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之約定、利率、撥/用款方式及其他約定等如下(請於適用之選項打『v 』):
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本利攤產品適用)
立約定書人(即借款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茲自行或邀同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借款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以下合稱立約人等)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銀行)申請汽車貸款,在此聲明願遵守本「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以下簡稱「本約定書」)各項約定,本約定書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經立約人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攜回審閱(本約定書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一、貸款金額新臺幣 元整,貸款種類、期間、本息還款方
式之約定、利率、撥/用款方式及其他約定等如下(請於適用之選項打『v 』):
1.貸款期間:自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自第一次實際撥款日起 年 個月為本貸款期間。前述期間起訖日立約人同意授權台新銀行依實際核准貸款期間條件填載,貸款生效日依台新銀行電腦系統所登錄之日期為依據)
2.貸款本息還款方式之約定:貸款期間內,以每月為一期,共分 期,按期於每月撥款相當日或 日
為應繳本息日: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期(月)攤還本息。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第 期至第 期,固定月xx x;第 期至第 期,固定月xx x;第 期至第 期,按期(月)平均攤還剩餘本息。
倘首期約定繳款日晚於次月撥款相當日者,則首期計息日數將因此增加,立約人仍應於首期約定繳款日一併繳
足因此所產生之利息,否則將無法全數清償該段期間應攤還之本金及/或利息;未清償之本金部份,將視同同意自動計入未還本金餘額中一併計息,倘立約人未於貸款期間內另為清償,將併入最後一期清償本息餘額。
3.貸款利率:本貸款計息方式,係按年利率計算,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貸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1)無限制清償期間:
□ 本貸款利率為固定年利率 ﹪ , 其中 ﹪ 由立約人負擔、 其餘 ﹪ 由
公司負擔。非由立約人負擔之部分須於□完成撥貸手續時□撥貸手續完成後次月月底前,一次全數給付台新銀行。
(2)限制清償期間:
□ 本貸款利率為固定年利率 ﹪ , 其中 ﹪ 由立約人負擔、 其餘 ﹪ 由
公司負擔。非由立約人負擔之部分須於□完成撥貸手續時□撥貸手續完成後次月月底前,一次全數給付台新銀行。
□依下列各段貸款期間分段計息,🟃如適用基準利率調整時,台新銀行除依本約定書辦理外,並自調整日起調整計息。適用基準利率:□台新銀行三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利率 □ 其他: (立約人同意未勾選適用基準利率時,以台新銀行三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為適用基準利率。)
貸 | 款 期 | 間 | 適用之貸款利率及利率調整方式 | |||
1.第 | 期至第 | 期 | 固定年利率 % | 按上述適用基準利率加/減 | %,目前合計為年息 % | |
2.第 | 期至第 | 期 | 固定年利率 % | 按上述適用基準利率加/減 | %,目前合計為年息 % | |
3.第 | 期至第 | 期 | 固定年利率 % | 按上述適用基準利率加/減 | %,目前合計為年息 % |
□其他:
台新銀行應提供立約人貸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立約人並得隨時電洽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查詢。 4.撥/用款方式(台新銀行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作為貸款之交付,撥付(入)時即視同對立約人完成貸款金
額之交付,立約人對撥貸日期絕無異議):
□撥付(入)立約人指定立約人之 銀行 分行第 號帳戶內。
□撥付(入)立約人在台新銀行開設之帳戶(存款帳號: )
□立約人同意全數清償立約人於台新銀行貸款(放款帳號: )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後,如有剩餘貸款餘額,逕撥付(入)立約人指定立約人之: 銀行 分行第 號帳戶。
□其他:
5.還款方式:本貸款所約定之應繳納本息或遲延利息、各項違約金、費用(含代墊款項)等,立約人同意以下列方式繳納之。
□依約定之償還日期及金額,自行以郵政劃撥或超商代收、現金匯款、跨行通匯、轉帳、貸款代扣繳等其他自動化設備方式繳納本貸款之應繳納本息、各項違約金及相關費用等。
□存款帳號轉帳繳付期付金約定:(1)本貸款應繳還本金、應繳利息、或(及)違約金,立約人委託台新銀行就立約人開立於台新銀行之 號存款帳號轉帳繳付,並以立約人於本頁末簽名欄位之簽署為授權之證明,毋庸另憑該存款帳戶之原留印鑑為之,立約人並同意不得藉故抗辯;另以本貸款而言,本條款為立約人另行簽訂之存款總約定書之特別約定條款。又立約人應於授權扣款日前一個營業日存足款項至授權扣款帳戶內,由台新銀行依授權意旨逕行無摺提領/轉帳繳付。(2)上述指定帳戶辦理自動扣帳服務,如應繳本息日為非營業日者,將順延至次一個營業日(所稱之「營業日」為各金融機構對外正常營運之日)進行自動扣帳。
□交付由 所簽發之票據,經 背書後予台新銀行以為支付,台新銀行得於票據到期日屆至分別提示,以償還本貸款債務。如立約人所支付之票據張數無法與貸款期數相當者,經台新銀行同意後,得就餘額期數總金額另簽發乙紙票據,惟立約人承諾票據屆期前二個月,即應無條件另交付經台新銀行核可之分期票據,否則台新銀行得逕為主張相關權利。前述票據之保管及處分,台新銀行得全權自行處置。如台新銀行將貸款債權讓與第三人時,前揭票據權利將一併移轉,立約人等對於該第三人仍應履行本契約之各項規定。
二、提前清償違約金(請於適用之選項打『V』):立約人已完全知悉台新銀行已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
「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供立約人選擇,🟃台新銀行已就「限制清償期間」條件提供免收或收取部份帳戶管理費之優惠,經個別商議後,立約人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立約人同意按第一條第三項第一款計付貸款利息,立約人並得隨時償還本貸款或結清帳戶,無需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立約人同意按第一條第三項第二款計付貸款利息,立約人瞭解因台新銀行免收或收
取部份帳戶管理費之故,於台新銀行風險及作業成本之考量,立約人同意如於本貸款撥(用)款日起
年內(不得超過三年)提前清償全部或部份本金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但立約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本貸款者,或因台新銀行主動要求還款、其他符合法令之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及依法不得收取違約金之態樣者,台新銀行不得向立約人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下:
自本貸款撥貸日起算第六期(含)以內,就本利攤還貸款部分到期前清償全部或部份貸款本金者,立約人願按提前還款金額 %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自本貸款撥貸日起算第七期起至第 期內,就本利攤還貸款部分到期前清償全部或部份貸款本金者,立約人願按提前還款金額 %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其他:
三、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債務範圍、金額、期間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權利與義務等約定如下:(※註:除符合法令得徵提之情形或借款主體為「公司」外,不得徵提連帶保證人)
1.保證債務範圍:立約人依本約定書及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對台新銀行所負債務種類,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同意與立約人負清償/連帶清償責任。
2.保證金額:新臺幣: 元整(即本金)暨其利息、違約金及台新銀行依法行使追索及為保全債權就擔保物所支出之費用或立約人應負擔之稅捐及罰金、罰鍰等合計之金額。
3.保證之債務發生期間:即本約定書第一條所載之借款期間(與主債務人即立約人同)。期間起訖日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同意授權台新銀行依實際核准貸款期間條件填載,貸款生效日依台新銀行電腦系統所登錄之日期為依據。
4.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權利與義務: (1)保證人及/或連帶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2)保證之債務屆期時,保證人及/或連帶保證人如不同意自動延長者,得以書面向台新銀行表示反對,屆期後發生之債務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
(3)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就立約人因本約定書所負之一切債務,在保證金額之範圍內,與立約人共負清償
/連帶清償責任。 (4)保證之債務發生期間內,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不得通知終止保證契約。
(5)保證人及/或連帶保證人代立約人清償債務後依法請求台新銀行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
立約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立約人或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代理人特此確認同意:
(簽名)
5.特別聲明:□保證人特此聲明完全知悉立約人係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而自願主動向台新銀行提出保證人並由本人擔任。
五、授權撥款汽車公司:
立約人因本貸款之抵押擔保物係向 (下稱擔保物出售人)購得,茲授權台新銀行將上開借款金額或經台新銀行嗣後核貸之金額以下列方式撥付予擔保物出售人,以為購車價款之一部份,立約人對上開金額或應計利息與違約金等悉數承認並負責清償前述款項,絕不以立約人與擔保物出售人間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或發生無效、被撤銷或嗣後不向台新銀行辦理貸款等事由對抗台新銀行。
□匯入立約人指定擔保物出售人之 銀行 分行第 號帳戶(□指定以立約人名義為匯款人),並於匯款時即視同台新銀行撥付款項無誤。
□以擔保物出售人為受款人之平行線禁止背書轉讓之台支。
□以擔保物出售人為受款人之平行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
□其他:
六、委託代償金融機構借款切結條款:
因擔保物業已設定動產抵押權予 銀行/公司 分行(下稱原貸行),截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尚有本金、利息等債務計新臺幣 元整尚未清償,立約人茲同意並授權台新銀行以立約人獲貸之款項,先代為清償前述貸款(匯入 銀行分行帳號 戶名 ),以塗銷抵押
權之登記,並於台新銀行依前開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帳號時,即視同本貸款已交付立約人親收足訖無誤。台新銀行代償前述貸款後,如有剩餘款項,撥付(入)立約人在台新銀行開設第 帳號,立約人並同意由台新銀行以圈存方式限制立約人動用,俟確認台新銀行已取得前述貸款之清償證明及車籍資料且成為第一次序抵押權人後,立約人方得動用,惟經台新銀行同意立約人先行動用該部份金額者不在此限。但倘前開原貸行之本息債務超過台新銀行核貸之金額時,立約人於接獲台新銀行通知後應立即清償兩者差額,否則,台新銀行即無代償或撥貸之義務,且立約人並應賠償台新銀行因此所產生之任何損失及成本支出。就有關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等手續,立約人茲全權授權台新銀行指定之人處理,其有關費用皆由 負擔,且立約人仍應依台新銀行要求隨時配合辦理各項抵押權有關設定、變更及塗銷登記之手續。此外,立約人並保證除前述貸款餘額外,立約人與前開原貸行間已無其他債務或為他人保證情事,如因前述積欠之金額有誤或其他保證情事,致台新銀行無法塗銷該抵押權之登記時,立約人應立即負責解決,否則,立約人即應立即償還台新銀行代償之全部款項及因此所生之各項額外費用。
七、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x約定書有關之一切債務以台新銀行所在地為履行地。因本約定書所生之一切爭議而涉訟時,立約人等及台新銀行均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三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八、個人資料之利用
台新銀行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
□ 不同意(立約人或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如不同意,台新銀行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台新銀行得將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與台新銀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同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將上開資料提供予其他會員金融機構參考使用)及受台新銀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台新銀行經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與台新銀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台新銀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
立約人或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提供予台新銀行之相關資料,如遭台新銀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或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立約人或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向台新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台新銀行應即提供立約人或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同意台新銀行得將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提供予台新銀行委託辦理市調之機構,若不同意接受市調者,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得隨時電洽客戶服務專線: 0000-000-000通知台新銀行逕行停止。
九、契約之交付
x貸款契約正本乙式 份,由借貸雙方、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台新銀行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十、個別商議條款及重要內容之確認:
1.確認並同意本約定書第二條【提前清償違約金】、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十至十四款【加速條款】、第二項【額度控管】及第四項【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宜】,係經個別商議,立約人等同意遵守之。
2.本件屬「核准前對保」案件,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均同意第十一條【核准前對保】之約定。
3.本件擔保物尚未完成設定動產抵押權予台新銀行,立約人承諾於本約定書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之,並已了解第二十五條之約定;如有違反,台新銀行有權將立約人之一部或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4.立約人確認及承諾目前無任何欠稅、欠繳罰鍰或其他可能影響擔保物權設定之虞等情事並應於期限內完成設定動產抵押權予台新銀行,若經台新銀行查證切結不實或無法完成擔保物權之設定等,立約人對台新銀行所負之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應一次償還所欠款項,並對台新銀行負民、刑事等相關法律責任(※註:切結不實將影響台新銀行授信評估,致台新銀行受有損害時,將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可能)。
5.立約人等因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章、代表人、代表人權限範圍及通知地址等之變更或其他留存於台新銀行之資料有所變動時,應立即以書面或立約人等與台新銀行約定之方式將變更事項通知台新銀行,如未為通知致生糾葛或因而造成台新銀行損害時,概由立約人等負責。立約人等違反前項變更之通知義務,或因可歸責於立約人等之事由,致使台新銀行之通知無法送達時,以台新銀行最後通知地址之寄交行為, 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同已到達。(個人購車貸款不適用)
立約人等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電話(含行動電話)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方式或以電話(撥至客戶服務專線:0800-023-123)告知台新銀行;另台新銀行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電話、簡訊、台新銀行網頁等任一方式告知立約人及保證人。(個人購車貸款適用條款)
6.利率調整之通知:
台新銀行應於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立約人。如未如期告知者,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台新銀行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立約人得請求台新銀行提供該筆貸款按調整後貸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前項告知方式, 台新銀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 立約人與台新銀行另約定應以
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或書面通知等為之),經上述約定方式發出後,即視為通知已到達。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惟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日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另台新銀行亦得以存摺登錄或網路銀行登入等方式任擇一公告為輔助告知。
7.本貸款契約內容,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業已詳閱相關條文並充分瞭解及確認,🟃願確實遵守,並承諾簽立本約定書,簽章於後。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同意嗣後與台新銀行有關本貸款之一切往來,均憑後列簽名或印章任擇一式生效。
8.第一至四條、第六條、第八至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至二十二條、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及第二十九條等之內容,業經台新銀行於簽約日向立約人等及其等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代理人充 分說明並揭露相關風險,茲確實瞭解各條款內容無誤。
9.其他
x條款內容係經個別商議,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特表同意: (簽名)
四、有關立約人申辦本約貸款時應付予台新銀行之下列各項費用共新臺幣 元整,立約人知悉無論所勾選之撥/用款方式為何,均授權台新銀行於撥款完成同時逕自撥款帳戶無摺自動扣抵,或於撥款時逕自所核貸款項中扣抵之。
四、有關立約人申辦本貸款時應付予台新銀行之下列各項費用共新臺幣 元整,並同意授權台新銀
行於撥款完成同時逕自撥款帳戶無摺自動扣抵,或於撥款時逕自所核貸款項中扣抵;立約人亦得以匯款/轉帳/臨櫃繳付等方式為之。若有任何提前清償本貸款之情事,亦不予退還。
□風險管理費 (新臺幣 元整) □開辦費 (新臺幣 元整)
□設定費 (新臺幣 元整) □其他: (新臺幣 元整)立約人等經審閱全部條款(包含個別商議條款)後,已充分了解並同意全部條款構成契約之內容。
此 致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條至第三十條條文印於本約定書背面)
借款人: | 對 保 人 |
|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
負責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住址: | |||
□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 住址: | ||
□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住址: | ||
□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住址: |
第1頁,共2頁
LN-78-2 108年2月版(偉城)
經/襄理 | 覆核 | 經辦 |
台新銀行存執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