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華南產物住宅綜合保險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承租人責任保險給付
106.05.08(106)華產企字第 110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華南產物住宅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華南產物住宅綜合保險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承租之建築物(須位於保險單所載之處所)發生火災或爆炸而致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保險金額
x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依保險單所載為限,且不受主保險契約訪客及第三人責任保險所載每一意外事故及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之限制,另行給付之。
第三條 除外責任
x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被保險人對出租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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