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so International Banking Limited Credit Card Cardholder Agreement澳門國際銀行有限公司
Luso International Banking Limited Credit Card Cardholder Agreement澳門國際銀行有限公司
信用卡持卡人合約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本行」)以下列條款發出澳門國際銀行 VISA 白金卡/萬事達卡商務卡/萬事達卡鈦金卡/VISA 金卡 / 萬事達卡金卡/VISA 卡/萬事達卡/銀聯三幣鑽石卡/銀聯三幣金卡(或於任何時刻得由本行規定之其他信用卡,簡稱「信用卡」或「此卡」)予包括主卡及其附屬卡的申請者(簡稱「持卡人」),本行及持卡人均受下列各條款之約束:
1. 此卡屬本行所有,不得轉讓。若本行及本行授權之代理人要求,持卡人須立即交還此卡。
2. 持卡人於收到信用卡時,必須即時簽署此卡。此等簽署及/或信用卡之使用皆構成持卡人同意接受本合約條款之約束。不論在任何時間下,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其信用卡,不得允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其信用卡。持卡人亦不得以任何擔保為目的將其信用卡交與他人作質押之用。
3. 本行發行之信用卡(包括主卡、附屬卡、補發卡或期滿期發卡),其目的是使持卡人得享用由本行自行決定提供之便利及設施,但須受限於以持卡人之名義開立於本行之信用卡賬戶(簡稱「賬戶」)之綜合信用限額(簡稱「綜合信用限額」),包括:
(a)支付任何購買貨物及/或服務之價款及/或無償捐贈;及/或 (b)經本行預先安排之現金透支及/或信貸服務;及/或
(c)利用本行或其他銀聯通寶有限公司(簡稱「銀通」)或中國銀聯(簡稱「銀聯」)之成員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服務及/或任何其他電子付款網絡,就持卡人於本行所開立之存款或其他賬戶(簡稱「銀行賬戶」)進行銀行電子交易。
4. 即使持卡人沒有簽署任何單據,持卡人仍須負責一切因信用卡的使用而進行的交易。沒有持卡人簽署而進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列方式進行之交易:電話、傳真、郵寄、互聯網(包括利用信用卡取得透支現金以及通過使用此卡進行之任何交易)、直接授權從賬戶轉賬,或利用自動櫃員機 (無論此設備是否屬於本行)、商戶之銷售點終端機、信用卡付費電話、或任何其他本行得隨時認可之設備。
5. 持卡人須對本行授與其的信用卡的信貸綜合信用額度負責,即使本合約終止,持卡人仍須負責償還所有通過此卡進行之交易款項及有關之全部費用。
6. (a)本行向信用卡賬戶授予的綜合信用限額,持卡人務必恪守,但可隨時申請重訂限額。本行可自行決定(但並無義務)在交易款項超出綜合信用限額的情況下,批准以此卡進行的交易;持卡人須就交易款項按本合約的條款負上全責。
(b)綜合信用限額是以澳門幣計算,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共用一個綜合信用限額。
(c)銀聯三幣鑽石卡/銀聯三幣金卡(簡稱「銀聯三幣信用卡」)有一個綜合信用限額,另有三個不同幣種限額,分別為澳門幣限額、港幣限額和人民幣限額。未使用之任何一種幣種限額可消費至最高以澳門幣計算之限額。
(d)銀聯三幣信用卡具有單一個信用卡號碼,其內有三個不同幣種的賬戶:一個澳門幣主賬戶、一個港幣賬戶和一個人民幣賬戶。
7. 無論任何原因,信用卡一旦發生超額,不論本行是否提出要求,持卡人須即向本行償付超額之款項。
8. 本行經批核後可能發出附屬卡予主卡持卡人提名的人士。主卡及附屬卡持卡人共同使用一個經本行訂定的綜合信用限額,並不得超過之。對所有信用卡被超額使用的情況,主卡及附屬卡持卡人仍須對此負擔連帶責任。
9. 主卡及附屬卡持卡人共同及單獨承諾,一經本行要求,須立刻繳付因使用信用卡而欠下之各類債務及/或應支付及/或到期的款項,並負連帶責任。不論任一持卡人是否依章使用信用卡,或信用卡是否經由持卡人本人或無論是否獲授權的第三者使用,亦不論該等債務與款項是在信用卡被註銷或有效期屆滿前或後產生或發現,該等責任仍然不變。
10. 如信用卡包含「提款卡」功能(即本行所發出之「國際通卡」),可利用本行、銀通/銀聯成員銀行或與其他付款網絡連通的自動櫃員機進行交易(不限於一般過戶及現金透支交易),持卡人在憑信用卡進行該等交易時,須遵守本合約及有關使用國際通卡的合約條款。持卡人如無意繼續使用國際通卡功能,應立刻以書面形式知會本行。若因任何自動櫃員機機件發生故障或失效,或無論任何原因透過信用卡進行的交易不被接受,而產生任何後果(包括經濟損失),本行概不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
11. (a) 持卡人如發覺信用卡或私人密碼遺失或被竊,必須立即知會本行信用卡部,並以書面形式確認失卡。本行信用卡部收到報失通知確認前,持卡人須對任何人使用信用卡或私人密碼所作的一切交易賬項負責。
(b) 持卡人如在保管或使用此卡及/或私人密碼方面有欺詐行為或重大過失;或在知情的情況下(無論自願或非自願)提供此卡及/或私人密碼予第三者,或於發現遺失或被竊後,未有遵照本行的規定,在合理範圍內立即向本行報失,持卡人須就所有交易(不設上限)負上全責。如未能遵守本行不時以任何通訊方式向持卡人建議的任何保管或使用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的措施,可被視為重大過失。
(c) 本行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任何自稱持卡人或其代表對信用卡或私人密碼之口頭報失。惟本行根據該口頭報失而採取之行動,毋須對持卡人負上任何責任,而持卡人亦不能因此而得以免除本協議內各項應負的責任。
(d) 對於是否補發新卡,本行有絕對決定權。
12. 本行有權從主卡持卡人及/或其附屬卡持卡人所開立之任何銀行賬戶(無論該賬戶屬於存款、貸款或其他任何性質、或是否受任何通知之約束)在任何時間支取所有信用卡(包括附屬卡)交易之款項和所有費用、欠款及其他據本合約應付的款額(統稱為「費用」),以償付信用卡賬戶的欠款。本合約所指費用、費率及條件載於本行當時生效之收費表上。
13. ( a ) 以澳門幣或港幣以外之貨幣進行的交易付款,將按本行所訂收費和兌換價加上 VISA 國際組織
/萬事達卡國際組織於處理該等費用過賬當日所採用的兌換價計算,把所付之外幣兌換成澳門幣/港幣後,才記入持卡人賬戶中。本行將對使用澳門境外商戶之持卡人收取一項額外跨境服務費。
(b)銀聯三幣信用卡之交易為港幣交易及所產生之費用會以港幣賬戶作結算、人民幣交易及所產生之費用會以人民幣賬戶作結算,澳門幣或其他外幣交易所產生之費用會以其澳門幣主賬戶作結算,而該外幣交易將通過銀聯當天的轉換匯率轉換至澳門幣加上手續費(如適用)。
(c) 如以銀通自動櫃員機進行現金透支交易,將根據每間銀行之幣種設置作結算。
14. 本行每月(在本行指定的結單日)向持卡人寄發月結單,列明此卡戶口目前尚未清償的款項總額(簡稱「月結單總結欠」),由本行根據月結單總結欠釐定的最低付款金額(簡稱「最低付款額」),該最低付款額屬持卡人須即時繳交的部分,以及持卡人須向本行繳付月結單總結欠剩餘款項的期限(簡稱
「到期付款日」)。
15.銀聯三幣信用卡的三個賬戶需分別以該賬戶對應的幣種進行支付:
(a)澳門幣賬戶須以澳門幣支付,但本行有權接受其他貨幣之付款,該付款可根據本行釐定的匯率及兌換率(若適用)折算為澳門幣後記入澳門幣賬戶。清還澳門幣賬戶後的超額款項,不可用作繳交港幣及人民幣賬戶內的未付結欠。
(b) 港幣賬戶須以港幣支付,但本行有權接受其他貨幣之付款,該付款可根據本行釐定的匯率及兌換率(若適用)折算為港幣後記入港幣賬戶。清還港幣賬戶後的超額款項,不可用作繳交澳門幣及人民幣賬戶內的未付結欠。
(c) 人民幣賬戶須以人民幣支付,但本行有權接受其他貨幣之付款,該付款可根據本行釐定的匯率及兌換率(若適用)折算為人民幣後記入人民幣賬戶。清還人民幣賬戶後的超額款項,不可用作繳交澳門幣及港幣賬戶內的未付結欠。
16.銀聯三幣信用卡之簽賬積分獎賞不適用於: (a)本澳的提現/簽賬之分期供款、所有經本行銀行繳費服務交易、所有信用卡收費繳款(例如:年費,財務收費等)及本行不時指定之信用卡交易。(b)內地購買物業、汽車、機票、燃油、批發、超市交易、支付醫院費用、繳交學費的交易及本行不時指定之信用卡交易。
17. 除本行可行使權利要求持卡人在到期付款日前或當日繳付月結單總結欠外,持卡人須按照月結單規定的費用/費率在到期付款日前或當日支付以下各款項給本行,除非另有規定:
(i) | 現金透支費用及現金透支利息 持卡人每次使用現金透支服務的現金透支費用及按現金透支總額和有關現金透支費用計算的現金透支利息,此等利息在現金透支期間逐日累算。 |
(ii) | 財務費用 若本行在到期付款日當日或之前收到持卡人月結單中所示的月結單總結欠的全數,本行將不收取任何財務費用。若月結單總結欠未能如期全數繳付,持卡人須繳付財務費用,以本行當時釐定之費率按日從每項交易之交易日期起計算,直至清還全部欠款為止。此外,自上一月結單日起的所有新簽賬項將計入未付之結欠中以計算財務費用。持卡人同意並接受,財務費用是按本行當時所定費率計算,該費率得由多項收費綜合而得之,其中包含本行所墊付相關款項之收益 (利息)及/或因持卡人不履行到期付款責任所產生之補償費用另可加上其他罰金及附加之服務費用。 |
(iii) | 遲繳服務費用 若本行未能在到期付款日前或當日收到最低付款額,本行將向持卡人收取一項遲繳服務費用。 |
(iv) | 年費 本行將於其指定日期向持卡人之賬戶收取不可退還的年費。 |
(v) | 退票 / 自動轉賬退回的收費 若付款入賬的支票不能兌現或自動轉賬之授權被拒絕或撤銷,本行將向持卡人收取退賬手續費。 |
(vi) | 補發新卡費 如需補發新卡,持卡人將須支付補領新卡的手續費。 |
(vii) | 其他服務費用 若持卡人索取任何有關此卡或其他與持卡人賬戶有關的服務記錄,本行會從持卡人賬戶中收取服務費用。若持卡人要求其他服務,本行將按當時生效之收費表向持卡人收取相關服務費用。 |
18. (a)持卡人須負責查核月結單內所載的各項交易紀錄,除非持卡人於月結單發單日期起計十四天內以書面知會本行,指稱月結單所載有誤,否則本行有權將該月結單內所記錄之交易視作正確無誤。
(b)如持卡人於結算日期前將未經授權的交易通知本行,則持卡人有權不支付該有爭議的賬項。本行不會在調查該有爭議的賬項期間,就該賬項徵收任何財務費用,亦不會就此作出對持卡人不利的信用報告。在本行進行誠信調查之後,如調查結果(對持卡人有約束力)顯示持卡人所提出的報告並無根據,則本行保留權利可就該有爭議的賬項再徵收整段時期(包括調查時期)內的財務費用。
(c)持卡人不得使用此卡於任何違法用途,包括用於購買適用於持卡人之法律所禁止的產品或服務。
19. 在不影響本合約的其他條款前提下,若持卡人需離開澳門超過一個月,則持卡人須在離開澳門前妥善安排繳付費用給本行及通知本行。
20. 若本行因向持卡人催繳、追收或控告持卡人不履行在本合約規定下應付之任何欠款或因持卡人違反或不遵守本合約條款而需作出其他賠償,而須支付律師費、收賬費用或其他開支,持卡人將全數賠償本行以當事人身份支付給律師的所有費用及其他有關的費用及開支。在該等款項清償前,本行有權繼續對該等費用按當時費率收取財務費用。
21. 持卡人與商戶之任何糾紛,將由持卡人直接與商戶自行解決,持卡人不得藉著向商戶索償而抵銷所欠本行的債務或轉向本行索償,亦不可因而免除對本行的責任。有關任何商戶所供應之貨品或服務,或有任何商戶拒絕接受此卡,本行將毋須對此負責。商戶的退款在本行收到其正確無誤的退款單據後,才轉還到持卡人賬戶中。透過此卡戶口以設立、更改或取消直接付款授權指示來進行經常支賬項目,純為持卡人與有關商戶之間的協議。持卡人與商戶之間如有任何爭議,本行有權不予設立、更改或取消有關安排。
22. 持卡人繳付給本行的款項,須俟本行收妥方能作實,而該款項必須不受任何抵銷、索償、條款、扣繳及其他任何條件所限制。持卡人支付予本行的款項或其他進賬,在毋須預先通知持卡人的情況下,本行得以其認為適當的次序用於償付各種費用及欠款。
23. 本行有權在毋須給予持卡人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情況下,取消、暫停、延長或更改任何提供給持卡人的服務、提高或降低綜合信用限額或現金透支限額、收回任一或所有信用卡、或終止本合約。不局限本行上述權利及作為實例說明,本行可能在下述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利:例如持卡人違反本合約之任何條款、沒有支付到期款項或開始或面對破產、被執行或類似的訴訟或程序、申請時或及後被發現虛報資料。
24. (a)持卡人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知會本行終止本合約,並應連同此卡及若有之全部附屬卡歸還本行。 (b)本行可在任何時候通過取銷此卡來終止本合約而不須預先通知持卡人。
25. 持卡人如更改職業、辦事處或住宅地址或聯絡電話,須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行。
26. 如持卡人未能或無力履行還款責任、宣告破產、無力付債或逝世,持卡人或本行取銷信用卡或終 止本合約,或本行失去持卡人的下落;持卡人之所有欠款(不論該欠款是否從此卡中支取或產生或發 現於取銷信用卡或終止本合約之前或之後)一經產生或發現,在不需催告的情況下視為立即到期並須 向本行悉數清付。持卡人或其財產承繼人(若適用)須為清償該欠款負責。在此債項尚未全數償清前,本行保留對該賬戶按其所定費率繼續收取財務費用之權利。
27. 本行可自行決定將此卡續期,除非主卡持卡人至少在此卡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行不再續期。
28. 若信用卡賬戶結束後尚有結存,持卡人必須於賬戶結束時,扣除銀行手續費(若有)後,與本行作適當安排收回結存。對於已結束而有結存的賬戶,本行有絕對權利扣取賬戶保管費至該戶無結存而銷戶為止。
29. 持卡人在此同意及授權本行可以隨時毋須事前通知,從持卡人於本行開設之任何賬戶,無論這些 賬戶是持卡人獨自或與其他人士共同擁有,調動所存之任何形式之款項,以抵銷或償還持卡人使用 此卡之欠款。若某些欠款因未發生某些偶發或將來事件尚未需要償還,本行有權暫停支付相等於欠 款額的賬戶存款給持卡人,直至此等偶發或將來事件發生為止。如需扣劃持卡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持卡人同意放棄其未到期存款產生的孳息,扣收後的定期存款餘額一併轉入其活期賬戶。
30. 倘若(直接或間接)由於機器、資料處理系統或傳送聯繫發生故障或由於工業糾紛或遇到非本行、本行代理或分包商所能控制之事情發生,以致本行、本行代理或分包商不能履行本合約的,本行概不負責。本行可延遲行使本合約之權利而此舉不會引致本行喪失其權利。
31. 持卡人同意,當本行認為有需要或適當時,於絕對保密情況下,可透露有關該信用卡賬戶及持卡人之資料予第三者,包括但不限於外間之代收欠款機構、信貸管理公司及/或資料公司。本行有權向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方面取得及/或查核有關持卡人及其提供之資料。為任何本行認為適當之目的及以任何本行認為適當之方式,本行得處理持卡人資料,將持卡人資料轉移出澳門或與其他資訊系統互聯。
32. 本行有權聘請外間代收欠款的機構、律師或公司,向持卡人追索其到期而仍未繳付的任何或所有款項。與此同時,如本行因聘請該等代收欠款機構、律師、公司或其委任者而蒙受各種損失、付出各種開支,持卡人必須給予本行完全的賠償。此外,對於該等行為人的失職、疏忽、行為或不良行為,本行絕不須肩負任何責任(不論是否在合約中已訂定)。
33. 在提供信用卡服務的過程中,持卡人同意本行以錄音記存持卡人的口頭指示,及/或持卡人與本 行在該服務過程中的任何對話。持卡人同意,本行認為恰當時得使用該服務過程中的任何對話錄音。
34. 本行保留對隨時修訂本合約條款以及收費的權利,並可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將此等修訂通知持卡人。除非此卡於任何修訂生效前退回本行以作取銷,否則持卡人須受此等修訂約束。
35. 持卡人同意持卡人的資料被轉移至澳門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並同意由第三者代表本行在澳門境內或境外使用、處理及儲存持卡人的資料。本行將與第三者訂立合約,以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為持卡人的資料保密,並遵守、符合澳門的法律及規則。澳門及海外的監管及司法機構可在若干情況下取用持卡人的資料。
36.持卡人確認及同意由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關交易/服務的若干服務、操作及處理程序,可不時由本行外判至本行的區域或全球處理中心、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成員及代理人及由本行或上述任何一方所挑選的任何第三者,不論其所在地,而此等服務供應商可不時為就其執行之服務及程序獲取有關持卡人及/或帳戶及/或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交易和服務的資料。
37. 所有本行發出之通知、月結單或書信可用普通郵遞方式寄往持卡人常居或最後報稱之地址,且於投寄後之兩天作送達論。
38. 本合約所載之男性詞彙,皆適用於其他性別;單數字詞亦適用於眾數,反之亦然。
39. 無論何時,若本合約之任何條款變為違法、無效、或無法執行時,其餘條款皆不因此而受任何影響。
40. 本合約受澳門法律管轄並按澳門法律詮釋。對因本合約產生之糾紛,持卡人不可撤銷地承認澳門法院之專屬管轄權;如持卡人向澳門法院提起訴訟,本行依然可向其他任何主張或接受對持卡人或其任何財產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訴訟。本合約的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抵觸或矛盾之處,皆以中文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