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院的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学院在职职工、在读学生和聘用人员所研发的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该成果的所有权应为学院及其控股法人。
(一)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及技术成果。包括: 因承担各级科研计划课题、企业合作项目(除特别约定外)、学院各类基金课题等完成的创造及技术成果,以及因承担自选课题、自筹经费课题所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创造及技术成果。
(二)履行学院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创造及技术成果。
(三)退休、调离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三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创造及技术成果。
(四)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
(五)依合同约定学院所有或共有的有处置权的科技成果。第六条 x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生的一切经
济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收益和其他相关的所有经济权益。
第七条 学院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或者以上方式的混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以股权资产整体作为绩效考核对象,不对单一项目进行考核,不对单一项目做增值保值要求。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
(一) 学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统筹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科技、财务、国资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科技处、党政办、国资处、组织人事部、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处,统筹成果宣传、展示、管理、技术转移等事务。
(三)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按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实施。
(四)科技处作为学院科研成果转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科技成果的许可与转让,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提出意见,将审批与组织实施情况报相关领导及其他主管部门,并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异议处理。
对于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科技处负责审核合作单位的合法性。根据需要组织院内外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并上报分管院领导。
(五)党政办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法律事务性工作。
(六)国资处实施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差别化管理,并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和学院投入权益的管理。
(七)组织人事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人员的绩效报备工作。
(八)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会计核算, 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确保资金和股份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填报《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拟转化申请表》填报,申请人为专利第一发明人。成果支撑二级院系、科研院所审核是否涉及学院核心技术秘密;科技处重点审核是否
适合对外转化;国资处重点审核是否涉及资产与股权的合规性;主管领导为分管科技的领导。
第十条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成果完成人员及其所在部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合同初稿,交科技处初审,学院法律顾问复审。审核无异议后成果完成人员办理合同用印审签手续。
(二)手续齐全后由院长或院长授权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在合同正本代表学院签字,党政办加盖公章, 成果完成人员与成果需求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合同须交科技处、党政办备案。
(三) 成果需求单位依据合同将转化费用转入学院账户。
(四) 经费到帐后,成果完成人填写《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科技转化项目基本信息备案表》,项目负责人、财务处、科技处、所在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科技处组织相关单位及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遴选、论证,提出转化方案,通过基金培育、路演、展示、交易等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归口管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的审核和签署等工作。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成果 转化负责人拟定合同,科技处依据相应管理办法履行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处、组织人事部、审计处等部门共同保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经费、人员等方面的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合同、许可合同、作价入股等与科技成果处置转让有关的合同,合同签订与管理按照《乐山职业技
术学院协议(合同)管理办法》(乐职院通〔2020〕84 号)执行。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流程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版权、集成电路布线图等其它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公平公正原则下订立书面合同,对转让或许可的用途、范围、授权地区、授权期限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拟转让的科技成果由科技处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确定:
(一)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确定。
(二)与受让方通过协议协商,并经公示环节进行确定。
(三)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确定。
(四)通过技术拍卖进行交易确定。
(五)技术转移中心评估评价审核并公示后确定。
对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的由项目转让人填报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与受让方通过协议定价的由项目完成人填写《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拟转让公示信息表》,须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 15 天。
对于公示期间实名制提出的异议,由科技处组织不少于 3 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结果反馈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不恶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流程
第十八条 采取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学院以全资资产公司
或其授权委托的全资公司作为学院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出资主体。
(一)对已经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在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科技处、完成人共同与全资资产公司或其授权委托的全资公司进行协商确定学院权属部分的价格并在学院网站公示 15 天,价格不低于学院用于该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代理费等。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处代表学院与全资资产公司或其授权委托的全资公司办理正式转让合同并进行权属变更,由其作为出资主体代表学院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二)对没有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先进行确权。
第十九条 对于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科技处根据需要组织院内外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对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各相关责任人和职能部门实行会签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一)由完成人与合作单位商定合作条件后,签订科技作价投资协议,按《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协议(合同)管理办法》(乐职院通〔2020〕84 号)流程管理。
(二)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第三方评估的,由科技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作价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通过协议作价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三)学院全资资产公司或其授权委托的全资公司负责技术入股公司的成立事宜。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审签完毕,由学院和技术完成人签订权益奖励分配及委托代管协议,并按规定转移成果所有权。委托代管协议应按本办法规定,明确学院、技术完成人权益的实现方法和数额。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及技术完成人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新成立公司的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股权。
第二十三条 如确需成立科技成果入股公司的,由学院和技术完成人参与成立,并按权益奖励分配及委托代管协议持有各自所占股份。科技成果入股公司确有必要使用学院的房屋、设备和水电等资源从事科研活动时,应按学院有关规定,经国资处批准,并与学院签订有偿使用协议。科技成果入股公司名称中不得出现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或其简称“乐职院”以及其他能代表“乐职院”的文字或符号,公司运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院名院徽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属、收益分配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完成人(团队)可采用下列模式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根据不同的转化模式采取不同的成果转化净收益和股权分配方式。
(一)自行转化:是指科技成果从项目立项、发明披露、专利申请和授权到成果转移转化,以成果完成人(团队)为主导完成的转化形式。
(二)学院转化:是指以学院为主导,根据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情况从项目的立项、发明披露、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推介到成果转移转化全程参与的转化形式。授权转化:是指经学院研究同意,科技成果从发明披露到知识产权保护直至成果的转化委托第三方转移转化的转化形式。授权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依据合同执行,其中净收入中分配给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技术经纪人按不低于 70%的比例。
序号 | 分配方式 | 成果完成人(团队含技术经理人)比例 | 系部或研究机构比例 | 学院比例 | 备注 |
1 | 净收益 | 90% | 5% | 5% | 第(一)(二)模式 转化 |
2 | 股权 | 70% | - | 30% | |
3 | 合同约定 | 其他形式转化 |
(三)成果转化净收益和股权分配按下表执行,净收益指技术合同的技术成交额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如评估费、专利及专利维护费、税金等但不包括前期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费用。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支出部分,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学院鼓励适用于学院内部直接转化的技术成果在学院内部实施转化和孵化。
(五) 技术完成人多于一人的,其收益和股权分配由完成人代表按照实际业绩贡献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院级领导以及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领导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收益,但不能给予股权,必须公开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示期间实名制提出的异议,由科技处组织不少于 3 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结果反馈给科技成果
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院书面授权同意或依法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院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与他人设立公司,或将学院科技成果应用于院外单位,否则学院有权收回其持有的股份,追缴应属于学院的收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侵犯学院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学院所属科技成果的。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的。
(五)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以外,未能履行合同,因己方过错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权益的。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的。
(八)不保守商业秘密,玩忽职守,造成学院无形资产流失
的。
(九)其他违反知识产权规定的。
第三十条 通过挂牌交易、拍卖,或协议定价成交并进行公示
拟交易价格的,各级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x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至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转化办法(试行)》(乐职院通〔2020〕42 号)文件自行废止。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