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适用于自然人提供最高额保证
合同编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自然人)
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订立: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以下
简称“债权人”)
保证人: (以下简称“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 (以下简称“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鉴于:
债权人同意按照其与 ( 以下称“ 债务人”) 签署的编号为
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可以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以下称“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的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实际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保证人与债权人就最高额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 1 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
1.1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指主债权发生期间,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1.2 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金额小写) (金额大写) 。该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被担保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所有款项,保证人均承担担保责任。
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授信期限。但被担保主债权范围内的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受该期间截止 日的限制,债务人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是主合同约定的到期日(若根据主合同的到期日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 2 条保证方式
2.1 保证人同意在最高债权额内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确定后,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
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2.2 保证人 和 系 关系,为确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以其全部财产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债权人放弃对任意一个保证人享有的担保权利或变更任意一个保证人担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等),并不影响和免除其余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上述情况下,债权人亦不对保证人是否能够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承担任何责任。
第 3 条保证范围
3.1 本合同保证的范围包括:
(1)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差旅费用、催收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 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差旅费用、催收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以上合称“被担保主债权”。以上被担保主债权包含增值税。
3.2 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主债权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各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第 4 条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还款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主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主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还款日晚于被担保主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还款日;
(3)前款所述“还款日”包括主合同还款日期,还包括依照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涉及任意债务多次提款的,还款日依据单笔提款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如主合同项下涉及债务分期还款的,还款日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日或提前到期之日计算。
第 5 条被担保主债权确定及实现
5.1 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确定:
(1)本合同约定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3)根据法律规定及主合同、本合同约定债权人判定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5)法律规定的被担保主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5.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1)被担保主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主债权范围;
(2)自被担保主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主债权全部清偿,若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3)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币种的应付未付款项,为此目的,如该等账户中资金的币种与扣划款项币种不一致,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债权人按照扣划当日债权人公布的适用汇率扣划相当于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
第 6 条保证的性质和效力
6.1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对主合同项下贷款的金额、期限、币种和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并且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情形(但不包括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变更导致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将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6.2 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债权人为被担保主债权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债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被担保主债权项下任何其他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以自己财产为债权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也无需首先向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采取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6.3 如果被担保主债权项下存在其他担保权利的,债权人放弃任意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担保权顺位或者变更其他担保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等),并不影响和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上述情况下,债权人亦不对保证人是否能够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承担任何责任。未免疑义,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多个保证人的,债权人放弃对任意一个保证人享有的担保权利或变更任意一个保证人担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等),并不影响和免除其余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上述情况下,债权人亦不对保证人是否能够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承担任何责任。
第 7 条保证人应提交的文件
7.1 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交以下文件(经过债权人审查同意后可以豁免): (1)保证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2)如保证人为夫妻,除提供保证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结婚证或户口本);
(3)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要求保证人提供其收入证明或其他有关的财务
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以上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保证人签字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第 8 条保证人的xx与保证
8.1 保证人向债权人xx、保证与承诺如下:
(1)保证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2)保证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和完全接受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5)如有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发生,保证人应立即将详情通知债权人。
(6)保证人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7)保证人对自有资产进行重大处置或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前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8)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向债权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债务人追偿或主张权利。如果保证人因违反本条规定向债务人追偿或主张任何权利,从而导致从债务人处收到任何款项,保证人应在收到时立即将该等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8.2 保证人向债权人进一步xx、保证并承诺,前述xx与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第 9 条费用及补偿
(1)因本合同强制执行所发生的一切税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差旅费)均由保证人承担。以上相关税项、费用包含增值税。
(2)保证人需补偿债权人因保证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承诺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第 10 条违约责任
10.1 以下情形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 债务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主合同项下任何到期应付款项;
(2) 债务人发生了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
(3)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担保责任;
(4) 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xx和保证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xx与保证;
(5) 保证人自身财务状况出现严重问题或保证人处置自有资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的行为足以
危及债权人本合同项下权利;
(6) 发生任何针对保证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足以危及债权人本合同项下权利;
(7) 其他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有关保证人的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或其他危及债权人本合同项下权利事件。
10.2 在发生第 10.1 条项下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宣布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
(2)宣布主合同项下新债权不可能发生,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确定,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宣布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4)有权停止向债务人继续发放贷款;
(5)要求保证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遭受的损失);
(7)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扣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币种的应付未付款项,为此目的,如该等账户中资金的币种与扣划款项币种不一致,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债权人按照扣划当日债权人公布的适用汇率扣划相当于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
(8)调减或终止债权人对保证人在其他授信协议项下的贷款额度,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10.3 被担保主债权确定后,如被担保主债权项下有多笔贷款的,就保证人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多笔贷款的清偿顺序;就单笔贷款而言,除相关政府部门另有规定外,债权人有权按以下顺序处理,保证人在此同意和授权债权人进行该等扣划:
(1) 用以支付债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所产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2) 用以支付债权人因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需交纳的税款;
(3) 用以实现主合同项下的损害赔偿金;
(4) 用以实现主合同项下的违约金;
(5) 用以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复利、罚息、利息、本金。
第 11 条通知
11.1 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以下地址或传真号码、电子邮件、联系电话(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特殊情形(如债权人变更营业地址、落实监管规定等)下,债权人也可采取自有网站或网点公告方式通知保证人。本
合同各方的下列送达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方式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送达信息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送达信息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送达信息:
致保证人: 收件人: 地址:
邮编: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致保证人: 收件人: 地址:
邮编: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致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或就本合同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
即被视为送达,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当日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在挂号信寄出五个工作日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短信发出的通知,自系统记录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11.2 各方同意以本合同本条所约定的地址、邮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作为各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及督促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各方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如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本条所约定的地址、邮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仍视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本条所约定的一方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或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一方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地址、邮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作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在诉讼程序中,如上述送达地址与各方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地址为诉讼送达地址。
第 12 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2.2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适用主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 13 条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13.1 本合同自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债权人xx(公章/合同专用章)、保证人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政策变更,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应当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债权人可通过渤海银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变更事项予以公告,并可视具体情形辅以例如短信通知等方式通知保证人,公告期限届满后,相应的公告事项即生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特别规定或本合同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4 条其他
14.1 债权人未能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构成对该等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亦不影响债权人对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在任何法律项下本合同任何条款之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在任何其他法律项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14.2 无论被担保主债权是否确定,债权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需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债权人可采用在自有网站、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保证人上述行为。该等转让一经书面通知保证人,即对保证人具有法律效力,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4.3 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被担保主债权,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14.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债权人执 2 份,债务人、保证人各持 1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 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确保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债务人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债权人应履行向债务人披露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使用的贷款产品信息以及相关服务信息的义务,履行对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相关自然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不得违法向非相关方披露。保证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咨询(投诉),可联系债权人客户经理或拨打债权人客户服务电话:95541。
14.6 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决定(□适用/ □不适用)本款之约定: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已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理解,同意向_ _
(以下简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当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单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对债权人根据前述约定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其他约定:_ 。
14.7 个人信息授权
(1) 授权事项说明
(a) 基于向保证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或本第 14.7 条项下个人信息处理授权条款列明的授权目的需要,或为履行本合同等所必需,保证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按照保证人所确认同意的授权内容及范围处理其相应个人信息或开展相应服务。
(b)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c)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d) 保证人保证向债权人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本人及他人的同意、授权。
(2) 个人信息处理:保证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自其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债权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为订立、履行本合同,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收集且留存、处理下述保证人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资料和个
人信息:
(a)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户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学历学籍、职业、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住所、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
(b)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信息、金融资产信息、名下房产信息、名下车产信息、资产负债信息。
(c)个人贷款信息:包括授信信息、贷款发放信息、贷款还款信息、贷款担保信息。
(d)个人账户信息:包括保证人名下金融账户信息、贷款放款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信息。
(e)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征信信息、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f)个人涉诉信息、失信被执行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违法犯罪信息。
(g)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形成的其他个人信息。
债权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处理保证人的个人信息,对保证人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3) 除下述情形外,债权人不会公开披露保证人的个人信息:
(a) 向保证人告知公开其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别、内容并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的;
(b) 为履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c)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d)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e)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
(f) 出于维护保证人或其他主体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保证人同意的;
(g) 保证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h)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
道;
(i) 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保证人可以依法向债权人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
求债权人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保证人发现债权人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债权人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5) 营销及用户体验改进等其他产品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授权(如同意并授权,请勾选;
如不同意勾选以下选项,不影响对本合同项下业务的申请):
□为了向保证人提供更优质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及向保证人开展金融及其他产品与服务营销服务、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研,保证人同意并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前述目的,在本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债权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债权人可通过本人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人发送用于金融及其他产品与服务营销服务、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研的信息。如保证人同意并授权后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或致电债权人客户服务电话:95541。
(6) 本合同项下有关信息及资料的保存期间为:为实现相应授权目的及相应业务办理目的,满足适用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
(7) 风险提示
保证人承诺充分知悉并理解本第 14.7 条内容及相关的风险:本人知晓并理解,因不可抗力,或
非渤海银行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网络遭受攻击等,可能因此会对本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导致本人信息泄露、被第三方不当使用、社会信用评价降低等情形。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渤海银行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尽快告知本人。如本人发现相关个人信息可能或已经泄露,将立即通过至渤海银行营业网点、拨打渤海银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与渤海银行取得联系,以便渤海银行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降低相关影响和损失。
14.8 特别约定
保证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在审核保证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审核保证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以及进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情况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期限自业务申请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债权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以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并授权债权人将保证人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报送授权期限自业务发生日起至业务结清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日止。若该授权下的主合同项下贷款已提款,保证人撤回授权前借款人需结清贷款。若保证人撤回授权,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保证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依据业务办理进度,保证人愿意承担因保证人撤回授权而引发的审批拒绝、额度失效、提前归还贷款等业务规定事项。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债权人已经应保证人的要求对本合同之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保证人: (签字)
保证人: (签字)
债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债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