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双马”或“公司”、“发行人”)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担任四川双 马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专项法律顾问。公司拟向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imited)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25%股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2013 年 12 月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部分 引言 6
第二部分 正文 7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7
二、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9
三、 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 11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36
五、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40
六、 关于本次交易事宜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40
七、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40
八、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45
九、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0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57
xx、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四川双马股票的情况 58
十二、 结论意见 59
附件:拉法基集团控制的其他与中国境内业务有关的企业 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 律 意 见 书
致: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双马”或“公司”、“发行人”)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担任四川双马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专项法律顾问。公司拟向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imited)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25%股权。
本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第 010000100362 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依法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的执业资格。
本所指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的xxx、xxx、xxx、xxxxx作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签字律师。在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限)进行必要的、可行的尽职调查后,本所现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1. | 四川双马/公司/发行人 | 指 |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2. | 拉法基中国 | 指 | 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 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
3. | 拉法基四川 | 指 | 拉法基xx(四川)投资有限公司 |
4. | 拉法基xx | 指 | 拉法基xx水泥有限公司 |
5. | 拉法基北京 | 指 | 拉法基xx(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6. | 交易对方/转让方/发行对象/特定对象 | 指 | 拉法基中国 |
7. | 都江堰拉法基 | 指 | 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
8. | 建工建材总公司 | 指 | 都江堰市建工建材总公司 |
9. | 都江堰建材 | 指 | 都江堰市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10. | 成都工投/成都工业投资集团 | 指 | 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1. | 宜宾水泥 | 指 | 四川双马宜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
12. | 拉法基集团 | 指 | Lafarge S.A. |
13.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 | 指 | 四川双马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拉法基中国购买其所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合计 25%股权 |
14. | 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 | 指 | 都江堰拉法基 25%股权 |
15. | 定价基准日 | 指 | 四川双马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16. | 评估基准日 | 指 | 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基准日,即 2013 年 9 月 30 日 |
17. | 交易价格 | 指 | 四川双马收购标的资产的价格 |
18. | 交割日 | 指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日后的第三十 (3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于该日,标的资产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过户至四川双马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19.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20. | 《盈利补偿协议》 | 指 |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补偿协议》 |
21.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 | 指 |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 |
22. | 前次重组 | 指 | 中国证监会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核准四川双马向拉法基中国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 50%的股权 |
23. | 本所/中伦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24. | 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5. | 德勤 | 指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26. | 中企华/评估机构 | 指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27.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8.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9.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30.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31.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32.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33.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34. | 工商局 | 指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35.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部分 引言
x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都江堰拉法基、交易对方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律师已得到四川双马及交易对方的下述保证,即: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经本所律师对重要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副本或复印件的查证,确认其一致相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随同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其他文件一并上报审核和公告。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四川双马拟采取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拉法基中国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的
25%股权。
根据四川双马与交易对方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书》、《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四川双马 201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方案
x次交易的方案为公司向拉法基中国发行股份购买拉法基中国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 25%的股权。
2、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x次交易中,公司聘请中企华对标的资产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以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 1319 号)的评估结果,标的资产评估
值为 83,234.18 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
确定为 83,234.18 万元。
3、发行的股票种类和面值
x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4、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x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拉法基中国。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x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 5.64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6、发行数量
x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股份发行价格。按照上述公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83,234.18 万元,按照 5.64 元/股的
发行价格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 14,757.83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予以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本次发行价格因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7、锁定期
拉法基中国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8、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标的资产在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止的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者权益增值由公司享有,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者权益减值由拉法基中国承担。
9、滚存利润安排
x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10、决议有效期
x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
11、上市地点
在锁定期满后,本次交易中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合法有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上述方案尚须经四川双马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核准后方可实施,具体方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为准。
二、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x次交易主体包括资产购买方四川双马和资产转让方拉法基中国。
(一) 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人暨资产购买方四川双马
1. 四川双马历史沿革
四川双马经xxxxxxxxxx(0000)000 x文件批准,由双马集团、成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成都市建筑材料总公司)、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四川矿山机器厂)、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x矿务局)和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1998 年 10 月 20 日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发起人签署《组建公司协议书》,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11,945 万元,发起人出资及持股比例为:双马集团出资人民币 11,8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98.786%;成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成都市建筑材料总公司)出资人民币 40 万元,持股比例为 0.335%;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四川矿山机器厂)出资人民币 40 万元,持股比例为 0.335%;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x矿务局)出资人民币 35 万元,持股比例为 0.293%;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出资人民币 30 万元,持股比例为 0.251%。
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8 年 9 月 30 日出具德会验股(1998)第 06 号《验
资报告》,截至 1998 年 9 月 28 日,公司已收到发起人投入的资本 183,215,233.72
元,其中股本 119,450,000 元,资本公积 63,765,233.72 元。
公司发起人于 1998 年 10 月 15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发起设立四川双马、公司章程草案、第一届董事会组成、第一届监事会组成等议案。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80 号文批准,四川双马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800 万股,经深交所深证上[1999]73 号《上市通知书》批准,四川双马股票于 1999 年 8 月 24 日在深交所上市挂牌交易。
(二) 本次交易资产转让方
x次交易的转让方为拉法基中国。
拉法基中国是一家由拉法基xx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x(Xxxxxxx Xxxxxxxxx Xxxxxxx),成立日期为 1997 年,公司住所为 Palm Chambers No.3, P.O. Box. 3152,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主要经营业务为投资及管理。
拉法基中国于 1997 年 4 月 16 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注册号为
227083,其前身为 TYPHOON SECURITIES LIMITED ,自 1997 年 7 月 4 日起
更名为拉法基中国。拉法基中国的授权注册资本 250,000 美元(每股面值 0.01 美元,分成 5,000,000 股 A 等股及 20,000,000 股 B 等股)。拉法基xx于 2005 年 11 月 9 日收购拉法基中国 100%股份。
拉法基中国现持有四川双马 48.14%股权,其通过全资子公司拉法基xx(四川)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四川双马 23.56%股权,持有都江堰拉法基 25%股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四川双马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事务专员证明以及信托机构 GESTRUST S.A.出具的证明,拉法基中国依法设立并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作为四川双马本次发行股份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交易对方系四川双马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三、 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
x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都江堰拉法基 25%股权。
(一) 都江堰拉法基基本情况
根据法律尽职调查,我们在此确认都江堰拉法基系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9 年 2 月 9 日 |
公司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xx 00 x |
投资总额: | 2,570,517,900 元 |
注册资本: | 856,839,300 元 |
实缴资本: | 856,839,300 元 |
经营范围: | 生产、出售和经销高标号硅酸盐水泥,石灰石和其他相关产品,创新和开发水泥新品种。提供自由设备租赁服务(限于国产自有设备)。 |
经营期限: | 1999 年 2 月 9 日至 2049 年 2 月 8 日 |
工商注册号 | 510100400017002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 商外资川府字[2011]0175 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俏 |
年检: | 已通过 2012 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都江堰拉法基的股权结构如下:
拉法基xx
100%
拉法基中国
Offshore
48.14%
Onshore
四川双马
50%
都江堰建材 成都工投
25% 13.1335% 11.8665%
都江堰拉法基
(二) 历史沿革
1. 设立
根据建工建材总公司和拉法基中国于 1998 年 9 月 24 日签署的《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章程》和《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合营合同》 ,建工建材总公司和拉法基中国共同出资设立都江堰拉法基,都江堰拉法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6,839,300 元,其中建工建材总公司以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和现金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 214,242,370 元,占注册资本的 25%,拉法基中国以外汇现金出资折合人民币 642,596,930 元,占注册资本的 75%。
1998 年 12 月 17 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下发《关于设立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的批复( (1998)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786 号)》,同意建工建材总公司与拉法基中国共同举办都江堰拉法基,并批准了双方投资者于 1998 年 9
月 24 日签订的合营合同及其附件与公司章程。
1999 年 7 月 25 日,就建工建材总公司的实物出资,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
于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成评报字(1998)第 107 号)》,对都江堰市建工建
材总公司拟投入中外合资公司的共计 1,304,707.7 平方米(折 1,957.06 亩)
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评估值为 109,747,755 元;1999 年 4 月 30 日,北京经纬资产评估事务所于出具了《都江堰大尖包石灰岩矿xx段采矿权资产评估报告书(经纬评字(99)133 号)》 ,对大尖包石灰岩矿xx段采矿权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 9563.75 万元人民币;1999 年 4 月 30 日北京经纬资产评估事务所于出具了《四川省都江堰市白衣庵矿区泥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经纬评字(99)134 号)》 ,对四川省都江堰市xxx矿区泥岩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 1146.01 万元人民币。
就上述资产评估结果, 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于 1999 年 10 月 28 日出具
《关于对都江堰市建工建材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通知( 川资评管 [1999]139 号)》,对都江堰拉法基部分资产(土地使用权、矿山采矿权)评估报
告书予以确认。根据该文,上述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的资产价值合计 216,846,255元。
根据四川公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0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 《验
资报告(川公会验[2000]字 013 号)》,截至 2000 年 6 月 30 日,都江堰拉法
基的注册资本 856,839,300 元已全部到位。
根据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9 年 2 月 9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企合川蓉总副字第 2358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都江堰拉法基于该日成立。
2. 股权转让
2001 年 11 月 22 日,建工建材总公司与都江堰建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建工建材总公司将其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 25%股权转让给都江堰建材。
就上述股权转让,都江堰市经济委员会出具了《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报告的批复(都经发(2001)041 号)》,同意建工建材总公司将持
有的都江堰拉法基 25%股权转让给都江堰建材;都江堰市财政局出具了《关于转让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中方股权的批复(都财国资[2001]05 号)》,同意建工建材总公司将其持有的 25%都江堰拉法基股权转让给都江堰建材,转让价格按建工建材总公司向都江堰拉法基认缴出资的原值计算,即人民币 241,243,370元。
2002 年 1 月 18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了《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外经贸资[2002]51 号)》,同意建工建材总公司将其在公司中所占的 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新的投资方都江堰建材。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都江堰拉法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拉法基中国持股 75%,都江堰建材持股 25%。
3. 增加投资总额和扩大经营范围
根据商务部 2005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商务部关于同意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和扩大经营范围的批复(商资批[2005]2427 号)》 , 都江堰拉法基的投资总额由 131821.43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182297.89 万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提供自有设备租赁服务(限于国产自有设备) 。
根据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 5 月 16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51010040001700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都江堰拉法基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
本均为 856,839,300 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为:生产、出售、运输和经销高标号硅酸盐水泥,石灰石和其他相关产品,创新和开发水泥新品种。提供自有设备租赁服务(限于国产自有设备) ;营业期限自 1999
年 2 月 9 日至 2049 年 2 月 8 日。
4. 股权转让
根据四川双马 2008 年 12 月 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四川双马向拉法基中国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
购其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 50%的股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四川双马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008 年 8 月 8 日,发行价格为 7.61 元/股。
根据拉法基中国与发行人于 2008 年 12 月 23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
《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资产协议》和其后签署的修改协议,经四川双马与拉法基中国协商,四川双马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在维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发改委批复对原方案修改后最终确定拉法基中国向四川双马转让其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 50%的股权,该股权作价 225,599.97 万元,作为对价,四川双马向拉法基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 29,645.2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7.61 元。发行后,拉法基中国将直接持有四川双马 48.14%的股权。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已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
核准。四川省商务厅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下发《关于同意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川商审批[2011]41 号)》,都江堰拉法基于 2011 年 3
月 1 日于四川省工商局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
5. 股权无偿划转
经成都市国资委和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成国资产权[2010]58 号),都江堰拉法基的国有股东都江堰建材将向成都工业投资集团,一家在四川成都市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分两次无偿划转都江堰拉法基 11.866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10169.228 万元。都江堰建材与成都工业投资集团均为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能,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同受成都市国资委的控制。经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批准(成国资产权[2010]58 号),都江堰拉法基的国有股东都江堰建材向成都工业投资集团分两次无偿划转其所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11.866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10,169.228 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等文件,四川双马放弃上述无偿划转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履行了如下决策程序:
2011 年 4 月 25 日,四川双马召开第四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同意都江堰市建工建材公司无偿划转所持有的都江堰股权(11.8665%)给成都工投集团公司的议案》并提交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于 2011 年 4 月 27日公告本次董事会决议。
2011 年 5 月 31 日,四川双马作出《放弃都江堰拉法基(11.8665%)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公告》,表示董事会批准放弃对 11.8665%都江堰拉法基国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公告就交易概述,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四川双马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并将《第四届董事会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都江堰拉法基 2010 年审计报告》作为备查文件。
2011 年 6 月 22 日,四川双马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都江堰市建工建材公司无偿划转所持有的都江堰股权(11.8665%)给成都工投集团公司的议案》,并于 2011 年 6 月 23 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011 年 11 月 14 日,四川省商务厅以川商审批(2011)401 号《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同意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的批复》批准了上述事项。都江堰拉法基于 2012 年 3 月 8 日完成了上述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6.股权挂牌交易
根据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告显示,都江堰拉法基股东成都工业投资集团将其持有都江堰拉法基 11.8665%股权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拟转让标的对应的评估值为 43018.71 万元,挂牌起始日为 2013 月 5 月 31 日,挂牌
期满日为 2013 年 12 月 19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都江堰拉法基为合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历史沿革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股权结构清晰,注册资本 856,839,300 元已全部出资到位。
(三) 都江堰拉法基重要资产
1. 自有土地
都江堰拉法基取得了 32 宗,证载面积合计 2,406,317.9 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土地使用权证编 号 | 坐落 | 使用权类型 | 面积(m2) | 用途 | 终止日期 |
1 | 都国用(1999)字第 0294 x | xxxxxx,xxx,xxxxxx,xxx | xx | 00,000.00 | xx | 0000 x 00 年 11 日 |
2 | 都国用(1999)字第 0295 号 | x凤乡金凤村一、二、四、六组 | 出让 | 342,000.00 | 工业 | 2049 年 07 年 11 日 |
3 | 都国用(1999)字第 0296 号 | 虹口乡棕花村二组 | 出让 | 10,256.50 | 工业 | 2049 年 07 年 12 日 |
4 | 都国用(1999)字第 0297 号 | 虹口乡棕花村二组 | 出让 | 568,824.50 | 工业 | 2049 年 07 年 11 日 |
5 | 都国用(1999)字第 0298 号 | 虹口乡棕花村一、三、四组 | 出让 | 1,764.00 | 工业 | 2049 年 07 年 11 日 |
6 | 都国用(1999)字第 0299 号 | 虹口乡棕花村三组 | 出让 | 8,100.00 | 工业 | 2049 年 07 年 11 日 |
7 | 都国用(1999)字第 0300 号 | 金凤乡紫柏村六组 | 出让 | 2,000.00 | 工业 | 2049 年 07 年 11 日 |
8 | 都国用(1999)字第 0301 号 | x凤乡金凤村、紫柏村,灌口镇万岭村 | 出让 | 276,668.10 | 工业 | 2049 年 07 年 11 日 |
9 | 都国用(1999)字第 0302 号 | x凤乡金凤村二组、紫柏村六组 | 出让 | 4,235.00 | 工业 | 2049 年 07 年 11 日 |
10 | 都国用(1999)字第 0303 号 | x凤乡金凤村、紫柏村,灌口镇万岭村、高埂村 | 出让 | 20,760.00 | 工业 | 2049 年 07 年 11 日 |
11 | 都国用(1999)字第 0304 号 | 虹口乡棕花村二、三、四组 | 出让 | 36,099.60 | 工业 | 2049 年 07 年 11 日 |
12 | 都国用(1999)字第 0305 号 | x凤乡金凤村二组、灌口镇万岭村二组 | 出让 | 10,000.00 | 工业 | 2049 年 07 年 11 日 |
13 | 都国用(2010)第 1229 号 | 虹口乡棕花村一、二、四组 | 出让 | 198299.8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14 | 都国用(2010)第 1238 号 | 虹口乡棕花村四组 | 出让 | 90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15 | 都国用(2010)第 1246 号 | 虹口乡棕花村二、四、五组、深溪村一组 | 出让 | 166890.5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16 | 都国用(2010)第 1249 号 | 虹口乡棕花村二组 | 出让 | 36282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17 | 都国用(2010)第 1252 号 | 虹口乡深溪村四组、棕花村一、二、三、五组 | 出让 | 302455.9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18 | 都国用(2010)第 1262 号 | 蒲阳镇棕花村三、四组 | 出让 | 7661.7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19 | 都国用(2010)第 1263 号 | 灌口镇金凤村二组、金藤村二组 | 出让 | 122561.4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20 | 都国用(2010)第 1264 号 | 蒲阳镇金凤村二、十、十二、十三组 | 出让 | 11674.8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21 | 都国用(2010)第 1266 号 | 蒲阳镇金凤村四、五组,银杏村一组 | 出让 | 6629.9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22 | 都国用(2010)第 1267 号 | 蒲阳镇金凤村四、五、六组 | 出让 | 2501.6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23 | 都国用(2010)第 1268 号 | 蒲阳镇金凤村六组 | 出让 | 55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24 | 都国用(2010)第 1269 号 | 蒲阳镇同义村七组 | 出让 | 1514.8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25 | 都国用(2010)第 1270 号 | 蒲阳镇银杏村三、六组 | 出让 | 2407.3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26 | 都国用(2010)第 1271 号 | 蒲阳镇银杏村一组 | 出让 | 612.5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27 | 都国用(2010)第 1274 号 | 蒲阳镇凉水村七组 | 出让 | 280.7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28 | 都国用(2010)第 1276 号 | 虹口乡棕花村四组、久虹村一组、蒲阳镇银杏村八组 | 出让 | 3881.8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29 | 都国用(2010)第 1277 号 | 蒲阳镇金凤村二、十、十二、十三组,蒲口 镇万岭村一组、高埂 村四、五组 | 出让 | 16950.7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30 | 都国用(2010)第 1278 号 | 蒲阳镇白果村一组 | 出让 | 268.8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31 | 都国用(2010)第 1973 号 | 蒲阳镇金凤村一、三、四组 | 出让 | 152586 | 工业 | 2060 年 2 月 20 日 |
32 | 都国用(2010)第 1974 号 | 蒲阳镇金凤村二、四组 | 出让 | 66700 | 工业 | 2060 年 1 月 20 日 |
2. 自有房产
序号 | 房产证号 | 坐落 | 建筑面积 (㎡) | 房屋名称(用途) | 他项权利 |
1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72339 号 | 蒲阳镇金凤乡一、二、四、六组汽轮机组厂房(栋)1-3层 | 1356.14 | 厂房 | 无 |
2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04692 号 | 都江堰金凤乡金凤村 | 119.21 | 其他 | 无 |
370.14 | 其他 | ||||
64.62 | 其他 | ||||
113.82 | 其他 | ||||
82.62 | 其他 | ||||
3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04708 号 | 都江堰金凤乡金凤村 | 787.47 | 厂房 | 无 |
4732.15 | 厂房 | ||||
77.9 | 厂房 |
4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04710 号 | 都江堰金凤乡金凤村 | 3216.58 | 办公 | 无 |
2407.22 | 办公 | ||||
5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04711 号 | 都江堰金凤乡金凤村 | 1069.65 | 其他 | 无 |
532.17 | 其他 | 无 | |||
6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04712 号 | 虹口乡棕花村二组 | 228.64 | 办公 | 无 |
7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04714 号 | 都江堰金凤乡金凤村 | 3215.48 | 厂房 | 无 |
150.88 | 厂房 | ||||
193.66 | 厂房 | ||||
8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04713 号 | 都江堰金凤乡金凤村 | 25.22 | 其他 | 无 |
66.51 | 其他 | ||||
230.78 | 其他 | ||||
172.24 | 其他 | ||||
20.26 | 其他 | ||||
9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04715 号 | 虹口乡棕花村二组 | 295.24 | 厂房 | 无 |
10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04717 号 | 都江堰金凤乡金凤村 | 1514.24 | 厂房 | 无 |
7761.51 | 厂房 | ||||
11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04720 号 | 都江堰金凤乡金凤村 | 150.88 | 厂房 | 无 |
208.89 | 厂房 | ||||
12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04723 号 | 都江堰金凤乡金凤村 | 262.3 | 其他 | 无 |
11.87 | |||||
51.11 | |||||
11.87 | |||||
13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04724 号 | 都江堰金凤乡金凤村 | 568.17 | 厂房 | 无 |
556.5 | 厂房 |
664.95 | 厂房 | ||||
1492.05 | 厂房 | ||||
161.66 | 厂房 | ||||
14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04740 号 | 虹口乡棕花村二组 | 112.96 | 其他 | 无 |
40.09 | 其他 | ||||
36.53 | 其他 | ||||
12.44 | 其他 | ||||
53.91 | 其他 | ||||
15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15803 号 | 蒲阳镇金凤村 | 6895.71 | 厂房 | 无 |
16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52 号 | 虹口乡棕花村三组27栋1~2层 | 487.98 | 厂房 | 无 |
17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53 号 | 虹口乡棕花村三组28栋1层 | 23.46 | 其他 | 无 |
18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54 号 | 虹口乡棕花村三组26栋1~2层 | 503.08 | 厂房 | 无 |
19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55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21 号1 栋-1~2 层 | 503.65 | 厂房 | 无 |
20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56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 鼎大道 21 号 2 栋 1~4层 | 8283.38 | 厂房 | 无 |
21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57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4 栋 1层 | 3446.12 | 厂房 | 无 |
22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58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5 栋 1~7层 | 5314.75 | 厂房 | 无 |
23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59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6 栋 1层 | 276.41 | 厂房 | 无 |
24 | 都房权证监证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7 栋 | 4735.8 | 厂房 | 无 |
字第0417960 号 | 1~10 层 | ||||
25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61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8 栋 1层 | 346.54 | 厂房 | 无 |
26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62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9 栋 1~2层 | 1615.78 | 厂房 | 无 |
27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63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10 栋 1~8 层 | 1510.53 | 厂房 | 无 |
28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64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11 栋 1层 | 3446.12 | 厂房 | 无 |
29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65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12 栋 1~5 层 | 5999.63 | 厂房 | 无 |
30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66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13 栋 1~3 层 | 2620.66 | 厂房 | 无 |
31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67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14 栋 1~5 层 | 991.39 | 厂房 | 无 |
32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68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15 栋 1层 | 149.39 | 无 | |
33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69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16 栋 1层 | 287.56 | 厂房 | 无 |
34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70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17 栋 1层 | 285.83 | 厂房 | 无 |
35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71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18 栋 1层 | 211.76 | 厂房 | 无 |
36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72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19 栋 1 | 140.44 | 厂房 | 无 |
层 | |||||
37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77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20 栋 1层 | 637.55 | 厂房 | 无 |
38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78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21 栋 1层 | 112.71 | 厂房 | 无 |
39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79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22 栋 1层 | 58.46 | 厂房 | 无 |
40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80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23 栋 1层 | 92.62 | 厂房 | 无 |
41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81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24 栋 1层 | 12.44 | 厂房 | 无 |
42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82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 21 号 25 栋 1层 | 216 | 其他 | 无 |
43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17987 号 | 蒲阳镇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21 号3 栋-1~1层 | 4937.93 | 厂房 | 无 |
44 | 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15804 号 | 蒲阳镇金凤村 | 392.91 | 厂房 | 无 |
3. 租赁房产
都江堰拉法基于 2010 年 1 月 27 日与xxx签署《租房合同》,xxx将其
位于川苏工业园万都香山水岸的自有房屋 5 楼面积为 1165 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
都江堰拉法基,租赁期限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租金前四年
为 35 元/m2,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租金逐年递增。
4. 采矿权
据公司说明,公司拥有白衣庵泥岩矿和大尖包西段石灰岩矿两项采矿权,具体如下:
采矿权证号 | 采矿权人 | 矿山名称 | 开采矿种 | 矿区面积 | 生产规模 | 有效期限 |
C51000020 090671100 24976 | 都江堰拉法基 | 大尖包西段石灰岩矿 | 水泥用石灰岩 | 1.0152km2 | 550 万吨/年 | 2009.6.25 -2039.6.2 5 |
C51000020 101272200 84636 | 都江堰拉法基 | xxx泥岩矿 | 水泥配料用泥岩、砂岩 | 0.3986 km2 | 70 万吨/年 | 2010.12.1 -2038.7.1 |
5.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根据都江堰拉法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本所律师核查,都江堰拉法基已取得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T51120081203019906)》。
(四)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 一期工程生产项目
(1)立项审批
1996 年 4 月 20 日,国家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中外合资建设都江堰水泥厂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计原材[1996190 号)和《关于中外合资都江堰水泥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原材[1996]771 号),批准都江堰拉法基建设规模为日产 3200 吨水泥熟料的新型干法生产线。
(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003 年 4 月 1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中外合资建设都江堰水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复函》(环监[1996]211 号),都江堰拉法基一期项目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同意工程正式生产。
(3)建设审批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出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川建报字第
[2002-032]号),准予建设都江堰拉法基 3200 吨水泥生产线项目。
2. 4000t/d 水泥生产线二期工程
(1)立项审批
2004 年 3 月 9 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4000t/d 水泥生产线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川发改产业 [2004]133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9]231 号),同意都江堰拉法基建设日产 4000t/d 水泥的熟料生产线。
(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008 年 1 月 2 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对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4000t/d 水泥生产线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川环函[2004]289号);国家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4000t/d 水泥生产线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4]287 号),认为都江堰拉法基 4000t/d 水泥生产线二期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准予投入正式运行。
(3)建设审批
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出具了《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图审查意见通知书》(都规案发 T[2005]115 号,二期扩建项目总平面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都规建[1998]第 21 号,中外合资都江堰水泥厂辅助工程)和《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编号:都规管[2005]第 047 号,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
都江堰拉法基获得都江堰市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510181200509120107,二期扩建工程)。
3. 都江堰拉法基水泥项目三期工程
都江堰拉法基三期项目包括日产4600 吨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和7.5MW 低温余热发电项目。三期项目已经取得以下审批:
(1)立项审批
2007 年 5 月 28 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回复都江堰拉法基水泥项目三期工程有关事宜的函(川发改产业函[2007]377 号)》,“同意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就建设三期工程开展前期工作”。
2008 年 3 月 31 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三期工程项目的批复(川发改产业 [2008]166 号)》,同意都江堰拉法基建设日产 4600t/d 的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同时配套建设自发自用的低温余热发电设施。
2008 年 5 月 5 日,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出具文件《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4600t/d 熟料生产线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川经技改函[2008]369 号)》,同意都江堰拉法基利用 4600t/d 熟料生产线窑炉废气余热建设一座装机容量为 7.5MW 的余热发电站。
2009 年 8 月 27 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矿山扩建工程的批复(川发改产业 [2009]1061 号)》,同意都江堰拉法基对原有的大尖包石灰岩矿和白衣庵石灰岩矿山进行扩建。
(2)环境影响审批
2008 年 3 月 10 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4600t/d 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
建函[2008]189 号)》,同意都江堰拉法基按照报告书所列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日产 4600 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建设。
2008 年 3 月 20 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4600t/d 熟料生产线低温余热发电(7.5MW)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建函[2008]206 号)》,同意都江堰拉法基建设装机容量 7.5MW 的余热发电站。
(3)建设审批
2007 年 8 月 15 日,都江堰市林业局出具文件《都江堰市林业局关于都江堰拉法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占用林地的预审意见(都林字[2007]98 号)》,原则同意都江堰拉法基三期扩建矿山占用林地的用地申请。
2008 年 1 月 17 日,四川省建设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
510181200800001 号)》,同意都江堰拉法基生产线三期扩建选址在都江堰市虹
口乡和蒲阳镇境内,拟用地面积为:石灰石矿区 549.15 亩,厂区 320.82 亩。
2008 年 3 月 11 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川国土资函[2008]278 号)》,原则上通过三期扩建工程的用地预审。项目拟用地总面积 57.3206 公顷,其中农
用地 52.289 公顷。
2010 年 3 月 12 日,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向都江堰拉法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地字第 510181201021021 号)》,主要记载:用地单位: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都江堰拉法基水泥生产线三期扩建;用地位置:都江堰市虹口乡、蒲阳镇、灌口镇;用地性质:工业用地;用地面积:约八百六十五亩。
2010 年 3 月 18 日,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向都江堰拉法基颁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字第 510181201033001 号)》,主要记载:建设项目名称:都江堰市拉法基水泥生产线三期扩建项目;建设位置:都江堰市金凤乡金凤村一、二、四、六组、蒲阳镇、虹口乡;建设规模:日产熟料 4600 吨,年产水泥 217 万吨。
2010 年 3 月 31 日都江堰市建设局向都江堰拉法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10181201003310301 号)》,主要记载:工程名称:拉法基水泥生产线三期扩建项目;建设地址:都江堰市金凤乡金凤村一、二、四、六组、蒲阳镇、虹口乡;建设规模:日产熟料 4600 吨,年产水泥 217 万吨;合同价格:9600 万元;合同开工日期:2009 年 4 月;合同竣工日期:2010 年 4 月。
(五) 都江堰拉法基的业务
根据成都市工商局 2013 年 1 月 25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51010040001700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都江堰拉法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出售和经销高标号硅酸盐水泥,石灰石和其他相关产品,创新和开发水泥新品种。提供自由设备租赁服务(限于国产自有设备)。
根据都江堰拉法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都江堰拉法基所作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对该等资料的适当审查,都江堰拉法基的主营业务为水泥的生产与销售,就从事其主营业务,都江堰拉法基已取得以下许可: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011 年 3 月 2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都江堰拉法基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XK08-001-02656 号)》,许可产品名称为水泥,有效期至 2014 年 4 月 21 日。
2.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2 年 8 月 8 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百依庵泥岩矿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川)FM 安许证字(2012) 0821)》,许可范围为水泥配料用泥岩、砂岩露天开采,有效期自 2012 年 8 月 8 日至 2015 年
8 月 7 日。
2012 年 8 月 8 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都江堰拉法基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川)FM 安许证字(2012)0820)》,许可范围为石灰岩、泥岩、沙岩露天开采,有效期自 2012 年 8 月 8 日至 2015 年 8 月 7 日。
2012 年 8 月 8 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大尖包西段石灰岩矿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川)FM 安许证字(2012) 0822)》,许可范围为水泥用石灰岩露天开采,有效期自 2012 年 8 月 8 日至 2015
年 8 月 7 日。
3.排污许可证
2012 年 12 月 3 日,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向都江堰拉法基办法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川环许 A11491 号))》。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为 COD, 氨氮,SO2, 有效期自 2012 年 12 月 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 日。
4.取水许可证
2009 年 12 月 30 日,都江堰市水务局向都江堰拉法基颁发了《取水许可证
(取水(都)字[2009]第 74 号)》,取水地点为白果岗电站,取水方式为自流,
取水量为 70.75 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生产、生活,水源类型为地表水,有效期
自 2009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退水地点为xxx,退水方式为处
理后自排,退水水质要求为达到 1 级排放标准。
2010 年 5 月 29 日,都江堰市水务局向都江堰拉法基颁发了《取水许可证(取
水(都)字[2010]第 88 号)》,取水地点为蒲阳镇xxx七组,取水方式为凿井
取水,取水量为 182.5 万立方米每年,取水用途为生产,水源类型为地下水,有
效期自 2010 年 6 月 30 日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退水方式为地下管网,退水水质要求为达标排放。
(六) 重大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都江堰拉法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指正在履行的标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及本所律师认为重要的其他合同):
1.水泥销售合同
根据都江堰拉法基提供的材料,其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正在履行的预计标
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水泥销售合同有:
编号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买方 | 单价(元/ | 数量(吨) | 合同有效期 |
吨) | |||||
1. | JKWZ09-02 《新建 铁路成都至绵阳至乐山客运专线工程第一批甲控物资采购招标水泥采购合同》 |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 | 中 标 总 价 格 为 181,241,900 元(根据双 方2013 年3 月20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不同标号水泥的最新的单价) | 2009 年 12 月 1 日至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
2. | BR13009《水泥买卖合同》 | 成都宏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到 货 地 点 不同由 355 至370 不等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由 双 方 书 面 确 定价格 | 约 30 万,按实际用量结算 | 2013.6.1-2014.5.31 |
3. | SR12012《水泥买卖合同》 | 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 | 约 332,根据 市 场 情 况 由 双 方 书 面 确 定 价格 | 约 10 万 | 2012.12.1-2013.11.30 |
4. | UR12008《水泥买卖合同》 | 成都山峰工程混凝土有限公司 | 到 货 地 点 不同由 320 至340 不等 根据市场 情 况 由 双 方 书 面 确定价格 | 约 10 万,按实际用量结算 | 2012.12.1-2013.11.30 |
5. | CG13003《水泥买卖合同》 | 长沙天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280/320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由 双 方 书 面 确 定价格 | 约 10 万,按实际用量结算 | 2013.8.14-2014.8.13 |
2.水泥经销合同
根据都江堰拉法基提供的材料,其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正在履行的预计标
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水泥经销合同有:
编号 | 合同编号 | 经销商 | 销售价格/数量(万吨) | 合同有效期 |
1 | DP13007 | 成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价格以都江堰拉法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数量:17 | 2013.4.1-2013.1 2.31 |
2 | BPP13003 | 成都荣达建材有限公司 | 价格以都江堰拉法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数量:P.O42.5R:20; P.C32.5R:1;P.C32.5:3;M22.5: 2 | 2013.3.20-2013. 12.31 |
3 | EPP13001 | 成都市龙鼎贸易有限公司 | 价格以都江堰拉法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数量:21 | 2013.4.3-2013.1 2.31 |
4 | BPP13001 | xxx区龙泉四通建材经营部 | 价格以都江堰拉法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数量:15 | 2013.3.14-2013. 12.31 |
3.采购合同
根据都江堰拉法基提供的材料,其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正在履行的预计标
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有:
序号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卖方 | 数量(吨) | 单价 | 合同有效期 |
1 | CFR/CIFPurchase/Sale Agreement (石油焦采购 合 同 ) SCSM-DJY-P-2013104 | Cementia Trading AG | x 2 万吨 | 97.5 美元/吨 | 2013.5.1-2013. 12.31 |
2 | CFR/CIFPurchase/Sale Agreement (石油焦采购合同)SCSM-DJY-P- | Cementia Trading AG | x 3 万吨 | 99.25 美元/吨 | 2013.1.7-2013. 12.31 |
3 | CFR/CIFPurchase/Sale Agreement (石油焦采购 合 同 ) SCSM-DJY-P-2013112 | Cementia Trading AG | x 2 万吨 | 98.46 美元/吨 | 2013.5.1-2013. 12.31 |
4 | 铁矿采选废石采购合同 SCSM-DJY-P-2013138 | 丹棱县天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约 10 万吨 | 2013 . 7.21-2013. 7.31,月供量小于等于 2000 吨为 208.5/ 吨 , 大 于 2000 吨为 216.5/ | 2013.7.21-201 4.7.31 |
吨; 2013.8.1-2014.7.3 1,月供量小于等于 6000 吨 为 208.5/ 吨 ; 大 于 6000 吨位 216.5 吨。 | |||||
5 | 购 销 合 同 SCSM-DJY-P-2013001 | 峨眉山市大为石膏有限公司 | 约 16 万吨 | 每吨混合石膏到厂价格 57.9 元+运 输费 90 元 | 2013.1.1-2013. 12.31 |
6 | 磷矿煅烧渣采购合同 SCSM-DJY-P-201312 3 | 都江堰市集鑫工贸有限公司 | 每月均衡供应 1.2 x -1.5 万吨 | 145 元/吨 | 2013.7.1-2014. 6.30 |
7 | 锂盐废泥(硅质渣)采购 合 同 SCSM-DJY-P-2013005 | 都江堰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 | 约 15 万吨 | 102 元/吨 | 2013.1.1-2013. 12.31 |
8 | 高 炉 废 渣采 购 合同 SCSM-DJY-P-2013146 | 四川省鑫沙矿 渣 微 粉 有限责任公司 | 约 72 万吨 | 每月小于 25000 吨为 82 月/吨;每 月大于等于 25000 吨小于 35000 吨 为 81 元/吨;每月 大于等于 35000 吨为 80 元/吨 | 2013 . 8.1-201 5.7.31 |
9 | 劣 质 烟 煤采 购 合同 SCSM-DJY-P-2013108 | 彭州市顺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3.6 万吨 | 562 元/吨 | 2013.6.1-2014. 5.31 |
10 | 烟 煤 采 购 合 同 SCSM-DJY-P-2013124 | 崇州市蜀创煤业有限公司 | 6 万吨 | 561 元/吨 | 2013 . 7 . 1-2 014.6.30 |
11 | 煤 炭 购 销 合 同 CSM-DJY-P-2013049 | 成都蓉和矿业有限公司 | 6 万吨 | 790 元/吨 | 2013.4.1-2014. 3.31 |
12 | 煤 炭 采 购 合 同 CSM-DJY-P-2013188 | 四川普美瑞物贸有限公司 | 约 3 万吨 | 660 元/吨 | 2013.10.1-201 4.4.30 |
13 | 煤 炭 购 销 合 同 CSM-DJY-P-2013121 | 彭州市立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约 4.8 万吨 | 738 元/吨 | 2013.7.1 . -20 14.6.30 |
14 | 煤 炭 购 销 合 同 CSM-DJY-P-2013050 | 乐山市沙湾xxx煤业有限公司 | 约 5.4 万吨 | 790 元/吨 | 2013.4.1-2014. 3.31 |
15 | 煤 炭 购 销 合 同 CSM-DJY-P-2013122 | 达县恒德实业有限公司 | 约 3.6 万吨 | 737 元/吨 | 2013.7.1-2014. 6.30 |
16 | 煤 炭 购 销 合 同 CSM-DJY-P-2013046 | 江油烽火商贸有限公司 | 约 8.4 万吨 | 748 元/吨 | 2013.4.1-2014. 3.31 |
17 | 煤 炭 购 销 合 同 CSM-DJY-P-2013045 | 四川南川物贸有限公司 | 约 8.4 万吨 | 750 元/吨 | 2013.4.1-2014. 3.31 |
4.施工工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都江堰拉法基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建设施工合同。
5.供电合同
根据都江堰拉法基提供的协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其正在履行的供电合同如下:
都江堰拉法基与四川都江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四川都江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向都江堰拉法基提供双三相交流 50 赫兹电
源,都江堰拉法基每月 28 日前支付电费。
(七) 环境保护
根据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都江堰拉法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缴纳了排污费,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也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据此,并根据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都江堰拉法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也未因违反
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八) 都江堰拉法基的税务与财政补贴
1、财政补贴
根据都江堰市财政局与都江堰拉法基签定的《拉法基 220KV 输变电系统工程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使用协议》的规定,为支持都江堰拉法基灾后重建及满足三四期扩建工程用电需求,都江堰市财政局向都江堰拉法基提供补助资金计人民币 150,000,000.00 元,用于都江堰拉法基建设 220KV 输变电系统工程。都江堰拉法基于 2010 年 1 月收到补助资金计人民币 70,000,000.00 元。
2010 年 11 月 30 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以都府函[2010]358 号文《都江堰人民政府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申请节能减排财政补贴的批复》批准,对都江堰拉法基响应节能减排成果给予一定的补贴计人民币 70,000,000.00 元,并
从市财政局已支付给都江堰拉法基的人民币 70,000,000.00 元输变电工程补助资金中扣除。
2010 年 11 月 30 日,都江堰拉法基收到用于输变电系统工程的补助资金计人
民币 60,000,000.00 元。
2010 年都江堰拉法基收到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拨付的关于 5.12 汶川地
震国家灾后重建专项扶持资金计人民币 4,000,000.00 元。
都江堰拉法基根据 2011 年 10 月 15 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都府函[2011]372 号文《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申请节能减排财政补贴的批复》,收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计人民币 23,000,000.00 元。根据 2011 年 12月 15 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都府函[2011]372 号文《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申请节能减排财政补贴的批复》收到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计人民币 23,000,000 元及成都市财政局的政策性补贴计人民币 600,000 元。
都江堰市质监局奖励计人民币 50,000 元,优秀投产企业奖计人民币 30000 元
和成都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人民币 60,000 元。
2、税收
(1)税务登记证
都江堰拉法基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现持有四川省都江堰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核发的川国税字 510181710920477 号、川地税蓉字 510181710920477 号
《税务登记证》。
(2)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率税种
根据德勤出具的《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13)第 S0172 号)及都江堰拉法基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都江堰拉法基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
税种 | 税基 | 税率 |
增值税 | / | 17% |
企业所得税 | / | 15% |
房产税 | 房产原值 70% | 1.2% |
资源税 | 石灰石 | 2 元/吨 |
页岩矿石 | 1 元/吨 | |
土地使用税 | / | 2 元/平方米 |
城建税 | 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 7% |
教育附加 | 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 3% |
(3)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0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都江堰拉法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及《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 号)的规定,都江堰拉法基销售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 30%的水泥(包括水
泥孰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经 2012 年 5 月 25 日都江堰市国家税务局在公司《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
审批表》上审批确认,都江堰拉法基于 2011 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 1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经 2013 年 2 月 19 日都江堰市国家税务局在公司《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登记表》上审批确认,都江堰拉法基于 2012 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 1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九) 都江堰拉法基未决诉讼
根据都江堰拉法基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目前不存在任何有可能在未来引起诉讼或仲裁并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潜在的争议以及违反或被指控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通知或诉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都江堰拉法基 25%股权权属清晰,未设有其他质押权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都江堰拉法基 25%股权注入四川双马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 四川双马的批准和授权
1. 2013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a)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方案
b) 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c) 发行的股票种类和面值
d)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e) 发行数量
f)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g) 锁定期
h) 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i) 滚存利润安排
j) 决议有效期
k) 上市地点
(3) 《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5) 《关于与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6) 《关于与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
(7) 《关于本次向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议案》;
(8) 审议通过《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四川双马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交易的方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四川双马独立董事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价格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定价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本次交易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市场拓展能力、资源控制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2. 201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a)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方案
b) 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c) 发行的股票种类和面值
d)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e)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f) 发行数量
g) 锁定期
h) 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i) 滚存利润安排
j) 决议有效期
k) 上市地点
(2) 《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3) 《关于与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4) 《关于与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签订<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5) 《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具体相关事宜的议案》;
(7) 《关于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的议案》;
(8) 《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9) 《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四川双马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交易的方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四川双马独立董事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都江堰拉法基的批准和授权
都江堰拉法基于 2013 年 11 月 12 日召开董事会,同意拉法基中国将其持有的 25%股权转让给四川双马。
(三) 拉法基中国的批准和授权
拉法基中国于 2013 年 11 月 12 日召开董事会,以书面决议同意本次交易。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都江堰拉法基及拉法
基中国就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经四川双马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准。
五、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x次交易完成后,四川双马将持有都江堰拉法基 75%的股权,都江堰拉法基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及都江堰拉法基债权债务的转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 关于本次交易事宜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了下列事项:
1、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拟筹划重大事项,股票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开市起停牌。
2、公司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股票自 2013
年 10 月 29 日开市起停牌。
3、停牌期间,公司分别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2013 年 11 月 12 日、2013 年
11 月 19 日、2013 年 11 月 26 日、2013 年 11 月 28 日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进展公告》,披露本次交易事件进展情况。
4、2013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发布了与本次交易预案相关的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四川双马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的义务,上述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事项或安排。
七、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1. 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 83,234.18 万元。根据四川双马、都江堰拉法基 2012 年度财务数据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四川双马 | 都江堰拉法基 25%股权 | 占比 |
资产总额及交易额孰高 | 489,481.49 | 90,367.31 | 18.46% |
营业收入 | 186,490.40 | 31,761.09 | 17.03% |
资产净额及交易额孰高 | 194,325.26 | 83,234.18 | 42.83% |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与上市公司相关数据比较的占比均未达到 50%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 都江堰拉法基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水泥及相关产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四川双马通过本次交易取得都江堰拉法基 75%的股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都江堰拉法基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不违反国家有关反垄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后,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权分布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参考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 1319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四川双马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所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四川双马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 25%的股权,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都江堰拉法基股权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四川双马通过本次交易将加强主营业务能力,根据德师报(核)字(13)第 E0076 号《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本次交易有利于四川双马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四川双马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6) 都江堰拉法基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四川双马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四川双马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7) 根据四川双马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法人治理制度文件以及四川双马工作制度文件,本次交易前,四川双马已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本次交易对四川双马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会产生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四川双马公司章程及基本制度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继续有效,四川双马仍然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七)项之规定。
3.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1) 根据德师报(核)字(13)第 E0076 号《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四川双马的盈利能力将大幅增强。同时如本部分第 2 条第(6)款所述,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四川双马的独立性。拉法基xx、拉法基中国在前次重组中已出具《关于保持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本次交易是拉法基集团、拉法基xx为履行相关承诺,将
水泥业务资产整合至四川双马的切实举措。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拉法基中国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上遵循“五独立”原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四川双马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四川双马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德师报(审)字(13)第 S0173 号《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四川双马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交易对方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 25%的股权,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都江堰拉法基 25%的股权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本次交易涉及向拉法基中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5.64 元/股,系四川双马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5.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四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本次交易特定对象出具的《关于认购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的承诺函》:
拉法基中国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四川双马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上述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6. 本次交易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x次交易前,拉法基中国持有四川双马 48.14%的股份,拉法基中国全资子公司拉法基四川持有四川双马 23.56%的股份,拉法基中国及拉法基四川合计持有四川双马 71.70%的股份,超过四川双马已发行股份的 50%;本次交易完成后,拉法基中国持有四川双马 58.16%的股份,拉法基中国全资子公司拉法基四川持有四川双马 19.01%的股份,拉法基中国及拉法基四川合计持有四川双马 77.17%的股份。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在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况下,拉法基中国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股份可以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013 年 12 月 2 日,四川双马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经核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确定、交易对价、本次交易的实施与完成、过渡期、xx与保证、生效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1. 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为拉法基中国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 25%的股权。
2.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确定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 1319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83,234.18 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为 83,234.18 万元。
3. 交易对价
双方同意,四川双马向拉法基中国非公开发行股份,用以支付标的资产的收购对价。发行的目标股份的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不足一股的余额纳入四川双马的资本公积):目标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收购对价/目标股份发行价格。
双方一致确认目标股份的数量为 14,757.83 万股。xxxxx在本次交易实施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生,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目标股份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双方同意,目标股份的发行价格为每股 5.64 元,系根据为审议本次交易而召开的四川双马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四川双马股票交易均价而确定。xxxxx在本次交易实施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生,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目标股份发
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拉法基中国承诺对目标股份锁定三十六(36)个月,从目标股份上市之日起算。在该锁定期内,拉法基中国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目标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四川双马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日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四川双马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4. 本次交易的实施与完成
x次交易获得所有必须的批准后的第 30 个工作日或本次交易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标的资产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过户至四川双马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四川双马于交割日持有标的资产,合法享有和承担标的资产所代表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 债权债务处理和员工安置
x次交易为收购都江堰拉法基的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原由都江堰拉法基享有和承担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都江堰拉法基享有和承担。
本次交易为收购都江堰拉法基的股权,因而亦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原由都江堰拉法基聘任的员工在交割日后仍然由都江堰拉法基继续聘任。
6. 过渡期
过渡期间,标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因都江堰拉法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增值将由四川双马享有,标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因都江堰拉法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减值将由拉法基中国承担。拉法基中国和四川双马将在交割日确定后,对都江堰拉法基进行审计,如所有者权益于交割日的审计值小于其于评估基准日的审计值,则就标的资产对应的差额部分,拉法基中国应以现金方式向四川双马全额补足。
在过渡期内,为实现业务的平稳过渡,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如任一方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
共同向有权监管机构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应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在过渡期内,双方均应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运作,维持与有权监管机构、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确保都江堰拉法基根据以往惯常的方式经营、管理、使用和维护其自身的资产及相关业务,保证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除非获得四川双马事先书面同意,拉法基中国不得同意都江堰拉法基进行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担保及重大投资行为。
在过渡期内,若一方拟做出可能影响本次交易进展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取得对方书面同意;若一方发生可能影响本次交易进展的事件,但确实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在该事件发生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双方确认,在过渡期内,若都江堰拉法基进行利润分配,则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拉法基中国的部分将暂时不向其进行支付,并暂时存放于都江堰拉法基账户内。若本次交易取得全部有权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核准、同意,则都江堰拉法基应将账户中应归属于拉法基中国的利润分配资金于交割日随标的资产的交割一同划至四川双马指定账户;若任何原因导致本次交易终止,则都江堰拉法基账户中应归属于拉法基中国的利润分配资金应于该等事实确定之日支付给拉法基中国。
7. 协议生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获得四川双马股东大会和拉法基中国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
(2)都江堰拉法基董事会已经批准本次交易;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本次交易已获得都江堰拉法基原主管其审批的商务部门的批准;
(4)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取得其他有权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核准、同意(如适用)。
(二) 《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013 年 12 月 2 日,四川双马与交易对方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书》,就净利润预测、盈利补偿的确定、盈利预测补偿的实施、协议生效等进行了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 净利润预测
补偿测算对象为标的资产所对应的净利润。根据评估机构针对都江堰拉法基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 1319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最近三年预测实现净利润数为:
单位:万元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
净利润 | 24,058.71 | 27,539.89 | 26,902.33 |
2. 盈利补偿的确定
双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取得所有必需的批准、核准,且四川双马为本次交易发行的全部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完毕证券登记手续之日,为本次交易完成日(以下简称“完成日”)。
双方一致确认,补偿测算的期间为 2013 年、2014 年、以及 2015 年。尽管有前述约定,若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延长补偿测算的期间,则双方同意届时由四川双马董事会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具体执行延长补偿测算的期间的盈利补偿事宜而无需另行召开四川双马股东大会。
四川双马应当,在规定的补偿期限内的每一会计年度审计时,对标的资产对应的都江堰拉法基当年的实际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之间的差异进行审查,并聘请
双方确认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净利润差额将按照净利润预测数减去实际净利润计算,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为准。上述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若都江堰拉法基在约定的补偿期限内的任一会计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净利润预测数,拉法基中国将补偿该等差额;若实际净利润高于或等于净利润预测数,则拉法基中国无需进行补偿。
3. 盈利预测补偿的实施
双方一致同意,若拉法基中国需对实际净利润低于净利润预测数的差额进行补偿,则由四川双马以总价一(1)元回购并注销拉法基中国应补偿的全部股份。
补偿期限内,四川双马应在每年年报披露后的十(10)个交易日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将拉法基中国持有的该等数量股份划转至四川双马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该等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上述所提及的公式为:
每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计预测净利润数—标的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的股份数量。
上述计算公式中:
(1) 认购股份总数指本次交易过程中拉法基中国以都江堰拉法基 25%股权认购的四川双马股份数量。如果补偿期限内四川双马发生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认购股份总数将作相应调整。
(2)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零(0)时,按零(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拉法基中国补偿的股份总量应当不高于本次交易中拉法基中国以标的资产
认购的四川双马股份数量。
四川双马在补偿期限届满且确定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完成锁定手续后,应就上述被锁定股份的回购及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该等事宜获股东大会通过且取得必要的批准,四川双马将以总价一(1)元定向回购上述专门账户中锁定的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
若上述被锁定股份的回购及注销事宜未获得四川双马股东大会通过或未获得必要的批准,则四川双马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要的批准后十(10)日内书面通知拉法基中国。拉法基中国在接到该通知后的六十(60)日内尽快取得所需批准,并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和规则的前提下,将被锁定的股份赠送给四川双马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四川双马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该等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扣除被锁定的股份数)占上述股权登记日的四川双马股本数量(扣除被锁定的股份数)的比例享有获赠的股份。
双方同意,盈利预测补偿义务由拉法基中国或其指定的关联方拉法基xx
(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4. 生效条件
《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时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四川双马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上述协议的签署以及履行不会侵害四川双马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交易
1.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x次交易对方拉法基中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与拉法基中国之间的关联交易。
2. 本次交易完成后,四川双马与拉法基中国关联交易情况
针对关联交易,拉法基中国在前次重组时做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四川双马的关联交易行为,交易完成后都江堰拉法基将不再向拉法基xx控制的其他企业委托贷款;对于都江堰拉法基与关联方拉法基xx(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许可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四川双马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四川双马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都江堰拉法基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
序 号 | 合同编号及 名称 | 服务提 供主体 | 接受服务 主体 | 服务项目 | 服务费用 | 合同期限 |
根据德勤出具的《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13)第 S0172 号)以及都江堰拉法基提供的关联交易协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都江堰拉法基与关联方正在履行的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 |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 拉法基北京 | 都江堰拉法基 | 接受授权,在协议期限内非独 占、付费使用之许可,于特定区域内按“专有技术”及“专利” (若有)生产、应用和销售“产品”, 使用产协议约定的品牌 | 支付相当于受xx“综合净销售收入” 百分之二 (2%)的年度“费用”,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拉法基北京同 意都江堰拉 法基的净销 售额将从“综合净销售额” 中扣除。 | 自协议生效日至 2012.12.31 为初 始期限,初始期限届满后将以 1年期间自动持续续订直至终止 |
2 |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 拉法基北京 | 都江堰拉法基 | 按照协议约定,拉法基北京授予四川双马、宜宾水泥及都江堰拉法基限制的、非独占性的、付费使用的权利使用 “商标”,在约定区域内使用 “商标”进行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 支付相当于受xx“综合净销售收入” 百分之一 (1%)的年度费用,计算该费用时,四川双xxx将其“关联公司”不使用这些“商标”生产及销售“产品”产生的净销售收入自 “综合净销售收入”中扣除,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拉法基北京同意都江堰拉法基的净销售额将从“综合净销售额”中扣 除。 | 自协议生效日至 2012.12.31 为初 始期限,初始期限届满后将以 1年期间自动持续续订直至终止 |
x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持续关联交易并未增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将逐步减少与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 同业竞争
1. 本次交易前不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前,都江堰拉法基已经作为四川双马的控股子公司。四川双马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石灰石开采,制造、销售水泥;水力发电及电力供应。四川双马控股股东拉法基中国主营业务为投资及管理,其实际控制人拉法基集团的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水泥、混凝土与骨料、石膏建材及相关建材产品。拉法基集团根据区域划分来经营管理中国区的水泥业务(运营中心的划分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基础确定),分为贵州、云南、重庆运营中心。四川双马负责四川双马(本部)、都江堰拉法基、宜宾水泥的生产、销售及运营。
(2)通过销售区域管控,四川双马与拉法基集团不构成现实性竞争。四川双马、拉法基集团的销售方式主要分为直销与经销两种。直销方面,各工厂遵照区域销售的原则进行投标。经销方面,为了避免供货商间接跨区销售的问题,四川双马、拉法基集团均制定了《经销商管理细则》,对经销商的区域划分等有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以避免在下游市场的间接竞争。
(3)水泥产品存在销售半径,超过合理的销售半径不构成现实的竞争。运费占单位成本比重高、产品保质期短为水泥产业的特征,这些特征造成了水泥产品存在明显的销售半径,水泥生产企业的竞争优势及经济利润以工厂为圆心向外逐步衰减。一般情况而言,水泥产品在采用公路运输的条件下,销售半径通常不超过 200 公里,考虑到西南地区地貌复杂的因素,在地图上对应的直线销售半径
x为 160 公里。在西南地区,一般情况下水泥产品出厂价格不低于 200 元/吨,
运费约为 0.8 元/吨/公里。若公路运输距离在 200 公里,则运费占水泥产品的出厂价格比例将达到 80%以上,水泥产品的销售价格已失去竞争力,水泥企业无法盈利。
(4)自 2010 年以来,经统计四川双马、拉法基集团控制的重庆、云南、贵
州运营中心客户数量,涉及四川双马的跨省采购客户数量仅为 25 家,占四川双马客户总数不足 5%,数量及比例有限。上述 25 家客户中,跨省采购情况或已消
除,或因客户本身跨省经营工程项目造成。
综上所述,鉴于水泥销售存在销售半径,四川双马与拉法基集团下属水泥工厂采取销售区域管控措施,且四川双马与该等水泥工厂的核心市场区域不存在重叠的情况,四川双马与拉法基集团之间不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情况。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四川双马前次重组时,拉法基集团、拉法基中国和拉法基xx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拉法基中国承诺如下:
“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控制的公司与四川双马及其下属公司在各自所从事的业务上不存在实质性竞争。
②在本承诺函有效期间,我们和我们控制的中国境内公司,将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四川双马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我们不会利用对四川双马的控制权干涉四川双马及其子公司的管理;对于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其子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业务机会,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公平条件,优先提供给四川双马及其子公司。
④我们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和本公司参股的企业遵守本承诺函的规定。
⑤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拉法基海外不再拥有四川双马的实质控制权当日或四川双马的 A 股股票不再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当日(以较早者为准)失效。”
拉法基集团、拉法基xx还就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另行承诺:
“①唯一上市公司
拉法基集团将视四川双马为其在中国大陆从事水泥业务的唯一上市平台。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及股东的批准,拉法基集团不会在中国大陆将其他公司上市并从事水泥业务。
②将相关水泥业务整合至四川双马
拉法基xx力争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4-7 年的时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获得监管部门和股东(含其它水泥业务公司的少数股东)的批准、按市场条件的合理估值以及对相关水泥业务实施前期内部整合的前提下,将其全部水泥业务整合至四川双马。在完成前述全部资产整合之前,应利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通过并购抓住市场机会,以求得四川双马的未来持续发展。
③中国区域新投资
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如果拉法基xx或者其下属企业意图在中国大陆(除重庆、贵州和云南)新建或购买水泥生产线,拉法基xx或者其下属公司应将此商业机会书面通知四川双马董事会,由四川双马行使优先权。(1)如果四川双马因资金不足,或为获得交易的批准从时间或财务上成本过高,则拉法基xx可从事此项收购,但应在该收购完成后转让给四川双马,如四川双马同意受让该项目,则拉法基xx将在 12 个月内、以其最初收购该项目的价格转让给四川双马;(2)如果四川双马放弃该商业机会,且该商业机会可由拉法基xx或其下属公司行使。无论如何,拉法基xx承诺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4-7年内,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和四川双马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的前提下,将该项新业务整合到四川双马。
对于拉法基xx已投资的重庆、贵州和云南区域的商业机会,拉法基xx有权可以决定是否以四川双马来从事这些商业机会,以避免在一个省份内全部资产注入四川双马之前产生新的竞争。尽管如此,拉法基xx承诺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4-7 年内,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和四川双马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的前提下,将这些区域的新商业机会(如有)最终注入到四川双马。
④收购选择权
如果拉法基xx意图出售其在中国大陆的任何业务或资产,拉法基xx将首先将前次出售的条件通知四川双马。除非在发出通知函后 30 日,或四川双马在期限届满之前书面拒绝该机会,拉法基xx方可将该业务或资产出售给第三方,且出售给第三方的条件不得比出售给四川双马的条件更优惠。”
3.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1)本次交易完成前,四川双马的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水泥及制品,机械设备的加工、维修及安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管理支持及服务。都江堰拉法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出售和经销高标号硅酸盐水泥,石灰石和其他相关产品,创新和开发水泥新品种,提供自有设备租赁服务(限于国产自有设备)。本次交易前,四川双马已经持有都江堰拉法基 50%的股权,都江堰拉法基已经属于四川双马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四川双马将持有都江堰拉法基 75%的股权。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四川双马所处行业和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通过本次交易,拉法基集团切实履行前次重组时作出的将水泥业务资产整合至四川双马的承诺。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将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
(2)拉法基集团控制的与中国业务有关的其他主要企业情况
拉法基集团控制的与中国业务有关的其他主要企业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拉法基集团控制的其他与中国境内业务有关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拉法基中国与四川双马不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拉法基集团、拉法基中国和拉法基xx并已经于前次重组作出承诺,为避免与四川双马的同业竞争提供了保障,以防止因同业竞争可能对四川双马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一) 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信证券现持有的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00000000018305 的营业执照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Z20374000),中信证券具备为四川双马本次交易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经办人员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 法律顾问
根据x伦现持有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21101199410369848),中伦具备为四川双马本次交易担任法律顾问的资格。经办律师xxx、xxx、xxx、xxxx持有《律师执业证》,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三) 审计机构
根据德勤现持有的上海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400035606 的营业执照、财政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批准设立文号:(92)财会协字第 61 号)以及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491),德勤具备为四川双马本次交易担任审计机构的合法资格。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xx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四) 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企华现持有的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000005092155 的营业执照、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批准文号:京财企[2006]2553号)以及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共同核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批准文号:财企[2008]360 号),中企华具备为四川双马本次交易担任评估机
构的合法资格。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石一兵、于克东,均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十一、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四川双马股票的情况
x次交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停牌日前 6 个月至本次交易第二次董事
会前(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知情人;都江堰拉法基现任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拉法基中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拉法基xx、xx建业有限公司、拉法基北京的部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查询结果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期间,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中,拉法基xx(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xx、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四川双马股票的行为,以及因盈利补偿事宜导致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持四川双马股票变动。除此之外,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均不存在买卖四川双马股票的行为。
根据核查文件、本所对xx的访谈以及其出具的说明,xxx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至 2013 年 7 月 8 日期间买卖四川双马股票的行为均系其本人基于对市场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四川双马尚未开始策划或商讨本次交易事宜,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四川双马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其于 2013 年 10 月 8 日首次接触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由于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足,误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应持有四川双马股票,因此为了避免由于其持有四川双马股票对本次交易造成影响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将所持四川双马股票全部卖出。尽管其出售四川双马股票的行为在其获取内幕信息之后,但该行为系因对法律法规误认所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其卖出股票的行为造成其累计亏损,未从中获得任何收益,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谋取私利的行为。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相关问题的自查报告》,其自营账户在核查期间买卖四川双马股票的行为系为指数化及量化投资业务账户,该类账户均为非趋势化投资,其投资策略是基于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通过数量模型发出交易指令并通过交易系统自动执行,以期获得稳健收益。业务流程在系统中自动完成,过程中没有人为的主观判断和干预。此类交易通常表现为一篮子股票组合的买卖,并不针对单只股票进行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自营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四川双马于 2013 年 6 月 24 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将拉法基xx(四川)投资有限公司账户上的 22,246,751 可流通股股份无偿赠
送给四川双马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3 年 6 月 2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以实施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赠送四川双马股份方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xx在核查期间买卖四川双马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入四川双马股票的行为系依据其投资决策作出,并未利用四川双马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其卖出四川双马股票的行为系因对法律法规误认所致,不存在利用四川双马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亦未从中谋取私利,不构成内幕交易;xxx等四人所持四川双马股票数量变化系因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进行盈利补偿所致,并非主动买卖行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和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情形。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不会对四川双马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合法有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 四川双马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交易对方中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交易对方拉法基中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都江堰拉法基 25%股权权属清晰,未设有其他质押权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都江堰拉法基 25%股权注入四川双马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四川双马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经四川双马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准。
(五)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及都江堰拉法基债权债务的转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 四川双马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的义务,信息披露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事项或安排。
(七) 四川双马本次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八) 本次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认购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九)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持续关联交易并未增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将逐步减少与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
(十) 拉法基中国与四川双马不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拉法基集团、拉法基中国和拉法基xx并已经于前次重组作出承诺,为避免与四川双马的同业竞争提供了保障,以防止因同业竞争可能对四川双马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十一) 参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合法的执业资质。
(十二) 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八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负 责 人: |
xxx | |
经办律师: | |
xxx xxx | |
xxx | |
xxx | |
x○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附件:拉法基集团控制的其他与中国境内业务有关的企业
编 号 | 下属公司名称 | 企业类型 | 成立日 期 | 注册资本 | 经营范围 | 备注 |
1 拉法基集团下属公司 | ||||||
1-1 | 拉法基xx水泥有限公司 | 依据香港法律组建并存续的有限公 司 | 2005-7- 5 | 法定股本 1,000万 港币 | 投资 | Financiere Lafarge 控股 (55%) |
建筑材料研发;建筑材料、建筑相关零部件、建 | ||||||
1-2 | 拉法基(北京)建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独资) | 2007-9- 6 | 284万美元 | 筑用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筑材料技术培训,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建筑材料技 | Financiere Lafarge全资子公司 |
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
1-3 | 拉法基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 独资) | 2009-7- 3 | 10,000万 人民币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技术进出口 | Lafarge A&C China全资子公 司 |
1-4 | Lafarge International Services Singapore | Limited private company | 2008-6- 3 | 150万欧元 | 主要经营活动为拉法基集团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1-5 | Lafarge Asia Sdn. Bhd, Malaysia | Limited private company | 1982-8- 28 | MYR12,23 6,003 | 技术支持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1-1 拉法基xx水泥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
1
1-1 -1 | 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 | 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 1997-4- 16 | 法定股本 25万美元 | 投资 | 拉法基xx在 BVI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
1-1 -2 | 骏联有限公司 | 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 2004-8- 30 | N/A (没有章程) | 投资 | 拉法基xx在毛里求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
1-1 -3 | 新模式投资有限公司 | 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 2001-4- 30 | 30,394,8 45美元 | 投资 | 拉法基xx在毛里求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
1-1 -4 | 腾辉工业第二有限公司 | Internation al business company | 1994-1- 11 | 125,000, 000美元 | 投资 | 拉法基xx在巴哈马设立的 全资子公司 |
1-1 -5 | 遵义三岔拉法基xx水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2008-10 -16 | 6,450万 美元 | 干法水泥、混凝土、骨料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本企业的自产产品 | 拉法基xx全资子公司 |
1-1 -6 | 拉法基xx(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2005-12 -2 | 5,425万 美元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引进技术及管理、管理支持及服务、建筑材料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 外) | 拉法基xx全资子公司 |
1-1 -7 | 重庆拉法基智深混凝土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 境内合资) | 2007-12 -19 | 2,192万 人民币 | 生产、销售混凝土及骨料 | 拉法基xx控股子公司 (93.96%) |
1-1 -8 | 重庆拉法基xx参天水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2008-3- 14 | 27,000万 人民币 | 水泥、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水泥用石灰岩露天开采(有效期至2014年1月3日)、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7日);加工、销售混凝土骨料;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限公司自建道路)。(涉及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 营) | 拉法基xx控 股子公司(74%) |
1-1 -9 | 重庆拉法基凤凰湖混 凝土有限公司 | 其他有限公 司 | 2010-8- 5 | 4,025,00 0美元 | 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砂浆及相关产品(涉及 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拉法基xx全 资子公司 |
1-1 -10 | 拉法基(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 独资) | 2007-5- 16 | 2,000万 人民币 | 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环保型水泥制品、新型墙新型建筑材料、新型混凝土砖、建筑安装混凝土 环片(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拉法基xx全资子公司 |
1-1-1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下属企业 | ||||||
1-1 -1- 1 | 重庆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 2003-6- 5 | 34,000万 人民币 | 生产骨料、石灰石、水泥熟料、各类水泥和其他有关的水泥产品,创新和开发水泥新品种,运输和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窖无害化处置可燃工业废物和生活化垃圾;生产、加工、销售矿渣微及其它与矿渣相关的产品;生产、销售石灰石、骨料、石灰石粉及其他石灰石相关的产品;研制、生产、销售其他建材 产品。 | 拉法基中国控股子公司 (79.41%) |
1-1 -1- 2 | 重庆拉法基xx矿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 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2013-1- 15 | 100万人民币 | 矿山工程技术咨询。(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经营) | 重庆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全 资子公司 |
1-1 -1- 3 | 拉法基xx(四川)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 独资) | 1979-11 -15 | 54,050,0 00美元 | (一)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 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 | 拉法基中国在四川设立的外 商投资性公司 |
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软件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外汇xx;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xx技术的研究开发,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投资企业及其他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五)承接外国公司的服务外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 服务外包服务)。 | ||||||
1-1 -1- 3-1 | 拉法基xx(重庆)实业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 独资) | 2010-9- 26 | 3,400万 人民币 | 生产、加工、销售矿渣微粉及其他与矿渣相关产品,城市垃圾、污染土壤及淤泥处理 | 拉法基四川的全资子公司 |
1-1-2骏联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 ||||||
1-1 -2- 1 | 云南xx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独资) | 2004-5- 8 | 100,000 万人民币 | 1、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建材企业;2、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所 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 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 | 骏联在云南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
在所投资企业之间xx外汇(3)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 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3、在国 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xx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4、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5、 承接合资双方及其他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 ||||||
1-1 -2- 1-1 | 拉法基xx(红河)水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 独资) | 1997-3- 10 | 15,000万 人民币 | 水泥的生产及自产产品的销售,汽车货运,建材制造技术的咨询、水泥纸袋加工 | 云南xx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 |
1-1 -2- 1-1 -1 | 河口县红河水泥有限公司 | 非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 2004-2- 26 | 100万人民币 | 水泥及建材产品、水泥添加剂、水泥包装袋、耐磨、耐热材料生产销售;水泥生产相关技术咨询转让 | 拉法基xx(红河)水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 |
1-1 -2- 1-1 -2 | 砚山县远大红河水泥有限公司 | 非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 | 2004-4- 8 | 300万人民币 | 水泥及其他建材产品、水泥添加剂、水泥包装袋、耐磨、耐热材料生产销售;建材批发、零售 | 拉法基xx(红河)水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 |
1-1 -2- 1-2 | 云南省丽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 独资) | 2005-11 -10 | 10,000万 人民币 | 水泥及水泥副产品的生产、销售 | 云南xx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 |
1-1 -2- 1-3 | 攀枝花市金沙水泥有限公司 | 非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 2002-4- 19 | 1,000万 人民币 | 水泥生产、销售 | 云南省丽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 |
1-1 -2- 1-4 | 拉法基xx(楚雄)水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独资) | 1992-12 -30 | 3,260万 人民币 | 水泥的生产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建材制造技术的咨询 | 云南xx建材 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1-1 -2- 1-5 | 拉法基xx(东骏)水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 独资) | 2000-7- 4 | 26,000万 人民币 | 水泥的生产及自产产品的销售、汽车货运,建材制造技术的咨询 | 云南xx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 |
1-1 -2- 1-6 | 拉法基xx(剑川)水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独资) | 1997-5- 9 | 12,180万 人民币 | 水泥及制品的生产及自产产品的销售 | 云南xx建材 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1-1 -2- 1-7 | 云南国资水泥海口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 独资) | 1998-6- 16 | 89,556,8 06元人民 币 | 水泥的生产及自产产品的销售、水泥生产设备的安装,建材制造技术的咨询,水泥制品的开发加 工 | 云南xx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 |
1-1 -2- 1-8 | 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独资) | 2008-12 -12 | 1,200万 美元 | 水泥、骨料及水泥制品生产及销售 | 云南xx建材 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1-1 -2- 1-9 | 云南三江水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独资) | 2007-11 -26 | 10,000万 人民币 | 水泥及水泥副产品的生产、销售 | 云南xx建材 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1-1 -2- 1-1 0 | 拉法基xx(临沧)水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独资) | 2010-12 -8 | 16,090万 人民币 | 水泥、骨料及水泥制品的生产及自产产品的批 发、零售及进出口(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其他须依法批准的经 营范围,按批准的内容和时限进行经营) | 云南xx建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1-1 -2- 1-1 | 云南国资水泥昆明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独资) | 1995-12 -25 | 189,909, 900万人民币 | 水泥的生产及自产产品的销售,汽车货运,建材制造技术的咨询 | 云南xx建材 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1 | ||||||
1-1 -2- 1-1 2 | 拉法基xx(富民)水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2006-8- 23 | 9,000万 人民币 | 水泥、混凝土、建筑用石及水泥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 | 云南国资水泥昆明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1-1 -2- 1-1 3 | 云南xx建材经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独资) | 2006-12 -1 | 1,000万 人民币 | 五金、建材、耐火材料以及与水泥制造相关的大宗原燃材料、辅助材料、工矿配件、备品备件、劳保及办公用品的采购;商品混泥土、水泥成品 及半成品的销售 | 云南xx建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1-1-3新模式投资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 ||||||
1-1 -3- 1 | 贵州新蒲xx水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 独资) | 2002-11 -22 | 6,000万 人民币 | 生产、销售各种普通或特种水泥产品、开发、生产与水泥有关的系列产品及产品的售后服务(凭 专项审批手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新模式的全资子公司 |
1-1 -3- 2 | 贵州顶效xx水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 资) | 2001-9- 21 | 231,073, 793元人 民币 | 生产普通水泥和特种水泥及相关的系列产品,销售本企业的自产产品 | 新模式的全资子公司 |
1-1 -3- 3 | 贵州水城xx水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中外合资) | 2005-3- 25 | 20,000万 人民币 | 从事水泥、水泥制品生产及相关业务,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 | 新模式的控股子公司(70%) |
1-1-4 腾辉工业第二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 ||||||
1-1 -4- 1 | 重庆腾辉涪陵水泥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独资) | 2003-3- 26 | 24,400万 人民币 | 生产、销售:水泥及其他与水泥相关的产品、骨料、陶粒、陶粒砂、陶粒滤料、石油支撑剂、蒸压加气混凝土气块;利用新型干法水泥工艺或者陶粒生产工艺无害化处置和利用工业和生活废 物。 | 腾辉工业第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1-1 | 重庆腾辉包装有限公 | 有限责任公 | 2001-2- | 289万人 | 生产和销售塑料编织包装袋、纸包装袋 | 腾辉工业第二 |
-4- 2 | 司 (清算过程中) | 司(中外合 资) | 19 | 民币 | 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80%) | |
1-1 -4- 3 | 广安腾辉水泥有限公司 (2010年6月底已停 产,拟进入清算) | 有限责任公 司(外国法人独资) | 2002-8- 2 | 28,600万 人民币 | 生产水泥、销售本公司产品 | 腾辉工业第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1-1 -4- 4 | 重庆腾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中外合资) | 2003-10 -31 | 4,150万 人民币 | 生产、销售矿渣微粉及其他与矿渣相关的产品 | 腾辉工业第二有限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75%) |
1-1 -4- 5 | 重庆拉法基xx地维水泥有限公司(原重庆腾辉地维水泥有限 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2001-8- 28 | 30,268万 人民币 | 研制、生产、销售水泥及其他建材产品。利用新型干法水泥工艺无害化处置及综合利用工业和 生活废物(涉及许可审批的凭相关许可审批手续 从事经营活动) | 腾辉工业第二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95.92%) |
1-1 -4- 5-1 | 重庆腾辉物流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2002-4- 26 | 50万人民币 | 普通货运(有效期限至2014年7月18日)、货物运输代理、仓储理货(不含危险品)、搬运装卸。(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重庆拉法基xx地维水泥有限公司(58%);重庆拉法基xx特种水泥有 限公司(42%) |
1-1 -4- 6 | 重庆拉法基xx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原重庆腾辉特种水泥有限 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1995-5- 8 | 21,000万 人民币 | 开发、生产、销售特种水泥和其他水泥、机器设备、建筑材料 | 腾辉工业第二有限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