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l Hugh 先生何建威先生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013 城市\建築雙城雙年展․香港誠徵計劃書
香港建築師學會誠意邀請(以下簡稱「徵集」)有意的策展人/策展單位(「申請人」)提交展覽計劃書(「計劃書」),以申請策辦 2013 城市\建築雙城雙年展․香港展覽(「項目」),以及擔任策展人(「策展人」)。
本徵集概要的目錄-
1. 目標及背景
2. 展覽主題
3. 雙年展的場地及活動時間表
4. 參展資格
5. 策展人的責任
6. 費用及預算
7. 提交計劃書
8. 評估、甄選程序及評選標準
9. 公佈結果及簽訂合約
10. 處理個人資料
11. 版權
12. 《防止賄賂條例》
13. 調停及本地仲裁
14. 查詢
1. 目標及背景
香港建築師學會(本會)(「主辦機構」)將聯同香港規劃師學會及香港設計師協會主辦本項目。主辦機構希望透過項目實現下列目標:
• 舉辦雙年展以美化城市環境及豐富文化生活
• 喚起廣大市民對藝術、設計、建築及城市規劃的興趣
• 建立一個讓香港、內地及海外專業人士的重要關鍵及知識交流平台
• 拓展香港與深圳及大中華地區及亞洲各大城市的文化交流渠道
• 為香港的創意產業和品牌發展培育本地年青專材
• 鼓勵香港學生及青少年參與項目,以推動創作風氣
• 創造理想環境進行研究及為展覽場合創作富想像力的藝術及建築作品
在 2005 年,深圳市政府舉辦了第一屆深圳城市\建築雙年展,宣傳深圳市為
中國最具創意的城市。雙年展由xxx策展,吸引了來自中國及區內逾 80 名參展人參加,及國際媒體爭相報導。展覽同場亦舉辦了研討會。深圳市規劃局在舉辦展覽初期已表示有意在日後與香港合辦該活動,以促進區內兩個最繁盛的城市中心協作增效。在 2006 年 12 月,香港建築師學會與深圳市規劃局著手計劃合辦日後的雙年展。
2007 香港•深圳城市\建築雙城雙年展在香港舊中區警署舉行,展覽別具歷史意義,因為這不單是兩個城市攜手合辦的首個雙城雙年展,更重要的是這是香港主辦的首個具國際水準的建築、規劃及設計展覽。在策展人xxx的帶領下,香港策展團隊選擇以「再織城市」作為主題,與xxx策展的深圳展覽的
「城市再生」主題互相呼應。兩個展覽均動員了世界各地的人才,並吸引來自區內城市的參觀者,就設計、建築及城市發展等議題進行交流和討論。
及後,由總策展人xxx帶領的 2009 香港•深圳城市\建築雙城雙年展於西九龍海濱長廊舉行。展覽主題為「城市動員:自備雙年展」,目的為探討以社會資本作爲主要動力的大都會。
2011-12 香港•深圳城市\建築雙城雙年展在九龍公園舉行,外圍展覽則於灣仔視集及中環城中綠洲展出。總策展人xxxxx及xxxxx將展覽命名為 “三相城市:時間 • 空間 • 人間” ,主要著墨於城市及其建築有形與無形的層面、全球發展趨勢,以及斯時、斯地、斯人的特性。
在香港和深圳雙方主辦機構的共同協議下, 「香港•深圳城市\建築雙城雙年展」於 2013 年正式更名為「城市\建築雙城雙年展․香港展覽」(「雙年展․香港」)。本界展覽旨在吸引與過去雙年展相若的參觀人數及同樣廣泛的媒體報道,並促進深港兩地之間更緊密的策展和合作關係。
本項目由 2013 城市\建築雙城雙年展․香港督導委員會監督。督導委員會由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規劃師學會、香港設計師協會及深圳城市\建築雙年展組織委員會 (「深方主辦單位」)代表聯合組成。成員如下:
主席
xxxxx 太平紳士
副主席
xxxxxxxx教授
成員
xxxxx 太平紳士
xxxxxxxxxx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
Xxxxx Xxxx 先生xxx先生
xxx女士xxxxxx x先生xxx教授xxx先生xxx先生葉長安先生xxx先生
xxxxx (香港規劃師學會代表)xxxxx (香港設計師協會代表)xxx先生 (香港設計師協會代表)xxxxx (深方主辦單位代表) xxx教授 (深方主辦單位代表) xxxxx (深方主辦單位代表)
2 展覽主題
2.1 2013 雙年展․香港的主題將建基於由香港和深圳兩地主辦機構共同提出的「城市邊緣」概念上進行互動擴展。策展人在訂定香港展覽的主題時,須考慮項目作為藝術、設計、建築及城市發展的地區雙年展的性質。
2.2 香港策展人將可與其深圳夥伴緊密合作,以產生協同作用及互相交流,雙方在過程中將共同參加工作會議,共同準備展覽場刊及小冊子,以及共同舉辦雙年會論壇。
2.3 香港展覽應鼓勵具創意的專業人士,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師、建築師及城市規劃師參展及創作作品。
2.4 香港展覽應鼓勵來自香港及大中華地區以及海外的參展者參展。
2.5 香港展覽應與珠江三角洲範圍之城市建立互動關係。
2.6 香港展覽應加強滲透至年青一代,包括中學及小學。
2.7 展覽主題、開幕、討論會及各項活動之策劃應鼓勵國際專家及一眾相關政府部門、公眾團體、研究組織、非政府組織及各私人機構之間的互動及對話。
3. 展覽地點及活動時間表
3.1 香港展覽將於 2013 年 12 月下旬至 2014 年 3 月舉行。
3.2 香港展覽的活動時間表如下-
活動 | 建議期限 |
第一階段﹕籌劃期 ⮚ 在主辦機構/深圳之間成立籌劃督導小組 ⮚ 物色場地、編製預算及籌款 | 2013 年 1 月 2013 年 1 月至 3 月 |
⮚ 公開徵集策展計劃書 | 2013 年 2 月 |
⮚ 委任策展人 | 2013 年 4 月 |
第二階段﹕行動期 ⮚ 策展人展開行動,籌劃督導小組負責督導 ⮚ 2013 雙年展․香港督導委員會審批 最終的策展計劃書 ⮚ 舉行記者招待會 | 2013 年 4 月至 6 月 2013 年 8 月 2013 年 12 月 |
第三階段﹕展覽期 ⮚ 正式開幕 ⮚ 公開展覽及導賞團 ⮚ 文化及教育活動 | 2013 年 12 月下旬 2013 年 12 月下旬至 2014 年 3 月 2013 年 12 月下旬至 2014 年 3 月 |
3.3 雙年展․香港擬於 2013 年 12 月下旬開幕。
3.4 主辦機構現正與有關方面就場地使用事宜進行磋商。
4 參展資格
4.1. 申請人應是計劃書的策展人。
4.2. 申請人應以個人或團體名義遞交計劃書。
4.3. 團體申請人可以是由香港、內地及海外策展人組成的國際團隊。團體應指定一名核心成員就項目撥款的管理事宜向主辦機構負責。
4.4. 擁有設計及建築展覽策展經驗的申請人將獲優先考慮,但這並非必備條件。申請人需在計劃書列述令主辦機構滿意的證明,以便向主辦機構說明其資格、經驗及圓滿完成項目的能力。
4.5. 申請人可以在展覽中展出本身的作品,但其作品必須是圓滿演繹本項目主題所需。主辦機構不會考慮申請人為主要參展者的計劃書。
4.6. 申請人所提交的建議書必須載有建議參展者的名單。各建議參展者可以是個人、團體或註冊機構。任何參展個人、參展團體的牽頭人士,或參展機構主管(「參展者」)必須年滿 18 歲。
4.7. 策展團體中,最少需有一位或以上成員為本會、香港規劃師學會、香港設計師協會或其他同級認可專業組織的會員/資深會員 (請註明)。
4.8. 最少 35%參展者需為本會、香港規劃師學會或香港設計師協會的會員/資深會員
(請註明)。
4.9. 任何個人、團體或註冊機構均可就本徵集而參與一份以上的計劃書。
5. 策展人的責任
5.1 策展人應列明香港展覽的藝術取向,並與深方主辦單位及其委任的策展人交流意見、資訊及討論,促使兩個展覽發揮協同作用。
5.2 策展人應負責雙年會展場的規劃、設計及管理,並就此提出建議。策展人負責擬備投標文件及監督展場的興建。
5.3 於興建、展覽期內及清理展場期間,策展人應責準備招標文件、申請許可證、監察並保持展場之安全及良好狀況。
5.4 策展人的計劃書應列明按照項目指定經費金額編製的預算,同時調控相關開支和管理交易賬目。
5.5 策展人應與主辦機構安排的顧問及承辦商通力合作,協力處理雙年展所有相關事宜。
5.6 策展人應承擔整體責任以優良水平完成項目。於項目進行期間,策展人的任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5.6.1 展覽
• 引進,徵集、統籌及確定參展者的展覽物品及作品(「展品」)系列;
• 檢查及準備場地,以便佈置展品;
• 協助參展者佈置和修飾所有展品;
• 與場地管理人員聯絡協調,為展品安排電力、照明及其他特別服務供應;
• 協助香港展覽的公共安全認證;
• 於香港展覽舉行期間監察及維護所有展品;
• 負責展品在港深之間的運輸及相關物流安排;
• 安排雙年展的團體導賞遊、研討會及/或其他推廣/文化及教育活動;
• 安排活動以強化項目與珠江三角洲範圍城市間之互動關係;
• 安排活動以抒予至年青一代,包括中學生及小學生;
5.6.2 公關宣傳
[*所有雙城雙年展相關宣傳中都應同時包含對香港建築師學會的宣傳]
• 構思與雙年展的深圳展覽及香港建築師學會互相呼應的香港展覽象徵標誌;
• 與公關公司聯手推動展覽及香港建築師學會相關公共關係事務和宣傳項目;
• 編製香港展覽的中英雙語文稿,包括香港建築師學會目標、策展聲明、參展者
資料、展品說明及其他評論及參考文章;
• 協助撰寫新聞稿及其他宣傳文稿;
• 設計及管理公關宣傳物料的製作事宜,包括海報、單張、邀請卡、橫額及背幕等。設計必須與深圳展覽互相呼應。所有宣傳及印刷品必須最終由主辦機構審批;
• 製作廣告設計;
• 籌備開/閉幕典禮、講座、研討會、工作坊、文化及教育活動以及各與項目相關之活動;
• 聯同所有參展者出席香港展覽的開幕典禮及相關核心活動;
• 提議、聯絡並協助主辦單位邀請本地、內地及海外嘉賓出席開幕典禮、講座、研討會或其他相關活動。
5.6.3 贊助
• 協助主辦機構物色及落實贊助商。接受任何外界贊助前必須先徵取主辦機構的同意;
• 如有需要舉行簡報會向贊助商及準贊助商介紹雙年展。
5.6.4 攝影記錄
• 就雙年展的攝影及錄像剪輯及標籤提供意見,以建立完備的文件檔案庫;
• 在展覽結束後就物色收藏家及收購展品提供意見。
5.6.5 報告及評估
• 在項目進行期間向主辦機構提交中期進度報告,已確定的參展者、展品及活動一覽表須由主辦機構審批;
• 應主辦機構的要求協助安排傳媒、嘉賓及評述家評價雙年展;
• 在項目結束後 1 個月內向主辦機構提交最後報告及經簽署的審核報告正本,內含正式賬目報表,格式與內容均需符合主辦機構的要求。核數師應從主辦機構提供的名單中挑選;
• 在項目完成後與主辦機構舉行正式的檢討簡報會。
註:主辦機構將另聘項目經理及項目主任以協助策展人處理以上職務。
6. 費用及預算
6.1 獲委任的策展人將獲付 600,000 港圓策展費。有關費用包括僱用由最少兩名策展人員及一名設計師組成的工作團隊的費用。
在上述款項中,350,000 港圓來自於創意智優計劃(CreateSmart Initiative) 。建議付款時間如下:
工作階段 | 時間 | 策展費百分比 | 累計總額 |
獲委任為策展人 | 2013年4月 | 30% 或 105,000 港圓 | 105,000 港圓 |
開幕 | 2013 年 12 月 | 40% 或 140,000 港圓 | 245,000 港圓 |
項目完成並提交最後報告 | 2014 年 3 月 | 30% 或 105,000 港圓 | 350,000 港圓 |
與此同時, 主辦機構將聯同策展人為項目籌集更多資金。在籌得相應款項後,另外的 250,000 港圓將增撥入策展費。建議付款時間如下:
工作階段 | 時間 | 策展費百分比 | 累計總額 |
獲委任為策展人 | 2013年4月 | 30% 或 180,000 港圓 | 180,000 港圓 |
開幕 | 2013 年 12 月 | 40% 或 240,000 港圓 | 420,000 港圓 |
項目完成並提交最後報 告 | 2014 年 3 月 | 30% 或 180,000 港圓 | 600,000 港圓 |
6.2 以下開支將由主辦機構向策展人償付,或由主辦機構直接支付(視乎情況適當)。策展人應管理交易賬目及確保不會超出最高預算:
開支項目 | 許可預算 |
裝置展覽場地(包括承建工程、照明、保安、保險、清潔、清拆、清理廢物、牌照及版權申請等) | 680,000 港圓 |
展品(包括所有製作及安裝費用) 此開支乃建基於30項展品的預算,主辦機構歡迎申請人在不超出預算的情況下提議其他展覽方案以涵括更多展品 | 1,960,000 港圓 |
開幕及閉幕典禮佈置 | 168,000 港圓 |
研討會 / 講座 / 工作坊 / 教育及文化活動 | 100,000 港圓 |
公關宣傳(包括公關公司、節目統籌、記者招待會、網站、 | 900,000 港圓 |
印刷品、宣傳廣告、攝影、錄影、剪輯及記錄) | |
邀請嘉賓講者 (包括機票、酒店住宿及本地交通) | 29,600 港圓 |
運輸 (包括展品暫存、本地交通運輸及深圳展品運輸) | 124,000 港圓 |
總額 | 3,962,600 港圓 |
6.3 策展人需遵從贊助機構及展覽場地所訂之一切條款。
6.4 主辦機構歡迎申請人就雙年展提出創新概念,但申請人必須清楚識別及列明對計劃書提及的設備、場地及一切所需物料的任何特定要求,以便在時間及預算方面作出特別安排。
6.5 項目擬定為非牟利活動。
7. 提交計劃書
7.1 有意參與項目的申請人應在以下第 7.3 條註明的截止時間前向主辦機構遞交計劃書。計劃書應以英文及/或中文撰寫,內容包括:
文件格式 | |
策展聲明 | 最多 1 x A4 |
策展人的聯絡資料/履歷 | A4(可用多頁) |
建議展品(最多20項)的名單 | A4(可用多頁) |
預算 | A4(可用多頁) |
活動及展覽內容 | 最多 2 x A3 |
7.2 計劃書應包括展品的名單。策展人將可於獲委任後擴大及/或略為修改參展者名單。有關修改有待主辦機構批准。
7.3 計劃書應放進封口信封,封面註明「2013 城市\建築雙城雙年展․香港展覽」,於 2013 年 3 月 26 日 (星期二) 香港時間下午 3 時正(「截止時間」)或之前送抵主辦機構辦事處(香港銅鑼灣希慎道一號 19 樓)。逾時提交的計劃書恕不接受。
7.4 主辦機構將於 2013 年 2 月 25 日 (星期一) 下午 6:30 在本會會址(香港銅鑼灣希慎道一號 19 樓)舉辦答問環節以解答有意申請之人士對本項目之疑問。如欲出席,xxxxxxxxxx@xxxx.xxx 以登記姓名及聯絡方法。
7.5 主辦機構將邀請入圍申請人在 2013 年 4 月 6 日 (星期六) 會面,進一步討論和說明計劃書。
7.6 主辦機構恕不接受傳真或電郵申請文件。
7.7 主辦機構恕不接受在截止時間後提交的任何計劃書補充資料(除非主辦機構另行邀請)。
7.8 申請人如欲囊括其展品於參展名單內,該展品必須符合並遵從其餘展品的甄選準則。主辦機構將不會考慮以申請人之展品為主之計劃書。
7.9 如任何申請的條款不完全符合及遵守本徵集文件的要求,一律視作無效作廢。
7.10 申請人回應本徵集文件提交任何申請及計劃書,即全面受制於本文條款與規章的專有約束效力。
8. 評估、甄選程序及評選標準
8.1 2013 雙年展․香港督導委員會將代表主辦機構評審所有依照規定在截止時間前遞交的計劃書。主辦機構選任的督導委員會成員將作終論,申請人不得質詢
或反對。
8.2 甄選標準如下:
▪ 計劃書是否達到項目的目標
▪ 計劃書在展示香港、珠江三角洲以及大中華地區其他相關城市及海外的設計、建築及城市發展方面是否有前瞻視野,具評論性及有創意;
▪ 計劃書是否呼應雙年展的雙城處境;
▪ 計劃書的可行性;
▪ 策展人的經驗、專業知識、國際網絡、管理能力及承擔;
▪ 建議展場及雙年展展館的概念及規劃;
▪ 展品的質素及優點,以及參展者完成展品的能力;
▪ 策展人需展示與贊助機構及公眾團體之合作能力;
▪ 主辦機構恕不考慮任何超支計劃書。策展人應將支出控制在預算之內。如有任何超支情況,策展人或相關參展者需承擔額外支出。任何展品如獲外界贊助商資助,其贊助僅限於對該參展者之支持,與政府所批核予本項目之贊助並無任何牽連。
8.3 視乎競爭情況,督導委員會保留權利制訂高於主辦機構認為乃客觀及不抵觸現有尺度的評選標準,以促進甄選所有申請。此等新增的客觀標準不得再修改。
8.4 督導委員會的甄選決定將作終論,任何申請人均無權質疑或提出爭議。
8.5 督導委員會保留權利不接受/考慮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計劃書。
8.6 督導委員會保留權利透過甄選程序選任策展人,但毋須全面採用策展人提交的計劃書的所有建議。
9. 公佈結果及簽訂合約
9.1 主辦機構已訂於 2013 年 4 月完成甄選程序後公佈申請結果。主辦機構保留權利延遲宣佈,並保留最後決定權選任或不選任任何申請人參與項目。
9.2 主辦機構將釐定項目詳情以及成功申請人的相關責任和預算,並會與成功申請人簽訂協議(「協議」)。如主辦機構在簽署協議前要求,成功申請人必須提交修訂計劃書/預算。
9.3 如項目申請人是任何大專院校僱員,必須在簽署協議前提交該校發出的批准書,說明校方批准其僱員以個人名義參與項目。本會不會向大專院校償付任何由此招致的費用。
9.4 主辦機構保留絕對權利拒絕任何其認為不恰當的申請人及取消其資格。
9.5 主辦機構保留絕對權利在其認為恰當的情況下,取消任何申請人的展覽安排。
9.6 不成功的申請人被拒絕、取消資格或申請失敗,或成功申請人的展覽建議被取消,主辦機構概不賠償。
9.7 主辦機構有權攝影、記錄及複製成功申請人的參展作品,以作記錄、展覽、教育或宣傳用途。
9.8 申請人提出申請,必須保證其擁有計劃書的知識產權,並且擁有全權以不帶產權負擔的方式佔管、處理及處置計劃書。
9.9 申請人應就計劃書承擔全責,如有違反申請及協議的條件,則向本會賠償所有相關損失。
10. 處理個人資料
10.1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守則」)第 2.3.3 段規定,如持證人為機構,主辦機構可收集持證人/授權簽署人的身份證號碼,以核實持證人的身份及確定相關的授權。
10.2 主辦機構將使用申請文件所載的個人資料輔助辦理及評選計劃書。申請人如不提供此等資料,將妨礙及阻延申請的評選及結果。
10.3 如申請文件所載的個人資料有所更改,申請人應以書面通知主辦機構,確保主辦機構記存的個人資料時刻準確。主辦機構可在其年報、網站、期刊及其他公關物料公開關於成功項目申請的資料,此外亦可使用此等資料進行內部研究或輔助開發政策。申請人應允許主辦機構公開及使用此等資料,如申請人不願意接收主辦機構或相關機構寄發的宣傳物料,應在提交申請時以書面通知主辦機構。
10.4 為促進計劃書的評審工作,申請人應允許主辦機構向本會理事會成員、督導委員會成員、創意香港、其他政府部門及外界顧問披露申請文件所載的個人資料,以供參考。
10.5 主辦機構具有絕對酌情權隨時安排本會理事會成員、督導委員會成員或顧問評估項目。評估內容將向公眾公開披露,申請人必須接受。
11. 版權
11.1 為促進評估項目申請,申請人現同意授權主辦機構複製及分發申請文件予本會理事會成員、督導委員會成員、創意香港、其他政府部門、外界顧問及涉及申請評審的其他人士,以供參考。
11.2 如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包含其他方/機構擁有版權的物料(包括任何書面、口頭、圖形/影像製作品或其他格式),申請人有責任在事前取得版權所有人書面同意使用,以便主辦機構進行上述的評審工作。
11.3 如申請文件內容包含其他方/機構擁有版權的複製、分發或發行作品或物料等
(包括任何書面、口頭、圖形/影像製作品或其他格式),申請人有責任在事前取得版權所有人書面同意,以便順利推行項目。
11.4 申請人應確保主辦機構不會因接收、檢驗、佔管、處理或存檔其提交之申請文件而違反《2000 年知識產權(其他修訂)條例》或任何相關法例。如申請人不遵守本項規定而導致主辦機構違反任何版權法律,申請人需向主辦機構賠償所有由此招致的損失。
11.5 獲選的申請人應徵取參展者事前同意,授予主辦機構專利費及不可撤回許可權,可由主辦機構隨時酌情行使,以便於主辦機構自設或管理的任何網站複製、上載、儲存及登載項目全部或部份創作內容,或用於非商業推廣活動。
11.6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於其主辦的活動中,播放本項目的選段以作宣傳之用。此外,主辦機構亦有權於學術性及非牟利活動(例如影展等)中播放全套作品(由主辦機構決定該活動是否屬牟利性質)。
11.7 若申請人與參與項目的參展人或/及與主辦機構外的其他單位/人士因該版權協定而起紛爭,一概與主辦機構無關。
12. 《防止賄賂條例》
12.1 香港建築師學會是《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律第 201 章)釋定的「公共機構」,本會所有會員及職員均需遵守關於收受利益的條例。
12.2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律第 201 章)第 4 條,本會任何職員嚴禁獲提供、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申請人應注意及遵守所有關乎其行為的適用規例。
13. 調停及本地仲裁
x徵集文件引起或導致的所有糾紛或爭議,首先應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照調停規則進行調停,如調停人放棄調停或未能解決糾紛或爭議便終止程序,事件應轉介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依照本地仲裁規則透過仲裁解決。
14. 查詢
14.1 在徵集計劃書期間,申請人應定時瀏覽本會網站 xxx.xxxx.xxx 查閱最新消息及公佈。
xx行政事宜請聯絡香港建築師學會秘書處xxx小姐電話: 00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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