之殯葬服務,xxxxxxxxxx,xxxxxxxx,xx生費用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但服務範圍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
第五條:對價與付款方式
x契約之總價款及付款方式如附件一所示。
甲方經選定上述付款方式後,除經乙方同意,不得更換付款方式。 第二項之付款由甲方選擇下列繳款方式為之,不得以其他方式支付:
1. 匯款: xxxx,xxxx:0000xxxxxxx0x,x方公司暨銷售人員不接受現金付款。
2. 支票(限交易當月之日期,逾期不予受理)。
如事後乙方有未能繼續提供上開付款方式者,甲方同意就乙方所提供之其餘繳款方式,選用之。乙方對甲方所繳納之款項,應開立發票。
甲方於交付上述價款五日後,甲方得主動至乙方網站查詢本交易處理結果,以確保甲方之權益。(乙方公司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六條:規費負擔與外加費用
x契約總價款不包含下列行政規費:一、死亡證明。
二、冰存。三、寄棺。
四、各地殯儀館。五、火化場。
六、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設施或私人設施使用項目。
因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之要求,致服務項目、規格變動,或需服務地點超出乙方服務範圍時,所生之費用經雙方約定後,乙方始負有履行義務。
第七條:服務程序與分工
x契約提供之殯葬服務實施程序與分工如附件二。
第八條:權利之轉讓
甲方得於全數支付本契約總款項後,依附件六第三條辦理登記轉讓本契約予第三人,並得依次再為轉讓。
第九條:契約請求履行者、殯葬服務之請求履行者之餘款給付
請求乙方履行本契約之殯葬服務內容,應依下列約定為之: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為契約請求履行者。
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其中之一,請求履行,並於殯葬服務完成確認書(如附件五)簽名確認乙方已履行全部約定之服務內容者,乙方之給付義務即屬消滅。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應於請求乙方履行本契約之同時,將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款項悉數繳清。
第十條:提供服務之通知與切結
乙方於接獲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之通知時,應即依本契約提供殯葬服務。
乙方提供接體服務者,應填具服務同意書暨交付遺體切結書(如附件四)予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
第十一條:甲方親友對本契約應予尊重
為確保本契約之履行,被服務人之親友對本契約內容應予尊重並應協助配合。
契約請求履行者與被服務人之親友就本契約履行意見不一致時,以本契約之內容及契約請求履行者之意見為準。
第十二條:專任服務人員
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時,應指派專任服務人員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同級品之替換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附件二所提供之殯葬服務項目或商品無法提供時,乙方應經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之同意,以同級或等值以上之商品或服務替代之。
第十四條:服務內容之變更
乙方提供本件殯葬服務,應依下列約定為之。一、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二、依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之指示為之。但於急迫情事,而可推知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乙方得變更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原有之指示。
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對本件殯葬服務之指示,悉以附件一為準則。如有增加、減少或其他變更,除前項第二款外,應事先與乙方達成合意,始生變更指示之效力。致生增加費用者,應先行補足該等增加費用部分之差額。
第十五條:預收款交付信託
自訂約日起,至被服務人死亡、契約終止或解除前,就甲方已繳納價款之百分之七十五,乙方應按月造冊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彰化商業銀行管理,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公布,供甲方查閱。前述公布,均以乙方之網站為之。
乙方對於前項交付信託之金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被服務人死亡後之本契約履行、契約終止或解除外,不得提領或動支。
乙方將第一項款項交付信託業或更換信託業者時,應以前開網站之方式告知甲方。
第十六條:遲延繳款之處理
甲方應依約按時繳款,因故遲延付款或未繳款時,乙方同意給予甲方三十日之繳款寬限期,逾期並得對甲方進行催告;乙方自逾約定繳款日起得加收遲延利息,以每日利率萬分之一計算,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十七條:契約之完成及有效期間
乙方應將本件殯葬服務進行之狀況,報告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契約於殯葬服務業者履行全部約定之服務內容,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立具「殯葬服務完成確認書」(附件五)表示乙方業已完成本契約之殯葬服務時,乙方毋庸另為報告。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契約履行完成止。
第十八條:契約之補充、修正
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認知本契約標的物,乙方就其整體過程之規劃等相關事宜,俱需因時地制宜,故無法於本契約訂定時,盡皆載明。但甲方、受讓人及契約請求履行者,皆信賴乙方以其長遠經營企業之社會責任,必本乎誠實信用,維護消費大眾之權益,善盡本契約之給付義務。
第十九條:契約之檢視與修改
甲方得於本件契約開始履行前,以簽約日為基準日,每十年檢視本契約內容一次,並在總價款不變原則下,變更服務項目或規格,乙方應配合辦理。
第二十條:契約之補發
甲方、受讓人就其持有之契約,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持有者,得立即依附件六相關規定請求乙方補發,並擔保第三人就其原持有之契約對於乙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對於補發之請求,認有疑義者,得拒絕之。
甲方、受讓人請求補發時,應繳交補發手續費用。手續費用,由乙方視當時作業程序所需訂之。乙方於訂定該等費用時,不得顯然逾越必要之範圍。
第廿一條:契約之終止與退款
x契約簽訂逾十四日,無論甲方簽約金採現金一次付清或採分期付款,甲方要求終止契約時,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件一所示)後之餘額。但乙方已開始提供服務者,其費用應予扣除。
前項退還比例未填載者,視為應退還全部價款;甲方選擇分期繳付者,應退還全部已繳付價款。
被服務人因空難、海難、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死亡,致乙方無法依契約提供服務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乙方同意無條件比照第一條規定退款予甲方。
乙方非多層次傳銷事業。甲方係基於多層次傳銷之傳銷商身分與乙方簽訂本契約時,契約之解除、終止及退款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本契約以訪問交易之方式成立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訪問交易之規定。
第廿二條:履約責任之轉讓
乙方經營權移轉時,應通知甲方,甲方於接獲該通知後得選擇繼續或終止本契約,如甲方選擇終止本契約,乙方應依第一條規定退款。
第廿三條:違約之處理
甲方違反附件一第二項之約定,未繳款累計達二個月,經三十日以上期間之催告後,仍不履行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繳納之價款作為損害賠償,但沒收之金額,最高不得逾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件一所示),超過部分,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如甲方先於被服務人死亡時,尚有甲方未付清乙方之餘款,甲方之繼承人得選擇是否願意繼續給付,承擔契約。如無人繼續給付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退還甲方全部價款之百分之八十;甲方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甲方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件一所示)後之餘額。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通知被服務人死亡時起開始提供服務,經甲方或契約請求履行者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得逕自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並得向乙方要求契約總價款二倍之懲罰性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非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
第廿四條:聯絡資訊變動之通知與資料保密
前項甲方或受讓人、契約請求履行者及被服務人之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者應於相當期限內,以書面通知乙方。如未以書面通知,致無法收受乙方之意思表示、意思通知,致造成權益損害時,概由甲方及受讓人自行負責,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絕無異議。
乙方因簽訂本契約所獲得有關甲方或受讓人、契約請求履行者及被服務人之個人必要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惟乙方得提供前開之個人資料予本契約之信託機構作為製發憑證或受理甲方查詢之用。
第廿五條:個資法告知事項
乙方因簽約所取得甲方或受讓人、契約請求履行者及被服務人之個人資料(如契約相關文件所載),目的在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蒐集、處理、國際傳輸與利用個人資料(如電子郵件、紙本或其它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
方式)用以辦理甲方、契約請求履行者及被服務人與乙方及乙方之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間之各項業務或服務。甲方、受讓人及契約請求履行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自由選擇向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就甲方、受讓人及契約請求履行者的個人資料(1)請求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使用(5)請求刪除。甲方、受讓人及契約請求履行者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乙方蒐集、處理及使用甲方、受讓人、契約請求履行者與被服務人個人資料之效果。
信託業於相關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資料,有關信託業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所為之告知事項,甲方知悉並同意自行至信託業網站閱覽,或依信託業公告之方式閱覽。
第廿六條: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廿七條:契約分存
x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收執壹份。乙方不得藉故將應交甲方收執之契約收回或留存。
立本契約書人
甲 方: (甲方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
地 址:同留存於貴公司之戶籍所在地
本件契約(包含附件一至附件六)於簽訂前,業經甲方詳細審閱,並已向乙方銷售人員洽詢,以確信契約內容均符合誠信原則。
乙 方:龍巖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xxx KELLY XXX
地 址:台北市民權東路二段166號統 一 編 號:22415496
公司印 負責人印
(本契約書未經本公司蓋大小章者無效)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001版
附件一
附件二
恩典西式火化喪葬服務
流程 | 服務項目 | 提供用品 |
臨終諮詢 | . 設立二十四小時臨終諮詢專線,提供臨終時禮儀、證件辦理及相關事宜解答,全年無休。 . 提供臨終逢喪應進行之禮儀流程及準備用品。 . 提醒家屬臨終者逝世後應辦理文件等各種注意事項。 . 提供完整的追思喪禮服務流程說明與本公司會員權益說明。 . 介紹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整合性週邊服務。 | |
遺體接運 | . 全省二十四小時0800-099098本島接體服務專線,全年無休。 . 專任專業禮儀人員一名,協助家屬處理各種初終禮儀事宜。 . 安排接體車一輛及接體人員一名前往接送遺體至喪家、或家屬指定之殯儀館中安置 . 協助辦理殯儀館入館手續,將逝者遺體安置在冰庫室中。 . 若將遺體接運回喪家,則代訂活動式冰櫃,將逝者遺體妥善冷藏保存,或立即舉行入殮儀式。 . 協助家屬辦理本公司之契約認證、請求履約等相關手續,免去家屬親自 至公司處理的行程。 | 接體車一輛(限同一縣市)遺體袋一個(若有需求,免費提供) |
入殮禱告 | . 由專業人員為逝者淨身、更衣。 . 協同神職人員引領家屬舉行入殮儀式,禮拜禱告。 . 由放板工人、入殮工人、封口工人一組(至少1人)協助入木儀式完整進行。 . 禮儀人員在現場督導相關人員順利進行流程。 | 壽衣一套 精緻火化棺一具十字被 頭腳枕 入殮用衛生紙 瞻仰遺容花朵60朵 |
追思佈置 | . 為逝者設立追思桌,讓家屬於居喪期間追思親人。 . 專業禮儀人員提供居喪期間應注意事項之說明。 | 摺疊桌(若有需求,免費提供) 桌巾 十字架(或十字耶穌聖像)小天使一對 電子燭臺燈一對 |
治喪協調 | . 禮儀人員建議家屬選擇奠禮、火化及晉塔等時間。 . 為家屬詳細說明契約之服務內容明細,及家屬要求履約時應有之權益。 . 根據家屬需求協議溝通奠禮舉行之流程。 . 根據家屬需求提供應準備治喪期間相關用品、事宜之建議。 . 禮儀人員與家屬代表及神職人員就治喪期間相關事宜進行溝通協調,使治喪過程順利進行。 . 依據逝者身份及孝眷情況協助家屬撰寫訃聞,經家屬確認後印製(家屬應提供孝眷名單)。 . 為逝者將遺相放大,並裱框處理。(家屬提供逝者底片或照片) . 處理骨灰罐描金刻字及玉相。(家屬提供逝者底片或照片) . 針對逝者宗教及家屬需要提出專業之治喪事宜建議,並解決及解答家屬提出之問題。 . 代訂奠禮禮廳、火化爐等硬體設備。 . 並協助家屬辦理火化許可證。 . 協助家屬選定孝服款式並指導穿戴方式。 | 程序單100份 雙折式訃聞100張奉獻金(備註一) |
流程 | 服務項目 | 提供用品 |
奠禮準備 | . 奠禮現場整體設計與家屬溝通協調並定案。 . 整體設計包含現場硬體裝飾、燈光、音響、弔唁品擺設等相關物品之建議與溝通。 . 奠禮相關明細用品準備完全,並請家屬確認。 . 代結算各項政府規費(於日後依收據實報實銷)。 . 由禮儀人員指導佈置人員一組(至少1人)佈置奠禮整體會場。 . 與家屬最後確認奠禮現場佈置無誤。 . 與家屬重新確認奠禮當天時間及時程表。 . 於治喪期間專任禮儀人員提供二十四小時全時段的諮詢服務,為家屬解答任何治喪事宜相關問題。 | 花山一式(以18呎為限)外牌一式 高架花籃一對 2 0 吋放大照含藝術框 (彩色或黑白) 燈光一組、地毯一組 布幔全圍(館內)或布幔四格(館外棚架需為龍巖承辦者) 椅套全包(館內)或椅子含椅套50張(館外)十字花一式 走道花二對 講台一座、電子琴一台麥克風音響一組 受賻處擺設一組 不包含奠禮場地租金及冷氣等行政規費(依本契約第六條規費負擔與 外加費用約定辦理) |
追思禮拜 | . 禮儀人員協助家屬辦理遺體認領手續,接運遺體至入殮室入殮(館內) . 由神職人員主持追思告別儀式,引導家屬及教友為逝者祝禱。 . 追思儀式完成後,禮儀人員協同神職人員引導家屬瞻仰儀容。 . 禮儀人員現場全程督導流程進行,並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讓家屬全心為逝者追思祈禱。 | 孝服租用二十套(黑孝服或白袍) 禮簿、謝簿(卡)、簽名簿、筆 會葬花一包 |
發引 | . 由四位移靈人員使用特製之推棺車將靈柩送上靈車。 . 安排進口西式靈車一輛接送逝者遺體至火化場。 . 禮儀人員督導佈置人員整理復原奠禮現場。(弔唁品及喪家之物品由家屬自行取回) . 禮儀人員引導發引隊伍至火化場。 | 西式靈車一輛推棺車一輛 棺被一式 |
火化封罐 | . 由神職人員引導家屬、教友為逝者在火化前禱告。 . 禮儀人員陪同家屬目送靈柩進入火化爐。 . 由禮儀人員協助家屬全程參與撿骨封罐儀式。 . 工作人員撿骨、裝罐、封蓋包裝並由家屬確認後領回。 | 紅花崗骨罐乙只描金刻字一式 玉相一式 包巾一式 |
x奉晉塔 | . 安排高級禮車一輛接送靈灰至家屬指定之晉塔地點永久安息。 | 禮車一輛(限同一縣市) 鮮花一對 |
後續關懷 | . 核對確認各項費用,由禮儀人員向家屬說明費用明細並結清。 . 日後由公司寄送發票與家屬。 . 請家屬親自填寫服務滿意度調查表,表達受服務之滿意度及相關建言之提出。 . 設立客戶申訴專線,處理受服務期間所發生之任何問題。 . 客訴問題經查證後向家屬說明稽核處理結果。 . 全省免費專線諮詢後續相關節日追思會之相關儀式、流程內容及應注意事項。 | 關懷函一式 |
備註一: 西式火葬之追思禮拜如以公奠禮方式舉辦,有司儀、禮生之需求者,提供一名司儀、二名禮生,但不提供奉獻金。
備註二:凡未註明規格、等級者,係依可容納80人(含)以下等級之禮廳規模之規格,由本公司本乎誠信提供之。
附件三
依附件六第三條辦理下列轉讓登記,經本公司於確認欄簽章後,受讓人於本契約之權利悉受本公司之保障。
(未向本公司確認簽x之私下轉讓行為,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轉讓登記記錄欄
讓與人 | 簽x | 受讓人 | 簽章 | 乙方確認 |
附件四
服務同意書暨交付遺體切結書
服務同意書: 案號: 案名:
本人係服務執行對象(逝者) 之 (關係),基於自由意志、審慎判斷,遵循相關法令規定,請求龍巖公司執行殯葬禮儀服務。
請求履行者: (簽章) 日期:
交付遺體切結書:
一、 茲請求履行者,證明下列事項:
(一) 前揭逝者之遺體,業經完成法定行政相驗程序、法定司法相驗程序。
(二) 前揭遺體,依法將由請求履行者自由處理,如有任何不實,致發生任何法律責任,皆與 龍巖公司無涉,由請求履行者自行負責。
(三) 前揭遺體,已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在 (地點)交付 龍巖公司指派之承辦人員收受無誤。二、 請求履行者交付下列之證件,請 龍巖公司審核:死亡證明書 份。
請求履行者: 承辦人員: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殯葬服務完成確認書
茲請求履行者 ,依據 貴公司【恩典契約書(家用型)】(編號: )之內容,及服務同意書暨交付遺體切結書等內容,證明下列事項:
一、貴公司業已依照本件契約之內容,提供完全之給付,請求履行者絕無異議。
二、請求履行者曾依本件契約附件六之第十條約定,經 貴公司同意,提供相關之額外給付。貴公司亦已全盤履行該等部分完畢,請求履行者絕無異議。
請求履行者: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恩典生前契約書(家用型)使用服務辦法
第一條 宗旨
x辦法之設立係為規範恩典生前契約書(家用型)(以下簡稱本契約書),立契約人、受讓人、請求履行者與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雙方相關權利義務及契約使用申請、服務項目等一切程序及作業細則。
第二條 交付文件
立契約人於簽訂本契約書並依據本契約書附件一第二項一次總繳約定,悉數付清價金;或依據本契約書附件一第二項分期繳付約定,給付第一期款項後,俟本公司完備相關契約作業程序,本公司即交付立契約人相關文件如下:
一、本契約書(含附件一至附件六)二、發票
第三條 辦理轉讓
x契約於款項全數支付後,得依下列約定方式轉讓為之。辦理轉讓登記,經本公司於確認欄簽章後,受讓人於本契約之權利悉受本公司之保障。(未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過戶轉讓手續並經核認完成之私下轉讓行為,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一、依本契約書附件三轉讓登記紀錄欄所載方式為之。
二、出讓人應交付本契約書等相關證件予受讓人,並告知相關之必要情形。出讓人及受讓人,應至本公司指定地點辦理相關作業程序,並繳交轉讓手續費用。
三、轉讓過戶須檢具下列各項資料:
(一) 出讓人及受讓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出讓人及受讓人第二證明文件(全民健康保險卡、有效駕駛執照、護照擇一選用)正反面影本。
(三) 本契約書。
(四) 填具客戶服務申請表。
(五) 委託三親等或本公司承攬銷售公司履行輔助人代辦者,須另備受託代辦人之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全民健康保險卡、有效駕駛執照、護照擇一選用)正反面影本。
四、繳交手續費,手續費用依本公司當時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第四條 辦理繼承
x契約持有人歿後,其繼承人願依法協議由xxx繼承人繼承權利義務,或依法委任單一之繼承人,處理本件契約權利之相關事宜,並備齊下列資料依規定辦理:
一、本契約書。
二、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擇一。三、繼承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四、繼承人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全民健康保險卡、有效駕駛執照、護照擇一選用)正反面影本,另需填具客戶服務申請表、其他全體法定繼承人拋棄並移轉繼承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委託三親等或本公司承攬銷售公司履行輔助人代辦者,須另備受託代辦人之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全民健康保險卡、有效駕駛執照、護照擇一選用)正反面影本。
六、依民法規定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依序為: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同一順位之繼承有數人者,得拋棄並移轉繼承所得予其餘之繼承人。
第五條 請求履行
請求履行者申請使用本件契約之喪葬禮儀服務時,應直接通知本公司,並告知契約書編號、請求履行者之身分及連絡電話、服務地址及逝者之身分資料、宗教信仰等相關資料。本公司接體服務電話:
0000-000-000(全台24小時免付費接體專線)。
第六條 請求期限與檢附文件
請求履行者需於提出請求履約服務當日,辦理申請使用手續,並繳交使用尾款,惟請求履行者得於申請日起算七日內補全下列應檢附之文件。若超過申請期限,本公司得依實際提供之喪葬服務計費。
一、本契約書
二、持有人之身分證(應備正本並留存影本)三、死亡證明書二份
四、請求履行者身分證(應備正本並留存影本)五、服務內容同意書
六、請求履行者為受託人時之委託書或證明
第七條 配合事項
一、契約請求履行者應立具下列文書供本公司憑辦。
(一)服務同意書暨交付遺體切結書(如附件四):表明選擇本契約第四條所定喪葬禮儀服務之內容,及表明逝者之遺體,業經依法交付本公司。
(二)殯葬服務完成確認書(如附件五):應於奠禮舉行後七日內提出,如有申訴應於七日內以書面詳列事實提出,否則視同服務終了。
二、前揭第一項第一款交付遺體,應限於該遺體業經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得由請求履行者依法處理時起。且請求履行者於交付遺體前,如已先行委請他人處理遺體時,請求履行者應就已委請他人處理之部份先行結清,否則本公司將不接受遺體交付及提供後續之履約服務。
三、請求履行者如因急迫情形,得先行通知本公司,請求履行本件契約之喪葬禮儀服務;但不得違反前揭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內容,並應於相當期限內補立各該文書供本公司憑辦。
四、請求履行者與喪家應配合原訂之儀式、程序等步驟而為進行,不得無故變更前該步驟。否則其所生之各項費用應自行負責。
五、為便於本公司確實履行本契約所載之義務時,契約請求履行者有義務對文件與資料之真實性及正確性,配合提供說明及證明。但因政府法令變動、不可抗拒或其他一切非可歸責於本公司或非本公司所控制之情事外,所致增加之程序、文件及費用應由請求履行者負擔之。
六、若因意外或法定傳染病死亡,須經檢察官或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者,本契約則依遺體處理及接運服務實際狀況另收取差額費用。
第八條 服務範圍
乙方依本契約第五條收取總價款提供之殯葬服務,以台灣本島為服務範圍,如超出服務範圍時,其所生費用經雙方約定後,乙方始負有履行義務。但服務範圍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
第九條 服務項目
一、服務項目係指本契約附件二所載之各項標準服務項目。凡非屬標準服務項目之內容、品質、種類、數量、等級等,均屬更添服務。
二、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或用品,本公司得經由雙方同意,依當地習俗調整改以提供同項等值服務或用品。
三、凡未註明規格、等級者,悉依可容納80人(含)以下等級之禮廳規模之規格,由本公司本乎誠信提供之。
第十條 額外請求
契約請求履行者應依本契約約定內容請求履行,如另行請求本公司提供額外商品或服務,並經本公司同意者,應另行給付該等額外之費用。
契約請求履行者得經本公司同意變更契約服務內容(含變更為土葬服務),其變更程序及費用收受,依契約請求履行者申請變更服務當時之本公司規範行之。
第十一條 政府規費
x契約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款項不含本契約第六條所載項目之政府相關規費;如因事實需要所發生之政府相關規費,或跨縣市(區)服務致使產生之額外相關費用,由契約請求履行者自行負擔。
第十二條 補發作業
x契約書發生遺失或損毀情形,致必須補發時,依下列規定辦理補發:一、損毀補發之客戶,須繳回原損毀之契約書。
二、持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三、填具客戶服務申請表。
四、於申請補發之日起算一個月後補發。
五、繳交手續費,手續費用依本公司當時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三條 變更作業
辦理姓名變更事項,持有人應具備相關文件辦理之:一、持有人之新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戶政機關之戶籍謄本影本,或具註姓名變更事實之戶口名簿影本。三、填具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
上述各項作業辦法如有變更,持有人同意依本公司最新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參酌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有關本公司當時最新公告之相關規定詳見本公司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所揭示或致電本公司客服專線0800- 018-999(手機請撥00-0000-0000)洽詢。
本公司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本公司接體服務專線:0000-000-000
全台手續服務櫃台:
*新北市汐止區東勢街111號(主要提供電話通訊辦理)電話:00-0000-0000
*新竹市成德路10號1樓電話:00-000-0000
*台中市北區學士路255號1樓電話:00-0000-0000
*高雄市鳥松區本館路322號電話:00-000-0000
(上述地址、電話,如有異動,刊載於本公司依法發行之刊物及本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