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宝人寿〔2019〕两全保险 0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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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1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4.10
签收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6.1
您有退保的权利 6.2
您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 1.1、2.1、3.3、5.2、6.1、8.5、8.6、8.9、9
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4.2
如何计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 4.11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5.2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9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4.6 初始费用 | 7.其他权益 |
1.1 保险责任 | 4.7 保单管理费 | 7.1 现金价值 |
1.2 保险期间 | 4.8 退保费用 | 7.2 保单贷款 |
1.3 合同终止 | 4.9 部分领取手续费 | 8.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
2.我们不保什么 | 4.10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 8.1 合同构成 |
2.1 责任免除 | 4.11 保单账户价值 | 8.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5.如何领取保险金 | 8.3 投保年龄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5.1 受益人 | 8.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3.2 宽限期 | 5.2 保险事故通知 | 8.5 年龄性别错误 |
3.3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 5.3 保险金申请 | 8.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4.保单账户的运作 | 5.4 保险金的给付 | 8.7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4.1 保单账户 | 5.5 宣告死亡处理 | 8.8 未还款项 |
4.2 结算利率 | 5.6 诉讼时效 | 8.9 合同内容变更 |
4.3 最低保证利率 | 6.如何退保 | 8.10 争议处理 |
4.4 保单利息 | 6.1 犹豫期 | 9.释义 |
4.5 风险保险费 |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鑫如意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鑫如意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见 9.1)(需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2)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较大者乘以身故给付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给付系数 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身故给付系数 17 周岁(见 9.3)及以下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发生保险事故当时保单年度(见 9.4)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身故保险金 = xxx(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 身故给付系数。 |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见 9.5)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日保单账户价值的 102%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
1.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1.3 | 合同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即时终止: 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3.因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见 9.9)的机动车(见 9.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 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7.1);
因上述第 2 至 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以下二种交纳方式: 1.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2.追加保险费: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您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
3.2 | 宽限期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结算日(见 4.1)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见 4.5),我们将按该结算日零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收取风险保险费,不足部分记为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同时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
3.3 |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结算保单利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所有未还款项、补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及利息(见 9.11)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在扣除未还款项后,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 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4 保单账户的运作
这部分讲的是保单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4.1 | 保单账户 |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您建立保单账户,保单账户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每月 1 日为结算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
4.2 | 结算利率 | 本公司每月结合保单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及对应的日利率(按复利折算为日利率)。 日利率 =(1+年利率)(1/365) - 1 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见 4.3),但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
4.3 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0%。
4.4 保单利息 本公司于每个保单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结算保单利息,结算方法为:
若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相邻两次结算日之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当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若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一结算日和合同终止日之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本合同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4.5 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指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风险保额(见 9.12)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收费标准参见《国宝人寿鑫如意两全保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率表》。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会在保单上载明或批注。
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本公司按照等待期结束日的下一日至等待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的实际经过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本公司根据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上一个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经过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在其他情况下,本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按照上个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每天的风险保险费为每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4.6 初始费用 本公司收到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的保单账户,初始费用等于您所交纳的每笔保险费乘以以下比例:
保险费类型 | 初始费用比例 |
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 2% |
追加保险费 | 2% |
4.7 保单管理费 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为每月 0 元。
4.8 退保费用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收取退保费用。退保费用为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退保费用比例具体见下表: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第一个保单年度 | 5% |
第二个保单年度 | 4% |
第三个保单年度 | 3% |
第四个保单年度 | 2% |
第五个保单年度 | 1% |
4.9 部分领取手续费
4.10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将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部分领取手续费为您申请的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并从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具体见下表:
保单年度 |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 |
第一个保单年度 | 5% |
第二个保单年度 | 4% |
第三个保单年度 | 3% |
第四个保单年度 | 2% |
第五个保单年度 | 1%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请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13),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部分领取时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事故;
2.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且每年累计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 20%;
3.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申请解除本合 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本公司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余额支付给您。
保单账户价值将随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减少。
若您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则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 ||
4.11 | 保单账户价值 | 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您投保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 2.您每次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当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等额增加; 3.本公司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当月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4.本公司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金额等额减少。 5.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将按您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6.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降低为零; 7.本合同终止时,保单账户价值降低为零; 8.若有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发生,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满期保险金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做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 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0.25%以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做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5.5 | 宣告死亡处理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领取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归还我们。在被保险人失踪期间,如果有其他应给付的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 付。 |
5.6 | 诉讼时效 | 本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经济损失,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有经济损失。
6.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7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7.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
7.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 中止。 |
8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8.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8.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8.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 (出生满 7 日)至 70 周岁。 |
8.4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8.5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7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最近一次实交风险保险费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风险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与调整后风险保额之和;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被保险人的保单账户中。 |
8.6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8.7 |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8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贷款等款项的本金及利息,我们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
8.9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我们,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
8.10 | 争议处理 |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9 释义
9.1 | 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我们交纳的保险费,包括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 |
9.2 | 意外伤害 |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9.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4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9.5 | 合同满期日 | 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天。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9.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8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下列情形之一:①没有驾驶证资格;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③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④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⑤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9.9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①机动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被依法注销登记;②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9.10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9.11 | 利息 | 保单贷款、欠交风险保险费及其他欠款的利息,按本公司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
9.12 | 风险保额 | 指在确定风险保险费时,因发生保险事故而给付的保险金中超过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 |
9.1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