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利安福两全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xx人寿[2021]两全保险 050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6.2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1.4、2.4、3.2、5.1、7.1、8.1、8.4、9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
6.现金价值权益
5.2 效力恢复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质押贷款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8.5 未还款项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联系方式变更
8.8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意外伤害
9.6 全残
9.7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
9.8 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9.9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期间
9.10 八种重大自然灾害
9.11 法定节假日
9.12 公共场所
9.13 火灾
9.14 爆炸
9.15 踩踏
9.16 道路
9.17 自行车
9.18 机动车
9.19 电梯
9.20 高空坠物
9.21 已交费年度数
9.22 斗殴
9.23 毒品
9.24 酒后驾驶
9.2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26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27 非处方药
9.28 潜水
9.29 攀岩
9.30 探险
9.31 武术比赛
9.32 特技表演
9.33 醉酒
附件:保险责任计算基础表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利安福两全保险条款
“附加利安福两全保险”简称“附加利安福两全”。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利安福两全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55 周岁(见 9.3)。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x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在本附加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简称“至 80 周岁”)。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见 9.5)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6),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x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这两者的较大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x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见 9.7),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9.8)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期间(见 9.9)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见 9.10)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见 9.11)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见 9.12)因火灾(见 9.13)、爆炸(见 9.14)或踩踏
(见 9.1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步行及骑行特定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见 9.16)上步行(不含使用滑板、轮滑、旱冰鞋、 滑板车、xx车等滑行工具的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车(见 9.17)(含共享单车)时,被机动车(见 9.18)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步行及骑行特定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
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步行及骑行特定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乘坐电梯(见 9.19)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
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室外因高空坠物(见 9.20)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x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 本附加险合同附件《保险责任计算基础表》所对应金额×您的投保份数×已交费年度数(见 9.21)
本附加险合同上述各项保险金仅限给付一项,不重复给付,不合并给付,因同一 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按最高一项保险金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指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时,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已交费年度数。
2.4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见 9.22)、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2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2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25),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26)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步行及骑行特定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2)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9.27)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28)、跳伞、攀岩(见9.29)、蹦极、驾驶滑翔机 或滑翔伞、探险(见9.30)、摔跤、武术比赛(见9.31)、特技表演(见9.3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骑行自行车参与体育表演、体育比赛、竞技体育期间; (5)被保险人故意造成公共场所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或存在追车、扒车、强行拦车及其他妨 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8)被保险人违法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或在车行道内行走、穿 越、坐卧、停留、嬉闹;
(9)被保险人醉酒(见9.33)骑行自行车期间;
(10)被保险人驾驶(骑行)的交通工具因违规改装改变其技术参数或使用功能; (11)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5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除以上“2.4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 点提示,详见本附加险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步行及
骑行特定交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高空坠物意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步行及骑行特定交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高空坠物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附加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附加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步行及骑行特定交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高空坠物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
满期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附加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且需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金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申请人应补交所欠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 ||
5.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
5.1 | 效力中止 |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亦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 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5.2 | 效力恢复 | x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的利息按我们参照 2 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6. | 现金价值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 |
6.2 | 保单质押贷款 |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起本附险合同效力终止。 |
7.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本附加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3)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若您解除主险合同或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等待期xx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主险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所列责任免除情形导致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本
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因主险合同效 力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x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险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4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7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8 争议处理 x附加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直接依法向法院
提起诉讼。 | ||
9. | 释义 | |
9.1 | 合同生效日对应 | 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 |
日 | 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
9.2 | 保险费约定支付 | 指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日 | ||
9.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
9.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
9.5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意外伤害不包括猝死。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 | ||
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 | ||
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
9.6 | 全残 | x附加险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 ||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 ||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 ||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 ||
(8)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 ||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
注: | ||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 | ||
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 | ||
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 ||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 ||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 | ||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 | ||
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 ||
9.7 |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 | 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指同时符合以下六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
商务用车期间 | (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非商业盈利性用途的车辆, | |
私家车所有权属于自然人,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所有权属于企事业单位; |
9.8 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9.9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期间
9.10 八种重大自然灾
害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5)不包括以下车辆: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 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殡仪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擅自拼装或改装的车辆。
(6)上述车辆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运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 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范围。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自进入所驾乘汽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驾乘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以客运为目的于核定路线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营的轮船(核定载客人数需为 12 人以上,包括渡轮)、列车(包括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 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
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合法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踏入轮船甲板、列车和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甲板、走出车厢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甲板、走出车 厢至其再次踏入轮船甲板、列车和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障范围)。
注: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在境内登记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
(5)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网约车辆和驾驶员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的网约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网约车范畴。
民航客机指领有营运执照,面向公众营运,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路线,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飞机。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是指:
(1)地震:是指里氏4.5 级以上地震,震级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2)洪水:是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3)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海底核爆炸或者小行星或慧星溅落大洋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
-60 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4)台风:是指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力达到12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5)龙卷风:是一种xx的、小范围的空气蜗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xx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xx的旋风,风力达12 级以上,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6)冰雹: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7)泥石流:是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8)滑坡:是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9.11 法定节假日 指国务院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具体放假起止日期以国务院公布为准。每个节假日从开始之日北京时间零时起,至结束之日北京时间二十四时止。如果国务院对节假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9.12 公共场所 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园、广场、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医疗保健机构、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候机(车、船)室等。车间、 厂房、库房等,以及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均不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公共场所范围内。
9.13 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灾害性燃烧现象。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的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9.14 爆炸 指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介质中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同时破坏性极强。爆炸包括气体燃爆(从管道或设备中泄露出来的可燃气体,遇火源而发生的燃烧爆炸)、油品爆炸(如重油、煤油、汽油、苯、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所发生的爆炸)和粉尘、纤维爆炸(煤尘、木屑粉、面粉及铝、镁、钙等生产场所的爆炸)。
9.15 踩踏 指在整个队伍产生拥挤移动时,有人意外跌倒后,后面人群依然在前行且对跌倒的人产生踩踏,从而产生惊慌、加剧的拥挤和新的跌倒人数,并恶性循环的群体伤害的意外事件。
9.16 道路 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9.17 自行车 又称脚踏车,是指一种通过链带或齿轮以人力驱动的两轮的陆上交通工具,包括家用自行车,但不包含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独轮车、安装有动力装置的脚踏自行车。
9.1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19 | 电梯 | 指符合以下两项规定的设备: |
(1)以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 | ||
(2)轿厢由液压缸支承或由钢丝绳或链条悬挂并在与垂直面倾斜度不大于 15°的 导轨间运行,用于运送乘客或货物至指定层站的液压电梯。 | ||
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电梯不包括杂物电梯、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 | ||
升机、剧院升降机、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 | ||
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未完工建筑物的升降电梯或扶手电梯、未完工 | ||
验收的电梯。 | ||
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或消防操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不在本附加险 | ||
合同保障范围内。 | ||
9.20 | 高空坠物 | 指以下两种情况: |
(1)自距事故发生处为基准点 3 米(含)以上高度处的物体发生脱落、坠落; | ||
(2)自距事故发生处为基准点 3 米(含)以上高度处抛掷物品。 | ||
被保险人主动或被动自高处坠落不属于高空坠物范畴。 | ||
不包括井下作业、海上作业、未完工验收建筑工地中发生的事故。 | ||
9.21 | 已交费年度数 | x附加险合同交费期未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已支付保险费的保单年度数;本附 |
加险合同交费期已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数值。其中, | ||
保单年度指从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 | ||
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 | ||
9.22 | 斗殴 |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关于斗殴的认定,如有司 |
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 ||
9.23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 ||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 | ||
品。 | ||
9.24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 ||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9.25 | 无合法有效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证驾驶 |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 ||
学习驾车。 | ||
9.26 | 无合法有效行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证 | (1)未取得行驶证; | |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9.27 | 非处方药 | 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9.28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9.29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9.30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携带特殊攀登设备从事户外登山等活动。
9.31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32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9.33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
以 1 份(1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单位:人民币元
性别 | 男性 | 女性 | ||||||
交费期间 年龄 | 10 年交 | 15 年交 | 20 年交 | 30 年交 | 10 年交 | 15 年交 | 20 年交 | 30 年交 |
0 | 276 | 200 | 168 | 127 | 257 | 186 | 157 | 120 |
1 | 284 | 205 | 172 | 130 | 264 | 191 | 162 | 124 |
2 | 292 | 210 | 177 | 135 | 272 | 197 | 166 | 128 |
3 | 300 | 216 | 182 | 138 | 280 | 202 | 171 | 131 |
4 | 308 | 222 | 186 | 143 | 288 | 209 | 176 | 136 |
5 | 000 | 000 | 000 | 147 | 296 | 215 | 182 | 140 |
6 | 326 | 236 | 198 | 152 | 306 | 222 | 187 | 144 |
7 | 336 | 242 | 205 | 156 | 315 | 228 | 194 | 149 |
8 | 345 | 250 | 211 | 161 | 325 | 236 | 200 | 154 |
9 | 356 | 258 | 217 | 166 | 335 | 244 | 206 | 160 |
10 | 367 | 265 | 223 | 172 | 346 | 251 | 213 | 165 |
11 | 377 | 273 | 231 | 177 | 357 | 259 | 219 | 171 |
12 | 388 | 281 | 238 | 183 | 368 | 268 | 227 | 176 |
13 | 401 | 290 | 245 | 189 | 379 | 276 | 235 | 182 |
14 | 412 | 298 | 252 | 195 | 391 | 284 | 242 | 189 |
15 | 424 | 308 | 260 | 201 | 404 | 294 | 250 | 196 |
16 | 000 | 000 | 000 | 207 | 416 | 304 | 258 | 202 |
17 | 451 | 327 | 277 | 215 | 429 | 313 | 268 | 209 |
18 | 464 | 337 | 286 | 221 | 443 | 323 | 276 | 218 |
19 | 000 | 000 | 000 | 228 | 455 | 333 | 284 | 224 |
20 | 487 | 355 | 302 | 235 | 466 | 341 | 292 | 231 |
21 | 501 | 364 | 310 | 242 | 479 | 350 | 301 | 239 |
22 | 514 | 373 | 318 | 250 | 492 | 360 | 310 | 247 |
23 | 527 | 384 | 328 | 259 | 505 | 371 | 319 | 255 |
24 | 540 | 394 | 337 | 267 | 519 | 381 | 329 | 263 |
25 | 554 | 404 | 347 | 276 | 532 | 392 | 339 | 272 |
26 | 569 | 415 | 358 | 284 | 547 | 403 | 349 | 281 |
27 | 583 | 427 | 369 | 294 | 561 | 414 | 360 | 291 |
28 | 598 | 439 | 380 | 305 | 577 | 425 | 371 | 301 |
29 | 615 | 451 | 391 | 315 | 591 | 438 | 383 | 311 |
30 | 631 | 465 | 404 | 327 | 607 | 450 | 395 | 322 |
31 | 649 | 478 | 417 | 339 | 624 | 463 | 407 | 333 |
32 | 666 | 492 | 430 | 351 | 639 | 477 | 420 | 345 |
33 | 684 | 508 | 444 | 365 | 656 | 490 | 433 | 359 |
34 | 704 | 523 | 459 | 379 | 674 | 504 | 446 | 371 |
性别 | 男性 | 女性 | ||||||
交费期间 年龄 | 10 年交 | 15 年交 | 20 年交 | 30 年交 | 10 年交 | 15 年交 | 20 年交 | 30 年交 |
35 | 000 | 000 | 000 | 394 | 692 | 519 | 461 | 384 |
36 | 745 | 556 | 492 | 709 | 533 | 476 | ||
37 | 767 | 574 | 509 | 729 | 549 | 490 | ||
38 | 789 | 592 | 528 | 747 | 565 | 506 | ||
39 | 000 | 000 | 000 | 767 | 582 | 522 | ||
40 | 835 | 631 | 567 | 787 | 598 | 539 | ||
41 | 860 | 652 | 589 | 806 | 614 | 556 | ||
42 | 886 | 674 | 612 | 825 | 632 | 573 | ||
43 | 913 | 697 | 635 | 845 | 648 | 590 | ||
44 | 940 | 721 | 660 | 866 | 666 | 607 | ||
45 | 968 | 746 | 686 | 886 | 683 | 626 | ||
46 | 998 | 771 | 906 | 700 | ||||
47 | 1029 | 798 | 928 | 718 | ||||
48 | 1060 | 826 | 949 | 736 | ||||
49 | 1093 | 854 | 969 | 756 | ||||
50 | 1124 | 885 | 992 | 776 | ||||
51 | 1158 | 1016 | ||||||
52 | 1191 | 1039 | ||||||
53 | 1224 | 1064 | ||||||
54 | 1256 | 1090 | ||||||
55 | 1288 | 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