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契約之總費用為 元整,甲方應於簽約之日前以現金或其他乙方指定之方式付清費用。(二)乙方主張由甲方負擔上述(一)所列之總費用,包括:1.資訊設定費(10000 元;鎖碼影音課程另加設定費 2000 元;軟體會員另加設定費 10000 元)、2.資訊傳輸費(以月計費,每月 1000 元;軟體會員另加每月 5000 元)、3.其他必須支出成本(如:課程、講座、軟體、講義、DVD..等,視專案內容計費) 、 4.顧問費(總費用扣除前述 1.2.3 項)。(三)若甲方以信用卡...
股票會員專用
x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顧問委任契約書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定,本契約提供有價證券之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x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之有價證券,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如附件)予甲方填具,知悉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二)乙方提供甲方有價證券之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之範圍如下:中華民國地區發行之有價證券顧問服務(不包含認購(售)權證),前開範圍經雙方同意得依本契約第六條規定變更之。(三)乙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隨會員種類不同,提供之服務內容得有所區別):1.以電子通訊(由乙方指定系統)及傳真稿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2.於營業時間內依照甲方參加會員種類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3.依選擇會員種類,可能享有看盤軟體服務(基本技術分析、大盤暨類股走勢、報價功能…等,軟體功能僅供參考,乙方不負盈虧)。
第二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一)本契約之總費用為 元整,甲方應於簽約之日前以現金或其他乙方指定之方式付清費用。(二)乙方主張由甲方負擔上述(一)所列之總費用,包括:1.資訊設定費(10000 元;鎖碼影音課程另加設定費 2000 元;軟體會員另加設定費 10000 元)、2.資訊傳輸費(以月計費,每月 1000 元;軟體會員另加每月 5000 元)、3.其他必須支出成本(如:課程、講座、軟體、講義、DVD..等,視專案內容計費) 、 4.顧問費(總費用扣除前述 1.2.3 項)。(三)若甲方以信用卡繳付委任費用,需詳實填寫信用卡明細單,且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不得有異議。(四)甲方所支付的款項,包含訂金,經乙方確認無誤後,需開立發票予甲方。 (五)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交易。(二)乙方僅係提供有價證券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有價證券交易行為。(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四) )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投資建議內容、傳真稿、及其他研究報告提供給媒體、第三人或網站使用(或共享),若有上列情事發生將以違反著作權法及背信罪移送法辦。(五)乙方所提供之操作軟體,其資訊源(股市報價)為資訊公司與證交所連線並維護,若因傳輸中斷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甲方操作資金損害,乙方不負損害賠償及資訊維護之責,甲方應自行了解軟體功能、審慎操作,該軟體不保證獲利,甲方應自行承擔操作風險。(六)若乙方所屬分析師或服務人員離職、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發生導致無法提供服務,乙方有權並應即時為甲方安排最適當之分析師或服務人員繼續為甲方提供服務,以保障甲方權利不受損害。
第五條 存續期間:會員服務須約定服務期間,並無終身會期。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六條 x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契約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第七條 重要事項之變更通知及方式:當事人雙方之基本資料有重要之變更時,應由變更之一方以書面方式通知他方當事人儘速辦理契約變更。
第八條 契約之終止: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1. 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2. 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二)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三)終止之效果(退費日以乙方收到書面通知日為準,乙方並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七日內與甲方聯繫處理):1.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得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若參加專案內
有搭配其他必須支出成本項目,已經上課或開封閱讀使用則不得退還並需扣除該項成本),但不得請求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2.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與甲方聯繫處理,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扣除未明列於第二條第(二)項之任何費用。
本人 已清楚知悉 2.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乙方得向甲方請求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所提列之所有成本項目,如:資訊設定費(10000 元;鎖碼影音課程另加設定費 2000 元;軟體會員另加設定費 10000 元)、資訊傳輸費(以月計費,每月 1000 元;軟體
傳輸費每月 5000 元)、及其他必須支出成本(如:課程、講座、軟體、講義、DVD..等,視專案內容計費),並約定顧問費之退還金額計算方式:總費用扣除前述費用後為顧問費,乙方再就顧問費按尚未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期間計算應退還金額。乙方依照上述約定扣除相關金
額後,再將剩餘款項退還給甲方。3.若甲方以信用卡支付顧問報酬者,僅得以信用卡辦理退費。乙方依照上述規則計算退費款項後,將該金額退回甲方之信用卡帳戶,於信用卡帳單中做負項處理,退回時間以甲方信用卡銀行作業時間為準,與乙方無涉。4.甲方申請退費之程序須配合乙方作業流程,撥款日以乙方會計作帳時間為準。
第九條 甲方因故暫停契約者,須以書面通知暫停本契約,自暫停日起一年內未恢復者,視同契約履行屆止。乙方須於甲方申請暫停日起算一年之到期日前 30 日,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甲方是否延長暫停日或恢復會期(皆需以書面申請為準),如逾期不回覆者,則視同甲方放棄權益,乙方已完成本合約之委任事務,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費用。
第十條 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八條(三)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委任人指定之服務人員因故無法執行業務,受任人得以電話、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委任人轉換,委任人同意不需另立契約,委任人權益不受影響,有異議者依第八條辦理。
第十二條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訴或財團法人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如因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甲方於簽訂此合約前,應詳看合約內容,甲方簽署後即代表已於合理審閱期充分審閱並同意合約內容。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甲方須簽署後將正本寄回乙方。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應於契約簽署後將正本交付對方,使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立契約人
✓ 甲
方:
(簽名或蓋章)
乙 方:x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xx
✓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
金管字號:(111)金管投xx字第 014 號
統一編號:85131192
✓ 地
址: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 00 x
簽訂日(生效日):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1.07
xx投顧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x公司為保護您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就您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相關事項如下:
一、蒐集之目的:為辦理證券投資諮詢顧問服務業務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符合本公司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婚姻、聯絡電話(含行動電話)、傳真、通訊地址、戶籍地址、電子信箱、財務狀況、投資狀況,及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個人各項資料、後續與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或貴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貴公司與提供業務或服務有關或依法提供之第三方之所在地及貴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貴公司及與提供業務或服務有關或依法提供之第三方之對象及貴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 (四)方式:書面、電子文件、電話、傳真、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立同意書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或請求閱覽及製給複製本,本公司得酌收所滋生之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應附適當之說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倘若本公司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請求為之。
(四)得通知本公司拒絕接受行銷,本公司經過合理作業期間後即不得因行銷之目的再將立同意書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上述權利之行使應填具申請文件,本公司得向您請求提出可資確認之身分證明文件。五、不提供之影響:
如您未同意將個人資料提供予本公司,恐無法享有因本項業務提供之服務。
立同意書人已清楚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立同意書人已詳讀、瞭解並同意上述之告知內容。
立同意書人:
(簽章)
x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資料表
x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客戶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且不得與客戶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並自負投資風險。
□本人確已明瞭上述說明事項,並經x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專人_____解說,特此聲明。
委任人簽章:
一、基本資料
✓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戶籍地址: 電話:
通訊地址□同上 □ 電話:
✓ 國籍:□單一國籍本國人 □多重國籍之本國人(除台灣之外之國家: )
□其他國家或地區(請寫明國名或地區):
✓ 教育程度:□博士以上□碩士□大學□專科□高中(職) □國中□國小□其他
✓ 服務機構: 擔任職務: 公司電話: 電子信箱:
✓ 職業類別:
□金融/保險 □政府/公營事業 □軍/警/消防 □零售/物流
□醫療/教育 □餐飲/觀光/傳播媒體 □運輸/倉 □資訊/科技
□製造/建築 □非營利機構、宗教團體 □民意代表、政治人物 □退休人士
□家管 □待業中 □學生 □其他(必填)___
□進出口貿易(主要進出口國家: 必填) □律師、公證人、會計師
□銀樓、當鋪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二、客戶屬性:□非專業投資人(即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以外之投資人)
✓三、投資資力—財務狀況
(一)□年收入金額:□100 萬元以下 □100 萬元至 300 萬元 □300 萬元至 500 萬 □500 萬元以上
(二)□家庭年收入: □100 萬元以下 □100 萬元至 500 萬元 □500 萬元至 800 萬元
□800 萬元至 1000 萬元 □1000 萬元以上
✓四、投資經驗及目的需求
.投資有價證券之經驗:
□國內證券市場, 年,最高金額
□國外證券市場, 年,最高金額
.投資資訊之取得來源或方法:(可複選)
□證券商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等專業機構提供 □自行蒐集分析 □其他
.投資策略:
□中長期投資 □短線進出 □其他
.投資盈虧情形:
□績效優於整體指數或基金 □獲利優於定期存款利率 □獲利有限
□小額虧損 □虧損嚴重 □其他
.有無委任專業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之經驗:(可複選)
□有 □國內證券市場 / □國外證券市場 / 專業機構名稱
□無
.投資目的:(可複選)
□追求長期穩定報酬 □儲備退休金 □儲備子女教育經費 □節稅 □置產
□閒置資金運用 □短暫資金停泊 □其他
✓五、風險承受程度
(一)【顧問有價證券適用】投資有價證券風險承受程度
衡 量 指 標 風險承受或偏好程度
.投資有價證券之收益或虧損對 基本生活需求/事業營運之影響程度 … | □高 | □中 | □低 |
.對於提供顧問服務之有價證券投資標的之偏好 | |||
.固定收益有價證券 ……………………………………………………… | □高 | □中 | □低 |
.股利穩定之股票 ……………………………………………………… | □高 | □中 | □低 |
.高成長率之股票 ……………………………………………………… | □高 | □中 | □低 |
.其他 ……………………………………………………… | □高 | □中 | □低 |
.投資有價證券資金一年內另有其他用途之可能性 | □高 | □中 | □低 |
✓六、投資有價證券之資金之來源 (可複選)
□薪資收入 □經營事業收入 □遺產或餽贈 □租賃收入 □投資收益 □儲蓄 □退休金
□出售資產 □家人提供 □借貸,金額
□其他(請務必填寫來源)
七、公司之訪談方式及評估意見 (由公司填寫)
.訪 談 方 法 及 內 容 | 日 期 |
(一)必要方法 | |
□面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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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紙本填寫 | |
□客戶線上填寫 | |
(二)輔助方法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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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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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明文件 (如後附):□有,共 頁
.經辦人評估意見:□良好 □尚可 □欠佳 其他:
□需追蹤事項
委任人簽章:
部門主管簽章: 經辦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