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计划管理 人、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委托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 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合格机构; 集合计划成立日...
宏源证券宏源 9 号股债双赢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第四次合同变更)
二O一六年七月
目 录
四 、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基 本 情 况 11
六 、 管 理 人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26
八 、 集 合 计 划 客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方 式 和 管 理 权 限 28
十 三 、 集 合 计 划 的 费 用 、 业 绩 报 酬 36
十 九 、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转 让 、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冻 结 58
二 十 六 、 合 同 的 补 充 、 修 改 与 变 更 73
一、前言
为规范宏源证券宏源 9 号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宏源证券宏源 9 号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宏源证券宏源 9 号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
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根据本合同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避免疑义,特此确认,北京银行仅作为托管人(而非推广机构)签署本合同,北京银行作为推广机构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另行签署的推广协议享有和承担。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本计划、计划 | 指宏源证券宏源 9 号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 合计划说明书、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 | 指宏源证券宏源 9 号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 指宏源证券宏源 9 号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宏源证券宏源 9 号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推广协议、代理推广协议、代理推广合同 | 指宏源证券宏源 9 号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协议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
2012 年 10 月 18 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7 号); | |
《细则》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监会公告[2012]29 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 人 | 指xxx源证券有限公司,也简称为xxx 源证券; |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 人 | 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北京银 行; |
推广机构 | 指xxx源证券、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银行以及其他管理人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推广机构;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为委托人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办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确认和代理发放红利、保管委托人名册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可变更注册登记机构, 届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 |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 |
人 | 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计划管理 人、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
委托人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 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 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 他合格机构; |
集合计划成立日 | 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
推广期 | 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至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止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 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
份额分类 | 指本集合计划依据运作周期、收益安排等的不同划分为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 其中,I 类份额又根据投资期限的不同分为 I1,I2,I3,I4,I5,I6,I7、I8 共计 8 |
个子类份额; X 类份额的运作周期不固定,管理人可在每期 X 类份额开放参与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确定运作周期。X 类份额根据其运作周期、发行日、或到期日等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期次,分为不同的份额; | |
封闭期 | 指不接受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 合计划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 |
开放期 | 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不同类型的份额开放期不同。 本集合计划 I1,I2,I3,I4,I5,I6,I7, I8 这 8 个 I 类子类份额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 I 类子类份额的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集合计划每期X 类份额不定期发行,各期X 类份额在其相应的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管理人有权将在每期 X 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根据市场情况以及本集合计划的运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该期 X 类份额到期后是否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相同的固定运作 周期,届时管理人将在该期 X 类份额到期日 |
前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如果管理人决定该期 X 类份额到期后不再存续,则管理人将为所有持有该期 X 类份额的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如果管理人决定该期 X 类份额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相同的固定运作周期,则该期 X 类份额的到期日为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持有该期 X 类份额的委托人可在开放日退出本集合计划。未退出的该期 X 类份额及相应的收益将于开放日下一工作日自动转化为下一个相同运作周期的相应份额,管理人将在最晚于开放日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下一运作周期相应的业绩比 较基准等; | |
I 类份额的运作周期 | 指管理人为 I1,I2,I3,I4,I5,I6,I7, I8 这 8 个 I 类子类份额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 I1,I2,I3,I4,I5,I6,I7,I8 这 8 个 I 类子类份额对应的运作周期分别为 7 天、14 天、28 天、35 天、56 天、91 天、182 天、 364 天; |
X 类份额的运作周期 | 指管理人为各期 X 类份额事先确定的封闭 |
运作期间。各期 X 类份额的运作周期并不固定,管理人有权在每期 X 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根据市场情况以及本集合计划的运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该期 X 类份额到期后是否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相同的固定运作周期;管理人可在每期 X 类份额开放参与前 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确定运作周期; | |
存续期 | x集合计划无固定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提出参与、 退出或其他交易申请的工作日; |
T+n 日(n 指任意正整 数) | 指T 日后的第 n 工作日; |
投资本金 | 指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净参与金额,即参与金额扣除参与费用后的余额。对于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其投资本金还包括参与金额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也即推广期参与份额与集合计划 份额面值之积; |
会计年度 |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参与 | 指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
退出 | 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 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
强制退出 | 指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份额的行为; |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 额、份额 | 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份额面值 | 每份 1.00 元; |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资产总值 | 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 划资产净值、计划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 值; |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份额净值 | 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进行收益核算账务处理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和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I 类总份额和X 类总份额的之和的金额;其中,I 类总份额等于I 类各子类份额之和,X 类总份额等于各期X 类总份额之和;本集合计划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进行收益核算账务处理后的单位净值保持为1.00。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至少每周披露一次每万份I 各子类和X 类各期集合计划份 额的核算收益以及I 类各子类和X 类各期集 |
合计划份额七日年收益率,以反映相应的存 续期内I 类各子类和X 类各期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运作收益情况; | |
集合计划的净收益总和 | 指集合计划的收益总和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
业绩比较基准 | 指管理人综合本集合计划的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等因素为本集合计划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和提取风险准备金所设置的参照基础。业绩比较基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获得最低 收益的承诺; |
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 益总和 | 指I 类各子类份额以及各期X 类份额按其相应的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 |
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 备故障、互联网故障等; |
关联方关系 | x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指关联方 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
三、合同当事人 1、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所需账户中列示。
2、管理人
机构名称:xxxx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源证券”)法定代表人: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000000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3、托管人
机构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000000
联系人:盖君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宏源证券宏源 9 号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2.5 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 存续期规模无上限。某一 I 类子类份额和各期 X 类份额的募集规模上限由管理人公告决定。其中,某一 I 类子类份额和某一期X 类份额的募集规模上限仅指在此次开放期内新参与的份额。
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上限时(接近上限指已达到目标规模的 95%以上),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的原则处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开放某I 类子份额或存续运作的某期X 类份额参与时,管理人将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发布相关公告,确定当期 I 类子份额或X 类份额的募集规模上限等相关要素。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的投资范围:
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间、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央票、国际金融组织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
工具(如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仅指债券),且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含同业存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债券回购、资金拆借、债券借贷、货币市场基金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2、资产配置比例
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的资产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票、国际金融组织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大公募、小公募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金融债、金融机构次级债,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投资比例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含同业存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债券回购、资金拆借、债券借贷、货币市场基金等。
证券正回购(仅指债券):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份额分类
x集合计划依据运作周期、收益安排等的不同划分为 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
其中,I 类份额又根据投资期限的不同分为 I1,I2,I3,I4,I5, I6,I7,I8 共计 8 个子类份额。
X 类份额的运作周期不固定,管理人有权在每期 X 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根据市场情况以及本集合计划的运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该期X 类份额到期后是否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相同的固定运作周期;管理人可在每期 X 类份额开放参与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确定运作
周期。X 类份额根据其运作周期、发行日、或到期日等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期次,分为不同的份额。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七条“集合计划的分类”。
(六)管理期限
x集合计划无固定期限。
(七)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
x集合计划I 类份额有固定的运作周期,在运作周期封闭运行。本集合计划X 类份额不定期开放,各期 X 类份额在其相应的运作
周期内封闭运行。 2、开放期
(1)I 类份额的开放期
I1,I2,I3,I4,I5,I6,I7,I8 这 8 个I 类子类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开放日办理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如果 I 类集合计划某一子类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周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委托人所持有的该 I 类子类份额自动进转化为下一个相同运作周期的相应份额。管理人将在最晚于开放日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相应的募集规模、业绩比较基准等。
(2)X 类份额的开放期
X 类份额的开放期不固定,管理人将在最晚于开放日前 1 个工作
日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该期X 类份额相应的募集规模、业绩比较基准等。各期X 类份额在其相应的运作周期内封闭运行。
管理人有权将在每期X 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根据市场情况以及本集合计划的运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该期 X 类份额到期后是否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相同的固定运作周期,届时管理人将在该期 X 类份额到期日前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如果管理人决定该期 X 类份额到期后不再存续,则管理人将为所有持有该期X 类份额的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
如果管理人决定该期X 类份额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相同的固定运作周期,则该期 X 类份额的到期日为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持有该期 X 类份额的委托人可在开放日退出本集合计划。未退出的该期 X 类份额及相应的收益将于开放日下一工作日自动转化为下一个相同运作周期的相应份额。管理人将在最晚于开放日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下一运作周期相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等。
(八)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九)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十)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属于低等风险产品。
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现有的客户,
具有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且认同集合计划投资理念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xxx源证券、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以及其他管理人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推广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或电子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宣传预期收益率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率: 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均无参与费。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 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均为 0.3%。
4、托管费: 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的托管费年费率均为 0.03%。
5、业绩报酬:管理人对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计提业绩报酬,具体详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
6、其他费用: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十三)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及委托人的收益
管理人将根据本集合计划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的实际投资运作情况、运作周期以及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在I 类子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开放申购前公告确定。
本集合计划的各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作为本集合计划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和提取风险准备金的参照基础,并非管理人向委托人做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委托人的实际收益率有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委托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十四)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x集合计划 I 类份额各子类份额和各期 X 类份额每日核算收益,在运作周期期满集中支付,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I 类份额的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 I 类各子类份额的运作周期内不开放退出,I1,I2,I3,I4,I5,I6,I7,I8 这 8 类 I 类子类份额各自对应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在集合计划 I 类各子类份额开放日可以参与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 I 类份额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退出时除外。
X 类份额的存续期参与:管理人决定该期 X 类份额到期后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相同的固定运作周期,则投资者在管理人公告的集合计划某一期X 类份额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 X 类份额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退出时除外。
2、参与的原则
(1)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2)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超过)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停止接受参与申请;
某一 I 类子类份额的募集规模上限仅指在此次开放期内新参与的
份额,不包含上一期该 I 类子类份额未退出而留存的份额以及相应转增或缩减的份额;
(3)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某一期I 类子类份额或 X 类份额的价格均为 1.00 元/份;
(4)委托人在开放日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5)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均无参与费;
(2)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的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参与份额=参与金额/1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按活期计)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1)I 类份额退出的办理时间
x集合计划I 类各子类份额在其运作周期内不开放退出;I1,I2, I3,I4,I5,I6,I7,I8 这 8 个 I 类子类份额各自对应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退出在开放日办理。
管理人有权在某一 I 类子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后决定是否继续发行该I 类子类份额。若不再发行该 I 类子类份额,则管理人将为所有持有该I 类子类份额的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届时管理人将在该 I类子类份额到期前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2)X 类份额退出的办理时间
x集合计划各期X 类份额在其运作周期内不开放退出,各期 X 类份额将在其相应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退出在开放日办理。
管理人有权将在每期 X 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根据市场情况以及本集合计划的运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该期 X 类份额到期后是否
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相同的固定运作周期,届时管理人将在该期 X 类份额到期日前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如果管理人决定该期 X 类份额到期后不再存续,则管理人将为所有持有该期 X 类份额的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如果管理人决定该期 X 类份额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相同的固定运作周期,则该期 X 类份额的到期日为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持有该期 X 类份额的委托人可在开放日退出本集合计划。未退出的该期 X 类份额及相应的收益将于开放日下一工作日自动转化为下一个相同运作周期的相应份额。管理人将在最晚于开放日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下一运作周期相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等。
2、退出的原则
(1)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采用“已知价”的原则,即退出各类份额的价格均为 1.00 元/份。本集合计划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 X 类份额每日核算收益,在运作周期期满集中支付,具体支付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相关约定;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单笔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 1000 份;
(3)“先进先出”原则,即对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退出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前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
(4)当日的退出申请能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xx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推广机构持有的份额少于
1000 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
(6)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单个委托人申请大额退出应当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程序。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I 类与X 类份额退出申请的提出:欲在某一运作周期到期日退出本集合计划I 类子类份额或X 类份额的委托人,需于到期日(T 日)之前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提出预约退出申请或于到期日(T 日)提出退出申请,在到期日,管理人为提出预约退出申请或退出申请的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
未提出预约退出申请或退出申请的委托人持有的 I 类子类份额将自动进入下一相同的运作周期,并享有下一运作周期的投资收益。
未提出预约退出申请或退出申请的委托人持有的某期X 类份额,如管理人决定该期X 类份额到期后不再存续,则管理人将为持有该期 X 类份额的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如果管理人决定该期 X 类份额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相同的固定运作周期,则未退出的该期 X 类份额及相应的收益将于开放日下一工作日自动转化为下一个相同运作周期的相应份额。
(2)退出申请的确认
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退出申请的确认:对于 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 T+1 日内对该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确认情
况。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2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退出情形时,款项的划付办法参照巨额退出的相关条款办理。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 份,退出后的最低存续份额应
大于或等于 1000 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推广机构持有的
份额少于 1000 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本集合计划无退出次数限制。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退出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3%时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大额退出的委托人需于退出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代理推广机构提出大额退出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未提出预约申请的大额退出申请。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某一I 类子类份额或某一期X 类份额委托人在退出开放日的累计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该I 类子类份额或该期X 类份额总份额数的 10%时即视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
暂停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极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极有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但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如果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当出现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时,管理人对于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报告给委托人。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应符合《管理办法》、《细则》、《规范》
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管理人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参与集合计划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原则上不以自有资金参与 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但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 I 类份额和X类份额,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I 类和 X 类份额的总和不超过集合计划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总和的 20%,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待流动性风险消除后,管理人可以退出其自有资金。管理人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关注计划规模变动情况,控制流动性风险。七、集合计划的分类
x集合计划依据发行对象、运作方式、收益安排的不同划分为 I类份额和X 类份额。
其中I 类份额又根据投资期限的不同分为 I1,I2,I3,I4,I5, I6,I7、I8 共计 8 个子类份额,对应的运作周期分别为 7 天、14 天、 28 天、35 天、56 天、91 天、182 天 、364 天。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在其网站上公告开放申购的I 类子类份额的类型、业绩比较基准等。管理人有权在某一 I 类子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后决定是否继续发行该I 类子类份额。若不再发行该 I 类子类份额,则管理人将为所有持有该I 类子类份额的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届时管理人将在该 I 类子类份额到期日前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本集合计划每期X 类份额不定期发行,各期 X 类份额在其相应的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各期 X 类份额的期限和业绩比较基准将由管理人根据市场状况以及本集合计划的运行情况综合确定。管理人有权将在每期 X 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根据市场情况以及本集合计划的运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该期 X 类份额到期后是否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相同的固定运作周期,届时管理人将在该期 X 类份额到期日前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如果管理人决定该期 X 类份额到期后不再存续,则管理人将为所有持有该期 X 类份额的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如果管理人决定该期 X 类份额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相同的固定运作周期,则该期 X 类份额的到期日为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持有该期 X 类份额的委托人可在开放日退出本集合计划。未退出的该期 X 类份额及相应的收益将于开放日下一工作日自动转化为下一个相同运作周期的相应份额。管理人将在最晚于开放日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下一运作周期相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等。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委托资产的管理方式为委托人向管理人委托资金,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
(二)管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的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行投资管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
诺和保证。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
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委
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
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管理人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若集合计划符合成立条件,则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2、日期: 集合计划的具体运作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
户。资金账户名称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宏源证券 9 号)”,证券账户名称是“宏源证券-北京银行-宏源证券宏源 9号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其他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参与款;
5、交易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6、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7、债券、基金投资及其分红或应收利息、应收红利;
8、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交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本合同及《宏源证券宏源 9 号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为避免疑义,特此确认,北京银行仅作为托管人(而非推广机构)签署本合同,北京银行作为推广机构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其签署的推广协议享有和承担。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
(三)单位净值:指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进行收益核算账务处理后的集合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I类总份额和X类总份额的之和的金额;其中,I类总份额等于I类各子类份额之和,X类总份额等于各期X类总份额之和;本集合计划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进行收益核算账务处理后的单位净值保持为1.00。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至少每周披露一次每万份I类各子类和X类各期集合计划份额的核算收益以及I类各子类和X类各期集合计划份额七日年收益率,以反映相应的存
续期内I类各子类和X类各期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运作收益情况。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债券投资本金及其投资收益、银
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其他投资等资产。
(六)估值日: 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七)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
2、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同时,采用公允价值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当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规定目标或超出规定目标时或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采用影子定价法及摊余成本法孰低的方法估值。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成本摊余”确定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成本摊余”确定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偏离度目标由管理人综合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后确定后公布,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偏离度目标,具体以管理人届时网站公布的偏离度目标为准。
3、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公司公布的前一日万份收益进行估值。
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按照成本估值,按票面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利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 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本集合计划的主会计责任方为管理人。如出现管理人与托管人估值方法和估值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在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以管理人估值结果为准,且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八)估值程序: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管理人。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
误。
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
时,管理人应当披露。
2、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集合计划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当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已由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复核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合计划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支付赔偿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向集合计划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支付的赔偿金额。管理人支付赔偿金后,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3、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管理人按估值原则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估值复核:本集合计划的估值由托管人复核。如出现管理人与托管人估值方法和估值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在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以管理人估值结果为准,且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差错指管理人、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推广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发生后,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进行更正,避免损失的扩大;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二)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情形,可以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管理人应在暂停估值和恢复估值发生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十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3% ÷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管理人于每季度结束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管理人于每季度结束起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规定比例支付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佣金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集合计划相应的份额资产中支
付。
5、其他费用:
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相应责任各自承担。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的净收益总和与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的差额,并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相关约定计提或回拨风险准备金。
每年一季度(3 月 25 日)、二季度(6 月 25 日)、三季度(9月 25 日)、四季度(12 月 25 日)若当日的风险准备金余额大于集
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5%,则管理人根据 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投资运作情况有权全部或部分提取超出部分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当季(或当年)未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自动计入下季度(或下年度)的风险准备金。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费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四)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1、收益构成
x集合计划的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基金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2、集合计划的净收益总和
集合计划的收益总和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1)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根据 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照当日收益或风险准备金补偿后的当日实际收益为委托人核算相应的收益。
当日的集合计划的净收益总和指计算日当日的集合计划的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当日的 I 类子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I 类子类份额
×I 类子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365;
当日的某一期 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该期 X 类份额×该期X 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365;
当日的 I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I 类子类份额×I 类子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365;
当日的各期 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该期 X类份额×该期 X 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365;
当日的 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当日的 I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当日的各期 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
当日可用于补偿的总额=当日的集合计划的净收益总和超过当日的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的部分;
I 类子类份额的收益缺口=截至当日 I 类该子类份额在存续运作周期内的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超过截至当日 I 类该子类份额的累计核算收益的部分;
某一期 X 类份额的收益缺口=截至当日 X 类份额在存续运作周期内的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超过截至当日该期 X 类份额的累计核算收益的部分。
具体收益核算方法如下:
①如果当日的集合计划的净收益总和大于当日的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则:
a.首先向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记相应的核算收益。
b.如果截至当日 I 类各子类份额及各期 X 类份额的累计核算收益总和小于截至当日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在存续的运作周期内的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则管理人将当日可用于补偿的总额按照 I 类子类份额(或某一期X 类份额)的收益缺口占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的收益缺口总和的比例向该I 类各子类份额和某一期X 类份额的委托人进行再次收益核算,核算收益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的收益缺口。
按照上述原则向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的委托人进行再次收益核算后,集合计划的净收益总和仍有剩余的,则全部计提为风险准备金。如果按照上述原则向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的委托人进行再次收益核算后,集合计划的净收益总和不存在剩余的,则不再计提为风险准备金。
c.如果截至当日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的累计核算收益总和等于截至当日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在存续的运作周期内的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则管理人将当日可用于补偿的集合计划的净收益总和全部计提为风险准备金。
②如果当日的集合计划的净收益总和小于当日的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时,则管理人将风险准备金按照
该I 类各子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或某一期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占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 X 类份额的实际收益率达到相应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
a.如果风险准备金部分或全部补偿后,该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 X 类份额的实际收益率达到相应的业绩比较基准,则为该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按相应的业绩比较基准核算收益。
b.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的实际收益率大于零但仍未达到相应的业绩比较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 X 类份额按照该 I 类各子类份额的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或各期 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占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的权重记相应的正收益。
c.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该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的实际收益率等于零,该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不记收益。
d.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该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的实际收益率小于零,该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按照该相应的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占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按业绩核算的收益总和的权重记相应的负收益。
(3)本集合计划 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每日进行收益核算,在运作周期期满后集中支付。
4、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 X 类份额每日计算收益核算,在运作周期期满集中向委托人支付。
(1)I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根据委托人对其持有的 I 类子类份额是否提出预约退出申请或退出申请,采用累计核算收益转增份额、缩减份额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在I 类子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后向委托人集中支付收益。
①在I 类某一类子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日,若委托人对于其持有的该I 类子类份额未提出预约退出申请或退出申请,则:如累计核算收益为正值,则将累计核算收益转为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并进入下一相同的运作周期,并享有下一运作周期的投资收益;如其累计核算收益为负值,则缩减委托人持有的该I 类子类份额。
②在I 类某一子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日,若委托人对于其持有的该I 类子类份额已提出全部退出的预约退出申请或退出申请,则:如累计核算收益为正值,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持有的该 I 类子类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退出款一起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该 I 类子类份额委托人;如其累计核算收益为负值,则从委托人的退出款中扣除。
③在I 类某一子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日,若委托人对于其持有的该I 类子类份额已提出部分退出的预约退出申请或退出申请,则:如全部累计核算收益为正值,则将全部累计核算收益转为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进入下一相同的运作周期,并享有下一运作周期的投资收益;如全部累计核算收益为负值,则管理人从委托人的退出款中按比例扣
除相应的未付收益,并按比例缩减委托人持有的该 I 类子类份额。
(2)X 类份额的分配方式
如果管理人决定该期 X 类份额到期后不再存续,则管理人将为所有持有该期 X 类份额的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如累计核算收益为正值,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持有的 X 类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退出款一起以现金方式支付给X 类份额委托人;如其累计核算收益为负值,则从委托人的退出款中扣除。
如果管理人决定该期 X 类份额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相同的固定运作周期,则根据委托人对其持有的 X 类份额是否提出预约退出申请或退出申请,采用累计核算收益转增份额、缩减份额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在X 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后向委托人集中支付收益。
①在X 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日,若委托人对于其持有的 X 类份额未提出预约退出申请或退出申请,则:如累计核算收益为正值,则将累计核算收益转为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并进入下一相同的运作周期,并享有下一运作周期的投资收益;如其累计核算收益为负值,则缩减委托人持有的X 类份额。
②在X 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日,若委托人对于其持有的 X 类份额已提出全部退出的预约退出申请或退出申请,则:如累计核算收益为正值,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持有的 X 类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退出款一起以现金方式支付给 X 类份额委托人;如其累计核算收益为负值,则从委托人的退出款中扣除。
③在X 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日,若委托人对于其持有的 X 类份额
已提出部分退出的预约退出申请或退出申请,则:如全部累计核算收益为正值,则将全部累计核算收益转为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进入下一相同的运作周期,并享有下一运作周期的投资收益;如全部累计核算收益为负值,则管理人从委托人的退出款中按比例扣除相应的未付收益,并按比例缩减委托人持有的X 类份额。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案
x集合计划 I 类各子类份额和各期 X 类份每日进行收益核算,并在运作期满集中支付,管理人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6、管理人每周披露每万份各 I 类子份额和各期 X 类集合计划核算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各 I 类子份额和各期X 类集合计划核算收益公告由管理人拟定,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
经过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收益核算后,每万份各 I 类子份额和各期X 类集合计划核算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为:
①每万份I 类各子类(或 X 类各期)集合计划份额的核算收益= (计算日当日 I 类各子类集合计划份额(或 X 类各期份额)的核算收益/计算日当日 I 类各子类(或 X 类各期)集合计划份额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②I 类各子类(或 X 类各期)集合计划份额七日年收益率=[(Σ 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n)的每万份 I 类各子类(或X 类各期)集合计划份额的核算收益。
每万份I 类各子类(或 X 类各期)集合计划份额的核算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均采用四舍五入方式。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x集合计划投资目标是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图确保本金安全,并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
(二)投资理念
通过精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权益类资产,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寻求稳健收益。
(三)投资策略
坚持稳健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x集合计划主要采取由上至下方法进行资产配置,本集合计划资产配置将基于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社会资金运动以及各类资产相对估值等因素,分析各固定收益品种及权益类品种的预期风险收益情况,来确定和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主要包括:久期控制及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信用债券精选等
管理手段。
(1)久期控制及调整
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集合计划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特征及未来变化将直接影响债券投资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和组合的调整,通过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及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适时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配置比例,实现增加收益或者降低风险目标。
(3)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x集合计划从行业、公司经营风险、公司财务风险以及增信情况来研判信用债券的内部信用评级,在此基础上,结合信用与收益率的关系来精选信用债券:买入到期收益率相对于信用水平高估的信用债,卖出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其信用水平低估的信用债券。
(4)回购放大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集合计划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风险较低,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3、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匹配集合计划产品流动性的基础上,将本集合计划现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力争获取高于银行活期存款的收益。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等的研究;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集合计划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严格、明确的投资流程是本集合计划控制投资风险,进行投资的制度保障。本集合计划采取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与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决策小组领导下的投资主办人负责制,具体为在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领导下,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决策小组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做出战略性资产配置等重大决策;投资主办人在研究策划部对投资组合和具体投资品种提出投资建议的
前提下,根据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决策小组的决议进行战术性的投资操作和组合构建,最后,集合计划管理人设有专门的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产品评审总部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具体如下:
1、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公司设立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在公司经营层的领导下,委员会负责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总体计划、战略规划、重大项目的决策等与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重要事务,是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议事决策机构。
2、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总体上指导投资管理工作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公司总裁室的授权下,根据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的精神,对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宏观投资决策管理,通过年度会议、季度会议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临时会议,总体上指导资产管理事业部及其投资决策小组的投资管理工作,以便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委托人的利益。
3、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决策小组制定战略性资产配置等重大决
策
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决策小组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对投资主办人提出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制定其他重大投资
决策。
4、交易员依据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实施投资交易。
5、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进行风险监控及绩效评估。 集合计划管理人设有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产品评审总
部对集合计划的日常运作进行风险监控和绩效评估。具体内容包括:一方面,对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各风险点进行日常监控与管理,跟踪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指标,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另一方面,对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和收益状况进行评估,总结投资结果,做好业绩归因,并撰写评估报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确保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
(三)风险控制
x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包括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监督。
1、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管理人的内部管理,保障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与集合计划相关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集合计划的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
到与集合计划相关的每一部门和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独立性原则:建立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贯穿于集合计划整个运作过程,对集合计划运作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人应当设立能充分满足集合计划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相互制约原则:管理人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信息隔离原则:集合计划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负责集合计划运作的部门和管理人的自营部门实施隔离;集合计划运作的研究、决策、投资、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结合定性风险控制,使风险控制更具有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及职能
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公司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规划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总体原则和方针,并在总体方针下,指导和监督资产管理事业部,以及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稽核审计总部、计划财会管理总部、运营中心等部门的风险控制工作。
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对集合计划的运作实施合规管理,对集合
计划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合规审查,根据要求对集合计划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等,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实施实时监控。依据公司非标类业务的分级评审制度相关规定,对达到分级评审要求的集合计划进行风险评估及合同审核工作。
稽核审计总部:稽核审计总部依据公司稽核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审计。
计划财会管理总部:计划财会管理总部负责监督管理与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核算、资金调拨和账户管理。
运营中心:对集合计划运作部门的各项业务和资金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是集合计划运作部门中风险控制的常设工作机构,对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负责。其主要职能是:负责集合计划运作部门内部风险监控的日常工作;负责集合计划运作的数据统计与绩效评估工作等。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在遵循“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完善”的风险控制宗旨的前提下,管理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了顺序递进、责权统一、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对集合计划运作部门内部风险监控的第二层防线;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稽核审计总部、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和运营中心对集合计划运作部门的各项业务和资金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公司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为
主体的第四层防线,实施对集合计划运作风险的总体控制。
(5)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人具体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严格按照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②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③集合计划资产必须与管理人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全分开,独立设立账户,进行独立管理与核算。集合计划会计核算与管理人会计核算在业务岗位上进行严格分离。
④实施信息隔离制度,集合计划运作部门必须和管理人自营部门在场地、人员、交易席位、账户和研究方面严格实行分离。
⑤设置投资权限,管理人明确规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决策会议、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主办人三个层次的投资权限。
⑥实行投资主办人制,投资主办人行使具体的投资指令,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决策会议和投资决策小组形成的投资决议由投资主办人执行投资操作。
⑦实施集中交易制度,投资主办人不得直接进行交易操作,交易员对不同性质的账户实行公平交易原则。
⑧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实现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
⑨启动突发事件、危机处理的紧急预案。
2、外部风险监督
x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托管银行、上级监管机构、中介审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3、管理人关于风险控制的声明
(1)本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管理人承诺将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
(3)本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2、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3、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 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参与证券回购(仅指债券)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资产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评级限制
(1)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信用类债券的主体评级应为 AA 级
(含)以上;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应为 A-1 级(含)以上;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债券的债项评级应为AA 级(含)以上;
(2)投资于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发行主体证监会评级应为 A 级
(含)以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
(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每万份各I类子份额和各期X类集合计划
核算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I类子类份额和各期X类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披露
披露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以及每万份各 I 类子份额和各期 X 类集合计划核算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各 I 类子类份额和X 类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披露各 I 类子类份额和X 类份额的实际年化收益率。
披露方式: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每万份各 I 类子份额和各期 X 类集合计划核算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I 类子类份额和各期X 类份额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披露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
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账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资料,以便管理人可以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通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5、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6、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8、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0、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1、集合计划估值偏离度目标值确定及变更等其他需要临时报告的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暂不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交易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交易转让业务,具体办理时间即业务流程参照管理人公告。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
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x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因此无展期安排。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在 3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4、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5、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 3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管理人根据本合同决定终止集合计划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集合计划清算时,风险准备金优先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款“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中的规定履行补偿责任。履行补偿责任后剩余的风险准备金全部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归管理人所有。
4、清算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如仍有剩余,则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支付,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5、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6、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如仍有剩余,则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支付。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
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
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有权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依合同约定保管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按照本合同约定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有权拒绝执行;但托管人不负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对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责任,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服务而对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责任;
(7)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如出现管理人与托管人估值方法和估值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且在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以管理人估值结果为准,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托管人上市的交易所另有要求的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直接经济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互联网故障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十四、风险揭示
x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集合计划资产产生的收益,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操作风险
1、技术或系统风险。在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流程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3、外部事件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法律风险。公司被提起诉讼或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有可能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八)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x集合计划采用经中登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2、退出时先进先出风险
x集合计划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对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退出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前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
3、极端情况下的损失风险
x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并非管理人向委托人做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委托人的实际收益率有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委托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4、I 类份额和 X 类份额投资要素差异风险
x集合计划发行不同运作周期的 I 类子份额和不定期发行 X 类份,I 类子类份额和各期 X 类份额具有单独的业绩比较基准和运作周期,因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存在不同运作周期的 I 类子类份额或X 类份额但具有相同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具有相同运作周期的 I 类子类份额或X 类份额各期业绩比较基准却不相同。这一般是由于发行时市场环境等因素不同所导致的,因此委托人面临 I 类子类份额或 X 类份额各期之间的投资要素存在差异的风险。
5、风险准备金补偿不足的风险
管理人将利用已累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进行回拨,对 I 类子类份额和各期 X 类份额的实际收益未达相应的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的部分进行补偿。如果当日的集合计划净收益总和<当日的 I 类集合计划份额和 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则管理人将风险准备金进行回拨,用于对 I 类子类份额或各期 X 类份额按照该I类子类份额或各期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占I 类各子类份额和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I 类份额和X 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收益总和与集合计划净收益总和的差额,直到该 I 类子类份额或各期 X 类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相应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该 I 类子类份额或各期X 类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相应的业绩比较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此时持有该 I 类子类份额或各期X 类份额的委托人将不仅按业绩比较基准核算的相应收益无法实现,甚至可能损失本金。
6、本集合计划每期 X 类份额不定期发行,各期 X 类份额在其相
应的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管理人有权将在每期 X 类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根据市场情况以及本集合计划的运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该期X类份额到期后是否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相同的固定运作周期,届时管理人将在该期X 类份额到期日前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若管理人决定该期 X 类份额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相同的固定运作周期,则持有该期 X 类份额的委托人有权在开放日选择退出本集合计划。各期 X 类份额的委托人需要密切关注管理人的公告办理相
关业务(尤其是退出业务),避免出现到期未能及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而影响资金安排,从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按照本合同当事方签订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其他生效条件。
(二)合同的组成
《宏源证券宏源 9 号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20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
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网站或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方式(由管理人确定)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的开放日或 10 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工作日(以下统称“指定开放日”)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或明确回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意见;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或意思表示不明确并且未在指定开放日提出退出计划申请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未在指定开放日提出退出计划申请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
(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后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行为。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
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或有事件
x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xxxx证券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