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00W 以上的用电器;
清华大学外国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外国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政府行政规章和《清华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清华大学外国留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清华大学,清华大学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公寓的物业管理及服务。入住公寓的外国留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 预订、入住与退宿
第三条 经清华大学录取并报到入学的外国留学生,具有资格申请在清华大学外国留学生公寓入住,但因违反学校规定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者除外。经外国留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住宿。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指定房间和床位,未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学生在住宿期间因个人原因申请换房次数不得超过 2 次。
第五条 除由中国政府奖学金提供住宿的学生外,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一次性交清住宿费用;正常情况下住宿费交至学期末,进修生和短期交换项目学生依照录取通知书上的学习时间交费。在接到催费通知单 3 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补费手续的,公寓将作退宿处理,并可取消住宿资格。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住宿安排及费用标准由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与物业管理中心依据中国政府奖学金政策另行规定。
第六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休学、停学等原因离校、住宿协议到期、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外国留学生,应当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退宿后需要重新入住的,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护照、签证和住宿登记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或者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旅行证件,下同),并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通过物业管理中心办理住宿登记。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住宿期间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护照和签证延期、换发或者有其他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因个人原因造成签证过期未及时登记的,公寓将暂停其住宿资格,直至完成登记为止。
第十条 住宿外国留学生因外出等各种原因而未在公寓内居住连续超过 24 小时的,应当告知本楼前台,并在返回公寓后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一条 为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楼内人员生命及财产的安全,公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包括:
1、故意损坏、擅自挪动消防器材;
2、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以下电器在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1)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电热设备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2)1000W 以上的用电器;
(3)无国家 3C 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电器。以下行为属私拉电线:
(1)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十二条 为保护楼内公私财物及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公寓依照有关行政规定实行来访人员管理制度。来访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住宿外国留学生可以在公寓接受来访时间为 8:00 至 23:00。被访问的住宿外国留学生离开公寓时,来访人员必须同时离开。
第十三条 在非来访时间或未经登记,住宿外国留学生不得容留他人在公寓内停留。住宿外国留学生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私自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第十四条 为维护公寓内健康、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住宿外国留学生应保持和爱护公寓内外卫生环境,保持楼内安静,爱护楼内设施物品。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财物损失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公寓管理实行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和安全隐患,管理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消除。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住宿外国留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方式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住宿外国留学生行为涉嫌违纪的,依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及其他适用规定,报学生违纪处分主管单位进行违纪处分。住宿外国留学生违规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财物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住宿外国留学生公寓违规处罚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以下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书
面警告处罚。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尚未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
2、在楼内公共区域吸烟、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吐痰、饲养和携带宠物、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生活环境行为的;
3、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的;
4、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的;
5、利用公寓房间和设施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以下违规行为,可以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1、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登记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2、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配钥匙、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
3、制造噪音污染,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
4、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5、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6、违反来访人员管理制度,在公寓内容留他人的;
第二十条 住宿外国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如下违规行为,可以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
1、在公寓内住宿期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将房间给他人使用的;
3、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4、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或有其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的;
5、有导致公寓内出现火情、火灾以及其他导致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行为的;
6、恶意或屡次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管理登记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
7、拒不缴纳住宿费的。
8、其它经公寓管理方和留学生办公室共同确认为严重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住宿外国留学生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将对当事人送交书面通知,无法送交的,在公寓内进行书面公告。当事人须在书面通知或者公告后五日内搬离公寓。当事人拒不搬离的,公寓管理方可以禁止其进入公寓,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清理其个人物品,造成损失的,由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 住宿外国留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可以取消住宿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x办法所指外国留学生公寓是指学校指定接受外国留学生住宿的公寓。 第二十四条 因实际需要,经物业管理中心和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入住外国留学
生公寓的其他人员,适用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