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350526]DTY[TP]2024001
合同编号:[350526]DTY[TP]2024001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
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甲方: 德化县城市管理局
住所地: 瓷都大道大洋段市政办公楼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福建永新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xxxxxxxxxxxxxxx000xxxx0x联系人:甘舒洋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电子邮箱:/
根据项目编号为[350526]DTY[TP]2024001 的 2024年德化县城区排水设施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组成部分
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4其他文件或工程量清单等材料:
/
二、合同标的
总金额(元):¥ 2,246,153.00
品目编码 | B02050000 | 品目名称 |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 |
采购标的 | 2024年德化县城区排水设施改造工程 | 施工工期(单位)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0日历日 |
工程范围 | 主要包括水沟及盖板修复、涵洞修复及清淤、路面及人行道修复、增设集水井及检查井、增设排水盲沟、增设排水涵洞等。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
项目经理 | xxx | 执业证书信息 | 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闽23520192019066 46 |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肆万陆仟壹佰伍拾叁元整 ( ¥2,246,153.00 )三、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肆万陆仟壹佰伍拾叁元整(2,246,153.00)四、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0日历日
4.2交付地点:泉州市德化县
4.3交付条件: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通过交(竣)验收合格。五、合同标的应符合采购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根据各行业规范、标准等要求约定,具体如下:
1、技术参数要求:
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
2、工程要求:
2.1对于招标人有特殊时间性要求施工的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响应,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工期;如成交供应商无法遵守此要求视同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2.2施工组织和工期
(1)成交供应商应按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在收到进度计划七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成交供应商必须按招标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招标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成交供应商应按招标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招标人确认后执行。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成交供应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
2.3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标准:全部工程必须根据建设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和规程及施工图纸施工,并达到合格标准;
(2)进场的所有产品必须是优质、全新、未用、配套齐全、无损的,且主要技术参数符合要求。经发包方人员检验其规格、质量和数量,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检验不合格的,承包方应予无条件调换;
(3)施工中所有材料必须达到招标人要求,由于施工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若未达要求造成的材料浪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应自行承担;
(4)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强制性执行。
3、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3.1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
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全部负责。
3.2水土保持与环境要求
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3.3xx施工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并争创“xx工地”;
(2)严禁在施工路段乱搭盖、乱占道,堆放材料的工棚严禁当作工人宿舍。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应严格堆放在正在施工路段内并设置围档,不得随意堆放占道。确因场地条件所限,无法留出交通通道的应设立明显指示和警示标志,应疏导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
(3)施工中现场工人必须统一戴安全帽穿安全服,不得穿拖鞋,光脚、光膀子施工。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戴好安全帽;
(4)按照施工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
3.4施工机具进场要求
施工机具按时进场并满足施工的需要,否则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成交供应商应按人民币5000元/次的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3.5 人员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只考核工程师职称等级,无需考核职称专业);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职称证书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谈判文件要求职称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供应商单位公章。须提供该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
市政工程施工员1人;
市政工程质量员1人;材料员1人;
机械员1人;
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劳务员 1 人。
项目负责人
(1)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常驻现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成交供应商应按人民币5000元/人次的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3)成交供应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成交供应商应按人民币5万元/人次的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
金。
成交供应商主要人员
(1)成交供应商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
(2)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招标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应按人民币5万元/人次的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成交供应商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成交供应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招标人书面同意;
(4)成交供应商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按人民币5万元/人次的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按人民币2万元/人次的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5)成交供应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招标人和监理单位采用不定时随机检查(点名)的方法检查成交供应商施工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如招标人或监理单位发现成交供应商施工管理人员缺岗,且未向招标人和监理单位事先书面报告并获得书面同意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缺岗的按人民币5000元/人次的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缺岗的按人民币1000元/人次的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成交供应商施工管理人员累计缺岗5次(含5次)的,招标人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撤换,成交供应商应予以撤换。
3.6工期延误
3.6.1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如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
(1)招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招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若有)、批准(若有)等开工条件的;
(3)招标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4)招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5)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6)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招标人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改变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中的组织安排,并同时也改变了实施中工期网络图关键路线工序的,根据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依据资料,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书面文件为准;
➁合同条款相关约定不可抗力规定的,据政府公告的、气象和地震等部门提供所述资料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签证延长天数的书面文件为准;
③凡涉及到工期顺延的,成交供应商应于情况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报告,且需招标人书面确认;逾期提出的,招标人不予确认,视为不影响工期;
(7)因招标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招标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总工期数。
3.6.2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实际工期以招标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开工通知书开始算起,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成交供应商对采购标的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10%;总工期提前,不予奖励。逾期超过15个日历天(含15个日历天
) ,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同时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5%作为违约金; 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支付合同款项;
(2)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10%;
(3)施工过程中因城市供电、供水部门的停电、停水而影响工期的,招标人一概不作现场签证,不予顺延工期;
3.6.3施工过程中因遇雨天(24小时连续雨量达50mm以上的雨(以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按气象、地震局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为准)或经招标人书面通知等情况可顺延工期。
3.7工程竣工
(1)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招标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成交供应商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招标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招标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成交供应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招标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4、安全xx施工
4.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做到以下几点:
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➁为了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③以上几点,如出现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负法律责任;
④招标人定期对成交供应商的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检查,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并服从。 4.2xx施工
在施工中,成交供应商须满足xx施工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工程土方、设施、设备进出场造成环境影响的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工完场清。竣工时窗明地净。当地政府有特殊要求时,同时按要求执行。本项目要求达到xx施工工地标准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办理好xx施工的相关手续。
5、技术资料要求
5.1成交供应商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递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须按照档案要求整理;
5.2验收标准:招标人按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响应文件、磋商文件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交工验收手续,不合格工程不准交工。质量等级由招标人按验收规范认定。
6、施工与设计变更
6.1成交供应商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要求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非成交供应商施工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或增加预算外工作量时,双方应另行协商,并办理签证手续作为成交供应商追加费用依据,工期顺延;招标人应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报送审核通过后,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后方可施工,成交供应商由此造成的施工损失,招标人应予核实、签证,费用列入结算,同时工期顺延;
6.2在施工中由于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担。
7、验收条件
1、工程验收时,成交供应商应派有经验和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配合;
2、工程验收时由采购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若有需要,采购人可请第三方有资质专业机构参与验收(费用包含在谈判报价中) ,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可向采购人办理移交手续。
六、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工程验收时,乙方应派有经验和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配合;
2、工程验收时由甲方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若有需要,甲方可请第三方有资质专业机构参与验收(费用包含在谈判报价中) ,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其他投标人验收
七、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期次 | 支付金额(元) | 计划支付日期 | 收款人 | 支付说明 |
1 | 1,796,922.40 | 2024-08-25 | 福建永新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进度款按月支付,经供应商申请,进度款按审核签发合格工程量的80.0%支付。 |
2 | 381,846.01 | 2025-07-25 | 福建永新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竣工验收且结算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后,支付至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的97%。 |
3 | 67,384.59 | 2027-07-25 | 福建永新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且验收合格后3 0天内付清。 |
八、履约保证金
8.1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44,923.06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8.2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 保函(保险)
8.3履约保证金退还情况说明:九、合同有效期
从签订合同后的开工日期至承包人交付工程、发包人支付全款款项后的日期。
十、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额为合同总额的15%;
2.在签定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额为合同总额的15%;
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xxx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6.成家供应商应做好各项安全防范、防火工作,所有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一律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的所有经济损失。
7.如乙方未经得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暂停或终止本项目,同时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含因延误工期导致甲方所产生的任何损失)。
8.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以任何形式暂停或终止本项目累计达七个工作日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合同;对乙方未完成该工程的项目,甲方有权另聘施工队完成;
9.乙方所用施工材料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所产生一切责任及相应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
、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十四、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2024年德化县城区排水设施改造工程;
2.工程建设地点:德化县;
3.工程建设规模:工程造价3482408元,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4.招标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水沟及盖板修复、涵洞修复及清淤、路面及人行道修复、增设集水井及检查井、增设排水盲沟、增设排水涵洞等
;
5.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3482408元;
6.工期要求:总工期为360个日历日。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1.报价要求
1.1本项目为整体招标项目,供应商投标时对项目中所有的内容必须完整响应,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1.2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谈判供应商应自行踏勘,谈判供应商应根据本采购文件的工程说明和相关资料充分了 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场地限制及任何其他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在谈判前应充分预测和判断合同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情况;
1.3谈判报价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工程主辅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用、人工费、施工现场保护、施工现场附属物搬动费用、检验校核、税金、验收费用、保修服务、可能少报漏报的细目及谈判文件的特别规定等一切费用 。上述费用供应商应纳入谈判总报价,否则将视为供应商已经知悉并免费提供;
1.4本工程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承包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施工内容及工序须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确认相应的工程量;
1.5本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均采用人工搬运,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成交供应商在报价时须考虑此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成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
1.6安全xx施工费费率在招投标时不可竞争,发包时,安全xx施工费金额按发布的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下浮K1后乘以相应费率计算,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金额,具体参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执行;
1.7对于合同执行期间,除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期内单价均不再调整,包括因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或下降对工程成本的影响、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有设施、配套设施等原因引起的合同单价发生变化,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风险自负;
a.采购文件中明确由成交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采购人不另行支付的费用以及成交人需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损失、罚款和费用;
b.其他任何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列明情况,视为成交人已列入其投标报价,不论是否发生,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除采购人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均不再调整;
c、成交单价的确认:成交后,成交单价=招标控制价各个单价*(1-K1)
降幅系数K1=[1-(成交价-不可竞争项目造价)/(招标控制价-不可竞争项目造价)]×100%。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的,按施工合同条款对单价进行调整、确定;
d、风险包干费已计入投标报价。成交标后不再调整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临时工程、二次搬运、xx安全措施费用等费用。上述施工费总额除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书另行约定外在合同实施期间均不予调整,包干使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① 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采购人招标最高控制价综合单价×(1-下浮系数K1)计算;
➁ 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1-下浮系数K1值)计算。若定额缺项的,由成交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采购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1.8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1)招标最高控制价预算书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招标最高控制价预算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1-下浮系数K1值)计算
;
(2)招标最高控制价预算书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1-下浮系数K1值);
(3)《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成交人提出适当的价格,采购人经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工程师、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询价审核后确定;
(4)本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安装费用,应根据招标内容的范围,由报价人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自身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5)如图纸与招标文件技术方案不一致则以两者技术规格要求及数量高的为标准,最终经采购人和监理方同意;
(6)本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安装费用,应根据招标内容的范围,由报价人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自身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7)如图纸与招标文件技术方案不一致则以两者技术规格要求及数量高的为标准,最终经采购人和监理方同意;
(8)对中标后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中进行更换品牌种类的,只能计算材料(设备)单价增减价差部分和税金,不能计算其他一切费用。
2、工程维保服务要求
2.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具体的工程维保服务承诺条款及保证;
2.2本工程免费保修期为24个月,免费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开始计算,免费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
2.3免费保修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所有施工项目任何维护或维修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非人为原因而出现的任何问题,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响应并及时到场处理;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包修、包换,并承担修理、调换产生的相关费用 。若成交供应商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采购人有权自行邀请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采购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进行索赔。
十五、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15.3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15.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5.5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2份;副本/份,/
15.6本合同已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甲方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本合同乙方账号。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
15.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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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附件
十六、合同附件
附件1、通用合同条款 附件2、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 、通用合同条款
本通用合同条款内容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附件2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
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0592-5772132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86号第五层A区。
1.1.2.5 设计人:
名 称:中经建研设计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设计甲级;
联系电话:18016596688;
电子信箱:18016596688@163 .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5958(自贸试验区内)O。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以现状提供为准。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根据施工需要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
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现行有关国家和本省建筑法规、规
章,并应同时满足德化县人民政府的相 关规定 。
1.4 标准和规范
1.4. 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建设部和本省、本市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在施工中做 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
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优或较严者为准。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 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和发包人,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同意后实施。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5 天内O;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叁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O;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发包范围有关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 本工程图纸及其他有关资料
转给第三人或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事项。或将图纸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事项。工程质量保 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
退还给发包人。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除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外,承包人还应提
供:① 、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机械设备、劳务安排 计划表;➁监理工程师要
求的其他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施工合同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伍套(具体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为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完整的书面及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施工前 3 天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德化县瓷都大道(德化县城市管理局)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童建清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紫云西路6号永新博建设;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甘舒洋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信息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如 有,均由承包人承担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 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 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
同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童建清 黄昆仑 ;
联系电话:0595-2355596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德化县瓷都大道(德化县城市管理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行使所赋予的相关职权。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现场的供水与供电、临时道路等配套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再支付;施工过程使 用的水电费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及时缴交费用,逾期不交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 除代为缴交,并追究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对此不得有异
议。通讯线路和供应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联系解决,发包人提供协助。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由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现场测量结果由承包人
与监理工程师双方确认。如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地表面高程不重新测量,则表示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高程无异议。水准点、坐 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应交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工程技术档案要求的完整的内业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纸(含 CAD
电子版)、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材料“三证”等(其中一套必须为原 始材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肆份,并应交付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的完整的内业资 料一式肆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提交上述有关存档资料的费用(包含竣工验收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提供给发包人存档的资料)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应当在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其内容及规格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 014),装订成册,一式四
份(含一份完整的电子版)。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提供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 办公设施;需承包人办
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责任和相应费用;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
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发生毁损灭 失事件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发包人需要时,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 降低需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
将施工用水设计图纸和详细的说明书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必须符合德化县有关安装、使用及维修的规定,承包人对
所使用的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承包人应负责在施工场地内的道路上布设限速、禁停等标志、标牌,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散汽 车、行人交通,其费用和责任
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前,承包人应认真研究设计图纸内容,考察施工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对施工区域内各监测断面的基层表面高 程进行测量,并将结果报送监
理工程师核查。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有发现设计图纸缺陷,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立即停止缺陷部位的施工,否则,造成 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应当服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合理调动资源,保障工期目标的实现,保证设备调试和系 统联调的顺利进行。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人提 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
方可缺席。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及时更换,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 工程范围。同时,承包人应在
48小时内用经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
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者;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与
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有防备临时断电措施,现场配备备用发电机,在临时断电时能够提供施工电力,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投标时应予 以充分考虑,非发包人责任造
成的断电引起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 闽建筑[2016]34号)规定,加强 工程项目劳务工人实名制组织管理。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方俊跃;
身份证号: 350681199112165232;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贰级 ;建造师注册编号: 闽2352019201906646;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闽建安B(2019)6225741;
联系电话: 0596-6567287;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山塘村山塘215号综合楼5室);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叁万元的违约金,并责令其在规定限期内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负责人在整个施工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点名发现不在岗,发包 人有权扣罚承包人人民币5
000元/人次,累计次数达6次,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上述违约金将从履 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提取(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
人追偿)。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伍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责令承 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
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伍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 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
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工地人 员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
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 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伍万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贰万元违约金。
注:承包人派出的接替人员的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等级、职称证书等级应不低于被接替人员的证书等级,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应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
的考核认可。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在整个施工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点名发现不在岗,发 包人有权扣罚承包人人民币
5000元/人次,累计次数达6次,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人员如在合同工 期内,发包人点名发现不在岗,发包人有权扣罚承包方
人民币1000元/人次。上述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提取(不 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O除专用合同条款第3.5.2项约定的允许分包,其余工程均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 围:O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O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2.0%
说明:1、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以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期限不少于服务期)等形式向采购人缴交合同款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于本项目使用正常、无质量问题且成交供应商无违约的前提下,从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中标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采购人在收到中标方申请文件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监理人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等进行工程质量、施工 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
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 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承包人
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 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的书
面许可。详细内容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及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1)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及现场签证)以 及相应的价款的调整;其中
材料设备变更是指招标文件或施工承包合同已明确的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标准、 质量等级和产地等的,承包人提出变更的;(2)施工
总工期或关键节点工期延期的;(3)承包人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更 换;(4)总工期或关键工作工期的调整;(5)工期延期的确认;(6)停工、复
工指令;(7)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其他事项。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1、发包人的对监理人的授权:(1)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安全、合同、信息 管理、协调各方关系。施工过程中协助发包人负责图纸变更手续以及和设计院的联系工作。(2)负责组织中间验收和隐藏工程 验收工作,协助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工作、工程移交工作。(3)负责图纸、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工作,协助发包人完成城建档案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消防部门等单位资料归档、备案工作。(4 )协助审核施工单位和设备(或货物)供应商报送的工程结算。 (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实行安全监理。审 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6)监理人应按照公认的监理职业准则、施工合同条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项目工程监理的有 关要求承担全部监理工作。(7)监理人在合同签订后进场前需对所监理工程的设计图纸做出详细的图纸自审书面意见。(8)本合同道用条件约定的监理人的其他职权以及委托人授权监理人履行的其他职权,监理人无条件接受并执行:(1)同意工程分包;(2)同意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变更;(3)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工期签证;(4)同意工程量及价格调 整的签认(尤其是费用增加)、变更价款、索赔,或暂估价、暂列金额的使用:(5)工程款(进度款) 的审核及签发各类支付(付款) 证书;(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等;(7)发布变更指令;(8)更换主要材料或设备以及 审批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它施工班子主要成员;(9)索赔的认可及 支付;(10)发布变更指令; (11)对发生不 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维续施工的处置;(12)工程竣工验收及甩项验收的确认;(13)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确认;(1 4)其余按发包 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持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 可用于工程。推行预拌砼质
量责任保险制度和不合格砼现场报废制度,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进行施工。
⑵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的验收及签认。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人派驻代 表和监理检查、验收签章后
,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人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 及时汇总,做到即签、 日报、周结、月清。凡不能及
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帐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发 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和竣工验收移交。
(3)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质 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共同研究
,并经设计单位后实施。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 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
任分别承担。
3、验收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承包人应负责整改至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由此造成的经济或工期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挖
出的土方及垃圾应立即组织外运,保证施工现场整洁,确保文明施工;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关于建造要求:
(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 ;
(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 / ;
(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 / ;
(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 / ;
(5)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本工程须严格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泉州市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泉建建[201 1]1号文)的要求及发包人
相关要求执行。若发包人或质监站、安监站等相关监督部门发现承包人施工未按《管理》要求执行 , 或发包人、质量监督站等相关监督部门,发现施工现
场安全文明相关措施不到位、不配合、不整改等问题,并下达整改通知 单,发包人有权按每份整改通知单5000元人民币给予承包人处罚,罚款交至发包
人指定账号;
(2)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我省市和德化县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
理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应履行安全职责的工作以及发包人 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工作
均为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3)同时承包人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确保工程 施工安全;
(4)为安全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发包价 ) 中 ;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给承包人的专项费用,承包人应当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的此项 费用开支应接受发包人和监
理人的监督;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做好安全工作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费用 ;
(6)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 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
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
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7)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承担以下发生 的责任和费用①时刻关注和
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 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➁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
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 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
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及费用。 ③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
款执行,并由承 包人承担责任及费用,且遵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该工程的安全罚则;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 程所存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
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 用均包括在合同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
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 用,均包括在合同价中。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退出
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 、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
费用从工程款中 扣除。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文明施工,做好周边现有设施及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报价,其它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➁投标人严格按照《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安全管理的通 知》(泉渣土【2020】2号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渣土处置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德政【2020】15号)的 规定、要求对建筑渣土进行处置及运输管理。
③施工扬尘和排放污水要求: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建建[2016]22号)
的要求及发包人相关要求执行。
④执行《泉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建建〔2020〕30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承建 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
治工作。
⑤投标人应执行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德政[2018]207号文)。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 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 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合同工期按承包方投标承诺,实际工期以发包人下达开工通知后开始算起,因承包方原
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方按每拖延 1 日历天向发包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累计计取违约金。总工期提前,不予奖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款的 10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
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风速大于 24.4 m/s 的 9 级以上台风灾害(以当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2)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6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以当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3) 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当地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不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时,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和质量等级要求,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材料设备价位
的品牌,在采购前15天内以两份书面向发包人报告材料设备采购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质量等级、数量、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
人确认后,一份送交监理单位,一份送交承包人作为采购进场依据。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或换用发包人指定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尚未明确的材料、设备也应经发包人指定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
对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品牌和标准进行调整。
(3)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所确认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数量进行采购,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好材料设 备产品质量关,如经发现承
包人不按发包人所确认产品要求的,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制止施工,已经施工的责令重新返工 , 返工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已经采购进场
而未施工的责令清理退回,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设计单位 和发包人变更材料设备品种,应有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书面通知单;因施
工原因承包人要求更换材料设备品种的,应 取得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书面通知单后才能更换,否则按不合格产品质量处理,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有权责令停止施 工。对变更或更换材料设备品种的,只计算材料设备单价价差部分和税金,不能计算其他费用。
(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
达地点,附送材料的实物样品、设备的彩页样张。
B.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所拥有的正式注册的正品,不得使用次品或仿冒品,进口材料设备产品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
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C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D.材料设备运抵现场时,应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
发包人规定的统一品牌项目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 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
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E .承包人采购的建筑装修材料、夹砂玻璃钢管、塑料检查井等大宗设备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备案。
F .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有关规定执行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除了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增加:发包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的合理设计变更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本款内容删除修改为: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
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2)按固定单价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 项目费的权利。
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其工程量按照12.3.1〔计量原则〕确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0.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单价下浮系数按中标人的投标报价除于预算审核价(即1-2246153/3482408=0.355)。双方均同意在支付进度款时,除按合同规定的节点外,变更及增加项目调整按照合同约定同比例申报进度并支付。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按10.4.1.1条款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并同上参与下浮。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不奖励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2)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合计费率 / 。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按要求使用(若有);(2)暂列金额余 额应归发包人所有(若有)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不适用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不适用 。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不适用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固定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其它风险内容: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承包人必须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和设计文件的所有内容 , 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
不作调整 。
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合同工程不设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详见招标控制价预算书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进度款按月支付,按审核签发的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且结算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后,支付至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的97%;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且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清。
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发票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及监理人的规定。已完成工程量是指合格的工程量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2.6 人工费用拨付数额或比例: 按规定执行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监管部门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 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 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通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监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 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监管部门竣工备案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 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通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保修满后完成工程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 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 理场地,修复承包人损坏的
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支付发包人每日1万元的违约金。 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
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竣工验收且结算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后,支付至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的97%;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缺陷责任
期(24个月)满且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清;
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批,最终确定的竣工结算金额(若有审计部门审计,以审计部门确 定的金额为准),施工单
位有义务配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及审计部门审计工作。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责任与保修,并承担全部费用后,按监理人的通知 的份数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
合格之日起算。
15.2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竣工验收且结算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后,支付至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的97%;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于
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且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清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3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3.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无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 .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 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 .1. 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3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①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承 包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➁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 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
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 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
节严重的,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③承包人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 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④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 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 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 发包人投保内容:劳工险、意外人身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含在 发包价中,在施工期间工程
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并受益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并受益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德化县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条款:
1、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严格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 〕98 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泉人社〔2017〕342 号)、《关于确实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191 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泉建筑〔2 018〕11 号)关于工资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本工程须严格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泉州市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 理》(泉建建 【2011】1号文件)的要求及业主相关要求执行。若业主或质监站、安监站等相关监督部门发现承包人施工未按《管理》要求执行,或业主单位、质量监督站等相关监督部门,发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相关措施不到位、不配合、不整改等问题,并下达整改通知单,业主单位有权按每份整改通知单罚款5000 元人民币,并要求承包人将违约金交至业主指定帐号。
3、承包人应执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3 号)。
4、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21〕3号)执行,同时承包人应承诺中标后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承包人应执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实施在建工程环境在线监测的通知(泉建建〔2018〕57 号)”。
6、承包人中标后应自行解决施工现场的供电与供水、临时道路等配套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再支付;施工过 程中使用的水电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7、承包人中标后应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标准》(闽建 建[2021]3 号文)。
8、人工费调整执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泉建筑〔2021〕64 )。
9、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 [2016]34号),加强工程项目劳务工人实名制组织管理。
10、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服从招标人工作安排。本项目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 为准。
11、该项目需承包人与各施工单位配合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其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工程竣工验收若需纳入总包一同验收,承包人应配合总包单位且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本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相关措施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此项费用不再调整。
14、该项目与主体工程重叠部分,中标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安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竣工验收。
15 、本合同生效起,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和诉讼费等 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6 、关于存档资料的费用(包含竣工验收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所需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提供给发包人存档的资料)。
甲方(采购人): 德化县城市管理局(盖章) 乙方(中标或成交人):福建永新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德化县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福建永新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2024年德化县城区排水设施改造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 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无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 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采购人): 德化县城市管理局(盖章) 乙方(中标或成交人):福建永新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陈文宏
纳税人识别号:11350526MB1984435T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681MACF9EQ56L
开户银行:建行德化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海支行
账号:35001656607050001235 账号:407884109277
签订地点:泉州市德化县
甲方(采购人): 德化县城市管理局(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童建清
纳税人识别号:35001656607050001235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德化支行
账号:35001656607050001235
乙方(中标或成交人): 福建永新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 陈文宏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681MACF9EQ56L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海支行账号:407884109277
签订地点:泉州市德化县
签订时间: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