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赢家理财 D 款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泰康人寿[2017]年金保险 009 号
泰康赢家理财 D 款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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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犹豫期内,您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投资账户间转换投资资金的权利 6.7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6.8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 投资账户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 5.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变更 | 5.2 投资账户管理 5.3 投资账户评估 5.4 投资单位价格 5.5 资产管理费 5.6 资产评估交易日的约定 5.7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约定 6. 保单账户的管理 6.1 保单账户 6.2 保单账户价值 6.3 费用收取 6.4 宽限期 6.5 投资账户选择 6.6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6.7 投资账户转换 6.8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6.9 退保费用 7. 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 释义 10.1 合法有效 10.2 保单年度 10.3 保单月度 10.4 周岁 10.5 有效身份证件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10 机动车 10.11 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12 交易 |
4.3 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 5. 投资账户的运作 5.1 投资账户 |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0.13 巨额卖出申请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赢家理财 D 款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x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赢家理财 D 款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 10.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2)、保单月度(见 10.3)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3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4)计算。 |
1.4 | 犹豫期 | 犹豫期是指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数为准。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您有权选择是否在犹豫期内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未选择的,我们将视为您默认同意在犹豫期后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退还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以及除资产管理费之外的其他已收取的各项费用。 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2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 止。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年金 | 自本合同生效满 3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年金受益人与我们约定的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每年按照约定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之后,保单账户价值及各投资账户的单位数均不应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数额。如果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及各投资账户的单位数将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数额,我们不再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年金给付中断后,未来的年金给付需由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按以下情形确定: (1) 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 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后身故,或者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身故保险金数额为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 3.3 条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 3.3 条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 3.3 条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年金申请 | 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年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特别注意事项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
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 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3.6 | 诉讼时效 |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交纳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不定期交。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三项,分别是一次性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和不定期追加保险费。保险费的数额须符合您投保时(如果追加保险费,则为申请追加保险费时)我们关于保险费交纳的约定。 |
一次性保险费 | 一次性保险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
定期追加保险费 | 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在投保时或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申请定期追加保险费,您可以选择按月定期追加保险费。您应与我们约定定期追加保险费的金额、交费频率和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交纳日,并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您应在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交纳日和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11)按时交纳每期的定期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的定期追加保险费交费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提供三次定期追加保险费申请的机会,我们对申请次数 |
有权进行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的申请除外。 | ||
不定期追加保险费 | x合同生效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选择不定期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由您在不定期追加保险费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批单上载明。 | |
4.2 | 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变更 | 如果您选择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定期追加保险费停止之前,您可以申请增加或者减少定期追加保险费的数额。变更后的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须符合您申请时我们关于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的约定。您连续两次申请变更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增加或者减少后的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在我们收到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的下一个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生效。 |
4.3 | 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 | 您可以申请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自我们收到申请之日起,您可以停止交纳以后各期的定期追加保险费。 如果您在连续三个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未交纳定期追加保险费,我们将视为您自动停止交纳以后各期的定期追加保险费。 |
5. | 投资账户的运作 | |
5.1 | 投资账户 | 为履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个或者数个专用投资账户。您投保时我们提供的投资账户见《泰康赢家理财 D 款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投资账户说明书》。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 投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计量。投资账户由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独立会计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 |
5.2 | 投资账户管理 | 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并且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可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规定程序后增设新的投资账户或者合并、分立、关闭投资账户,或者停止投资账户的转换。 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可在提前公告后合并或者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在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时,各投资账户价值保持不变。 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将投资账户的管理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我们以外的金融机构。 |
5.3 | 投资账户评估 | 我们按照监管规定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日由我们确定,正常情况下,我们在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并计算出投资单位价值。 投资账户价值 = 该投资账户总资产 – 该投资账户总负债投资账户总资产和总负债按照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确定。投资单位价值 = 投资账户价值 ÷ 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如果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者其他我们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我们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我们可以暂停或者延迟投资账户评估。 |
5.4 | 投资单位价格 | 投资单位价格根据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值确定并予以公布,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价格至少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
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 卖出价 = 投资单位价值 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使用的价格。买入价 = 投资单位价值×(1 + 买入卖出差价) 买入卖出差价以投资单位价值的百分比表示,目前的收取标准为 0%。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投资账户买入卖出差价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 2%。 | ||
5.5 | 资产管理费 | 我们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前一日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 前一日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资 产管理费收取比例÷365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等于投资账户价值。 资产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于《泰康赢家理财 D 款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投资账户说明书》上载明,我们有权对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进行调整,但该比例最高不超过 2%。如果我们对资产管理费的收取比例进行调整,我们将提前通知您。 |
5.6 | 资产评估交易日的约定 | 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申请需在资产评估日前经我们同意后才适合该资产评估日,我们有权约定受理参加该次资产评估日交易(见 10.12)的截止时间,迟于该截止时间的交易申请,我们将在下一资产评估日为您进行相关交易。 |
5.7 |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约定 |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保证大多数投保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或者不寻常的市场行为(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投资账户巨额卖出申请(见10.13)等),则我们可限制接受或者延迟执行您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其卖出金额。当发生巨额卖出申请时,我们为保护您的利益,可以根据该投资账户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我们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1) 当日按不低于上一资产评估日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总数的 10%进行交易,其余申请将延迟交易; (2) 对于当日可以交易的部分,我们将按照当日该投资账户可以进行交易的单位数量占所有申请的单位数量总和的比例,确定当日每个投保人可以交易的投资单位数量; (3) 对于延期交易的部分,您可以申请取消交易;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交易申请若没有申请取消交易,将转到下一个工作日进行相应处理,且不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之后依次类推,直到全部申请处理完毕为止。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卖出申请,如我们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6. | 保单账户的管理 |
6.1 | 保单账户 |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记 录您所持有的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
6.2 | 保单账户价值 | 在任意一个资产评估日,您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名下的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价值之和,各投资账户价值等于该投资账户中您拥有的投资单位数乘以相应投资单位在资产评估日的卖出价。 |
6.3 | 费用收取 | 我们按以下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
初始费用 | 您每次交纳的每项保险费,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合同 6.6 条“投资单位数的确定”的约定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 初始费用目前实际收取比例为 1%。在遵守保险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初始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您每次所交纳保险费的 5%。 | |
保单管理费 |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本合同生效日及之后每个保单月度的首个资产评估日收取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按您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投资账户价值进行分摊,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目前,本合同每月的保单管理费为 0 元。我们有权对 保单管理费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 30 元/月。 | |
6.4 | 宽限期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交费宽限期按以下约定确定。 在每月保单管理费扣除日,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您应付的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则自该月的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其数额按本合同 6.3 条“保单管理费”约定的方式计算。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5 | 投资账户选择 | 您须为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费选择投资账户。 |
一次性保险费投资账户选择 | 在投保时,您须按我们的约定选择一个或者多个投资账户,并指定一次性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一次性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 |
定期追加保险费投资账户选择 | 在申请定期追加保险费时,您须按我们的约定选择一个或者多个投资账户,并指定各期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 | |
不定期追加保险费投资账户选择 | 在申请不定期追加保险费时,您须按我们的约定选择一个或者多个投资账户,并指定不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不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在批单上载明。 | |
6.6 |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 我们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分配比例,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将各项保险费分别分配到相应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您名下各投资账户中买入的投资单位数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买入的投资单位数 = 分配至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金额÷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
对于在犹豫期满前我们收到的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 户,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我们收到每笔保险费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买入价为犹豫期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 对于在犹豫期后我们收到的保险费,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我们收到每笔保险费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 | ||
6.7 | 投资账户转换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保单账户建立后,您可向我们书面申请,将您保单账户中的资金从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者部分转移至其他投资账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按如下方式进行投资账户转换: (1) 以转出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您申请转出的投资单位,并在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后得到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 = 转出投资账户转出的投资单位数×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 -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2) 将转出金额分配到您指定转入的投资账户,并根据转入投资账户的转入金额,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投资单位数。 买入投资单位数 = 转入投资账户转入金额÷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 每次转换的金额须符合转换时我们约定的最低限额。本条所指的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我们收到转换申请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 对于投资账户转换,目前我们每次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0 元,我们可以调整投 资账户转换手续费,但最高不超过每次 100 元。您连续两次申请投资账户转换的时 间间隔不应少于 5 个工作日。 |
6.8 |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领取后各投资账户的单位数均不得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数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及领取后各投资账户的单位数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数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部分领取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满足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我们按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并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和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余额。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领取日等额减少。 目前每次部分领取收取手续费 0 元。我们可以调整该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金 额不超过每次 100 元。 |
6.9 | 退保费用 | 您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您解除本合同时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时申请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
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 1 保 第 2 保 单年度 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 5% 3% | 第 3 保单年度 1% | 第 4 保单年度 0% | 第 5 保单年度以后各保单年度 0% | ||
7. | 现金价值权益 | ||||
7.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 |||
8. | 合同解除 | ||||
8.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 |||
(1) 本合同; |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9.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9.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 |||||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 |||||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 |||||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 |||||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9.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9.3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 |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 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 ||
9.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单账户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9.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9.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9.7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9.8 | 保险事故鉴定 |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10. | 释义 | |
10.1 | 合法有效 |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
10.2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3 | 保单月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月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月度保险合同月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月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4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 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
10.5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10.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
10.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我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是否属于酒后驾驶。 |
10.8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
10.9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10.10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10.11 | 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交纳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12 | 交易 | 指由于保险费分配、投资账户转换所导致的购买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或者由于保险金领取、部分领取、解除合同、投资账户转换等所导致的卖出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时,在资产评估日发生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买卖。 |
10.13 | 巨额卖出申请 | 指由于合同终止、部分领取或者账户转换等所引起的在资产评估日当日的投资账户净卖出申请的投资单位数量超过上一资产评估日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的 10%。 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为所有投保人在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之和。 |
泰康赢家理财 D 款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投资账户说明书
x公司目前配备四个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分别为稳健收益型投资账户、xx配置型投资账户、行
业配置型投资账户和货币避险型投资账户。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1、稳健收益型投资账户
x投资账户说明书中各投资账户所使用的投资工具定义如下:
固定收益资产:主要包括各种类型债券、票据、银行存款、债券型基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利率互换、可转换债券、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创新型投资工具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和产品。
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含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和产品。
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良好的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流动性投资品种和产品。
(1)投资目标
x账户投资目标是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账户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本账户适合追求低风险下获取稳健收益的投资者。
(2)投资范围
x账户投资于债券及其它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参与新股投资等权益投资(含香港市场股票)的比例为 0%-20%,投资其他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本账户可参与股票战略配售、定向增发、网下和网上新股申购等一级市场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投资。
为了回避风险,账户管理人可以根据对市场的预测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x账户的投资策略是以债券市场投资收益为基础,把握新品种、新业务和新股申购等带来的套利机会积极操作获得超额收益。
本账户的组合管理方法和标准主要是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走势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在注重投资账户本金安全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固定收益操作,通过调整组合久期等方法,实施积极的账户管理;同时充分运用新股申购等各种策略提升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率,实现账户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4)投资风险
x账户的投资风险主要是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的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权益资产(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市场风险影响较小。如实施境外投资,还会承担相应的汇率风险。
(5)资产管理费
x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2%,目前收取标准为 1.3%。
2、xx配置型投资账户
x投资账户所使用的投资工具定义如下:
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各种类型债券、票据、银行存款、债券型基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利率互换、可转换债券、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创新型投资工具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和产品。
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含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和产品。
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良好的资产,以及法
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流动性投资品种和产品。
(1)投资目标
x账户投资目标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谋求账户资产长期稳定增长。本账户属于中等风险,适合具有长期投资理财需求,中等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2)投资范围
x账户将xx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投资于股票(含香港市场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0%-75%;投资于债券及其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为 0%-80%;投资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本账户可参与股票战略配售、定向增发、网下和网上新股申购等一级市场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投资。
为了回避风险,账户管理人可以根据对市场的预期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x账户较为均衡的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资产,以获取比较稳健的账户资产增长和一定程度的参与股票市场成长的机会。账户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研究预测与对证券市场趋势的研究判断,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适时操作,控制风险,保持账户平稳增值,争取各市场上超额收益的机会。
(4)投资风险
x账户的投资风险主要是权益类资产(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市场风险以及债券等固定
收益资产的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总体风险水平适中。如实施境外投资,还会承担相应的汇率风险。
(5)资产管理费
x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2%,目前收取标准为 1.5%。
3、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与投资策略
x账户具有高风险收益的特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
本账户采用团队协作的模式,实现对各个行业组的有效覆盖,打造深度式、专业化的投资模式。账户聚焦产业逻辑,深刻把握产业变迁、景气波动带来的投资机会,并通过架构设计来强化组合的有效性及风险控制,追求产品资产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增长。
(2)资产配置范围及投资比例限制
x投资账户主要投资于上市权益类资产,还可以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等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和产品。
上市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剩余期限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等)、债券型基金、固定收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其他金融资产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本账户投资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基础资产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范围。
本投资账户可以进行正回购操作。
本投资账户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比例限制: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账户资产的 60%-95%。投资于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等资产的比例为账户资产的 5%-40%,其中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账户资产 5%。
(3)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15%+7 天通知存款利率*5%
(4)流动性管理方案
针对本账户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管理人应提前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预警并做出相应流动性安排,具体措施如下:
1)账户资产至少保有 5%或以上的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剩余期限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等,以保证账户资产具有较好变现能力;
2)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与市场机构保持密切沟通,每个资产评估日都对账户的净保费进行预测,以便管理人可以提前安排账户头寸,确保投保人退出及时得以支付;
(5)主要投资风险
x账户的投资风险主要是上市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等)的市场风险,此外,还包括债券利率风险,债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信托计划、存款等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流动性风险。如实施境外投资,还会承担相应的汇率风险以及境外投资风险。
(6)账户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①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不属于长期停牌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估值模型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2)债券估值
①交易所市场债券的估值
估值日有成交价格时,取市场价格估值,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市场价格指收盘净价;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市场价格指收盘价减去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②银行间市场债券的估值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未上市债券的估值
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在上市之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成本估值。
3)基金估值
①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已发行未上市的基金按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前一工作日未公布基金净值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③其他基金按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4)本账户持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如果有公布的产品净值,按估值日前一工作日产品净值估值,前一工作日未公布产品净值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5)本账户持有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资产支持计划等以本金列示,按相关协议约定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逐日计提利息或收益。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产品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8)在任何情况下,采用本原则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0)对监管机构允许投资但本部分未涉及的资产,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场惯例及届时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估值原则和方法。
(7)资产托管情况
x投资账户全部资产由具有保险资金托管资质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三方托管。
(8)账户独立性说明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公司” )新增设立的“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是指本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为投资连结保险专门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账户。本公司通过财务稳健、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对投资连结保险进行独立托管。本公司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账户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中对投资账户的独立性要求。
(9)账户防范利益输送说明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严格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加强投资管理活动各环节的内部控制,来确保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使各投资账户得到公平对待,防范利益输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10)资产管理费
x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2%,目前收取标准为 1.5%。
4、货币避险型投资账户
x投资账户说明书中所使用的投资工具定义如下:
固定收益资产:主要包括各种类型债券、票据、银行存款、债券型基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利率互换、可转换债券、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良好的资产)、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创新型投资工具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和产品。
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含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和产品。
(1)投资目标
x账户投资目标是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投资账户资产的逐步增值。本账户适合追求低风险下保证资产安全的投资者,或作为客户其他账户资产价值的临时保值场所。
(2)投资范围
x账户投资于现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存款,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等短期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流动性投资品种。
账户管理人可以根据对货币市场的预期及市场结构的变化调整账户投资比例,或补充新的投资品种。
(3)投资策略
x账户的投资策略是通过优选质地优良、具备高流动性和良好预期收益的货币市场品种,合理安排期限结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365 天,同时积极把握稳健的票息收益和套利机会,以实现账户本
x的安全、高流动性和与承担的风险相适应的稳定增值。
(4)投资风险
x账户的投资风险主要是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5)资产管理费
x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收取采用可变费率机制,根据账户实际收益情况,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在 0.2%-0.3%之间调整。具体规则为:自账户成立日起以每半年时间为周期,第一个半年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初步定为 0.2%,每半年调整时根据上一个周期账户年化收益情况而定,具体如下表:
上个周期账户收益率(年化) | 对应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 |
2%以下 | 0.2% |
2%及以上 | 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