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 )个联授字( )第( )号
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
(适用于联保体成员在最高额授信额度内借款,
借款时需另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提示:甲方成员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乙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
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
联保体受信人:(以下简称“甲方”)
成员1: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成员2: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成员3: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成员4: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成员5: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成员6: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成员7: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成员8: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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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9: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成员10: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授 信 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负 责 人: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各方同意并确认将上述地址/住所作为本合同第38条约定送达地址。
乙方为满足甲方成员的融资需求,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其最高额授信,甲方成员在确定的额度内向乙方申请使用贷款,甲方全体成员就乙方向甲方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 一 部 分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意另有要求,否则下列用词具有如下含义:
联保体:指由若干自然人为取得银行授信而自愿组成的统一整体,参加联保体的每个自然人均可以在确定的额度和期限内申请贷款,每个自然人均对联保体成员因向银行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在本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甲方”、“甲方成员”具有同一含义,均是指构成联保体的每一成员及所有成员。
具体业务合同:指联保体成员为申请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与银行签订的关于向银行借款的构成合同关系的文件。
第二章 授信额度和期限
第2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使用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3条 x合同第2条约定的授信使用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4条 乙方有权随时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23条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授信使用期限。
第三章 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第5条 x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主债权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第四章 保证金
第6条 甲方成员同意在乙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应在乙方同意发放贷款后 日内按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总额 %( 元)存入保证金,作为甲方成员还款的质押担保,本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保证金账户开户明细如下:
-
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
金额
保证金总额:
甲方成员授权乙方:在甲方成员不履行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与乙方的约定,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以及在青岛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应款项。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担保责任解除之前,甲方成员不得动用上述保证金。保证金账户中金额总额不符合本条约定的比例或金额时,乙方可要求甲方任一成员予以补足,该成员应按乙方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每延迟一日,该成员应向乙方按应补足金额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乙方亦有权立即停止甲方成员对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授信额度的使用,甲方成员对已借款项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7条 甲方成员向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没有额度限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任一成员承担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该成员应根据乙方要求立即代为清偿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债务。如该成员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应代为清偿债务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迟延履行保证义务,每迟延一日按应代为清偿债务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其它
第8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9条 x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成员每人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二 部 分
第一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10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使用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内,甲方成员可一次或分次使用自己的授信额度。乙方经审查同意额度使用申请的,甲方成员应当与乙方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业务合同。
甲方应约定成员个人可以申请使用乙方授信的额度,乙方有权将该约定作为贷款审批的依据,但乙方并无义务必须将该约定作为贷款审批的依据,不论乙方是否以该约定作为贷款审批的依据,甲方任一成员均应对已发放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11条 甲方成员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正在使用中尚未清偿的累计本金数额)在授信使用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在授信使用期限内,甲方成员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授信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
在授信使用期限内,甲方任一成员未按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停止甲方全体成员继续使用剩余的授信额度。
第12条 甲方成员必须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授信使用期限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资金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截止日。若授信使用期限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授信资金的使用期限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第13条 x合同生效后,甲方成员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时,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与甲方成员签订具体业务合同:
13.1 甲方任一成员没有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乙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方的豁免;
13.2 甲方成员在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二章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到授信额度使用申请日和乙方批准日均得到信守;
13.3 至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甲方成员财务、资产状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3.4 未发生本合同第23条所列明的情形;
13.5 不存在或发生其它对贷款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的情形;
13.6 不存在或发生其它乙方认为不宜批准使用授信额度的情形。
第14条 甲方成员与乙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
第二章 甲方成员的承诺
第15条 甲方成员使用授信额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对各有关具体业务情况随时进行检查,甲方成员应积极配合。
第16条 甲方在授信使用期间(指本合同签署后至乙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下同)应接受乙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并保证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资产状况、婚姻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及对外担保等相关情况和资料,按乙方要求报送真实的财务资料及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第17条 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外,甲方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为他人债务向乙方之外的另一方提供担保。
本条所称甲方成员控制的企业是指该等企业:甲方成员对某企业的出资额占该企业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出资额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通过协议、投资关系或者其他安排、方式,甲方成员能够实际支配该企业。
第18条 在授信使用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成员不得擅自向甲方成员以外的第三方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大额资产。
第19条 如发生对甲方成员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成员财务、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其还款或担保能力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20条 甲方成员变更通讯地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经营场所、电话等,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21条 甲方成员应按时偿还本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具体业务的借款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
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
第22条 除有本合同23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不随意对授信使用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作出不利于甲方的调整。
第四章 额度的调整与提前到期
第2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项发生时,乙方有权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以及对本合同项下甲方成员已提取的部分或全部借款要求提前清偿或采取其它相应的措施,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23.1 甲方任一成员的经营状况恶化或已经发生重大经营困难;
23.2 与甲方任一成员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3.3 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23.4 甲方任一成员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提前到期或可能被宣告提前到期;
23.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任一成员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能按或未按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3.6 甲方任一成员不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要的资料或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隐瞒重大事项;
23.7 甲方任一成员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授信额度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23.8 甲方任一成员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及有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23.9 甲方任一成员财务、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司法行政程序, 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
23.10 甲方任一成员发生停业、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甲方任一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可能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情况,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
23.11 甲方任一成员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3.12 甲方任一成员违背本合同第二章的任何承诺或未履行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23.13 甲方成员应承担保证责任,但迟延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
23.14 甲方成员未依本合同约定及时补足保证金。
第五章 担 保
第24条 甲方全体成员对本合同第2条所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金不超过最高授信额度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25条约定范围内除本金外的其它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全体成员亦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25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26条 对于甲方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乙方行使本合同第6条、32条项下的权利所取得的xx),xxxxxxx:(0)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27.1 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27.2 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乙方宣布全部主债务提前到期;
27.3 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28条 x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28.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28.2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25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其它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28.3 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任一成员追偿,该成员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第29条 保证期间为自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29.1 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9.2 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9.3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借款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30条 甲方成员不论是借款人身份还是保证人身份,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二章的承诺。
第31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具体业务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借款成员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及/或质押担保),甲方成员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成员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抵押权及/或质权、变更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及/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成员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32条 依据本合同约定乙方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时,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任一成员在青岛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或要求甲方继续清偿,因扣收行为给该成员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33条 在本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甲方成员同意,主债权转移的同时担保权利随之转移,甲方成员应当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34条 x合同项下的担保法律关系或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款法律关系或具体业务合同的效力,借款法律关系或具体业务合同因任何原因成为无效或被撤销均不影响担保法律关系或条款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
第35条 x合同经甲方全体成员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36条 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一切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36.1 诉讼。向 人民法院起诉。
36.2 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和/或具体业务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37条 因甲方成员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成员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八章 附则
第38条 通知和送达
38.1 约定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变更后地址为约定送达地址。
38.2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约定送达地址。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38.3 如发生诉讼,法院将本合同所涉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评估报告等)寄送约定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因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约定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的,法院将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原地址即视为已送达,未及时通知变更情况的一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39条 对甲方任一成员拖欠借款本息、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40条 甲方任一成员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第41条 x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42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签字、指印)
成员1: 成员2:
成员3: 成员4:
成员5: 成员6:
成员7: 成员8:
成员9: 成员10:
年 月 日
乙方: (xx)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