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XXX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XXX
【特别提示】
1、本合同(或《借款合同》,下同)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展示,借款人
(即本合同甲方,下同)须认同本电子合同及签名的效力并接受本合同约束后方可接受相关服务。如借款人对合同中任一内容存在疑问或异议,请务必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立即中止相关操作。
2、如借款人进行下一步操作或签署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点击确认、以线上签名签署等方式)或对本合同项下相关贷款服务达到实质接受,即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靠电子签名,与纸质合同签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表示借款人已完整阅读并明确了解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及释义,对相关合同事项和业务规则达成完整、实质同意。
3、为最大程度优化借款人的用户体验同时确保借款人的信息真实和资金安全,出借人(或拟出借人,即本合同乙方,下同)将通过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身份证核查、数字证书等)进行验证,借款人在验证通过后使用相关信息进行的交易均为借款人本人办理的交易,请借款人务必妥善保管好账号、密码、手机号码、验证码、身份证件等信息,并保持手机通讯畅通;借款人应确保借款人手机及电脑的使用环境安全,并不向任何人泄露上述信息,对因手机或电脑安全、账户或密码泄露导致的损失,需要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4、本合同签署后,借款发放之前,出借人(乙方)可随时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不再放款,且无须另行向借款人发送终止通知。出借人将按照现有及不时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意见的管理要求进行规则调整,且无须另行向借款人发送通知,借款人已申请的贷款可能会受到相关影响。
5、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即本合同乙方)为本合同项下唯一出借人。
第一部分 合同主体
甲 方(借款人):XX身份证号:XX
住所:XX
联系电话:XX
乙 方(出借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地 址: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甲方(借款人)向乙方申请借款,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二部分 借款要素
1.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XX.XX(大写):XX。
2.借款用途:XX。
3.借款期限:自贷款资金发放之日起 XX 个月。
4.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借款年利率(单利)为 XX 年 XX 月 XX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XX 个基点
(一个基点为 0.01%),即年利率(单利)XX%。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5.利率调整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单利)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不作调整,借款利率不变。
6.甲方收款账户信息为:开户行:XX
户名:XX账号:XX
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等支付系统向甲方收款账户成功发送转账信息即视为完成贷款资金发放。
7.借款偿还:甲方借款本息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偿还。还款账户信息
为:
开户行:XX户名:XX 账号:XX
第三部分 合同签署
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完整阅读了本合同及所有条款(包括《特别提示》、第四部分《其他条款》),尤其是对本合同加黑标识的部分进行了重点仔细阅读,明确了解、完整知悉己方的权利义务,现自愿签署本合同,并遵 守、履行本合同及所有条款。
甲方:XX
请签名:
乙方(公章):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合同签订地:XX
第四部分 其他条款
下列条款是合同编号为 XX 号《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一条 借款规则
1.借款金额:借款金额见《借款合同》第二部分中借款要素第 1 项。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见《借款合同》第二部分中借款要素第 2 项。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乙方有权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 年]第 2 号)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贷后管理相关需要,要求甲方在特定时间内提交资金使用的用途证明材料。
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见《借款合同》第二部分中借款要素第 3 项。
实际放款日为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等支付系统向甲方收款账户成功发送转账信息之日。贷款到期后不得展期。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见《借款合同》第二部分中借款要素第 4 项。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借款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日起计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结清日止。
5.利率调整方式:利率调整方式见《借款合同》第二部分中借款要素第 5
项。
6.借款发放:甲方收款账户信息见《借款合同》第二部分中借款要素第 6
项。
乙方有权独立审核甲方借款申请,依据自身风控标准进行贷款审批并负责
全部贷款资金的发放,借款发放将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对于人行支付系统或银联通道交易异常、系统故障、银行系统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的划付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划付失败、延迟等),甲方应与乙方积极沟通寻求协商解决。对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划付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状态异常、非银行Ⅰ类账户、开户银行拒收等),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因
甲方提供的收款账户无法完成资金划付而导致退款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人名下的其他有效的银行卡/账户,并授权乙方放款至甲方提供的本人名下其他银行卡/账户中。
7.放款条件:
7.1 甲方有关申请资料已经填写完整;
7.2《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文件已经签署;
7.3 甲方的借款资质、信用状况经乙方调查评审通过;
7.4 对于乙方要求提供保险或担保的(如有),乙方合作保险公司和/或担保公司出具以乙方及其指定的受让人(如有)为被保险人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单和/或担保文书,为甲方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本合同所称“利息”、“本息”均含罚息、复利等所有)及全部费用(如有)承担保证保险和/或担保责 任。
8.借款偿还:
8.1 借款偿还方式见《借款合同》第二部分借款要素第 7 项。
8.2 还款账户具体账户信息详见《借款合同》第二部分中借款要素第 7 项的约定。
8.3 甲方借款本息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及《借款合同》借款要素进行偿还,每月与放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还款日(“还款日”,下同),如果没有对应日的,则每月的最后一天为还款日,借款偿还的顺序为复利(如有)、罚息(如有)、利息、本金。每月等额本息指:以月为偿还周期,在借款期内,每期偿还金额相等,其中包括当期应付利息与一部分本金。
8.4 本合同项下还款划扣:甲方应将全部应还本息在还款日期之前足额划付至还款账户。双方对甲方向乙方还款的具体方式约定如下: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含乙方及其委托的合作机构)从还款账户中进行扣划还款。
8.5 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完成对还款账户的还款扣划,视为甲方未偿还借款。甲方应在每一还款日前一天(无论还款日是否为乙方营业日), 向还款账户内存入足额应还本息:①自上一还款日(或借款发放日,含当日)起至该还款日前一日(含前一日)之间产生的利息;②于该还款日到期应还的本金(如有)③若有逾期,则应包含所有逾期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因甲方未及时、足额存入资金致无法在还款日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9.还款账户扣款安排:
9.1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含乙方及其委托的合作机构)从还款账户扣划相应款项用于清偿应还款额。作为借款人,甲方应密切注意还款提示及结果,若出现还款延迟、还款失败或不能等情形,甲方应及时履行向乙方主动还款的义务,若因甲方延误或拒绝还款导致的贷款损失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9.2 甲方知晓还款账户需状态正常方可顺利实现资金划转,对于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还款账户状态异常所导致的还款延迟、还款失败或不能,相关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9.3 如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因非乙方原因出现当月应还本息金额扣款失败时,甲方应及时提供其他有效银行卡/账户,在此情况下,甲方授权乙方(含乙
方及其委托的合作机构)直接从其提供的甲方名下其他银行卡/账户中扣划应还本息。
10.借款逾期:甲方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则构成借款逾期,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借款催收:
10.1 由于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第四部分中其他条款的第一条第 8 款约定及时缴足当期应还款项而致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资金;
10.2 于《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或乙方依约宣布全部借款到期时,未缴或未缴足应还金额。
借款逾期期间为自逾期发生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甲方发生逾期的,逾期款项中的借款本金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 XX%按 日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对《借款合同》项下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 XX%,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
10.3 发生逾期情形时,乙方(含乙方及其委托的合作机构)有权从包括还款账户在内的、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进行清
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如有)为止。 11.违反借款用途的罚息:
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甲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 200%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违约使用的借款本息已清偿为止。
12.提前结清借款
甲方可以向乙方或乙方合作机构(如有)发起提前结清借款的申请,但需一次性全部结清各类应付的本息及有关费用(如有)等。乙方不接受部分提前偿还借款。
但甲方申请提前结清借款须遵守如下限制:
(1)放款日当天不能提前结清;
(2)还款日当天不能提前结清;
(3)在甲方已逾期的状态下不能提前结清,甲方需先将逾期金额还清,在还清后第二天才能申请提前结清;
(4)倒数第二期还款日以后不能提前结清。 13.合同变更
借款一经发放,除全部提前结清借款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对《借款合同》和借款要素进行变更。
第二条 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向有关单位查证、收集、电脑处理及保留相关资料。
2.借款期间,甲方因地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及个人或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的变更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将变更事项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如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将有关文书或信息以《借款合同》签订
时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甲方后即视为送达。因联系方式变更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须负赔偿责任,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款项未还清之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办理借款收款及还款账户的挂失、销户、银行止付等有碍于乙方收回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如有)的手续,否则乙方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进行催收。
4.甲方在借款之后如发生有可能影响乙方债权安全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借款、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等),须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收回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有)。
5.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借款资金的支付情况并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供乙方查验。
6.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同意由乙方进行对资料的核实,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欠款金额等。
7.为向甲方提供贷款服务之需要,甲方授权乙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使用、报送甲方的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信息(含不良信息)。
8.甲方承诺并保证借款真实、合法,并根据本协议列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资金,并保证不挪用借款资金或将借款资金用于以下目的和用途:
(1)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2)不得用于支付购买房地产的任何款项;
(3)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基金或期货等投机经营;
(4)不得用于归还其他贷款本金或利息;
(5)不得用于出借给他人使用;
(6)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9.如因不可抗力或交易系统问题导致扣款失败,甲方需积极解决,并配合乙方,直至正常还款。
10.甲方确认,乙方可转委托第三方进行逾期账户的催收工作,并同意乙方授权第三方使用乙方已有的甲方账户信息。乙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以合法手段催收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委托债务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代为追讨,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均由甲方承 担。
第三条 其他规定
1.当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乙方有权视情形单方决定是否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全部费用(如有)等:
(1)提供的资料中含有虚假成分时;
(2)甲方发生还款逾期三十天以上时;
(3)甲方累计逾期五期以上时;
(4)甲方未履行《借款合同》第四部分中其他条款第二条中约定的有关义务时;
(5)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时;
(6)发现甲方异常行为、或有违法/违约可能性时,以及涉嫌洗钱、恐怖活动、被冒用或其他贷款人认为的潜在风险时;
(7)拖欠为本笔借款提供保证保险和/或担保责任的保险公司和/或担保公司(如有,下同)相关保费、担保费用时;
(8)甲方违反《借款合同》项下其他约定的。
当乙方未就甲方发生的上述情况采取宣布借款立即到期等措施的,并不视为乙方对甲方的豁免或者乙方对权利的放弃,乙方仍有权视具体情形随时行使上述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的权利。
2.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情形的,视为甲方违约:
(1)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或将借款用于本协议禁止用途的,或违反其在本协议所做的任何承诺和保证的;
(2)甲方的任何财产遭受没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不利事件,且不能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有效补救措施的;
(3)甲方的财务状况出现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不利变化,且不能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有效补救措施的。
3.若甲方违约或根据出借人合理判断甲方可能发生违约事件的,出借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
(1)立即暂缓、取消发放全部或部分借款;
(2)宣布已发放借款全部提前到期,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应付款项;
(3)终止本协议;
(4)采取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4.如有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甲方须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有)。
5.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或《借款合同》被乙方宣布立即到期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回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有)。
6.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及附属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受益权、保险权益、担保权益等),乙方在转让时不必另行取得甲方的同意。发生转让时,《借款合同》有关的从合同及其他从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担保权等)一并转让至受让人。
7.甲方确认, 无论《借款合同》下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乙方有权将甲方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下所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含不良信息在内)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
8.甲方知悉并同意:
(1)《借款合同》项下出借人为乙方。
(2)《借款合同》如涉及保险事宜的,在出借人转让债权的同时,甲方同意保险人对转让后的债权继续提供保证保险,同意对保险单和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进行相应变更(如需要)。
9.甲方同意并xxxx:
(1)甲方授权《借款合同》乙方在业务范围内使用甲方的信息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所提交借款申请信息、身份信息、联系信息、金融信息等),用于授信管理、贷后管理、营销推介等。
(2)乙方已就《借款合同》重要条款对甲方做了清晰、明确的解释,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事项也做了专门的说明和提示,甲方已全面、客观、真实知悉和理解《借款合同》所有条款,并不存在异议和误解。
10.信息收集与使用
10.1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住所地、电话号码、认证信息以及其他身份信息;
(2)甲方在申请、使用贷款服务时所提供以及形成的任何数据和信息;
(3)甲方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征信记录和信用报告;
(4)甲方的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个人状况、财税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基金、保险、股票、信托、债券等投资理财信息和负债信息等;
(5)甲方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留存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信息/工商信息、诉讼信息、执行信息和违法犯罪信息等。
10.2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创建数据分析模型,为甲方提供适合于甲方的融资、担保、保理、保险、理财、网络平台、技术等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2)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
(3)合理评估甲方资质情况,防控风险;
(4)为使甲方知晓乙方的服务情况或了解相关服务,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传真等方式向甲方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5)因甲方和/或其关联方与乙方的纠纷未能够协商解决而需要通过借助催收及法律途径解决的,乙方会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法院、仲裁委员会和其他有权机关;
(6)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
(7)经甲方许可的其他用途。 11.通知
(1)合同首页地址为本协议各方接收文件、通知等的地址,如相关地址发生变化,变化方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协议内相关方,否则须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2)合同首页地址亦为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的确切地址,甲乙均知悉: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受送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和受案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受送达人应自行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2.《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借款具有相同含义,贷款人、出借人系指乙方。
第四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自甲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点击确认、以线上签名签署等方式)、乙方加盖单位印章或电子公章之日起生效。
2.所有本息、费用(如有)结清且经乙方确认后《借款合同》自动终止。
3.乙方、甲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的形式签订,各方均认同本电子合同及签名的效力。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