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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佛得角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已公布与佛得角共和国政府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双方政府代表签署该协定的时间是 2010年,其时澳门与莫桑比克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刚刚生效,而距葡萄牙与澳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正好十年。
该协定旨在发展贸易和人员交流,促进和加强澳门同其他葡语系国家的经济联系,最大限度地开发葡语系国家和澳门地区的经济增长潜力和利用葡语作为共同语言的优势。该协定通过确定以下税收机制,为澳门和佛得角两地(以下称协议一方和协议另一方,依上下文语义而定)的人才和投资者的交流和投资活动提供了一座新的桥梁:
协议一方的公司所得利润在该协议一方依法纳税,但该公司在协议另一方有常设机构的,可依法减免就该常设机构在该协议另一方所得利润的费用支出。
协议一方居民收取来源于协议另一方的股息、利息和专利许可费(专利权使用费)并且该居民是实际受益人的,该协议另一方对该股息、利息和专利许可费(专利权使用费)的征税税率不得超过10%。
协议一方居民从位于协议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从矿产、水源或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许可取得的固定或不固定的收益,都可在该协议另一方征税。
资本所得仅在出售方所在国进行征税,除非该资本所得的来源与协议一方公司在协议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资产有关联。协议一方公司的董事和高级人才的所得在其居住国或所得来源国进行征税。
雇员和自由职业劳动者的所得仅在其居住国进行征税,而以下情况的收入所得在工作所在地的协议一方进行征税:
(1)雇员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薪酬由在该协议一方设有常设机构的雇主所支付的;或
(2)自由职业劳动者在该协议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且报酬支付给该常设机构的;和
(3)该雇员或自由职业劳动者在有关税务年度开始或结束的12个月内,在该协议一方连续或累计逗留至少183天的。
另外,协议一方居民在协议另一方境内为非盈利性教育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和/或研究工作所得的报酬,自该居民抵达协议另一方起,2年内免于征税。
协议一方的居民作为学生或实习生,以继续完成学业或实习为唯一目的前往协议另一方的,在完成学业或实习的合理期间内,收到来源于该协议另一方国外的用于维持学习生活或实习的开支的款项,免于征税。
避免双重征税
1
澳门居民的所得根据本协定已在佛得角依法进行纳税的,在澳门不再予以征税。佛得角按以下方式消除双重征税:
佛得角居民的所得按协定在澳门依法纳税的,其已缴纳的澳门所得税额应在佛得角所得税额中按同等进行扣除。但,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可以在澳门征税的所得在扣减前计算的所得税额。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佛得角居民在澳门免于征税的所得,佛得角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的税额时,可对其免税的所得予以考虑。
协议一方按其法律完成使本协议生效所需的程序后,通知协议另一方,本协议自最后一方的通知日起计六个月后开始生效。目前,该协定尚待佛得角政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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