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业务申请后,投资者应在T+7个工作日内将业务申请表原件快递寄送公司直销中心。直销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盖有客户印鉴的相应表单资料原件的,需与客户沟通催收 (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函、邮件及电话等方式),经三次书面催收客户仍拒不提供表单资料原件的,将保留取消客户下一次传真交易申请的权利。
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传真交易协议书
甲方(机构投资者):
乙方: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甲方在乙方办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采用传真方式向乙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乙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甲方可通过传真交易的方式申请办理以下业务:
1、账户类业务:非重要资料修改(不包括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指定银行账户的修改及其他乙方认定的不宜传真办理的事项);
2、交易类业务:参与(认申购)、退出(赎回)、转托管、转换、赎回转认/申购、交易撤单、更改分红方式,以及乙方根据其业务情况认定的其他事项。
注:涉及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指定银行账户等重要账户资料的修改,乙方不接受传真方式。
二、甲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三、乙方收到甲方传真的参与(认申购)申请后,根据《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传真交易业务规则》履行必备程序,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参与(认申购)产品的价格以资金到账日终单位净值为依据。
四、乙方收到甲方退出(赎回)申请,根据《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传真交易业务规则》履行必备程序,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退出(赎回)申请。
五、甲方应在产品交易日9:30-15:00提交业务申请材料。如在非产品交易日或产品交易日15:00后提交的,则作为下一产品交易日申请处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单)。
六、乙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如下,如有变化,乙方应提前公告,联系方式以公告的为准。
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508-2510直销中心专线:021-53308822转8866
邮编:200122
指定传真号码:021-53391131
七、甲方承诺以传真交易方式办理相关业务时遵循乙方制定的《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传真交易业务规则》(见附件)。
八、乙方仅认可甲方开户时所指定的业务授权办理人所发送的交易申请,非甲方指定业务授权办理人发送的交易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九、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收到的申请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甲方可指定联系电话和发送业务申请所使用的传真号码,如有变化,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并办理账户资料变更(以账户资料变更完成之日为准)。
如甲方选择指定联系电话和发送业务申请所使用的传真号码的,乙方不执行非上述联系方式发出的服务需求,非指定传真号码发送的业务申请视为无效,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甲方选择不指定联系电话和发送业务申请所使用的传真号码的,由此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 甲方不指定业务联系电话和发送业务申请所使用的传真号码
□ 甲方指定业务联系电话和发送业务申请所使用的传真号
指定联系电话: 指定传真号码:
十一、本协议只规定乙方对甲方通过传真交易方式发送业务申请的接收和办理,交易能否成功以产品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十二、因如下任一事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收到具有甲方指定业务授权办理人签章及盖有甲方预留印鉴的传真申请,即认为此申请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乙方不对该签章及印鉴是否真实及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2、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收到的申请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因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接受甲方申请。
4、因通讯中断、传真设备故障致使乙方未能收到甲方业务申请的。
5、因电信部门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6、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7、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免责事项。十三、协议的修改
甲方同意乙方有修改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附件内容的权利,相关修改事项乙方须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甲方在乙方修改公示之日起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甲方对修改已经认可。
十四、协议的效力
x协议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其他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的,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十五、协议的终止
发生如下任一事项,本协议终止: 1、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甲方撤销基金账户或直销交易账户;
3、乙方不再担任产品管理人或关闭直销业务;
4、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5、乙方修改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附件,甲方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终止本协议;
6、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十六、因本协议或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附件:《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传真交易业务规则》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 月 日
乙方: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 月 日
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传真交易业务规则
总则
为规范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直销中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传真交易业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x规则只适用于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
传真交易业务范围
第三条
x规则所指传真交易,是指机构投资者将业务申请表及其相关资料通过公司指定的传真号码传真给直销中心,从而完成业务申请的一种委托方式。
传真交易适用于如下业务类别:
账户类:非重要资料修改(不包括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指定银行账户的修改及其他公司认定的不宜传真办理的事项);
交易类:参与(认申购)、退出(赎回)、转托管、转换、赎回转认/申购、交易撤单、更改分红方式,以及公司根据其业务情况认定的其他事项。
传真交易业务流程
第五条
如需开通传真交易,投资者应签署《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传真交易协议书》以明确其开通意愿。
第六条
x规则第四条所列业务申请需在交易日15:00前提交。如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15:00后提交的,则作为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单)。
参与(认申购)业务流程
1、将填写完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加盖预留印鉴后按本规则第六条要求的时间一并传真至公司指定传真号码;
2、发出传真后,投资者应致电公司直销中心指定电话,对业务申请进行确认。直销中心也可通过指定电话致电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电话号码,对业务申请进行确认;
3、直销中心需比对业务申请表上加盖的印鉴与投资者开户时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公司有权拒绝受理该业务申请。如一致,则还需核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1)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可以受理该业务申请;
2)对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但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需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履行特定程序后才可办理该业务申请;
3)对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且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得受理该业务申请;
4、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资者应在参与(申购)申请当日15:00(不含15:00)之前将足额参与(申购)资金划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在参与(认购)申请当日15:00(不含15:00)之前将足额参与(认购)资金划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退出(赎回)业务流程 1、将填写完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加盖预留印鉴后按本规则第六条要求的时间一并传真至公司指定传真号码;
2、发出传真后,投资者应致电公司直销中心指定电话,对业务申请进行确认。直销中心也可通过指定电话致电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电话号码,对业务申请进行确认;
3、直销中心需比对业务申请表上加盖的印鉴与投资者开户时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公司有权拒绝受理该业务申请;
4、对于退出(赎回)申请,直销中心还需验证投资者交易账户是否有对应的资产份额,如资产份额不足的,视为无效申请。
第九条
交易撤单、更改分红方式业务流程 1、将填写完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加盖预留印鉴后一并传真至公司指定传真号码;
2、发出传真后,投资者应致电公司直销中心指定电话,对业务申请进行确认。直销中心也可通过指定电话致电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电话号码,对业务申请进行确认;
3、直销中心需比对业务申请表上加盖的印鉴与投资者开户时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公司有权拒绝受理该业务申请;
账户类业务流程
1、将填写完整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加盖预留印鉴后一并传真至公司指定传真号码;
2、发出传真后,投资者应致电公司直销中心指定电话,对业务申请进行确认。直销中心也可通过指定电话致电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电话号码,对业务申请进行确认;
3、直销中心需比对业务申请表上加盖的印鉴与投资者开户时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公司有权拒绝受理该业务申请;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拟使用传真交易方式的投资者,需签署《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传真交易协议书》,并可在签署的《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传真交易协议书》中约定发送、接收业务申请所使用的指定传真号码。在指定传真号码的情况下,除有特定说明外,非投资者指定传 真号码发送的业务申请视为无效。如果投资者选择不指定传真号码,因未指定传真号码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公司指定传真号码发生变更时,应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予以公告,同时以书面方式(包括通知函、邮件、短信等)告知投资者。
第十二条
收到投资者通过指定传真号码发送的业务申请时,投资者与直销中心就业务申请进行确认的过程应通过指定电话进行。
第十三条
所有传真交易业务,直销中心均须比对投资者预留印鉴并确认无误后才可受理。
第十四条
提交业务申请后,投资者应在T+7个工作日内将业务申请表原件快递寄送公司直销中心。直销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盖有客户印鉴的相应表单资料原件的,需与客户沟通催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函、邮件及电话等方式),经三次书面催收客户仍拒不提供表单资料原件的,将保留取消客户下一次传真交易申请的权利。
附则
第十五条
提交业务申请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起(含)向直销中心索取相应回单或相关确认单据。
第十六条
x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