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航基础 公告编号:临 2020-060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日月广场项目承包经营协议》及《日月广场配套设施服务合同》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广场商业”、 “乙方”)因拖欠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公司”)子公司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岛临空”、“甲方”)租金及配套设施服务费,根据协议约定已构成违约,海岛临空已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向日月广场商业发送《日月广场项目承包经营协议》及《日月广场配套设施服务合同》解除函,函件规定上述协议及合同将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终止。
⚫ 协议及合同解除后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此次拟解除
《日月广场项目承包经营协议》及《日月广场配套设施服务合同》,终止出租日月广场项目,改由公司自行经营,相关配套设施服务一并终止,有助于降低日常关联交易规模及关联方应收账款规模,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 因日月广场商业已构成根本违约,海岛临空已享有终止原合同并无条件收回本项目的权利,本次终止相关协议及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如日月广场商业未能按时缴纳拖欠租金及配套设施服务费并配合海岛临空完成项目交接工作,海岛临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日月广场商业的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及协议解除概述
(一)日月广场项目承包经营协议背景情况
2016 年 11 月,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2018 年 10 月 23 日“海航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更名“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日月广场商业于签订《日月广场项目承包经营协议》,出租日月广场项目,租赁期限为 120 个月,租金收
费标准为:自起租日起第一年的租金为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前五年,每年费用为上一年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 5%;第六年起,每年租金为上一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 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授权孙公司海航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日月广场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107)。
海南信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航供应链”)因经营发展需要已购买日月广场 1 号下沉式广场 B1 层(负二层)建筑面积 25,298.67 平方米的 2017 号商铺房地产。2017 年 12 月,海岛临空与日月广场商业签订《日月广场项
目承包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一)》,双方已自 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对日月广场
1 号下沉式广场 B1 层(负二层)面积为 25,298.67 平方米的 2017 号商铺租约解
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孙公司海航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商铺房地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127)。
(二)日月广场配套设施服务合同背景情况
2016 年 11 月,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与日月广场商业签订《日月广场配套设
施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海岛临空为出租给日月广场商业的 333,802.01 平方米日
月广场提供配套设施服务,服务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止,配套设施服务费单价:18.00 元/平方米/月,年费用金额为:72,101,232.0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授权孙公司海航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月广场配套设施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122)。
2017 年 12 月,海岛临空与日月广场商业签订《日月广场配套设施服务合同
补充协议(一)》,双方已自 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对日月广场 1 号下沉式广场
B1 层(负二层)面积为 25,298.67 平方米的 2017 号商铺租约解除,除去该出售
面积后海岛临空提供的日月广场配套设施服务面积为 308.503.34 平方米,配套设施服务费单价:18.00 元/平方米/月,年费用金额为 67,092,096.00 元。此后,双方于 2018 年 11 月签订了《日月广场配套设施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二)》,将合
同截止日变更为 2021 年 10 月 31 日,配套设施服务费单价及出租面积保持不变。二、解除协议依据及解除通知主要内容
《日月广场项目承包经营协议》第 4.2 条约定,“日月广场商业每个季度第
一个月的 15 日之前支付该季度的租金费用”,该协议第 8.2 条、8.2.1 条约定, “乙方出现以下根本违约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无条件收回本项目……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过三十(30)个工作日,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仍未付款。”
《日月广场配套设施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配套设施服务费用按季度结算,由日月广场商业在上一个季度 25 日之前将下一个季度的配套设施服务费支付给海岛临空。”该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逾期未交纳配套设施服务费的,甲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而未缴费用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七条约定, “除不可抗力因素或一方违约之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海岛临空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发函至日月广场商业,要求日月广场商业支付拖欠租金,日月广场商业至今仍未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海岛临空已享有终止原合同并无条件收回本项目的权利。
有鉴于此,海岛临空郑重函告:
1、《日月广场项目承包经营协议》及《日月广场配套设施服务合同》自 2020
年 5 月 31 日终止。请日月广场商业配合海岛临空完成本项目后续交接工作。
2、请日月广场商业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之前,将欠付租金 421,006,394.59元(大写:人民币肆亿贰仟壹佰万陆仟叁佰玖拾肆元伍角玖分)、欠付配套设施服务费 166,244,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陆佰贰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支付至海岛临空。
请日月广场商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向海岛临空支付拖欠的租金费用及配套设施服务费,并配合海岛临空完成项目交接工作,否则海岛临空将通过
法律途径追究日月广场商业的法律责任,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将由日月广场商业承担。
三、本次解除协议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与关联方日月广场商业解除《日月广场项目承包经营协议》及《日月广场配套设施服务合同》后,终止出租日月广场项目,改由公司自行经营,相关配套设施服务一并终止,有助于降低日常关联交易规模及关联方应收账款规模,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后续将持续跟进相关拖欠租金及配套设施服务费的缴纳情况,若日月广场商业未能按时缴纳拖欠款项并配合海岛临空完成交接工作,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