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关于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元新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会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贵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对《反馈意见》中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书面回复,同时对烁元新材申请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
现就《反馈意见》有关的问题逐项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相关用语释义与《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一致。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分别列示反馈意见之各小题 |
宋体(不加粗) | 反馈意见问题的回复 |
楷体(加粗) |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 |
x反馈意见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6.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08
7.关于业务收入。 128
8.关于应收款项。 146
9.关于毛利率。 163
10.关于采购及存货。 176
11.关于固定资产。 206
12.关于期间费用。 218
13.其他事项。 234
二、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 274
(一)中介机构事项: 274
(二)信息披露事项: 275
(三)反馈回复事项: 275
(四)其他重要事项: 275
申报文件显示:(1)公司历史上存在 3 次增资、5 次股权转让,股改审计报告存在差异事项;(2)公司股东广饶财金为国有股东,壹号基金为国有私募基金,青岛新风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3)青岛新风设立目的为员工持股;青岛新风、上海默笛斯和东营新风当前均为合伙企业,非员工持股平台,历史上存在代持。
请公司:(1)披露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出资缴纳情况、股改审计报告差异事项的具体内容,说明 2018 年 3 月、2019 年 11 月、2020 年 6 月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验资程序,是否需要确认股份支付,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股改是否具备有效性、合法合规性,公司是否符合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2)披露壹号基金的备案情况及其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情况,说明壹号基金的经营期限、退出及清算期限;说明广饶财金、壹号基金入股公司所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如未取得,是否具备地方政府批准的章程或管理办法并取得有效投资决策文件,是否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说明青岛新风是否需要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将国资、外资批复等文件作为附件上传;(3)青岛新风、上海默笛斯、东营新风当前是否为持股平台,设立的背景、过程、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参与人员的确定标准、在公司或关联方的具体任职情况、人员变动情况、资金来源及出资缴纳情况、税款缴纳情况,是否存在管理模式、服务期限、锁定期限、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等特殊约定;是否需要确认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恰当性;股权代持还原及股东退出的真实有效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代持或利益安排,当前及历史上是否存在股东穿透计算人数超 200 人的情形,是否符合“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对
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披露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出资缴纳情况、股改审计报告差异事项的具体内容,说明 2018 年 3 月、2019 年 11 月、2020 年 6 月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验资程序,是否需要确认股份支付,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股改是否具备有效性、合法合规性,公司是否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1、关于“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出资缴纳情况、股改审计报告差异事项的具体内容”的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股本形成概况”之“(一)历史沿革”中对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出资缴纳情况、股改审计报告差异事项的具体内容分别做补充披露。
于“1、2015 年 1 月,东营xx特前身爱克森新材设立”部分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爱克森新材设立时,各股东所持股份均未实缴。
于“2、2016 年 4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部分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本次转让股权,各转让方均未实缴,股权转让价款为 0 元/股。根据
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博华会验资( 2022)第 0603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青
岛xx特缴纳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于“3、2016 年 4 月,第一次增资及名称变更”部分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根据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博华会验资( 2022)第
0604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公司已收到股
东山东xx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
于“4、2016 年 5 月,第二次增资”部分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根据xxx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博华会验资( 2022)第
0605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已收到
股东青岛xx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
于“5、2016 年 11 月,第三次增资”部分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根据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博华会验资( 2022)第
0606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已收到
股东上海阔宾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于“6、2017 年 3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部分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信诚汇丰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支付山东xx特股权转让款 10,400 万
元,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支付山东xx特剩余价款 1,600 万元。
于“7、2018 年 3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部分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壹号基金于 2018 年 3 月 9 日向信诚汇丰支付股权转让款 10,400 万元。
于“8、2019 年 11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部分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根据信诚汇丰及青岛xx特 2019 年 11 月 10 日签署的《股权抵债协
议书》,青岛xx特以其对信诚汇丰债权抵减支付股权转让款 2,609 万
元;青岛xx特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向信诚汇丰支付了剩余股权转让款
项 2,050 万元。
于“9、2020 年 6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部分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青岛新风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支付青岛xx特股权转让款 3,969 万
元,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支付青岛xx特剩余股权转让款 40 万元;青岛
新风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支付上海阔宾股权转让款 1,055 万元;信诚汇
丰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收到广饶财金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1,055 万元;信
诚汇丰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收到上海默笛斯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1,000 万
元,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收到上海默笛斯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1,000 万
元,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上海默笛斯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款
1,111.195 万元;东营新风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支付青岛xx特股权转让
款 3,640.805 万元;上海阔宾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收到xxx支付的股
权转让款 500 万元,于 2021 年 1 月 7 日收到xxx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455
万元,于 2021 年 1 月 8 日收到xxx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款 100 万元。
于“10、2020 年 10 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部分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会计科目 | 差异金额 | 备注 |
应收票据 | 242,850,316.57 | 已背书未终止确认的票据、重 分类 |
应收账款 | 11,684,289.55 | 跨期调整、重分类 |
应收款项融资 | -79,190,682.92 | 重分类 |
其他应收款 | 40,000,000.00 | 重分类 |
合同资产 | -9,956,112.33 | 重分类 |
存货 | -1,403,040.18 | 跨期调整、对存货成本进行重 算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656.84 | 递延所得税资产重算 |
资产合计 | 203,983,113.85 | |
预收款项 | -113,585.00 | 重分类 |
其他应付款 | 40,113,585.00 | 重分类 |
应交税费 | -1,654,336.21 | 所得税重算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8,420,000.00 | 重分类 |
其他流动负债 | 163,659,633.65 | 已背书未终止确认的票据 |
长期借款 | -18,420,000.00 | 重分类 |
负债合计 | 202,005,297.44 | |
盈余公积 | -185,343.73 | 盈余公积相应变动 |
未分配利润 | 2,163,160.14 | 综合影响 |
股东权益合计 | 1,977,816.41 |
2020 年 7 月 31 日改制时点,原财务报表与新编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差异的具体事项如下:
2、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履行的验资程序
公司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及履行的验资程序如下:
序 号 | 历次股权变动情 况 | 注册资本(万元) | 验资程序 |
1 | 2015 年 1 月,公司 设立 | 1,000 | — |
2 | 2016 年 4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 1,000 | 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博华会验资(2022)第 0603 号”《验 资报告》对注册资本 1,000 万元进行 了审验 |
3 | 2016 年 4 月,第一次增资 | 13,000 | 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博华会验资(2022)第 0604 号”《验 资报告》,对新增注册资本 12,000 万 元进行审验 |
4 | 2016 年 5 月,第二次增资 | 25,000 | 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博华会验资(2022)第 0605 号”《验 资报告》,对新增注册资本 12,000 万 元进行了审验 |
5 | 2016 年 11 月,第三次增资 | 27,000 | “博华会验资(2022)第 0606 号”《验 资报告》,对新增注册资本 2,000 万元进行了审验 |
6 | 2017 年 3 月,第二 次股权转让 | 27,000 | — |
7 | 2018 年 3 月,第三 次股权转让 | 27,000 | — |
8 | 2019 年 11 月,第 四次股权转让 | 27,000 | — |
9 | 2020 年 6 月,第五 次股权转让 | 27,000 | — |
10 | 2020 年 10 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 27,000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 [2020]030031 号)及《验资情况复核说明》(众环专[2021]0300267 号),对整 体变更出资进行了审验 |
3、2018 年 3 月、2019 年 11 月、2020 年 6 月股权转让价格合理,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事项 | 股权变动情况 | 价格及定价依据 | 定价是否合理 |
2018 年 3 月股权转让 | 信诚汇丰将所持 14.81%股权(4,000 万股)转让给壹号基金 | 2.6 元/股;参考上一年预测净利润,10 倍市盈 率,协商定价 | 合理 |
2018 年 3 月、2019 年 11 月、2020 年 6 月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情况如下:
事项 | 股权变动情况 | 价格及定价依据 | 定价是否合理 |
2019 年 11 月股 权转让 | 信诚汇丰将所持 15%股权(4051 万股)转让给青岛xx特 | 1.15 元/股;参考了上一年年末经审计的东营xx特净资产值 | 合理 |
2020 年 6 月股权转让 | ( 1) 信诚汇丰将所持 10.9222% 股权 (2,949 万股)转让给上海默笛斯 | 1.055 元/股;参考 2019 年 12 月 31 为基准日的所有者权益评估值(经广饶县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 | 合理 |
( 2 ) 信诚汇丰将所持 3.7037% 股权 (1,000 万股)转让给广饶财金 | |||
(3)青岛xx特将所持 14.0741%股权 (3,800 万股)转让给青岛新风 | |||
(4)青岛xx特将所持 12.7815%股权 (3,451 万股)转让给东营新风 | |||
( 5 ) 上海阔宾将所持 3.7037% 股权 (1,000 万股)转让给青岛新风 | |||
( 6 ) 上海阔宾将所持 3.7037% 股权 (1,000 万股)转让给xxx |
(1)2018 年 3 月股份转让
2018 年 3 月,信诚汇丰对外部投资者壹号基金转让价格为 2.6 元/股,
价格确定依据为参考 2017 年公司预测的净利润,按 10 倍的市盈率进行估算确定的交易价格。2017 年炭黑市场从年初跌宕起伏转向年末的强势上涨,其价格达到了历史炭黑行业价格的顶峰,同时,受炭黑产业政策及下游汽车轮胎行业的快速发展等有利因素影响,炭黑行业形成了良好的市场预期。因此,基于市场因素综合考虑,转让双方确定了上述转让价格,与公允价值一致,故不构成股份支付。
(2)2019 年 11 月股份转让
由于 2018 年 3 月的股权转让时点距离 2019 年 11 月转让已经过 20 个
月,时间间隔较长。因此,公司未将 2018 年 3 月的转让价格作为 2019 年
11 月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2019 年 11 月 11 日,青信诚汇丰以 1.15 元/股价格转让给青岛xx
特,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参考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
1.12 元确认,原因如下:
A.2019 年炭黑走势相较 2018 年市场波动较大,受煤焦油等原材料高位运行以及汽车行业需求下滑和轮胎贸易摩擦负面预期影响,2019 年炭黑行业毛利率大幅下滑。由于 2019 年度炭黑行业整体不景气,公司业绩较
2018 年度出现大幅下滑,其中营收规模下降 13.27%,盈利水平下降
34.04%。因此 2019 年每股收益相对较低。
B.公司在每次股份转让前基本已将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因此导致在转让时点,账面净资产金额较小,从而使得每股净资产价格较低,接近于每股面值 1 元。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 2018 年末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定价合理,价格公允,故不构成股份支付。
(3)2020 年 6 月股份转让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原股东将部分股权以 1.055 元的价格对外转
让。由于本次股权转让时点距离上次 2019 年 11 月股权转让时点较近,故本次转让公司继续沿用上次股权转让的定价方式。
同时,本次股权转让引入国资股东广饶财金,广饶财金委托山东兴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事务所(普通合伙)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鲁兴业资评字 [2020]206 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9,280.67 万元,折合 1.08 元/股与账面净资产 1.08 元/股一致。
基于上述情况,经转让双方协商,最终以 1.055 元/股作为转让价格,定价合理;本次股权转让所有新增股东均按照同一价格受让,且转让价格与公允价价格接近,故不构成股份支付。
4、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关于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直接股东不存在代持情形。
除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2020 年 6 月新增股东上海默笛斯、青岛新
风、东营新风部分合伙人出资存在代持情况以及 2018 年 3 月股权转让时协议约定壹号基金在投资期间获取固定投资收益,有权向公司委派人员担任董事及财务人员,对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投融资方案享有一票否决权的特殊投资条款外,公司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
截至 2021 年 8 月,公司已完成对代持合伙份额的清理。2020 年 6
月,原涉及壹号基金特殊投资条款内容终止,所签特殊投资条款解除。
5、公司股改具备有效性、合法合规,公司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 月,于 2020 年 10 月完成股份制改造。股份公司设立采用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方式,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的法律程序。
2020 年 7 月 31 日改制时点原财务报表与最新编制的 2020 年 7 月 31
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原财务报表净资产为 326,133,758.81 元,更正后财
务报表净资产为 328,111,575.22 元,净资产增加 1,977,816.41 元。净资产增加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影响公司股本及发起人持股比例。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 [2021]0300268 号)对上述差异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2021 年 9 月 4 日,
公司召开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各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 7 月 31 日股改审计报告差异事项的议案》,就《专项审核报告》中差异的说明以及部分数据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股改相关事项产生实质性影响予以确认。
综上,公司股改合法合规,有效性不受财务报表差异事项影响。满足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相关要求,存续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即 2015 年 1 月起算,符合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二)披露壹号基金的备案情况及其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情况,说明壹号基金的经营期限、退出及清算期限;说明广饶财金、壹号基金入股公司所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如未取得,是否具备地方政府批准的章程或管理办法并取得有效投资决策文件,是否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说明青岛新风是否需要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将国资、外资批复等文件作为附件上传;
1、关于“壹号基金的备案情况及其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的补充披
露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三、公司股权结构”之“(四)股东适格性核查”中对壹号基金的备案情况及其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做如下补充披露:
序号 | 股东名称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私募基金管理 人编号 | 私募基金 备案号 |
1 | 壹号基金 | 鲁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P1061830 | SCQ165 |
壹号基金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情况及其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如下:
2、壹号基金的经营期限、退出及清算期限
根据壹号基金营业执照,其合伙期限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根据壹号基金《合伙协议》,经营期限为合伙企业存续期
间,暂定为 5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算。在经营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可以延长经营期限。每个延长期限为 1 年,最多可延长 2 期。壹号基金在合伙企业 5 年经营期限届满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议对经营期限进行了延长,延长经营期限一年,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
壹号基金原《投资协议》约定其对公司投资的期限为 5 年,投资满 4年后,经与公司协商一致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提前部分或全部退出。2020年 6 月双方签署《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原协议内容终止。目前,壹号基金未就其投资公司单独约定退出及清算期限。
3、广饶财金、壹号基金入股公司所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广饶财金入股公司履行了国有资金评估备案程序,由山东兴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鲁兴业资评字[2020]206 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广饶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广饶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经广饶县政府批准,于 2020 年 7 月出具了同意广饶财金入股公司的批复意见。2021 年 1 月,东营市国资委出具《关于烁元新材国有股东标识管理事项的批复》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因此,广饶财金入股公司履行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根据广饶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广饶优创壹号发展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性质的说明》,壹号基金作为国有出资的合伙企业不作为国有股东认定,投资按市场化运作,不按照国有股权进行管 理,持有烁元公司股份无需确认为国有法人股,无需标注国有股东标识。因此,壹号基金入股公司无需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无需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壹号基金依据其《合伙协议》,就其投资入股公司事项履行了投资委员会集体决策程序。壹号基金入股公司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4、青岛新风设立及投资公司不需要事先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青岛新风于 2020 年 6 月设立,由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
颁发营业执照,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并与 2020 年 6 月投资入股公司。
(1)青岛新风设立无需事先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226 号)》(2020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内容:“为保证《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
条例》的实施,商务主管部门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
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根据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提示信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业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青岛新风设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办理,上述投资信息已同步至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需要事先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2)青岛新风投资入股公司无需事先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根据青岛新风入股公司期间有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9 年版)》以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公司主营业务为炭黑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是橡胶用炭黑,下游客户主要是轮胎企业和橡胶制品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C2661)”。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类行业,亦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准入类和经许可方可准入类行业。青岛新风投资公司按照内资企业对外投资的一般原则管理,不需要事先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核准或备
案。
(三)青岛新风、上海默笛斯、东营新风当前是否为持股平台,设立的背景、过程、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参与人员的确定标准、在公司或关联方的具体任职情况、人员变动情况、资金来源及出资缴纳情况、税款缴纳情况,是否存在管理模式、服务期限、锁定期限、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等特殊约定;是否需要确认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恰当性;股权代持还原及股东退出的真实有效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代持或利益安排,当前及历史上是否存在股东穿透计算人数超 200 人的情形,是否符合“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1、青岛新风、上海默笛斯、东营新风目前为公司的持股平台。设立背景、过程、履行的决策程序、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参与人员的确定标准
持股 平台 | 设立背景 | 参与人员确定标准 | 设立过程、履行的决策程 序、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 |
青岛 | 设立之初系为员工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 | 未制定参与人员确定标准。设立初期参与人员 均为公司员工。后续增 | 由 XXXX XXXXXXX 与x x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起设立。设立及投资入股均履 |
新风 | 份来自老股东青岛贝 | 加的外部人员系因公司 | 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相关决 |
xx及上海阔宾转让 | 还原部分员工与外部人 | 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 | |
员存在的代持关系所致 | 意签署 | ||
东营新风 | 东营新风设立之初系为员工持股及公司人才引进。所持股份来自老股东青岛xx特转让 | 未制定参与人员确定标准。参与人员主要为公司员工及引进人才 | 由xxx、xxx、xx、xxx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发起设立。设立及投资入股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相关决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 致同意签署 |
上海默笛斯 | 上海默笛斯入股系由xxx介绍。所持股份来自老股东信诚汇丰转让 | 未制定参与人员确定标准。参与人员主要为xxx校友、朋友 | 由xxx、xxxx 2020 年 6 月 10 日发起设立。设立及投资入股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相关决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签署 |
青岛新风、上海默笛斯、东营新风目前为公司的持股平台。设立背景、过程、履行的决策程序、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参与人员的确定标准如下:
2、青岛新风、东营新风、上海默笛斯设立以来人员的变动情况
(1)青岛新风设立以来人员变动情况
A.员工入股时期(2020 年 6 月设立—2020 年 12 月)
2020 年 6 月设立时有两名合伙人,分别为 XXXX XXXXXXX、xx,由 XXXX XXXXXXX 担任普通合伙人。
2020 年 7 月,xx退伙;xx、xx、xx、xxx、xx、xxx
等 44 位合伙人入伙。
2020 年 12 月,xxx、xx入伙。
至此,青岛新风初步完成了员工入股及平台搭建。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间,人员未发生人员变动。
B.代持清理时期(2021 年 4 月—2020 年 8 月)
2021 年 4 月,新设新源营创、新汇营创两个持股平台作为青岛新风合伙人,其中新源营创用于公司员工代持份额还原,新汇营创用于外部人员代持份额还原;xxx代持份额清理完毕并退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代持份额清理完毕。同月,xxx、xx、xxx持份额清理完毕;xx、xxx、xx退伙。
2021 年 8 月,xx、xxx、xxx、xxx、xxx、xxx代持份额清理完毕;xx、xx代持份额还原并入伙;xxx、xxxxx;xxxx特入伙。至此,青岛新风代持份额清理完毕。
2021 年 9 月至今,青岛新风未发生人员变动。
(2)新源营创设立以来的人员变动情况
2021 年 4 月设立时有两名合伙人,分别为xxx、xxx,两人委托份额还原至本人持有;xxx为普通合伙人。
2021 年 5 月,xxx、xxx、xxx、xxx、xxx、xxxx
26 名合伙人入伙,将上述 26 人委托代持份额还原至本人持有;xxx、
xxx、xxx、xxx 4 名合伙人入伙。
2021 年 8 月,张月月、xxx两位合伙人入伙。
2021 年 9 月至今,新源营创未发生人员变动。
(3)新汇营创设立以来的人员变动情况
2021 年 4 月设立时有两名合伙人,分别为xxx、xxx,两人委托份额还原至本人持有。xxxx普通合伙人。
2021 年 5 月,xxx、xxx、xxx、xxx等 14 名合伙人入
伙,14 人委托代持份额还原至本人持有;xxxxx为有限合伙人,xxxxx为普通合伙人。
同月,xxx、xxx、xxx、xxx、xxx、xxx 6 名合伙人入伙。
2021 年 8 月,xxx、xx、xxx 3 名合伙人入伙,三人委托代持份额还原至本人所有;xxxxx不再担任普通合伙人、xxx、xxx退伙;xxx入伙,并担任普通合伙人。
2021 年 9 月至今,新汇营创未发生人员变动。
(4)东营新风设立以来人员变动情况
2020 年 6 月设立时有四名合伙人,分别为xxx、xxx、xx、xxx,xxx为普通合伙人。同月,xxx将份额转让至xxx后退出,普通合伙人变更为xxx。
2020 年 12 月,xx、xx、xxxx特、青岛新风入伙。
2021 年 5 月,xxxx受托持有份额转让至xxx本人,xxx入伙;xxx、xxxxx。
2021 年 6 月至今,东营新风未发生人员变动。
(5)上海默笛斯设立以来人员变动情况
2020 年 6 月设立时有两名合伙人,分别为xxx、xxx,xxx为普通合伙人。
2020 年 12 月,上海通和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xx、xxx、xxx、xxx、xx、xxx、观由xx(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
2021 年 4 月,由xxx代持的合伙份额分别还原至xxx、xxx、xxx、xxx、xxxxx持有,xxx、xxx、xxx、xxx、xxx入伙。
2021 年 8 月,xxx将合伙份额转让予xx,并退伙。
2021 年 10 月,xxx将合伙份额转让予上海通和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并退伙。
2021 年 11 月至今,xxxxx未发生人员变动。
3、青岛新风、上海默笛斯、东营新风合伙人税款缴纳情况
各平台人员变动过程中:代持合伙份额均按原出资价格还原至本人持有,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委托合伙份额清理退出以及因个人意愿退伙、减持份额的,以上一年末公司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相关人员均已收到价 款,份额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自行申报缴纳。
4、青岛新风、上海默笛斯、东营新风平台人员在公司或关联方的具体任职情况、资金来源及出资缴纳情况
序 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 (万元) | 资金来源 | 出资实缴完成 时间 | 在公司或关联方的 具体任职情况 |
1 | xxx | 1,98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xx特执 行董事 |
2 | 新汇营创 | 1,020 | 自有资金 | 2021 年 9 月 | —— |
3 | 青岛xx 特 | 580 | 自有资金 | 2021 年 9 月 | —— |
4 | 新源营创 | 548 | 自有资金 | 2021 年 9 月 | —— |
5 | xxx | 37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总经理助理; 青岛xx特监事 |
(1)青岛新风平台人员在公司或关联方的具体任职情况、资金来源及出资缴纳情况如下:
6 | 宋英姿 | 34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10 月 | 公司体系工程师 |
7 | xxx | 25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仓管部长 |
8 | xx | 00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财务总监 |
9 | xxx | 10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监事、行政部 长 |
10 | xxx | 8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销售主管 |
11 | xx | 0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工程技术部长 |
12 | 刘光洁 | 8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采购部长 |
13 | 淳月振 | 8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安环部长 |
14 | 张xx | 0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热电部长 |
15 | xxx | 7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采购主管 |
16 | xxx | 61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业务员 |
17 | 任腾飞 | 6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热电工程师 |
18 | xxx | 6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前财务人员, 现已退休 |
19 | xx | 0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技术服务主管 |
20 | xxx | 0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审计主管 |
21 | 蒋xx | 0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调度主任 |
22 | xxx | 45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热电值班长 |
23 | xxx | 4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电气专工 |
24 | xxx | 35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热电主管 |
25 | xxx | 3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调度主任 |
26 | 马立民 | 3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炭黑主管 |
27 | 孙周全 | 3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证券事务专员 |
28 | xxx | 3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研发员 |
29 | 任霄峰 | 3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研发员 |
30 | xx | 0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总经理助理、 证券事务代表 |
31 | xxx | 0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炭黑部长 |
32 | xxx | 2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研发主管 |
33 | xxx | 2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生产安全员 |
34 | xxx | 0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汽机组长 |
35 | xxx | 2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检验员 |
36 | 崔海峰 | 2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品保主管 |
37 | xxx | 2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研发员 |
38 | xxx | 15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原研发员,现 已离职 |
39 | xxx | 15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研发员 |
40 | xxx | 15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研发计划员 |
41 | xxx | 1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调度主任 |
42 | xx | 0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0 月 | 公司研发部长 |
43 | 郭海龙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原料油班长 |
44 | xxx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包装主管 |
45 | xxx | 0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研发测试员 |
46 | xx | 0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叉车司机 |
序 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来源 | 出资实缴完成 时间 | 在公司或关联方的具 体任职情况 |
1 | xxx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证券法务部员工 |
2 | xxx | 12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业务员 |
3 | xxx | 75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1 年 5 月 | 公司原上海研发中心 负责人,现已离职 |
4 | xxx | 30 | 自有资金 | 2021 年 8 月 | 公司原企管部长,现 已离职 |
5 | xxx | 25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1 年 5 月 | 公司原炭黑生产部 长,现已离职 |
6 | 张月月 | 22 | 自有资金 | 2021 年 8 月 | 公司原人力资源部 长,现已离职 |
7 | xxx | 2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司机 |
8 | xxx | 2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1 年 5 月 | 公司监事、生产总监 |
9 | xxx | 15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安全主管 |
10 | xxx | 15 | 自有资金 | 2021 年 5 月 | 公司安环总监 |
11 | 耿美智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0 月 | 公司技术员 |
12 | xxx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研发员 |
13 | 章阳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研发员 |
14 | xxx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资金管理出纳 |
15 | 封万元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脱硫工 |
16 | xxx | 1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汽机组长 |
17 | xx | 0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设备部长 |
(2)新源营创平台人员在公司或关联方的具体任职情况、资金来源及出资缴纳情况如下:
18 | 于向飞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客服内勤 |
19 | 王萌萌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DCS 中控员 |
20 | 雒军舰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制修班长 |
21 | xxx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发货主管 |
22 | 李英才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研发员 |
23 | xxx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检验员 |
24 | xxx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备品班长 |
25 | xxx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公司包装班长 |
26 | xxx | 8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电工 |
27 | xxx | 5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钳工 |
28 | xxx | 5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电工 |
29 | xxx | 5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制修主管 |
30 | xxx | 0 | x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信息主管 |
31 | 魏xx | 5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采购内勤 |
32 | xxx | 5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行政文员 |
33 | xxx | 5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检验员 |
34 | 侯高潮 | 3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公司生产班长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 (万元) | 资金来源 | 出资实缴完成时间 | 在公司或关联方的具体任职情况 |
1 | xxx | 10 | 自有资金 | 2021 年 8 月 | 公司证券法务部员工 |
2 | xxx | 200 | 自有资金 | 2021 年 5 月 | 无 |
3 | xxx | 14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1 年 6 月 | 无 |
4 | xxx | 60 | 自有资金 | 2021 年 6 月 | 无 |
5 | xxx | 6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山东xx特会计 |
6 | xxx | 5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无 |
7 | xxx | 5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无 |
8 | xxx | 5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无 |
9 | xxx | 5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无 |
10 | 常永光 | 4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无 |
11 | xxx | 40 | 自有资金 | 2021 年 6 月 | 无 |
(3)新汇营创平台人员在公司或关联方的具体任职情况、资金来源及出资缴纳情况如下
12 | xx | 0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8 月 | 山东xx特会计 |
13 | xxx | 0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无 |
14 | 魏海宁 | 3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8 月 | 无 |
15 | xxx | 30 | 自有资金 | 2021 年 6 月 | 无 |
16 | xxx | 00 | x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青岛xx特经理 |
17 | 高玉兰 | 2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0 月 | 无 |
18 | xx | 00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9 月 | 无 |
19 | xxx | 0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无 |
20 | xxx | 2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无 |
21 | 魏海燕 | 2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无 |
22 | xxx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无 |
23 | xxx | 1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9 月 | 无 |
序 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 (万元) | 资金来源 | 出资实缴完成 时间 | 在公司或关联方的 具体任职情况 |
1 | xxx | 7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公司监事、生产总 监 |
2 | 青岛新风 | 1,580 | 自有资金 | 2021 年 1 月 | — |
3 | 青岛xx特 | 1,050.805 | 自有资金 | 2021 年 1 月 | — |
4 | xxx | 300 | 自筹资金 | 2021 年 5 月 | 公司董事会秘书 |
5 | xx | 000 | 自有及自筹 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公司行政司机 |
6 | xx | 00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山东欧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 |
7 | xxx | 200 | 自筹资金 | 2021 年 5 月 | 无 |
8 | xxx | 2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公司总经理助理 |
9 | xx | 00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公司工程技术部长 |
10 | xxx | 10 | 自筹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公司仓管部长 |
(4)东营新风平台人员在公司或关联方的具体任职情况、资金来源及出资缴纳情况如下:
序 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 (万元) | 资金来源 | 出资实缴完成 时间 | 在公司或关联方 的具体任职情况 |
1 | 陆永伟 | 60.5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公司董事 |
(5)上海默笛斯平台人员在公司或关联方的具体任职情况、资金来源及出资缴纳情况如下:
2 | 上海通和 | 948.64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 |
3 | 观由昭泰 (嘉兴) | 968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 |
4 | xx | 000 | 自有资金 | 2021 年 8 月 | 无 |
5 | xxx | 242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无 |
6 | 周云峰 | 145.2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无 |
7 | xxx | 121 | 自有及自筹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无 |
8 | xxx | 121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无 |
9 | 崔兰英 | 96.8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无 |
10 | xx | 00.5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无 |
11 | 崔振军 | 60.5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无 |
12 | 侯立宝 | 12.1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无 |
13 | 唐秀梅 | 6.05 | 自有资金 | 2020 年 12 月 | 无 |
5、关于青岛新风、东营新风、上海默笛斯是否存在管理模式、服务期限、锁定期限、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等特殊约定
特殊 约定 | 内容 |
权益流转 | 合伙人发生丧失主体资格、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经批准处理财产份额及其他合伙人会议认定的情况(以下称 “特殊情形”)时,只能向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其他符合《财产份额管理办法》 约定的合伙人转让其所持财产份额 |
退出机制 | (1)公司上市前,除前述特殊情形外,合伙人不得转让或退还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因特殊情形进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时,按财产份额转让触发情形发生之日,该等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公司价值(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载明的公司所有者权益值)进行计算;其出让的财产份额首先由合伙企业批准的新入伙的合伙人认购,其余部分由其他合伙人自愿认购。二名及以上合伙人自愿认购的,其各自的认购数量由参与认购的合伙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各自原有实际出资比例认购。无合伙人认购或合伙人认购数量之和小于其应出让数量的财产份额,由普通合伙人负责认购,或由合伙企业自筹资金回购 (2)公司上市后锁定期内,合伙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 让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其他符合《管理办法》约定的新入伙的合伙人,但不得转让给合伙企业合伙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合伙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 |
青岛新风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其合伙人新源营创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青岛新风与新源营创分别制定了《财产份额管理办法》,对于青岛新风及新源营创的锁定期限、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进行了约定,具体约定内容如下表所示:
财产份额时,合伙人拥有的财产份额的价值,由转让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因特殊情形进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时,其退出方式与公司上市前因特殊情形退出一致 (3)公司上市后锁定期满后,合伙企业每年确定减持计划,全体合伙人均有权申报在减持计划约定的周期内自愿减持,价格为减持该等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时的实际成交价格减去相应税费;合伙人也可按照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向其他合伙人或第三方转让其全部和部分财产份额,转让价格由相关各方自行商 定。 | |
锁定期限 | 未明确约定锁定期,但约定公司上市前,除发生特殊情形外,合伙人不得转让或退还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公司上市后锁定期内,合伙人 不得转让给合伙企业合伙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
除上述约定外,青岛新风、东营新风、上海默笛斯不存在其他管理模式、服务期限、锁定期限、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等特殊约定。
6、关于是否需要确认股份支付,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恰当
性
2021 年度,部分间接自然人股东(不包括代持还原人员)因代持份额清理及退伙等原因新入股或持股份额变动,相关股东(受让方)入股价格存在低于公司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的情形。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北方亚事咨报字 [2022]第 01-77 号),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股东权益价值为 2.10元/股。基于谨慎性考虑,根据上述人员新增公司股份数量以及评估价格与入股价格的差额,公司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1,867.83 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公司相关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准确、恰当。
7、股权代持还原及股东退出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代持或利益安排
公司最新一次新增股东中,上海默笛斯、青岛新风和东营新风合伙份额存在代持情况,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代持情形。
目前,上海默笛斯、青岛新风和东营新风合伙份额存在代持情况均已解决完毕,代持双方均各自分别签署《财产份额代持解除协议》,合伙份额均由各合伙人真实持有,退出股东均收到相应退出款项,股权代持还原及股东退出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代持
或利益安排。
8、当前及历史上不存在股东穿透计算人数超 200 人的情形,符合“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当前公司股东穿透计算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穿透计算说明 | 穿透后人数 |
1 | 青岛xx特 | 穿透至最终自然人股东 | 4 |
2 | 青岛新风 | 不考虑青岛xx特持有其份额部分的人数,穿 透至最终自然人 | 99 |
3 | 壹号基金 | 已备案私募基金,不穿透 | 1 |
4 | 东营新风 | 不考虑青岛新风、青岛xx特持有其份额部分 人数,穿透至最终自然人 | 8 |
5 | 上海默笛斯 | 穿透至最终自然人、上市公司 | 32 |
6 | xxx | x然人,不穿透 | 1 |
7 | 广饶财金 | 穿透至最终国有出资单位 | 1 |
多平台持股人员重复计算次数剔除 | 8 | ||
合计 | 138 |
考虑公司历史上代持清理过程中代持解除并退出以及其他情形退出的人员 21 人,公司历史上最多时人数为 159 人。
综上,公司当前及历史上均不存在股东穿透计算人数超 200 人的情形,符合“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主办券商回复】
(一)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协议及出资凭证,了解历次股权变动价格,出资缴纳情况。
2、查阅广饶财金鲁兴业资评字[2020]206 号《资产评估报告》,公司历年财务报表,了解公司 2018 年 3 月、2019 年 11 月、2020 年 6 月股权
转让的定价依据。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查看北京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北方亚事咨报字[2022]第 01-77 号),查看核对《股份支付计算表》,分析判断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确认金额的准确性等。
3、查阅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1]0300268 号),了解股改审计报告差异事项的具体内容。
4、查阅“博华会验资(2022)第 0603 号”《验资报告》、“博华会验
资(2022)第 0604 号”《验资报告》、“博华会验资(2022)第 0605 号”
《验资报告》、“博华会验资(2022)第 0606 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30031 号《验资报告》、众环专[2021]0300267 号《验资情况复核说明》,了解公司股权变动中所履行的验资程序。
5、查阅了股改《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0]030204 号),股改《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0]第 01-600 号),股改《验资报告》
(众环验字[2020]030031 号)、股改《验资情况复核说明》(众环专字 [2021]0300267 号),《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公司创立大会、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了解股改过程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6、查阅青岛新风、新源营创、新汇营创、东营新风、上海默笛斯工商档案,查阅各合伙人访谈记录,查看各合伙人签署的《财产份额代持解除协议》,查阅各合伙人的资金流水,查阅公司及各股东的工商档案、各股东资金流水。查阅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访谈记录,了解青岛新风、新源营创、新汇营创、东营新风、上海默笛斯设立的背景、过程、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了解参与人员的确定标准、了解各合伙人的资金来源。查阅各持股平台
《合伙协议》及青岛新风、新源营创《合伙份额管理办法》,了解是否存在管理模式、服务期限、锁定期限、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等特殊约定的情况,了解历次股权变动关于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
7、查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了解壹号基金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查看壹号基金《合伙协议》、《营业执照》,了解
其经营期限、退出及清算期限。查阅壹号基金有关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8、查阅广饶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广饶优创壹号发展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性质的说明》、壹号基金《合伙协议》、投委会决议,广饶财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东营市国资委《关于烁元新材国有股东标识管理事项的批复》等文件材料,查看广饶财金、壹号基金工商档案、访谈记录,了解广饶财金、壹号基金入股公司所履行的程序。
9、商务部官网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226
号)》(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查看《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查阅青岛新风《营业执照》、工商档案,了解青岛新风设立及投资公司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核准或备案的情况。
10、查阅公司花名册,查阅青岛新风、上海默笛斯、东营新风工商档案及出具的调查表、各合伙人访谈记录,了解各合伙人任职情况,人员变动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
1、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股本形成概况”之“(一)历史沿革”中对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出资缴纳情况、股改审计报告差异事项的具体内容分别做补充披露。
2、公司历次股权变动中,设立出资、历次增资及股改履行了验资程序。
3、2018 年 3 月、2019 年 11 月、2020 年 6 月股权转让价格合理,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4、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直接股东不存在代持情形。上海默笛斯、青
岛新风、东营新风代持情形已清理解除完毕,与壹号基金相关的特殊投资条款已经终止。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
5、公司股改具备有效性、合法合规,公司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6、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三、公司股权结构”之“(四)股东适格性核查”中对壹号基金的备案情况及其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做相关补充披露。
7、壹号基金在合伙企业 5 年经营期限届满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决议对经营期限进行了延长,延长经营期限一年,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
8、广饶财金入股公司履行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壹号基金入股公司无需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无需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壹号基金入股公司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9、青岛新风设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无需事先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核准或备案。青岛新风投资公司按照内资企业对外投资的一般原则管理,不需要事先取得商务部门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10、除青岛新风与新源营创对于公司 A 股上市不同阶段相关的锁定期限、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进行了约定外,青岛新风、东营新风、上海默笛斯不存在其他管理模式、服务期限、锁定期限、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等特殊约定。
11、公司股权代持还原及股东退出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 议,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代持或利益安排。当前及历史上不存在股东穿透计算人数超 200 人的情形,符合“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12、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相关人员新增公司股份数量以及评估价格与入股价格的差额,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1,867.83 万元,并计入
管理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公司相关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准确、恰当。
【律师回复】
律师核查情况详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关于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核查情况详见《关于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申报文件显示,公司属于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要产品为炭黑。请公司说明:(1)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
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
(2)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公司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3)公司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的项目,并已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4)公司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公司的已建、在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5)报告期内公司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的变化情况,及产能的具体计算方法;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超出环评批复产能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数量、比例,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后续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6)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7)公司是
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8)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公司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请主办券商对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上述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生产经营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1)所属行业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公司主营业务为炭黑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是橡胶用炭黑,下游客户主要是轮胎企业和橡胶制品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C2661)”。
国家制定的与公司所属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实施时间/最 新修订时间 | 文件名称 | 发文单位 | 相关内容摘要 |
1 | 2021-01-27 | 《鼓励外商投资 产 业 目 录 (2020 年版)》 | 国 家 发 改委、商务部 | “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被列入多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白炭黑(粒径<100nm)”被列入全国鼓 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2 | 2020-11-27 | 《 橡 胶 行 业 “十四五”发展规划指导纲要》 | 中 国 橡 胶工业协会 | “十四五”产量预测目标为炭黑 608 万吨、白炭黑 175 万吨;实现智能制 造,完成 2-3 个系列绿色轮胎专用炭黑的产业化开发,针对炭黑尾气锅炉产生的废气进行高效、投资少、运行费用低的脱硫、脱硝处理技术,对现有生产装置中核心设备如反应炉,耐 |
火材料等关键技术加强研发与应用, | ||||
实现炭黑核心技术专利 2-3 项;行业 |
序号 | 实施时间/最 新修订时间 | 文件名称 | 发文单位 | 相关内容摘要 |
内可推广、可复制的智能化设备、节能产品和先进工艺不少于 5 项,通过科技投入,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升级,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实现行业可持 续发展。 | ||||
3 | 2019-10-30 | 《产业结构调整 指 导 目 录 (2019 年本)》 | 国 家 发 改委 | “十一、石化化工:15、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巨型工程子午胎(49 吋以上),低段面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航空轮胎、农用子午胎及配套专用材料和设备生产,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列入鼓励类; “1.5 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 列入淘汰类。 |
4 | 2017-12-05 | 《关于促进石化产业绿色发展 的 指 导 意见》 | 国 家 发 改委、工信部 |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环保、绿色生产生活的需要,围绕汽车、轨道交通、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关键领域,重点发展高性能树脂、特种橡胶及弹性体、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功能 性膜材料……” |
5 | 2017-01-25 | 《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工信部、商务部、科技部 | “开发再生橡胶绿色化、智能化、连续化成套设备,研发工业连续化整胎热裂解技术装备,推广连续密闭再生胶生产、负压裂解等技术,扩大改性沥青、高强力再生胶、高品质炭黑等 产品推广应用。” |
6 | 2015-05-08 | 《 中 国 制 造 2025》 | 国务院 | 提出“以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特种无机非金属材料和先进复合材料为发展重点,加快研发先进熔炼、凝固成型、气相沉积、型材加工、高效合成等新材料制备关键技术和装备,加强基础研究和体系建设,突破产业化制备瓶颈。积极发展军民共用特种新材料,加快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促进新材料产业军民融合发展。高度关注颠覆性新材料对传统材料的影响,做好超导材料、纳米材料、石墨烯、生 物基材料等战略前沿材料提前布局 |
序号 | 实施时间/最 新修订时间 | 文件名称 | 发文单位 | 相关内容摘要 |
和研制。加快基础材料升级换代。” | ||||
7 | 2015-03-24 | 《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 | “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对煤炭、石油、有色、建材、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和稀土等战略资源行业的生产企业进行准入公告。” “在工业领域,加快制修订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船舶等行业节能标准,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完善燃油经 济性标准和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 |
8 | 2011-06-23 |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度)》 | 国 家 发 改委 、 科 技部 、 工 信部 、 商 务部、知识产权局 | 将“低碳、节能、安全、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制造技术,异戊橡胶、杜仲橡胶生产技术及装备,新型环保、节能、高性能纤维(金属)骨架材料,5 万吨/年节能、低耗、环保、高性能软质新工艺炭黑,高性能、低能耗特种炭黑,低耗、低排、绿色、高性能橡胶助剂。”列入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 化重点领域。 |
9 | 2010-09-15 | 《轮胎产业政 策》 | 工信部 | 提出“鼓励发展环保型橡胶助剂和专 用炭黑、白炭黑等原料”。 |
10 | 2009-04-03 | 《关于开展原材料工业技术改造重点专项 工作的意见》 | 工信部 | 确定高性能橡胶助剂是当前原材料工业技术改造的 19 个重点专项之一。 |
依据上述产业支持政策或产业发展规划,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布局。
(2)公司生产经营纳入当地产业规划布局
公司位于广饶经济开发区内,炭黑产品为开发区内橡胶轮胎生产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之一,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及用地规划。
广饶经济开发区始建于 1992 年。2006 年 3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2006 年第 16 号公告确定广饶经济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2007 年,广饶县人民政府批准扩大开发区范围,规划总面积为 23.89km²。2008 年 10 月,原山东省环保局以鲁环审[2008]224 号文出具了规划环评审查意见。
2014 年,广饶经济开发区进行了规划调整,委托编制了规划环评并取得原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山东广饶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 [2014]79 号)。根据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调整后规划面积 38.5km²,产业定位为石油化工、精细化工、橡胶轮胎、机械制造、信息电子、精纺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和高尖端产业。
2、生产经营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1)公司现有 6 条炭黑生产线,其中 2 条年产 4 万吨生产线、3 条年产 2 万
吨生产线和 1 条年产 1.5 万吨生产线,设计总产能为 15.5 万吨/年(包括特种炭
黑 3.8 万吨/年)。生产的炭黑可做子午轮胎专用炭黑,造粒工艺均为湿法造粒,尾气综合利用效率高。因此公司炭黑生产经营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中“(四)石化化工,第 9 条,
1.5 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生产装置”,视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及《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等规范性文件,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主要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
(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等 16 个行业。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涉及上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综上,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公司主要产品为炭黑,现有年产 15.5 万吨共 6 条湿法造粒炭黑生产线,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分类,不属于落后产能。
(二)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
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公司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
经对比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 年版)》以及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公司生产产品为炭黑,不属于前述文件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范围。
(三)公司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项目,并已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于 2021 年 10 月发布的《重点区域 2021-2022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环办便函〔2021〕401 号,以下简称“方案”),公司所处地理位置(山东省东营市)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根据“方案”附件《山东省东营市 2021-2022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措施任务表》,公司不存在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公司 2020 年、2021 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 A 级企业”。A 级企业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的情况下其要求为“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不受限产政策限制,其余等级在不同预警下均有不同程度的限产要求。
公司生产消耗能源种类主要为炭黑油、蒽油、乙烯焦油和天然气,不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生产经营过程中亦不使用煤炭,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规定。
综上,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虽然处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但是公司生产项目均不使用煤炭,不存在耗煤项目,无需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四)公司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公司的已建、在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1、公司现有工程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不存在未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公司现有工程均已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取得环评批复。已建项目均在环
评批复范围内开展建设,并在竣工后履行环保验收程序,取得环保验收合格文件。依据环评批复要求,已建项目配备了尾气除尘及脱硫脱硝装置、污水处理池(站)等有效的污染物处理装置和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环保要求委托拥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理固体废弃物,日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均能够达标排放。根据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广饶县分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颁发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 号)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或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6 号)规定,“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公司已建产能项目均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因此项目环评文件无需包含污染物总量替代削减方案。公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及环评批复中均明确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内容,且公司所有已建项目在竣工后均已完成环保验收程序,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环评批复文件中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范围。
综上,公司现有工程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不存在未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的情形。
2、公司的已建、在建项目均履行了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1)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履
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的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进度 | 项目备案文号 | 项目 环评文号 | 是否通过环保验收 |
1 | 4 万吨/年炭黑项目 | 已建 | 东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50006 号备案证明 | 广环发 [2002]54 号 | 是 |
2 | 3.5 万吨/年湿法造粒炭黑改造项目 | 已建 | 鲁经贸改备[2006]033号 | 东环发 [2006]26 号 | 是 |
3 | 8 万吨/年湿法炭黑扩产及尾气综合利用项 目 | 已建 | 山东省建设项目 1005700128 | 东环审 [2012]74 号 | 是 |
4 | 备用脱硫及湿电除尘项目 | 已建 | 2017-370523-77-03- 005112 | 广环建审 [2017]038 号 | 是 |
5 | 锅炉烟气及排水系统环保提标工程项目 | 已建 | 2018-370523-77-03- 048836 | 广环建审 [2018]106 号 | 是 |
6 | 尾气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 已建 | 2020-370523-26-03- 020494 | 东环广分建审 [2020]42 号 | 是 |
7 | 炭黑尾气余热利用项目 | 已建 | 2101-370523-04-01- 662115 | 东环广分建审 [2021]14 号 | 是 |
8 | 地表水转换及污水处理提标项目 | 已建 | 2019-370523-04-01- 723865 | 东环广分建审 [2021]56 号 | 是 |
9 | 烁元新材上海研发中心项目 | 在建 | 2104-310114-07-01- 161303 | 沪 114 环保许管[2021] 154 号 | 未到该阶段 |
10 | 低温余热回收节能项目 | 在建 | 2204-370523-04-01- 556855 | 不适用 | 不适用 |
11 | 脱硫浆液余热回收利用项目 | 在建 | 2210-370523-89-01- 836352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公司建设项目均已履行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并完成环保验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报告期内公司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的变化情况,及产能的具体计算方法;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超出环评批复产能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数量、比例,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后续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的变化情况,及产能的具体计算方法
(1)报告期内,公司产能、产量和产能利用率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指标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产能(吨) | 77,500.00 | 155,000.00 | 155,000.00 |
产量(吨) | 73,200.92 | 157,377.60 | 161,916.16 |
产能利用率 | 94.45% | 101.53% | 104.46% |
(2)公司已建产能 15.5 万吨/年,未有在建产能项目,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公司目前共有 6 条湿法造粒炭黑生产线,产能具体计算如下:
生产线 | 国标产品 设计产能(吨) | 特种产品 设计产能(吨) | 条线产能小计 (吨) |
1#生产线 | 17,150 | 2,850 | 20,000 |
2#生产线 | 12,000 | 8,000 | 20,000 |
3#生产线 | 10,000 | 5,000 | 15,000 |
4#生产线 | 14,000 | 6,000 | 20,000 |
5#生产线 | 40,000 | 0 | 40,000 |
6#生产线 | 24,000 | 16,000 | 40,000 |
合计 | 117,150 | 37,850 | 155,000 |
注:① 1#生产线:设计运行时间 8,000 小时/年。国标产品生产时间占比约 80%,日产量约 65 吨(折合单位时间产能为 2.708 吨/小时),年设计产能为 17,150 吨;特种产品生产时间占
比约 20%,日产量约 41 吨(折合单位时间产能为 1.708 吨/小时),年设计产能为 2,850 吨。
条线产能小计 20,000 吨。
② 2#生产线:设计运行时间 8,000 小时/年。国标产品生产时间占比约 55%,日产量约 65 吨(折合单位时间产能为 2.708 吨/小时),年设计产能为 12,000 吨;特种产品生产时间占
比约 45%,日产量约 54 吨(折合单位时间产能为 2.242 吨/小时),年设计产能为 8,000 吨。
条线产能小计 20,000 吨。
③ 3#生产线:设计运行时间 8,000 小时/年。国标产品生产时间占比约 60%,日产量约 48 吨(折合单位时间产能为 2.00/小时),年设计产能为 10,000 吨;特种产品生产时间占比
x 40%,日产量约 40 吨(折合单位时间产能为 1.667 吨/小时),年设计产能为 5,000 吨。条
线产能小计 15,000 吨。
④ 4#生产线:设计运行时间 8,000 小时/年。国标产品生产时间占比约 65%,日产量约 65 吨(折合单位时间产能为 2.708 吨/小时),年设计产能为 1,4000 吨;特种产品生产时间占
比约 35%,日产量约 51 吨(折合单位时间产能为 2.12 吨/小时),年设计产能为 6,000 吨。
条线产能小计 20,000 吨。
⑤ 5#生产线:设计运行时间 8,000 小时/年。日产量约 120 吨(折合单位时间产能为 5.00
吨/小时),全部生产国标产品,年设计产能为 40,000 吨。
⑥ 6#生产线:设计运行时间 8,000 小时/年。国标产品生产时间占比约 50%,日产量约
135 吨(折合单位时间产能为 5.625 吨/小时),年设计产能为 24,000 吨;特种产品生产时间
占比约 50%,日产量约 103 吨(折合单位时间产能为 4.286 吨/小时),年设计产能为 16,000
吨。条线产能小计 40,000 吨。
以上各条产线的单位时间产能差异,主要是由炉头设计、工艺技术流程和设计产品型号等差异造成,其中 1-4#生产线为单炉头设计,5-6#生产线为双炉头设计。
2、报告期内存在超出环评批复产能的情形,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也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后续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
(1)报告期内存在超出环评批复产能的情形。2020 年超出设计产能的数量是 6,916.16 吨,超出比例 4.46%;2021 年超出设计产能的数量是 2,377.60 吨,超出比例 1.53%。
从产品结构上分析已建项目设计产能,报告期内的产能利用率变化具有合理性。公司国标产品的设计产能约为 11.7 万吨/年,特种炭黑的设计产能约为 3.8 万吨/年,但是生产线基本上是通用的,既能生产国标产品又能生产特种产品,只是工艺处理有差异,国标产品的油耗小、反应时间短,特种产品的油耗大、反应时间长,因此产品结构的差异造成实际生产中产能是有弹性的(生产线每年运行 8,000 小时,若多生产国标产品则实际产能将大于 15.5 万吨;若多生产特种产品则实际产能将小于 15.5 万吨)。报告期内,2020 年实际生产的国标产品相对比较多(约 12.4 万吨),而生产的特种产品相对较少(约 3.4 万吨),结果表现为计算出的产能利用率要高于 100%;而 2022 年上半年则相反,生产的国标产品相对较少(约 5.2 万吨),而生产的特种产品相对较多(约 2.1 万吨);2021 年生产的国
标产品(约 11.8 万吨)和特种产品(约 3.9 万吨),与设计产能接近。因此,产能利用率略高于 100%。
(2)2020 年和 2021 年公司产能利用率虽然超过 100%,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 30%及以上的”,公司报告期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104.46%、101.53%和 94.45%,不属于重大变动。
(3)根据公司的废水、废气在线监测数据、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2020年及 2021 年各污染物的排放均符合相应的标准,废水及废气排放总量均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4)根据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广饶县分局 2022 年 8 月出具的证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超出环评批复产能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六)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未受到环保领域相关处罚,也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广饶县分局 2022 年 8 月出具的证明文件,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北京国环中宇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9 月出具的《烁元新材
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尽职调查报告》,核查时段为 2019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共计 42 个月。本次环保核查的结论如下:公司外部环境情况、产业用地规划、环保备案审批手续等均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等均通过验收,未发现公司居民投诉和环境纠纷问题,不存在环保处罚情形。
(七)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八)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公司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1、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均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和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要求
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均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已建项目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5 号),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公司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一万吨标准煤以上,属于东营市重点用能单位。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安装了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向东营市发改委报送《重点企业用能情况表》、向东营市统计局报送《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情况统计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任务。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 2018-
2020 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90 号)的要求,公司已建产能项目都已经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了能耗评定工作,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A.公司已建产能(6 条生产线共计 15.5 万吨产能)项目建设(备案)时间较早,当时尚无需实施节能审查的相关规定。2022 年 10 月 17 日,广饶县发展
和改革局出具《情况说明》“公司 4 万吨/年炭黑项目于 2003 年 3 月 25 日备案、
3.5 万吨/年湿法造粒炭黑改造项目于 2006 年 4 月 28 日备案、8 万吨/年湿法炭黑扩产及尾气综合利用项目于 2010 年 7 月 13 日备案…,因 2010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当时没有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具体规定,不需要办理节能审查(备案)手续。”
B.公司“备用脱硫及湿电除尘项目”、“锅炉烟气及排水系统环保提标工程
项目”均不涉及新增能源消耗、“地表水转换及污水处理提标项目”年综合能耗低于 1000 吨标准煤,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18]93 号),上述三个项目均不需要进行单独节能审查。
C.公司“尾气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对汽轮机、凝汽机、余热回收等进行综合技术改造)和“炭黑尾气余热利用项目”(建设一套 10MW 自备余热发电机组),属于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山东省发改委印发的《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鲁发改[2021]491 号)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形成能源和煤炭消费压减量,因此满足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在建项目
A.“烁元新材上海研发中心项目”的年度能耗总量约为 18 吨标准煤,不属于《上海市关于抓紧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分解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8]2 号]要求的实施范围,项目能耗强度也远低于同行业能效指标,因此项目满足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已取得项目备案和环评批复。由于项目能耗水平较低,不属于需要节能审查的建设项目,无需节能审查。
B.“低温余热回收节能项目”(新建 110 吨/年的烟气冷凝器系统,提高蒸汽 利用效率)和“脱硫浆液余热回收利用项目”(新建 3,300m³/小时循环量的浆液 换热装置)属于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山东省发改委印发的《山 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鲁发改[2021]491 号)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形成能源和煤炭消费压减量,因此满足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公司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项目 | 折算系数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 | 2020 年 |
原料油(吨) | 1.1429 | 133,339.78 | 282,451.05 | 285,625.51 |
①折标煤(吨) | 152,394.03 | 322,813.31 | 326,441.40 | |
柴油(吨) | 1.4571 | 24.31 | 51.38 | 46.96 |
(1)公司生产所消耗能源主要为原料油(炭黑油、蒽油和乙烯焦油)、天然气、柴油、电力和余热余压(蒸汽、热力)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能源的消耗情况如下:
②折标煤 | 35.42 | 74.87 | 68.43 | |
天然气(万立方米) | 13 | 15.86 | 61.51 | 0.00 |
③折标煤(吨) | 206.18 | 799.63 | 0.00 | |
用电量(万千瓦时) | 1.229 | 2,628.09 | 7,049.99 | 1,739.37 |
④折标煤(吨) | 3,229.92 | 8,664.44 | 2,137.69 | |
余热余压(百万千焦) | 0.0341 | 353,885.23 | 927,924.97 | 234,599.77 |
⑤折标煤(吨) | 12,067.49 | 31,642.24 | 7,999.85 | |
能源消耗总量 ⑥(吨标准煤) | ⑥=①+② +③+④+ ⑤ | 167,933.04 | 363,994.49 | 336,647.37 |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 (发电量) | 1.229 | 3,731.20 | 9,783.61 | 2,473.51 |
⑦折标准煤 | 4,585.64 | 12,024.06 | 3,039.94 | |
回收利用(余热余压) | 0.0341 | 886,927.05 | 1,736,505.84 | 1,006,372.13 |
⑧(吨标准煤) | 30,244.21 | 59,214.85 | 34,317.29 | |
可抵减能源消费量 ⑨(吨标准煤) | ⑨=⑧+⑦ | 34,829.85 | 71,238.91 | 37,357.23 |
综合能耗总量 ⑩(吨标准煤) | ⑩=⑥-⑨ | 133,103.19 | 292,755.58 | 299,290.14 |
产量(吨) | - | 73,200.92 | 157,377.60 | 161,916.16 |
单位产量能耗 (吨标准煤/吨炭黑) | ⑩/产量 | 1.82 | 1.86 | 1.85 |
注:(1)原料油:折算吨标煤公式=消耗量*折标系数(吨*1.1429)
(2)天然气:折算吨标煤公式=消耗量*折标系数(万立方米*13)
(3)柴油:折算吨标煤公式=消耗量*折标系数(吨*1.4571)
(4)电力:折算吨标煤公式=消耗量*折标系数(万千瓦时*1.229),其中电力消耗量=自产自用电量+外购国网电量。
(5)余热余压:折算吨标煤公式=消耗量*折标系数(百万千焦*0.0341),其中余热余压消耗量为产电耗用的余热余压。
(6)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电力)为我公司电力生产量,折算吨标煤计算公式同注释(4);
(7)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外供蒸汽量折算的余热余压量(吨*2.9)+外供热力折算的余热余压(1 吉焦=1 百万千焦)+产电量折算的余热余压量(万千瓦时*1.229/0.38/0.0341),折算吨标煤计算公式同注释(5)。
上述指标中,(1)-(5)项是工业生产投入指标,为能源消耗量;(6)-(7)项是能源转换与回收利用指标,可抵减能源消费量。
由上表可知,公司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生产炭黑的单位综合能耗值分别为 1.85、1.86 和 1.82(吨标准煤/吨),低于炭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GB29440-2012)中的炭黑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 2.4 吨标准煤/吨,也低
于炭黑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1.99 吨标准煤/吨。
(2)根据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公司安装了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向东营市发改委报送《重点企业用能情况表》、向东营市统计局报送《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情况统计表》,按要求完成企业能耗评定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炭黑的单位综合能耗值为 1.82-1.86(吨标准煤/吨),低于炭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GB29440-2012)中的炭黑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 2.4 吨标准煤/吨,也低于炭黑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1.99 吨标准煤/吨,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方向,因此满足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综上,公司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主办券商回复】
(一)核查程序
1、关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
主办券商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20 年版)》等与公司主营业务与产品相关的产业支持政策或产业发展规划文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所处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与规划等;
(2)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清单,查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文件对落后和过剩产能的相关规定,并与公司业务与产品、生产工艺装备等进行比对,确认公司主要产品炭黑及相关生产线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3)查阅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 年版)》以及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比对公司产品是否属于上述名录;
(4)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的相关规定,
查阅《重点区域 2021-2022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
(环办便函[2021]401 号)中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比对重点防治区域名单中是否涉及公司经营所在地;以及,比对附件《山东省东营市 2021-2022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措施任务表》中是否涉及公司的分解任务;
(5)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线运营过程并访谈公司相关人员,确认公司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不涉及煤炭。
2、关于公司环保事项的情况
主办券商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文件等,查阅公司的排污许可证;
(2)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废气、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查阅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废水、噪声、无组织废气检测报告等,与环评批复文件及排污许可证范围进行比对,查阅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尽职调查报告》;
(3)查阅公司取得的当地主管部门关于环保情况的合规证明文件,确认公司报告期内无环保相关行政处罚及环保相关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等事项;
(4)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文件,公司所建设生产线产能及产量均在原有环评批复文件范围内,超产能生产的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通过公开网络检索的方式查询公司主管环保部门等相关网站,确认公司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3、关于公司节能要求的情况
主办券商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查阅广饶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情况说明》和当地主管部门的节能审 查意见等相关文件,确认公司各已建生产项目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要求;
(3)查询公司向东营市发改委报送的《重点企业用能情况表》、向东营市统计局报送的《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情况统计表》,确认公司作为重点用能单位,能够落实所在地的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4)根据《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情况统计表》,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的实际能源消耗量,查阅炭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GB29440-2012)等文件;
(5)通过网络检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公司经营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网站,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能源消费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公司主要产品为炭黑,生产经营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分类,不属于落后产能;
2、公司主要产品炭黑,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范围;
3、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但是公司生产过程不使用煤炭,不存在耗煤项目,无需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4、公司现有工程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不存在未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的情形;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均已履行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并完成环保验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报告期内,公司的设计产能 15.5 万吨/年,2020 年和 2021 年产能利用率超过 100%,存在超出环评批复产能的情形,但是不属于重大变动;超出环评批
复产能生产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公司正在筹备新建产能项目,拟建项目正在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流程,并已经取得项目备案和环评批复。
6、公司最近 24 个月未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7、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8、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均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公司现有生产项目均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要求,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律师回复】
律师核查情况详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关于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申报文件显示:(1)公司 2016 年从山东xx特收购 1-4 号、5-6 号炭黑生产线所属设备、人员及债务;(2)山东xx特资不抵债,为避免股权被查封冻结的风险,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信诚汇丰;(3)信达资产与公司存在未决诉讼。
请公司:(1)补充说明公司 2016 年资产收购评估假设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恰当性、定价公允性。(2)说明山东xx特、信诚汇丰、上海阔宾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技术等资源要素方面与上述主体的分开情况,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性,是否与山东xx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输送关系,是否实际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3)说明山东xx特向公司出售资产、转让公司股权等行为是否影响其清偿能力,是否构成恶意逃避债务,是否可能导致债权人向公司进行追偿,是否影响资产重组的效力。(4)说
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预计的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是否构成公司申请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1),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2)至(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一)补充说明公司 2016 年资产收购评估假设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恰当性、定价公允性。
公司 2016 年资产收购评估系由山东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鲁兴业评字(2016)071 号”《山东xx特化工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和“鲁兴业评字(2016)072 号”《山东xx特化工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书”),并由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方亚事咨评字[2021]第 01-047 号”《鲁兴业评字(2016)071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复核报告》和“北方亚事咨评字[2021]第 01-048 号”《鲁兴业评字(2016)072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复核报告》(以下简称“评估复核报告”)。
1、2016 年资产收购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根据评估复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缺少评估假设部分,但是在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法律效力部分对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继续使用假设和公开市场假设进行了说明。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2、评估方法的恰当性
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根据委估资产的具体情况,参照国家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评估目的,采用了成本法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复核报告,由于本次评估复核涉及的评估范围为山东xx特进行资产重组的相关资产、负债,较难获取到与上述资产重组规模、业务类型、经营形
式相似的案例且未来收益不确定性较大,不宜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复核。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 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 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故采用成本法具有合理性。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目的是为公司资产重组事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适当,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3、定价的公允性
1-4 号炭黑生产线所属设 | 账面价值 (万元) | 资产评估报告书结果 (万元) | 评估复核报 告结果(万元) | 增值率 1(%) | 增值率 2(%) |
备、人员及 债务 | A | B | C | D=(B-A) /A*100% | E=(C-A) /A*100% |
非流动资产 | 4,491.64 | 4,517.92 | 4,559.25 | 0.59 | 1.51 |
其中:固定资 产 | 4,491.64 | 4,517.92 | 4,559.25 | 0.59 | 1.51 |
流动负债 | 907.16 | 907.16 | 907.16 | ||
净资产 | 3,584.48 | 3,610.76 | 3,652.09 | 0.73 | 1.89 |
5-6 号炭黑生产线所属设备、人员及债务 | 账面价值 (万元) | 资产评估报告书结果 (万元) | 评估复核报告结果(万 元) | 增值率 1(%) | 增值率 2(%) |
A | B | C | D=(B-A) /A*100% | E=(C-A) /A*100% | |
流动资产 | 476.08 | 472.30 | 483.35 | -0.79 | 1.53 |
非流动资产 | 20,454.66 | 20,571.42 | 20,714.27 | 0.57 | 1.27 |
其中:固定资 产 | 20,454.66 | 20,571.42 | 20,714.27 | 0.57 | 1.27 |
流动负债 | 652.13 | 652.13 | 652.13 | ||
净资产 | 20,278.61 | 20,391.59 | 20,545.49 | 0.56 | 1.32 |
公司 2016 年资产收购定价及相关评估值及评估结果如下:
综上,资产评估报告书结果和评估复核报告结果显示资产收购增值率极低。公司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书结果,决定将购买“1-4 号炭黑生产线所属设备、
人员及债务”和“5-6 号炭黑生产线所属设备、人员及债务”的交易对价分别定为含
税价格 3,584.48 万元和含税价格 20,278.61 万元,价格公允。
(二)说明山东xx特、信诚汇丰、上海阔宾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技术等资源要素方面与上述主体的分开情况,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性,是否与山东xx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输送关系,是否实际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1、山东xx特、信诚汇丰、上海阔宾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1)山东xx特、信诚汇丰、上海阔宾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名单
山东xx特股东为xxx、东营xx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特投资”)、信诚汇丰;信诚汇丰股东为山东xx特、xxx。其中xx特投资股东为xxx、信诚汇丰。山东xx特、信诚汇丰、xx特投资三者嵌套持股,实际控制人均为xxx。信诚汇丰报告期内存在历史股东为xxx,山东xx特报告期内存在历史股东为赛轮(东营)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轮东营);上述人员中,xxx为xxxxx,xxxxxxxxx,xxx与xxxx父子关系。
上海阔宾股东为xxx、山东xx特,分别持股 50.5%、49.5%,其中xxxx任普通合伙人,为上海阔宾实际控制人。
上述山东xx特、信诚汇丰、上海阔宾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名单如下:
主体 | 名单 |
山东xx特 | 实际控制人:xxx |
xx:xxx、xx特投资、信诚汇丰,报告期历史股东:赛轮东营 | |
信诚汇丰 | 实际控制人:xxx |
股东:山东xx特、xxx,报告期历史股东:xxx | |
上海阔宾 | 实际控制人:xxx |
股东:xxx、山东xx特 |
(2)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名单
类别 | 名单 |
实际控制人 | WAXX XXXXXXX、xxx |
股东 | 青岛xx特、青岛新风、壹号基金、东营新风、上海默笛斯、广饶财 x、xxx,报告期历史股东:上海阔宾、信诚汇丰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WAXX 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李开封、孙钦磊、xxx、xx。报告期内离任 人员:xxx(原监事)、xxx(原监事)、叶永富(原独立董事) |
主要客户(前五名) | 2020 年:青岛贝斯特、三角轮胎、寿光市纬度、山东新鸿源、xx轮胎 2021 年:三角轮胎、韩泰轮胎、xx轮胎、山东新鸿源、寿光纬度 2022 年 1-6 月:三角轮胎、固特异轮胎、韩泰轮胎、xx轮胎、 Makrochem |
主要供应商 (前五名) | 2020 年:开滦炭素、杰富意化工、信诺立兴化工、嘉和商贸、河北长年光辉化工有限公司 2021 年:杰富意化工、开滦炭素、信诺立兴、新俊能源、河北长年光辉化工有限公司 2022 年 1-6 月:开滦炭素、杰富意化工、信诺立兴化工、河北长年光 辉化工有限公司、新俊能源 |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名单如下:
(3)山东xx特、信诚汇丰、上海阔宾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关系
A.山东xx特与公司股东的关系
山东xx特曾为公司股东,于 2017 年 3 月转让股权予信诚汇丰。信诚汇丰
于 2020 年 7 月退出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B.山东xx特、信诚汇丰实际控制人xxx与公司股东的关系
xxx儿子xxx过青岛xx特、东营新风持有公司股份,xxxxxxx叔侄关系
xxx女儿xxxxx过东辰复兴-青岛xx特持有公司股份,xxxx
2020 年 8 月退出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C.山东贝斯特、信诚汇丰实际控制人xxxx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xxx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xxx为兄弟关系xxx为公司原监事xxx的姐夫
D.山东贝斯特、信诚汇丰实际控制人xxx与公司主要客户的关系
xxx配偶与xxxx配偶为姐妹关系,xxxxx嘉和商贸持股 40%股份并担任监事。嘉和商贸曾为公司供应商,2021 年以后不再合作
E.信诚汇丰股东xxx、xxxx公司董事、高管的关系xxx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xxx的姐夫
xxxx公司董事、副总经理xxx的外甥;
F.上海阔宾实际控制人xxxx公司股东、董事的关系xxxx公司股东、副董事长; G.上海阔宾与公司的股东的关系
上海阔宾曾为公司股东,于 2020 年 7 月退出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山东xx特、信诚汇丰、上海阔宾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2、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技术等资源要素方面与上述主体的分开情况,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性。
(1)资产分开情况及独立性
公司于 2016 年完成山东xx特的炭黑业务生产线收购后,未对上述生产线进行移位,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山东xx特原有的房屋和土地。2020 年 4 月,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取得山东xx特上述房产和土地的所有权,不再与山东xx特产生租赁交易。除此之外,公司与山东xx特、信诚汇丰、上海阔宾等主体之间不存在不存在资产相互使用、占用的情况。
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公司资产独立。
(2)业务分开情况及独立性
报告期初至今,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均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公司与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均不存在业务重合、业务竞争或业务交叉的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业务体系,独立采购生产所需原材料,独立组织产品生产,独立销售产品和提供售后服务。不存在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公司业务独立。
(3)人员分开情况及独立性
山东xx特、信诚汇丰、上海阔宾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中除xxxx公司副董事长外,不存在人员在公司任职情况。xxxx公司直接股东,其任职副董事长情形不影响公司人员独立性。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中担任职务,未在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中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兼职;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均与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之间独立。公司人员独立。
(4)财务分开情况及独立性
公司未与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共用银行账户或账簿,不存在与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等主体进行资金往来不作财务记载的情形;公司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不存在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等主体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形。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财务独立。
(5)机构分开情况及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各机构均独立运行,与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不存在合署办公、混合经营的情形。
公司已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各机构均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规范运行。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公司机构独立。
(6)技术分开情况及独立性
公司已获国家专利共 46 项,其中发明专利 12 项,实用新型专利 34 项,均为公司自主研发或受让取得,不存在来自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等主体的情况。公司研发部自主研发,相关研发项目经费均由公司承担。公司研发人员均专职在公司任职,不存在于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等主体交叉任职情形。公司与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不存在知识产权或技术共用、混同的情形,公司的技术独立于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公司技术独立。
综上,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技术等资源要素方面均与山东xx特、信诚汇丰、上海阔宾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分开,公司具备独立性。
3、公司是否与山东xx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输送关系,是否实际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山东xx特曾通过信诚汇丰、上海阔宾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关联方,山东xx特与公司产生了土地房屋租赁、资金拆借、关联担保等关联交易。目前,除山东xx特向公司提供部分担保外,其他关联交易均已终止。
山东xx特于 2017 年 3 月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后不再持有公司任何权益,其
关联xxx汇丰、上海阔宾于 2020 年 6 月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后不再持有公司任
何权益,xxxx儿xxxx 0020 年 8 月转让其通过东辰复兴持有的公司股份
后不再持有公司任何权益。以上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及股权转让过程中均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报告期内,山东xx特及其实际控制人xxx并非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WAXX XXXXXXX xxxx夫妇也不存在亲属关系等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山东xx特以及xxx控制的其他主体。除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外,山东xx特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输送关系,亦不存在受同一方控制的情况。
(三)说明山东xx特向公司出售资产、转让公司股权等行为是否影响其清偿能力,是否构成恶意逃避债务,是否可能导致债权人向公司进行追偿,是否影响资产重组的效力。
1、山东xx特的债务情况说明
(1)重组前后山东xx特债务产生的背景原因
2016 年 4 月重组前,山东xx特一方面经营不善,另一方面受当地“互保”圈影响,大规模银行融资及对外为当地其他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随着银行信贷资金收紧,当地“互保”圈资金断裂风险逐步显现,山东xx特开始面临大额负债的偿债危机。
重组后当年及 2017 年银行借款陆续到期后,山东xx特主要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对银行借款进行了偿还,大部分银行重新与山东xx特签订合同并继续向山东xx特发放贷款,直至 2018 年、2019 年各银行陆续进一步收紧信贷政策,不再继续向山东xx特发放贷款。此外,受“互保”影响,当地企业贷款合同到期后,普遍无法提供更优质的担保方,银行续发贷款时亦普遍要求之前的贷款担保方继续提供担保,因此山东xx特重组后依然存在大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2)山东xx特所负债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重组时山东xx特债务,公司炭黑业务生产线虽系山东xx特转让而来,但公司重组行为未影响山东xx特清偿能力,不构成恶意逃避债务,资产重组的 效力不受影响,对于山东xx特债务,公司不承担承赔偿责任。具体分析详见后
文:本问题回复“2、关于山东xx特出售资产作价公允,未降低山东xx特偿债能力,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不构成恶意逃避债务的说明”、“4、关于山东xx特债权人与公司存在诉讼纠纷,但公司不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明”、“5 关于公司取得重组资产有效性不受影响、不可撤销的说明”部分。
对于山东xx特在 2016 年 4 月重组以后新增的债务,由于山东xx特与公司各自独立经营,公司并非新增债务的当事人,亦未对山东xx特新增债务进行保证、抵押等担保。因此,新增债务的债权人无权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重组时山东xx特的债务情况
根据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山东xx特资产负债表(未审)及相应科目明细
表,山东xx特债务余额(含对外担保,下同)为 253,410.69 万元,重组后偿还
重组时点山东xx特债务及清偿情况 | ||||
项目 | 2016/4/30 | 2022/6/30 | 偿债比例 | 债权人及偿还情况 |
银行债务: | ||||
短期借款 | 114,112.36 | 8,000.00 | 92.99% | 涉及 21 家银行和 1 家小贷公司, 除应付农行 8,000 万元债务外,其余均于 2016、2017 年陆续偿还完毕,偿还方式主要为借新还旧。 |
应付票据 1 | 94,285.40 | - | 100.00% | 涉及 15 家银行,已于 2016、2017 年陆续偿还完毕。 |
小计 | 208,397.76 | 8,000.00 | 96.16% | |
非银行债务: | ||||
应付账款 | 5,994.09 | 1,330.06 | 77.81% | 应付账款尚未清偿部分共涉及 140家供应商,其他应付款尚未清偿部分共涉及 10 家供应商。 |
其他应付 款 | 1,440.56 | 19.82 | 98.62% | |
小计 | 7,434.65 | 1,349.88 | 81.84% | |
对外担保 2 | 37,578.28 | 37,578.28 | - | 涉及 12 家银行和 1 家资产管理公 司(广饶财金) |
负债合计 | 253,410.69 | 46,928.16 | 81.48% |
金额为 206,482.53 万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重组时点债务尚未偿还金额为 46,928.16 万元,总体偿债比例为 81.48%。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注 1:山东xx特为取得该部分票据融资,对应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注 2:对外担保余额主要根据自裁判文书网公开查询的山东xx特涉诉案件相关判决文
件整理统计。
以上银行债务及对外担保部分债务涉及 30 家银行债权人、1 家小贷公司及
1 家资产管理公司。
(4)山东xx特现有债务情况
山东xx特目前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经查询,山东xx特因债权债务纠纷涉及多宗司法案件。山东xx特尚未进入破产清算流程,亦未组织债权申报,未达成债务清偿计划。
根据山东xx特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未审)及相应科目明细表,山东xx特负债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2 年 6 月 30 日债务余额(万元) | 债权人情况 | ||
2016 年重组时 债务余额 | 重组后新增债 务余额 | 合计 | ||
短期借款 | 8,000.00 | 97,457.14 | 105,457.14 | 涉及 26 家银行 |
应付票据 | 4,217.00 | 4,217.00 | 涉及 1 家银行 | |
应付账款 | 1,330.06 | 129.50 | 1,459.56 | 共涉及 140 余家供应 商 |
预收款项 | 50.57 | 50.57 | ||
应付职工薪酬 | 3.17 | 3.17 | ||
应交税费 | 2.50 | 2.50 | ||
其他应付款 | 19.82 | 9,683.10 | 9,702.92 | 绝大部分为与信诚汇 丰资金拆借形成,其余为 14 家供应商 |
账面负债合计 | 9,349.88 | 111,542.98 | 120,892.86 | |
对外担保 | 37,578.28 | 78,820.40 | 116,398.68 | 涉及 25 家银行及 1 家资产管理公司(广饶 财金) |
负债合计 | 46,928.16 | 190,363.38 | 237,291.54 |
注:对外担保余额主要根据自裁判文书网公开查询的山东xx特涉诉案件相关判决文件整理统计。根据涉诉案件中主债权合同签订时间将对外担保债务余额划分为重组时债务余额以及重组后新增债务余额。
上述短期借款及应付票据部分债务涉及 27 家银行债权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始债权人 |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债务余额 (万元) | |
短期借款 | 应付票据 |
1 | 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 | 3,000.00 | - |
2 | 农业银行广饶支行 | 5,000.00 | - |
3 | 广饶农商行 | 2,000.10 | - |
4 | 恒丰银行东营分行 | 4,920.00 | - |
5 | 工商银行广饶支行 | 11,469.30 | - |
6 | 浦发银行东营分行 | 6,000.00 | - |
7 | 交通银行东营分行 | 4,000.00 | - |
8 | 建设银行广饶支行 | 8,414.52 | - |
9 | 北京银行济南分行 | 386.99 | - |
10 | 平安银行济南分行 | 6,000.00 | - |
11 | 浙商银行济南分行 | 3,980.00 | - |
12 | 广发银行济南分行 | 4,000.00 | - |
13 | 中信银行广饶分行 | 5,000.00 | - |
14 | 天津银行东营分行 | 3,000.00 | - |
15 | 华夏银行东营分行 | 7,500.00 | - |
16 | 招商银行东营分行 | 3,000.00 | - |
17 | 青岛银行广饶支行 | 5,000.00 | - |
18 | 光大银行广饶支行 | 3,795.00 | - |
19 | 兴业银行东营分行 | 2,492.39 | - |
20 | 渤海银行济南分行 | 3,000.00 | - |
21 | 交通银行西城支行 | 1,490.00 | - |
22 | 潍坊银行青岛分行 | 1,575.50 | - |
23 | 莱商银行牛庄支行 | 3,033.44 | - |
24 | 威海市商业银行 | 3,000.00 | - |
25 | 中信银行城阳支行 | 2,400.00 | - |
26 | 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 | 1,999.90 | - |
27 | 齐商银行 | - | 4,217.00 |
合计 | 105,457.14 | 4,217.00 |
上述对外担保部分债务涉及25 家银行及1 家资产管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 原始债权人 | 被担保方 | 担保总额 | 重组前 担保金额 | 重组后 担保金额 |
1 | 中国银行广饶支行 | 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 | 9,177.95 | 3,200.00 | 5,977.95 |
2 | 农业银行广饶支行 | 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 | 1,984.45 | 1,984.45 | - |
3 | 广饶农商行 | 山东华帘集团有限公司 | 3,900.00 | - | 3,900.00 |
东营众和橡胶有限公司 | 3,000.00 | - | 3,000.00 | ||
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 | 1,000.00 | - | 1,000.00 | ||
4 | 恒丰银行东营分行 | 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 | 3,000.00 | - | 3,000.00 |
5 | 华夏银行东营分行 | x一橡胶有限公司 | 4,978.66 | 4,978.66 | - |
山东xx进出口有限公司 | 2,000.00 | 2,000.00 | - | ||
6 | 浦发银行东营分行 | 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 | 4,000.00 | 4,000.00 | - |
永一橡胶有限公司 | 3,000.00 | - | 3,000.00 | ||
7 | 东营银行 | 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 1,000.00 | - | 1,000.00 |
东营众和橡胶有限公司 | 2,761.32 | - | 2,761.32 | ||
8 | 交通银行东营分行 | 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 | 1,499.00 | - | 1,499.00 |
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10,000.00 | ||
9 | 建设银行广饶支行 | 东营市华安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 | 1,984.50 | 1,984.50 | - |
10 | 威海市商业银行 | 东营众和橡胶有限公司 | 2,165.78 | - | 2,165.78 |
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 | 3,337.75 | - | 3,337.75 | ||
11 | 北京银行济南分行 | 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 | 6,186.46 | - | 6,186.46 |
12 | 平安银行济南分行 | 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 | 750.00 | - | 750.00 |
13 | 光大银行东营分行 | 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 | 2,061.18 | 2,061.18 | - |
14 | 中信银行东营分行 | 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 | 2,115.01 | 2,115.01 | - |
15 | 天津银行东营分行 | 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 司 | 2,000.00 | 2,000.00 | - |
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 | 941.39 | - | 941.39 | ||
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 司 | 2,092.30 | - | 2,092.30 | ||
16 | 招商银行东营分行 | 山东铸盛华橡胶有限公司 | 2,914.62 | 2,914.62 | - |
17 | 齐商银行 | 广饶县xx植物蛋白有限公 司 | 75.09 | - | 75.09 |
18 |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 | 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 | 3,000.00 | - | 3,000.00 |
19 | 民生银行东营分行 | 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 | 1,534.92 | 1,534.92 | - |
20 | 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 山东xxx材料有限公司 | 2,043.44 | - | 2,043.44 |
21 | 平安银行青岛分行 | 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 | 3,047.64 | 3,047.64 | - |
22 | 垦利农商行 | 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 | 1,500.00 | - | 1,500.00 |
23 | 招商银行广饶支行 | 广饶龙德化工有限公司 | 957.33 | 957.33 | - |
24 | 东营港建行 | 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 | 5,667.75 | - | 5,667.75 |
25 | 渤海银行 |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 14,572.69 | - | 14,572.69 |
东营市瑞腾钢丝帘线有限公 司 | 1,349.49 | - | 1,349.49 | ||
26 | 广饶财金(资产管 理公司) | 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 | 4,799.97 | 4,799.97 | - |
合计 | 116,398.68 | 37,578.28 | 78,820.40 |
注:对外担保余额主要根据自裁判文书网公开查询的山东贝斯特涉诉案件相关判决文件整理统计;以上银行债权人可能存在已经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方但未通知山东xx特的情况。
山东xx特存在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形,关联担保情况已在公转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三)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2、偶发性关联交易/(4)关联担保”部分披露。上述山东xx特对外担保余额中不包括其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部分。
根据广饶财金出具的《声明》,其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特别转让安排等限制转让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潜在纠纷或其他权属争议。
以上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及对外担保部分债务涉及债权人合计包括 35 家银
行及 1 家资产管理公司。
2、关于山东xx特出售资产作价公允,未降低山东xx特偿债能力,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不构成恶意逃避债务的说明
山东xx特与公司重组相关标的资产、负债由山东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评估,净资产评估值为 2.40 亿元,与账面净资产 2.39 亿元接近,交易价格最终按照净资产确定。
2016 年重组时,炭黑业务未来业绩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也难以找到买家。山东xx特作为公司主要股东,经各方协商以账面净值将重组资产转让给公司亦具有合理性。
2021 年 7 月 7 日,北方亚事出具《鲁兴业评字(2016)071 号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复核报告》(北方亚事资评字[2021]第 01-047 号),山东xx特 1-4 号炭黑生产线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增值 67.61 万元,增值率 1.89%。北方亚事出具《鲁兴业评字(2016)072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复核报告》(北方亚事资评字[2021]第 01-048 号),山东xx特 5-6 号炭黑生产线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增值 266.88 万元,
增值率 1.32%。评估复核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交易价格差异不大。
因此,本次重组以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作价,按公允价格进行商业交易,未降低山东xx特偿债能力,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不构成恶意逃避债务。
3、关于山东xx特转让公司股权,价格公允,未降低山东xx特偿债能力,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不构成恶意逃避债务的说明
山东xx特于 2017 年 3 月转让公司股份,其关联xxx汇丰于 2018 年 3
时间 | 股权变动情况 | 价款支付情况 | 价格及公允性 |
2017 年 3 月 | 山东xx特将所持公司 44.44%股权(12,000 万 股)转让至信诚汇丰 | 2018 年 3 月,山东 xx特收到股权转让款 12,000 万元 | 1 元/股;系同一控制下转 让,按原始投资价格定价合理、公允 |
2018 年 3 月 | 信诚汇丰将所持公司 14.81%股权(4,000 万 股)转让至壹号基金 | 2018 年 3 月,信诚汇丰收到股权转让款 10,400 万元 | 2.6 元/股;价格公允,具体分析见本反馈回复问题 “1 历史沿革““(1) 2018 年 3 月、2019 年 11月、2020 年 6 月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之 回复 |
2019 年 11 月 | 信诚汇丰将所持公司 15% 股权(4,051 万股)转让给青岛xx特 | 2019 年 11 月,信诚汇丰收到股权转让款 4,659 万元 | 1.15 元/股;价格公允及分析见本反馈回复之处同上 |
2020 年 6 月 | 信诚汇丰将所持公司 10.92%股权(2,949 万 股)转让给上海默笛斯,将其所持公司 3.70%股权 (1,000 万股)转让给广 饶财金 | 2020 年 12 月,信诚汇丰收到上海默笛斯股权转让款 3,111.1950 万元;收 到信诚汇丰股权转让 款 1,055 万元 | 1.055 元/股;价格公允及分析见本反馈回复之处同上 |
上海阔宾将所持公司 3.7037%股权(1,000 万 股)转让给青岛新风,将所持 3.7037%股权(1,000 万股)转让给xxx | 0020 年 12 月、2021 年 1 月,上海阔宾收到xxx股权转让款 1,055 万元;于 2020 年 12 月收到青岛新 |
月、2019 年 11 月、2020 年 6 月分别转让公司股份,上海阔宾于 2020 年 6 月转让公司股份。山东xx特以及其关联方历次转让公司股权,价格公允,未降低山东xx特偿债能力,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不构成恶意逃避债务。山东xx特历次转让公司股权,价格公允及支付情况如下:
风股权转让款 1,055 万元 |
4、关于山东xx特债权人与公司存在诉讼纠纷,但公司不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明
序 号 | 类型 | 立案 时间 | 原告 | 诉讼请求 | 判决结果 |
案件一 | 合同纠纷 | 2022 年 5 月 11 日 | 信达资产 | 以山东xx特、公司人格混 同、恶意串通为由,请求确认被告烁元新材、中行广饶支行 和山东xx特三方于 2017 年 11 月 26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进行虚假债权转让的行为 无效。在虚假涉案债权 4,000 万元范围内对山东xx特应向原告信达资产偿还的债务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 2022 年 6 月,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 8 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驳回信达资产上诉 |
案件二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22 年 6 月 16 日 | 信达资产 | 以影响债权实现为由,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山东xx特于 2018 年 6 月无偿向被告烁元新材转让“xx特”商标(编号 7727116)的行为,并将上述商标返还或折价补偿给被告山东xx特。 | 2022 年 7 月,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 9 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驳回信达 资产上诉 |
案件三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22 年 6 月 16 日 | 信达资产 | 以影响债权实现为由,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山东xx特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1日期间,将其部分土地使用权供烁元新材无偿使用的行为。 | 2022 年 7 月,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 9 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驳回信达 资产上诉 |
案件四 |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2022 年 9 月 8 日 | 信达资产 | 以公司无偿使用山东xx特土地房产为由,请求判令烁元新材在应向第三人山东xx特支付租金范围内,对山东xx特应向原告信达资产偿还的债务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22 年 11 月,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审理中 |
受公司与山东xx特重组的历史背景影响,2022 年,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多起山东xx特债权人向公司追偿的司法案件,截止目前,案件审判情况如下:
案件五 | 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2022 年 12 月 2 日 |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山东xx特、烁元新材人格混同为由,请求确认烁元新材在山东xx特应向山东金融偿还的借款本金 4,920 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
截至目前,除上述案件外,公司与山东xx特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其他诉讼纠纷。
上述已获法院审理及判决案件中,原告所诉有关公司与山东xx特行为的事实理由均不成立,包含向公司追偿的各项主张均被法院驳回。
结合上述案件,公司认为,虽然山东xx特债权人与公司存在诉讼纠纷,但公司不会因此承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公司不是山东xx特对外负债合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山东xx特与债权人所签合同/协议,均不存在由公司提供担保、保证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情形。公司既不享有山东xx特借款合同权利,亦不负有合同义务,公司亦未曾侵犯山东xx特债权人权利。
(2)山东xx特向公司出售资产、转让公司股权等行为未降低其清偿能力,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山东xx特向公司出售资产、转让公司股权等行为未降低其偿债能力,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具体分析见本问题回复“1、山东xx特出售资产作价公允,未降低山东xx特偿债能力,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不构成恶意逃避债务”、“2、山东xx特转让公司股权,价格公允且价款支付完毕,未降低山东xx特偿债能力,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不构成恶意逃避债务”部分内容。
(3)公司重组后独立运作,与山东xx特不构成人格混同
山东xx特与公司基于公平协商签订《重组协议》,重组资产交割完毕。重组后,山东xx特的炭黑业务生产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相关的管理、生产、供销、研发人员等均转移至公司,所有人员均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重组后山东xx特不再从事炭黑业务。除重组资产包中的负债由公司承接外,山东xx特的其他债
务并未因资产重组转移至公司。除此以外,交易双方未约定其他特殊义务,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山东xx特,不构成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不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则,对山东xx特债务不负有连带清偿义务。
5、关于公司取得重组资产有效性不受影响、不可撤销的说明
(1)公司取得重组资产有效性不受影响
双方资产重组发生于 2016 年,相关行为适用《合同法》规定,法律规范与此后颁布的《民法典》一致。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33 号裁判要点,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另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只有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需要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根据《重组协议》,山东xx特仅将其部分关联方嘉和商贸、午崟化工、永玲商贸三家与生产相关的供应商货款及员工应付工资转移至公司。山东xx特作为重组资产的权利人,有权以合理价格处置重组资产,除重组资产包中的负债外,其所承担的债务未因资产重组转移,亦不构成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同时,公司与山东xx特重组行为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重组资产以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作价,按公允价格进行商业交易,未降低山东xx特偿债能力,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未损害债权
人利益,公司取得重组资产有效性不受影响。
(2)重组行为不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方面,对于重组资产转让行为,债权人不存在前述有效的撤销事由;另一方面,2016 年 4 月份资产重组时至 2021 年 5 月已超过 5 年,已超过 5 年,债权人未于法定除斥期间五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重组至今亦不存在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公司重组资产行为的情形。
综上所述,山东xx特向公司出售资产、转让公司股权等行为不影响其清偿能力,不构成恶意逃避债务,虽然山东xx特债权人与公司存在诉讼纠纷,但公司不会因此承担承赔偿责任,不影响资产重组的效力。
(四)说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预计的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是否构成公司申请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信达资产诉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司获一审胜诉判
决
(1)基本案情及诉讼进展
2022 年 8 月 24 日,山东xx特债权人信达资产,以公司曾无偿使用山东xx特土地,致使山东xx特偿债能力受影响,导致债权受损为由,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在应付租金 2,323 万元范围内对山东xx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 年 11 月 28 日,广饶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信达资产起诉事实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一审法院审判认为,公司与山东xx特的土地及房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仅盘活了山东xx特的资产、增加了山东xx特履行债务的能力,也有利于信达资产债权的实现,并未对信达资
产造成共同侵权。
信达资产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本案已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2)预计的判决结果及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鉴于公司并不存在无偿使用山东xx特土地的行为以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认为本案二审败诉可能性很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公司申请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目前,公司已聘请二审代理律师,积极准备应诉工作。
2、公司新增一起债权人诉讼纠纷(2022)鲁 0191 民初 7244 号
(1)案件案情及诉讼进展
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济南xx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及应诉通知。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融”)主张公司与山东xx特构成人格混同,且山东xx特将其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市场转移至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其债权人利益,请求判令公司在其享有的山东xx特债权借款本金 4,920 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案处于审理过程中。
(2)预计的判决结果及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与xxxx特不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公司亦不存在侵犯山东xx特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022 年 8 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信达资产主张公司与山东xx特人格混同并请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案中认定信达资产事实理由不成立,并终审判决驳回信达资产诉讼请求。鉴于以上事实及判例,公司认为本案败诉可能性很小。
虽然山东金融提起的上述诉讼纠纷,公司败诉可能性很小,但鉴于本案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目前壹号基金不存在清算、处置等涉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计划,山东金融与公司诉讼纠纷不会引起公司股权变动,不会对壹号基金所持公司股份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综上,本案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公司申请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目前,公司已聘请代理律师,积极准备应诉工作。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xxx,董事、副总经理xxx新增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2022)鲁 0523 民初 4502 号
(1)案件案情及诉讼进展
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xxx,董事、副总经理xxx收到广饶县人民法院立案通知。原告山东xx特债权人xx以山东xx特 2013 年增资时股东xxx、xxx虚假增资,以及xxx受让山东xx特瑕疵
出资股权为由,请求判令xxx分别在虚假增资款 1,090 万元、受让瑕疵出资股
权 754.4 万元,合计 1,844.4 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其享有的山东xx特债权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xxx在虚假增资款 151 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其享有的山东xx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阶段。
(2)预计的判决结果及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案判决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败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
将面临执行风险;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公司股权稳定性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同时,为保障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公司股权稳定性不受本案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xxx以及其配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总经理 XXXX XXXXXXX 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积极应诉,如因本案败诉导致本人须承担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本人及本人配偶将以家庭自有资金和财产、自筹资金等承担,上述资产不包括本 人及本人配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本人及本人配偶的上述家庭资产、自筹资金 等足以承担本案败诉导致的赔偿责任。本人及本人配偶具有稳定、良好的收入来 源,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不会因此案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本人及本人配偶
所持公司股权不会因本案败诉而被强制执行,本人及本人配偶持有公司股权的稳定性亦不会因本案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本案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以及股权稳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公司申请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截至目前,除上述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决诉讼。
4、风险提示
(1)公司诉讼纠纷的风险
公司已对上述案件进展于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诉讼纠纷的风险”部分做更新披露,更新披露内容如下:
2022 年 8 月 24 日,山东xx特债权人信达资产,以公司曾无偿使用山东xx特土地,致使山东xx特偿债能力受影响,导致债权受损为由,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在应付租金 2,323 万元范围内对山东xx特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 年 11 月 28 日,广饶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信达资产起诉事实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信达资产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本案已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处于二审审理阶段。鉴于公司并不存在无偿使用山东xx特土地的行为以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认为本案二审败诉可能性很小。
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济南xx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及应诉通知。原告山东金融以公司与山东xx特构成人格混同、山东xx特向公司转移资产、人员等行为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为由,请求判令公司在其对山东xx特债权 4,920 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案处于审理过程中。鉴于公司与山东xx特不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公司亦不存在侵犯山东xx特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公司作为被告在其他诉讼理由类似的案件中,已获法院生效的胜诉判决(2022 鲁 05 民终 1503 号),公司认为本案败诉可能性很小。
上述两起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诉讼纠纷的风险
公司已对上述案件进展于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做补充披露,
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重要风险或事项 名称 | 重要风险或事项简要描述 |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诉讼纠纷的风险 | 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xxx,董事、副总经理xxx收到广饶县人民法院立案通知。原告山东xx特债权人xx以山东xx特历史增资时股东xxx、xxx虚假增资,以及xxx受让山东xx特瑕疵出资股权为由,请求判令xxx分别在虚假增资款 1,090 万元、受让瑕疵出资股权 754.4 万元,合计 1,844.4 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其享有的山东xx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xxx在虚假增资款 151 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其享有的山东xx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案尚在审理阶段。 本案判决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败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将面临执行风险;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 及公司股权稳定性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
【主办券商回复】
(一)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现场查看及向公司高层访谈,了解 2016 年资产收购的过程;
2、查询 2016 年资产收购的《重组协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复核报告、资产交割单等。并检查评估假设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恰当性、定价公允性。
3、获取并核查了公司、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东辰复兴、青岛xx特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文件并对前述主体进行网络核查;
4、获取并核查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对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进行访谈,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网络核查;
5、就公司独立性事项,获取并核查了公司、山东xx特、信诚汇丰及上海阔宾出具的说明、公司提供的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文件、土地房屋租赁及拍卖资料、业务资料、人事及劳动资料、财务资料、组织机构资料及技术相关资料等;
6、就山东xx特与公司重组事项,查阅山东xx特及东营xx特的内部决
策文件、重组协议、评估报告、复核评估报告、价款转让凭证等资料,查阅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
7、就山东xx特及信诚汇丰转让公司股权事项,获取并核查了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资料、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对应的价款支付凭证;
8、查阅信达资产:案件一,合同纠纷案,(2022)鲁 0523 民初 1867 号一审判
决书,(2022)鲁 05 民终 1503 号二审判决书;案件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22)
鲁 0523 民初 2366 号一审判决书,(2022)鲁 05 民终 1816 号二审判决书;案件三,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22)鲁 0523 民初 2367 号一审判决书,(2022)鲁 05 民
终 1817 号二审判决书;查阅信达资产未决诉讼(2022)鲁 0523 民初 3595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阅山东金融案件相关法院立案通知、原告起诉状等材料;
9、查阅山东xx特债权人xx起诉状,了解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诉讼纠纷的相关事项;
10、对公司进行公开网络查询,核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事项。
11、查看山东xx特截至 2016 月 4 月 30 日及 2022 年 6 月 30 日资产负债 表及相应负债科目明细表,了解山东xx特重组时及目前负债情况;通过裁判文 书网查询山东xx特涉诉案件相关判决文书,了解山东xx特对外担保涉诉情况;查阅广饶财金出具的《声明》,了解其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特别转让安排等限制 转让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潜在纠纷或其他权属争 议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
1、公司 2016 年资产收购评估假设合理、评估方法恰当、定价公允。
2、除公司已回复说明的关联关系外,山东xx特、信诚汇丰、上海阔宾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
构、技术等资源要素方面具备独立性,与山东xx特、信诚汇丰、上海阔宾等主体分开;除已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山东xx特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输送关系,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3、山东xx特向公司出售资产、转让公司股权等行为不影响其清偿能力,不构成恶意逃避债务,虽然山东xx特债权人与公司存在诉讼纠纷,但公司不会因此承担承赔偿责任,不影响资产重组的效力。
4、目前,公司存在两起未决诉讼,公司均为被告,但原告方诉讼请求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公司申请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已聘请代理律师,积极准备应诉工作。
5、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xxx,董事、副总经理xxx新增一起未决诉讼,本案判决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败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将面临执行风险;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公司股权稳定性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律师回复】
律师核查情况详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关于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核查情况详见《关于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申报文件显示:(1)公司业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特种设备的管理及操作;(2)公司计提并使用安全生产费;(3)公司部分炭黑项目、湿法炭黑扩产及尾气综合利用项目、丙类仓库已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程序。
请公司说明:(1)公司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具体业务环节,危险化学品的日常
使用、生产、储存、运输、管理是否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或取得相应资质;(2)公司是否涉及危险废物的处理,若涉及,说明危险废物的处理情况、委托处理单位的资质取得情况,存放、处置、储存、转移危险废物的具体措施及合法合规性;
(3)公司涉及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的具体环节,特种设备相关资质的取得情况及齐备性,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的配备情况;(4)结合炭黑项目、湿法炭黑扩产及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需要履行的消防手续,说明公司已建 3.5 万吨/年湿法造粒炭黑改造项目、在建项目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是否需要并已办理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或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是否存在消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5)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及使用情况,是否合法合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1)至(4),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5),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一)公司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具体业务环节,危险化学品的日常使用、生产、储存、运输、管理是否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或取得相应资质;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规定,公司生产的产品炭黑不属于危险 化学品,因此公司炭黑的生产、储存、运输、管理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应的管理 规范要求,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是公司所用原料油及燃料动力中存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具体如下:
1、公司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具体业务环节
(1)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规定,公司生产所用的原料油(包括炭黑油、蒽油和乙烯焦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2)公司燃料动力中使用的天然气和柴油、实验室使用的硫酸和盐酸,以及尾气脱硝环节涉及的氨水、污水处理环节涉及的次氯酸钠,都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中列示品名,属于危险化学品。
2、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针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环节,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公司危险化学品的日常使用、生产、储存、运输、管理。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序、依法合规,未发生任何安全环保事件。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内容 | 合作时间 | 资质证书 | 证书有效期 | 说明 |
1 | 东营宝运化 工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 | 鲁 东 广 危 化 经 [2018]050028 号 | 2018.09.30 至 2021.09.29 | 已无合作,合作 期内资质有效 |
2 | 安阳市喜之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 | 殷许准字[2020]第 0002 号 | 2020.01.15 至 2023.01.14 | 已无合作,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豫 x殷危化经字 [2017]第 0020 号 | 2017.01.16 至 2020.01.15 | |||||
3 | 大连聚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9 月 | 大长安经( 乙) [2019]103575 | 2019.10.16 至 2022.10.15 | 已无合作,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4 | 大连盛泰能 源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6 月至 2020 年 7 月 | 大长安经( 乙) [2020]103057 | 2020.03.17 至 2023.03.16 | 已无合作,合作 期内资质有效 |
5 | 东营嘉和商贸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8 月 | 无 | - | 已无合作。无资质,2020 年整 改后终止合作。 |
6 | 东营索拓商贸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7 月 | 鲁 东 广 危 化 经 [2020]050012 号 | 2020.03.19 至 2023.03.18 | 已无合作,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鲁 E(广)危化经 [2017]000094 号 | 2017.06.01 至 2020.05.31 | |||||
7 | 河北佰利工 贸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5 月至今 | 邯 从 危 经 字 [2020]020005 | 2020.04.13 至 2023.04.12 | 合作期内资质有 效 |
(1)危化品的采购环节:采购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供应商资质审核(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并向公安机关申请《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并将备案证明交由具备“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货运企业承运;原料油、柴油、天然气、次氯酸钠、氨水等经招标与具有危化品经营资质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使用。使用的硫酸和盐酸依法办理了《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证明》,并在公安部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凭证后,向具有危化品经营资质企业采购。报告期内,公司 2020 年曾发生过向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东营嘉和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原料油,2020 年下半年整改后终止合作,除此之外,所有原料油均向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供应商及其资质情况如下: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内容 | 合作时间 | 资质证书 | 证书有效期 | 说明 |
8 | 河北长年光辉化工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今 | 冀邯邯危化经字 [2020]01017 | 2020.05.26 至 2023.05.25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冀邯邯危化经字 [2017]010011 | 2017.04.17 至 2020.04.16 | |||||
9 | 河南东兴化工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今 | 豫安殷危化经字 [2021]000038 | 2021.06.02 至 2024.06.01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豫安殷危化经字 [2018]0035 | 2018.06.14 至 2021.06.13 | |||||
10 | xx市信诺立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今 | (冀)WH 安许证字 [2021]090063 | 2021.06.18 至 2024.06.17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冀)WH 安许证字 [2018]090063 | 2018.06.24 至 2021.06.23 | |||||
11 | 青岛xxx贸易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4 月 | xx[xx]危化经 [2021]040152 号 | 2021.03.09 至 2024.03.08 | 已无合作,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xx[xx]危化经 [2018]040152 号 | 2018.04.19 至 2021.04.18 | |||||
12 | 山东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今 | (鲁)WH 安许证字 [2020]070074 | 2020.03.18 至 2023.03.17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鲁)WH 安许证字 [2017]070074 | 2017.03.18 至 2020.03.17 | |||||
13 | 山东省优阿化工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1 月 | 鲁济(钢城)危化经 [2019]000038 号 | 2019.08.26 至 2022.08.25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14 | 山东铄铭商 贸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6 月 | xx(西)危化经 [2020]100197 号 | 2020.07.03 至 2023.07.02 | 合作期内资质有 效 |
15 | 山东新俊能 源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9 月至今 | xx(西)危化经 [2020]100319 号 | 2020.08.26 至 2023.08.25 | 合作期内资质有 效 |
16 | 上海福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 | 沪(浦)应急管危经 许[2022]201611 | 2020.06.07 至 2023.06.06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沪(浦)应急管危经 许[2010]201304 | 2019.04.25 至 2022.04.24 | |||||
17 | 上海廷威化工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8 月 | 沪(金)应急管危经许 [2020]204662(Y) | 2020.12.16 至 2023.12.15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沪(金)应急管危经许 [2019]201562(Y) | 2019.05.13 至 2022.05.12 | |||||
18 | 唐山开滦炭素化工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今 | (冀)WH 安许证字 [2022]000064 | 2023.01.03 至 2026.01.02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冀)WH 安许证字 | 2020.01.03 至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内容 | 合作时间 | 资质证书 | 证书有效期 | 说明 |
[2020]000064 | 2023.01.02 | |||||
19 | 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今 | (鲁)WH 安许证字 [2019]040101 号 | 2020.01.06 至 2023.01.05 | 新证签发中,合作期内具备资质 |
(鲁)WH 安许证字 [2017]040101 号 | 2017.01.06 至 2020.01.05 | |||||
20 | 浙江舟山吉 乾石化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5 月至 2020 年 6 月 | 舟 应 急 危 经 字 [2019]003056 | 2019.12.26 至 2022.12.25 | 已无合作,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21 | 浙江舟山臻运能源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今 | 舟 应 急 危 经 字 [2022]001009 | 2022.08.24 至 2025.08.23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舟 应 急 危 经 字 [2019]001222 | 2019.08.24 至 2022.08.23 | |||||
22 | 祥峰科技有 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1 年 7 月至今 | 危化品试生产证明 | 2021.07.07 至 2022.12.31 | 新证签发中,合 作期内具备资质 |
23 | 唐山铭滦贸 易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1 年 9 月 | 冀唐曹危化经字 [2021]83 号 | 2021.08.13 至 2024.08.121 | 合作期内资质有 效 |
24 | 潍坊隆德工贸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5 月 | 鲁潍(昌)危化经 [2020]000019 号 | 2020.11.02 至 2023.11.01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鲁潍(昌)危化经 [2017]110067 号 | 2017.11.02 至 2020.11.01 | |||||
25 | 有化先机(山东)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1 年 3 月 | 鲁济(钢城)危化经 [2017]110067 号 | 2020.06.18 至 2022.01.28 | 已无合作,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26 | 淄博易能商贸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0 年 1 月至今 | 鲁淄(临淄)危化经 [2021]000812 号 | 2021.01.15 至 2024.01.14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鲁淄(临淄)危化经 [2017]000364 号 | 2017.07.05 至 2020.07.04 | |||||
27 | 海南诺通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 原料油 |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2 月 | 琼 澄 危 化 经 字 [2021]000002 号 | 2021.02.04 至 2024.02.03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28 | 无锡市协恒 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原料油 | 2021 年 2 月 | 苏(锡)危化经字 (滨)00176 | 2018.12.26 至 2021.12.25 | 已无合作,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29 | 湖北东跃盛兴商贸有限 公司 | 原料油 | 2022 年 4 月 | 鄂 A 安 经 字 [2021]060315 | 2021.07.30 至 2024.07.29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30 | 东营齐成化工科技有限 公司 | 柴油 | 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4 月 | (鲁)WH 安许证字 [2018]050184 号 | 2018.10.12 至 2021.10.11 | 已无合作,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31 | 山东品胜石 化有限公司 | 柴油 | 2021 年 7 月 | 鲁青(西)危化经 [2021]100797 | 2021.04.14 至 2024.04.13 | 合作期内资质有 效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内容 | 合作时间 | 资质证书 | 证书有效期 | 说明 |
32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 司 | 柴油 | 2021 年 9 月至今 | 鲁 东 危 化 经 [2020]050030 号 | 2020.10.20 至 2025.08.31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33 | 东营区胜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硫酸、盐酸、氨水 | 2020 年 1 月至今 | ( 鲁) 东危化经 [2022]053093 号 | 2022.04.17 至 2025.04.16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 鲁) 东危化经 [2019]050227 号 | 2019.04.17 至 2022.04.16 | |||||
34 | 山东润霖化学有限公司 (曾用名:淄博正普贸易 有限公司) | 盐酸、次氯酸钠 | 2020 年 1 月至今 | 鲁( 淄) 危化经 [2021]040040 号 | 2021.06.04 至 2024.06.03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鲁( 淄) 危化经 [2018]040040 号 | 2018.06.15 至 2021.06.14 | |||||
35 | 东营市辉浩化工有限公司 | 氨水 | 2020 年 1 月至今 | 鲁 东 广 危 化 经 [2021]056078 号 | 2021.11.29 至 2024.11.19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鲁 东 广 危 化 经 [2018]050057 号 | 2018.11.20 至 2021.11.19 | |||||
36 | 山东恒昌圣诚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 氨水 |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3 月 | 鲁 潍 危 化 经 [2018]012029 号 | 2018.12.12 至 2021.12.11 | 已无合作,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37 | 山东青甲化 工有限公司 | 氨水 | 2020 年 4 月至 2020 年 5 月 | 鲁 潍 危 化 经 [2018]140126 号 | 2018.12.25 至 2021.12.24 | 已无合作,合作 期内资质有效 |
38 | 潍坊滨海华呈化工有限公司 | 次氯酸钠 | 2020 年 12 月至今 | 鲁潍(滨)危化经 [2021]000013 号 | 2021.07.10 至 2024.07.09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鲁潍(滨)危化经 [2018]000013 号 | 2018.07.10 至 2021.07.09 | |||||
39 | 广饶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天然气 | 2020 年 1 月至今 | 鲁 东 广 危 化 经 [2022]056003 号 | 2022.01.07 至 2025.01.06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鲁 东 广 危 化 经 [2019]050009 号 | 2019.01.11 至 2022.01.06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合作时间 | 资质证书 | 许可经营范围 (含危险货物运 | 证书有效期 | 说明 |
(2)危化品的运输环节:原料油运输由公司委托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公司承运,由其派专用罐车将原料油按指定路线从原料油生产公司储存区域运输至公司油罐暂存区域;天然气由专用管道传输;其他危险品的运输由供应商委托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公司运输至公司储存地点。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原料油委托的运输公司及其资质情况如下:
输) | ||||||
1 | 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 | 2020 年 1 月至今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鲁交运管许可东字 370523000014 号) | 危险货物运输(2类 1 项、3 类、8类) | 2022.06.08 至 2026.06.07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鲁交运管许可东字 370523000014 号) | 2018.06.29 至 2022.06.28 | |||||
2 | 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 | 2020 年 1 月至今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鲁交运管许可东字 370523003356 号) | 危险货物运输(2 类 1 项、3 类、8 类) | 2021.10.28 至 2025.10.27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鲁交运管许可东字 370523003355 号) | 2017.11.15 至 2021.11.09 | |||||
3 | 东营乾盛物流有限公司 | 2020 年 5 月至 2020 年 10 月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鲁交运管许可东字 370523004419 号) | 危险货物运输(2 类 1 项、3 类、8 类、 9 类、危险废物) | 2020.04.14 至 2024.04.13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4 | 广饶吉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鲁交运管许可东字 370523003420 号) | 危险货物运输( 3 类) | 2017.05.15 至 2021.05.14 | 已无合 作,合作期内资质 有效 |
5 | 广饶县花园商贸有限公司 |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鲁交运管许可东字 370523000354 号) | 危险货物运输(2 类 1 项、2 类 2 项、3类) | 2017.11.01 至 2021.10.31 | 已无合 作,合作期内资质 有效 |
6 | 山东承远物流有限公司 | 2020 年12 月至今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鲁交运管许可滨字 371625305718 号) | 危险货物运输( 3 类) | 2021.06.11 至 2025.06.10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鲁交运管许可滨字 371625305718 号) | 2020.09.28 至 2021.09.28 | |||||
7 | 山东顺华物流有限公司 | 2020 年11 月至 2021 年 12 月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鲁交运管许可淄字 370300400796 号) | 危险货物运输( 2类、3 类、6 类、8类) | 2021.01.04 至 2025.01.03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鲁交运管许可淄字 370300400796 号) | 2020.07.02 至 2021.01.02 | |||||
8 | 山东顺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0 年 1 月至今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鲁交运管许可淄字 370305000061 号) | 危险货物运输(2 类 1 项、2 类 2 项、3类、4 类、5 类 1 项、 6 类、8 类、9 类、危险废物) | 2022.03.25 至 2026.03.24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鲁交运管许可淄字 370305000061 号) | 2018.04.02 至 2022.04.01 | |||||
9 | 淄博万路通运 | 2020 年 1 月至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危险货物运输( 3 | 2018.10.17 至 | 已无合 |
输有限公司 | 2020 年 2 月 | (鲁交运管许可淄字 370305004241 号) | 类、6 类 1 项、8 类) | 2022.10.16 | 作,合作期内资质 有效 |
(3)危化品的存储环节:危险化学品日常使用、储存、管理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本账、双把锁、双人管理、双人运输)。原料油临时储存至原料油储罐内,油罐区建设有围堰、接地、应急池、防雨、防渗、防静电及消防等设施;氨水临时储存至氨水罐内,氨水罐房建设有围堰、应急池、防雨、防渗、防静电及消防等设施;天然气由管道输送,不涉及储存,管道设有接地、报警器等设施;柴油、次氯酸钠、硫酸和盐酸等统一储存至设有围堰的专用库房内。
(4)危险品的使用环节:公司危化品中天然气根据生产需要按照操作规程直接使用,其他危险品均由使用班组提出使用计划,经领料主管确认,公司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库管按规定进行发料后使用,库管及需求班组均有危化品消耗记录。
(5)危险品的处置环节: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废液及沾染的物体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储存工具内或存放点内;废弃的一般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桶、纸箱、瓶等),各部门清理干净后,由专人收集整理;最后由安环部定期回收登记处理。废矿物油、废包装物(油桶)等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危险品与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签订处置协议,在经市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计划进行转移处置,运输环节由处置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负责。
(二)公司是否涉及危险废物的处理,若涉及,说明危险废物的处理情况、委托处理单位的资质取得情况,存放、处置、储存、转移危险废物的具体措施及合法合规性;
1、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21 版》规定,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含油污泥、废油桶、废化学试剂、废试剂瓶、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脱硝催化剂、废碱液、废液压油、废汽轮机油、废铅酸电池、废变压器油、含废油滤芯、罐底油泥和废盐等,因此涉及危险废物的处理。
2、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针对危险废物的存转管理等环
节,制定了《固危废管理规定》文件,指导公司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置和转移工作。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危险废物管理有序、依法合规,未发生任何安全环保事件。
(1)公司按照“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要求建设了 1 间危险废物暂存间、1 间结晶废盐库、1 间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和 1 座脱硫石膏暂存间。
(2)危废物的存放: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类别存放,废盐暂存于结晶废盐库,其余危废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设计,为全封闭房间,地面采取坚固、防渗、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并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泄漏液体收集装置,设有废气处理措施。
公司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有各类含铁锈炭黑、硫酸钙(脱硫石膏)、包装袋、废滤袋和废离子交换树脂,其中脱硫石膏暂存于脱硫石膏间,其余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
序 号 | 危废名称 | 危废代码 | 处置单位 | 合作时间 | 资质证书 | 证书 有效期 | 说明 |
1 | 废变压器油 | 900-220-08 | 东营市博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1 年 10 月 至今 | (1)东营危证 11 号 (2)2020 年 11 月 25 日签发“东环评函 [2020]10 号 ”许可试生产 | (1)证书有效期 2022.08.31 至 2027.08.30 (2)试生产有效期 2021.09.08 至 2022.09.07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2 | 废化学试剂 | 900-047-49 | |||||
3 | 废活性炭 | 900-039-49 | |||||
4 | 废润滑油 | 900-217-08 | |||||
5 | 废试剂瓶 | 900-041-49 | |||||
6 | 废液压油 | 900-218-08 | |||||
7 | 废油桶 | 900-041-49 | |||||
8 | 罐区油泥 | 900-221-08 | |||||
9 | 污泥 | 252-010-11 | |||||
10 | 污泥 | 900-042-49 | |||||
11 | 污水池污泥 | 900-210-08 |
(3)危废物的处置和转移:公司所有危险废物均与危废处置公司签订了危废处置合同,全部委托有资质公司合规处置。在经市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计划进行转移处置,运输环节由处置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负责。报告期内,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危废处置单位及其资质情况如下:
序 号 | 危废名称 | 危废代码 | 处置单位 | 合作时间 | 资质证书 | 证书 有效期 | 说明 |
12 | 废催化剂 | 772-007-50 | 山东瑞柯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1 年 10 月 至 2022 年 10 月 | 淄博危证 16 号 | 2020.04.16 至 2025.04.15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13 | 废铅酸电池 | 900-052-31 | 东营泰银商贸有限公司 | 2022 年 3 月 至 2023 年 3 月 | 东营危证 16 号 | 2022.12.08 至 2027.12.07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东营危证临 12 号 | 2021.12.14 至 2022.12.13 | ||||||
14 | 废盐 | 772-006-49 | 潍坊博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 2020 年 8 月 至 2023 年 3 月 | 潍坊危证 1 号 | 2021.08.19 至 2026.08.18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潍坊危证 1 号 | 2019.10.18 至 2022.10.17 | ||||||
15 | 其他废物 | 900-999-49 | 东营德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 年 5 月 至 2023 年 5 月 | 东营危证 08 号 | 2022.07.29 至 2027.07.28 | 合作期内资质有效 |
东营危证临 04 号 | 2021.07.30 至 2022.07.29 |
(三)公司涉及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的具体环节,特种设备相关资质的取得情况及齐备性,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1、公司的特种设备包括工业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叉车、起重机等,涉及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的具体环节如下:
(1)工业管道:位于 6 条生产线和热电车间,贯通整个生产过程,包括输油管道、天然气管道、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给水管道等;设计单位包括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辰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安装单位包括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等;检验机构包括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东营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等。
(2)压力容器:位于 6 条生产线和热电车间的各个煅烧炉、炉水换热器、造粒水加热器、吹灰器汽包、透平机房干燥器等环节,设计单位包括江苏中建工
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辰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安装单位包括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等;检验机构包括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东营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等。
(3)锅炉:位于热电车间,主要生产蒸汽,设计生产厂家为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东方锅炉工业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为东营市特种检验所。
(4)叉车:位于包装车间、成品仓库和热电车间等场所,主要用于搬运装卸袋装炭黑和转移检维修设备,检验机构为东营市特种检验所。
(5)起重机:位于成品仓库、热电车间等场所,主要垂直提升和水平搬运重物,检验机构为东营市特种检验所。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取得时间 | 是否定期 检验 |
1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管 30 鲁E0056(5 21)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1.04.06 | 是 |
2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管 30 鲁E0012(0 18)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09.03 | 是 |
3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696(7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12.28 | 是 |
4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696(8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12.28 | 是 |
5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696(5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12.28 | 是 |
6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696(6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12.28 | 是 |
7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42(2 17)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7.11.10 | 是 |
8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42(3 17)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7.11.10 | 是 |
9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47(8 17)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7.11.20 | 是 |
10 | 特种设备使用 | 容 17 鲁E0047(9 17) | 东营市质量技术 | 2017.11.20 | 是 |
2、公司备案登记的工业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叉车、起重机等特种设备情况如下: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取得时间 | 是否定期 检验 |
登记证 | 监督局 | ||||
11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0302(5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8.19 | 是 |
12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0302(6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3.19 | 是 |
13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361(1 19)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9.02.21 | 是 |
14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100(6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15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100(5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16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100(4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17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100(3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18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652(0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10.21 | 是 |
19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42(0 17)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7.11.10 | 是 |
20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0216(4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21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100(8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22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100(7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23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0621(4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10.22 | 是 |
24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0621(9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10.22 | 是 |
25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0621(8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10.22 | 是 |
26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652(1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10.21 | 是 |
27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361(2 19)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9.02.21 | 是 |
28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562(3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06.01 | 是 |
29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42(1 17)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7.11.10 | 是 |
30 | 特种设备使用 | 容 17 鲁E0652(2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 2020.10.21 | 是 |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取得时间 | 是否定期 检验 |
登记证 | 管理局 | ||||
31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652(4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10.21 | 是 |
32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0621(7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10.22 | 是 |
33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0621(5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10.22 | 是 |
34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652(3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10.21 | 是 |
35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0216(8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36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0621(6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10.22 | 是 |
37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0278(6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2.11 | 是 |
38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557(4 20)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20.05.26 | 是 |
39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557(2 20)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20.05.26 | 是 |
40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585(7 20)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20.05.26 | 是 |
41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477(9 19)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9.12.03 | 是 |
42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98(5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43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682(9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11.30 | 是 |
44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99(5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45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99(6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46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99(3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47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99(4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48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98(7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49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99(0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50 | 特种设备使用 | 容 17 鲁E0366(4 19) | 东营市质量技术 | 2019.03.11 | 是 |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取得时间 | 是否定期 检验 |
登记证 | 监督局 | ||||
51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98(8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52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98(6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53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100(1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54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100(0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55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99(9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56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99(8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57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99(7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58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651(8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10.21 | 是 |
59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0162(0 17)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7.12.01 | 是 |
60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37(7 17)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7.11.03 | 是 |
61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37(5 17)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7.11.03 | 是 |
62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0217(0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63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0216(6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64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100(2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65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099(2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08 | 是 |
66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114(8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1.17 | 是 |
67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140(2 18)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18.02.11 | 是 |
68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1685(6 21)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21.11.15 | 是 |
69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5 鲁E1685(7 21)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21.11.15 | 是 |
70 | 特种设备使用 | 容 17 鲁E0931(6 22) | 东营市质量技术 | 2022.03.02 | 是 |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取得时间 | 是否定期 检验 |
登记证 | 监督局 | ||||
71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931(7 22)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22.03.02 | 是 |
72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 E09318 (22))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22.03.02 | 是 |
73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931(9 22)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22.03.02 | 是 |
74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 E09320 (22))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22.03.02 | 是 |
75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容 17 鲁E0932(1 22) | 东营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 2022.03.02 | 是 |
76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锅 10 鲁E0053(2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11.17 | 是 |
77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锅 10 鲁E0053(3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11.17 | 是 |
78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锅 10 鲁E0053(4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11.17 | 是 |
79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车 11 鲁E0041(5 18)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18.05.24 | 是 |
80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车 11 鲁E0041(6 18)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18.05.24 | 是 |
81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车 11 鲁E0092(8 19)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19.06.10 | 是 |
82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车 11 鲁E0092(9 19)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19.06.10 | 是 |
83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车 11 鲁E0162(9 21)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1.01.07 | 是 |
84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车 11 鲁E0163(0 21)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1.01.07 | 是 |
85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车 11 鲁E0163(1 21)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1.01.07 | 是 |
86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车 11 鲁E0163(2 21)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1.01.07 | 是 |
87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车 11 鲁E0163(3 21)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1.01.07 | 是 |
88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车 11 鲁E0163(4 21)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1.01.07 | 是 |
89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车 11 鲁E0163(5 21)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1.01.07 | 是 |
90 | 特种设备使用 | 车 11 鲁E0163(6 21) | 东营市市场监督 | 2021.01.07 | 是 |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取得时间 | 是否定期 检验 |
登记证 | 管理局 | ||||
91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车 11 鲁E0163(7 21)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1.01.07 | 是 |
92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车 11 鲁E0163(8 21)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1.01.07 | 是 |
93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车 11 鲁E0163(9 21)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1.01.07 | 是 |
94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起 13 鲁E0009(3 20)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0.07.02 | 是 |
95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起 11 鲁E0026(4 21)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1.11.29 | 是 |
96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起 11 鲁E0023(3 21)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1.05.24 | 是 |
97 |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 | 起 17 鲁E0085(6 21) | 东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2021.05.24 | 是 |
序 号 | 姓名 | 种类及作业代码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批准日期 | 有效日期 |
1 | 淳月振 | 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A) | 372502***4115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21.11.26 | 2025.11.25 |
2 | 徐宏鹏 | 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A) | 370523***271X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17.09.29 | 2025.09.01 |
3 | 王晓同 | 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A) | 370523***2417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17.09.29 | 2025.09.01 |
4 | 任腾飞 | 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A) | 370523***421X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20.08.18 | 2024.08.17 |
5 | 李英才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0315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11.26 | 2025.11.25 |
6 | 张涛涛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02***5613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11.26 | 2025.11.25 |
3、公司制定了《特种设备管理及安全操作要领》制度文件,成立了以安全环保部为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总揽安全管理相关职责;根据所属特种设备部门归属,由仓库管理部负责叉车、起重机的安全管理,热电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各部门具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持证上岗。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资质的人员共有 66 人,作业种类(及代码)情况如下:
序 号 | 姓名 | 种类及作业代码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批准日期 | 有效日期 |
7 | 徐冲冲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2432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11.26 | 2025.11.25 |
8 | 任腾飞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421X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11.26 | 2025.11.25 |
9 | 王晓同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2417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0.12.30 | 2024.12.30 |
10 | 吕明华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1616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0.12.30 | 2024.12.30 |
11 | 徐庆春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2731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0.12.30 | 2024.12.30 |
12 | 陈兆全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923***3718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3.31 | 2025.03.30 |
13 | 杨伟三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2***0613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3.31 | 2025.03.30 |
14 | 马立民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4917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3.10 | 2025.03.09 |
15 | 刘海营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493X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06 | 2025.05.05 |
16 | 常明强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4910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06 | 2025.05.05 |
17 | 赵小东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220882***0916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06 | 2025.05.05 |
18 | 雒军舰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4238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06 | 2025.05.05 |
19 | 方学勇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4299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06 | 2025.05.05 |
20 | 尹业强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0719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06 | 2025.05.05 |
21 | 徐克响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2925***6932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06 | 2025.05.05 |
22 | 赵海亭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3933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06 | 2025.05.05 |
23 | 任霄峰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3014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06 | 2025.05.05 |
24 | 张福纲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4619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06 | 2025.05.05 |
25 | 张新勇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1328***4059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06 | 2025.05.05 |
26 | 孙红波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1031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06 | 2025.05.05 |
27 | 李玉田 | 场(厂)内专用机 | 370523***4256 | 东营市行政 | 2021.05.06 | 2025.05.05 |
序 号 | 姓名 | 种类及作业代码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批准日期 | 有效日期 |
动车辆作业(N1) | 审批服务局 | |||||
28 | 贾海荣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1634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06 | 2025.05.05 |
29 | 王伟亭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2711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06 | 2025.05.05 |
30 | 王启伟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230523***085X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18 | 2025.05.17 |
31 | 张兵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0316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18 | 2025.05.17 |
32 | 耿晓伟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2328***1238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18 | 2025.05.17 |
33 | 杜明臣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283***4715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18 | 2025.05.17 |
34 | 魏建珉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322***493X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18 | 2025.05.17 |
35 | 耿美智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2328***1257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18 | 2025.05.17 |
36 | 张建渤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3916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18 | 2025.05.17 |
37 | 吕延君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410926***3215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18 | 2025.05.17 |
38 | 贾小刚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4614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18 | 2025.05.17 |
39 | 李大春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4617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18 | 2025.05.17 |
40 | 贾峰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461X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18 | 2025.05.17 |
41 | 王春五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1***0014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5.18 | 2025.05.17 |
42 | 周志兵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132523***4718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6.09 | 2025.06.08 |
43 | 李文广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1014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6.09 | 2025.06.08 |
44 | 燕会成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0032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6.09 | 2025.06.08 |
45 | 李运动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4616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6.10 | 2025.06.09 |
46 | 周顺平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2418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6.10 | 2025.06.09 |
47 | 张国民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1***0039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7.02 | 2025.07.01 |
序 号 | 姓名 | 种类及作业代码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批准日期 | 有效日期 |
48 | 李永廷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1122***0977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9.16 | 2025.09.15 |
49 | 王晓东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3339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9.16 | 2025.09.15 |
50 | 于晓阳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322***1915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9.16 | 2025.09.15 |
51 | 牟效港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3911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9.16 | 2025.09.15 |
52 | 徐笃辉 | 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N1) | 370523***0057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9.16 | 2025.09.15 |
53 | 徐宏鹏 | 起重机作业(Q2) | 370523***271X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0.12.30 | 2024.12.29 |
54 | 高绍新 | 起重机作业(Q2) | 370122***4817 | 东营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 | 2021.06.09 | 2025.06.08 |
55 | 徐冲冲 | 压 力 容 器 作 业 (R1) | 370523***2432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21.11.26 | 2025.11.25 |
56 | 崔继尧 | 锅炉作业(G5) | 3703061***2519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14.10.11 | 2026.10.11 |
57 | 李艳 | 锅炉作业(G5) | 3705231***3364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18.11.28 | 2026.11.08 |
58 | 高丽清 | 锅炉作业(G2) | 370523***3965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20.12.02 | 2024.12.01 |
59 | 封新岗 | 锅炉作业(G2) | 370523***4213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20.12.02 | 2024.12.01 |
60 | 贾克永 | 锅炉作业(G2) | 370523***3332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20.12.02 | 2024.12.01 |
61 | 李磊磊 | 锅炉作业(G2) | 370523***3935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22.06.13 | 2026.08.14 |
62 | 李东 | 锅炉作业(G3) | 370302***6332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14.09.24 | 2026.09.08 |
63 | 任腾飞 | 锅炉作业(G3) | 370523***421X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18.09.19 | 2026.09.13 |
64 | 张涛 | 锅炉作业(G3) | 370502***5613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18.09.19 | 2026.09.13 |
65 | 魏建卫 | 锅炉作业(G2) | 3705231***2417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21.12.24 | 2025.12.24 |
66 | 李治国 | 锅炉作业(G2) | 370523***2433 | 广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 2022.07.26 | 2026.07.26 |
4、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及安
全操作要领》等规范制度文件使用特种设备,未发生特种设备使用方面的重大安
全事故。东营市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压力管道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主管单位追查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四)结合炭黑项目、湿法炭黑扩产及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需要履行的消防手续,说明公司已建 3.5 万吨/年湿法造粒炭黑改造项目、在建项目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是否需要并已办理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或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是否存在消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已建 3.5 万吨/年湿法造粒炭黑改造项目的消防手续正在办理中。公
司 2020 年 4 月依法拍卖取得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装置厂房后,对项目各项 手续情况进行了梳理摸排,3.5 万吨/年湿法造粒炭黑改造项目缺少消防相关手续, 2020 年正值消防手续办理过渡期(消防救援大队转移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司先对现场进行了消防合规整改后提出补办申请。现该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合格 书手续已委托东营市众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目前正在出具审核图 纸,预计 2022 年 12 月底完成图纸设计并提交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进 行审核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书。
除此之外,公司已建项目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均已按规定办理了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公司已建 4 万吨/年炭黑项目于 2003 年 4 月 10 日通过了广饶县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文号:广公消验第 007 号);8 万吨/年湿法炭黑扩产及尾气综合利用项目于 2012 年 1 月 6 日攻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号:东公消
审[2012]第 0004 号),2015 年 2 月 5 日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号:东公消验证字[2015] 第 0040 号), 2015 年 2 月 10 日完成消防备案( 备案号: 37005206NYS150016、37005206NYS150017、37005206NYS150018);公司丙类仓
库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完成消防备案(备案号:37005000NYS190091)。
2、公司在建项目“烁元新材上海研发中心项目”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宝工业园区,租赁的丙类生产车间和综合楼,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文号:[2002]沪公嘉消(建验)字第 907 号)。在建项目“低温余热回收节能项目”(新
建 110 吨/年的烟气冷凝器系统,提高蒸汽利用效率)和“脱硫浆液余热回收利用项目”(新建 3,300m³/小时循环量的浆液换热装置),由于都是在原有产线和车间
加装冷凝器和换热器,不需要办理消防验收。
3、关于消防合规方面,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目前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归属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归广饶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管理归属两个部门,故无法出具统一的消防合规证明。广饶县消防大队定期对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均留存有检查记录。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消防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及使用情况,是否合法合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1、公司安全生产费计提和使用的依据
公司主营生产炭黑等化工产品,其生产环节使用的原料油、燃料等属于危险品,适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均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公司安全生产费计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安全生产费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专项储备期初余额 | |||
当期计提金额 | 361.63 | 644.03 | 656.54 |
当期使用金额 | 320.74 | 644.03 | 656.54 |
专项储备期末余额 | 40.89 |
3、安全生产费的具体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安全生产费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 281.68 | 547.97 | 568.22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 31.96 | 68.56 | 25.93 |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 7.10 | 27.50 | 62.39 |
合计 | 320.74 | 644.03 | 656.54 |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公司将按照上述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借记管理费用,同时贷记专项储备;对于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公司借记专项储备,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合法合规,会计处理准确。
【主办券商回复】
(一)核查程序及分析过程
主办券商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有关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核查程序
(1)查阅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文件;
(2)查看了公司出具的硫酸和盐酸使用相关的《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证明》及向公安部门的备案;
(3)对公司管理层和安环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4)实地查看对公司生产经营现场及污染物处理设备等相关设施,查阅固体废物委外处置协议及《处置单位统计台账》,确认公司固体废物的处理符合主管部门监管要求;
2、有关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分析过程
(1)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规定,公司的产品炭黑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公司炭黑的生产、储存、运输、管理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应的管理规范要求。因此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
作。……”《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 修正)》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公司炭黑生产、存储和运输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等,因此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公司生产所用的原料油包括炭黑油、蒽油和乙烯焦油,虽然严格匹配也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列示的品名,但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五条: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 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炭黑油是配比油,主要成分为煤焦油、蒽油和乙烯焦油,其占比超过 80%;蒽油是煤焦油的组成部分,煤焦油分馏中 280℃-360℃的馏分称之为蒽油。乙烯焦油是乙烯裂解焦油,其中含量较高的茚、甲茚及其同系物,而茚、萘都是危险化学品,所以乙烯焦油也是危险化学品。因此,公司原料油参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3)公司对危险品和危废物的管理
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针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环节,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废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文件。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序、依法合规,未发生任何安全环保事件。
3、有关特种设备的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及安全操作要领》等文件;
(2)查看了公司《特种设备台账》和《持证上岗作业台账》;
(3)对公司管理层和安环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4)实地查看对公司生产经营现场涉及特种设备使用的环节、场所和设备
车辆等;
4、有关消防方面合法合规的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消防器材、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2)查看了报告期内公司消防现场检查记录和出具的《关于公司消防情况说明》;
(3)查阅了《审计报告》关于公司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的情况;
(4)对公司安环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5)实地查看对公司生产经营现场消防设施和设备;
5、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核查程序
(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复核公司各期安全生产费计提金额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3)取得公司报告期各期安全生产费的支出明细,核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
1、公司生产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公司对危险品的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对涉及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理和转移合法合规,委托处理单位均取得相应资质。
3、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种设备均备案
登记并按要求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均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操作技能。
4、公司已建 3.5 万吨/年湿法造粒炭黑改造项目的消防手续正在补充办理。除此之外,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均已办理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或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报告期内不存在消防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报告期内公司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及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处理准确。
【律师回复】
律师核查情况详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关于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核查情况详见《关于烁元新材料(东营)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拆出资金、转贷、个人卡付款、为关联方提供票据贴现等情形。
5.1 请公司补充披露:
(1)向关联方拆出资金有关情况,包括且不限于拆出原因、资金流向、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2)公司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支付或收取利息,如无,请测算相关利息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3)报告期各期前述财务不规范情况的金额,期后是否新增前述财务不规范行为,个人卡是否已销户,并对公司财务规范性有关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4)公司向关联方拆出资金是否构成资金占用,如构成,修改公开转让说明书相关表述。(5)请核实申报文件中关于财务合法合规性中“公司是否存在个人卡收付款的情形”勾选是否准确。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向关联方拆出资金有关情况,包括且不限于拆出原因、资金流向、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1、向关联方拆出资金有关情况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三)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之“3.(1)关联方资金拆借”中补充披露如下:
“……
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拆出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拆出资金情况 | 偿还情况 | ||
日期 | 金额 | 日期 | 金额 | |
山东贝斯特 | 2019 年 12 月 | 759.91 | 2020 年 5-7 月 | 759.91 |
青岛贝斯特 | 2019 年 12 月 | 332.19 | 2020 年 3 月 | 332.19 |
2020 年 12 月 | 362.85 | 2021 年 6 月 | 362.85 | |
信诚汇丰 | 2019 年 12 月 | 76.96 | 2020 年 3 月 | 76.96 |
2020 年 12 月 | 84.06 | 2021 年 6 月 | 84.06 | |
上海阔宾 | 2019 年 12 月 | 38.98 | 2020 年 3 月 | 38.98 |
2021 年 4 月 | 42.58 | 2021 年 6 月 | 42.58 | |
合计 | - | 1,697.53 | - | 1,697.53 |
①与山东贝斯特往来
2019 年 12 月,公司向山东贝斯特提供 759.91 万元借款。2020 年度,山东
贝斯特将该笔借款陆续归还,截至 2020 年末,上述借款已全部归还。
②与青岛贝斯特、信诚汇丰、上海阔宾往来
2019 年 12 月,公司使用自身账户资金分别代青岛贝斯特、信诚汇丰、上海
阔宾向壹号基金支付股利 332.19 万元、76.96 万元和 38.98 万元,并于 2020 年
3 月向各股东分配股利时扣减了上述代垫的股利。
2020 年度,公司向青岛贝斯特、信诚汇丰分别拆出资金 362.85 万元、84.06万元。2021 年度,公司向上海阔宾拆出 42.58 万元。主要系满足临时资金周转
需求,金额较小,关联方均已偿还。
……”
2、向关联方拆出资金决策程序的完备性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三)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之“3.(1)关联方资金拆借”及“(四)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中披露如下:
针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两年一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确认。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两年一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确认。
公司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经常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系关联方为公司融资提供增信措施的担保行为,未收取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主要系为满足交易双方资金需求,且均已归还,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三)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之“3.(1)关联方资金拆借”中补充披露如下:
“……
公司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支付或收取利息,如无,请测算相关利息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三)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之“3.(1)关联方资金拆借”之“A.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拆出资金”中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
公司未针对关联方资金拆借向关联方收取利息,主要原因系:山东贝斯特、信诚汇丰、上海阔宾均为公司原股东,青岛贝斯特为公司控股股东;且公司单笔拆借金额不大,拆借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半年。
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进行测算,2020 年至 2021 年关联方资金拆借产生的利息收入分别为 15.48 万元和 8.76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14%和 0.10%,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三)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之“3.(1)关联方资金拆借”之“B.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拆入资金”中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
公司向壹号基金拆入资金 2,600 万元,约定年利率为 8%,公司于 2020 年计
提并支付利息 201.64 万元。
公司向信诚汇丰拆入的资金的未支付利息,主要原因系:信诚汇丰为公司原股东,且拆借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 7 个月。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进行测算,2020 年未计提的由于关联方资金拆借产生的利息费用为88.60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为 0.82%,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三)报告期各期前述财务不规范情况的金额,期后是否新增前述财务不规范行为,个人卡是否已销户,并对公司财务规范性有关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
1、报告期各期前述财务不规范情况的金额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三)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披露了关联方拆出资金、转贷、为关联方提供票据贴现等财务不规范情况。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情况”之“(五)收付款方式”之“2.现金付款或个人卡付款”披露了个人卡付款的情况。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三)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之“4. 其他关联交易”补充披露转贷情况如下:
“……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转贷”情形,但存在存续的转贷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涉及公司 | 2019 年度 | |
金额 | 笔数 | |
嘉和商贸、青岛贝斯特 | 5,000.00 | 2 |
上述 2 笔转贷涉及公司于 2019 年 6 月向东营银行借取的 2 笔合计金额为
5,000 万元的长期借款,借款期限为 3 年。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整改,截至 2021
年 12 月末,公司对上述“转贷”借款已全部偿还,不存在“转贷”借款。”
2、期后是否新增前述财务不规范行为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情况”之“(五)收付款方式”之“2. 现金付款或个人卡付款”中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
报告期后公司不存在新增使用个人账户收付款的情况。
……”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三)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之“4. 其他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
报告期后公司不存在新增“转贷”的情况。
……”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三)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之“3.关联方往来情况及余额”中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
(1)关联方资金拆借
……
报告期后公司不存在新增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况。”
3、个人卡是否已销户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情况”之“(五)收付款方式”中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
“公司对使用个人卡问题已进行了整改,由于个人卡并非由公司控制和使用,公司已将用于支付食堂物资款项相关资金结清,于 2021 年 3 月后不再使用
该个人卡,购买食堂物资款项均通过公司账户直接支付。相关人员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将上述个人卡进行注销。截至本反馈回复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使用个人账户收付款的情况。”
4、对公司财务规范性有关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
针对报告期内财务内部控制不规范的情形,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 “重大事项提示”中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