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景区提升 PPP 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登封市“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景区提升 PPP 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草案)
甲方: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乙方:
二〇二二年 月
甲方: 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鉴于:
1、根据登政文〔2019〕77号(见附件一)登封市人民政府授权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作为政府主体(即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登封市“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景区提升 PPP项目(“本项目”)的实施,本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且实施方案已经登封市人民政府批准;
2、经过合法、合规的公开招标采购程序,确定 作为中标社会资本方
(“社会资本方”)。
3、社会资本方出资95%和政府方出资5%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并取得本合同约定的收益。
4、本合同内容已经 审核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本项目”:指 x封市“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景区提升PPP项目;
2、“本合同”:指甲方与项目公司就本项目所签署的《登封市“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 产”景区提升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3、“人民政府”:指 x封市人民政府;
4、“实施机构”:指经登封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的嵩山风景名胜区管 理委员会(即本合同项下的甲方);
6、“项目公司”:指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方按照股权5%:95%出资,为本项目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所组建的特殊目的的公司;
7、“贷款银行”:指与项目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
8、“经营权”:指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所享有和承担的对本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并取得本合同约定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给予的政府补贴)的相关权利;
9、“建设期”:指本项目开工之日(以监理下达开工令之日为准)起至本项目经竣工验收且试运营届满之日止的期间,建设期预计为 2 年;
10、“运营期”:指本项目经竣工验收、试运营结束后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至本项目合作期届满之日止的期间,运营期预计为 20 年。
11、“合作期”:包括本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除非根据本合同提前终止或延长,合计 22 年;
12、“移交期”:指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公司向甲方移交本项目的期间,具体为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前 12 个月至移交日;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
00、“元”:指人民币元。
15、“项目设施”:指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投资建成的达到本合同规定验收标准的全部项目设施。
16、“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本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17、“税”:指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税收”、“税费”应据此做相应地解释。
18、“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
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19、“项目贷款”:指贷款银行向项目公司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161000.00万元的贷款。
20、“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适用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二)解释
除非另有所指,在本合同中:
1、“一方”或“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名目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转让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4、称作“重大”的事项是指对于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利益或在该利益相关的范围内影响重大的事项;
5、任何人在本合同、任何其他合同或文件项下的“义务”应当被理解为其根据本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或文件(视情形而定)应承担义务;
6、 “人”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政府、国家或国家机构;
7、一“日”是指一个自然日;
8、章、条及附件的标题仅供方便阅读而设;
9、“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一)本项目为登封市“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景区提升 PPP 项目,项目位于河南省登封市。本项目由登封市“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景区提升项目和登封市 G207 市区至少林景区段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组成。项目发起单位为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登封市发改委批复,登封市“天地之中世界文化遗产”景区提升项目投资为 178153.09 万元(含建设期利息 8967.60 万元);登封市 G207 市区至少林景区段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投资为 25060.808 万元(静态投资)。登封市 G207 市区至少林景区段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批复的投资未包括建设期利息,PPP 模式下计算建设期利息为 539.00 万元,因此登封市 G207 市区至少林景区段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总投资为 25599.808 万元。本项目投资总金额为
203752.898 万元。项目资本金 42752.898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20.98%,由政府方出资代
表和社会资本方按股权 5%:95%出资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出资 2137.645
万元,社会资本方出资 40615.253 万元;拟贷款融资金额 161000 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
79.02%。
(二)根据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网站登载信息(相关文件或网站截图)(见本合同附件二),本项目已经被列入 财政部 PPP项目管理库。
(三)根据 x封市人民政府 政府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登政文〔2019〕77号(见
x合同附件一), 登封市人民政府授权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代表登封市人民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合同。
第三条 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在此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合同;
2、经登封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完全有权利和能力代表登封市人民政府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本项目以PPP的模式实施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社会资本方并授予乙方经营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乙方在此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合同;
2、乙方作为依中国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律资格和能力;
3、乙方及其授权签字人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有效授权;
4、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了本合同相关内容,并已完全理解和了解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不得以未理解本合同相关条款或内容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乙方保证并承诺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合同,为本项目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6、乙方保证并承诺其所声明、保证内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
x合同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生效:
(一)本合同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二)本合同经登封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一)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应与本合同正文一并阅读和解释。
(二)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合同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变更或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双方一致同意变更或补充合同的签署应事先通知贷款银行。
第二章 合同主体
第六条 甲方主体
(一)主体资格
1、甲方是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经登封市人民政府批准,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全权代表登封市人民政府签订本合同。如未来甲方主体发生调整,应由登封市人民政府明确指定的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的其他部门,继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发生该等情形的,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和贷款银行。
(二)权利界定
1、甲方基于本合同及其他配套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实施监督和检查;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三)义务界定
1、甲方基于本合同及其他配套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甲方应确保本项目所涉及的交易结构及核心条件已获得登封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审批。
3、在乙方因本项目需要提出适当、合理和及时的要求后,甲方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甲方及/或其他政府部门及时获得、保持和延续本项目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所需的一切批准手续。但此等努力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负有的获得相关批准的义务。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及时地获得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基本配套设施,包括水、电、通讯设施等。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随意干涉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和行使本合同约定权利的需要。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项目的干涉。
6、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登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财政补贴;负责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本项目的政府补助义务纳入登封市人民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并就需支付的财政补贴逐年提交登封市人民政府纳入预算并取得登封市人大相关决议。
8、甲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乙方行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但此等努力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实现本合同目的的一种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第七条 乙方主体
(一)主体资格
1、经过合法、合规的公开招标采购程序,确定 作为中标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
(二)权利界定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和承担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并取得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以及取得使用者付费和其他经营性收益等相关权利。
(三)义务界定
1、乙方应尽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工期节点目标实施本项目建设,确保本项目于开工之日起两年之内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实施项目管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竣工验收迟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的资本金以及采用银行贷款所获得的融资等建设资金应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
3、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申请本项目建设所须取得的批准并应满足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获得和保持相关批准所要求的条件;按照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完成相应的投资建设。
4、运营期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确保本项目设施完好并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合作期届满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符合移交标准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
5、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合同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期内乙方不得进行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乙方不得实施有损本项目资产及权益完整性之行为,但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批准的乙方就本项目资产及权益向贷款银行进行的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在此限。
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依法承担和缴纳与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关的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
8、乙方应做好本项目建设及运营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运营情况、项目设施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9、乙方有义务就由于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及责任予以赔偿,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0、乙方确保甲方免受本项目合作期内,因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导致的第三方向甲方提起的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索赔、权利请求,因乙方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或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1、乙方应自行承担和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四)对有关项目公司及其他股东的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项目公司股东应按照项目公司章程约定将注册资本按时缴纳到位。
2、在本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或同意,项目公司股东不得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进行变更调整。
3、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接受甲方、贷款银行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监督和监管,并应及时将其发展规划、年度经营和计划、年度经营报告报送甲方及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章 合作关系
第八条 合作内容
(一)项目公司
x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和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42752.898 万元。双方以认缴制的方式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实缴到位。
(二)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项目公司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其中由政府出资方委派董事一名;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其中由实施机构委派一名监事,社会资本委派一名,员工代表一名;项目公司的管理人员由项目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涉及章程制定、修订或乙方股权转让或项目公司对外投资或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其他重大事项的,政府委派的董事、监事享有一票否决权。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设置及职权,由项目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三)项目范围
项目范围主要包括本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最终以实施机构确认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施工图纸为准),其中: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A.景区生态修复及森林防火工程
1、景区生态修复及森林防火工程 1
主要包括:道路绿化升级、消防通道。
(1)道路绿化升级包括环嵩山旅游公路xxxx(xxxxxx-xxxxxxx),xx 00.00xx,xx面积约 1002.36 亩,分绿林风情段、人文荟萃段、野外体验段、瑰丽地貌段;
(2)消防道路中规划建设 4 条消防步道: 1)二祖庵经连天峰—三皇行宫消防步道,全线长 3km,宽 1.5m,安装仿木栏杆 6km,步道铺青石。2)少林景区红叶区消防步道,全线长 2.5km,宽 1.5m,安装仿木栏杆 900m,步道铺青石。3)北高庄—青冈坪消防步道,全线长 4.6km,宽 1.5m,步道铺青石。4)启母阙—万岁峰—旗杆窝消防步道,全线长 3km,宽 1.5m,安装仿木栏杆 3.9km,步道铺青石。同时规划建设 5 条消防通道: 1)大塔寺停车
场至三祖庵消防通道,全线长 2km,4m 宽。2)卢崖瀑布景区入口至临时货运索道下站消防通道,全线长 1.8km,4m 宽。3)启母阙北侧消防通道,启母阙北侧沿少林北干渠—嵩阳书院,全长 2.6km,4m 宽。4)环山旅游公路与阳城路交叉口向东经中岳庙北围墙至福佑路,全长 3.41km,4m 宽。5)法王寺—嵩岳寺塔消防通道,全长 1km,4m 宽。
2、景区生态修复及森林防火工程 2
主要包括:消防回车场、消防站。
(1)规划建设 5 处消防回车场,分别位于大塔寺停车场至三祖庵消防通道、卢崖瀑布景区入口至临时货运索道下站消防通道、启母阙北侧消防通道、环山旅游公路与阳城路交叉口向东经中岳庙北围墙至福佑路、法王寺—嵩岳寺塔消防通道各消防通道尽头,共 720 平方米。
(2)规划建设消防站位于少林景区,总建筑面积 2000m2。 B.景区基础设施提升与环境整治工程
景区基础设施提升与环境整治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提升工程 1、道路提升工程 2、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1、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2、环境整治工程 1、环境整治工程 2。
1、道路提升工程 1
主要包括:旅游公路工程。
旅游公路工程,共 9.5km,道路平均宽度 7m,具体情况如下:①嵩阳书院游客中心经xxx岔口至大塔寺牌坊旅游公路工程,全线长 4.2km,建设为 5m+2m(两边各 1m)人行车道,水泥路面,25 公分混凝土,18 公分稳定碎石;②xxx岔口至老母洞停车场旅游公路工程,全线长 3.5km;③卢崖瀑布景区旅游公路工程,全程 600m,修建路面并加装防撞护栏,90公分高钢索护栏。④国道 207 至永泰寺旅游公路工程,全线长 1.2km,铺设水泥路面。
2、道路提升工程 2
主要包括:阳城路工程。
阳城路是连接中岳庙景区与轨道交通的主要通道,是环嵩山旅游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阳城路工程规划红线为 50m,道路长度 4200m,采用四幅路型式,道路标准横断面布置型式为:50m(红线)-3m(人行道)-3.5m(非机动车道)-5.5m(边绿带)-10.5m(xxxx)
-0x(xxx)-00.0x(xxxx)-0.0x(xxx)-3.5m(非机动车道)-3m(人行道);桥梁工程建设一座长度为 152m 的桥梁;道路配套管网工程共计 27.52km,包括雨水工程共建设管网 1.14km、污水工程管网 1.072km、给水工程 5.4km;照明工程新建路灯 234 套,包括双臂路灯 216 套、投光灯 18 套;绿化工程,绿化带面积 67200m2。
3、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1
主要包括游客中心及生态停车场建设、少林演武场提升工程。
(1)游客中心及生态停车场
规划建设游客中心 4 处,面积共 6000m2,建设停车场 3 处,面积共 40000m2(含绿化)。
具体包括:三皇寨(少室山游客中心)及停车场工程占地约 22.5 亩,游客中心 1500m2、停
车场10000m(2 含绿化);嵩阳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占地约50 亩,游客中心2000m2、停车场20000m2;
卢崖瀑布游客中心及停车场工程占地约 20 亩,游客中心 500 m2、停车场 10000 m(2
峻极峰游客服务点游客中心 2000m2。
(2)观光旅游车
含绿化);
配置观光车共 220 辆,具体为:旅游观光大巴 40 辆、中巴 60 辆、电瓶车 120 辆。
(3)世界文化遗产数字化展示中心
高标准规划设计建设世界文化遗产数字化展示中心,利用高科技手段对登封市天地之中世界历史建筑群进行展示,例如:数字沙盘、5D 电影、非遗 AR、VR 场景展示、OA 系统等相关高科技设备的配置。
(4)少林演武场提升工程
少林演武场提升改造。少林演武场 60000m2,容纳 3000 人,有灯光、音响、看台等。
4、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2
主要包括:综合服务摊点与综合服务间建设、少林景区核心游览区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少林景区核心浏览区供电线路入地、太室山供水设施、步道工程、嵩阳景区安全防护设施工程、地质博物馆配套设施建设、太室山步道沿线建设、卢崖瀑布沿线基础设施工程。
(1)综合服务摊点、综合服务间建设
规划建设综合服务摊点 17 处(嵩阳书院游客中心,xxx三岔口,嵩山登山步道仙游桥、老母洞检票口、老母洞停车场、石船、行宫、三黄口、峻极峰、三祖庵,中岳庙门前广场,卢崖瀑布滑雪场停车场,卢崖瀑布登山步道仙休台、大瀑布下方平台、一线天、青冈坪,三皇寨分水岭);综合服务间 5 间(少林索道上站 2 间、分水岭管理房 3 间),均为小木屋。
(2)少林景区核心游览区提升
建设园林绿化及人工山丘 230 亩,景观石 6 处,宽度为 1m 的游览步道 5km,现有步道两侧绿化 200 亩,少林景区直饮水系统加小型净化过滤设备 10 处,达摩洞步道提升 2.16km,步道平均宽度 1.5m。
(3)污水处理设施提升
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站 3 座,分别位于三皇寨(少室山游客中心)、峻极峰游客服务点、法王寺南侧。少林景区核心游览区污水管网 3.5km,采用 PE 管,管径 35,管道井 10 个。
(4)少林景区核心浏览区供电线路入地
少林景区核心浏览区供电线路入地 5.5km,按低压线路进行管道穿线。
(5)太室山供水设施
太室山供水设施采用管径 50,三级提灌,共建设 5km。
(6)步道工程
步道工程共建设宽度为 1.5m 的步道 19km,其中嵩阳景区步道 14km,中岳景区步道 5km。
(7)嵩阳景区安全防护设施
嵩阳景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2.2km,建设防护栏杆。
(8)地质博物馆配套设施建设
地质博物馆配套设施建设,地面建设 6300m2,室内布展建设 1800m2,绿化 10000m2。
(9)太室山步道沿线建设
太室山步道沿线xxxxxx 0x,x 00x,xxx、xxx 0 x,xx 00x0,xxxx 120m2。
(10)卢崖瀑布沿线基础设施工程
水泊亭彩绘、游客中心彩绘 2 处,共 600m2;检票口停车场 500m2、步道口停车场 1000m2。 5、环境整治 1
主要包括:环卫设施建设、标识标牌建设、逍遥谷环境整治、卢崖瀑布环境整治、观星台景区提升工程、封闭管理设施。
(1)环卫设施建设
景区改造公厕 23 座,垃圾箱 1250 个。具体情况如下:①少林景区,改造公厕 7 座,垃
圾箱 500 个;②嵩阳景区,改造公厕 9 座,垃圾箱 450 个;③xxxx,xxxx 0 x,x
xx 000 x。
(0)标识标牌建设
景区共新增大型导视牌 21 个,标识牌 800 个。
①少林景区,大型导视牌 4 个,标识牌 300 块,入寺口简介牌一座;②嵩阳景区,大型
导视牌 12 个,标识牌 300 块,峻极峰标志石一座;③中岳景区,大型导示牌 5 个,标识牌
200 块。
(3)逍遥谷环境整治工程
整治长度 2.4km,路面平均宽度 2.5 米。绿化面积约 4000 平方米。照明全部为太阳能路灯,50m/个。
(4)卢崖瀑布环境整治工程
xxxxxx,xx 00x,xx 0x,xx 00x,xx能力 10 x m3;游览步道 1.2km;河道治理 0.0xx,xxx 00x,xx溢水坝 3 座,坝高 4m,坝长 60m;防护栏杆 3.5km;卢崖瀑布水库至东天池引水工程(4km)及八龙潭至东天池引水工程(2.5km)。
(5)观星台景区提升工程
观星台景区游客服务中心修建,游客中心一层 500m2;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标识标牌、路灯;AA 级标准旅游公厕 2 座;步行道 1.5km、护栏 3km、安防设施(安防是在游客中心外面加装监控系统、消防系统);门前广场 1000m2;门前广场店铺外立面标准化。
(6)景区封闭管理设施
主要包括少林寺封闭管理设施 8km;嵩阳景区封闭管理设施 12km;中岳景区封闭管理设
施 18km。
6、环境整治 2
主要包括:环卫设施建设、王指沟环境整治、峻极峰环境整治、中岳文化公园。
(1)环卫设施建设
景区新建公厕 20 座,垃圾中转站 5 个。具体情况如下:①少林景区,建设公厕 2 座,
垃圾中转站 1 座;②嵩阳景区,建设公厕 14 座,垃圾中转站 1 座;③中岳景区,建设公厕
4 座,垃圾中转站 3 个。
(2)王指沟环境整治
河道治理 1.2km(含清淤、跌水坝、护坡、驳岸、绿化美化等);游客服务中心 2000m2;跌水坝 3 个,宽 10m。
(3)峻极峰环境整治
包括嵩山标志性建筑峻极阁、登封坛,游览步道 1.6km,防护栏杆 2.2km,公厕 1 座,排污管道 2km。公厕按 3A 标准建设。
(4)中岳文化公园
中岳文化广场 25000m2(硬质铺装及小品景观);中岳庙神道(文化广场—太室阙)长 330m,宽 5m,硬质石材铺装;中岳庙游客服务中心 6000m2(含商业服务设施),生态停车场
20000m2,观景平台 1000m2(选址位于太室阙对面,颍河路南侧);中岳庙本体xx消防通道
1.5km;奈河河道治理(含人工水面景观1000m2 及河道治理1.5km);景观绿化面积约472204m2。 C.登封市 G207 市区至少林景区段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x封市 G207 市区至少林景区段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起点位于少林寺景区大门口,终点位于少洛高速登封下站口,道路全长 12.0Km。本项目采用过城镇路段的二级公路标准进行综合整治,设计速度 60km/h,基标准横断面宽度 25.75m。全线共设置起点简易立交 1处,新建沥青混凝土路面 119.803 千平方米,栈桥 5 座,xxx 0 x,xxxx 00 x,x
x 00000 x以及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和绿化工程等。
项目最终确定的建设内容以市政府批复的设计文件为准,根据客观情况如果需要对项目内容进行部分调整变更的,应经过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运营期内,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主要运营、维护内容为:
A.景区生态修复及森林防火工程
1、景区生态修复及森林防火工程 1 运营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1)环嵩山旅游公路森林绿道,绿化修复景观的日常巡查,植被的及时修复,绿化苗木的修剪,施肥,驱虫防害,浇水除草等以及灯具等相关小品的日常维修养护内容。
(2)消防通道与消防步道xx及路面等内容的维修养护,定期大中修等内容。
2、景区生态修复及防火工程 2 运营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1)消防回车场路面等内容的维修养护;
(2)少林景区消防站的日常墙体立面维修及建筑物检修管理。
B.景区基础设施提升与环境整治运营维护 1、道路提升工程 1 运营维护内容为:
旅游公路的日常养护与检修,包括路面修补、龟裂处理等,定期大中修;
2、道路提升工程 2 运营维护内容为:
阳城路道路工程日常养护与检修;桥梁工程的伸缩缝装置和支座的养护和维修以及桥面混凝土铺装的养护和维护;配套管网工程的定期巡查及清淤;照明工程的灯具的日常检修与维护;绿化带景观行道树浇水、清理落叶及绿化垃圾、病秧死株补植、修剪、病虫害防治、绿化带的日常巡查以及植被的及时恢复等,以及道路定期大中修。
3、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1 运营维护内容为:
(1)游客中心及生态停车场运营维护内容主要包括:
1)游客中心建筑物的日常墙体立面维修及检修管理,相关配套设施的日常维修与养护;
2)生态停车场的停车位地面养护与管理,停车位周围绿化植被的日常修剪、施肥、病秧死株的补植;
3)旅游观光车辆的日常检修与保养,车辆更新重置;
4)世界文化遗产数字化展示中心内设备的维护及检修。
(2)少林演武场硬质铺装的维护与凸起凹陷,面层破损、裂缝等情况的及时修理;
4、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2 运营维护内容为:
(1)综合服务摊点、服务间的破损,变形情况的检修,屋顶屋面漏水防护及综合管理;
(2)少林景区核心游览区提升工程中园林绿化的日常修剪、施肥、病秧死株的补植;步道的日常养护,定期大中修,两侧绿化的日常修剪、施肥、病秧死株的补植;景区直饮水系统加小型净化过滤设备的定期检修与养护,水质检测;
(3)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养护以及相关管网的维护与设备更新,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4)少林景区核心浏览区供电线入地的线路日常检测与运营维护;
(5)太室山供水设施的检修与运行管理、保养、定期巡查检查及应急处理等;
(6)步道工程中景区步道的日常养护与检修,定期大中修;
(7)嵩阳景区安全设施的日常检修与设备更新;
(8)地质博物馆的日常养护与检修,室外墙体立面的检修与养护;
(9)太室山步道沿线工程相关小品的日常养护与检修;
(10)卢崖瀑布沿线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与检修,停车场地面的养护与管理及彩绘立面的补刷与维护;
5、环境整治 1 运营维护内容为:
(1)公厕的运营维护内容为清扫保洁,照明、盥洗等设施的维修维护;
(2)大型导视牌、新增标识牌此类配套基础设施的日常检查与保养,废旧设施更换。
(3)逍遥谷环境整治中步道xx及路面等内容的维修养护,定期大中修;绿化景观的日常修剪、浇水施肥、病秧死株的补植;照明系统路灯各个组件的检查和更新维护;
(4)卢崖瀑布环境整治中河道的清淤与水体的治理与打捞,保持水体表面清洁;坝内清污及坝体的日常养护与检修,相关小品及配套设施的日常检修与维护,步道的日常养护与检修,定期大中修;
(5)观星台景区游客中心的日常养护与检修管理,墙体立面的维修与补刷,步道的日常养护与检修,定期大中修,公厕清扫保洁,照明、盥洗等设施的维修维护;
(6)封闭管理设施相关设施的日常检修与养护。
6、环境整治 2 运营维护内容为:
(1)公厕的运营维护内容为清扫保洁,照明、盥洗等设施的维修维护;
(2)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此类配套基础设施的日常检查与保养,废旧设施更换。
(3)王指沟环境整治中河道的清淤与水面除杂,游客中心的日常养护与检修,墙体立面的维修与补刷,以及相关设施建设的日常维护与更新;
(4)峻极峰环境整治中步道的日常养护与检修,定期大中修,污水管网的日常检修与设备维护,公厕的清扫保洁,照明、盥洗等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相关配套小品设施的日常检修与维护;
(5)中岳文化公园广场及观景平台的硬质铺装养护,中岳庙神道的日常养护与检修及路面石板更新维护,生态停车场的停车位地面养护与管理,停车位周围及公园内绿化植被的日常修剪、施肥、病秧死株的补植;奈河河道清淤与水体的治理与打捞,消防通道的日常养护与检修,定期大中修。
C.登封市 G207 市区至少林景区段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1、道路工程运营维护:车行道日常养护包括路面翻挖、修补以及部分基层,井xx处理,弃渣外运、路边石的破损更换、护栏维修更换;人行道日常养护包括翻铺砖石人行道及部分基层,翻排侧平石等;
2、桥梁工程运营维护:主要涉及伸缩缝装置和支座的养护和维修;桥面混凝土铺装的养护和维护;桥跨结构养护、防撞护栏的维修、更换和整体的补修养护、检测;涵洞的边坡补修排水疏通等。
3、绿化工程运营维护:主要包括行道树浇水、清理落叶及绿化垃圾、病秧死株补植、修剪、病虫害防治、绿化带的日常巡查以及植被的及时恢复等。
4、照明设施:检查更换坏的灯泡、镇流器、触发器、老化线缆、破损灯头、灯具;检修灯杆、灯盘和灯臂并进行防腐处理等。
(四)政府提供的条件
依据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独家享有如下权利:
1、为本项目融资及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
2、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3、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甲方支付的 可行性缺口补助;
4、取得本项目运营期间的使用者付费或者其他经营性收益。
(五)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
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
(六)回报方式
乙方在本项目中的投资回报包括:
1、取得本项目运营期间的经营收益;
2、甲方在合作期内以运营期逐年分期支付的形式,将本项目政府补助义务(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登封市人民 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并取得人大批准。具体见本合同第九章的约定。
(七)项目资产权属
1、在合作期内,项目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归乙方所有。在合作期届满时,乙方按照约定采取相应的退出机制,将该项目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移交给甲方。移交可能产生的税费根据当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由应纳税义务人缴纳。
2、合作期内,未经甲方和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或项目资产转让、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但在合作期内且必要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将本项目经营权(包括经营权项下的收益权)或项目资产为贷款银行设定质押或抵押,但不得在此等收益权上设定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转让、质押等权利、义务或责任。
(八)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1、本项目土地使用权由 x封市人民政府 提供。
2、合作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合法使用本项目土地,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设施进行任何抵押、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九)风险分担机制
x合同项下项目风险的承担,按照“风险由最合适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处理。
1、政策、法律等风险由 x封市人民政府 承担;
2、建设、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乙方承担。
(详见附件三 项目风险类型及风险承担边界一览表)
(十)股权锁定期
x项目在建设期和进入运营期 3 年内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进入
运营期 3 年后,经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后,社会资本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履行本项目要求的融资能力、财务信用、技术能力、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未经政府或实施机构同意,社会资本方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十一)履约保障
项目公司在下列期间提供相应的保函。各类履约保函如下(单位为万元):
项目 | 建设期履约保函 | 运营维护保函 | 移交维修保函 |
提交主体 | 项目公司 | 项目公司 | 社会资本 |
提交时间 | 正式签署PPP合同一个月 x | 完成建设期绩效评价且 进入运营维护期的同时 | 运营维护期最后 一年开始前 |
退还时间 |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项目公司递交运营维护保函后 | 项目公司递交移交维修保函后 | 移交完毕且缺陷责任期满后(缺陷责任期为移交 日后一年) |
受益人 | 政府方 | 政府方 | 政府方 |
保函金额 | 200万元 | 200万元 | 200万元 |
担保事项 | 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开工节点、竣工验收节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运营维护保函 提交等 | 项目运营维护标准达标情况、安全保障、移交维修保函提交等 | 项目设施恢复性大修、项目设施存在隐蔽性缺陷等 |
第九条 合作期限
(一)除非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项目的合作期为22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0年。
(二)在合作期内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期限协商相应调整,除此之外合作期限不得延长:
1、因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限延误的;
2、甲方原因导致运营中止、中断超过两个月以上的;
3、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期限延误,或运营中止、中断超过两个月以上的;
4、因法律、法规、政策原因造成建设期限延误,或运营中止中断超过两个月以上的;
5、法律、法规、政策允许合作期限延长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项目公司股东会决议需要延长合作期限的,由项目公司向甲方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报登封市人民政府按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评估、评审,同意延长期限的,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作合同。
第十条 排他性约定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项目的经营权在合作期内专属于项目公司。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贷款银行同意,合作期内,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授予除乙方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第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
(一)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x项目总投资 203752.898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145383.291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8737.316 万元,基本预备费 10125.691 万元,建设期利息 9506.6 万元。
项目资本金为 42752.898 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 20.98%,银行贷款为 161000.00 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 79.02%。
(二)项目投资计划
项目资本金可按照建设进度以及实际融资需求分期到位,但首笔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总额的 20%)须在项目公司成立 30 个工作日内到位,其余项目资本金可按照建设进度以及实际融资需求分期到位,且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资本金之外的项目公司融资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批次到位。
第十二条 投资控制责任
(一)建设成本控制
1、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是指乙方为本项目工程建设而投入的资金,其来源包括甲、乙双方投入的资本金及乙方通过其他融资渠道为本项目投资建设而筹得的全部资金;其用途包括甲、乙双方约定的费用。工程造价总额应以市财政局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为基准。
2、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是双方核算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于含有“不计入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或“后果由乙方承担”等内容之条款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均不计入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不得用于计算可用性服务费。
3、本项目由市审计局进行全程同步跟进审计,并以市审计局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确认的金额作为确认项目全部建设成本的唯一依据。
4、本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
(二)审计程序
1、审计周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事前施工图预算评审;第二阶段,事中补充施工图预算评审;第三阶段,事后竣工结算审计;
2、施工图预算评审:在设计图纸出来后,乙方根据施工图预算在一(1)个月内编制整个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经甲方组织的相关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xx)xxx,xxxxxxx(0)个月内出具施工图预算评审意见;
3、补充施工图预算评审:在施工后的每年年末,根据施工的进度,批准的设计变更、
工程签证、新增内容、价格调整等内容编制补充施工图预算,并在一(1)个月内报由甲方组织的相关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xx)xxx,xxxxxxx(0)个月内出具补充施工图预算评审意见;
4、竣工决算审计: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或分阶段验收后,乙方在一(1)个月内编制竣工结算,报由甲方组织的相关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xx)xxx,xxxxxx(0)个月内出具相应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三)甲、乙双方应充分配合审计局检查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帐户和记录,不得拖延或拒绝。
(四)甲、乙双方配合审核机构工作的义务还包括应遵照市审计局关于提交和安排审计资料分类、时间、时限和程序等的要求。如甲、乙双方未遵照市审计局关于提交和安排审计资料分类、时间、时限和程序等的要求,则市审计局出具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时限相应顺延。
(五)市审计局在对本合同下项目全部建设成本进行审计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本合同中关于项目全部建设成本的确定原则。
第十三条 融资方案
(一)本项目资金筹措方式主要包括:
1、项目资本金合计为42752.898万元,约占总投资的 20.98%;
2、银行贷款161000.0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79.02%。
(二)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式及投入进度:
1、社会资本方投入资本金的 95 %,金额为40615.253万元;政府方出资代表投入资本金的 5 %,金额为2137.645万元。
2、项目资本金可按照建设进度以及实际融资需求分期到位,但首笔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总额的 20%)须在项目公司成立并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到位,其余项目资本金可按照建设进度以及实际融资需求分期到位,且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
3、银行贷款资金的规模、来源及融资条件:本合同签订后,拟由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项目贷款161000.00万元,贷款期限为 20 年,年贷款利率以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为准。
(三)融资交割: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180 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向甲方提供与融资机构签署的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融资合同及满足融资合同要求的凭据、资料、文件及融资机构确认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文件。
第十四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甲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便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支持。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本项目经营权(包括经营权项下的收益
权)或项目资产、项目用地为贷款银行设定质押或抵押。第十五条 投融资监管
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的资本金投入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就本项目及时获得贷款银行的项目贷款,且导致本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建设的,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x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PPP 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本项目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PPP 项目管理库。
第十八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一)甲方应承担的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PPP 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PPP 项目管理库。甲方应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前向乙方移交前期工作成果。
(二)乙方应承担的前期工作包括: 准备足额的股权投资资金,取得银行融资贷款审批文件,作好进场施工准备工作。甲方负责尽最大努力协调各政府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前期工作经费
x项目咨询费用由甲方先行垫资,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合同及付费证明,最终由乙方承担,招投标等其他前期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提供相关合同及付款证明),上述费用经登封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核后,以审定额为准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甲方对本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主体为本项目建设、运营之目的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
(二)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请求尽最大努力提供支持;
(三)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等。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作监管
甲方有权采取认为必要的合理措施对本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应对甲方的监督管理提供配合。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前期工作的,应当对因此给对方及本项目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其承担的前期工作,因此导致工期延误,建设期相应顺延;乙方因此额外发生的支出,应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甲方提供的建设条件
(一)甲方应当积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本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保障项目建设的有效推进。
(二)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批准手续。
(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基本配套设施,包括水、电、通讯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开工
(一) 项目公司成立后 7 日内,乙方应做好进场施工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组织,机械、设施、设备的准备,材料采购,施工方案编制等。
(二)乙方准备好后 5 日内,向施工监理提出开工申请,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组织施工人员和设备进场进行开工建设,从项目开工之日计算建设期。
第二十五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的要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约定实施。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有乙方负责组织,根据实际需求采用合理合规的方式采购。
(三)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公司在联合体成员中选定符合资质要求施工单位施工,否则乙方根据国家及 河南 省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施工等相关单位。根据
《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免予招标的情形除外。
(四)乙方负责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xxxx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xx施工并履行下列义务:
1、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污染;
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处理因本项目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6、配合进行各类紧急事件的处理,并承担相关处理费用。
(六)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应当按月向甲方提交项目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细描述以下内容:
1、上个月已完成和在建的工程情况;
2、预计本月完成建设情况;
3、至计划完工日期的后续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4、预计完工的时间;
5、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七)乙方有义务将有关本项目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等,在编制完成后及时提交给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使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机构能够有效地监督本项目的建设进度。
(八)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于其用于本项目设计、建设的施工图等非甲方制作之文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情形。
(九)乙方必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并保证本项目在开工之日起两年内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一)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如有)包括: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交通审批、绿化审批等。
(二)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甲方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给予便利和配合。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管理
(一)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在降低项目工程建设造价、节省项目用地、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等方面具有显著效益的,可实施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需经监理审核,甲方确认后执行,乙方应做好备案以便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检查。对于未经监理和甲方审核确认的工程变更,由此导致的额外支出,不得计入总投资,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工程变更后费用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0 %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认为需要变更的,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双方根据变更的工程量,对建设成本进行调整。
(四)非因乙方原因或者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必要时应该顺延建设期,因此额外发生的支出,应该计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
(一)本项目监理单位由甲方招标,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监理费用由乙方按甲方要求支付,相关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由监理单位派出专业工程师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管理。
(二)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所有参建单位均应接受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监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监理或回避监理机构提出的合理整改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监理人员进行可能有碍监理人员公正行使监理职责的交往。
(三)监理单位报送的工程建设施工文件资料作为计算项目建设成本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期
(一)本项目建设期 2 年,指本项目开工之日(以监理下达开工令之日为准)起至本项目经竣工验收且试运营届满之日止。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报甲方同意后实施,其中应列出计划实施工程的程序、关键性时间节点、建设工期目标、建设工期保障措施等。乙方必须按甲方和乙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甲方此类要求不属于对本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变更),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因改进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二)在符合下述情形之一时,且乙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情形对建设工期延误有实质性影响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1、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范围、质量要求或其他项目关键部位变动增加;
2、为保护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发现的重要历史文物、古墓、古生物化石等;
3、不可抗力事件;
4、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造成延误;
5、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符合工程要求的土地而造成延误;第三十条 质量控制
(一)乙方应按照国家、省市和行业相关法律的要求,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质量管理。
(二)乙方应确保本项目的工程阶段性验收合格及竣工验收合格,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行采取措施改进,乙方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乙方经改进仍无法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全部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扣除同等金额的政府付费金额作为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安全xx施工和环境保护
(一)乙方应科学组织施工,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做好安全xx措施和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xx施工方案,配备安全防护服饰、鞋帽、设施、设备。确保安全施工、xx施工,防止或杜绝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所有责任,如果造成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二)乙方应遵守现场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规定,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乙方应提供:
1、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
2、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乙方应保证在施工期间,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3、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将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xx施工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乙方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二条 实际投资认定
(一)本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前期报建、审批、咨询费,行政规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建设预备费、工程建设期贷款利息等,以及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计入项目总投资的支出。
(二)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建设预备费等按河南省相关标准计取,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公开招标确定项目的具体取费费率,建安费下浮率不低于 (中标价);前期报建、审批、咨询费,行政规费等按实计取结算。
(三)建安工程预算计价方式为:
1、关于合同计价定额套用标准:
《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
《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31-2016)
2008版《河南省园林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绿化工程)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建设工程重要造价文件汇编》(2018年3月),在工程建设期,优先使用新的计价定额,河南省出台新的计价依据,按照新计价依据执行;以适应施工工艺和消耗量,新定额没有的子目,可借用工艺做法相近子目;工艺特殊的,无定额子目的,可以参照其他省市相应的定额执行或补充单位估价表审核确认。
豫建标定【2017】31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文件》豫建设标【2014】57号《安全xx施工费》;
豫建设标【2016】47号《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
豫建设标【2018】22号《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4】29号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
2、在建设期内,取费文件按如遇新政策,按新的计价文件执行。
3、机械费参照施工期省站发布的机械费指数;机械费=基期机械费+指数调差+单价调差。
4、人工费参照施工期省站发布的人工费指数;人工费=基期人工费+指数调差。
5、材料单价按施工期内的《郑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执行;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按区间插入法确定价格,信息价中未提及的材料、设备价格最终确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材料及设备,参照施工期内河南省《郑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信息价背
离市场价的及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及设备,由发包人、财政审计或财政审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承包人、监理在施工前组成询价小组共同确定。
(2)机械台班市场价格高于定额机械台班价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财政审计或财政审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施工前组成询价小组共同确定按照差价处理,计入工程造价。
(3)通过上述方法仍未达成一致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财政审计或财政审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施工前组成询价小组共同确定。
(4)因甲方原因认价不及时造成对施工工期的延误,工期顺延。带来的费用增加,乙方可申请索赔。
6、工程计价取费类别及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措施费等计取方式均按国家相关规定相应的取费标准执行。安全xx措施费、规费、税金等相关不可竞争费不参于合同下浮。
7、工程计量时,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调整,按照实际签证工程量计算。
(三)经甲方批准同意的观光旅游车辆、污水处理设备等的重置费用,按审计结果据实结算。
(四)各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的计费标准不下浮进行计算。
(五)其他费用。
总投资中其他费用如建设期利息、延误赔偿等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六)本项目实际投资最终以登封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财务审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为准。
第三十三条 土地
x项目景区生态修复及森林防火工程与景区基础设施提升及环境整治工程采用划拨的方式获取的土地为 302 亩,采用出让方式获取的土地为 144.5 亩,土地流转面积为 1710.66亩,登封市 G207 市区至少林景区段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采用划拨的方式获取的土地为
220.41 亩。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
(一)本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前,乙方应按照 河南 省和 郑州 市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及双方确定的相关时间节点组织、完成并通过本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由乙方组织,并由甲方、相关主管部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组,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竣工验收规定进行。
(三)如本项目在进行竣工验收程序后被认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额外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四)乙方应当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备案。
(五)乙方应严格按照 河南 省及 郑州 市有关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清理
债权债务和各项资产物资,编制好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清册,交甲方备案并向甲方移送相关工程档案;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工程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六)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政府补贴。待验收通过后,应立即恢复支付。
(七)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的工程验收不及时,造成建设期限逾期的,应该相应顺延,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该损失部分应当计入建设成本。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保险
(一)乙方应当负责在建设期内为本项目足额投保建设期内的一切必要保险,包括建设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建设期内持续有效。
(二)保险赔偿的费用用于本项目及/或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或人身损失的赔偿,保险受偿规定按照保险合同具体约定执行。
(三)xxx及时将本项目建设期内的所有保险单证副本及时交甲方备案。第三十六条 工程保修
(一)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范围同本合同第八条第(三)项的项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以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为准或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缺陷责任期:一年,自本项目合作期满通过移交之日起算。第三十七条 建设期监管
(一)乙方在本工程建设期间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责机构就本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依照法定职责及本合同相关约定实施的监管。
(二)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工程全程实施监督,监督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参与工程各阶段招标工作,审核相关招标文件;
2、参与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查;
3、参与工程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会审;
4、参与单位工程及本项目的竣工验收;
5、参与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整改;
6、审定重大设计变更;
7、监督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检查施工现场及相关技术资料的规范性;
8、监督工程进度,审定重大进度计划的调整;
9、可能对本项目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有权按登封市重大工程相关要求检查、监督本项目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项目质量,抽查本项目工程监理部门的相关资料,按行业有关规范对本项目工程安全、xx施工等进行监管。对于检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请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四)乙方应按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向甲方提交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五)乙方应同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其建设行为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管过程中为确保项目建成后功能完善、安全运行、便于维护提出的具体要求。
(六)乙方的行为不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依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监管要求或整改指示的,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七)为确保本项目工程质量,乙方应当并要求相关的施工单位、供应商等按招标文件要求而进行采购相关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 建设期违约及其处理
(一)乙方的资本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乙方应及时纠正,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收回其经营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二)以不限制或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其他权利和义务为前提,在建设期xx乙方过错造成的建设期延误而导致本项目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验收的,乙方:第一个延误十(10)日内,每日支付合伍仟元违约金,第二个延误十(10)日内,每日支付 1 万元违约
x,第三个延误十(10)日内,每日支付 1.5 万元违约金,此后延误每日支付 2 万元违约金。
(三)乙方擅自变更经批准的本项目设计文件或应履行报批手续而未报批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按规定必须审查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安全生产与xx施工违反国家及河南省/郑州市有关规定的;
7、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8、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9、未按相关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等报送备案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承担项目总投资额1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本项目投入运营的;
2、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本项目投入运营的;
3、以弄虚作假、隐瞒等方式致使验收单位或验收组对不合格的工程部分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六)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
目档案的,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予以纠正,否则按日向甲方承担1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七)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超过60日(包括本数)以上,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第七章 项目运营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一)甲方应积极按照本合同约定,为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运营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保障本项目安全、有效地运营。
(二)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政府部门获得与本项目运营相关的一切批准。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以公平价格且以不高于与乙方提供相同或近似服务的其他企业可以得到的条件、获得项目运营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通讯设施等。
第四十条 项目运营服务内容
运营期内,政府方授权项目公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负责本合同第八条第(三)项“项目范围”内的项目、设施、设备等内容的维护、养护工作,该运营维护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运营服务主体
在运营期内,项目实施机构授权项目公司对本项目资产进行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招聘维修工人、保洁人员及管理人员;所涉及的人员工资、福利、管理费、材料费、税费、利润等相关成本费用由项目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并作为运营期定调价机制执行的基础资料。
第四十二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一)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双方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协商确定)进入试运营阶段,如甲方认为本项目建设已经满足试运营条件,也可要求本项目提前进入试运营。
1、试运营的前提条件为:项目竣工,具备使用功能,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试运营条件 。
2、试运营阶段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试运营期限届满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本项目进入正式运营阶段。
1、正式运营的前提条件为:各单项工程均需进行竣工验收,可以独立运营的单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进入运营期 。
2、在收到乙方申请后,甲方应于 7 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正式运营的书面确认,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确认之日,本项目进入运营期。如甲方未能在 7 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且未能说明理由的,自前述 7 个工作日届满之日,本项目进入运营期。
第四十三条 运营服务标准
乙方对所有项目、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养护和维修的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河南省、郑州市制定的标准、规范、规则、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遵守相关部门发布的适用于
x项目的运营管理制度、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相关手册、指导和建议,并按时无偿提供本项目运营维护的相关信息;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对于项目设施的维护管理质量标准(下称“承诺标准”)高于适用规范及标准的,执行承诺标准;如因法律和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的调整,新的法定标准高于原标准,或高于承诺标准的,执行新的法定标准;新的法定标准低于承诺标准的,仍执行承诺标准。
第四十四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一)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约定的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随意变动。
(二)如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确有必要变更运营服务标准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明确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承担责任并经甲方或登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第四十五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
(一)乙方应全权负责运营期间项目设施的维护与修理,确保本项目相关设施的完好和运营状态。
(二)运营期间本项目的维护与修理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第四十六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1、乙方在运营期为确保和提高本项目相关设施运营条件和服务水平而对本项目进行必要更新改造的,乙方应当事先将改造内容以专项报告形式上报甲方审批,审批后所涉及的追加投资和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并通过列入当年的政府补贴中。
2、经甲方批准同意的观光旅游车辆、污水处理设备等的重置费用,按审计结果据实结算。
第四十七条 运营期的一般补偿
在本项目运营期内,若由于甲方特殊要求、法律变更等造成乙方增加对项目的资本性支出/运营维护费用或减少其所获得的收入,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合理补偿,具体标准由双方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市场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确定。
第四十八条 运营期保险
(一)乙方应足额投保为本项目运营所需的一切险种并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持续有效,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投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项目贷款本息。
(二)乙方应及时将本项目运营期内的所有保险单证副本及时交甲方备案。第四十九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
(一)甲方有权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可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原则下安排特定监管措施,并与乙方议定费用分担方式。甲方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乙方提供本项目运营维护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2、要求乙方提供本项目日常运营维护记录和报告;
3、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视、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乙方进行奖惩;
4、 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检测和评估,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合理要求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二)乙方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运营进行的监管。第五十条 运营支出
(一)本项目运营支出按中标价包括运营期间本项目景区生态修复及森林防火项目运营维护费用、景区基础设施提升与环境整治项目运营维护费用、登封市G207市区至少林景区段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运营维护费用等。
(二)本项目运营支出由乙方承担,经审计金额为准计入运营成本。第五十一条 使用者付费
允许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向游客提供观光旅游大巴车、观光旅游中巴车、观光电瓶车、停车场等服务,向游客收取费用。
通过对登封市实地调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参考同类项目收费标准,设游客集散中心
-少林寺单程票价为 20 元/人,往返为 40 元/人;游客集散中心-三皇寨单程票价为 10 元/
人,往返为 20 元/人;游客集散中心-嵩阳书院-中岳庙单程票价为 20 元/人,往返为 30 元/
人;中岳庙-观星台、中岳庙-卢崖瀑布单程票价为 10 元/人,往返为 20 元/人;电瓶车票价
为 10 元/人;中岳庙游客服务中心、三皇寨(少室山游客中心)、嵩阳景区游客中心、卢崖
瀑布游客中心、峻极峰游客服务中心、观星台景区游客中心租金为 1 元/m2/天;(王指沟环
境整治)游客服务中心租金为 5.5 元/m2/天;综合服务摊点租赁单价为 2 万元/个/年、综合
服务间为 6 万元/个/年;停车场停车费 20 元/次。如果需要调整收费标准,需由项目公司向甲方提出申请,经过听证程序通过,并经登封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收费标准。使用者付费最终以运营期每年实际经营收入为准。
如果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由项目公司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甲方协助办理,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而未办理的,不得擅自收费。
根据实施方案,各年度使用者付费下限如下:
年度使用者付费下限表
序号 | 年度 | 使用者付费(万元) |
1 | 2023 | 9076.78 |
2 | 2024 | 10373.46 |
3 | 2025 | 11670.14 |
4 | 2026 | 12966.82 |
5 | 2027 | 12966.82 |
6 | 2028 | 12966.82 |
序号 | 年度 | 使用者付费(万元) |
1 | 2023 | 9076.78 |
7 | 2029 | 12966.82 |
8 | 2030 | 12966.82 |
9 | 2031 | 12966.82 |
10 | 2032 | 12966.82 |
11 | 2033 | 12966.82 |
12 | 2034 | 12966.82 |
13 | 2035 | 12966.82 |
14 | 2036 | 12966.82 |
15 | 2037 | 12966.82 |
16 | 2038 | 12966.82 |
17 | 2039 | 12966.82 |
18 | 2040 | 12966.82 |
19 | 2041 | 12966.82 |
20 | 2042 | 12966.82 |
第五十二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一)在运营期内,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要求运营维护本项目,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的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仍未履行,且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乙方应承担总投资额10%的违约金及所有费用,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二)xxx严重违约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总投资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所有损失。
(三)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运营成本大幅增加,或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收入和回报明显减少,甲方应足额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额外损失支出。
第八章 项目移交
第五十三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一)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前12个月至移交期满为移交过渡期。
(二)甲乙双方应当在合作期届满前12个月内进行磋商,并就本项目移交详细安排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拟移交的项目设施、设备和物品详细清单、移交的技术环节及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甲方应将负责接收的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根据甲方或其指定的资产接收人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本项目移交所需之相关手续。
(三)在本项目移交前6个月,乙方应对本项目设施状况进行全面检修,应当移交的资
产需实现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合格,并经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及登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修复,如果是项目及设施、设备正常运营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计入运营成本,如果因乙方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修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四条 项目移交
(一)合作期届满之日,在甲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相应政府补贴的前提下,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无偿移交:
1、项目设施;
2、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
3、本项目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设备器材所有权及运营期间增添形成的固定资产;
4、本项目运营期间的运营手册、运营简介、运营维护程序和方法、规则等;
5、与本项目建设、运营相关的财务资料;
6、为本项目继续运营所需的其他一切资料、文件;
7、本项目所有未到期的保险和维修权益(但移交日之后的保费应由甲方承担);
8、乙方在合作期内签署的所有未到期的合同项下的权益;
9、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实施产权的使用权(但移交日之后的使用费应由甲方承担);
10、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乙方拥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
11、本项目完整的养护资料;
12、本项目运营期间按规定提取但未使用的养护及更新、重置费用;
13、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权利或权益。
(二)乙方应在移交日向甲方移交完毕前款所述的所有内容。乙方应保证移交时本项目设施处于良好运营状态,维护妥善(正常损耗除外)。
(三)合作期届满前,乙方应及时清理债权债务,移交的资产在移交时不得存在由于抵押、质押、留置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或权利负担或瑕疵。合作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甲方或政府方指定的机构不承担乙方在合作期内所形成的任何与本项目有关或无关的债务或负担。
(四)移交日当日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移交义务后,由甲方签发移交完毕确认书。甲方仍应在移交工作完成后与乙方进行项目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如需)。
(五)移交日当日移交完成(以甲方签发移交完毕确认文件为准)后,未经甲方重新许可,乙方不再拥有本项目经营权。与本项目有关的资产和权利归甲方享有,有关风险由甲方承担。
(六)以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为前提,甲方或政府指定的资产接收人应于合作期届满之日(即移交日)完成移交。若移交期需要顺延,在此期间内,乙方仍应继续履行保管
职责,维持本项目的正常运营,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
(七)合作期届满后,如政府继续对本项目以PPP模式实施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五十五条 移交质量保证
(一)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二)移交日后,乙方对本项目设施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但下述情况除外:
1、因乙方在合作期间之故意、过错、疏忽或不当行为而造成之责任;
2、因乙方就其移交资料或设施侵犯第三方权利而造成之责任;
3、因合作期内的项目设施存在重大瑕疵或隐患导致在移交后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4、因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所要求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建设、维护与运营而造成之责任。
(三)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后12个月内,对由于项目设施、设备、材料、工艺或设计问题或乙方在经营期间的任何操作失误造成的本项目设施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损耗除外)由乙方负责修复。
第五十六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一)乙方未能在移交日向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移交义务的,甲方可以从移交保函中按照如下标准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逾期移交违约金:运营期内每年应支付的政府补贴
÷365×逾期天数,乙方并赔偿损失。
(二)移交期届满之日起满 10 日内,乙方仍无法完成移交义务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对无法移交部分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完成后,对于无法移交部分由甲方在移交保函中按评估价值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在 30 日内补足,未及时补足部分按逾期每日 3 %支付逾期利息。不限于前述规定,如无法完成移交非因乙方过错导致,则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不得因此扣减其应付的政府付费,双方应立即对移交安排进行友好协商。
第九章 收入和回报
第五十七 收入和回报机制
x项目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
(一)乙方有权获取本项目运营期间的全部运营收入。
(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并应当确保将该补贴纳入登封市人民政府中期财政规划,且就需支付的财政补贴逐年提交登封市人民政府纳入预算并取得人大相关决议。
第五十八条 政府补贴支付
(一)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在合作期向乙方支付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金额为依据项目投资估算计算的结果,财政补贴的最终价款,将根据登封市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确定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结合社会资本投标报价确定的商务条件参数和当年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计算调整。
(二)合作期内各年政府补贴确定方式如下:
年度可用性服务费=全部建设成本×(1+合理利润率)×(1+折现率)n/运营补贴周期(年)年度运维服务费=年度运营维护成本×(1+合理利润率)
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当年可用性服务费+当年运维服务费)*绩效评价系数-当年使用者付费
公式中:
1) 合理利润率=****;(以中标结果为准)
2)年度折现率=****;(以中标结果为准)
3)n=1、2、3……20,运营期第 1 年 n=1,运营期第 2 年 n=2,依次类推;
4)财政运营补贴周期为 20 年;
5)当年可用性服务费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至百元。
6)运营期第一年各项运维运营成本上限如下表所示:
各项运维成本表
(一)景区生态修复及森林防火项目运营维护成本竞价标的 | ||
序号 | 招标标的 | 最高限价(万元) |
1 | 森林绿道 | 267.29 |
2 | 景区森林防火道路 | 31.61 |
(二)景区基础设施提升与环境整治项目运营维护成本竞价标的 | ||
序号 | 招标标的 | 最高限价(万元) |
1 | 游客中心及生态停车场 | |
1.1 | 游客中心 | 2.7 |
1.2 | 停车场 | 40 |
1.3 | 综合服务摊点 | 0.85 |
1.4 | 综合服务间 | 0.25 |
1.5 | 观光旅游车 | 1959.49 |
1.6 | 世界文化遗产数字化展示中心 | 102 |
2 | 基础设施提升建设 | |
2.1 | 少林景区核心游览区提升 | 168.03 |
2.2 | 污水处理设施工程 | 62.68 |
(二)景区基础设施提升与环境整治项目运营维护成本竞价标的 | ||
2.3 | 少林景区核心游览区供电线路入地 | 30 |
2.4 | 太室山供水设施 | 3.5 |
2.5 | 步道工程 | 10.83 |
2.6 | 旅游公路工程 | 33.25 |
2.7 | 嵩阳景区安全防护设施工程 | 0.44 |
2.8 | 地质博物馆升级工程 | 25.2 |
2.9 | 太室山登山步道沿线工程 | 4 |
2.10 | 卢崖瀑布沿线基础设施工程 | 2 |
2.11 | 阳城路升级工程 | 127.74 |
3 | 环卫设施建设 | |
3.1 | 新建公厕 | 80 |
3.2 | 公厕 | 92 |
3.3 | 垃圾箱 | 2.3 |
3.4 | 垃圾中转站 | 30 |
4 | 标识标牌建设 | 16.56 |
5 | 环境整治 | |
5.1 | 王指沟环境整治 | 40.14 |
5.2 | 逍遥谷环境整治工程 | 3.2 |
5.3 | 卢崖瀑布环境整治工程 | 53.17 |
5.4 | 峻极峰环境整治 | 49.05 |
5.5 | 观星台景区提升工程 | 24.76 |
5.6 | 中岳文化公园 | 367.95 |
5.7 | 封闭管理设施 | 98.8 |
(三)登封市 G207 市区至少林景区段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成本标的 | ||
序号 | 招标标的 | 最高限价(万元) |
1.1 | 车行道养护费用 | 36.87 |
1.2 | 慢行道养护费 | 16.45 |
2.1 | 桥梁养护费用 | 15 |
2.2 | 涵洞养护费用 | 2.60 |
3 | 绿化工程养护费 | 2.48 |
4 | 照明设施维护费 | 2.00 |
7)绩效评价系数
运营期绩效评价系数计算表
序号 | 运营期绩效评价得(S2) | 绩效评价系数 |
1 | S2≥80 | 1 |
2 | 60≤S2<80 | S2/80 |
3 | S2<60 | 0.6(整改合格后) |
注:S2 为年度运营期绩效评价得分
8)使用者付费
x项目使用者付费下限详见合同第五十一条,若实际使用者付费超过合同第五十一条约定使用者付费下限,产生的超额收益按本合同第六十一条约定处理。
(三)根据目前测算,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支付可用性服务费总金额不高于 394063.06
万元,运维服务费不高于 111164.35 万元,使用者付费总额不低于 251556.32 万元,政府补
贴支出共计不超过 253671.09 万元(本测算暂不考虑绩效评价扣除因素)。(详见附件四)。最终测算结果,应依据审定的建设成本,结合中标结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测算每年
应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以按照本条第(二)款确定的公式计算的补贴金额为准。
本项目合作期内政府在各年应支付的财政补贴金额测算(见本合同附件四 合作期内政府方在各年支出及财政补贴金额测算表)。按照本条第(二)款确定的公式计算的政府每年应支付的财政补贴金额与本合同附件四中列明的当年补贴款金额不一致的,以按照本条第
(二)款确定的公式计算的补贴金额为准。
(四)对于项目的可用性服务费,甲方应当在运营期内随着运营补贴结合绩效评价结果逐年支付。对于运营期的年政府补贴经年度绩效评价,并经登封市人民政府审计确认后,甲方应当在次年的**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当年政府补贴款。在每个政府补贴款支付日到期前 10个工作日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绩效评价结果对补贴金额进核算,并报请财政局审核和支付,在财政局、甲方和乙方三方对金额确认无误后,财政局方可向乙方支付政府补贴款。
(五)本合同项下政府补贴具体支付时间安排应当考虑乙方未完成本项目进行的融资活动,具体支付计划将与项目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金额根据利率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贷款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政府补贴金额、支付标准、时间和进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合同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政府补贴金额及支付标准、时间和进度需要做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六)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合同规定的政府补贴金额及
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与项目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甲方同意相应调整政府补贴的资金支付计划。
(七)乙方应在上述支付日期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付款通知、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资料,甲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发票等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支付至乙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账户不得变更。
(八)绩效评价指标 (详见附件五 绩效评价指标)
(九)建设期、移交期履约保函根据绩效评价得分,政府方有权提取相应的比例,提取保函并不抵减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提出比例如下:
建设期履约保函扣除比例计算表
序号 | 建设期绩效评价得分(S1) | 保函扣除比例 |
1 | S1≥90 | 0 |
2 | 60≤S1<90 | ((90-S1)/90)*100% |
3 | S1<60 | 100% |
注:S1 为建设期年度绩效评价得分。
移交期履约保函扣除比例计算表
序号 | 移交期绩效评价得分(S3) | 扣除比例 |
1 | S3≥90 | 0 |
2 | 60≤S3<90 | ((90-S3)/90)*100% |
3 | S3<60 | 100% |
注:S3 为移交期年度绩效评价得分。第五十九条 政府补贴调整
(一)甲方原则上按照本合同第五十八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政府补贴金额。同时,双方同意,合作期内每年对本项目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甲方有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相应调整政府补贴金额,调整公式为:当年运营补贴支出数额=(当年可用性服务费+当年运维服务费)*当年运营绩效评价系数-当年使用者付费。
(二)因利率变动直接或间接造成项目融资成本变化以及因通货膨胀情况、税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项目成本增加、乙方收益减少,甲乙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并对本合同项下的政府补贴金额加以相应调整。
(三)可用性服务费
项目竣工决算,甲方根据实际投资支出认定的社会资本方投资额,结合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投标相应情况,原则上暂不予以调整。
(四)运维服务费
运维服务费将根据运营维护期间的通货膨胀情况,设定相应的调价机制,初定如下:调整机制:原则上每 3 年核算调整一次,经监管方协调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批执行。自项
目开始正式运营之日起,若绿化养护材料成本、道路养护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电费、居民
消费价格指数(CPI)五项因素变化导致运营维护成本变化幅度合计超过±5%的,项目公司可申请调整运营维护成本。具体调价公式为:
Pn=Pn-3×K
其中 Pn 为第 n 年调整后的运营成本;Pn-3 为调整前的运营成本;K 为调价系数;n 指第n
年是调整运营成本的当年。
K=a(Cn/Cn-3)+b(Sn/Sn-3)+c(Ln-1/Ln-4)+d(En/En-3)+e(CPIn-1×CPIn-2×CPIn-3×10-6)在调整时,K 的取值应大于等于 1.05 或小于等于 0.95。
其中,a+b+c+d+e=1,a 是绿化养护材料成本在初始运营养护成本中所占的比例;b 是道路养护材料成本在初始运营维护成本中所占的比例;c 是人工成本在初始运维成本中所占的比例;d 是电费在初始运维成本中所占的比例;e 是初始运营维护成本中除绿化养护材料成本、道路养护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电费以外的其他因素在初始运营维护成本中所占的比例。 Cn 指在第 n 年绿化养护材料的价格;Cn-3 指在第 n-3 年绿化养护材料的价格,具体价格
参考当年绿化养护材料的价格的市场价格。
Sn 指在第 n 年道路养护材料的价格;Sn-3 指在第 n-3 年道路养护材料的价格,具体价格参考当年道路养护材料的市场价格。
Ln-1 指在河南省第 n-1 年公布的统计年鉴中查询到的第 n-1 年的登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Ln-4 指在河南省第 n-4 年公布的统计年鉴中查询到的第 n-4 年的登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n 指登封市电力部门第n 年公布的电价;En-3 指登封市电力部门第 n-3 年公布的电价。
CPIn-1 指在河南省第 n 年公布的统计年鉴中查询到的第 n-1 年的河南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n-2 指在河南省第n 年公布的统计年鉴数据中查询到的第n-2 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n-3 指河南省第 n 年公布的统计年鉴数据中查询到的第 n-3 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第六十条 特殊项目收入
x项目无特殊项目收入,如果根据法律、政策或客观情况变化,以后在运行过程中有特殊项目收入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第六十一条 超额收益分配
x项目使用者付费为游客中心租赁费用、综合服务摊点及服务间租赁费用、生态停车场停车费收入、区间车车票收入、景区内电瓶车车票收入等,在项目合作期内,当实际经营收入超过基准经营收入后,启动超额收益分成机制,政府方参与超额收益分成,本项目超额收益分成机制如下:
(1)确定基准经营收入
基准经营收入是社会资本方在投标时承诺的使用者付费数额。
(2)测算超额经营收入
超额经营收入=实际经营收入-基准经营收入
(3)测算超额经营收益
超额经营收益=超额经营收入-超额部分的变动成本-超额部分的增值税金及附加
(4)确定分成比例
项目公司与政府方超额经营收益分成比例如下表:
超额经营收益分成比例
超额经营收益相对于基准收入的变化 | 政府方分成比例 | 项目公司分成比例 |
0 至 10%(含)的部分 | 20% | 80% |
10%至 30%(含)的部分 | 30% | 70% |
30%至 50%(含)的部分 | 40% | 60% |
50%至 70%(含)的部分 | 50% | 50% |
70%以上的部分 | 80% | 20% |
第六十二条 财务监管
合作期内,乙方应于每年 ** 月 ** 日前将上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建设运营收支台账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财务资料上报甲方审定。
第六十三条 甲方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x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政府补贴,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 0.01 %的违约金。
第十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六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
x合同所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可控制的任何行为/事件,且此行为/事件导致一方无法部分或完全地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等自然灾害;
(二)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核辐射污染;
(三)战争行为、武装冲突、外敌入侵、封锁、戒严或军事力量的动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四)全国性、地区性、城市型或行业性罢工;
(五)重大考古或文物保护等;
(六)上级政府征用、国有化;
(七)重大疫情;
(八)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第六十五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可参考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第六十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要求时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自负费用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消极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及根据对方合理要求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时间给项目或对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或损失,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第六十七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一)在合作期内,xxx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义务且不可抗力并未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双方可尽快就本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行协商。原则上,如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则本合同项下的合作期可相应顺延,顺延期间等同于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且政府补贴金额的支付应参照本合同第五十七、五十八条的约定进行调整,但该等调整应以不影响贷款银行收回项目贷款当期应付本息为限。双方的协商意见应尽快通知贷款银行。
(二)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 60 天,双方可协商决定修改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90 天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六十八条 法律变更的处理
(一)在本合同生效后,如因发生法律变更,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任何一方可提出本合同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后,如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获取的合同利益受到重 大不利影响但并未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可书面提出延长运营期或调整政府补贴 的金额等其他合理请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书面请求后应通过延长合作期、支付一次性补 偿款、调整政府补贴金额等方式维护乙方的合理利益以使乙方处于与其在此类法律变更发生 前相当的运营地位和状态,且该等措施应以不影响贷款银行收回项目贷款当期应付本息为限。甲方因法律变更对乙方的补偿方案应尽快通知贷款银行。
第十一章 甲方介入
第六十九条 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介入临时接管
(一)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介入对全部或部分项目设施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经营权的;
(2)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3)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服务,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政府临时接管后负责项目日常的运营维护,待项目公司改进缺陷后,转交给项目公司,政府因临时接管所产生的费用最终由项目公司承担且不得计入项目运营成本。
(二)甲方决定介入临时接管时,有权指定第三方临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服务。临时接管期间,乙方无权获得被接管的相应工程的运维绩效服务费,并承担此期间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提取乙方履约保函相应金额,不足部分将从政府付费金额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在履约保函中的履约保证金被提取后 15 日内,重新或补充提供履约保函,以补足保证金额度,否则构成违约。
(三)乙方纠正引起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后,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认可后,甲方终止临时接管。
(四)如甲方临时接管持续超过 60 日,乙方仍未完全、适当地纠正引致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解除本合同。
第七十条 非乙方违约情况下的甲方临时接管
(一)非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有权依据以下条款介入对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2、发生紧急情况,且甲方通过合理判断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情形,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二)非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实施临时接管的,则:
1、甲方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方临时接管的原因、接管计划(包括接管时间、预计结束时间和处理措施等)和其他相关事宜;
2、在甲方介入的期间内,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
3、因甲方介入引发的其它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七十一条 合同解除
(一)提前解除合同的事由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情形,如果不是由于甲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项目公司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项目公司违约事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项目公司擅自转让、出租资产使用权;
②项目公司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③项目公司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④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⑤根据中国法律项目公司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属于终止)
⑥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任一运营年累计 336 小时无故或因其自身原因完全终止运营或终止部分运营内容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⑦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属于终止)
⑧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 30 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违约。
⑨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未及时获得贷款银行的项目贷款,且导致本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建设的。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或项目公司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甲方逾期向项目公司支付全部政府运营补贴且迟延支付时间超过六个月或以上;
②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 PPP 项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项目公司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4、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成就。
(二) 合同解除的程序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解除合同,并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
2、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和贷款银行发出解除合同的意向通知。
3、协商期
(1)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在解除合同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 PPP 项目合同终止采取必要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解除合同的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2)在协商期届满双方未另外达成一致,本合同自协商期届满之日起解除。
(3)自任何一方发出解除意向通知之日起,至协商期届满或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 PPP 项目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第七十二条 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项下的导致合同终止的事由包括:
1、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2、发生法律变更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发生合同终止事由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通知贷款银行。 在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 PPP 项目合同项下义务
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 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PPP项目合同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主张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 PPP 项目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七十三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补偿
(一)因项目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如果甲方因项目公司违约事件而终止 PPP 项目合同,则甲方应有权收回项目公司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应根据下列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从已运营年限、项目公司在项目中的总投入、项目公司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设定。对于项目公司已产生的且无法收回投资,登封市政府应在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下浮一定比例支付给项目公司。若扣除相关款项后,仍不足以弥补项目损失的,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赔偿相应损失。
(二)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乙方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则甲方应向项目公司支付补偿金额,包括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投资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法律变更及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终止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终止 PPP 项目合同,甲方应按下述因素合理确定并支付补偿金额。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方和项目公司从特许年限、项目公司已运营年限、项目公司在项
目中的总投资、项目公司已获取的收益以及各方对此等事件承担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四)本项目具体的补偿方式如下所示:
PPP 项目合同终止补偿方式
序号 | 解除或终止情形 | 发生阶段 | 补偿金计算方式 |
1 | 甲方违约导致的解除 | 建设期 | 1.2A1 |
运营期 | 1.2A2+B1+C-D | ||
2 | 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解除 | 建设期 | 0.8A1 |
运营期 | 0.8A2+B2+C-D | ||
3 | 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 | 建设期 | (A1+E-F-G)/2 |
运营期 | (A2+B1+C +E-D-F-G)/2 |
注:对于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若扣除相关款项后,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项目公司应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各指标含义如下表所示:
A1 | 项目已建成且验收合格部分的工程造价及建设工程其他费用 |
A2 | A2 为项目公司尚未收回的投资在提前终止时的终值; 其中,项目公司尚未收回的投资 X=(审计认定的项目总投资/运营补贴期限)*尚未支付的运营补贴期限 A2=X*(1+中标折现率)^已支付的运营补贴期限 |
B1 | 经甲方认定的实际发生的应付未付的运维服务费 |
B2 | 经甲方认定的实际发生的应付未付的运维服务费(扣除合理利润) |
C | 项目公司应向甲方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的合理评估值 |
D | 经双方认定的当年已经获得的使用者付费 |
E | 提前终止所发生的第三方费用(工程、采购合同提前终止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x等) |
F | 项目公司实际获得的保险赔偿金 |
G | 因项目公司未按政府批准的投保范围进行投保,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 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 |
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自本项目提前终止日至合同中约定的合作期满前,分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的支付比例和时间进度安排由甲方确定。
如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确定补偿金支付进度。原则上支付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合作期,甲方应结合当地实际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财政资 金,以保障股东及债权人的相关权益。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终止,双方应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协商,具体支付进度由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及甲方财政承受能力确认。
第七十四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的财务安排
x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受限于本条的其他约定,甲方应根据以下公式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款:
(一)本合同到期终止:无需支付。
(二)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按本合同第七十三条约定进行补偿。
(三)本合同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应充分考虑乙方贷款还本付息义务,具体为:
(一)甲方在依据本合同决定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经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前,应当先出台项目后续运营方案,在方案中明确后续运营主体及补贴方式,随后书面通知乙方和贷款银行,并允许贷款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补救
(如贷款银行提出此等要求),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提前终止补偿款,应充分考虑项目贷款尚未收回的本息金额。
(三)本项目终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提前终止补偿款,应由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支付至乙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优先用于偿付项目贷款。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账户不得变更。
第七十五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项目移交
(一)在本合同根据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后,本项目应视同合作期届满而由乙方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条所述之原则向甲方移交。乙方是否履行完毕移交程序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支付提前终止补偿款。
(二)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乙方还应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应配合并促使其与本项目相关之各合同相对人(甲方除外)与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就与本项目有关之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签订权利义务转移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以使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享有与本项目有关之各项合同项下之所有权益;
2、乙方应及时清理相关债权债务,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不承担乙方在相关合同终止前形成的任何债务。
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约行为的认定
(一)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均属违约。
(二)受限于本合同第十章相关条款的约定,如果某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因不可抗
力造成的,则该方对该项违约不承担责任,但该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减损义务的除外。
(三)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均不解除违约方对第三者的责任,也不解除对此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依照国家或当地法律、法规等对违约方进行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甲方违约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纠正违约行为、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以下违约救济措施:
1、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2、终止本合同、取消乙方经营权;
3、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三)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违约方应当对该等损失予以赔偿,但该等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可能因违约造成的合理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本合同相关条款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按照当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违约行为的处理
(一)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
1、未能协调政府如约投入政府补贴;
2、未能协调政府部门将应投入的政府补贴纳入中期财政规划,或者未能取得人大将本项目项下政府付费义务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的批准;
3、未能如约办理项目公司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和批复,或出台相关政策导致项目无法按照原计划达到预期经营状态或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政府对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征收或征用;
5、未履行本合同其他重要义务并构成实质性违约。
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根本性障碍的,经乙方限期要求改正而甲方未予改正且持续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在前述60日届满后1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二)乙方在合作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经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1、乙方注册资本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组织、按时完成本项目建设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转让、质押经营权或经营权收益,或于经营权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资产,或于项目资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变更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比例的或在项目公司股权上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的;
6、因乙方过错导致本项目或任何一个计划工期节点目标被延期60天以上;
7、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本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整改的;
8、乙方依法进入破产、解散或类似程序的;
9、发生其他本合同约定取消经营权或实施临时接管情形的;
10、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对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第七十九条 特别约定
尽管本合同有其它约定,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
(一)发生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违约事件时,甲方和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甲方在依据本合同决定终止本合同、取消乙方经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前应当允许贷款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补救(如贷款银行提出此等要求),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发生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违约事件时,乙方和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xx在依据本合同决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前应当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八十条 适用法律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八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当执行PPP项目合同时,合同双方对于PPP项目合同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 力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合同双方存在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况下,采用向项目实施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八十二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诉讼期间,项目双方对本合同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建设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第八十三条 合同修改与补充
x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
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还应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本合同的补充或修改合同方可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四条 合同转让
(一)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前提是:
1、甲方应当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乙方;
2、受让主体应当为经 x封市人民 政府授权的符合法律法规并具有能力和授权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之适格主体。
(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予第三方。
第八十五条 保密
x合同的存在及其条款内容、其他相关文件、双方就本合同及其项下交易进行的书面通讯应视为保密信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
在下列情形下,本合同任一方有权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保密信息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向其为实施本合同的项目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专业顾问在工作范围内应掌握的信息或向保险公司或审计师披露必要的信息;
(二)因主管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院、政府、银行、税务部门、其他监管机关或对本合同任一方拥有管辖权的类似机构、相关交易所的规则或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要求而披露保密信息;
(三)该等保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因违反本合同规定而为公众知悉的除外)。第八十七条 廉政和反腐
(一)本合同各方应恪守xx从政、xx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二)乙方保证其将不会向任何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或甲方之任何雇员、代表、代理人及顾问支付任何款项或以其他形式给予该等机构或人员不当利益以影响其活动或决定以便获得不正当利益。为避免任何疑义,本条款中“政府机关”是指任何级别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任何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监管或管理职能的任何实体或从属于政府的任何实体。“政府官员”是指任何政府及其部门、机关或关联机构的官员或雇员,或任何代表政府机关行事的任何人以及为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商业企业的雇员。
第八十八条 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做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第八十九条 可分割性
x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有效和可执行性。
第九十条 通知
(一)书面通讯
x合同项下或与其有关的通讯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要求,该等书面通讯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发出。
(二)地址
x合同项下或与其有关的通讯或文件所适用的各方地址及传真号码(及拟送呈的收件人部门或主管人员名称)如下:
1、甲方: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2、乙方: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三)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则另一方向原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出的通知持续有效,且未通知方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九十一条 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贷款银行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二条 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登封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代表登封市人民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文件
附件二:本项目已经被列入财政部 PPP项目库的证明文件附件三:项目风险类型及风险承担边界一览表
附件四:运营期内政府运营补贴支出
附件五:绩效评价指标
(本页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