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 年第 2 号)
:
: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重要提示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4日证监许可【2011】1747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7月15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
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5
7
13
23
28
49
50
51
53
66
75
80
83
84
91
93
94
97
98
二十、侧袋机制 105
二十一、风险揭示 10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8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5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8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49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5
二十八、备查文件 15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封闭期已届满,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中关于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监管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封闭期:指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日常交易: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内基金交易
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简称 TA 系统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该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 指人民币元
5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6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 C 类两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 00、00、25、26、45 楼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电话:(021)00000000
联系人:xxx
股东 | 出资额 |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人民币 8350 万元 | 83.5% |
xx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 16.5% |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XXXXX Xxx)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xxx(XXXXX Xxxxxx)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1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
xx(XXX Xxx)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
长等职。
xxx(XXXXX Xxxxxxxxx)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xxx(Xxxx Xxxxx)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xx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xx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xxx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xxx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xxx(XXXX Xxxxx)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xx与xx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xxx(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俄xx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xx(Xx Xxx)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协会学术委员,xx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2、监事
xxx(XX Xxxxxxxx)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xxx(XXXX Xxxxxxx)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复旦大学理学学士。200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国银行交易中心(上海)高级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海外与另类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200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 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 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 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理学学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债券高级交易员。200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6 月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信用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9 月至今任中银互利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
理。具有 23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周毅(ZHOU Yi)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职员,广东南粤银行债券交易员。201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8 年 2
月至今任中银互利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至今任中银安心回报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至今任中银薪钱包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安享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汇享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中银澳享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至今任中
银信用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中银泰享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至今任中银臻享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9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历任基金经理:
陈志华(CHEN Zhihua)先生,2016 年 4 月至 2020 年 8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主席:张家文(执行总裁)
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奚鹏洲(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李建(投资总监(权益))、方明(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 、王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1 年末,本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15 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
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2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
业网点和 1 个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 余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
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8 万亿元、员工人数近 6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1 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16 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4 位。(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 年 9 月加入中
信银行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 年 8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 年 11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2017 年 1 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 年 2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中信
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9 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2007 年 3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 年 9 月
至 2007 年 3 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 年 12 月至
2003 年 9 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7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 7 月至 1992 年 12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 2019 年 6 月起担任中信
银行副行长,自 2019 年 2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 2015 年 7 月
至 2019 年 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12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挂职任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2001 年 10 月至 2011 年 3 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1991年 7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1996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22 年半年末,中信银行托管 280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12.8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11、25、26、45 楼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客服电话:95588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客服电话:9555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客服电话:95566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客服电话:95558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客服电话:95533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客服电话:95555
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客服电话:95577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客服电话:95568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客服电话:95561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客服电话:95580
11)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301、1306、1701、 1801 单元
客服电话:400-820-8988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客服电话:95574
1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客户服务热线:(+86-10) 65151166
1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97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25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客户服务电话:95517
18)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客户服务电话:95547
1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客户服务热线:95391
2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2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客户服务热线:95548公司网站:sd.citics.com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53
2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78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65
26)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2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客户服务电话:95531
2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577公司网站:www.txsec.com.cn
29)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客户服务热线:95321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客户服务热线:95548
3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客户服务热线:4008188118
3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客户服务电话:95318
35)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3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38
3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客户服务热线:95360
3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客户服务热线:95536
3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客户服务热线:95551 或 4008888888
公司网站:chinastock.com.cn
4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21
41)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客户服务热线:95548
4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客户服务热线:4009908826
4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客户服务热线:95532
4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客户服务热线:95582
4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客户服务电话:95310
4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客户服务电话:95573
47)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客户服务热线:956100
4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网址:www.swhysc.com
4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5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客户服务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5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5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5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5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客户服务热线:400-032-5885
5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56)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客户服务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57)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公司网站:https://www.txfund.com/
58)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站: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5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客户服务热线:95177
60)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funds.com
61)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6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客户服务热线:95510
6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19
64)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客户服务热线:400-158-5050
65)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文化创意园 310 栋 5 层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66)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67)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客户服务热线:95357
6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69)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创谷 2 号楼客户服务热线:4008215399
7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71)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72)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7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74)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网址:www.taixincf.com
7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76)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客户服务热线: 400-673-7010
7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客服电话:4008202899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客服电话:95555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客服电话:95574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21
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65
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客户服务电话:95573
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客户服务电话:95517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53
10)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1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客户服务热线:95548公司网站:sd.citics.com
13)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客户服务热线:95548
1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客户服务热线:4009908826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1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客户服务热线:95391
16)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客户服务热线:956100
1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1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19)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客户服务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20)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funds.com
2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客户服务热线:95510
2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19
23)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公司网站:https://www.txfund.com/
24)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站: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2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客户服务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2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2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2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2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客户服务热线:400-032-5885
3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客户服务热线:95177
31)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32)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客户服务热线:400-158-5050
33)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文化创意园 310 栋 5 层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34)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35)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客户服务热线:95357
3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3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创谷 2 号楼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5399网址:www.noah-fund.com
3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3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40)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4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42)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网址:www.taixincf.com
4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44)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客户服务热线: 400-673-7010
4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客服电话:400820289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文件)。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4日证监许可[2011]1747号文件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2年1月30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3月6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2,207,757,193.03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4,35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以下如无特指,均指 A 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如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满足上市条件,已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63819)。
自 2012 年 7 月 18 日起,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的申购赎回遵循以下规则: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通过场外销售机构或中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在直销中心柜台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若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以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申购本基金或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
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 C类基金份额 | ||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0 |
小于50万元 | 0.80% | ||
50万元(含)-100万元 | 0.60% | ||
100万元(含)-300万元 | 0.50% | ||
300万元(含)-500万元 | 0.30% |
大于500万元(含) | 1000元/笔 |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场外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7天以内 | 1.50% | 7天以内 | 1.50% | |
7天(含)-1年以内 | 0.10% | 7天(含)-30天以内 | 0.10% | |
1年(含)-2年 | 0.05% | 30天(含)以上 | 0% | |
2年(含)以上 | 0% | |||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场内赎回费,其余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不按份额持有时 间分段设置费率。 | 无。 |
注1: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注2: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注 3:上述持有期限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 份
即: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 A 类基金份额。
因场内申购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7,24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1.05=49,603.05 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3.05-396.83=0.12 元
即: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A 类基金份额 47,241 份,退款 0.12 元。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0=5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50,0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赎回适用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赎回费用=11480×0.10%=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按相关交易所规则执行。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不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场内销售机构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 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是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自上而下确定大类金融资产配置,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取得优化收益。
本基金还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利率周期、宏观经济环境、资金市场状况等实际情况适度参与以及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和新股增发,以进一步提高组合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量化的经济指标综合判断经济周期的运行方向,决定类属资产的投资比例。分析的内容包括:影响经济中长期运行的变量,如经济增长模式、中长期经济增长动力;影响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量,如宏观政策、货币供应、CPI、PPI、M1、M2 等;市场自身的指标,如公司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等、可转换公司债的转股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债券市场其它品种的信用利差、期限利差、远期利率和股票的估值指标等。
3.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 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
诸如月度 CPI、PPI 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
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
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信用评级,只有内部评级为投资级的信用类债券方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好,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其次,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素。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将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
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
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期权定价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新股增发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影响股票一级市场资金面的相关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股票发行政策取向,预测新股一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同时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谨慎参与新股申购,从而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股票一、二级市场价差收益。
本基金通过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及其合理的内在价值判断,结合股票市场发展态势,适时选择新股变现时机,以期提升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第(2)、(10)、(14)、(15)项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投资限制或投资比例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8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型基准,选取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
全价指数,对上述两个指数分别赋予 80%和 20%的权重,与本基金在信用债券市场处于中性情况下的资产配置比例相匹配。中债国债总指数和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公司”)编制的,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分别反映我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其中,中债国债总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记帐式国债;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8,095,443.92 | 0.25 |
其中:股票 | 8,095,443.92 | 0.25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3,134,999,082.47 | 98.07 |
其中:债券 | 2,946,229,504.14 | 92.16 | |
资产支持证券 | 188,769,578.33 | 5.90 | |
3 | 贵金属投资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 - | |
6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51,903,284.83 | 1.62 |
7 | 其他各项资产 | 1,786,672.40 | 0.06 |
8 | 合计 | 3,196,784,483.62 | 100.00 |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1,695,215.62 | 0.06 |
C | 制造业 | 5,974,023.36 | 0.23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26,204.94 | 0.02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8,095,443.92 | 0.31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603901 | 永创智能 | 247,286 | 3,340,833.86 | 0.13 |
2 | 601222 | 林洋能源 | 129,146 | 1,078,369.10 | 0.04 |
3 | 600782 | 新钢股份 | 184,885 | 931,820.40 | 0.04 |
4 | 600711 | 盛屯矿业 | 115,400 | 895,504.00 | 0.03 |
5 | 601899 | 紫金矿业 | 85,714 | 799,711.62 | 0.03 |
6 | 603897 | 长城科技 | 20,000 | 623,000.00 | 0.02 |
7 | 601985 | 中国核电 | 62,129 | 426,204.94 | 0.02 |
(四)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51,853,582.84 | 1.98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1,074,377,413.17 | 41.03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54,017,084.93 | 5.88 | |
4 | 企业债券 | 885,026,096.83 | 33.80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122,094,748.49 | 4.66 |
6 | 中期票据 | 479,973,303.03 | 18.33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332,904,359.78 | 12.71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2,946,229,504.14 | 112.52 |
(五)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163209 | 20 国机 01 | 1,000,000 | 101,254,301.37 | 3.87 |
2 | 2020022 | 20 南京银行二 级 01 | 900,000 | 91,390,472.88 | 3.49 |
3 | 210306 | 21 进出 06 | 700,000 | 71,311,780.82 | 2.72 |
4 | 185337 | 22 华泰 Y1 | 600,000 | 60,553,975.89 | 2.31 |
5 | 2028044 | 20 广发银行二 级 01 | 500,000 | 53,125,438.36 | 2.03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
1 | 136356 | 度小满 5A | 300,000 | 30,962,038.36 | 1.18 |
2 | 193481 | 21 工鑫 7A | 300,000 | 30,947,621.92 | 1.18 |
3 | 136712 | 度小满 6A | 300,000 | 30,839,580.82 | 1.18 |
4 | 183338 | 19 冶 21 优 | 250,000 | 25,174,883.56 | 0.96 |
5 | 183265 | 中咨 01 优 | 200,000 | 20,236,074.52 | 0.77 |
6 | 2289135 | 22 交诚 1 优先 | 200,000 | 20,071,342.47 | 0.77 |
7 | 169576 | 新城 20 优 | 200,000 | 18,479,095.89 | 0.71 |
8 | 136651 | 21 满馨 2A(度小 | 100,000 | 10,046,328.77 | 0.38 |
满) | |||||
9 | 193478 | 美好 3A | 200,000 | 2,012,612.02 | 0.08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22 年二季度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债券的发行主体中,华泰证券、广发银行、华安证券、厦门银行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发行人进一步了解分析后,认为以上处分不会对所持有的 22 华泰 Y1(185337)、20 广发银行二级 01
(2028044)、20 华安 G2(175479)、21 厦门银行二级 02(2120105)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未披露处罚事宜。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债券的其余债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42,685.35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607,542.03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136,445.02 |
6 | 其他应收款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786,672.40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110059 | 浦发转债 | 34,820,595.00 | 1.33 |
2 | 110053 | 苏银转债 | 23,894,527.87 | 0.91 |
3 | 113052 | 兴业转债 | 15,075,657.12 | 0.58 |
4 | 123114 | 三角转债 | 11,001,403.44 | 0.42 |
5 | 113042 | 上银转债 | 10,718,730.10 | 0.41 |
6 | 128111 | 中矿转债 | 9,165,262.98 | 0.35 |
7 | 113025 | 明泰转债 | 8,293,088.05 | 0.32 |
8 | 123056 | 雪榕转债 | 8,070,805.82 | 0.31 |
9 | 110045 | 海澜转债 | 7,602,159.97 | 0.29 |
10 | 123110 | 九典转债 | 7,383,737.19 | 0.28 |
11 | 113050 | 南银转债 | 7,361,041.64 | 0.28 |
12 | 128034 | 江银转债 | 7,350,269.59 | 0.28 |
13 | 110073 | 国投转债 | 6,911,119.38 | 0.26 |
14 | 113051 | 节能转债 | 6,317,767.78 | 0.24 |
15 | 127045 | 牧原转债 | 6,309,252.96 | 0.24 |
16 | 118000 | 嘉元转债 | 6,187,032.90 | 0.24 |
17 | 128132 | 交建转债 | 5,932,502.74 | 0.23 |
18 | 110067 | 华安转债 | 5,928,594.45 | 0.23 |
19 | 128138 | 侨银转债 | 5,808,351.16 | 0.22 |
20 | 123049 | 维尔转债 | 5,739,550.85 | 0.22 |
21 | 127032 | 苏行转债 | 5,680,006.85 | 0.22 |
22 | 128109 | 楚江转债 | 4,700,199.40 | 0.18 |
23 | 113037 | 紫银转债 | 4,359,888.44 | 0.17 |
24 | 128129 | 青农转债 | 3,949,221.98 | 0.15 |
25 | 127038 | 国微转债 | 3,277,632.48 | 0.13 |
26 | 123063 | 大禹转债 | 3,102,688.41 | 0.12 |
27 | 128130 | 景兴转债 | 2,922,380.64 | 0.11 |
28 | 113620 | 傲农转债 | 2,838,876.71 | 0.11 |
29 | 110077 | 洪城转债 | 2,475,044.93 | 0.09 |
30 | 110083 | 苏租转债 | 2,421,033.97 | 0.09 |
31 | 113044 | 大秦转债 | 2,393,824.90 | 0.09 |
32 | 110079 | 杭银转债 | 2,356,562.15 | 0.09 |
33 | 113588 | 润达转债 | 2,246,813.70 | 0.09 |
34 | 128134 | 鸿路转债 | 2,197,426.99 | 0.08 |
35 | 128075 | 远东转债 | 2,176,579.94 | 0.08 |
36 | 113599 | 嘉友转债 | 1,707,199.27 | 0.07 |
37 | 113598 | 法兰转债 | 1,599,450.62 | 0.06 |
38 | 127040 | 国泰转债 | 1,289,973.70 | 0.05 |
39 | 127017 | 万青转债 | 1,215,722.46 | 0.05 |
40 | 113609 | 永安转债 | 1,173,780.00 | 0.04 |
41 | 132014 | 18 中化 EB | 1,120,963.68 | 0.04 |
42 | 123091 | 长海转债 | 1,110,318.90 | 0.04 |
43 | 132011 | 17 浙报 EB | 990,543.13 | 0.04 |
44 | 127029 | 中钢转债 | 775,027.07 | 0.03 |
45 | 128081 | 海亮转债 | 774,810.85 | 0.03 |
46 | 127012 | 招路转债 | 660,232.61 | 0.03 |
47 | 113532 | 海环转债 | 407,199.07 | 0.02 |
48 | 128048 | 张行转债 | 305,345.54 | 0.01 |
49 | 113024 | 核建转债 | 68,266.71 | 0.00 |
50 | 113608 | 威派转债 | 22,471.80 | 0.00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3 月 12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信用增利 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2 年 3 月 12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10.46% | 0.10% | 1.40% | 0.07% | 9.06% | 0.03% |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0.22% | 0.15% | -3.62% | 0.09% | 3.40% | 0.06% |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17.09% | 0.16% | 6.13% | 0.12% | 10.96% | 0.04%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12.07% | 0.19% | 2.13% | 0.09% | 9.94% | 0.10%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1.65% | 0.10% | -6.59% | 0.11% | 8.24% | -0.01%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0.55% | 0.11% | -8.89% | 0.08% | 8.34% | 0.03%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6.96% | 0.15% | 2.94% | 0.06% | 4.02% | 0.09%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8.57% | 0.12% | 1.01% | 0.05% | 7.56% | 0.07%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3.46% | 0.13% | -1.03% | 0.07% | 4.49% | 0.06%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6.99% | 0.12% | 1.42% | 0.04% | 5.57% | 0.08%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 0.86% | 0.11% | 0.38% | 0.04% | 0.48% | 0.07%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 89.54% | 0.14% | -5.55% | 0.08% | 95.09% | 0.06% |
中银信用增利 C: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20 年 12 月 11 日(基 | 0.77% | 0.12% | 0.26% | 0.03% | 0.51% | 0.09% |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6.61% | 0.12% | 1.42% | 0.04% | 5.19% | 0.08%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 0.69% | 0.11% | 0.38% | 0.04% | 0.31% | 0.07%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 8.17% | 0.12% | 2.07% | 0.04% | 6.10% | 0.08% |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净值信息。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至少 1
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三年。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三年封闭期满转换运作方式后,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登记在场外 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年费;
9.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