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领用合约》全文将在我行网站(www.citibank.com.cn)上公示,请您登陆我行网站参阅。若您对以上调整有任何疑问,请致电花旗信用卡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400- 821-1880,感谢您的支持与关注。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条款修改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方便客户查询帐务, 并提升账户管理安全,我行针对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
(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的内容进行如下修改(具体的修改内容请见下划线标注部分)。
《领用合约》第四条修改为四. 账户对账单
4. 若您选择电子对账单,则表示您同意遵守本行关于网上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且您同意,若本行成功将有关电邮发送至您指定的电邮地址,应视为将对账单已送达您本人。请您点击电 邮内链接或直接登录网上银行 xxx.xxxxxxxx.xxx.xx 来查看/下载您的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将保存在您的花旗网上银行中。若本行无法或可能无法将有关电邮发送至您指定的电邮地址(包括在合理重试后仍无法或可能无法将电邮发送至您指定电邮地址),本行可全权决定将任何对账单以纸质方式寄往您最新登记的邮寄地址。
修改后的《领用合约》全文将在我行网站(xxx.xxxxxxxx.xxx.xx)上公示,请您登陆我行网站参阅。若您对以上调整有任何疑问,请致电花旗信用卡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000- 000-0000,感谢您的支持与关注。
特此公告。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
二零一六年九月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在您使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 “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信用卡之前,请详尽阅读本合约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章程”)。当您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或在信用卡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表明您已接受本合约及章程的条款和条件并将受其约束。
一.定义
1. 信用额度:指您的透支最高限额。并且,信用额度是您名下在本行的所有信用卡片(含主卡和附属卡)及所有信用卡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最高限额。预借现金额度占用信用额度。
2. 未还债务:指您信用卡项下的未偿还债务总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的金额、利息、收费、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不论是实际的还是或有的,已经记账的或尚未记账的。
3. 本期应还款额:指截至您的账单日(含)已经发生的,您应于到期还款日偿还本行的债务总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金额、利息、收费、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
二. 信用卡的申请、领卡及激活
1. 您申领信用卡时,应按本行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如您的申请未获得本行批准,本行将不退还您提交的申请材料。您同意并授权本行为审核您信用卡申请或对已批核的信用额度进行贷款
风险管理的目的,直至卡片注销或账户终止为止,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获取、使用、保留其个人信用报告的全部信息,并同意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任何与其个人基本信息、及本信用卡相关的信息;同时,您同意并授权我行通过任何其他合法渠道了解或核实您的身份、财务状况、消费等
信息或资料,我行可为了信用卡交易或服务相关目的、或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许可或要求而保留并使用该等信息。本行将依法对上述信息予以保密,但可根据本合约第九条进行合法信息披露。
2. 申请主x需主卡申请人亲自在申请表上签名。附属卡的申请应由主x和附属卡申请人同时在申请表上签字或通过我行指定电子渠道予以确认。并且,主/附卡申请人的该等签名或确认即表示其本人确认知悉本行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履行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与本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
3. 您可选择通过邮寄或网点领取的方式取得信用卡。若您选择通过邮寄方式的,当您的申请获得本行批准,本行将通过挂号邮件或快递向您寄送信用卡,但您需承担寄送风险。当您收到本行信用卡时,您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您本人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您需自行承担损失。
4. 您须在收到信用卡后通过登陆花旗网上银行或致电客户服务热线激活卡片。对未经激活的信用卡,本行将不扣收该信用卡项下的任何费用。
5. 本行可决定是否向由主卡持卡人指定的附属卡申请人发行附属卡。一旦发行附属卡,则附属卡的所有账务均被计入主卡。主卡持卡人对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所有附属卡)发生的全部未还债务承担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有因主卡和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未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受主卡持卡人就其附属卡所做出的所有指示和要求的约束,且所有发送给主卡持卡人的通知均视同已同时通知附属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本行通知告知附属卡持卡人。
三. 信用卡的使用
1. 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发卡、是否授予信用额度及信用额度的范围。并且,本行有权根据第六.1 款调整您的信用额度。您需保证您的未还债务在您的信用额度之内,且您的预借现金不得超过预借现金额度。您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
申请开通超限用卡服务,但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您开通此项服务及是否批准您的某xx限交易。如您一旦发生超限交易,本行将有权向您收取超限费,且一旦本行要求,您需按本行规定偿还超限部分资金。您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仅允许超限一次。如您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均发生超限交易,则本行将取消您的超限用卡服务,直至您还清超限部分且离上次超限时间一个月以上才能再次向本行提出开通的申请。
2. 您可直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设置电话银行密码及交易/取现密码。请妥善保管您的密码,任何通过密码完成的指令均视为您本人作出,您应自行承担有关后果及损失。并且,您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有关交易凭证等,不得将信用卡以任何方式交与他人使用。
3. 如果您的密码被泄露,或您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所使用,您必须立即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本行挂失。挂失一经本行确认即时生效。您应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所有信用卡交易负责,不论该项交易您是否知悉或是否经过您的授权。如您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进行有关调查的,则您须自行承担在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所有债务。
4. 您了解,根据具体交易性质,信用卡交易可能无需或无法通过密码或签名完成,或可能没有交易单据。该等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邮寄或电子终端或媒介直接授权从信用卡账户转账付款或使用 ATM 或任何其他本行随时认可的设备进行的交易。您不得以未凭密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等为由否认交易或拒绝还款。
5.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您的历史用卡记录,本行有权决定是否为您提供换卡服务。如您在原卡到期的至少两个月之前没有通知本行到期不换卡,则视为您同意到期换卡。若您同意到期换卡且符合本行到期换卡条件,则本行将免费向您换发新卡。在您收到换发的新卡后,请尽快激活使用;一旦激活新卡,您的原卡将无法正常使用。在您的卡片到期之前,您也可因挂失、卡片损坏、被冒用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要求换卡。若您因该等原因要求换卡的,换发新卡将收取补换卡费。
6. 无论是因何种原因换卡,本行将把您原卡账户中的未还债务划转至新的信用卡账户,有关寄送风险也需由您承担。您在收到新卡后应立即将原卡销毁,并按本合约第二.3 款及第二.4 款在新卡上签名并激活新卡,否则您需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损失。本合约应继续适用于您新的信用卡账户。无论您是否激活新卡,您均有义务偿还原卡项下的债务。
7. 若您因使用信用卡而使用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您需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该等其他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并同意受其约束。本款所指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行提供的积分及优惠,或操作本行的任何自助设备,或开通本行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自动还款、分期还款、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例如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
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等业务。您可以通过本行网站等渠道查询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
8. 若您因使用信用卡而使用任何第三方的服务,你需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该等第三方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在线支付”用户服务协议相关内容,详见银联在线支付官方网站),并同意受其约束。同时,您已同意本行为您默认开通电子渠道在线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在线支付”)并将任何与您或信用卡有关之信息披露予该等第三方。 除非我们明确告知,否则我们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代理关系。对于非我行代理的第三方,您需自行承担该等第三方的行为或服务的有关风险,我们对其提供的服务不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其机器设备或通讯网络的故障或任何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承担责任。若发生任何与该等第三方的争议,您应自行与其协商解决,您不得以任何争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的款项,也不得以退还使用信用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要求本行退款。本款所指的非代理关系的第三方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您因使用信用卡而接受商家、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及其他受理单位向您提供的服务,操作任何第三方的自助设备,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和移动支付等功能),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拉xx等)进行支付或还款等。
9. 您了解,您的信用卡交易将通过中国银联、Visa、MasterCard 等国际卡组织及有关清算组织的清算网络进行,且有关争议差错的处理也将通过该等卡组织及有关清算组织的平台完成。因此,您使用信用卡及本行向您提供信用卡服务时均将受到该等卡组织和清算组织的有关规则的约束。并且,本行与该等卡组织和清算组织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对其的决定和行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0. 您了解,信用卡并非储蓄卡,您的任何一个信用卡账户(无论是美金或人民币账户)溢缴款余额应不得超过 3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否则,本行有权要求您通过消费、现金领取、转账等方式以使您每个信用卡账户(无论是美金或人民币账户)的溢缴款余额均低于或等于 3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若您的任何一个信用卡账户(无论是美金或人民币账户)溢缴款余额连续 60 天或在每个日历年的 12 月 31 日(以较早者为准)超过 3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本行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申报或自行将超出部分从您有关信用卡账户转入本行指定账户。
四. 账户对账单
1. 本行将按月提供对账服务。您可决定以纸质或电子的方式获得对账单,但在下列情况下,本行可不向您提供对账单:(1)您当月无交易,并且您的账户透支余额或账户溢缴款余额等于或低于人民币 10 元(或 2 美元)或(2)您的信用卡账户已被终止。
2. 您有义务主动对账。本行向您寄发对账单的地址以您提供的为准。如您未收到对账单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主动查询。您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按时偿还该对账单项下的债务。
3. 如您对对账单有任何异议,您应在交易发生的当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向本行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明文件。如您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向本行提出异议,则视同您认可一切交易。但在任何情况下,您均不得以存在异议为由,拒绝按时偿还该对账单项下的债务。尽管如此,本行仍有权自行纠正对账单中的任何错误。如因纠正错误导致您未还债务的增加或减少,就增加的部分您仍需负有还款义务,就减少的部分将贷记至您的信用卡账户,用于充还您的未还债务。
4. 若您选择电子对账单,则表示您同意遵守本行关于网上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且您同意,若本行成功将有关电邮发送至您指定的电邮地址,应视为将对账单已送达您本人。请您点击电邮内链接或直接登录网上银行 xxx.xxxxxxxx.xxx.xx 来查看/下载您的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将保存在您的花旗网上银行中。若本行无法或可能无法将有关电邮发送至您指定的电邮地址(包括在合理重试后仍无法或可能无法将电邮发送至您指定电邮地址),本行可全权决定将任何对账单以纸质方式寄往您最新登记的邮寄地址。
五. 利息、费用和还款
1. 您使用信用卡发生的非预借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1.1 免息还款期待遇。如您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对账单项下的全部本期应还款额即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否则,本行将就您信用卡项下的所有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非预借现金交易欠款(包括当期对账单项下的交易欠款及账单
日之后的所有新签交易欠款)自有关交易的记账日起按本合约第五.3 款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式计收透支利息,直至您偿还未还债务之日止。
1.2 最低还款额待遇。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上显示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就美元和/或人民币分别进行计算。最低还款额包括上一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累计的未还非预借现金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预借现金交易本金、超限部分金额、相关利息费用以及分期付款每月应摊还额的总和。若您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
息还款期待遇,需按照本合约上述第五.1.1 款支付透支利息。若您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将构成逾期。逾期将影响您的信用记录且本行将向您收取滞纳金。
2. 您使用信用卡发生的预借现金交易,预借现金部分不能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本行将就预借现金部分自记账日起按本合约第五.3 款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式计收透支利息。
3. 信用卡透支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0.05%)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其他利率,并按月计收复利。
4. 首年年费将在您的卡片(包含到期换卡)激活之后开始收取。次年年费将从首年卡片核准后的 12 个月起开始收取;年费期间为核卡后的十二个月,每年以此类推。
5. 除透支利息外,本行还将根据您的用卡情况,向您收取各项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本行不时公布的费率表。若本行对x率表作出任何变更,本行将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公告更新后的费率表,该等变更亦将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生效。
6. 您使用信用卡发生的交易,均需以账户结算货币支付,如交易的货币为非账户结算货币,入账时交易货币与账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有关卡组织及清算组织的规定办理,且本行将收取外汇交易费。对于您的外币欠款,你需用外币还款。
7. 当收到任何与信用卡交易有关的退款或存款,本行将按照相应币种将该等退款或存款贷记至您的信用卡账户。若退款的货币为非账户结算货币,入账时退款的货币与账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有关卡组织及清算组织的规定办理。
8. 无论您通过何种渠道还款或因何种原因收到退款或存款,本行仅在如实收到最终清算资金后,并在不作任何抵销、追讨、附带条件、限制或扣除的条件下,才被视为收到您的付款。您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您的还款、退款或存款
的入账日以款项到达本行账户的日期为准。当收到您的资金时,本行按以下顺序进行冲还:如您未出现逾期或逾期在 1-90 日(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后利息、最后本金的顺序冲还 ;如您逾期在 91 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最后各项费用的顺序冲还。逾期的期限自账单日(含)开始起算,直至您将当期对账单项下的最低还款额清偿之日为止。
六.本行的权利
在不限制本行在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合约项下的其他权利外,本行还享有以下权利:
1. 根据您的资信状况、信用卡使用情况、本行风险控制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您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您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市场整体状况、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过期),本行有权自行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您使用卡片或与卡片有关的特定服务、上调或下调您的信用额度及/ 或预借现金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不换发新卡、要求您立即偿还任何未还债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终止信用卡账户等措施。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如您的信用卡在获批后的十二个月内未能激活的,或者如您的信用卡账户在您最近一次信用卡交易之后超过连续十二个月均未有任何账户活动的,本行保留终止您信用卡账户的权利。
2. 若本行上调您的信用额度及/或预借现金额度,而您不能接受该等调整,您应在收到本行通知后的 10 日内要求本行恢复您的信用额度及/或预借现金额度,否则视为您接受。无论您是否接受,您需对信用卡账户中已发生的未还债务承担责任。
七. 信用卡账户的终止
1. 如您因任何原因申请注销卡片或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您须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本行提出申请。卡片的注销或账户的终止于本行确认后方才生效。主卡的注销需由主卡持卡人提出申请,附属卡的注销可由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提出申请。本行也可依据第六.1 款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
2. 无论是经您自行申请或是根据本行的决定,一旦发生您的卡片被注销或信用卡账户被终止的情况,本行将停止与您的信用卡或信用卡账户有关的一切服务,并要求您立即清偿全部未还债务,已经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八. 欠款催收及抵销
1. 本行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您直接催缴欠款,向您提供给本行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本行有权将必要的您的信息提供给有关人士。本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2. 您同意除了本行在适用的法律法规上拥有的权利外,本行可在任何时候,无须事先通知您,将您开立于本行(包括下属分支行)的任何或所有账户(不管在何处及为何目的开立,也不论到期与否)与您欠本行的未还债务合并,并将您任何账户内的款项划付给本行,用以清偿或抵销您欠本行的未还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个别的还是连带的,账户币种与您信用卡欠款的结算货币是否一致。为此目的,您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本行将您的任何账户内的余额按本行自行确定的汇率兑换成您信用卡欠款的结算币种以清偿或抵销您欠本行的未还债务。
九.信息授权披露
1. 直至卡片注销或账户终止为止,您授权本行为信用卡申请及贷后风险管理之目的向其任何分支机构、子公司、母公司、关联机构、代表处、代理人及与其签约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和外审机构披露个人信用信息。持卡人知悉并了解持卡人有权随时向本行询问该等服务提供方名称且本行应保存该等服务提供方名单以供持卡人查询。
2. 除本行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法律程序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之外,您授权本行可为向您提供本行的产品或服务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易、数据处理、统计、税务、风险分析、信用监控、风险管理之目的)或根据上述第八.1 款进行催收的目的,在任何本行认为需要的时候(无论是在您的信用卡账户终止之前或之后),将任何与您或信用卡有关之信息披露予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及其选择的任何第三方:
2.1 本行的任何分支行、关联机构或其他花旗集团机构(包括上述机构受让人或继承人);
2.2 本行的业务合作伙伴或与您申请、使用信用卡有关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商户、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外包服务供应商、催收单位或人员等);
2.3 任何合法设立的信用咨询服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行将提示上述各方(i)仅为本九.2 条之目的使用任何与您或信用卡有关之信息,并(ii)由上述各方确保其选择的任何第三方仅为本九.2 条之目的使用任何与您或信用卡有关之信息,但如因上述各方或其选择的任何第三方超越本九.2条之目的使用任何与您或信用卡有关之信息,导致您产生任何损失,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您根据本合约第二.1 款、第九.1 款和第九.2 款所做的授权视同您同意本行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并披露您的个人金融信息。您认可该等授权行为并知晓授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十.通知和文件送达
1. 本行可经自行决定通过营业网点公示、人工送达、对账单夹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和/或网站公告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向您发送通知或文件。除营业网点公示和网站公告通知外,本行将按照您向本行提供的最后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向您发送通知。
2. 如通知以人工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送达之日视为被您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紧接的五日后视为被您收到;如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电子方式发送,则所有通知将在发送之日视为被您收到;如通知以营业网点公示或网站公告等公告方式送达,则在公告作出后的五日后视为被您收到。
3. 您同意向本行提供本行不时要求的信息。如您向本行提供的信息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变更,您需立即通知本行,并按本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文件。您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和指示均须按照本行提供的渠道并遵循届时有效的本行规定的程序。在任何情况下,因任何模棱两可、无法辩识或不清晰的指示造成的本行误解所导致的您的损失,或因任何您提供给本行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未及时向本行更新信息所导致的您的损失,您需自行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 赔偿
1. 您应当赔偿本行因本合约或您信用卡项下的交易而产生的所有损失、金额、责任、费用 (包括本行针对您采取的任何强制执行或索偿行动而发生的本行的律师费及所有其他法律费用)、收费和支出,但因本行的疏忽、故意或违反本合约或《章程》的不当行为导致的除外。
十二.其他
1. 本领用合约中提及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指任何适用的本国或(仅在适用的情况下)外国的法律、法规或与有权机关订立的或有权机关之间订立的任何协议。本领用合约中提及的“有权机关”指任何司法区域内(本国或外国)有权的监管、税务或其他政府机关。
2. 由于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信用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除由于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的外,本行不承担相关责任。并且,不论因何原因,如果信用卡不被任何商家、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本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3. 本行可在任何时候变更或修改本合约的条款和条件,本行将根据本合约第十条采取本行认为合适的方式给予您通知。 如您不接受该等变更,您可在本行发出该等变更通知之时起的 45 日内根据第七条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 如果您在本行向您发出该等变更通知后的 45 日后,仍保留或使用信用卡或通过任何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您将被视为已经无条件地接受了该等变更。
4. 本合约项下规定的权利和补偿是累积性的,并且并不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本行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请求,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或请求的放弃。
5. 本行有关您及您的信用卡的所有事项的记录是该等事项的终局性证据,且对您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合理证据表明存在错误。并且,本行有权任何时候依法决定销毁该等有关记录。
6. 本合约项下的每一条款和条件是可分割的,如在任何时候本合约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和条件或其任何部分已经或将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其余的条款将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7. 您同意本行对您的电话进行记录(不论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并且您同意将该等电话记录用于与您信用卡交易或服务相关目的、或适用的法律法规许可或要求的其它目的,包括将其在针对您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诉讼中用作证据。
8. 您不得转让、转移、更新或处分您在本合约、申请表及章程等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或与该等权利义务有关的任何利益。本行可在任何时候通过向您发出通知的方式,将本行在本合约、申请表及章程等文件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实体/人士(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包括本国或外国的实体/人士),且该等转让无需另行取得您的同意或批准。尽管有该等转让,本合约、申请表及章程等文件将对您继续有效,您同意受并继续受本合约、申请表及章程等文件的约束。
9.本合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您兹不可撤销地同意接受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10. 您知悉并了解我行超出本合约和《章程》项下授权范围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本行承担。
11. 您确认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合约、章程、费率表及在本行网站上公布的与信用卡有关的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已注意其中免除或限制本行责任的条款,未明了之处也已向本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