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1-05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海昶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1 年 5 月 28 日,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昂利康”)与浙江海昶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生物”,以上简称“双方”)签订了《xx生物与xxxxx“HC008”合作项目之合作备忘录》,公司拟与xx生物建立合资公司。初步商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xx生物持股占比 65%,公司持股占比 35%,双方均以自有资金出资。具体内容请详见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关于签订合作备忘录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经与xx生物的讨论、协商,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浙江海昶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xx生物签订《关于“HC008”合作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并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就 “HC008”(以下简称“标的药品”)的研发、注册、生产、商业化,项目合作、项目费用及合资公司的成立、运营等协商达成一致。
拟设立的合资公司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双方均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中xx生物持股 65%,公司持股 35%。xx生物系公司联营企业,公司副总经理xxxxx在xx生物担任其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xx生物的共同对外投资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若该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签署上述《合作协议》并办
理合资公司设立的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与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手不存在关联关系,不需要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xx生物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 | 浙江海昶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0 x |
企业类型 | :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 | xxx |
注册资本 | : | 2807.952700 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 913301100793470573 |
经营范围 | : | 一般项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化妆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进出口;化妆品生产;药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保健食品销售;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
实际控制人 | : | xxx |
主要股东 | : | 上海玛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齐众医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x xx、昂利康 |
2、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21 年 1-3 月/2021 年 3 月 31 日 |
营业收入 | 237.68 | 1.34 |
净利润 | -2,087.16 | -1,279.30 |
净资产 | 21,308.69 | 35,368.30 |
注:以上海昶生物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xx生物系公司联营企业,本公司的副总经理xxx先生担任其董事,xx生物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经查询,xx生物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设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海康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2、注册地址:浙江省嵊州市
3、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4、股权结构
合资方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法 |
x昶生物 | 6,500 万元人民币 | 65% | 现金出资 |
昂利康 | 3,500 万元人民币 | 35% | 现金出资 |
四、拟签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海昶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一)药品开发现状及合作项目概述
1、药品开发现状
标的药品为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指导原则等进行开发的仿制药,在合作协议签署之日前,甲方已就标的药品的生产工艺、质量研究等方面形成了技术秘密。甲方同意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与项目公司签署研发合同(以下简称“前期研发合同”),由项目公司向甲方支付标的药品研发费用合计 2,000 万元人民币。甲方将该等生产工艺、质量研究等方面形成的技术秘密在合作区域内独家授权给项目公司。
2、项目费用
双方投入的项目费用:标的药品商业化前费用预计合计需要投入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 元),xx生物出资人民币陆仟xx万元整(¥65,000,000元),昂利康出资人民币叁仟xx万元整(¥35,000,000 元)。
3、项目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
合作内容:基于海昶生物拥有标的药品研发、生产工艺、临床以及注册经验、
技术、资源等优势,昂利康拥有标的药品的生产场地以及药品生产的完整体系与项目建设经验。双方计划共同于浙江省嵊州市设立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名义合作开发标的药品,并新建、运营符合 GMP 要求的可生产供在合作区域内商业化使用的标的药品的生产车间。
关于标的药品在其他区域的商业化项目是否继续合作,甲、乙双方需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进行约定。
合作方式:双方关于标的药品的合作按照项目费用的投入情况主要分为固定资产投入及研发投入两部分,全部通过项目公司的方式予以实现。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xx生物的权利和义务
①xx生物应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完成对本项目的资金支持。
②xx生物将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公司签署前期研发合同,并将标的药品生产工艺、质量研究等前期已形成的技术秘密在合作区域内独家授权给项目公司,并按前期研发合同之约定收到项目公司支付的关于标的药品研发已支出的费用合计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 元)。
③xx生物负责标的药品的全部药学研究和技术支持,如处方及工艺开发
(包括包材相容性、生产组件等相容性)、工艺中试、分析方法开发和验证,稳定性考察等,和整套药学申报资料的撰写。协助项目公司实现标的药品的工艺转移,批量生产、工艺验证和检测方法的转移等。
④xx生物负责标的药品生产设备 URS 的起草及采购。
⑤xx生物负责标的药品的临床试验机构的确定及日常稽查。
⑥xx生物作为标的药品的研发负责方,负责标的药品的注册申报工作。即先行作为申请人申请成为标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持证人),并在申请成为 MAH 持证人后,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标的药品的 MAH 持证人转为项目公司。
2、昂利康的权利和义务
①昂利康应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完成对本项目的资金支持。
②昂利康应准备和出租场地给项目公司作为生产车间和办公场所,用于标的药品的生产(以下简称“指定生产场地”),指定生产场地出租期限为 20 年。
③昂利康负责并指导项目公司对标的药品商业量产要求的生产场地及车间改造的二次设计、招投标及施工管理,安评、环评、职评,生产体系文件建立,质量体系文件建立,验证等。
④昂利康应当积极为项目公司落实和推进搭建满足标的药品注册及商业化 批量要求的生产场地及生产线(包括安排场地以及与当地政府协调和沟通相关事 项),即:a 昂利康负责主导标的药品指定生产场地建设;b 负责生产体系文件生 成及为项目公司培育合格的生产人员及生产团队,以实现指定生产场地能够独立、自主、稳定地量产上述标的药品的目的,以最终实现标的药品商业化的目标;c 负责在指定生产场地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A 证或 C 证)以及通过 GMP 合规性 检查。
⑤如果项目公司因业务量需要而增加生产场所或车间,昂利康在可行范围内为项目公司提供该等场所。
⑥昂利康负责与当地政府对接,以项目公司名义争取产业基金的支持。
⑦在同等条件下,昂利康拥有标的药品的商业化销售的优先权。
(三)药品研发及注册申报
1、药品研发
甲方就标的药品现有研发进展的基础上,继续接受项目公司的委托,完成标的药品的研发。
2、药品注册申报
双方同意,为加快 MAH 的申请,由xx生物先行作为申请人申请成为标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持证人)。xx生物负责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NMPA”)申报标的药品,并按 NMPA 的申报要求进行所有与标的药品有关的研究、临床及其他试验,并取得标的药品的注册批件。
双方同意,xx生物应负责在成为 MAH 持证人后 12 个月内向 NMPA 提交 MAH 持证人转为项目公司的申请,并在提交申请后 6 个月内完成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持证人)转为项目公司的工作,其他方应当就上述转移事项履行配合义务。
(四)药品生产及项目公司的运营
1、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上述拟设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2、项目公司运营
①项目公司将租赁昂利康的厂房并负责配备、采购生产标的药品所需的生产设备在指定生产场地建立可生产供商业化使用的标的药品的药品生产车间,并负责标的药品生产场地及生产线的后续运营、以及关于标的药品临床用药以及上市后药品的生产、供货。
②项目公司将与xx生物签署前期研发合同并将xxx生物支付标的药品已完成研发的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 元)。
③项目公司负责标的药品的后续研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以及取得生产标的药品所必须的药品注册批件。项目公司应最终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持证人)。
④项目公司亦负责标的药品上市后的商业化销售,该等销售将通过与 CSO
公司达成合作的方式进行。
⑤项目公司应负责跟进项目合作期间有关标的药品研发进度、指定生产车间建设进度、生产工艺放大进度、生产车间人员配置、标的药品临床样品制备、标的药品注册申请资料的提交、指定生产场地药品许可证的申请等各项事宜。
⑥项目公司应与海昶生物、昂利康建立项目联合委员会机制每月沟通生产场地及生产线的建设进展,如建设进度严重逾期、项目停滞或遭遇重大障碍的,应及时告知其他方,与其他方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合作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⑦由xx生物作为持证人获得标的药品获得 MAH 批件后,xx生物应承担
作为 MAH 持证人的所有法律责任,该等责任在 MAH 持证人转为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承担。
⑧项目公司系独立法人,其享有独立运营的权力。
3、药品生产
①标的药品的临床用样品以及上市后药品应在指定生产场地进行生产。
②昂利康应当指导、协助指定生产场地的建设,并确保在指定生产场地为实现标的药品商业化生产能够获取所有相关的核准和许可(除药品注册批件外),以实现标的药品的生产,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③昂利康应当确保项目公司就指定生产场地为实现标的药品商业化生产获取必要的安全、环保和生产的核准和许可。
④xx生物负责协助项目公司指定生产场地生产标的药品所需的生产设备设施的购买。
4、项目联合委员会
为合作协议履行,合作双方在项目公司基础上共建联合委员会,加强项目公司就有关合作过程中的车间建设、团队组建、资金筹措、计划制订、责职分工、人员组成等合作事宜进行联络、协商、监督等。联合委员会由甲、乙双方各指派 3 人作为代表。
联合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落实药品车间建设的各项事宜;监控车间建设的具体状况、进度和最终完成;就车间建设过程中双方的争议进行探讨;管理协调标的药品的生产、供货等相关问题;对 NMPA 或其它监管机构出具的与标的药品生产相关的通知作出回复决定。
联合委员会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和/或甲方或乙方不时的要求,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召开会议,联合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应出席。联合委员会的任何决定、确认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应由全体成员签署。若联合委员会出现意见分歧,一般情况下以甲方意见为准(但甲方意见违背合作协议约定的除外);若联合委员会的意见分歧涉及到合作协议内容调整、补充协
议增添,或可能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事由、或可能导致甲方和/或乙方及相关主体遭受严重行政处罚等重大情形,则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并以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为准。
5、项目公司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
如项目公司进行增资的,则甲、乙双方按照其届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出资比例较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认购权。
原则上项目公司存续期间,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如任意一方拟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须经另一方同意且另一方享有上述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
(五)药品商业化
x昶生物作为标的药品 MAH 持证人后、项目公司成为标的药品 MAH 持证人前,因标的药品销售所得的利润,由xx生物和昂利康双方按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项目公司成为标的药品 MAH 持证人后,标的药品由项目公司进行销售。项目公司如拟进行利润分配的,则其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项目公司负责标的药品的商业化销售,并通过与 CSO 公司合作的方式予以实现。
(六)项目合作费用及核算
1、标的药品的商业化前的费用支出预计为壹亿元人民币(¥100,000,000 元),甲、乙双方按 65:35 比例支付给项目公司,即xx生物出资人民币陆仟xx万元 整(¥65,000,000 元),昂利康出资人民币叁仟xx万元整(¥35,000,000 元), 海昶生物、昂利康将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将上述资金一次性汇入项目公司的银行账 户。
项目进行期间,若前述项目合作费用不足以支付标的药品商业化前的费用,则根据预算需求增加费用投资的部分由海昶生物和昂利康制药双方同比例增加投入;甲、乙双方根据项目费用测算,同比例支付第二期合作费用给项目公司;
若,一方经评估后不愿意继续投资第二期及后续相应的合作费用,则,经另一方同意后,该方可不作同比例增加投入,但双方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以及合作协议所约定之合作区域内标的药品的销售利润分成另行协商。
自项目公司成立起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项目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项目合作费用人民币陆仟xx万元整(¥65,000,000 元)。
自项目公司成立起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项目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项目合作费用人民币叁仟xx万元整(¥35,000,000 元)。
前述第一期标的药品商业化前费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及研发投入两部分,其中,拟作为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资金将作为项目公司的出资并以现金方式实缴出资,项目公司设立后将以该等股东现金出资用于指定生产场地的建设及机器设备的购买。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将与xx生物签署研发合同并xxx生物支付标的药品合作前发生的研发费用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 元);合作协议签署后,xx生物负责研发、工艺技术转移、注册申报、MAH 体系建设等;昂利康负责建设指定生产场地,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A 证或 C 证),并通过 GMP 现场检查。项目公司以签订合同,费用支付的形式进行。
xx生物与xxxxx参与项目的人工成本计算,分全职与兼职二类,全职人员原则上应与项目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兼职人员以其投入的精力、时间成本、对项目的贡献来计算,并事先约定,该等费用将从双方投入的项目费用中支出,由项目公司支付给项目人员的原单位。
2、合作费用的核算及知情权:
xx生物、xxx将于每月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日内就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进行专项沟通,项目公司将xxx生物和昂利康分别提供其财务报表;
项目公司将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4 个月内向xx生物和昂利康提供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知识产权
项目公司成立前标的药品已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归海昶生物所有(即“标的药品背景知识产权”)。xx生物授予项目公司就标的药品背景知识产权在合作区域内的独家使用权。
项目公司成立后形成的与标的药品相关的改进知识产权(即“标的药品改进知识产权”)及项目公司自行研发形成的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项目公司所有。海昶生物拥有上述标的药品改进知识产权在除合作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的独家使用权。
(八)过渡期安排
自海昶生物成为 MAH 持证人之日起至项目公司成为 MAH 持证人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间,xx生物仅作为名义上 MAH 的申请人和持证人,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标的药品在中国大陆内的所有权益均归项目公司所有。
过渡期内,xx生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否则视为违约:
1、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提交标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持证人)转为项目公司的申请并完成将标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持证人)转为项目公司的工作;
2、除前述第 1 项约定的转移行为,未经昂利康同意,xx生物不得对标的药品上市许可、药品注册批件等所有批文和权益作出任何形式的处置。
虽然有上述第 1 款的约定,但xx生物在完成 MAH 持证人转为项目公司的过程中,如因可归咎xx利康的原因,导致xx生物未在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MAH 持证人转换的,不视为xx生物违约。
3、过渡期内,标的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均按合作协议的约定执行,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销售利润由xx生物和昂利康双方按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以上费用和分配由xx生物和昂利康每月 15 日前书
面确认后预结算一次,并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4 个月内由xx生物和昂利康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并进行最终结算。
(九)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本合作协议项下任一方因违反其在本合作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所做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作协议不能全部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守约方可经书面通知违约方后直接终止协议,且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合作协议项下,若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违反金钱给付期限约定的,每迟延一日(自然日),则违约方应按应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十)协议的生效、期限、变更和终止
1、合作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期限和变更
①合作协议有效期 20 年,到期前双方可另行商议延期事项。
②除合作协议约定的之外,在双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前,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作协议。
3、对合作协议的任何变更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始得生效。变更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擅自将其在该项目下的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
4、若出现下述情形,本协议可被提前终止:
①因一方存在破产事由导致其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协议义务的,该方需就破产事由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另一方。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 30 天内,或因破产事由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义务之日起 60 天内,任一方均有权选择解除协议,合作协议自一方送达解除协议书面通知书之日起终止。
②不可抗力事件连续十二个月并导致受影响一方无法履行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
③任一方对该协议构成重大违约;
④经双方协商一致;
⑤有明确证据显示,指定生产场地不适合项目公司生产标的药品;
⑥有明确证据显示,该项目的生产技术或工艺无法合格生产标的药品。
5、终止后效果
①除因一方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外,任一方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的,解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已收取的费用,并支付合理的赔偿。
②为免疑义,合作协议或项目提前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因合作项目所了解到的标的药品的技术以及不得自行或授权第三方进行标的药品的商业化。甲方如需自行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标的药品改进知识产权以及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就标的药品改进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则应当根据项目公司终止或解散时股东对改进知识产权分配的方案执行。
③合作协议终止后,如双方已设立项目公司的,双方优先考虑利用各自资源引入新的药品和新的投资人,如仍无法实现项目公司之运营预期,则项目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进入法定清算程序;如双方尚未设立项目公司的,双方则按照各自已投入的资金比例,收回剩余出资(项目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除外),但该条款不影响协议终止违约责任之承担。
(十一)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合作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就合作协议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有权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不涉及争议的部分。
五、本次签订合作协议并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目的
x次拟与xx生物签订合作协议并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是基于公司与xx生物在 HC008 产品(一款酰胺类局部麻醉药的复杂注射剂仿制药,尚处于研发阶段)上的合作,是公司在复杂制剂合同生产(CMO)业务上的尝试,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药品制造领域的竞争优势,进而提升公司未来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
1、鉴于药物研发的复杂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标的药品的注册申报存在不能达到项目目标的可能性风险。即使未来上述项目在国内获得上市许可,后续商业化推广能否取得预期效益,仍存在不确定性。
2、因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及经营管理等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完成后可能存在预期效益无法实现的风险。
对此公司将密切关注药品研发和注册申报状态及行业发展动态,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三)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x次拟与xx生物签订合作协议并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短期内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六、年初至公告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x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xx生物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计为 0 万元。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与xx生物签订合作协议并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是公司在复杂制剂合同生产(CMO)业务上的尝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药品制造领域的竞争优势。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与xx生物签订合作协议并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是公司在复杂制剂合同生产(CMO)业务上的尝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药品制造领域的竞争优势。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xx生物签订合作协议并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与xx生物签订合作协议并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xx生物签订合作协议并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公司与xx生物签订合作协议并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②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xxxxx与xx生物签订合作协议并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昶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6、《xx生物与xxxxx“HC008”合作项目的合作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