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二、火灾、泥石流、ft体滑坡、野生动物毁损;
华农保险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性马铃薯种植保险(中农发集团专用)
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马铃薯的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马铃薯(以下简称“保险马铃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与保险马铃薯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20%
(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二、火灾、泥石流、ft体滑坡、野生动物毁损;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雇员、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任何人为原因。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查勘定损前,被保险人自行毁损或放弃保险马铃薯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或核查损失情况的部分;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外的其他直接或间接费用。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马铃薯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马铃薯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
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具体每亩保险金额为 2000
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xxx面积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马铃薯出苗时起,至成熟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xxx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马铃薯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自负部分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马铃薯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
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马铃薯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保险马铃薯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马铃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马铃薯的损失率达到 20%(含),且低于 80%(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平均正常产量参照当地马铃薯前三年产量的平均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元) |
幼苗期(含)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幼苗期-发棵期(含)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发棵期-结薯期(含) | 每亩保险金额×80% |
结薯期-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的方式确定损失。二、保险马铃薯的损失率在 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
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马铃薯与非保险马铃薯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面积计算赔偿;若无法区分保险马铃薯与非保险马铃薯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马铃薯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保险马铃薯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马铃薯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ft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三、内涝:指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的现象。
四、风灾:指风力 8 级以上,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作物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作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xx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死亡、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现象。
八、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九、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十一、ft体滑坡:指ft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二、野生动物毁损:是指野猪、狼、猪獾、狗獾、豹猫、xx等及各种鸟类造成的损坏。
十三、病虫草鼠害:由于病害、虫害、草害、鼠害等造成保险马铃薯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