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商案號:THB-B-103B-00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招商文件
一、招商案號:THB-B-103B-002
二、招商機關名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三、招商機關地址:(43501)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 10 段 2 號
四、招商機關聯絡人:業務處契約管理科xxx 電話:00-00000000
傳真:04-26580547
五、招商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2)約 30,034 平方
公尺土地投資經營案
六、收受招商文件場所地址:(43501)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 10 段 2 號
七、收受招商文件之截止期限:中華民國 103 年○月○○日上午 9 時 30 分以
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五樓管理科,逾時無效。
八、公開甄選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月○○日上午 10 時 00 分九、其他事項如附件
招商機關蓋章:
管理費承諾書【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2)約30,034 平方公尺土地投資經營案】
(以下各項由投資人填寫並簽署後遞件)
一、投資人名稱: 二、投資人地址: 三、投資人負責人:
四、投資人聯絡人: 電話:五、投資人營業登記統一編號:
六、投資人承諾之管理費:(應以中文大寫填列;以小數點第二位為計算單
位,底價為每年每平方公尺柒拾壹點玖xx整) 按承租面積每年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佰 拾 點 元整計算
七、其他事項如附件。
投資人及負責人章簽章:(須與登記印鑑相符)
承諾書審查結果: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主持人簽章: 監辦簽章: 小組成員簽章:
招商機關蓋章: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公開甄選須知
【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2)約30,034 平方公尺土地投資經營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案標的為租賃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2)約 30,034 平方公尺土地經營港埠產業發展相關業務。
第二條、 辦理依據:商港法、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商港設施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作業要點。
第三條、 投資人之資格條件: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第四條、 甄選方式、作業及程序:本案採「單項評比」方式辦理,以評比結果最優者取得議約權利。但評比結果二家以上相同者,由投資人或其代表人當場重新填報後逕予評比且最多以 3 次為限,評比結果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投資人未到場或未派代表人者視同放棄,並於投資人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後完成契約簽訂。
第五條、 使用目的(營業項目):
一、租賃標的之使用項目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2)以辦公設施、展覽館、會議中心、購物中心、商場、餐飲設施、物流中心、倉庫、加工廠、製造廠、組裝廠、車輛或貨櫃儲存場、貨櫃集散站、便利商店或超級市場、加油站為限。惟其中展覽館、會議中心、購物中心、商場、餐飲設施等使用項目,應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予從事。車輛或貨櫃儲存場至少自基地線退縮 3 公尺堆置,且其高度以五層為限,貨櫃集散站之設置應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辦理。
二、加油站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事業,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加油站(洗車廠、修車廠亦同)亦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之事業,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有關加油站之設置應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辦理,相關資料並請副知本分公司。
三、最優投資人若有尋求合作對象之需要,應事先向本分公司申請轉租予合作對象,並經本分公司同意且簽訂三方協議書後始得為之。
四、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經本分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者外,本案評選最優之投資人不得將土地轉作其他用途,或以任何理由將租賃標的之全部或部分退租、分租、轉租、轉讓予他人使用,亦不得將地上物相關設施之產權轉讓予他
人。
五、承租標的內不得設置碎石加工設備及進行加工作業,且不得作為露天堆置場及其他經本分公司或交通部航港局公告禁止事項使用;租賃標的內封閉式建築物內不得堆儲煤炭、砂石、散裝水泥、銅精礦及危險物品(封閉式建築物之定義詳「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六、本案(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 2)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 70%、420%,法定空地 30%(綠地為法定空地 50%)。
七、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景觀管制事項:
(一) 廣告招牌:造型、風格應與建築物互相配合,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及整體景觀;且建築物頂層不得樹立任何廣告或霓虹燈等相關設施。
(二) 建築形式:建築物造型應以展現港灣特色,且與xx環境相互調和為原則。
(三) 圍牆: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時,其高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且透空率應至少達 70%。
(四) 貨櫃堆置:
i. 車輛或貨櫃儲存場至少自基地線退縮 3 公尺堆置,且其高度以五層為限。
ii. 地下箱涵通過之土地,貨櫃堆置重量不得超過其單位面積承載力
2.5 噸/平方公尺。
第六條、 經營方式:由投資人自行出資規劃、經營、管理,並接受本分公司之督導。第七條、 開放家數:乙家。
第八條、 投資經營標的: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2)約 30,034 平方公尺土地,平面圖如契約樣稿附件一(面積依實測為準)。
第九條、 投資興建設施產權之歸屬:
一、本案標的以現狀出租,由投資人視業務需要,自行出資砍除林木及整地,並興建經營本須知第五條規定之必要設施,投資興建之設施,產權歸投資人所有,但不得設定地上權,且其移轉應經本分公司同意。
二、租期屆滿未續租或因故提前終止契約,而投資人投資興建之倉庫等設施,經本分公司認定有留用之必要時,雙方得協議由投資人在設施所有權無其他設定負擔情況下無償將該等設施贈與予本分公司,並由投資人負擔契稅、贈與稅及登記費等相關必要費用,且投資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如雙方無法合意上述條件,則投資人應自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之日起 3 個月內將承租之土地填平,拆除承租土地上之全部設施、定著物(不含設置於地
下之基樁、深基樁等),並清除廢棄物後,回復素地原狀無條件交還本分公司,並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 條之適用。
第十條、 租賃期限:自契約生效之日起共計 20 年,惟本分公司得於起租日起第 10 年要求檢討契約,雙方協議條件不得低於原條件,若雙方協議不成,本分公司得自起租日起第 10 年屆滿後終止原契約;契約期滿得依程序申請續租(詳契約樣稿第二條及第九條)。
第十一條、租賃期間內,投資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各項租金費用暨相關事項(各項租金費用計算詳契約樣稿附件二):
一、土地使用費:依租賃土地面積按政府核定之區段值及年費率(目前區段值為每年每平方公尺 1,450 元,年費率為 5%)計算,自土地點交之日起計繳;如遇區段值或年費率調整時,應自核定調整或變更之日起隨同調整或變更。但另有法令規定時依該規定辦理。
二、管理費:
(一)本項管理費為單項評比項目。
(二)最低管理費為按租賃土地面積每年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71.95 元,以投資人承諾之管理費最高者為最優投資人,評比結果之認定依本須知第廿三條規定辦理。自開始營運之日(詳契約樣稿第三條及第四條)起計繳,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逐年依前一年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年總指數」漲跌幅度調整,每年調整幅度至多以 2%為限。
三、保證運量:
(一)每年自本港進出口之最低保證運量為 150,200 噸(每年每公頃 5 萬噸,按土地點交實測承租面積核算,無條件進位至百位數)。
(二)本項保證運量應自開始營運日起算,第 1 年保證運量以 3 折計為 45,100
噸,第 2 年保證運量以 7 折計為 105,200 噸,自第 3 年起按全額計算。
(三)本項保證運量應自開始營運日起每滿一年依實際進出口量結算一次(轉口貨僅核計一次),結算當年總進出口貨量未達保證運量時,按未達噸量應給付本分公司懲罰性違約金每噸新台幣 27.24 元,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逐年依前一年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年總指數」漲跌幅度調整,每年調整幅度至多以 2%為限。
第十二條、其它依「臺中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及經政府頒訂收取之新費率類目與投資人之業務有關者,投資人應按規定向本分公司繳納。
第十三條、投資人應繳納予本分公司之各項租金及費用均應外加營業稅。
第二章 甄選文件
第十四條、甄選文件有效期限:自投遞申請之日起至甄選之日後 180 日止。第十五條、甄選程序及遞件方式:
一、本案採公開甄選方式辦理,資格審查與單項評比一次遞件,分段審查。
(一)投資人應將本須知第 16 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項「資格審查文件」裝入標示【資格封】之信封內,再將「管理費承諾書」裝入標示【價格封】之信封內,【資格封】及【價格封】一併裝入【甄選文件外封套(箱)】。
(二)前述之【資格封】、【價格封】及【甄選文件外封套(箱)】均請自備並均須密封,另分別標示【資格封】、【價格封】、【甄選文件外封套(箱)】,
【甄選文件外封套(箱)】應註明招商案號、招商標的名稱、投資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未註明者不予接受。
二、本案之遞件方式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投遞甄選文件:
(一)專人送達:投資人得以專人遞送或快遞等方式,於本分公司公告截止收件時間前將甄選文件送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43501 xxxxxxxxxx 00 x 0 x 0 x管理科),並投入指定之招商文件投遞箱,凡逾時或將甄選文件投錯投遞箱者,均視為無效標。
(二)郵遞送件:投資人應以【掛號】、【快捷】郵件向郵局投寄甄選文件,並於本分公司公告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達【43501 xxxxxxxxxx 00 x 0 x 0 xxxx】或【43501 臺中市梧棲臨港郵局 28 號信箱】,投資人應自行估算寄達時間,逾時視為無效。
第十六條、本案之甄選文件應檢附文件及份數如下:(缺項視為不合格)一、【資格封】內應檢附之「資格審查文件」如次:
(一)押標金票據(以現金繳納者免附押標金票據,惟須檢附繳納押標金收據第二聯或其他xxxx) (xx)
(x)xxxxxxxx (xx)
(x)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一份) 1.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投資人不得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經濟部 98 年 4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 號函公告)。
(四)公司章程 (一份)
(五)股東或董監事名冊 (一份)
(六)最近或前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文件 (一份)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七)授權書(若無授權,可免出具授權書; (一份)
(八)投資經營計畫書 (一式五份,並裝訂成冊)其內容應包括:
1.營業目標說明(包含但不限於投資動機、營業項目、經營方式)
2.投資效益分析(包含但不限於投資金額)
3.設備清冊
4.設施管理方式及人員配置情形
二、【價格封】內應檢附填妥之本招商文件第二頁之管理費承諾書乙張。
第十七條、同一投資人以投遞 1 件甄選文件為限。違反前述規定者,甄選前發現者,所投之甄選文件不予審查,甄選後發現者,所投之甄選文件不予接受。屬同一公司之二以上分公司,或同一公司與其分公司或其他類似分公司之分支機構者(如分行或辦事處),或就同一案分別遞件者,或投資人之負責人為同一自然人者均不予接受。本案投資人之負責人或就本案之簽署代表人不得為本案其他遞件投資人之授權簽署代表人,否則不予接受。
第十八條、甄選文件使用文字: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第十九條、投資人承諾之管理費:最低管理費為依租賃土地面積每年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71.95 元計算,並以 0.01 元為計算單位,由投資人於「管理費承諾書」內填入願意承諾之管理費;管理費承諾書或內容若有不符,以管理費承諾書中文大寫所填之價格為準,如投資人願意承諾之管理費低於前述要求,投資人甄選文件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押標金:
一、投資人應繳押標金新台幣 73 萬元整,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設定本分公司為質權人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等任何一種方式於截止投標前繳交。
二、押標金繳交方式:
(一)現金:應於截止收件期限前繳至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臺中市梧棲區四維路2 號)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營業經費保管金專戶 (帳號:057001130933),並將收據第二聯或其他證明文件附於甄選文件
【資格審查文件】內於收件截止前遞送。
(二)現金以外其他方式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受款人、質權人、受益人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其有效期應較甄選文件有效期長 60 日(即押標金有效期限應自甄選日起 240 日內有效),並附於甄選文件之【資格審查文件】內於截止收件前遞送。
第二十一條、投資人或本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遞件申請。
二、投資人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遞件申請。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遞件申請。
四、在甄選文件有效期間內撤回或修改「管理費承諾書」之管理費。
五、被評選為最優投資人卻不接受甄選結果、不與本分公司議約或拒不簽約。六、最優投資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不同投資人間之甄選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九、不同投資人之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十、不同投資人之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十一、不同投資人間之甄選文件內容有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繳納之押標金無息予以發還:一、未被評選為最優投資人。
二、本分公司宣布終止公開甄選程序或因故未辦理公開甄選。
三、投資人之甄選文件已確為不合於甄選規定或無被評選為最優投資人之機會,經投資人要求先予發還者。
四、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投遞甄選文件或逾期投遞甄選文件。五、最優投資人已依規定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
第三章 甄選程序
第二十三條、評比程序:採「單項評比」,資格文件及單項評比文件一次遞件,分 2 階段審查。
一、甄選時間:詳招商公告事項。
二、甄選地點:本分公司三樓第二會議室(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 10 段 2 號)。三、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一) 本分公司主辦單位應於收件截止後三十分鐘內,會同會計處、政風處人員一次開箱取件。凡經投遞或專人送達之甄選文件,投資人擬以任何理由申請補正、作廢或撤回,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投遞者,本分公司均不予接受。
(二) 有一家以上(含一家)投資人遞件,且依本須知第十五條規定將甄選文件送達本分公司指定之場所者,即由本分公司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投資人之
資格條件及投遞之甄選文件,審查項目詳本須知第十六條規定,審核合格者即為「合格投資人」,進入第二階段單項評比項目之甄選;審核不合格者,喪失甄選資格。
(三) 若無投資人遞件或資格審查結果無合格投資人,則宣佈終止甄選作業。四、第二階段(單項評比):
(一) 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投資人家數達 1 家以上(含 1 家),則進行單項評比。
(二) 評比最優投資人
1. 投標人承諾之管理費應在底價每年平方公尺新臺幣 71.95 元(含)以上,以最高者為最優投資人。
2. 評比結果二家以上相同者,由投資人出席人員代表(出席人員由資格封之授權書認定)當場重新填報承諾管理費後逕予評比且最多以三次為限,評比結果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投資人出席人員未到場者視同放棄當場重新填報承諾管理費或抽籤之機會。
(三) 最優投資人應繳交承諾管理費計算十二個月之土地使用費、管理費總額作為工程履約保證金,並得以押標金移作工程履約保證金,且於接獲本分公司甄選結果後 15 日內乙次補足其差額(詳本須知第廿九條規定及契約樣稿第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評比之其它規定:
一、投資人請於甄選當日派員參加甄選,為維持甄選秩序,除本分司辦理甄選作業相關人員外,非遞件之投資人不得進入甄選現場。
二、如須當場以抽籤方式決定時,由投資人出席人員代表(出席人員由資格封之授權書認定)當場當眾抽籤(每人僅能代表一家投資人),投資人出席人員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抽籤之機會。
三、甄選當場如發生爭議或有疑問時,經本分公司認為合理,得予以保留,保留期限自甄選之日起三十日內仍無法決定時得終止甄選程序,無息退還押標金。
四、評比出最優投資人後,本分公司應將未獲選之投資人之押標金無息退還;最優投資人得將其押標金移作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
五、投資人之甄選文件及投遞方式與本須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不符時,且無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形者,經審查確定後,原件退還,並無息退還押標金。
第二十五條、未通過資格審查之投資人,所遞送之甄選文件發還;甄選程序因故終止,投資人得書面要求發還甄選文件,本分公司得保留其中一份影本,其餘發還。
第二十六條、投資人所投之甄選文件外封套(箱)或資格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投
資人資格不符,其所投之甄選文件無效,押標金無息退還:
一、投資經營計畫書之內容包含本須知第五條規定之禁止事項者。
二、甄選文件外封套(箱)未註明招商案號、招商標的名稱、投資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或封口未密封者。
三、寄達時間已逾截止收件時間者。
四、資格封封口未密封或檢附文件不符合本須知相關規定者。五、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或押標金不足者。
六、同一投資人投遞甄選文件二封以上(含二封)。 七、投資人資格不符本須知第三條所訂投資人資格者。八、未依本須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裝封者。
第二十七條、投資人所投價格封或管理費承諾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年管理費承諾書無效,押標金無息退還:
一、檢附文件不符合本須知相關規定者。
二、價格封封口未密封或未使用加蓋本分公司印章之管理費承諾書者。三、管理費承諾書以鉛筆或可擦拭筆填寫者。
四、管理費承諾書未加蓋與登記印鑑相符之投資人公司印章與負責人印章者。
五、管理費承諾書塗改後未加蓋印章,或填寫之數量無法辨認者。
六、變更管理費承諾書式樣或塗改字句,或管理費承諾書內另附條件者。七、管理費未以中文大寫正楷填寫總數者。
八、投資人願意承諾之管理費未達「最低管理費」者。九、檢附 2 張以上(含 2 張)管理費承諾書者。
十、未依本須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裝封者。
第四章 履約
第二十八條、簽約:
一、最優投資人應於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之次日起 2 個月內無條件依契約樣稿與本分公司完成簽約。
二、最優投資人應依本分公司投資經營計畫書審查意見修改投資經營計畫書。第二十九條、繳納履約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最優投資人應依下列約定繳交履約保證金(詳契約樣稿第十二條)。
(一)工程履約保證金:最優投資人應於接獲本分公司評比結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5 日內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約當 12 個月之租金費用總額,含土地使
用費及管理費,無條件進位至萬位數),並得將押標金移作工程履約保證金再補足其差額,另工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營運履約保證金後無息退還。
(二)營運履約保證金:依契約規定於完工後乙次繳納營運履約保證金(約相當於六個月之租金費用總額,無條件進位至萬位數),於契約終止或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由本分公司無息發還(詳契約樣稿第十二條)。
二、逾期不繳納或不繳足工程履約保證金、或不簽約者,則不經催告視為放棄最優投資人資格,其原繳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各投資人(含最優投資人)就本案與其他機關有任何文書或函件往來,應副知本分公司。
第三十一條、投資人所附之各種證明文件如屬不實,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全份招商文件包括(1)招商公告(2)公開甄選文件(3)公開甄選須知(4)契約樣稿(5)其他(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授權書)。
第三十三條、其他事項:
一、稅捐除地價稅外,其它與最優投資人有關之稅捐與必要費用,均由最優投資人負擔。
二、承租範圍內水電費、電信費及保險費由最優投資人負擔。
三、最優投資人於施工及營運時,應依環保法令有關規定辦理污染防制(治)措施。
四、本租賃標的係現況出租,遇有管線問題,若需辦理遷移,報經本分公司同意後,得逕洽相關管線單位辦理遷移,所有施工及費用皆由投資人自行負擔並不得折抵租金費用;無異動需求者,須配合日後管線單位之查修及施工作業。
五、最優投資人於未來開發行為如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類別,應依相關法令程序辦理。
六、投資人如有辦理法定空地分割、地籍分割等相關作業之需求時,應向土地 管理機關交通部航港局提出申請,所需時程併請考量。
第三十四條、最優投資人之經營業務如有涉及其他特別法,應依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五條、為配合交通事業單位資訊化作業,最優投資人應無條件配合本分公司電腦
x線作業,費用由最優投資人自行負擔。
第三十六條、本案之招商文件若有不同規定或互有抵觸時,以契約樣稿為優先。第三十七條、其他有關事項詳如附件契約樣稿。
退 還 押 標 x 申 請 書
一、本公司參加貴分公司「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2)約 30,034 平方公尺土地投資經營案」(案號:THB-B-103B-002)投標,倘未被評選為最優投資人或廢(流)標,請將押標金
1.□以當場退還(如未到場時由貴分公司自行選擇其他方式辦理)
2.□以簽開支票方式退還 印花自貼
3.□以代存方式退還 匯費由押標金項下扣繳
4.□以入戶信匯 匯費由押標金項下扣繳
二、附存款行、庫、戶名、帳號等明細表一份,如因填報錯誤,致貴分公司所退還之押標金誤入他人帳戶時,由本公司自行處理。
存款行庫名稱: 存款地址戶名:存款種類及帳號:
此 致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投資人: 蓋章
負 責 人 : 蓋章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授 權 書
茲授權 先生(或小姐)代表本公司出席貴分公司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2)約 30,034 平方公尺土地投資經營案相關會議,該員於會議中所做之任何承諾或簽認事項直接對本公司發生效力,本公司均予以接受,並經本公司確認被授權人之下列簽樣真實無誤。被授權人之簽樣:
請惠予核備。 授權人 公司名稱:
印
負責人姓名:
印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此致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被授權人: (被授權人簽章即視為接受本案授權)
印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被授權人應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備驗。
二、公司負責人親自參與本案評選,免附本授權書,惟仍應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備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