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賣方規定的最初入住指定日起到與管理公會締結管理委託合同之間,承認京阪 KIND 株式會社按
管理規約原本
合同印
FINE CENTREO CITY
参考资料
管理承認書
關於如今在大阪市建設的「FINE CENTREO CITY」之買賣合同簽訂,特承認以下事項。
記
1.按照原案承認「FINE CENTREO CITY」管理規則,使用細則,以及諸項規則
2.承認管理規則原案附表第 4 所表示的「關於與賣主間管理相關特約事項以及用地使用的特約事項和繼承事項」
3.賣方規定的最初入住指定日起到與管理公會締結管理委託合同之間,承認京阪 KIND 株式會社按
照管理委託合同書原案進行管理。
4.基於「關於公寓管理合理化推進的法律」(平成 12 年法律第 149 號)的重要事項說明會開辦后,締結前款的管理合同契約。
5.「FINE CENTREO CITY」竣工起,到初年度管理公會理事會發起為止,根據「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等的法律」(昭和 37 年法律第 69 號)之規定,京阪 KIND 株式會社暫任其管理者。
6.關於「FINE CENTREO CITY」的管理,在賣方規定的最初入住指定日起到初年度管理公會理事會發起並且交接完畢為止,京阪 KIND 株式會社負責處理以下事宜。
一 製作管理公會理事長印章
二 開設管理公會代理名義的銀行賬戶三 從賣方領受重要資料
四 行使積累型公寓綜合保險(積累型保險),關於損害保險合同締結的一切業務
五 締結前號所規定的積累型公寓綜合保險(機類型保險)合同時,可使用管理規約原案第 30 條中規定的一次性修繕公積金
六 代理管理公會締結「FINE CENTREO CITY」附屬設備等的維護合同七 進行共用部分電力・水道・電話等公共設備的使用申請
八 按照管理規約原案第 32 條所規定的管理準備金購買管理用備品等九 領受緊急時聯絡表(入住者名冊)
十 準備賣方規定的最初入住指定日當天之搬家保養十一 代理管理公會,締結各種必須的租賃合同
7.不管管理規約原案的規定,管理公會初年度理事以及監事由「FINE CENTREO CITY」在區分所有權人之間選出,並且被選為理事和監事的人需毫無異議的接受。
8.有關理事會再選出理事長後,第6項第二號中所記載的管理公會代理名義的銀行賬戶更換為管理組合理事長的名義,並作為管理規約原案第 68 條第1項所規定的銀行賬戶進行使用。
9.賣方規定的最初入住指定日起到前款銀行賬戶開設為止,管理公會的出納業務按照以下進行操作。一 京阪 KIND 株式會社通過第6項第二號所記載的銀行賬戶進行管理費等的出納操作。
二 京阪 KIND 株式會社通過第6項第二號所記載的銀行賬戶進行修繕公積金的保管。
10.本承認書自賣方規定的最初入住指定日起,經過管理規約原案第 56 條第3項的公會成員書面同意,視為和總會決議擁有同樣效力,並交接給管理公會。
以 上
20 年 月 日
合同印
京 阪 電 鐵 不 動 產 株 式 會 社
京 阪 K I N D 株 式 會 社
號室區分所有權人
姓 名 ㊞
共有者姓名 ㊞
FINE CENTREO CITY管理規約
(前 文)
擁有「FINE CENTREO CITY」各專有部分的區分所有權人根據「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等的法律」(昭和 37 年法律第 69 號,最終修正平成 23 年法律第 74 號,以下稱「區分所有法」)按照以下內容制定
「FINE CENTREO CITY管理規約」(以下稱「規約」。)並且著力於建築物的美觀維持,老朽化的避免,污損復原,設施的技能維持,保護其財產價值、
第 1 條 (目 的)
第 1 章 總 則
x規約目的為,通過關於規定「FINE CENTREO CITY」(以下稱「本公寓」。)所屬用地,建築物以及附屬設施的管理或使用的事項,和區分所有權人相互間諸事項相互間の諸事項來促進共同利益,保持良好的居住環境。
第 2 條 (定 義)
本規約中以下用語其含義由所對應各號規定
一 區分所有權 指區分所有法第2條第項的區分所有權項。
二 區分所有權人 指區分所有法第2條第2項的區分所有權人。三 佔有者 指區分所有法第6條第3項的佔有者。
四 專有部分 指區分所有法第2條第3項的專有部分。五 共用部分 指區分所有法第2條第4項的共用部分。
六 共用部分等 共用部分以及附屬設施總稱為共用部分等。
七 規約共用部分 指區分所有法第4條第2項的共用部分。八 用地 指區分所有法第2條第5項的建築物用地。
九 用地使用權 指關於區分所有法第2條第6項的建築物用地權利。十 用地権 有關用地使用權是指作為本建築物用地所登記的權利。
十一 專用使用權 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用地及一部分共用部分等可擁有排除他人的使用權力。十二 専用使用部分 指専用使用權對象的用地以及共用部分等部分。
十三 總 會 指區分所有法第 34 條的集會。
十四 管 理 者 指負有區分所有法第 26 條及本規約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権利義務、並行使管理行為的人
第 3 條 (規約及總會決議的遵守義務)
1.區分所有權人為維持圓滿的共同生活,必須誠實遵守本規約及總會的決議。
2.區分所有權人必須讓其同居人遵守規約及總會的決議。第 4 條 (對象物件的範圍)
本規約對象物件範圍是指,附表第1中所記載用地,建築物以及附屬設施(以下稱「對象物件」)。
第 5 條 (規約及總會的決議效力)
1.本規約及總會決議,針對區分所有權人的總括繼承人和特定繼承人也有效力。
2.對於對象物件的使用方法,佔有者也和區分所有權人同樣,負有本規約及總會決議所規定的義務。第 6 條 (管理公會)
1.區分所有權人為達成第1條所規定目標,由區分所有權人全員組成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以下稱「管理公會」)。
2.管理公會在本公寓內設有事務所。
3.管理公會的業務,組織等,遵守第6章的規定。
第 7 條 (專有部分的範圍)
第 2 章 專有部分等的範圍
1.對象物件中,區分所有權對象的專有部分是,有住戶號碼的住戶。
2.有別於前款中專有部分的構造物,構成專有部分的設備歸屬如下。一 除去天花板,樓面以及墻壁,構造體之外的部分為專有部分
二 玄關門的鎖以及內部裝修部分為專有部分。
三 配線,配管,送風管,管道區域等專供使用的部分稱為專有部分。四 面向外面的⑤框,玻璃⑤,紗⑤,內欄杆等不屬於專有部分。
3.第1項或者前款中專有部分中專供使用的設備里包含在共有部分之外的部分稱為專用部分。第 8 條 (共用部分等的範圍)
対象物件中,共用部分等的範圍如附表第1所示。
第 9 條 (共 有)
第 3 章 用地及共用部分等的共有
1.対象物件中附表第1所規定用地及共用部分為區分所有權人全員共有。
2.対象物件中,一部分共用部分為規約所規定的規約共用部分,其範圍如附表第1所示。第 10 條 (共同持有部分)
區分所有權人的共用部分共同持有部分如附表第3所示。第 11 條 (分割要求及單獨處理的禁止)
1.區分所有權人不能要求分割用地及共用部分等。
2.區分所有權人不能把專有部分和用地及共用部分等共同持有分分隔開來用於轉讓,借貸,抵押權設定等處理。
第 12 條 (專有部分的用途)
第 4 章 用 法
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據通常用途把其專有部分作為專門住宅使用,不可用於其他用途。第 13 條 (用地及共用部分等的用法)
區分所有權人必須按照通常用法使用用地及共用部分等。第 14 條 (陽臺等的専用使用權)
1.有關附表第2中所登載陽臺,服務陽臺,屋頂陽臺(以下稱「陽臺等」。),露天陽臺,服務區域,凹室,玄關門(除去鎖以及內部裝修部分。),⑤框,玻璃⑤,紗⑤,安全保障內線電話,開關感應器,報紙收納,
晾曬設施,陽臺水龍頭等,區分所有權人承認有用專用使用權。
2.從區分所有權人借貸專有部分的人,可以使用該區分所有權人基於第1項規定所擁有専用使用權的部分。
3. 對用於附設附屬在陽臺等的附屬設施等(以下稱「陽臺等附屬設施等」。)的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承認有專用使用權。並且,陽臺等的附屬設施等不可移動。
第 15 條 (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權)
1.區分所有權人承認,對於另附圖所示小型摩托車停放場,管理公會可對特定區分所有權人通過使用合同進行使用權設定。
2.擁有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權的人,根據附表第3的規定,向管理公會支付使用費用。
3.擁有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權的區分所有權人同居人可使用該小型摩托車停放場。
4.區分所有權人將其擁有住戶轉讓給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者第三方時,該區分所有權人的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權消失。但是,被轉讓方為其同居人,或者繼承時,被轉讓方可繼續使用該小型摩托車停放場。
5.第1項所述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不可向他人轉讓或者轉租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權。
6.使用者失去其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時,或者使用者自己終止使用其專有部分時、使用者需立刻向管理公會提交報告,以終止該使用合同。
7.區分所有權人將其擁有住戸借貸給第三方時,自身承擔責任和費用的前提下,可讓該第三方使用該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但是,根據前款,所有人和管理公會的使用合同結束,通過理事會決議決定未使用區劃及使用者。
8.第1項中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和管理公會之間的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合同為2年,此後管理公會沒有在總會通過使用合同條件相關決議的情況下,可繼續按照同樣條件每年進行更新。
9.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時須遵守以下個號信息。
一 必須在所擁有的小型摩托車保管場所停車,不可停在其他用地及共用部分等。
二 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者不可在小型摩托車停放場放置小型摩托車的部件和其他物品。三 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中小型摩托車的保管由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者負責。
10.小型摩托車停放場區分所有權人 1 戶有權優先使用 1 台(以下稱「優先使用權」。)。但是,收容台數不是全住戶數,所以有時無法使用。
11.擁有前款所述優先使用權的區分所有權人沒有提出使用申請的小型摩托車停放場空位,根據小型摩托車停放場簽訂合同者向管理公會提出申請的順序,可獲得該小型摩托車停放場空位的使用權(以下稱「一般使用權」。)。
12.行使優先使用權及一般使用權的區分所有權人其小型摩托車停放場的使用場所由管理公會指定。
13.第1項中小型摩托車停放場有未簽合同的小型摩托車停放場時,管理公會根據理事會決議的方法決定使用者,締結使用合同。
第 16 條 (自行車停放場使用權)
1.區分所有權人承認,對於另附圖所示滑動架式自行車停放場及普通架自行車停放場(以下稱「自行車停放場」。)管理公會可對特定區分所有權人通過使用合同進行使用權設定。
2.擁有自行車停放場使用權的人,根據附表第3的規定,向管理公會支付使用費用。
3.擁有自行車停放場使用權的區分所有權人同居人可使用該自行車停放場。
4.區分所有權人將其擁有住戶轉讓給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者第三方時,該區分所有權人的自行車停放場使用權消失。但是,被轉讓方為其同居人,或者繼承時,被轉讓方可繼續使用該自行車車停放場。
5.第1項所述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不可向他人轉讓或者轉租自行車停放場使用權。
6.區分所有權人將其擁有住戸借貸給第三方時,自身承擔責任和費用的前提下,可讓該第三方使用該自行車停放場。
7.第1項中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和管理公會之間的自行車停放場使用合同為2年,此後管理公會沒有在總會通過使用合同條件相關決議的情況下,可繼續按照同樣條件每年進行更新。
8.使用者失去其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時,或者使用者自己終止使用其專有部分時、使用者需立刻向管理公會提交報告,以終止該使用合同。
9.區分所有權人將其擁有住戸借貸給第三方時,自身承擔責任和費用的前提下,可讓該第三方使用該自行車停放場。但是,根據前款,所有人和管理公會的使用合同結束,通過理事會決議決定未使用區劃及使用者 10.自行車停放場使用時須遵守以下個號信息。
一 必須在所擁有的自行車保管場所停車,不可停在其他用地及共用部分等。
二 自行車停放場使用者需致力於自行車停放場的整理整頓,不可在自行車停放場放置自行車部件和其他物品。
三 自行車停放場中自行車的保管由自行車停放場使用者負責。
11.自行車停放場區分所有權人 1 戶有權優先使用 1 輛(以下稱「優先使用權」。)。
12.擁有前款所述優先使用權的區分所有權人沒有提出使用申請的自行車停放場空位,根據自行車停放場簽 訂合同者向管理公會提出申請的順序,可獲得該自行車停放場空位的使用權(以下稱「一般使用權」。)。
13.行使優先使用權及一般使用權的區分所有權人其自行車停放場的使用場所由管理公會指定。
14.擁有優先使用權的區分所有權人向管理公會提出自行車停放場使用申請時,一般使用權按照以下順序消失。此情況下,擁有該一般使用權的區分所有權人需要在1個月之內交出該自行車停放場。
一 簽約輛數最多的區分所有權人中的 1 輛。
二 第 2 輛之後的自行車停放場使用合同時間最長的區分所有權人。相同時間時,為自行車停放場號碼較新的。
15.擁有優先使用權及一般使用權的區分所有權沒有提交使用申請的自行車停放場,管理公會可臨時把其作為來訪者用停放場。
16.第1項中自行車停放場有未簽合同的自行車停放場時,管理公會根據理事會決議的方法決定使用者,締結使用合同。
第 17 條 (用地及共用部分等的第三方使用)
1.區分所有權人承認以下所記載用地及一部分共用部分等由對應個號記載的人使用。
一 管理事務室,公用廁所,倉庫,陽臺水龍頭,其他執行對象物件管理時必須的設施。
●接受或承包管理實務〔指,有關公寓合理化管理推進的法律(以下稱「合理化法」。)第2條 第六號的「管理實務管理事務」。〕的人
二 電力,煤氣,自來水管道,通訊(包括網絡)等的共用設施及一部分用地
●該事業提供者
2.除前款所記載事項外,區分所有權人通過管理公會的總會決議,可把用地及一部分共用部分等(除去専用使用部分。)交給第三方使用。
第 18 條 (使用細則等的遵守)
有關対象物件的使用,另外制定使用細則及諸規則(以下稱「使用細則等」。),區分所有權人及佔有者使用對象物件時,需誠實遵守本規約之外另外制定的使用細則等。
第 19 條 (專有部分的借貸)
1.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借貸給第三方時,必須讓其也遵守該規約及使用細則等所規定事項。
2.前款情況時,当該區分所有權人必須請該第三方在附表第5格式所規定的契約書上簽字蓋章,並且在使用開始前提交給管理公會。
3.第1項的情況下,由於該第三方的違反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及紛爭處理,全部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責。
4.對於對象物件的使用方法,佔有者也和區分所有權人同樣,負有本規約所規定的義務。
5.發生第3項所述的該第三方的違反行為時,根據區分所有法第 57 條以下的規定,管理公會可對此採取必要措施。
第 20 條 (區分所有權人的責任和xx)
x 0 x x x
x 0 節 総 則
區分所有權人為維持對象物件的價值和機能,必須努力進行合理管理。
第 21 條 (專有部分的管理)
1.擁有專有部分的區分所有權人必須自己承擔責任和費用對該專有部分專有部分進行管理。
2.各住戸所設置的安全保障內線電話,按照以下進行集中管理。
一 各住戸所發出的警報(火災,緊急,防盜)經由管理事務室連接到指定警備公司按照每家住戶進行管理。
二 發生異常情況時,確認該住戶情況後,由管理公會或者管理公司所指定的警備公司進行第一次對應。 三 為進行第一號及前號對應,區分所有權人在入住時填寫入住者名冊(緊急聯絡用),並提交給管理公會,而且各住戶都需要提交 1 把玄關門鑰匙給管理公司保管。此外,入住者名冊(緊急聯絡用)的記載事
項有變更時,需要隨時再次提交。並且,交換了玄關門鑰匙之後,需要及時將 1 把新鑰匙交給管理公司保管。四 各住戶的安全保障內線電話設備是一次性集中管理,所以請不要擅自更換機型,或者進行會損壞感應
器機能等的改裝操作。
五 管理公會及管理公會所委託業者對該設備進行定期或者必須的維修檢查時,區分所有權人必須提供協助。
3.專有部分內按照法律規定或者行政指導所設置的防火防災機器等,由管理公會及管理公會所委託業者實施檢查。
第 22 條 (專有部的修改)
1.區分所有權人想對其專有部分,進行以下行為(以下稱「專有部分的修改」。)時,必須事先向管理公會進行申請,並得到書面的承認.。但是,不包括木工作業等可以簡單改良及恢復原狀的修繕行為
一 專有部分的修繕,改造,更改房間結構,更換模樣(包括更換樓面材料)二 影響到共用部分或者其他專有部分的修繕,改造
三 有關xx,xx,xx,xx,xx,xxxxxxx,xx,x排水等設備的增設或者變更四 洗臉台,廚房,洗手間,浴槽,洗衣機防水桶及類似設備的的改良和位置變更的修改施工
2.前款情況下,區分所有權人根據其他規定,需要向管理公會提交附有設計圖,式樣書及工程表的申請書。
3.管理公會承認或不承認第1項所規定申請,需經過理事會決議。
4.得到第1項承認時區分所有權人在所承認範圍內,可在關於專有部分修改的共用部分進行施工。
5.管理公會或其指定者可進入本條實施所必要範圍內的修改部分場所,進行必要的調查。此情況時,區分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6.關於專有部分的修改遵守另外制定的專有部分修改規則。
第 23 條 (有關用地及共用部分等管理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1.用地及共用部分等由管理公會承擔責任和費用進行管理管理。
但是,陽臺等管理中,日常使用的部分由專用使用人承擔責任和費用進行管理。
2.為進行前款管理,該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改變対象物件的外觀及形狀,也不得設置構造物等。
3.專有部分設備中,和共有部分構造上成為一體的部分,有時需要和共有部分一起管理,因此必要時管理公會可進行管理。
4.本公寓中所設置的防災備品,由管理公會承擔責任和費用進行管理。第 24 條 (玻璃⑤等的改良)
1.共有部分中附屬於各住戶的⑤框,玻璃⑤,玄關門及其他開口處的改良施工,並且可改善防盜,防噪音,或隔熱等住宅性能的部分,由管理公會承擔責任和費用,進行計劃修繕。
2.有關前款施工無法實施時,管理公會可制定專用部分改良施工細則,通過各區分所有權人的責任和負擔來實施。
第 25 條 (必要場所的進入)
1.根據第 21 條到第 24 條所規定,管理者為進行管理,在必要範圍內,可以向區分所有權人或佔有者,管理公會請求進入必要的場所
2.接到前款進入請求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該請求。
3.前款無正當理由拒絕該請求者,必須賠償因該結果所產生的損害。
4.進入現場者,需要及時將所進入現場恢復原狀。第 26 條 (損害賠償)
1.區分所有權人或佔有者,本人及其家人因故意或者過失對共用部分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帶來損害
時,必須遵守被害者的請求恢復原狀,或通過其他方法賠償損害。
2.關於建築物的維持和保存重有瑕疵且對第三方帶來損害時,其原因所在部分無法判定是專用部分還是共用部分的情況下,根據區分所有法第9條規定,推定其原因所在部分為共用部分。
3.第1項中關於根據被害者的請求進行原裝恢復或者通過其他方法進行損害賠償可充撥管理公會使用管理公會費用所締結的損害保險之損害賠償所需費用。但,該損害是區分所有權人或佔有者本人,其家人故意造成的情況下除外。
4.管理公會為充當第1項的損害賠償所需費用,並充撥個人賠償責任保險以及第3項的損害賠償所需費用,分別加入設施所有者賠償責任保險。並且該費用從管理費會計中支出。
5.管理者在產生損害時,根據第7條第2項的範圍制定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分界點。
第 27 條 (管理費等)
第 2 節 費用負擔
1.區分所有權人為充撥用地,共用部分及附屬設施等維持管理所需要經費,必須向管理公會繳納以下費用
(以下稱「管理費等」。)。一 管理費
二 修繕公積金
三 一次性修繕公積金四 管理準備金
五 専用使用費
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費、自行車停放場使用費
2.區分所有權人所負擔管理費等根據除去第1項第四號,第五號之外的第 10 條所規定的共同持有分算出,按照附表第3所示。
3.根據總會決議,對於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公會產生新的確定債權時,本債權將加算在第 1 項所規定的管理費等。
第 28 條 (對於優先取得權及繼承人的債權行使)
1.區分所有權人根據區分所有法第7條之規定,對于前條規定的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債權,對債務者區分所有權及建築物所設置動產擁有優先取得權。
2.前款所規定債権也可由債務者區分所有權人之特定繼承人和總括繼承人行使。第 29 條 (管 理 費)
管理費用於充當以下各號所記載日常管理時所需要的經費。
一 公共稅費 二 共用部分電費三 共用部分水費,通訊費,備品費,消費品費,雜費其他事務費 四 共用部分種植修整,除草,清掃,消毒
五 管理費等賬戶轉賬手續費
六 電梯設備檢查費,配送專櫃檢查費,配送專櫃租賃費,防犯攝像頭租賃及維修費用,AED 租賃費,自動門檢查費等
七 關於共用部分等火災保險費和其他損害保險費八 共用部分的日常維修費 九 管理委託費
十 活用專業知識人員的費用
十一 組建考慮到地區交流團體基礎上的居住者之間交流團體的費用十二 管理公會運營所需費用
十三 防火管理者講習費用和經費
十四 其他用地及共用部分等通常管理所需的一切費用第 30 條 (修繕公積金及一次性修繕公積金)
1.修繕公積金為管理費中除去前款所規定的管理費之外的費用,用於充當第2項各號所記載費用。
2.修繕公積金僅限於充當共用部分及附屬設施有關各號所記載特殊管理所需要經費時可以零取。一 每經過一定年數的定期,計劃性修繕所需費用
二 天災,預想外事故,其他特殊事由造成的修繕及預防故障或事故所進行修繕的費用三 用地及共用部分等變更或處理時所需要的費用
四 關於建築物重建的意見統一所需事項之調查業務
五 其他關於用地及共用部分等管理,為保護區分所有權人全体利益所必需的特殊費用
3.不管前款規定,即使根據區分所有法第 62 條第1項的重建決議(以下稱「重建決議」。)或者關於重建 得到區分所有權人全員同意之後,在截止至關於公寓重建順利化等法律(以下在本項稱為「順利化法」。)第9條的公寓重建公會(以下稱「重建公會」。)的設立許可或,順利化法第 45 條的公寓重建事業許可之 前,關於建築物重建的計劃或設計等必須之時,為充當該經費,管理公會以修繕公積金除去管理公會消除 時不參加重建者所擁有的修繕公積金相當金額後的金額為上限,可零取修繕公積金。
4.管理公會為充當第2項各號經費而借入費用時,可使用修繕公積金作為償還。
5.第2項所規定的修繕公積金必須和管理費區分來經營管理。
6.區分所有權人所繳納一次性修繕公積金的使用以修繕公積金為基準。
7.區分所有權人失去其資格時,無法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修繕公積金。
第 31 條 (區分管理)
管理公會必須將以下各號所記載費用分別區分管理。一 管理費
二 修繕公積金及一次性修繕公積金第 32 條 (管理準備金)
進行專有部分保存登記的區分所有權人初年度為購買管理用備品等,在交接区分所有建築物時,作為管理準備金向公會管理繳納附表第3所規定費用,費用有剩餘時,併入管理費計算。
第 33 條 (使用費用)
第 15 條及第 16 條所規定,被許可有償使用専用使用部分的區分所有權人需要負擔使用費用(以下稱「使用
費用」。)。並且使用費用充當第 29 條所規定經費。
第 6 章 管理公會
第 1 節 公會成員
第 34 條 (公會成員の資格)
公會成員資格與成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獲得,不是區分所有權人時失去該資格。
第 35 條 ( 呈報義務)
新取得或喪失公會成員資格的人要按照附表第 6 所規定,馬上向管理公會提交報告
第 36 條 (業 務)
第 2 節 管組公會的業務
管理公會實施以下各號所列業務。一 日常業務
⑴ 管理公會對所管理用地及共用部分等(以下稱「公會管理部分」。)進行治安維持,保護,維修,檢查,調整,修整種植,清掃,除草,消毒,垃圾處理等
⑵ 公會管理部分的修繕,更換等
⑶ 和官公署,町內會等的涉外業務
⑷ 風紀及秩序,安全維護
⑸ 關於消防,防災的業務二 公會管理部分的管理業務
⑴ 關於公會管理部分的新增,改造,改良,變更,處理以及去除等業務
⑵ 關於公會管理部分的出售,廢棄,提供擔保,其他權利變更業務
⑶ 關於公會管理部分使用的許可和運營業務三 損害保險投保業務
代替公會成員代理公會管理部分的火災保險及其他損害保險等業務四 會計管理業務
⑴ 管理費等的收納,保管,運用,支出等
⑵ 關於收支預算和結算的業務
⑶ 關於公會管理部分的公共稅費等中管理公會負擔部分的支出
⑷ 管理公會消除時進行剩餘財產的清算,以及建築物拆毀時進行剩餘財產的清算
⑸ 修繕公積金的運用五 其他業務
⑴ 有關第4節所規定關於總會以及第5節所規定理事會所決議事項的業務
⑵ 關於建築物重建的意見統一所需事項之調查業務
⑶ 對按照合理化法第 103 條規定從宅地建築物交易業者處所拿到設計圖資料進行管理
⑷ 整理並管理修繕等的記錄信息
⑸ 宣傳及聯絡業務
⑹ 組建考慮到地區交流團體基礎上的居住者之間交流團體
⑺ 關於長期修繕計劃的製作或變更的業務,以及長期修繕計劃的管理
⑻ 促進其他公會成員的共同利益,確保良好居住環境所需必要業務第 37 條 (損害保險)
1.公會成員承認管理員代替公會成員實施關於共有部分的以下各號所記載業務。一 針對對象物件締結以下損害保險合同
⑴ 共用部分火災保險
⑵ 個人賠償責任保險
⑶ 設施所有人賠償責任保險
⑷ 其他總會決議確定的損害保險
二 有關前款關於損害保險合同保險證券的保管以及保險金的申請和受領
2.管理者可用前款所受領的保險金充當因事故而產生的共用部分等修復劑損害賠償所需費用
3.對自己所有的專有部分,公會成員要通過個人負擔締結火災保險合同
4.發生損害時,管理員通過第 7 條第 2 項的範圍確定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分界點第 38 條 (防火管理員)
1.管理員必須根據法令規定確立防火管理員,並做成本公寓消防計劃,且針對該計劃進行防火管理
(滅火,通報,避難訓練,防災機器點檢等)必要業務。
2.該公寓的防火管理員從理事中選 1 名來擔任。但是,根據理事會決議,可從現居住的公會成員或佔有者以及可進行防火管理業務的外部人員中(僅限於得到所管轄區域消防署長理事會許可時)選出有一定資格的人作為防火管理員
3.前款所述防火管理員執行消防法(昭和 23 年法律第 186 號)所規定的業務。第 39 條 (業務委託等)
管理公會可把第 36 條,第 37 條及第 38 條所規定業務的全部或一部分委託或者承包給公寓管理業者(指合理
化法第2條第八號的「公寓管理業者」。)執行。第 40 條 (有專業知識者之活用)
管理公會可向公寓管理士(指合理化法第2條第五號所說的「公寓管理士」。)以及其他擁有公寓關係相關領域專業知識的人針對關於管理公會運營及公寓管理等事宜進行商量,尋求意見,指導和其他援助。
第 41 條(董事)
1.管理公會設有以下董事。
第 3 節 役 員
一 | 理事長 1名 | ||
二 | 會計理事 | 1名 | |
三 四 | 防火理事 理 | 1名 事 | 3名(包括理事長,會計理事,防火理事) |
五 | 監 | 事 | 1名 |
2.理事和監事在總會上從公會成員中選任。
3.理事長,會計理事,防火理事由理事之間互選而選任。
4.役員出現缺人狀況時,可由理事會進行補充。第 42 條 (役員的任期)
1.役員任期在其他理事會運營規則基礎上決定
2.根據前條第4項,補充的役員任期為,前任者的剩餘任期。
3.任期結束或者辭任的役員,在後任役員就任開始為止需繼續執行該業務。
4.役員不再是公會成員時,也失去其作為役員的位置。
第 43 條 (役員的誠實義務)
1.役員必須遵守區分所有法,法令,規約及使用細則等,並且遵守總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為了公會成員誠實執行其工作。
2.關於理事長和理事會所執行業務的責任由各公會成員分擔無限責任。第 44 條 (理 事 長)
1.理事長代表管理公會,除統括其業務之外還執行以下各號所記載業務。
一 根據規約,使用細則等或者總會及理事會決議,被定為理事長業務的事項二 經由理事會許可後採用或者解僱職員
2.理事長為區分法所規定的管理人。
3.理事長必須在通常總會上向公會成員報告前財務年度中管理公會業務執行狀況。
4.經由理事會許可後理事長可把一部分工作內容委託給其他理事第 45 條 (理 事)
1.理事構成理事會。並且根據理事會的規定負責管理公會的業務。
2.會計理事負責管理費等收納,保管,運用,支出等會計業務。
3.防火理事負責防火管理之必要業務。第 46 條 (監 事)
1.監事對管理公會的業務執行及財產狀況進行監視,並且必須將其結果報告給總會
2.關與管理公會的業務執行及財產狀況,監事承認有不正當情況時,可以召開臨時總會。
3.監事可出席理事會,xx意見。
第 47 條 (総 会)
第 4 節 総 会
1.管理公會的總會由總公會成員組成。
2.總會分為通常總會和臨時總會,按照區分所有法規定召開。
3.理事長必須每年一次在新結算年度開始後 3 個月之內召開通常總會。
4.理事長經過理事會決議承認其必要性之後可隨時召開臨時總會。
5.總會議會長由理事長擔任。第 48 條 (召開手續)
1.召開總會至少要在會議召開7天前,(以重建決議為目的的會議要在 2 個月前)為止,公開會議日期,
地點以及目的並向公會成員發通知。
2.前款通知發至公會成員向管理公會提交的住址。對於沒有提交的公會成員,則發至對象物件內住戶所在地。
3.對於對象物件內居住的公會成員及前款所述沒有提交的成員,第1項通知可通過在特定公告地點張貼其內容代替。
4.進行第1項通知且會議目的為第 54 條第3項第一號,第二號或第四號所記載事項的決議或者重建決議時,必須通知其議案要領。
5.會議目的是重建決議時,除前款所定議案要領之外,還必須通知以下事項。一 需要重建的理由
二 不進行建築物重建時,該建築物效用維持及恢復(包括確保建築物能正常使用。)所需要費用及詳細內容
三 已確定建築物修繕計劃時其計劃內容四 作為建築物修繕公積金所積累的金額
6.以重建決議為目的召開總會時,至少應在會議召開日前一個月為止,向公會成員舉辦說明會,對召開總會所必須通知的事項進行說明。
7.第 49 條第2項的情況下,在發出第1項通知之後必須馬上在所規定的公開場所公開其通知內容。
8.緊急情況下可不受第1項(除去以重建決議為目的的情況外。)規定的限制,理事長得到理事會許可時在不得低於 5 天的範圍內可縮短第1項所需期間。
第 49 條 (公會成員的總會召開權)
1.公會成員得到公會成員總數五分之一以上及,第 54 條第1項所規定決議權總數五分之一以上公會成員同意,
公開會議目的請求召開總會時,理事長必須在 2 周內通知召開臨時總會。並且臨時總會的召開日期為,收到請
求當天開始 4 周以內(以重建決議為目的時為,2 個月零 2 周之內的日期)的日期。
2.理事長沒有進行前款通知時,提出前款請求的公會成員可召開臨時總會。
3.根據前款所召集的臨時總會,可不受第 47 條第5項規定,議事長由出席總會的公會成員〔書面,電磁方式(指,使用電子信息處理組織的方法,及使用其他信息通訊技術並按次項規定的內容。以下同。)並包括代理人行使決議權者。〕通過決議權超半數從公會成員中選任。
4.前款電磁方式為以下記載方法。
一 使用送信者所使用電子計算機和收信者所使用電子計算機通過電氣通訊線路連接的電子信息處理組織的方法,通過該電氣通訊線路送信,收信者所使用電子計算機中設置的文件中記錄該信息。
二 使用磁盤或其他可按此方法切實記錄一定信息的工具記錄信息,(以下稱「電磁記錄」。)並交付的方法。
第 50 條 (出席資格)
1.除公會成員之外,理事會認可有出席必要者可出席總會。
2.得到區分所有權人承諾佔有專有部分的人對會議目的尤其利害關係時,事先通知理事長,可出席總會並xx意見。但沒有決議權。
第 51 條 (公會成員數)
根據區分所有法,公會成員數(區分所有權人數)如下。一 1 項區分所有權為 2 人以上共有時,公會成員數為1。
二 1 人擁有2項以上區分所有權時,公會成員數為1。第 52 條 (決議權)
1.公會成員對於其所有用住戶每戶有一項決議權。
2.1 戶住戶由幾人共有時,有關其決議權為,共有者合起來稱為一公會成員員
3.根據前款,一公會成員的人必須選出 1 位行使決議權,並於總會召開之前將其姓名事先提交給理事長。
4.公會成員可通過書面或代理人行使決議權。
5.公會成員及代理人必須向理事長提交證明代理權的書面資料。
6.公會成員可使用電磁方式代替書面決議來行使決議權。第 53 條 (決議事項)
有關以下各號所記載事項,必須經過總會的決議。一 收支決算及事業報告
二 收支預算及事業計劃
三 管理費等金額以及征收方法
四 規約及使用細則等的制定,變更,或廢止五 長期修繕計劃的制定或變更
六 第 30 條第2項所規定特殊管理實施以及充當其費用的資金借入和修繕公積金的零取
七 第 30 條第3項所規定建築物重建計劃及設計等經費的修繕公積金零取八 修繕公積金保管及運用方法
九 第 23 條第3項所規定管理的實施
十 區分所有法第 57 條第2項及規約第 54 條第3項第三號控訴提起及應該提起控訴者的選任十一 建築物一部分消失時,消失的共用部分的復原
十二 區分所有法第 62 條第1項時的重建
十三 役員選任及解任和役員活動費用金額和支付方法十四 關於公會管理部分管理委託合同或承包合同的締結十五 關於其他管理公會業務重要事項
第 54 條 (總會會議和所議事項)
1.總會會議按照第 52 條第1項規定,必須有決議權總數半數以上的公會成員出席。
2.總會所議事項以出席公會成員決議權過半數為通過,可否同數時,以議事長決議為準。
3.以下關於各號所記載事項的總會所議事項可不受前款限制,在公會成員總數四分之三以上及決議權總數四分之三以上時舉行。
一 規約的制定,變更,或廢止二 公會管理部分的変更(不引起形狀或效用明顯變化的內容除外。)三 區分所有法第 58 條第1項,第 59 條第1項或第 60 條第1項的控訴提起四 超過建築物價格二分之一部分消失的情況下,消失部分共用部分的復原五 其他總會時根據本項方法決議的事項
4.重建決議時可不受第2項限制,在公會成員總數五分之四以上及決議權總數五分之四以上時舉行。
5.前4項的情況時,通過書面或電磁方式及代理人行使決議權者視為出席公會成員。
6.第3項第一號中,規約的制定,變更,或廢止給一部分公會成員權利帶來特別影響時,必須得到其許可。屆時,該公會成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7.第3項第二號中,公會管理部分的變更給專有部分或者專有部分使用帶來特別影響時,必須得到擁有該專有部分得公會成員或者承認專門使用該專有部分公會成員的許可。屆時,該公會成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8.對第3項第三號所記載事項進行決議時,必須預先給予該公會成員或佔有者說明的機會。
9.總會中,只有根據第 48 條第1項進行事先通知的事項才能施行決議。第 55 條 (會議記錄的做成,保管等)
1.有關總會所議事項,議事長必須通過書面或者電磁記錄做成會議記錄。
2.會議記錄中必須記載或記錄所議事項的經過要點,及其結果。
3.前款情況下,使用書面做成會議記錄時,必須由議事長及議事長指名的 2 位出席總會的公會成員對此簽名蓋章。
4.第2項情況下,使用電磁記錄做成會議記錄時,有關該電磁記錄所記錄內容,必須由議事長及議事長指名的 2 位出席總會的公會成員進行電子簽名(指,關於電子簽名及認證業務法律第 2 條第 1 項的「電子簽名」以下同。)。
5.理事長必須保管會議記錄,並且公會成員或利害關係者通過書面或電磁方式提出申請時,必須使其進行會議記錄的閱覽(會議記錄使用電磁方式做成時,必須把該電磁記錄中所記錄內容通過紙面或者輸出裝置的放映面表示並且在該會議記錄保管場所進行閱覽。)。屆時有關閱覽可以指定日期和場所。
6.理事長必須在規定的公開場所所公開會議記錄的保管場所。
第 56 條 (書面或電磁方式決議)
1.根據規約,需要在總會進行決議時,得到公會成員全員許可情況下,可通過書面或電磁方式進行決議。但是,關於使用電磁方式決議的公會成員之承諾,需預先向公會成員公開電磁方式的種類和內容,得到其書面或者電磁方式的許可。
2.前款所述電磁方式的種類和內容為以下所記載事項。
一 第 49 條第4項各號所規定電磁方式中,送信者所使用的方式二 文件記錄的方式
3.根據規約,需要在總會決議的事項,得到公會成員全員書面或電磁方式同意時,可視為得到書面或電磁方式決議。
4.根據規約,需要在總會決議的事項其通過書面或電磁方式進行的決議視為和總會決議有同樣效力。
5.前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使用關於書面或電磁方式決議的書面及第 1 項和第 3 項的電磁方式時,對使用該電磁方式所做成的電磁記錄也適用。
6.關於總會的規定適用於書面或者電磁方法所作決議。
第 5 節 理事會
第 57 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由理事構成。
2.理事會的議事長由理事長擔任。
3.理事會的運營方法等,遵守另外規定的理事會運營規則。第 58 條 (召開)
1.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開。
2.理事得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而要求召開理事會時,理事長必須迅速召開理事會。
3.有關理事會的召開手續,適用於第 48 條(除去會議目的為重建決議時的第 1 項和第 4 項到第 7 項)的規定。但是,理事會也可以另外決定。
第 59 條 (理事會的會議和所議事項)
1.理事會的會議在理事出席不滿半數時無法召開,其所議事項由出席理事過半數來決定通過
2.會議記錄適用於第 55 條(除去第6項。)的規定。但是,第 55 條第3項中「出席總會的公會成員」部分請替換成「出席理事會的理事」。
第 60 條 (決議事項)
理事會除去該規約所另外規定的內容之外,還對以下各號所記載事項進行決議。一 收支決算議案,事業報告議案,收支預算議案及事業計劃議
案
二 規約及使用細則等的制定,變更,或廢止議案三 其他總會所提出議案
四 關於公會管理部分保護行為的計劃立案及實施
五 關於公會管理部分管理委託合同或承包合同的事項。但是決定,變更時需要總會決議。
六 第三方對一部分公會管理部分(除去専用使用部分。)的暫時使用。但是繼續使用需要通過總會決議七 第 22 條第1項所規定的許可或不許可
八 總會的運營
九 停止請求及勸告
十 決定管理費,其他費用出納時所使用金融機構
十一 對于管理費等滯納者督促其支付及選任律師和提起訴訟手續的相關事項 十二 締結共用部分等的火災保險及其他損害保險合同,領受保險金和證券保管
十三 總會所委託事項的審議,實施十四 其他理事會認為必要的事項
十五 根據第 64 條第3項所規定的許可或不許可第 61 條 (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1.理事會再起責任和權限範圍內設置專門委員會,可進行特定課題的調查和探討。
2.專門委員會向理事會匯報其調查或探討結果。
第 62 條 (財務年度)
第 7 章 会 計
管理公會的財務年度為每年5月1日到第二年4月 30 日為止。第 63 條 (管理公會的收入和支出)
管理公會會計中的收入指,第 27 條所規定的管理費等,其支出指,充當第 29 條,第 30 條,第 32 條和第 33 條所規定部分的費用。
第 64 條 (收支預算的做成和變更)
1.理事長必須向通常總會提交每財務年度的收支預算方案並得到其許可。
2.要變更收支預算時,理事長必須向臨時總會提交方案,並得到其許可。
3.理事長在第 62 條所規定財務年度開始後,截止至得到第1項所規定許可之間,需要支出以下各號所記載經費時,可得到理事會許可后進行支出。
一 第 29 條所規定通常管理所需要經費中,經常性,且得到第1項許可前承認其必須支出的費用
二 得到總會許可正在實施中的需要長期施工工程的相關經費,且得到第1項許可前承認其必須支出的費用
4.理事長進行前款所規定支出時,必須在為得到第1項所規定收支預算方案許可所召開的通常總會中報告其內容。屆時,該支出視為,和其他支出預算一起許可。
第 65 條 (財務報告)
每財務年度的收支決算方案經由監事的會計監察,由理事長在通常總會上報告,並必須得到許可。第 66 條 (管理費等的徴収)
1.關於第 27 條所規定管理費,管理公會從公會成員所各自設立的銀行賬戶通過自動轉賬方法轉到第 68 條所
規定賬戶內。原則上為,每月 27 號一次性征收下月份。但是,作為臨時所需費用特別征收時按照其他規定。
2.管理費等及總會決議的負擔費用,無論理由如何,都必須在繳納當天由現在擁有區分所有權的公會成員繳納。
3.公會成員不得要求返還已繳納管理費,或者要求分期繳納。
4.公會成員在第1項截止日前無法繳納必須繳納金額時,管理公會可對其未繳納金額,按照日息4錢的延遲損害金,加上作為違約金的律師費用和督促及征收諸費用,要求該公會成員進行支付。
5.對未繳納管理費等的請求,理事長通過理事會決議,代表管理公會進行訴訟及其他法律措施。
6.對於管理費等滯納者的督促,按以下所示。
一 理事長對該未繳納金額進行催促勸告後,可公開該事實,並對該公會成員的共有部分使用進行限制二 有關未繳納管理費等,提起訴訟時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由該公會成員負擔。
第 67 條 (管理費等的過與不足)
1.根據收支決算的結果,管理費等有剩餘時,該剩餘將充當下年度的各種費用
2.管理費等有不足時,根據第 27 條第2項所規定管理費等負擔比例,管理公會可每次要求管理成員負擔必要金額。
第 68 條 (開設銀行賬戶)
1.管理公會為推行會計業務,使用管理公會理事長名義開設賬戶。
2.關於修繕公積金等,使用管理公會理事長名義開設和前款賬戶不同的賬戶,進行保存。第 69 條 (借入)
管理公會為行使第 30 條第2項規定業務在必要範圍內可借入金錢。
第 70 條 (賬票等的做成,保管)
理事長做成會計賬本,用具備品登記冊,公會成員名冊及其他賬票等並保管,公會成員或利害關係者提出寫有理由的書面申請時,必須提供該資料的閱覽。屆時有關閱覽可以指定日期和場所。
第 71 條 (消除時的財產清算)
管理公會消除時,其剩餘財產根據第 10 條所規定,根據各區分所有權人的共用部分共有持有比例歸屬各區分所有權人。
第 72 條 (對違反義務者的措施)
第 8 章 雜項規定
公會成員或佔有者對建築物保護進行有害行為,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或使用時,進行違反公會成員共同利益行為或有可能進行該行為時,管理公會根據區分所有法第 57 條到第 60 條的規定,可採取必要措施。
第 73 條 (理事長的勸告及指示等)
1.公會成員或其同居人,專有部分的借貸者或其同居人(以下稱「公會成員等」。)違反法令,規約或使用細則時,或者進行擾亂對象物件內共同生活秩序行為時,理事長可通過理事會決議對該公會成員等進行請其改正行為等的必要勸告或指示,警告。
2.公會成員中,該公會成員等有前款行為時,必須採取改正的必要措施。
3.公會成員等違反該規約或使用細則時,公會成員等或公會成員等之外的第三方在公會管理部分進行不法行為時,理事長可通過理事會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 行為的制止,排除或作為要求其進行原狀恢復的必要措施,代表管理公會,進行訴訟或其他法律措施二 有關公會管理部分的損害賠償金或者不正當獲利的返還金要求和受領,代替公會成員在訴訟時成為原告或被告,採取其他法律措施
4.提起前款訴訟時,理事長可請求對方支付作為違約金的律師費用和制止等各費用。
5.根據前款所要求的に基律師費用和制止等費用相當的收納金用來充當第 29 條所規定費用。
6.理事長根據第3項規定,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成為原告或被告時,必須及時將此事通知公會成員。屆時,適用第 48 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第 74 條 (訴訟追行權)
1.前條各項措施后,經過一定期間,其違反行為仍未改善時,理事長可通過總會決議代替公會成員行使以下訴訟追行權。
一 要求停止違反共同利益行為等(區分所有法第 57 條)二 請求禁止使用(區分所有法第 58 條)
三 請求競買區分所有權(區分所有法第 59 條)
四 針對佔有者的交付請求(區分所有法第 60 條)
2.有關前款所規定事項,可在理事會決議基礎上選任律師,進行訴訟追行。
3.根據區分所有法第 26 條第4項,管理人因為職務需要代替公會成員稱為原告或被告時,必須及時將此事通知公會成員。並可通過在規定場所公開本通知的方法代替。
第 75 條 (同意管轄裁判所)
關於本規約的管理公會和公會成員之間訴訟,以管理對象物件所在地的京都地方(簡易)裁判所為一審管轄裁判所。
第 76 條 (行政及近鄰居民協定的遵守)
公會成員等必須誠實遵守管理公會同行政或近鄰居民所締結協定。第 77 條 (細則)
關於總會及理事會的運營,會計處理,相公會管理的提出是相等,可通過其他細則制定。
第 78 條 (和賣方有關管理的特約事項及有關用地使用的事項和承繼事項的遵守)
公會成員必須誠實遵守附表第4所示「和賣方有關管理的特約事項及有關用地使用的事項和承繼事項」。第 79 條 (規約外事項)
1.規約和使用細則中沒有規定的事項,按照區分所有法其他法律規定決定。
2.規約和使用細則等,或法令中都沒有規定的事項通過總會決議決定。第 80 條 (規約原本等)
1.為證明該規約,做成1份附有區分所有權人全員書面簽名蓋章的「管理承認書」,作為規約原本。
2.規約原本由理事長保管,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者通過書面或電磁方式提出申請時,必須讓其閱覽規約原本。
3.由於總會決議,規約原本內容發生變更時,理事長在書面或電磁記錄中,記錄現有有效規約內容和,該內容同決議規約原本和規約變更的總會會議記錄沒有出入的事實,簽名蓋章或者電子簽名後,保管該書面或電磁記錄。
4.公會成員或利害關係者通過書面或電磁方式提出申請時,理事長必須讓其閱覽記載有規約原本,決議規約變更的總會會議記錄及現在有效規約內容的書面或者電磁記錄(以下稱「規約原本等」。)。
5.第2項及前款時,理事長可指定閱覽的日期和場所。
6.理事長必須在規定的公開場所所公開會規約原本等的保管場所。
7.由電磁記錄做成的規約原本等閱覽,適用於第 55 條第5項所定關於會議記錄閲覧的規定。
附屬規定
第 1 條 (規約生效)
本規約在賣方所規定最初入住指定日以後生效。第 2 條 (管理公會的成立)
根據規約第6條規定「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在賣方所規定最初入住指定日設立。
第 3 條 (財務期間)
和規約第 62 條規定期間不同,初年度財務期間為入住開始日起到第二年4月 30 日為止。
誓約書
附表第5
年 月 日
誓 約 書
(第三方使用提交)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1.公會成員和佔有者(第三方)根據規約第 19 條第2項,均承認遵守條款,並提交契約書。
2.公會成員遵守規約第 27 條及第 33 條之規定,支付管理費等,如支付延遲時,佔有者連帶進行保證。
( 號室)
公會成員 姓名 ㊞
佔有者 姓名 ㊞
備 註
1.公會成員和佔有者關係 借貸人・父母 孩子・兄弟姐妹
熟 人・其他
2.公會成員離開預定日 年 月 日
3.該佔有者入住預定日 年 月 日
4.公會成員的聯絡方式 (住址)
(電話號碼)
5.其他
公會員資格変更届出書
附表第6
年 月 日
公會成員資格變更申請書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1.我承認並繼承規約及使用細則等和總會會議記錄,基於規約第 35 條提出公會成員資格變更申請。
2.作為新公會成員根據規約第 66 條第1項規定,開設管理費等的支付賬戶。
( 號室)
舊 公會成員 姓名 ㊞
新公會成員(代表) 姓名 ㊞
備 註
1.所有名義變更日 年 月 日
2.管理費等的支付 舊公會成員 年 月至征收
新公會成員 年 月起支付
3.舊公會成員離開預定日 年 月 日
新公會成員入住預定日 年 月 日
4.指 定 銀 行
銀行 分店
賬戶種類 普通 賬戶號碼
5.舊公會成員新住址 (住址)
(電話號碼)
敷配図
1平図
- 40 -
別表第4《有關近鄰關係》
別表第4《有關近鄰關係》
別表第4《有關近鄰關係》
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規則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以下稱「管理公會」。)根據規約第 15 條及第 18 條制定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規則(以下稱「本規則」。)。
第 1 條 (合同申請)
希望使用小型摩托車停放場的公會成員必須和管理公會締結指定的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合同。第 2 條 (使用場所)
希望使用小型摩托車停放場的公會成員向管理公會申請,管理公會指定其使用場所。但是,最初使用的公會成員,由賣方來決定。
第 3 條 (使用期間)
管理公會沒有提出特殊要求時,合同期間為2年,截止到結束日 1 個月之前,管理公會及擁有小型摩托車 停放場専用使用權的公會成員(以下稱「使用者」。)都沒有提出特殊要求時,可繼續每年更新。但是轉讓 專有部分時,及管理公會在總會通過使用者改選等關於小型摩托車停放場變更決議時,視為失去専用使用權,需要馬上無償遷出。
第 4 條 (使用費用的支付義務)
1.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費用如附表第3所示,充當為管理費。使用者超過 3 個月以上未支付使用費用時,視為喪失使用權。
2.使用費用必須和管理費一起一次支付。
3.契約時不滿 1 個月時,使用費用根據日曆按日計算(不足1日元的零數捨去)。
4.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合同的解約在每月末進行。
5.使用費用的改正和征稅征收方法根據規約第 53 條規定進行。第 5 條 (空缺補充)
希望使用小型摩托車停放場的人超過收容台數后產生空缺時,根據規約第 16 條第 10 項的規定決定使用
者,並可締結使用合同。
第 6 條 (被承認可停放的車輛)
被承認可停放的車輛可在事先用白線等指定的停放區域(全幅約 1,000 ㎜×全長約 2,000 ㎜:
2台)之內停放。
※停放區域包括上下車部分。並且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者,請通過廠家所發行資料確認車輛尺寸,並停放在上述區劃內。此外,根據設計,施工情況會有變更或若干誤差產生。
第 7 條 (禁止轉讓・轉借)
使用者不可將此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此場所轉借給他人。但是使用者將其所有住戶借貸給第三方時,可作為自己的責任和負擔,將該小型摩托車停放場提供給該第三方使用。
第 8 條 (使用權的喪失)
1.使用者將其專有部分轉讓給第三方時,喪失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權利,必須馬上將所使用場所交還給管理公會。被轉讓方為其同居人,或者繼承時,被轉讓方可繼續使用該小型摩托車停放場。
2.使用者長期(3個月)沒有將該使用場所作為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時,喪失其使用權,必須無條件將其交還給管理公會。並且使用者失去其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時,或者使用者自己終止使用其專有部分時、使用者需立刻向管理公會提交報告,以終止該使用合同。
第 9 條 (管理及損害賠償)
對於使用場所使用者必須自身負責管理,由天災地變,火災,地震引起的損害,車輛的破損,遭盜竊,停放中的事故,人身事故等損害和賠償不可向管理公會請求。
第 10 條 (用途限制)
使用者不可將其用作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之外的用途。第 11 條 (禁止給別人帶來困擾的行為)
使用者不可進行給其他公會成員及佔有者帶來困擾的行為。並且,不可發出不必要的鳴笛,以及引擎噪音。
此外,在用地內必須停止引擎,手推移動。第 12 條 (遵守事項)
使用者事先承認並遵守以下事項。
1.管理公會等為進行用地及各種設備保修檢查,而提出需要臨時撤除車輛時,必須遵守其指示而不可提出任何異議,並且不可要求管理公會負擔臨時撤除車輛的費用,及不可要求撤出期間對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費用進行減免。
2.有關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管理公會有指示時必須遵守其指示。
3.不可在小型摩托車停放場內外放置有爆炸危險的物品,以及會給其他公會成員或佔有者帶來困擾,損害,或有其可能性的物品。
第 13 條 (事故報告及復原和費用負擔義務)
1.伴隨小型摩托車停放場使用所發生的事故,使用者作為自身責任和負擔處理,並必須馬上報告管理公會。
2.使本公寓設備破損時,必須馬上向管理公會提交申請,並根據其指示進行復原且負擔其所需要費用。第 14 條 (相關者的遵守)
使用者讓其同居家人等臨時使用小型摩托車停放場時,必須事先周知本規則的個款項注意事項,並讓其遵守。
第 15 條 (事務及會計業務)
管理公會對小型摩托車停放場進行相關事務手續和會計業務。第 16 條 (規則的修改廢止等)
1.本規則的修改廢止由總會決議決定。
2.本規則中無規定之事項,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自行車停放場使用規則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以下稱「管理公會」。)根據規約第 16 條及第 18 條制定制定自行車停放場使用規則(以下稱「本規則」。)
第 1 條 (合同申請)
希望使用自行車停放場的公會成員必須和管理公會締結指定的自行車停放場使用合同。第 2 條 (使用場所)
希望使用自行車停放場的公會成員向管理公會申請,管理公會指定其使用場所。但是,最初使用的公會成
員,由賣方來決定。
第 3 條 (使用期間)
管理公會沒有提出特殊要求時,合同期間為2年,截止到結束日 1 個月之前,管理公會及擁有自行車停放場専用使用權的公會成員(以下稱「使用者」。)都沒有提出特殊要求時,可繼續每年更新。但是轉讓專有部分時,及管理公會在總會通過使用者改選等關於自行車停放場變更決議時,視為失去専用使用權,需要馬上無償遷出。
第 4 條 (使用費用的支付義務)
自行車停放場使用費用如附表第3所示,充當為管理費。使用者超過 3 個月以上未支付使用費用時,視為
喪失使用權。並且,使用費用的改正根據規約第 53 條規定進行。第 5 條 (空缺補充)
希望使用自行車停放場的人超過收容台數后產生空缺時,根據理事會決議所規定方法決定使用者,並可締結使用合同。
第 6 條 (被承認可停放的車輛)
1.被承認可停放的車輛可在通過分配號碼而事先指定的自行車停放場停放。並且,必須在已登記的自行車後面顯眼的部分貼上締結自行車停放場使用合同時交付的自行車停放場許可標籤後方可停放。
2.沒有粘貼標籤的自行車即使被處理掉也不可提出異議。第 7 條 (禁止轉讓・轉借)
使用者不可將此自行車停放場使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此場所轉借給他人。但是使用者將其所有住戶借貸給第三方時,可作為自己的責任和負擔,將該自行車停放場提供給該第三方使用。
第 8 條 (使用權的喪失)
1.使用者將其專有部分轉讓給第三方時,喪失自行車停放場使用權利,必須馬上將所使用場所交還給管理公會。被轉讓方為其同居人,或者繼承時,被轉讓方可繼續使用該自行車停放場。
2.使用者長期(3個月)沒有將該使用場所作為自行車停放場使用時,喪失其使用權,必須無條件將其交還給管理公會。並且使用者失去其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時,或者使用者自己終止使用其專有部分時、使用者需立刻向管理公會提交報告,以終止該使用合同。
第 9 條 (管理及損害賠償)
對於使用場所,使用者必須自身負責管理,車輛的破損,遭盜竊,停放中的事故,其他車輛,人身事故等損害和賠償不可向管理公會請求。
第 10 條 (用途限制)
使用者不可將其用作自行車停放場之外的用途。第 11 條 (禁止給別人帶來困擾的行為)
使用者不可進行給其他公會成員及佔有者帶來困擾的行為。
第 12 條 (遵守事項)
使用者事先承認並遵守以下事項。
1.管理公會等為進行用地及各種設備保修檢查,而提出需要臨時撤除車輛時,必須遵守其指示而不可提出任何異議,並且不可要求管理公會負擔臨時撤除車輛的費用,及不可要求撤出期間對自行車停放場使用費用進行減免。
2.有關自行車停放場使用,管理公會有指示時必須遵守其指示。
3.不可在自行車停放場內外放置有爆炸危險的物品,以及會給其他公會成員或佔有者帶來困擾,損害,或有其可能性的物品。
第 13 條 (事故報告及復原和費用負擔義務)
1.伴隨自行車停放場使用所發生的事故,使用者作為自身責任和負擔處理,並必須馬上報告管理公會。
2.使本公寓設備破損時,必須馬上向管理公會提交申請,並根據其指示進行復原且負擔其所需要費用。第 14 條 (相關者的遵守)
使用者讓其同居家人等臨時使用自行車停放場時,必須事先周知本規則的個款項注意事項,並讓其遵守。第 15 條 (事務及會計業務)
管理公會對自行車停放場進行相關事務手續和會計業務。第 16 條 (規則的修改廢止等)
1.本規則的修改廢止由總會決議決定。
2.本規則中無規定之事項,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陽臺等使用規則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以下稱「管理公會」。)根據規約第 14 條及第 18 條制定陽臺等使用規則(以下稱「本規則」。)。
第 1 條 (禁止行為)
1.擁有陽臺,服務陽臺,屋頂陽臺,服務區域(以下稱「陽臺等」。)専用使用權得公會成員及佔有者占有者(以下稱「使用者」。)不可把陽臺等用作以下用途。
一 作為摩托車停放場,自行車停放車使用二 作為田地使用
三 栽培散發臭氣,大量花粉等可能給近鄰帶來困擾的植物栽植
四 可能影響到上下層住戶及鄰接住戶眺望,日照,通風等的植物栽植
2.使用者不可在陽臺等設置以下物品。
一 鞦韆,鐵棒,滑梯等遊樂設備等伴隨地基設置的物品二 晾衣架等伴隨地基設置的物品
三 通常的庭院燈之外的照明器具四 房屋,倉庫,儲物間等建築物
五 大型水池,水槽等伴隨混凝土澆築的建築六 鴿房等動物窩巢
七 可能給其他居住者帶來困擾或危害的物品八 在屋簷或墻壁等設置塑料和布
3.使用者不可在陽臺進行以下行為。一 搬入大量的沙土及放大量的水
二 儲存危險物品
三 焚燒垃圾,枯葉,其他產生煤煙,臭氣的行為四 可能給其他居住者帶來困擾或危害的行為
五 在陽臺等欄杆或比欄杆高的地方設置晾衣架等,並進行寢具,毯子,洗滌物的晾曬六 從陽臺等扔東西
七 在陽臺等欄杆種植,安裝天線
八 在消防法上所規定避難時通行路線上放置妨礙通行的物品第 2 條 (維持管理)
1.陽臺等的日常維持管理由使用者負責並承擔費用進行。
2.陽臺等排水口積累垃圾時,下大雨時會造成雨水管堵塞給專有部分帶來損害,因此請各自隨時清掃。第 3 條 (規則的修改廢止等)
1.本規則的修改廢止由總會決議決定。
2.本規則中無規定之事項,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露天陽臺使用規則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以下稱「管理公會」。)根據規約第 14 條及第 18 條制定露天陽臺使用規則。
第 1 條 (用法)
1.擁有露天陽臺専用使用權的公會成員及佔有者(以下稱「使用者」。),可在不損害露天陽臺機能和景觀的範圍內,可將露天陽臺用作以下用途。
一 花壇以及花木,低矮灌木的種植二 家庭菜園
三 晾曬衣物等
2.使用者可在露天陽臺設置以下物品。一 幼兒用塑料xxx
二 幼児用鞦韆,滑梯等不伴隨地基設置的放置型遊玩設備三 通常的庭院燈
四 放置型晾衣架
第 2 條 (禁止行為)
1.使用者不可將露天陽臺用作以下用途。
一 作為停放場,摩托車停放場,自行車停放場使用二 作為田地耕作
三 栽培散發臭氣,大量花粉等可能給近鄰帶來困擾的植物栽植
四 可能影響到 2 樓以上住戶及鄰接住戶眺望,日照,通風等的植物栽植,或高度超過 1.8m的植物栽植
. 使用者不可在露天陽臺設置以下物品。
一 鞦韆,鐵棒,滑梯等遊樂設備等伴隨地基設置的物品二 晾衣架等伴隨地基設置的物品
三 通常的庭院燈之外的照明器具四 房屋,倉庫,儲物間等建築物
五 大型水池,水槽等伴隨混凝土澆築的建築
. 六 鴿房等動物窩巢
七 在消防法上所規定避難時通行路線上放置妨礙通行的物品八 可能給其他居住者帶來困擾或危害的物品
3.使用者不可在露天陽臺進行以下行為。一 搬入大量的沙土及放大量的水
二 儲存危險物品
三 焚燒垃圾,枯葉,其他產生煤煙,臭氣的行為四 可能給其他居住者帶來困擾或危害的行為
第 3 條 (維持管理)
露天陽臺等的日常維持管理由使用者負責並承擔費用進行。第 4 條 (使用費用的支付義務)
1.擁有露天陽臺專用使用權的公會成員,需要向管理公會一次性繳納規約所規定的露天陽臺使用費用。
2.露天陽臺使用費用充當做管理費。第 5 條 (規則的修改廢止等)
1.本規則的修改廢止由總會決議決定。
2.本規則中無規定之事項,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配送專櫃使用規則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以下稱「管理公會」。)根據規約第 18 條制定配送專櫃使用規則(以下稱「本規則」。)。
第 1 條 (使用原則)
1.配送專櫃(以下稱「專櫃」。)供公會成員及該公會成員住戶佔有者(以下稱「使
用者」。)不在家時代替使用者收取各種郵寄小包裹(以下稱「郵寄物品等」。)並臨時保管使用,使用者在家時不可使用。
2.使用專櫃時,需要熟讀說明書並遵守其記載事項。第 2 條 (拒絕使用)
1.專櫃使用目的為以下情況時,管理公會可拒絕其使用。
一 有擾亂公序良俗可能的情況二 以營利活動為目的的情況 三 使用者之外的人使用的情況
四 會影響管理運營的情況及管理公會判斷類似前項各號的情況
2.前項情況下,即便專櫃在使用中管理公會也可以終止其使用。第 3 條 (不可保管的物品)
1.以下記載物品不可在專櫃保管。
一 超過專櫃規格限制重量,尺寸的物品二 透明透光的物品
三 動物及植物
四 可能存在點火,引火,爆炸等可能的危險物及烈性藥物等五 散發惡臭的物品和其他不潔物品
六 現金及股票,債權等有價證券類,寶石,貴金屬等 七 有提供違法使用可能的其他違反公序良俗行為的物品八 生鮮食品,其他容易腐化變質的物品
九 信封,明信片等
十 營銷樣品等無法特定領取人的物品十一 可能弄髒或弄壞專櫃的物品
十二 其他管理公會認為不適合保管的物品
2.保管物品有前項之懷疑時,管理公會可打開專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取廢棄保管物等措施。
3.前項情況時,使用者對於該處理不可向管理公會及相關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也不能提出其他異議。第 4 條 (使用記錄的閱覽)
有關以下各號情況,管理公會可以通過理事會決議,閱覽專櫃的使用記錄。一 犯罪行為,有污損,破損行為時
二 認為非常需要對前號行為進行預防保全措施時三 為進行犯罪搜查等,收到搜查機關要求時
四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第 5 條 (保管期間)
1.保管期間為,保管開始 3 天。
2.超過保管期間後仍未領取保管物品時,管理公會可打開專櫃,另外保管物品或者將其廢棄。
3.前項情況時,使用者對於該處理不可向管理公會及相關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也不能提出其他異議。
第 6 條 (專櫃的清掃)
管理公會不管有無保管物品,都可每經過一段時間打開專櫃對其內部進行清理。第 7 條 (專櫃的破損)
由於使用者故意或過失造成專櫃破損時,使用者必須自己負責並承擔費用賠償其損失。
第 8 條 (代理領取)
通過專櫃領取郵寄物品時,專櫃向郵遞人員加蓋受領印章,代為領取。第 9 條 (業務委託)
管理公會可把專櫃的維持管理相關業務委託或代理及承包給第三方。
第 10 條 (損害的賠償)
管理公會不對專櫃内保管物品的損害進行賠償。第 11 條 (規則的修改廢止等)
1.本規則的修改廢止由總會決議決定。
2.本規則中無規定之事項,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專有部分修改規則
根據規約第 22 條規定,關於專有部分修改之公會成員所需遵守事項,制定以下專有部分修改規則。第 1 條 (禁止事項)
關於專有部分的修改,公會成員不得進行以下行為。一 住宅的擴大建築
二 影響主要構造部分的行為
三 損害共用部分機能及外觀的行為
四 不符合建築基準法,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五 改變雙層樓面及雙層天花板構造的行為
六 改變分電盤主幹總門開關的行為第 2 條 (技術指針)
關於專有部分的樓面材料,進行樓面材料精加工等修改工程時,公會成員必須以以下技術指針為基準。 樓面衝擊聲音減小性能等級必須在ΔLLⅠ‒4以上的部分:住戶的和式房間及當初設置樓面裝修部分的修改
第 3 條 (申請手續)
1.公會成員實施專有部分修改工程時,原則上必須在工程開始 1 個月前向理事長提出以下資料。一 施工申請書(格式另有指定)
二 設計圖(比例尺 50 分之 1 或 200 分之一,配置記載在平面圖上。)三 式樣書
四 工程表
五 其他理事會所指定資料
2.公會成員提出前項資料的同時,還必須向鄰接(兩側相鄰,上下,斜上及斜下)公會成員提交通知其施工的施工通知書(格式另有指定)。
3.公會成員使用即使指針所規定樓面材料進行樓面材料精加工等修改工程時,必須在第1項資料之外追加可證明已得到鄰接(兩側相鄰,上下,斜上及斜下)公會成員同意的近鄰承諾書(格式另有指定),向理事長提交。
4.鄰接公會成員,需審查第2項所規定施工通知書,有正當理由要求對施工內容進行變更或要求停止施工時,必須在 1 周之內將其理由通過施工變更・停止申請書(格式另有指定)向理事長提出申請。
第 4 條 (審 査)
1.理事會對前條第1項各號所記載資料進行審查。審查中需要專門調查時,可聽取有專業知識的人(建築師,公寓改建經理等)的意見。其產生費用由該公會成員負擔。
2.理事長通過前項審查判斷工程內容合理時,必須在資料受理日起1個月之內向該公會成員交付施工承認書(格式另有指定)。
3.理事長通過前項審查判斷工程內容不合理或者有正當理由造成審查無法完成時,必須在前項時間內將其理由通過施工保留・不承認書(格式另有指定)通知該公會成員。
4.收到施工承認書之前公會成員不得進行施工。
5.工程完成後,公會成員必須馬上向理事長提交施工完成通知(格式另有指定)。第 5 條 (施工時的注意事項)
公會成員施工時遵守以下各號所記載事項,發生事故時負責復原或賠償。一 施工時間
イ 週日・國家法定假日不可施工
ロ 在上午9點到下午5點間施工
※不得不施工時,為不給近鄰住戶帶來影響,必須十分注意噪音,振動,粉塵等。二 施工用車輛施工用車輌
イ 只可在指定場所停車
ロ 在車前方玻璃上貼示證明其為施工用車輛的停車許可證(格式另有指定)三 施工用材料搬出人
イ 施工用材料搬出人必須事先向管理工作人員提出申請並遵守其指示ロ 使用電梯時需要先向管理工作人員提出申請並得到同意
ハ 材料搬運時不可造成共用部分等的破損和污損ニ 不可在共用部分等放置材料
四 其他
イ 施工人員不可給其他公會成員帶來不便ロ 施工前要和近鄰打招呼
ハ 破損本公寓設備時,需要馬上向管理公會提交通知並遵守其指示進行復原工作並負擔其費用第 6 條 (違反時的處置)
1.以下情況時理事長可隨時進入修改施工現場或者實施場所,進行調查。
一 其他成員提出調查要求時
二 其他理事會承認必須的情況下
2.公會成員符合以下各號任一情況時,理事長可通過理事會決議,對該公會成員進行警告,或使其停止施工又或要求原狀恢復。
一 違反第1條所規定禁止事項或第2條所規定技術指針時
二 未經第3條所規定手續或未收到第4條所規定施工承認書就開始施工時三 根據前項調查結果判斷必須對施工內容進行變更時
四 維持管理不良時
五 其他,施工和本規則規定相抵觸時
3.前項所記載施工變更或者原狀恢復所需費用全部由該公會成員負擔。第 7 條 (其他事項)
關於對本規則規定產生疑義的事項,以理事會判斷為準。
第 8 條 (規則的修改廢止等)
1.本規則的修改廢止由總會決議決定。
2.本規則中無規定之事項,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專有部分修改施工申請書(規則第3條第1項)
施 工 申 請 書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號室
姓名
我想按照以下內容對專有部分進行修改施工,請認可。並且,認可后因該施工而產生近鄰住戶投訴情況下,我將自主對其進行解決,今後對此也不提出異議。
記
1.施工内容
2.施工期間 | 年 | 月 | 日開始 |
年 | 月 | 日結束 |
3.施工業者 名 稱:
住 所 :電話號碼 :負 責 人:
4.附加資料 □ 設 計 圖
□ 式 樣 書
□ 工 程 表
□ 近隣承諾書(規則第3條第3項時)
以 上
專有部分修改施工通知書(規則第3條第2項)
年 月 日
工 事 通 知 書
號室
號室
姓 名
我接受管理公會的承認,對下述專有部分進行修改施工,特此通知。
記
1.施工内容
2.施工期間 | 年 年 | 月 月 | 日開始 日結束 |
3.施工業者 | 名 稱: 住 址:電話號碼:負 責 人: | ||
以 上 |
專有部分修改施工近隣承諾書(規則第3條第3項)
近 隣 承 諾 書
(申請人)
號室
年 月 日
(承 諾 人)
號室 姓名
有關您向管理公會所申請的專有部分修改施工之內容,我附記以下條件進行同意承諾。
記
1.施工時必須遵守專有部分修改規則
2.施工內容侵害鄰接公會成員權利之事實發生時,即使施工開始後我也不受本承諾書承諾之限制,可向理事會提出原狀復原的要求
3.前項情況下對理事會所做決定不提出異議
4.有關原狀恢復的費用全部由申請人負擔
以 上
專有部分修改施工變更・停止申請書(規則第3條第4項)
施工變更・停止申請書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姓名
根據專有部分修改規則第3條第4項,我按照以下內容對施工變更・停止提出申請。
年 月 日
號室
記 | |||
1.進行施工者 | 一二 | 住戸號碼姓名 | 號室 |
2.申請内容 | □ □ | 施工内容的變更施工停止 |
3.申請施工變更或停止的理由
以 上
專有部分修改施工承認書(規則第4條第2項)
施 工 承 認 書
(申請人)
號室
年 月 日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關於 年 月 日您所提出的標題所示申請,按照以下記載作出承認決定。
記
1.施工等名稱
2.承認條件
一 工程等施工內容按照施工申請書所記載二 工程等所需要費用全部由申請人負擔
三 因施工等造成共用部分損壞,及給其他公會成員帶來不便時,由申請人負責進行復原或補償四 施工申請書附有近隣承諾書時,申請人必須遵守其附記條件
五 管理公會判斷施工行為違反前項各號規定時,可取消承認,並採取必要措施
*施工承認時交付施工用車輛標識。
以 上
專有部分修改施工保留・不承認書(規則第4條第3項)
施工保留・不承認書
(申請人)
號室
年 月 日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關於 年 月 日您所提出的標題所示申請,按照以下記載作出保留・不承認決定。
記
1.施工等名稱
2.承認條件
□ 保 留
預計 年 月 日為止完成審查,請等待。
□ 不承認 根據以下指正內容作出不承認施工決定。請改善問題點後再次申請。
3.指正內容
以 上
專有部分修改施工完成通知(規則第4條第5項)
施 工 完 成 通 知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姓名
年 月 日,按照申請內容完成修改施工,特此通知。
剪切線
專有部分修改施工停車許可證(規則第5條第二號)
停 車 許 可 證
年 月 日
號室
年 月 日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x車輛為專有部分修改施工專用車,接受管理公會的許可停車。有事請聯絡以下住戶。
記
姓 名 :
住 戸 號 碼 : 號室施 工 者 :姓名
電話番号
施 工 日 程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為止
以 上
専用使用部分改良施工規則
根據規約第 24 條規定,關於専用使用部分改良施工,對公會成員所必須遵守事項按照以下記載制定専用使用部分改良施工規則(以下稱「本規則」。)。
第 1 條 (禁止事項)
公會成員在専用使用部分改良之時不可進行以下各號記載行為。一 住宅的擴大建築
二 影響主要構造部分的行為
三 損害共用部分機能及外觀的行為
四 不符合建築基準法,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第 2 條 (技術指針)
關於各項施工,管理公會由制定各項基本施工式樣書時,公會成員必須以該式樣書為基準進行專用使用部分的改良施工。
第 3 條 (申請手續)
公會成員實施專有部分修改工程時,原則上必須在工程開始2個月前向理事長提出以下資料。但是,如果本規則第2條的各項基本施工式樣書對此有要求時,可不受本條限制
一 施工申請書(格式另有指定)二 設計圖
三 式樣書
四 工程表
五 其他理事會所指定資料第 4 條 (審 査)
1.理事會對前條各號所記載資料進行審查。審查中需要專門調查時,可聽取有專業知識的人(建築師,公寓改建經理等)的意見。其產生費用由該公會成員負擔。
2.理事長通過前項審查判斷工程內容合理時,必須在資料受理日起2個月之內向該公會成員交付施工承認書(格式另有指定)。
3.理事長通過前2項審查判斷工程內容不合理或者有正當理由造成審查無法完成時,必須在前項時間內將其理由通過施工保留・不承認書(格式另有指定)通知該公會成員。
4.收到施工承認書之前公會成員不得進行施工。
5.工程完成後,公會成員必須馬上向理事長提交施工完成通知(格式另有指定)。
6.伴隨施工完成,理事長可進行該施工的完成檢查。第 5 條 (施工時的注意事項)
公會成員施工時遵守以下各號所記載事項,發生事故時負責復原或賠償。
一 施工時間
イ 週日・國家法定假日不可施工
ロ 在上午9點到下午5點間施工
※不得不施工時,為不給近鄰住戶帶來影響,必須十分注意噪音,振動,粉塵等。二 施工用車輛施工用車輌
イ 只可在指定場所停車
ロ 在車前方玻璃上貼示證明其為施工用車輛的停車許可證(格式另有指定)三 施工用材料搬出人
イ 施工用材料搬出人必須事先向管理工作人員提出申請並遵守其指示ロ 使用電梯時需要先向管理工作人員提出申請並得到同意
ハ 材料搬運時不可造成共用部分等的破損和污損ニ 不可在共用部分等放置材料
四 其他
イ 施工人員不可給其他公會成員帶來不便ロ 施工前要和近鄰打招呼
第 6 條 (違反時的處置)
1.以下情況時理事長可隨時進入修改施工現場或者實施場所,進行調查。一 其他成員提出調查要求時
二 其他理事會承認必須的情況下
2.公會成員符合以下各號任一情況時,理事長可通過理事會決議,對該公會成員進行警告,或使其停止施工又或要求原狀恢復。
一 違反第1條所規定禁止事項或第2條所規定技術指針時
二 未經第3條所規定手續或未收到第4條所規定施工承認書就開始施工時三 根據前項調查結果判斷必須對施工內容進行變更時
四 維持管理不良時
五 其他,施工和本規則規定相抵觸時
3.前項所記載施工變更或者原狀恢復所需費用全部由該公會成員負擔。第 7 條 (其他事項)
關於對本規則規定產生疑義的事項,以理事會判斷為準。
第 8 條 (規則的修改廢止等)
1.本規則的修改廢止由總會決議決定。
2.本規則中無規定之事項,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専用使用部分改良施工申請書(規則第3條第一號) 申請 第 號年 月 日
施 工 申 請 書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申請人) 號
室
姓名
我想按照以下內容對専用使用部分進行修改施工,請認可。並且,認可后因該施工而產生近鄰住戶投訴情況下,我將自主對其進行解決,今後對此也不提出異議。
記
1.施工内容
2.施工期間 | 年 年 | 月 月 | 日開始 日結束 | |
3.施工業者 | 名住 | 稱 :址 : |
電話號碼:負 責 人 :
4.附加資料 □ 設 計 圖
□ 式 樣 書
□ 工 程 表
以 上
専用使用部分改良施工承認書(規則第4條第2項) 申請 第 號 年 月 日
施 工 承 認 書
(申 請 人)
號室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關於 年 月 日您所提出的標題所示申請,按照以下記載作出承認決定。
記
1.施工等名稱
2.承認條件
一 工程等施工內容按照施工申請書所記載二 工程等所需要費用全部由申請人負擔
三 因施工等造成共用部分損壞,及給其他公會成員帶來不便時,由申請人負責進行復原或補償四 管理公會判斷施工行為違反前項各號規定時,可取消承認,並採取必要措施
*施工承認時交付施工用車輛標識。
以 上
専用使用部分改良施工保留・不承認書(規則第4條第3項) 申請 第 號
年 月 日
施工保留・不承認書
(申 請 人)
號室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關於 年 月 日您所提出的標題所示申請,按照以下記載作出保留・不承認決定。
記
1.施工等名稱
2.承認條件
□ 保 留
預計 年 月 日為止完成審查,請等待。
□ 不承認 根據以下指正內容作出不承認施工決定。請改善問題點後再次申請。
3.指正內容
以 上
専用使用部分改良施工完成通知(規則第4條第5項) 申請 第 號年 月 日
施 工 完 成 通 知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號室
姓名
年 月 日,按照申請內容完成改良施工,特此通知。
剪切線
専用使用部分改良施工停車許可證(規則第5條第二號) 申請 第 號年 月 日
停 車 許 可 證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x車輛為專有部分改良施工專用車,接受管理公會的許可停車。有事請聯絡以下住戶。
記 | |||
姓住 | 戸 號 | 名:碼: | 號室 |
施 | 工 | 者: 姓名 |
電話號碼
施 工 日 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為止
以 上
寵物飼養規則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以下稱「管理公會」。)根據管理規約第 18 條規定,承認 THE・京都 RESIDENCE 御所南(以下稱「本公寓」。)居住者可在規定條件下飼養寵物,為維持本公寓内外的良好環境,以寵物飼養者和其他居住者及地域居民的良好關係形成為目的,制定以下寵物飼養規則(以下稱「本規則」。)。
第 1 條 (一般遵守事項)
FINE CENTREO CITY(以下稱「本公寓」。)中,寵物飼養者必須在「關於愛護和管理動物的法
律」,「有關貓狗飼養和保管的基準」,「狂犬病預防法」,其他寵物相關法令和基準基礎上,遵守本規則。第 2 條 (飼養者的思想
準備)
本公寓中飼養者必須一直牢記以下事項。
1.尊重其他居住者立場,為實現本公寓内生活環境及品質向上而相互加深理解。
2.深切考慮並掌握寵物習性等,認識到作為飼養者應有的行動和責任,對寵物負責終生合理飼養。第 3 條 (可飼養的寵物)
本規則許可飼養的寵物為,小鳥,倉鼠,松鼠等嚙齒類動物,觀賞魚,昆蟲等在籠子或箱子,或者水槽
內飼養的小動物(但爬蟲類,雀類等其他管理公會所指定的動物不能飼養。),或者除身體殘障人士協助犬法所規定的身體殘障人士協助犬(導盲犬,看護犬,導聾犬。以下稱「身體殘障人士協助犬」。)之外,成年時體高(從腳背到背部)約在 40 ㎝以內的狗和貓,以及以此為基準的小動物。這些寵物可根據本本規則第
4條規定進行飼養。
並且,狗和貓的飼養數量為,貓狗合計最多飼養 2 隻。
第 4 條 (飼養的許可)
1.希望飼養寵物者,必須填寫另外指定的寵物飼養通知書,並提交給管理公會。
2.寵物飼養通知書中必須附加寵物照片和契約書。並且,飼養狗時,必須附加可證明已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狂犬病預防注射及登記的資料。
3.管理公會限有合法理由時可不予許可。該情況下必須通知該寵物飼養者其理由。
4.寵物飼養者停止飼養寵物時,必須通過書面向管理公會提交通知第 5 條 (飼養者必須遵守的事
項)
1.飼養者必須遵守以下記載事項。
一 在自己住戶內飼養寵物。並且,不可將寵物在陽臺等及公寓用地內專有部分外飼養二 關於寵物的排洩,洗淨,給寵物餵食行為在自己住戶內進行,不可給他人帶來麻煩
三 萬一寵物在住戶內以外地方排洩時,飼養者必須負責將排洩物帶走並進行清掃和衛生處理
四 不可因寵物異常叫聲及糞尿等散發出的臭氣給他人及近鄰居民添麻煩。並且將寵物從本公寓帶到外面時也要同樣注意
五 保持寵物衛生飼養,進行其健康管理,並進行法律所規定的預防注射,登記六 每年提交「狂犬病預防注射完畢證明」
七 為使狗,貓遵守本規則,進行必要的「訓練」
八 寵物毛髮的梳理必須在住戶內進行,並且採取關閉⑤戶等措施,防止毛和羽毛等飛散九 在本公寓共用部分時,原則上必須係上項圈和繩子並抱住
十 帶寵物乘電梯時要得到先乘坐者的同意十一 不讓寵物在公寓用地內玩耍
十二 不進行其他給他人或近鄰居民添麻煩,使他們不愉快的行為,並致力於保持清潔的環境十三 關於寵物,向官公署・管理公會(理事長)提供協助並遵守指示
十四 養狗時,在玄關粘貼保健所交付的標識
2.寵物飼養者不遵守本規則第1條及本條規定事項時,管理公會會進行提醒,不遵守提醒時會發出警告,不遵守警告時,可取消寵物飼養許可。
3.緊急性高時,管理公會可省略提醒進行警告,或者省略提醒,警告進行寵物飼養許可的取消。
4.提醒,警告,飼養許可的取消均需通過書面進行。第 6 條 (身體殘障人士協助犬)
1.居住者需要身體殘障人士協助犬時,管理公會及居住者必須深刻考慮身體殘障人士協助犬的必要性。
2.身體殘障人士協助犬不受本規則約束。第 7 條 (賠償責任)
因寵物為原因的事故,污損,破損等,全由該寵物飼養者承擔責任和費用進行解決,處理
第 8 條 (規則的修改廢止等)
1.本規則的修改廢止由總會決議決定。
2.本規則中無規定之事項,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年 月 日
寵物飼養通知書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 號室)
姓名 ㊞
我發誓遵守寵物飼養規則,並按照規則第4條第1項之規定提交通知。
1.飼養寵物
(照片)
寵物種類
品 種
性 別
出生后年月數
身 高
毛 色
2.附加資料
□ 保健所狗證(複印件)
□ 狂犬病預防注射完畢證明(複印件)
誓 約 書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關於上述所通知的寵物飼養,我發誓遵守寵物飼養規則,不給其他居住者添麻煩和危害。違反規約時,被禁止飼養該寵物我也不提出異議
年 月 日
( 號室)
姓名 ㊞
防犯攝像頭系統運用規則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以下稱「管理公會」。)根據規約第 18 條規定,制定以下防犯攝像頭系統運用規則(以下稱「本規則」。)。
第 1 條 (運用目的)
本規則以FINE CENTREO CITY(以下稱「本公寓」。)的公會成員和佔有者及其家族(以下稱「居住 者等」。)的防犯,預防犯罪及管理公會的財産維持保全為目的,關於防犯攝像頭系統(以下稱「本系統」。)的運用及管理,給予充分考慮。
第 2 條 (管 理)
管理公會合理管理運營防犯攝像頭機器和錄影機器。有關運營,由代表管理公會的理事會進行第 3 條 (居住者等承諾事項)
本公寓居住者等對以下事項給予承諾。
1.在設置有防犯攝像頭位置的共用部分,居住者的容貌姿態,行為一直被攝影並錄像。
2.本系統在機能上有影像保存期限的限制,因此,保存期限過後無法確認錄影影像(以下稱「錄影影像」。)。
但提出保存錄影影像申請時不受其限制。第 4 條 (錄影影像的閱覽)
1.以下各號情況時,管理公會可通過理事會決議,閱覽防犯攝像頭錄影影像。
一 犯罪行為,有污損,破損行為時
二 認為非常需要對前號行為進行預防保全措施時三 為進行犯罪搜查等,收到搜查機關要求時
四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2.關於前項錄影影像的閱覽,沒有時間通過理事會決議時,可通過理事長判斷進行閱覽。
3.想閱覽第1項的防犯攝像頭錄影影像時,必須由理事長或 1 名理事,又或管理公會所委託管理業者會同。
第 5 條 (根據法令規定的錄影影像提供)
1.管理公會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及其他法令規定,收到搜查機關有關錄影影像提供要求時,可不通過理事會決議向對方出借錄影影像。
2.前項時,管理公會可要求對方提交記載有錄影影像使用目的,借予機構,其他第三方的使用限制,返還方法的書面資料。
第 6 條 (居住者等有關本系統的使用)
1.居住者等希望閱覽本系統錄影影像時,必須事先向理事長提交記載有閱覽目的等的錄影影像閱覽申請書
(格式另有指定),並接受理事會的承認。
2.理事長接到前項申請時,通過理事會進行審查。
3.理事會沒有足夠時間進行審查時,可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由理事長進行審查。
4.理事長通過第2項及第3項審査判斷申請內容合理時,必須向該居住者交付錄影影像閱覽承認書(格式另有指定)。
5.理事長通過第2項及第3項審査判斷申請內容不合理時,必須向該居住者交付錄影影像閱覽不承認書
(格式另有指定)。
6.居住者進行前項錄影影像閱覽時,原則上須由理事長或 1 名理事,又或管理公會所委託管理業者會同。
第 7 條 (守秘義務)
閱覽錄影影像的理事役員和居住者等,不得把通過影像閱覽所得知的信息告知第三方。第 8 條 (規則的修改廢止等)
1.本規則的修改廢止由總會決議決定。
2.本規則中無規定之事項,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防犯攝像頭錄影影像閱覽申請書(規則第6條第1項)
年 月 日
錄影影像閱覽申請書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申 請 人)
號室
姓名
我承諾 THE・京都 RESIDENCE 御所南管理公會所規定防犯攝像頭運用規則,並因以下理由希望閱覽防犯攝像頭記錄裝置所記錄影像
。
記
1.希望閱覽的理由
2.閱覽目的
3.希望閱覽錄像影像的期間
年 月 日 點 分左右 ~ 月 日 點 分左右
以 上
錄影影像閱覽承認書(規則第6條第4項)
年 月 日
錄影影像閱覽承認書
(申 請 人)
號室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關於 年 月 日您所提出的申請,根據以下內容作出承認決定。並且,有關從所閱覽影像中得知的信息,您有責任保持守秘義務。
記
1.閱覽日期和時間 月 日 點 分
2.閱覽錄像影像的期間
月 日 點 分左右 ~ 月 日 點 分左右
3.閱覽時會同者
錄影影像閱覽不承認書(規則第6條第5項)
年 月 日
錄影影像閱覽不承認書
(申 請 者)
號室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
理事長
關於 | 年 月 | 日您所提出的申請,根據以下內容作出不承認決定。 | |
1.審 | 査 | 日 | 記 月 日 |
2.不承認理由等
以 上
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以下稱「管理公會」。)根據規約第 18 條規定,制定以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以下稱「本規則」。)。
第 1 條 (目 的)
本規則以慎重且嚴格處理管理公會的公會成員,佔有者及其同居人個人信息為目的。第 2 條 (使用目的)
關於入住者名冊及其他向管理公會提交的資料(以下稱「入住者名冊等」。),作為管理公會運營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第 3 條 (入住者名冊的做成及更新)
1.管理公會可根據入住者名冊等信息做成名冊或更新。
2.管理公會判斷必須更新入住者名冊等時,可不受前項限制,通過理事會決議進行調查更新。第 4 條 (入住者名冊等的管理及保管)
1.管理公會將入住者名冊等在管理事務室等上鎖,並在可安全保管的場所進行管理。為保持機密,不做成
複印本。
2.根據規約第 39 條規定,管理公會業務的全部或一部分委託或承包給公寓管理業者等時,可不受前項限制,做成入住者名冊等複印件並提供。
3.根據前2項取得入住者名冊等複印件的公寓管理業者等只可將其作為本規則第2條所規定使用目的使用,不可用於其他目的。
第 5 條 (入住者名冊等的閱覽)
1.以下各號情況時,管理公會可通過理事會決議,在理事會上確認入住者名冊等,關於第三號和第四號,可提供申請者閱覽。
一 犯罪行為,有污損,破損行為時
二 認為非常需要對前號行為進行預防保全措施時三 為進行犯罪搜查等,收到搜查機關要求時
四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2.根據前項進行入住者名冊等閱覽者,不得在閱覽目的之外使用閱覽信息用。第 6 條 (規則的修改廢止等)
1.本規則的修改廢止由總會決議決定。
2.本規則中無規定之事項,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
理事會運營規則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以下稱「管理公會」。)根據規約第 18 條規定,對理事會運營相關事項制定以下理事會運營規則(以下稱「本規則」。)。
第 1 條 (制定目的)
為在承擔管理公會運營實際業務的理事會中進行合理運營,特制定本規則。第 2 條 (役員構成)
理事會由理事長,会計理事,防火理事的 3 名構成。並且,為監察管理公會的業務執行狀況和財務執行狀
況,可同意 1 名監事也出席理事會並xx意見。此外,根據理事會決議,根據需要可追加管理規約中沒有規定額負責人。
第 3 條 (決議權的行使)
1.原則上,總會決議中所承認理事(除監事外。)行使決議權,但理事因各種事宜無法出席理事會時,可由現居住一起的配偶者或一等親中成年人作為代理人出席。此情況需事先得到理事長的承認。
2.根據前項,得到理事長承認的代理人視為理事出席並可行使決議權。第 4 條 (役員的任期)
1.役員的任期為 2 年,可繼續再任。但因各事宜造成任期中役員不足時,可由理事會進行補充。
2.為保持管理公會運營上的持續性,及合理運營,進行包括監事在內的 4 名役員中,2 名半數的改選。
3.改選的規定由理事會協議決定。
4.發生長期未解決事項時,作為理事會判斷第2項所規定再任人数不足時,可不受前項限制。第 5 條 (役員的改選)
1.伴隨理事會役員任期期滿,通過総会決議進行役員改選。
2.役員候選人的選出,以參選人為最優先,沒有參選人時,通過理事會所規定方法選出必要數量的理事役員候選人。
第 6 條(規則的修改廢止等)
1.本規則的修改廢止由總會決議決定。
2.本規則中無規定之事項,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使 用 細 則
FINE CENTREO CITY管理公會(以下稱「管理公會」。)根據規約第 18 條規定,關於本建築物的使用,為保護公會成員和佔有者及其家族(以下總稱「入住者」。)的共同利益,維持舒適生活和良好環境,制定以下
使用細則。
第 1 條 (專有部分及専用使用部分的使用)
入居者使用專有部分及専用使用部分時,不可進行以下行為。
1.在管理規約規定的用途以外使用的。
2.進行對共用部分產生影響的變更。
3.飼養小鳥,觀賞用魚類,身體殘障人士協助犬及寵物飼養規則所承認種類之外的動物。
4.帶入、保管或者製造可能存在點火、引火、爆炸等可能的危險物及發出異味的不潔物品、烈性藥物、火藥等。
5.發出給其他入住者帶來困擾的雜音,噪音。
6.顯著加大電視、無線電廣播、身歷聲設備、鋼琴等音量的。
7.改變専用使用部分的外觀,形狀。
8.將可能會對結構造成損傷的重物帶入的。
9.在房間內使體育用具等重物掉落的。
10.在陽臺,服務陽臺,屋頂陽臺,服務區域(以下稱「陽臺等」。)種樹,構築或設置設置型倉庫等或類似構造物。
11.從⑤戶,陽臺等扔東西。
12.向陽臺等搬入大量的沙土及放大量的水。
13.在陽臺等欄杆進行寢具,毯子,洗滌物的晾曬。
14.新設置飄⑤。
15.在玻璃⑤,玄關大門,陽臺水龍頭等寫字。
16.會給其他入住者和居民帶來困擾的大聲講話。
17.其他在會給其他入住者和居民帶來困擾的時間段內進行樂器演奏或者大音量的樂器演奏。
18.其他違反公序良俗行為及給其他入住者帶來困惑,危險的行為。第 2 條 (用地及共用部分的使用)
入住者使用用地及共用部分時不可進行以下行為。
1.在屋頂上行走。
2.在用地及建築物外圍其他共用部分和設施等建造或設置招牌,廣告,標識等・広告・標識等。
3.非法佔有共用部分在用地及建築物外圍其他共用部分和設施等放置物品,垃圾
4.在車路等用地內違規停車。
5.在共用樓梯等緊急時避難通路場所放置私人物品。
6.在玄關等放大量的水。
7.把來訪者用停車場,小型摩托車停放場,自行車停放場作為孩子遊玩場所。
8.在外壁面設置或吊掛冷暖氣設備室外機(一體式)。但最初分期時就裝有安裝金屬時除外。
9.在共用走廊,樓梯等設置冷暖氣設備室外機(一體式)。但有室外機設置場所時除外。第 3 條 (關於AED 的使用)
本公寓配送專櫃內設置的自動体外除顫器(以下稱「AED」。)的設置目的為,居住者因心臟病發作等突然心肺停止時,在救護車到達之前通過電擊使心臟正常運作。並且,緊急時本公寓居住者之外的人也可使用。居民者必須熟知其使用方針並遵守以下事項。
1.按照說明書正確使用 AED。
2.不把 AED 用作本目的之外的用途。
3.不把 AED 進行轉貸。
4.使用 AED 後馬上向管理公會提交通知。
5.因居住者故意或過失造成 AED 毀損或毀壞時,根據管理公會的指示,個人承擔費用和責任對其進行補修或賠償損害。但由不可抗力或其他類似事由及管理公會承認時則不受此限制。
第 4 條 (垃圾處理)
居住者關於垃圾分類和收集日要根據管理人的指示事項各自進行配合。(詳細內容由管理事務室進行通知。)
1.廚房殘留物(食物,水果類等),生花類的等生花類等水分垃圾要充分濾去水分,搬出至規定的垃圾放置場。
2.紙屑,吸塵器屑,削下的木屑等生活垃圾放入指定的袋子(紙或塑料袋),封口後搬出。
3.舊報紙,舊雜誌用繩子綁好後搬出。
4.玻璃類,空瓶,空罐,電燈泡等有指定容器時,不可扔到指定容器以外的地方。
5.有大型廢棄物時,要事先告知管理人員並遵守指示。第 5 條 (預防災害)
入住者為預防災害須從平時開始熟知設置的消火器具,避難設備位置及使用方法,並對非常情況下被害最
小化各自進行配合。
1.不可帶入能存在自然點火、引火、爆炸等可能的物品。
2.不在共用樓梯,緊急警報設備附近放置物品。
3.陽臺等時火災等緊急時的避難通路,絕對不可放置庫房等。
4.發現出火時,馬上按下緊急按鈕並向 119 通報出火場所。
5.避難時必須關閉⑤戶和門以防止延燒。
6.以防萬一需要事先查詢避難方法。
7.⑤簾,絨毯等盡量使用防燃性物品。
8.積極參加防災,防火訓練並對其進行配合。第 6 條 (關於專有部分修改的遵守事項)
不影響建築物主要構造部分(指建築物構造上不可缺少的墻壁,柱,樓面以及梁。)範圍內的住戶內修改和修理時,或者有影響其他入住者可能的修繕施工等(包括樓面材料精加工施工)時,根據管理規約第 22條規定,必須事項通過指定格式向管理公會提交申請,同時通知和聯絡住戶近鄰(兩側相鄰、上下、斜上及斜下)的各住戶。並且,有關修改遵守專有部分修改規則。
第 7 條 (事先承諾及聯絡事項)
入住者為保全建築物及公寓內秩序,有關以下事項必須事先向管理公會提交通知。
1.除前款外的專有部分修改,改造,修繕施工時。
2.電氣,自來水,通訊等的新增,增設,撤除,變更時。
3.搬入,安裝,移動大型金庫,鋼琴等重物時。第 8 條 (通知事項)
入住者符合以下事項時必須事先通知管理公會。
1.專有部分讓第三方佔有時。
2.入住,出售,搬家時。
3.長期(1個月以上)不在時。
4.小型摩托車停放場,自行車停放場使用合同締結或解約時。第 9 條 (注意事項)
入住者必須對以下事項進行留意及合作,進行共同生活。
1.每戶的門必須鎖門等,注意防犯。
2.各自配合保持每戶前共用部分的清潔。(尤其是外賣等的空容器要放在室內。)
3.陽臺等排水口積累垃圾時,下大雨時會造成雨水管堵塞給專有部分帶來損害,因此請各自隨時清掃。
4.請充分注意廚房,洗臉室,廁所的溢水。
5.廁所絕不使用水溶性紙以外的紙張。
6.將天婦羅油等廢棄油扔到廚房水槽會造成排水管堵塞,請不要進行該行為。
7.和木造房屋相比氣密性非常好因此容易結露,請充分注意室內換氣。
8.各自留意來訪者停車場,小型摩托車停車場,自行車停放場中,汽車,小型摩托車,自行車的損傷,被盜事故。並且,不要放置不要的自行車。
9.各房間的照明器具及空調設置等,設置在可安裝的位置,並且安裝時充分留意其不會掉落。 10.注意不因汽車和摩托車的排氣,噪音給近鄰居民添麻煩。
11.不再用地外xx道路等進行非法停車,停放。
12.電梯為自動運行,超重時會警示,因此請不要強行乘坐。並且,異常時請通過電梯內配備通話電話聯絡并遵守其指示。
13.使用電梯搬入,搬出重物及容積大的物品時,要事先向管理人通知并遵守其指示。
14.幼兒使用電梯時必須有保護人陪同。
15.不可在電梯內抽煙。第 10 條 (其他)
1.為防止被盜以及公共設施維持,看到可疑者請打招呼或跟管理人聯繫。
2.不向管理人委託私事雜事。
3.入住者來訪人損壞共用部分或附屬用品時,該入住者負連帶責任。
4.注意防災防犯設備等的管理,誤操作時,馬上向管理人或管理事務室報告。
5.對於其他入住者及近鄰居民的提醒,批判等,請向代表⑤口管理人提出并遵守其指示。第 11 條 (細則的修改廢止等)
1.本細則的修改廢止由總會決議決定。
2.本細則中無規定之事項,由理事會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