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表 I: 關 於 中 華 通 之 下 的 北 向 證 券 交 易 服 務 之 附 加 條 款 17 附表 II : 證券保證金賬戶及納入證券保證金賬戶協議內的附加條款 23
立橋證券有限公司證券賬戶協議
目錄
31 風 險 披 露 及 免 責 聲 明 及 衍 生 產 品 16
附 表 I: 關 於 中 華 通 之 下 的 北 向 證 券 交 易 服 務 之 附 加 條 款 17
附表 II : 證券保證金賬戶及納入證券保證金賬戶協議內的附加條款 23
附 表 III: 電 子 服 務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28
8 直 接 市 場 存 取 服 務 及 算 法 交 易 系 統 33
附 表 IV: 關 於 證 券 交 易 的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及 免 責 聲 明 35
證券協議的一般條款
閣下在開立證券賬戶申請表上簽署以表示同意受其中所載條款及條件約束之前,以及在任何情況下使用任何部分服務(定義見下文)之前,請先仔細和認真地閱讀本協議。
證券賬戶協議
x協議由以下雙方之間簽訂:
(1) 其姓名、地址及詳情載於客戶資料表之訂約方(「客戶」);及
(2) 立橋證券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進行第 1、2 號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中央編號:AMB404),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干諾道中 168-200 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 11 樓 16-18 室(「立橋證券」或「本公司」)於客戶在開立證券賬戶申請表格上簽署以表示(其中包括)客戶接受並同意受其中所載條文約束之後,由立橋證券在該表格上簽署以表示同意與客戶訂立本協議之日訂立。
x謹此協定如下:
1.1 在本協議內,除文義另有規定外,以下詞語具有下列涵義:
「賬戶」指客戶現時或未來在立橋證券所開設的一個或多個證券交易賬戶;
「協議」指本證券賬戶協議,包括隨附的多份附表,以及立橋證券與客戶之間就賬戶的開立、維持及操作而訂立的其他書面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資料表及證券賬戶申請表以及由客戶向立橋證券所作出的就賬戶原先簽立或其後可能經不時修訂或補充之任何授權;
「有聯繫實體」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賦予之涵義;
「認可機構」具有《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所賦予之涵義;
「獲授權人士」指在本協議中指定或按照本協議規定而指定并獲客戶授權代表客戶發出與賬戶和交易有關的指示的人士,現時指開戶表格所列之人士。
「營業日」指聯交所開市進行交易的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香港公眾假期及聯交所宣佈為非營業日的任何其他日子;
「已抵押財產」具有第 15.2 條所賦予之涵義;
「結算所」指就聯交所、香港結算及任何其他外國證券交易所而言,向該外國證券交易所提供與香港結算所提供的同類服務之結算所;
「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業務代理」指代表立橋證券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的交易或結算的代理人,包括交易所或結算所的任何成員;
「客戶資料表」指載有客戶的名稱、地址及其他資料以及由客戶簽署的聲明及確認的表格;
「電子服務」指立橋證券透過電子系統提供的電子交易設施(不論是否由立橋證券提供,包括但不限於特約存取系統、網上交易系統、算法交易系統、直接市場存取服務系統及立橋證券專屬直接經紀系統),使客戶可透過電子裝置(不論是否由立橋證券提供)發出電子指示,以買賣證券及進行其他證券交易,並透過電子裝置就該等交易及其他資料取得報價;
「交易所」指聯交所及任何外國證券交易所;
「外國證券交易所」指根據在香港以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獲允許在香港以外國家或地區營運的證券交易所或任何場外交易市場;
「基金」指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同類的集體投資計劃;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指示」指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向立橋證券傳達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口頭指示操作安排」指就公司客戶或包括一名以上個人在內的客戶而言,按立橋證券所記錄就不時操作賬戶所作出的有關客戶口頭指示的最新獲授權操作安排,其中的初始口頭指示操作安排載於客戶資料表內,惟倘若客戶包括一名以上個人,則可根據該獲授權操作安排作出指示的所有人士為構成客戶的人士;
「證券」指任何性質和任何地方的或由任何機構(不論註冊成立或非法人)或任何政府或地方政府當局發行的股份、股票、債券、認股權證、借貸股票、基金、債權證明書、票據及商業票據,並包括:
(a) 股份、股票、債券、認股權證、借貸股票、基金、債權證明書或票據的供股權、期權或權益(不論稱為單位或其他名稱);
(b) 有關股份、股票、債券、認股權證、借貸股票、基金、債權證明書或票據的權益證明書或參與證明書或暫時或臨時證書、收據或可認購或購買上述各項的認股權證;
(c) 股票指數的期權;及
(d) 一般稱為證券的工具;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包括其繼任人、受讓人以及可能進行整合、合併或兼併所產生或存續之任何實體;
「服務」指第 2 條所述可由立橋證券向客戶提供的有關證券的服務;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其任何附屬法例(經不時修訂或替代);
「交易」指有關購買、認購、出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及/或處理任何及所有類別證券的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保管證券及提供有關代名人或保管服務以及根據本協議實行的其他交易;
「立橋資產管理」指立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立橋國際」指立橋國際融資有限公司。
1.2 倘客戶現時及其後在立橋證券開立任何所申請的證券現金賬戶,則就該等證券現金賬戶而言,本協議亦稱為證券現金賬戶協議。倘客戶現時及其後在立橋證券開立任何所申請的證券保證金賬戶,則就該等證券保證金賬戶而言,本協議亦稱為證券保證金賬戶協議。因此,倘客戶現時及其後在立橋證券同時開立證券現金賬戶及證券保證金賬戶,則訂約雙方之間的關係應受到證券現金賬戶協議及證券保證金賬戶協議的規範。
1.3 倘客戶授權立橋證券或由立橋證券聘用的任何人士(其亦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代表)為客戶辦理賬戶項下的交易,而毋須客戶的特定授權,客戶需另行簽署相應的全權委託賬戶協議。客戶確認,向客戶提供全權委託賬戶服務須經立橋證券內部事前批准。
1.4 倘賬戶為證券保證金賬戶,附表 II 所載的條文將額外適用,並納入和組成立橋證券與客戶之間的證券保證金協議的一部分。
1.5 在本協議內,除非文義不許可或另有規定,
(a) | 凡提述任何一方,應包括該方的業權繼承人、獲允許受託人及獲允許受讓人; | |
(b) (x) | xx述任何協議、文據或契據,均指經不時修訂、更替、補充、重列或取代的該協議、文據或契據;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 |
(d) | 「人士」包括任何個別人士、商號、公司、法團、政府、國家或國家機關或任何協會、信託、合營企業、財團或合夥企業(不 論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身份); | |
(e) | 規例」包括任何政府、政府部門之間或超國家團體、機關、部門或監管、自我監管或其他機構或組織的任何規例、規則、官方 指令、要求或指引(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 | |
(f) (g) | 法律條文乃指經修訂或重新訂制之該條文; 凡提述某日子的任何時間,是指按香港時間所示的時間; | |
(h) | 「條款」或「附表」乃指本協議的條款或附表; | |
(i) (j) | 表示複數的詞語包含單數的涵義,反之亦然;及表示任何性別的詞語包含所有性別的涵義。 | |
服務 |
2.1 立橋證券可以(但並無義務)就證券向客戶提供以下所有或任何服務:
(a) 在安全保管情況下持有證券或安排證券在安全保管情況下持有,並遵照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按其認為合適的名義及適當的情況,以客戶或立橋證券代名人之名義登記證券;
(b) 於就此所需的資金及/或融資可供動用後,按照指示購買或認購任何種類證券或其他投資;
(c)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和處理所得款項,以及代表客戶就證券訂立任何協議或文據,而於上述各情況下均按照指示或依據本協議的條文行事;
(d) 按照指示向客戶或客戶指示的人士交付有關證券(並無根據本協議抵押予立橋證券或立橋證券同意交付的證券)的業權文件及任何其他文據,並由客戶承擔有關風險;
(e) 因任何催繳、認購、要約、收購、擁有權、交換、轉讓、贖回、出售或其他交易,而要求、追收、收取及作出證券應佔的付款或分派,以及因應任何合併、整合、重組、接管、破產或無力償債程序、和解協議或安排而採取任何行動;
(f) 提供有關任何市場或投資的金融資訊及數據;及
2.2 (g) 提供立橋證券及客戶不時同意的有關證券的其他服務。立橋證券有權(但並無義務)在未向客戶作事先通知或徵求其同意的情況下,採取其認為屬權宜的有關步驟,使其可根據本協議提供服務及行使其權力,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遵守任何要求立橋證券採取或不予採取行動(包括但不限於要求立橋證券提供有關客戶及/或賬戶的身份資料及/或其他資料)之任何法例、規例、法令、指令、通知或由具權力當局、政府機關、交易所或團體所發出之要求(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
(b) 代表客戶預扣及/或支付就或因應證券應付的任何稅項或徵稅;
(c) 倘證券是以立橋證券或由其委任的任何其他人士的名義登記(但不得在其他情況下),向客戶知會立橋證券就該等證券所收取的資料、通知及其他通訊(但並無義務及早向客戶付達上述資料、通知及其他通訊以該其有足夠時間就其中所述的任何事項向立橋證券發出指示,亦無義務進行調查或參與採取任何確定性行動,惟根據客戶的書面指示以及立橋證券可能規定的有關開支的條件、彌償保證及條文而採取行動除外);
(d) 將證券與其他人士的財產一同處理,並在共同保管下持有證券;
(e) 向客戶退回與原先在立橋證券存放或由立橋證券收取的證券的序號或識別編碼不同的證券;
(f) 按其法律顧問、會計師、經紀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或建議行事,但不會就其任何行動或遺漏行動承擔任何責任;
(g) 不接納證券的存放或向客戶退回任何證券,而不給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
(h) 在客戶的證券賬戶有應付款項而長時間未支付且因客戶所倉股票市值已經影響到客戶的償還能力時,針對所持倉的股票可進行賣出操作以清償所欠款項;
(i) 參與和遵守監管金融服務及/或證券業務的任何機構以及提供有關證券的中央結算、交收及同類設施的任何存管處或系統之規則及規例,並按上述存管處或系統慣常運作的條款在任何中央存管處或系統持有證券,但在上述各情況下,立橋證券不會因任何上述機構、存管處或系統的操作人士或經理的任何行動或遺漏行動而承擔責任;及
(j) 在一般情況下作出提供服務所需或附帶的一切行動及事宜。
2.3 在任何證券以立橋證券名義或立橋證券任何代名人的名義持有的情況下,除非立橋證券收到指示(該指示應被視為包括在任何通知內列明的放棄選擇及指示的要求),否則立橋證券不會出席任何會議或行使任何投票或其他權利(包括填寫代表委任表格)。
2.4 立橋證券獲授權,可向其就有關服務委任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以及根據相關法例、規則及規例向任何政府機構及/或監管當局(不論是否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或有關人士 (不論是否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披露其擁有的有關客戶、其賬戶、任何證券及服務之任何資料。
2.5 立橋證券有權根據其業務常規及程序行事,並只會接受其(按立橋證券認為)作出有關行動屬切實可行和合理的指示,而立橋證券保留權利可在其認為有合理理據的情況下,指定任何條件作為接受任何指示的先決條件或拒絕就任何指示行事。
2.6 客戶確認,由於市場狀況、任何交易所的實際局限及證券價格瞬息萬變及/或貨幣匯率的波動,於任何特定時間或按特定價格作出的有關買賣證券的指示未必可由立橋證券執行。倘客戶作出的任何指示未有執行或只有部分執行,立橋證券並無義務即時通知客戶,而倘客戶需要此方面的確認,客戶應於隨後聯絡立橋證券。倘若因市場狀況或任何其他非其所能合理控制的原因而令客戶作出的任何指示未有執行或只有部分執行,立橋證券不會負上任何責任。
2.7 除根據指示進行外,立橋證券並無責任就所收取的代表委任表格、在會議的出席記錄及投票進行調查、參與或採取確定性行動。立橋證券有權就根據客戶的指示採取任何行動而向客戶收取費用。在並無有關指示的情況下,不應妨礙立橋證券按其酌情權就有關委任代表、出席記錄及投票作出行動,惟在證券包含任何附有權利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公司的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普通股或其他類別股份之情況下,立橋證券並無上述酌情權。
2.8 在提供服務時,立橋證券將遵照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存置有關記錄。
3.1 立橋證券獲授權開立和運作賬戶並以代理人身份根據本協議代表客戶辦理交易,除非立橋證券就有關交易另行作出書面指示。
3.2 客戶(如屬公司)授權獲授權人士根據簽署指示或口頭指示操作安排(視適當情況而定)就與立橋證券進行的所有交易有關的一切事宜全權代表客戶,而就獲授權簽署人而言,可根據簽署指示代表客戶簽署與賬戶的操作及交易有關的所有協議及文件。所有上述文件、指示或指令,如由有關獲授權人士根據簽署指示或口頭指示操作安排(視適當情況而定)作出或簽署,將對客戶具有絕對及最終的約束力。
3.3 倘客戶為個人而欲委任獲授權人士,客戶除填妥客戶資料表外,應向立橋證券提供妥為簽立的授權書或其形式由立橋證券指定或獲立橋證券接納的同類委任文據,以及立橋證券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而對該獲授權人士完成檢查驗證及其他程序所要求的文件及資料。
3.4 客戶授權立橋證券可指示立橋證券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屬合適的業務代理執行交易,並確認該等交易據此和透過其執行及交收的該業務代理及任何交易所與結算所的商業條款將適用於該等交易,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3.5 客戶授權立橋證券可根據客戶不時向立橋證券提供或經更新或視為經更新的任何常設授權(客戶款項)及常設授權(客戶證券)的條文,代表客戶處理立橋證券在賬戶內持有或收取的款項及證券。
3.6 該客戶確認:
(a) 倘證券賬戶申請表或客戶資料表(視情況而定)所載的常設授權(客戶證券)獲簽署及/或該授權獲更新或被視為已更新,則立橋證券可集合該客戶的證券並存放於一間認可機構,作為向立橋證券提供財務通融的抵押品;
(b) 因此,第三方或會擁有該客戶證券的權利,而立橋證券在向該客戶退還證券之前必須先履行上述權利,而這可能會令該客戶證券所涉及的風險增加。
4.1 客戶確認和同意:
(a) 客戶對於有關賬戶的所有交易決定負有全部責任,而除非客戶與立橋證券之間以書面另行協定,否則立橋證券只針對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執行、結算及進行賬戶內的交易承擔責任;
(b) 立橋證券對於任何介紹公司、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方就賬戶或任何有關交易所作出的任何行為、行動、xx或說明概不負上任何責任或義務;
(c) 由立橋證券、其董事、主管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所表達的任何意見或提供的任何資料,概不構成訂立交易的要約或投資意見,而在適用法例所容許的範圍內,立橋證券不會就該等意見或資料承擔任何責任,且客戶應在不依賴立橋證券的情況下自行作出本身的投資判斷,且該判斷由客戶自身承擔責任;及
(d) 立橋證券已向客戶強調,應在實行或發出指示以實行任何交易前,就任何交易的合適性、獲利能力、稅務、法律或會計後果進行評估和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而立橋證券亦不會就上述事項對客戶承擔責任。
4.21 假如立橋證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立橋證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立橋證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立橋證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5.1 客戶所下達的交易指示在相關交易所交易日結束之前(或於客戶與立橋證券同意之較后時間)沒有成交,該指示將被視為自動取消。
5.2 客戶授權立橋證券,可隨時及按立橋證券的絕對酌情權,為了獲取更佳的執行價格及/或減少指示的數量,而按從立橋證券其他客戶收到的同類指示,集中及/或分開處理客戶的指示以代客戶購買及/或出售證券,條件是上述集中或分開處理不會導致有關指示按與在假設個別執行有關指示的情況下原應達致的價格相比較差的價格執行,而進一步條件是,倘若可供購買的證券數目不足以滿足集中的購買指令,則實際購買的證券數目將按立橋證券所收取的指令次序向各個別指示進行分配。
5.3 客戶確認,由於交易所或執行交易所在的其他市場的交易常規,未必能夠經常按獲報的「最佳」或「市場」價格執行指令,而客戶同意在客戶發出指示後,無論如何均會受到立橋證券所執行交易的約束。
5.4 在適用法律法規及市場規定的規限下,立橋證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因應所收取有關指令的序列而釐定執行其客戶指令的先後次序,而客戶無權就立橋證券執行其收取的任何指令,對其他客戶提出任何有關先後次序的申訴。
5.5 除另有協定外,除非立橋證券經已代該客持有現金或證券以就交易進行交收,否則就每項交易而言,客戶須於立橋證券就有關交易知會客戶的時間前,向立橋證券支付清算資金(包括以港元以外的貨幣支付的款項)或向立橋證券交付經已繳足並具有效和妥善業權的可交付形式的證券。客戶須就因客戶的交收失敗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及開支,對立橋證券負責。
5.6 賬戶須以港元或立橋證券不時與客戶協定的其他貨幣開立。倘若客戶指示立橋證券以港元以外的貨幣辦理任何交易,則因有關貨幣匯率波動所產生的任何利潤或損失將完全計入客戶的賬戶內。當立橋證券為了根據本協議執行任何行動或採取任何步驟而須要將某一貨幣的金額轉換為另一貨幣時,可按立橋證券以其絕對酌情權所決定的方式及時間進行。
5.7 客戶確認,客戶與立橋證券之間的電話通話或其他形式的通訊,或會在沒有任何警告信息之下被記錄或以其他方式受到電子儀器的監察,而在出現爭議情況下,有關記錄或會用作為有關指示的最終和具決定性的證據。客戶同意,立橋證券對該等形式的通訊及其相關記錄擁有所有權。
5.8 倘立橋證券委聘業務代理提供服務,立橋證券有權就根據客戶的指示辦理交易時向業務代理介紹的任何業務,就本身的賬戶接受和保留立橋證券或會收取的任何佣金或回扣。
5.9 客戶確認以下事項:
(a) 就賬戶進行的所有交易,須遵守聯交所或其他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及香港結算或香港境內外的其他結算所的經不時修訂之有關章程、規則、規例、附例、常規及慣例,以及經不時修訂的香港法例及立橋證券代客戶進行交易的其他地方的法例;
(b) 聯交所及香港結算的規則,尤其是有關交易和交收的規則,就根據客戶的指示達成的交易而言對客戶及立橋證券均具有約束力。
5.10 客戶確認和同意:
(a) 證券價格及來自證券的收入(如適用)可以並實際上會有所波動,而個別證券或會經歷向上或向下的走勢,甚至會變得毫無價值。買賣證券並無賺取利潤之餘反而招致損失的風險一直存在;
(b) 任何交易的實際買入和賣出價將於實行交易當時釐定,而立橋證券或其代表於任何時間就有關交易所報的任何數字只供作參考;
(c) 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的價格是由聯交所提供,而有關基金的價格是由有關基金公司提供。雖然立橋證券及其市場資訊供應商努力確保所報價格的準確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準確性,而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概不就任何不準確或遺漏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不論按侵權法或合同法或其他法例);
(d) 立橋證券就回應客戶任何查詢所報的任何證券價格僅供參考,對立橋證券或其任何市場資訊供應商並無約束力。立橋證券有權就有關買賣任何證券的任何指示行事,即使於立橋證券收到有關指示後至立橋證券或其代理人完成任何有關買賣時的期間內有關證券的價格出現不利於客戶的變動亦然。
5.11 倘客戶已從立橋證券獲得任何證券的報價,不得:
(a) 向任何其他人士發佈有關報價;
(b) 使用或容許使用有關報價(或其中任何部分)作任何不法用途;
(c) 使用有關報價(或其中任何部分)作客戶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或
(d) 就並非透過立橋證券進行的任何證券交易或買賣使用有關報價(或其中任何部分)。
6.1 客戶確認,當有關賣出的指令是與客戶並無擁有的證券有關(「沽空指令」),適用法律法規可禁止立橋證券代客戶發出該賣出指令。客戶承諾:
(a) 在發出沽空指令之前,客戶將須訂立有效的證券借貸安排或獲立橋證券接受的其他形式的補倉安排,以確保有關證券將可於指定交收日期交付;及
(b) 在執行有關指令之前,客戶將向立橋證券提供立橋證券所指定的保證會就任何有關指令作補倉的有關文件。
6.2 客戶確認,立橋證券有權要求提交有關證券借貸交易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貸方的確認信)副本。
6.3 該客戶確認,除非該客戶已提供立橋證券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否則立橋證券不會接受屬沽空指令的出售證券指示。立橋證券不會為該客戶負責識別有關指示是否一項沽空指令,而該客戶承諾會於發出指示以進行有關出售之時,清楚通知立橋證券該項出售乃一項沽空。
7.1 倘客戶要求和授權立橋證券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及就其利益或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申請在交易所進行證券的新上市及/或發行證券,則客戶保證立橋證券有權代表客戶作出有關申請。
7.2 客戶應熟悉並遵守證券新上市及/或發行所受規管以及有關新上市及/或發行的任何招股章程及/或發售文件和申請表格或任何其他相關文件所載之所有條款及條件,且客戶同意在客戶可能與立橋證券進行的任何有關交易中受到該等條款及條件的約束。
7.3 客戶謹此向立橋證券作出在證券新上市及/或發行時申請人須要作出(不論是否向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機構或人士)之所有xx、保證及承諾。
7.4 客戶謹此進一步xx及保證,並授權立橋證券在任何申請表內(或其他方式)向交易所披露和保證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和保證,由立橋證券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提出的任何有關申請,乃客戶或代客戶所作出的唯一申請以及有意作出的唯一申請並以客戶或客戶就其利益作出申請的人士為受益人。客戶確認和接受,上述xx及保證可由立橋證券及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交易所或由立橋證券以客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任何申請的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士加以信賴。
7.5 就上文第 7.4 條而言,客戶確認,並無從事買賣證券以外任何業務且客戶對其行使法定控制權的非上市公司所作出的任何申請,將被視為就客戶的利益所作出的申請。
7.6 客戶確認和明白,有關就證券提出申請的法律、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或會不時修改,而對於證券的任何特定新上市或發行的規定亦然。客戶承諾會按立橋證券不時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有關法律、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之規定,向立橋證券提供有關資料及採取有關行動和作出有關額外xx、保證及承諾。
7.7 就立橋證券或立橋證券的代理人就立橋證券本身的賬戶及/或代表客戶及/或立橋證券其他客戶所作出的大宗申請而言,客戶確認及同意:
(a) 該大宗申請或會因與客戶及客戶的申請無關的原因被拒絕,而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如沒有出現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立橋證券及立橋證券的代理人概不會因有關申請被拒絕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及
(b) 倘上述大宗申請是在上述xx及保證遭違反的情況下或因與客戶有關的其他因素被拒絕,須根據本協議第 21.2 條向立橋證券
作出彌償。
8.1 客戶委任立橋證券為客戶擔任保管人,就客戶的證券提供保管服務。客戶同意未經立橋證券的事先書面同意,不會質押、抵押、出售任何證券、授出有關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證券或構成任何賬戶一部分的款項。
8.2 立橋證券代客戶保管而持有的任何證券可在立橋證券的酌情決定下:
(a) 就可登記證券而言)以客戶名義或立橋證券有聯繫實體的名義登記;或
(b) 在由立橋證券或立橋證券的有聯繫實體就持有立橋證券的客戶證券而在認可機構、獲批准保管人或獲發牌從事證券交易的其他中介機構設立和維持的指定為信託賬戶或客戶賬戶的獨立賬戶內以安全保管方式存放。
8.3 倘證券乃根據本第 8 條就保管而由立橋證券持有,立橋證券本身須,並須促使獲其委任的任何代名人或保管人:
(a) 收集就該等證券所產生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並將有關金額記入賬戶或按與客戶的協定支付予客戶。倘有關證券組成就立橋證券的客戶所持有的較大批相同證券當中的一部分,則客戶有權按與客戶在該整體持股的份額的相同比例享有該批持股所產生的利益。倘股息是以現金股息或其他形式分派,則在並無收到客戶的相反的事先書面指示之情況下,立橋證券有權代客戶選擇和收取現金股息;及
(b) 遵守客戶就該等證券所附有或獲賦予的任何投票或其他權利之行使而發出的任何指示,惟倘若須要就有關行使而作出或產生任何付款或開支,則立橋證券或其代名人概無須遵守從客戶收到的任何指示,除非及直至收到就有關行使所需的全部金額。
8.4 立橋證券及其代名人並無責任向客戶交還先前從客戶或代客戶收取的相同證券,但可在存置賬戶的立橋證券辦事處向客戶交還同等數量、種類及描述的證券。
8.5 立橋證券根據第 8.3 條就保管而持有的證券,是在客戶承擔一切風險的情況下由立橋證券持有,而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立橋證券不會就客戶就此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或承擔責任,除非有關損失或損害是由於立橋證券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而直接導致則作別論。立橋證券概無責任保證客戶免受任何形式的風險,而此責任完全由客戶承擔。
8.6 如客戶要求提取在立橋證券存放的任何或所有證券,應給予立橋證券不少於七(7)個營業日的事先書面通知,惟在任何情況下:
(a) 所提取的任何類別證券須為其最低面額的倍數(不論以每手股數或其他單位計算),並須於立橋證券所指定並不時知會客戶的地點辦理;
(b) 除非立橋證券特別同意有關提取,否則客戶並不對立橋證券負債;及
(c) 將予提取的證券並不受限於由立橋證券行使的任何留置權;及
(d) 立橋證券於有關證券獲提取時交還有關現貨及/或文件的義務,須待立橋證券從立橋證券根據第 8.2 條存放有關證券的有關方收到有關現貨及/或文件後方可作實。
9.1 根據本協議或就任何交易所支付的所有款項,須按立橋證券於有關付款到期日以其絕對酌情權所要求的有關貨幣,從即時可供動用的資金(或立橋證券以其絕對酌情權所釐定並獲其接納的其他資金)中撥付,且不計算任何扣減或預扣。
9.2 倘客戶於任何根據本協議應付予立橋證券的任何款項的到期日拖欠付款,則客戶須按要求支付利息。同樣,客戶須就賬戶內所有借方結餘(包括於任何時間因其他理由所欠立橋證券的任何款項)按立橋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利息。該等利息應每日累計,並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或於立橋證券作出任何催繳時應付。逾期未付的利息將於下一月初轉為本金并進行計息,或按立橋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基準計息。此外,客戶將就立橋證券保障為客戶辦理任何交易所涉及的任何應收款項當中的任何權利,或就該等應收款項進行訴訟或追討而可能引致的所有開支,按立橋證券的要求對立橋證券作出償付。
10.1 立橋證券將會按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的規定,向客戶發出任何成交單據、交易確認及賬戶結單的副本,以向客戶報告交易的執行情況。立橋證券亦可能會透過
(a) 盡快以電話或傳真或經同意的其他方法及/或
(b) 向客戶交付電子結單,向客戶報告交易的執行情況。
此外,立橋證券將會遵守有關向客戶發出每月賬戶結單的任何法律及/或監管規定。
10.2 客戶有責任仔細和清楚檢查立橋證券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成交單據、交易確認及賬戶結單,並於收到該等成交單據、交易確認或賬戶結單後 48 小時內或立橋證券在一般情況下或就任何特定情況可能指定的其他時限內,以書面通知立橋證券任何所指稱的錯誤或不當之處。客戶同意,立橋證券對於因延遲向立橋證券報告有關錯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或市場波動概不負責。在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該等成交單據、交易確認及賬戶結單將具最終效力,而客戶應被視為已豁免任何有關錯誤,而在客戶就該等成交單據、交易確認及賬戶結單或立橋證券對賬戶所採取或並無採取任何行動而作出的申索中,立橋證券將獲免除所有有關索償。倘若賬戶內有任何多繳的款項,客戶同意當知悉出現多繳款項時會盡快通知立橋證券,並同意不會調動(或如已調動,則會退還)有關款項。
11.1 立橋證券獲授權於有關費用到期時即時從立橋證券的佣金及費用中扣除為客戶與任何人士進行任何交易相關的費用(不時向客戶作出通知)、所有適用徵費、交易所或結算所或任何有關外國交易所徵收的費用、經紀佣金、印花稅、銀行收費、過戶費、利息及代名人或保管開支。
11.2 立橋證券應將在賬戶內持有的所有款項或為或代客戶收取的所有款項,存放於一個或多個認可機構或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所允許的機構內的一個或多個分開的賬戶,而每個賬戶將指定為信託賬戶或客戶賬戶。
11.3 除立橋證券可能根據第 11.1 條及適用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扣減外,除非客戶與立橋證券另有約定,在賬戶內及客戶的任何信託賬戶內的貸方結餘的任何應計利息應歸立橋證券所有。利息應按立橋證券不時確定之利率計算。
11.4 在不影響立橋證券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如果有任何賬戶於六個月或以上未有交易活動,立橋證券可就任何該等不活躍賬戶按立橋證券不時釐定的貨幣收取其所釐定金額的每半年維護費用。該等費用的付款將自動從賬戶中扣除。
11.5 客戶需按立橋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和條款為賬戶所有的借方結餘(包括於任何時間欠xxx證券的任何金額)支付利息。該利息將逐日累計,並且應在每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天或按立橋證券要求的任何日期支付。逾期未付利息將每月按複利計算,即利息本身將產生新的利息。
12.1 所有指示可由客戶親自或透過電話以口頭方式發出,或透過親自遞交或傳真的方式書面發出,或根據第 16 條透過電子服務發出,惟倘若客戶為一家公司,則有關書面指示必須根據簽署指示由其獲授權簽署人簽署,而口頭指示必須根據口頭指示操作安排由交易代表發出;倘若客戶為個人,則口頭和書面指示必須由客戶親自發出,而書面指示必須由其獲授權人士發出;倘若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聯名持有人」) ,則口頭和書面指示可分別根據口頭指示操作安排及簽署指示由聯名持有人發出。
12.2 立橋證券可拒絕在以下情況下進行記錄:
(a) 倘若立橋證券並無收到委任有關人士為獲授權簽署人或交易代表(視情況而定)而其形式和內容令立橋證券合理滿意的董事會決議案的正本或經核證真確副本(由客戶的董事或有關香港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客戶註冊成立所在地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公證人進行核證),且尚未完成立橋證券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而對該擬委任的新獲授權簽署人或交易代表進行的檢查驗證及其他程序,或立橋證券發現完成有關程序後的結果不滿意,則立橋證券可拒絕就有關人士為客戶的獲授權簽署人或交易代表(倘客戶為一間公司)記錄在案;
(b) 倘若立橋證券並無收到(倘客戶為一家公司)批准採納有關簽署安排而其形式和內容令立橋證券合理滿意的董事會決議案的正本或經核證真確副本(由客戶的董事或有關香港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客戶註冊成立所在地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公證人進行核證),以及(倘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並無收到由所有該等個別人士妥為簽署的載列有關簽署安排而其形式和內容令立橋證券合理滿意的指示,則立橋證券可拒絕就有關操作賬戶及發出指示的簽署安排記錄在案;
(c) 倘若立橋證券並無收到(倘客戶為一家公司)批准採納有關口頭指示安排而其形式和內容令立橋證券合理滿意的董事會決議案的正本或經核證真確副本(由客戶的董事或有關香港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客戶註冊成立所在地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公證人進行核證),以及(倘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並無收到由所有該等個別人士妥為簽署的載列有關口頭指示安排而其形式和內容令立橋證券合理滿意的指示,則立橋證券可拒絕就有關操作賬戶及發出指示的口頭指示安排記錄在案;
(d) 倘立橋證券並無收到由客戶妥為簽署而仍然有效和存續並令立橋證券合理滿意地證明客戶向有關人士授權操作賬戶以及在其他方面就賬戶代表客戶向立橋證券作出指示的授權書,則立橋證券可拒絕就有關人士為客戶(倘客戶為個人)的獲授權人士記錄在案。
12.3 客戶確認和同意,由客戶或由任何獲授權人士根據簽署指示或口頭指示操作安排(如適用)以任何方法向立橋證券發出或據稱發出並由立橋證券據此行動或加以信賴的任何指示,於任何時間均不得撤回並對客戶具約束力,而不論該等指示是否實際發出或由客戶授權。只要立橋證券在獲發書面指示的情況下已核實和發現根據獲授權簽署人(倘客戶為一家公司)或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倘客戶為個人)或聯名持有人(倘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的簽名式樣,該書面指示看來是由獲授權簽署人(倘客戶為一家公司)或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倘客戶為個人)或聯名持有人(倘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根據簽署指示簽署,而在獲發口頭指示的情況
下已核實和發現根據向該發出口頭指示人士提出的身份核證問題所得到的回應,該人士看來是交易代表(倘客戶為一家公司)或客戶或聯名持有人(倘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則立橋證券並無任何進一步責任去調查或核實向立橋證券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授權。
12.4 客戶確認,指示一經發出,未必可能取消或更改該指示。
12.5 立橋證券不會在並無合理理據或懷有惡意情況下拒絕為客戶行事或遵從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的指示或聯名持有人根據簽署指示或口頭指示操作安排所發出的指示。
13.1 立橋證券及其董事、主管人員或僱員可就其本身的賬戶或其或彼等任何聯繫人的賬戶進行交易。
13.2 立橋證券有權購買、出售、持有或處理任何證券或採取與客戶的指令相反的持倉,而不論是否就立橋證券本身的賬戶或代表其任何聯繫人或其他客戶進行。
13.3 立橋證券有權將客戶的指令與其他客戶的指令進行對盤。
13.4 立橋證券有權辦理立橋證券或其任何聯繫人擁有其中有關證券的倉盤或以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份涉及該等證券的交易。
13.5 客戶確認和接受,立橋證券及其任何聯繫人可能會擁有與客戶有利益衝突的權益,或可能須對其權益與客戶有利益衝突的其他客戶負責。立橋證券將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客戶在出現任何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時得到公平對待
13.6 就本第 13 條所述的任何交易或事項而言,立橋證券及其董事、主管人員及僱員概無義務就所獲得的任何利潤或利益作出交代。
14.1 客戶向立橋證券xx和保證以下事項:
(a) 客戶在客戶資料表、證券賬戶申請表或其他方式向立橋證券提供的資料,在各方面均屬真實、準確及完整,而立橋證券有權依賴該等資料,直至立橋證券收到客戶的書面通知其中有任何變動;
(b) (就公司而言)
(i) 客戶根據其註冊成立所在地方的法律正式註冊成立和存續,並具有十足權力和能力訂立本協議及履行其中的責任;
(ii) 客戶訂立本協議已獲其監管機構的正式認可,且沒有違反其組織章程細則(如客戶具備組織章程大綱,亦包括組織章程大綱)或其他組織章程文件(如適用);
(c) 該等訂立及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必要同意或授權經已獲得並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d) 客戶具有權力及法定能力訂立本協議及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而本協議根據其條款構成客戶的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的責任;
(e) 客戶並非在客戶購買證券會受到任何限制的司法管轄區的居民。倘客戶成為任何該等司法管轄區的居民,應立即通知立橋證券,並將須在立橋證券的要求下出售或贖回任何有關受限制證券。
上述xx及保證將被視為於緊接每次發出或執行指示前重複。
14.2 客 戶 承 諾
(a) 如上文第 14.1(a)條所述的資料有任何變動,將以書面通知立橋證券;
(b) 當購買或買賣任何證券時,將會確保客戶不會受限於禁止購買或買賣任何證券的禁令,亦不是代表受限於禁止購買或買賣任何證券的禁令的任何人士行事。
15.1 在立橋證券根據適用法例或本協議可能享有的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同類權利以外,以及在不損害上述權利的情況下,在適用法例許可的範圍內,
(a) 立橋證券於任何時間持有或管有的客戶的所有證券、應收款項、款項及其他財物(屬客戶個別持有或聯同其他人士持有),將以持續擔保形式受限於以立橋證券為受益人的留置權,及
(b) 立橋證券可以客戶代理人的身份採取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必要的措施,以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變現所有有關財物,以抵銷和解除因交易所產生的客戶所欠立橋證券、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及立橋證券其聯繫人的所有債務。
15.2 客戶以實益擁有人的身份,以第一固定押記的方式以立橋證券、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及立橋證券其任何聯繫人為受益人,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抵押立橋證券於任何時間所持有或管有的客戶的所有證券、應收款項、款項及其他財物(屬客戶個別持有或聯同其他人士持有),包括其中的現有及未來的任何及所有權利、業權及權益(統稱為「已抵押財產」),作為不時應付予、所欠或招致立橋證券、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或立橋證券其任何聯繫人的任何性質的負債及債務的持續擔保,而客戶根據本協議向立橋證券、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及立橋證券其任何聯繫人轉讓及釋放上述所有證券、應收款項、款項及其他財物。倘若上述所設立的任何抵押因任何原因未能有效成為固定押記,則該抵押應作為有效的第一浮動押記。對於組成已抵押財產的一部分而於當時未能有效地以固定押記方式向立橋證券及其聯繫人作抵押的任何資產,立橋證券、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及立橋證券任何聯繫人可隨時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就任何在該通知內列明的已抵押財產,將上述設立的浮動押記轉換為固定押記。倘客戶在未獲立橋證券、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或立橋證券其任何聯繫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對已抵押財產設立、招致或容許產生或存在任何產權負擔,或意圖或採取任何步驟以進行上述行動,或對客戶提出破產或清盤呈請或已委任接管人接管客戶的所有或任任部分財物或客戶的業務,或客戶與其債權人作出整體的償債安排或和解協議(統稱為「觸發事件」) ,則對於緊接觸發事件前受到影響的已抵押財產而言,上述所設立的浮動押記將自動轉換為固定押記,而不作另行通知。在不限制上述規定並在適用法律法規的規限下,倘若客戶未能償還應付予、所欠或招致立橋證券、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或立橋證券其任何聯繫人的任何到期債務或未清繳款項或未能按招致立橋證券、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或立橋證券其任何聯繫人所要求償還上述債務或未清繳款項,或就客戶破產、清盤或解散頒佈法令或提出呈請或通過決議案,或客戶被宣稱無行為能力或身故,或發生任何失責事件,則立橋證券有權出售或(視情況而定)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及有關聯立橋證券繫人有權指示立橋證券出售(在此兩種情況下均按有關公司的絕對酌情權決定出售的方式、時間及代價)任何已抵押財產,而不論該等財產是否以借貸形式持有而耗用,亦不論在已抵押財產內包含的任何財產是否應須根據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的任何指示交付,以及是否從出售所得款項中扣除解除有關債務或未清繳款項所需的金額並向立橋證券、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或立橋證券其任何聯繫人支付。就此而言,由立橋證券、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或立橋證券任何聯繫人所發出證實客戶於任何時間所欠的債務或未清繳款項的金額以及客戶未有向其支付有關金額的證明,將對客戶具有最終、決定性及具約束力的效力。
15.3 在立橋證券根據法例或本協議可能享有的任何一般留置權或其他同類權利以外,以及在不損害上述權利的情況下,在適用法例許可的範圍內,
(a) 立橋證券本身及作為其任何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或立橋證券其任何聯繫人的代理人,可在不向客戶作通知的情況下,隨時將任何或所有賬戶合併或綜合,而不論賬戶的性質以及是否個別或聯同其他人士、立橋證券或其任何聯繫人的賬戶進行合併;及
(b) 立橋證券可抵銷或轉讓任何有關賬戶內的任何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物,以抵償客戶所欠立橋證券、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或立橋證券其任何聯繫人人的債務或負債,而不論該等債務及負債是否屬實際或偶發、主要或附屬、有抵押或無抵押或共同或個別債務及負債。
15.4 在不限制或修改本協議一般條文的情況下,立橋證券可在適用法例許可範圍內,在不作通知下在任何賬戶與其聯繫人的任何其他賬戶之間互相轉移所有或任何有關財產。
15.5 客戶同意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N 章),給予立橋證券授權,可進行以下事項:
(
a) 倘有關金額是由於客戶按交收付款基準買賣證券所產生,則立橋證券可將應收客戶的任何金額與應付客戶的任何金額互相抵銷;
(b) 出售為客戶所持有的證券,以抵償由客戶應付予立橋證券的任何金額。
16.1 客戶同意和承諾,就客戶使用立橋證券不時提供的電子服務而言,客戶將完全符合和遵守本協議及附表 III 所載的電子服務條款及條件
16.2 立橋證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對可透過電子服務發出的指令種類及該等指令的價格範圍以及電子服務所涵蓋的證券及市場類別設置限制。
16.3 客戶同意,如果選擇使用電子服務,將會支付立橋證券就電子服務所收取的所有預訂收費、服務收費及使用者費用(如有)。
17.1 以下事件就本協議而言將為失責事件(每項稱為「失責事件」):
(a) 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未能適當和準時遵守或履行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
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在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或其任何集團公司與立橋證券或立橋證券任何集團公司所訂立的任何協議、合約及其他具約束力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的任何條文項下的任何承諾、責任及義務;
(b) 客戶在遵守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例、附例、規則及/或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規則)時失責;
(c) 客戶(如屬個人)身故,或在司法上宣告精神失常或無行為能力,或已提出有關破產的呈請(或由第三方提出破產的呈請),或(如屬公司)無力償債或已展開自願清盤的程序(或由第三方提出清盤的呈請),或就其債權人的利益訂立償債安排或和解協議,或停止或威脅停止償付其債務;
(d) 抵押權擁有人接收客戶的任何部分業務、資產或收入,或就客戶的任何部分業務、資產或收入委任接管人、受託人或其他類似官員,或對客戶的任何財物進行扣押、實施執行令狀或其他訴訟程序,而於 7 天之內未有撤銷、解除或解決。
(e) 就客戶或客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或業務委任管理人、清盤人或類似官員或頒佈接管令;
(f) 在未得立橋證券事先書面同意情況下,客戶在立橋證券開立的任何賬戶出現借方結餘;
(g) 客戶在本協議、客戶資料表、證券賬戶申請表或任何其他文件內向立橋證券作出的任何xx或保證屬於或成為不正確或有所誤導;
(h) 客戶(為一家公司)訂立本協議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案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暫停、終止或不再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i) 客戶與立橋證券或立橋證券的任何集團公司訂立的本協議、任何其他協議、合約或其他具約束力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證券賬戶申請表)的履行成為不合法,或被任何政府當局宣稱為不合法;及
(j) 發生任何事件而立橋證券本身合理地認為可能會危害立橋證券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
17.2 在不影響立橋證券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倘有任何失責事件發生,
(a) 客戶根據本協議應付或所欠立橋證券的所有款項將即時到期及應予償還;
(b) 在待作出有關補救措施前,立橋證券並無責任就任何交易向客戶支付以擔保形式所持有的任何款項或交付以擔保形式所持有的任何資產;
(c) 在並無事先向客戶要求、催促或通知的情況下,立橋證券有權
(i) 即時結束賬戶;
(ii) 終止本協議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
(iii) 取消代客戶作出的任何或所有未執行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iv) 暫緩履行對客戶應負的任何責任(不論如何產生),包括支付當時已到期或其後應會到期的款項當中任何金額以及取消所有未執行訂單或合約,直至客戶已完全遵守對立橋證券應負的所有責任或失責事件已獲補救並令立橋證券滿意為止;
(v) 出售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並動用出售所得款項及任何現金存款來抵償所欠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的所有未償還結餘,包括立橋證券在轉讓或出售賬戶內所有或任何證券或財物或完善有關業權時所產生的一切成本、費用、法律費用以及印花稅、佣金及經紀收費等開支;
(vi) 在立橋證券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情況下結束立橋證券與客戶之間訂立的任何或所有合約、透過在有關交易所購入證券補回客戶的任何淡倉,或透過在有關交易所出售證券以將客戶的任何好倉平倉,並採取立橋證券認為必要的有關其他步驟以保障其利益(但在任何情況下立橋證券均無任何義務行使任何上述權利,而即使行使任何上述權利,亦無義務按有利於客戶的時間或方式行事);
(vii) 借入或買入所需的任何證券,以就為客戶辦理的任何銷售進行交收;
(viii)在適用法例;規則及條例的規限下,在立橋證券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出售或分抵押立橋證券根據本協議持有的任何證券、金融工具、文據或其他財物,以解除客戶所欠立橋證券的任何債務;及
(ix) 根據第 15 條合併、綜合及抵銷客戶的任何或所有賬戶。
17.3 倘若根據第 17.2 條進行任何出售,
(a) 如果立橋證券已合理地盡力按當時可得的市價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立橋證券不會就所引起的任何損失(不論如何發生)負責;
(b) 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立橋證券有權按可得的市價為本身保留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向其酌情決定的任何人士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而不會以任何方式就所引起的損失(不論如何發生)負責,亦不會就立橋證券及/或任何聯繫人賺取的任何利潤作出交代;及
(c) 客戶同意,如果出售所得款項淨額不足以補償客戶所欠立橋證券的所有未償還結餘,則客戶將向立橋證券支付任何不足額。
17.4 在立橋證券根據第 17.2 條行使任何權利之前向客戶發出任何要求、催促或通知,不應構成立橋證券在並無事先通知下放棄行使其權利。
18.1 其中一方可隨時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 5 個營業日的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
18.2 當發生以下任何一項或以上事件時,立橋證券亦可終止本協議:
(a) 客戶向立橋證券發出的常設授權(客戶證券)被撤回或於到期時(或於催促時)並無續期;
(b) 客戶根據第 8.1 條對立橋證券作為客戶保管人的委任被撤回;
(c) 倘客戶不再在立橋證券維持任何賬戶或倘立橋證券根據第 18.6 條不再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
18.1 根據本條款終止不應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文,且不應影響:
(a) 立橋證券在終止前根據本協議訂立的任何交易;
(b) 本協議任何訂約方應已產生的任何累計權利或責任;
(c) 客戶作出的任何保證、xx、承諾及彌償保證;
(d) 立橋證券對其所管有或控制的客戶任何財物的任何權利,而不論該等財物是否以保管形式、保證金或其他方式持有,亦不論是否根據本協議或其他理由持有,而前提是客戶仍對立橋證券負有任何未償還債項;及
(e) 本協議其中一方就或因於終止當時的任何仍有效指令或未平倉合約而產生的權利或責任,而不論該等權利或責任是否與保證金、佣金、開支、彌償或根據本協議條款的其他方面有關,直至所有該等合約經已平倉或已辦理結算及/或交收以及所有該等責任已獲全數解除為止。
倘若客戶所發出的終止通知是於第 18.1 條所述的通知限期後才由立橋證券收到,則客戶所送達的終止通知不會影響在立橋證券實際收到終止通知後下一(1)個營業日結束前根據本協議所訂立的任何交易。儘管本協議有任何條文,立橋證券可合理地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可於(a)收到客戶的終止通知時及/或(b)立橋證券向客戶發出終止通知時(視情況而定)(兩者均不論第 18.1 條的通知期限是否經已屆滿),即時停止或拒絕進行或執行客戶的任何指令。
18.2 當本協議根據本條款終止時,客戶根據本協議應付或所欠立橋證券的所有金額將即時到期及應予償還。立橋證券將不再有任何責任根據本協議的條文代客戶買賣證券,即使客戶有任何相反的指示亦然。
18.2.1 立橋證券可在下列情況下暫停向客戶提供有關賬戶或在賬戶項下的服務:
(a) 倘賬戶已連續 12 個月沒有錄得任何交易活動;
(b) 出現系統失靈、不可抗力事件、懷疑透過交易及/或使用賬戶進行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或其他非法活動;及/或
(c) 根據法院命令、適用法律法規、監管當局的規定、任何具權力機構或立橋證券為了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而進行的調查,均證明有關暫停屬有理。
18.3 倘賬戶已連續 18 個月未有錄得交易活動,立橋證券可不作事先通知而終止向客戶提供有關賬戶或在賬戶項下的服務。
19.1 除非本條款另有規定,否則本條款項下任何一方給予另一方的通知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並寄送至對方的最後已知地址、電傳號碼或傳真號碼(視所屬情況而定),並且應視為在下列情況下生效:
(i) 如採用郵寄方式,則在投寄後的兩(2)天(如屬本地郵件)或七(7)天(如屬國際郵件)視為生效(如果該通知已填寫適當的地址並已適當地投寄);
(ii) 如採用傳真方式,則在傳送之日當發送傳真的機器印出輸送報告,指明傳真已按收件人的傳真號碼全部發出之時視為生效;
(iii) 如以專人送遞方式,則在送遞之日視為生效。
20.1 客戶未經立橋證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在適用情況下,客戶根據每項交易所產生的權利,受限於本協議對於客戶與立橋證券所訂立每項其他交易的應用所產生的一切權利、責任及義務。
20.2 客戶同意,立橋證券可毋須客戶同意而轉移或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及義務。
21.1 立橋證券將盡一切合理努力,遵守及執行由客戶就賬戶或交易所發出並獲立橋證券所接受的指示,但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立橋證券及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除非確定彼等或彼等當中任何人有任何欺詐行為、故意失責或嚴重疏忽)概不會就因以下事件令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a) 立橋證券未能、未有或延遲遵守或執行任何有關指示或任何有關指示當中有任何含糊或缺失;或
(b) 立橋證券以忠誠態度就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或依賴該等指示,而不論有關指示是否在立橋證券或其任何聯繫人或其或彼等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作出任何推薦、建議或意見後發出;或
(c) 立橋證券因非其所能控制的任何理由而未有履行其有關責任,該等理由包括任何政府或監管限制、任何交易所(或其任何部門)關閉或受其支配、暫停買賣、傳送或通訊或電腦設施故障或失靈、郵局或其他罷工或同類工業行動,或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業務代理、其他公司或有關人士未有履行其責任;或
(d) 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業務代理或其他公司因任何理由停止確認立橋證券代表客戶所訂立交易的存在或有效性,或未能執行或結束任何有關合約,惟上述停止或未能行動不應影響客戶就任何有關合約應負的義務或客戶據此產生的其他責任或義務;或
(e) 對於以口頭或電子方式發出或下達的任何指示有所誤解或詮釋錯誤,或因電子通訊阻塞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傳送延誤或錯誤,或任何機件失靈、故障、暫停或終止繼續運作或供使用,或立橋證券就接收和處理透過電子裝置傳送的指示而設的電話或電訊系統或其安裝以及所有其他相關設備、設施及服務出現機件失靈或不足。
21.2 客戶同意,對於因或就任何交易所導致,或因立橋證券根據本協議的條款作出或遺漏任何行動所導致,或因任何失責事件所導致,或因客戶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責任所導致,而令任何及/或所有獲彌償保證人員可能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費用、申索、負債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對立橋證券(作為其本身及其他獲彌償保證人員的受託人)及其聯繫人及其業務代理以及彼等的董事、主管人員、僱員及代理人(「獲彌償保證人員」)獲全數賠償及一直獲得彌償保證,其中包括立橋證券追收客戶所欠立橋證券的任何債項或賬戶內的任何未付不足額、強制執行立橋證券在本協議項下或有關結束賬戶的權利時合理產生的任何費用,以及任何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對立橋證券徵收的任何罰款。
22.1 倘若客戶包括兩名或以上人士:
(a) 有關戶口須由個人以聯權共有人身份擁有,各人均具生存者取得權,每名個人將共同及各別地承擔本協議下所有責任;
(b) 立橋證券可在無須通知另一名人士之情況下,接受其他任何一名人士之指示、向之發出收據及為所有目的而與之交易,且立橋證券並無責任決定自此等人士所收到之指示之目的為何或是否恰當,對此等人士之間如何處置付款或投資交付亦無須負上責任。立橋證券保留要求所有此等人士作出書面指示之權利;
(c) 向任何一名該等人士作出之任何付款,均為有效及全面履行立橋證券對每名人士之責任,不論該等付款是於任何一名或多名該等人士去世之前或之後作出;
(d) 向一名該等人士寄出之任何通知及通訊,將視作向持有戶口之所有人士之通知;在遺產稅條例(香港法例第 111 章)條文之規限下,當任何該等人士去世後(而其他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尚存),本協議亦不得終止,死者戶口中之權益將歸屬於尚存者(假如所有人士均已去世,則於出示最後尚存者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後,賦予最後尚存者之法律代表),但已故者所招致之任何負債,亦可由立橋證券向該名已故客戶之遺產強制執行。尚存客戶須於獲悉任何該等死訊後立即以書面通知立橋證券。
22.2 本協議對客戶之後嗣、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代理人、繼承人及受讓人(視乎情況而定)具有約束力。
23.1 客戶同意,立橋證券可隨時及不時向客戶發出合理的書面修改通知以修訂本協議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加入額外條款及條件),而該通知可在立橋證券的辦事處展示、在立橋證券的網站登載或以立橋證券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發出。對本協議作出的任何修訂將於有關通知期屆滿後生效,而倘於修訂日期生效後客戶並無終止賬戶或倘客戶仍有就賬戶結欠立橋證券的任何負債,則將被視為已接受有關修訂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4.1 倘客戶就在聯交所上市的證券進行交易,而不論有關交易是否按酌情或非酌情基準進行,及是否以代理人身份進行或以當事人身份與其客戶進行對盤交易,客戶謹此同意,就立橋證券已收到聯交所及/或證監會及/或任何其他有關監管或主管當局、交易及結算所(「香港監管機構」)的查詢的有關交易而言,x 24 條款的以下條文將會適用。
24.2 除下文另有規定外,客戶須在立橋證券的要求下(該要求可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資料),即時通知香港監管機構在相關交易中擁有最終實益權益的人士(就客戶所知)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通知香港監管機構有關發起相關交易的任何其他人士(如與客戶或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此外,客戶須向香港監管機構及/或立橋證券披露有關指示的資料。
24.3 倘客戶就集體投資計劃、酌情賬戶或酌情信託進行交易,則客戶須在立橋證券的要求下(該要求可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資料),即時通知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計劃、賬戶或信託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資料以及(如適用)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指示客戶進
行交易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24.4 倘客戶就集體投資計劃、酌情賬戶或酌情信託進行交易,則客戶須於客戶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進行投資的自決權被推翻時,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立橋證券。倘客戶的投資自決權被推翻,客戶須在立橋證券的要求下(該要求可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資料),即時通知香港監管機構有關就該等交易作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24.5 倘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酌情賬戶或酌情信託,而就某項交易而言,客戶或其主管人員或僱員的自決權被推翻,則客戶須於客戶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進行投資的自決權被推翻時,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立橋證券。倘客戶的投資自決權被推翻,客戶須在立橋證券的要求下(該要求可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資料),即時通知香港監管機構有關就該等交易作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25.1 為了遵守其責任或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立橋證券可毋須事先通知客戶,而進行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任何貨幣兌換。立橋證券經考慮可自由兌換的貨幣的現行匯率,可按其酌情決定的方式及匯率進行任何貨幣兌換。
25.2 進行任何交易或立橋證券遵守其責任或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權利所產生的任何外幣匯兌風險概由客戶承擔。
26.1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立橋證券代表客戶在香港一個或多個獨立帳戶內收取或持有的款項(包括因持有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
(「款項」)。
26.2 客戶授權立橋證券:
(1) 結合或合併(個人或與其他人士聯名)在立橋證券、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融資及立橋證券之聯繫人維持的任何性質的任何或全部獨立帳戶,而立橋證券可以在客戶的上述獨立帳戶之間往來轉讓任何數額的款項,用以解除客戶對立橋證券、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融資及任何立橋證券及其聯繫人之義務或負債,不論是實際或或然、基本或附帶、有抵押或無抵押、共同或各別的義務或負債;及
(2) 在立橋證券立橋證券、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融資或任何立橋證券及其聯繫人於任何時間維持的任何獨立帳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26.3 客戶確認及同意,立橋證券可無須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第 26.2 條所述的任何行動。
26.4 作出此項客戶款項常設授權,並不損害立橋證券、立橋資產管理、立橋國際融資或任何立橋證券及其聯繫人就處理該等獨立帳戶內款項可享有的其他授權或權利。
26.5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本協議之日起生效,但客戶可以續期或按第 26.7 條所述之《客戶款項規則》被當作已續期。
26.6 客戶可向立橋證券發出書面通知,致送到列於本協議的立橋證券地址或立橋證券為此目的而書面通知客戶的其他地址,以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上述通知於立橋證券實際收到之日起計 14 日屆滿後生效。
26.7 客戶明白,立橋證券若在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屆滿日期前最少14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而客戶在屆滿日期前並無反對該客戶款項常設授權被當作已續期,該常設授權則無需客戶書面同意而被當作已持續地續期。
27.1 立橋證券將對有關賬戶的資料保密,但可在未徵得客戶同意或向客戶作通知的情況下,根據法院命令披露任何有關資料以及向交易所、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當局(包括海外監管機構、政府機關及組織)提供任何有關資料以符合彼等的規定或對資料的要求,並且可按實際需要向立橋證券的任何聯繫人、專業顧問、核數師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有關資料。
27.2 倘客戶為個別人士,立橋證券須遵守規管有關個別人士的個人資料使用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立橋證券有關個人資料的政策及常規載於本協議附表 V,而客戶聲明已完全明白及接受附表 V 的條文。
28.1 本協議及其項下所有權利、義務及責任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香港法律詮釋及可強制執行。客戶同意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28.2 按照本公司的全權選擇和絕對酌情決定,由於或關於本協議的任何爭議、爭論和索償,或本協議之違約、終止或無效問題,應根據現時有效並可由本條餘下規定修訂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為香港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仲裁員為一人,仲裁程序所用之語言為英文。
29.1 在不影響任何有關法例所允許的任何其他送達傳票方式的情況下,倘客戶為個別人士而並無任何香港地址,或為在香港境外註冊成立的公司而從未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
(a) 客戶不可撤回地委任在立橋證券就此指定的表格內列明的人士為其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或如無列明有關人士,則由立橋證券擔保其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就有關本協議及/或賬戶的提呈香港法院審理的法律程序接收有關法律程序文件。
(b) 客戶同意,倘已按據立橋證券最後所知的香港地址向客戶的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送達傳票,則被視為已完成送達,而就在香港法院審理的法律程序而言,向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送達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將構成對客戶的足夠傳達,而該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如未有通知客戶有關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亦不會使有關法律程序失效;
(c) 客戶不可撤回地同意,如因任何理由,客戶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不再能擔保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或不再有香港地址,則客戶將隨即委任作替補的並獲立橋證券接受的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並於有關委任 7 天內向立橋證券提交該新代理人接受委任的同意書副本;及
(d) 客戶承諾,如其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的香港地址有任何變動,會盡快以書面通知立橋證券。
29.2 立橋證券將被視為不知悉客戶的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的香港地址任何變動,直至立橋證券從客戶收到任何有關變動的書面通知後的五(5)個營業日期間完結為止。
30.1 本協議各項條款可予分割並與其他條款清晰區分。倘本協議內任何條款與交易所、結算所或對本協議的主題事項具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機構的任何現行或未來法例、規則或規例不相符,則有關條文將被視為已廢除或修改以使不相符之處移除。在所有其他方面,本協議將繼續和一直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30.2 客戶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時,在任何情況下必須遵守有關時間方面的規定。
30.3 立橋證券未有或延遲行使有關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會被理解為放棄有關權利,而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會被理解為排除任何該權利、權力或特權的往後或未來的行使。
30.4 客戶確認和同意,本協議及本協議條文及附表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不會因出現任何拼寫錯誤及/或排版錯誤而受到任何影響。
30.5 本協議的條款受到市場規定的制約,而本協議內並無任何條文可消除、排除或限制客戶在市場規定下的任何權利及立橋證券在市場規定下的任何責任。
30.6 客戶同意,於任何時間就任何交易及持有賬戶內的任何資產而向任何有關當局(不論是否在香港境內)支付應付的任何稅項、關稅、徵稅或費用。在不限制本協議內任何其他條文的一般適用性的情況下,客戶特別同意就因客戶違反本協議 29.6 條或就此而導致任何及/或所有獲彌償保證人員可能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費用、申索、責任或開支(包括法律開支),向立橋證券(作為其本身及其他獲彌償保證人員的受託人)作出全數賠償並使彼等一直獲得彌償。
30.7 客戶同意和接受,立橋證券、其聯繫人或彼等各自的代名人、保管人及/或代理人在任何情況下均無義務或責任申請或協助申請任何退稅、稅項寬減、稅項差額索回、稅項優惠或同類稅項處理,包括對於從任何投資及/或交易產生的利息、股息或任何其他分派、所得款項或收益的任何可退回的稅項抵免或稅率下調或稅項優惠及/或因客戶可援引的法律、國籍、居處或稅務住所有任何變動所產生的任何稅項差額索回(統稱為「稅項索回安排」)。客戶同意和接受,立橋證券、其聯繫人或彼等各自的代名人、保管人及/或代理概不會就稅項索回安排的損失或客戶就此方面所產生或蒙受的任何其他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負責。客戶進一步確認和同意,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提供的任何協助乃純粹自願性質,並不亦不會構成任何預期,會於日後或進一步向客戶提供協助以爭取任何稅項索回安排的利益。
30.8 立橋證券保留權利,可就回應客戶的主管部門任何董事或成員(償客戶為一家公司)以及為客戶一分子的任何個別人士(倘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別人士)的要求而提供有關賬戶的資料,向客戶收取行政費用。
30.9 第 623 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並不適用於本協議。除非本協議另有指明, 均無任何非本協議方人仕會享有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有權對之作強制執行。
31.1 客戶聲明及確認,風險披露聲明已按客戶明白和選擇的語言向客戶全面解釋,而客戶已獲建議細閱該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並按客戶意願尋求獨立法律及財務意見。客戶進一步聲明,已小心和仔細閱讀風險披露聲明,並完全明白和接受其內容及同意受其約束。
31.2 客戶向立橋證券xx、保證及承諾,倘客戶就辦理賬戶項下涉及任何衍生產品的交易發出指示,
(a) 完全明白衍生產品的性質、特性及風險,並願意承受有關風險;
(b) 具有足夠資產淨值,能夠承擔風險和承受在產品交易中的潛在龐大損失;及
(c) 在發出指示之前已仔細及獨立地考慮所涉及風險、其投資目標、財務需要及承擔以及其本身狀況,而不論客戶是否對有關或任何衍生產品具有交易經驗。
31.3 倘立橋證券將會就衍生產品向客戶提供服務,立橋證券須按要求向客戶提供產品詳細說明及涵蓋該等產品的任何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並充分解釋保證金程序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客戶的持倉或會在毋須徵求客戶同意下平倉。
32.1 客戶確認以下事項:
(a) 本協議以英文撰寫,而中文版本為其翻譯本;
(b) 英文版本乃唯一的具約束力版本,而在與中文翻譯出現任何歧義或衝突的情況下,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c) 中文翻譯乃提供作方便參考之用,而透過簽署證券賬戶申請表以接受和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後,客戶將受本協議英文版本的約束;
(d) 雖然立橋證券已盡力提供本協議的準確中文翻譯,但立橋證券並不就中文翻譯的準確性或可靠性作出保證或xx;
(e) 立橋證券已警愓客戶,倘客戶對本協議英文版本的涵義或中文翻譯的準確性有任何疑問,客戶應於簽署證券賬戶申請表之前尋求獨立意見。
32.2 客戶同意,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立橋證券對於本協議英文版本與其中文翻譯之間的任何不準確或歧義概不承擔責任。
32.3 客戶簽署證券申請表內的xx及確認以表示客戶接受及同意受本協議約束,以及立橋證券簽署證券賬戶申請表以表示其同意訂立本協議,構成客戶及立橋證券分別簽立本協議,而該簽立構成客戶及立橋證券作為一份契據而簽立本協議,而對於簽立本協議的每名訂約方而言,本協議乃於有關訂約方簽立當時以契據形式交付,而不論有關訂約方簽立時是否蓋上印章。上述xx及確認的簽署頁以及立橋證券上述同意訂立本協議的簽署頁構成本協議的其中一部分。
33.1 該客戶簽署證券申請表內的xx及確認以表示該客戶接受及同意受本協議約束,以及立橋證券簽署證券賬戶申請表以表示其
同意訂立本協議,構成該客戶及立橋證券分別簽立本協議,而該簽立構成該客戶及立橋證券作為一份契據而簽立本協議,而對於簽立本協議的每名訂約方而言,本協議乃於有關訂約方簽立當時以契據形式交付,而不論有關訂約方簽立時是否蓋上印章。上述xx及確認的簽署頁以及立橋證券上述同意訂立本協議的簽署頁構成本協議的其中一部分。
附表I: 關於中華通之下的北向證券交易服務之附加條款
1.1 除非各方另有約定,本附表 I 適用於使用立橋證券有關在中華通之下交易的境外證券之服務的客戶。
1.2 本附表 I 是對本協議正文的附加並受其約束(不時修訂)。如本協議的正文與本附表 I 的條文存在衝突或不一致,就中華通之下的北向證券交易服務而言,應以後者為准。
1.3 該客戶應閱讀、理解和接受附表 IV(尤其是附表IV 的第 2 段)所含的風險披露聲明,並尋求所需獨立意見。
1.4 在中華通之下進行的所有交易及所有中華通證券(定義見下文)均受可能不時變更的、中華通規則(定義見下文)及適用規例
(定義見下文)的約束。立橋證券據此採取的所有行動應對該客戶具有約束力。該客戶確認並接受,除非被該等中華通規則及適用規例允許,所有通過中華通執行的北向交易必須在中華通市場(定義見下文)進行,而且,任何場外或人手交易均不被允許。該客戶在遵守任何該等適用法律、附例、規則和/或規例方面的任何違約應構成失責事件。
1.5 該客戶確認並同意,如果其違反或不遵守任何中華通規則、上證所上市規則、深交所上市規則、上證所規則、深交所規則或任何適用規例(視情況而定),該客戶或需負責監管調查及承擔相關法律後果。在該情形下,中華通主管當局(定義見下文)有權進行調查,而且,可以通過聯交所或其相關子公司(定義見下文)或任何其他中華通主管當局要求立橋證券提供相關資訊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客戶和/或最終所有人的資訊和個人資料以協助調查。如果聯交所因應中華通主管當局的需要而提出要求(目的是協助彼等對其在中華通之下管理的市場進行管理監督,實施中華通規則和作為聯交所與其子公司和中華通市場之間監督合作協議的一部分),該客戶確認並同意立橋證券提供該客戶和/或最終所有人與立橋證券以客戶名義在中華通之下作出任何指示或進行任何交易相關的資訊或個人資料。該客戶進一步確認並同意聯交所(無論直接由聯交所或通過相關聯交所子公司)應中華通主管當局要求,向其披露、轉移或提供該等資訊和個人資料。該客戶確認倘若立橋證券或任何立橋證券的客戶被發現已經或可能進行了中華通、上證所上市規則、深交所上市規則、上證所規則、深交所規則或任何其他適用規例(視情況而定)中列明的異常交易或不遵守前述法律法規,聯交所有權不延長該客戶在中華通之下的交易服務,同時也有權要求立橋證券不接受客戶指示。該客戶應對其對上述的任何違反承擔責任並負責。
1.6 本附表及附表 IV 的第 2 段僅重點列出截至本附表的日期適用於中華通的若干主要特點。對於本附表及附表 IV 的第 2 段所載資料的任何不準確或失實xx,立橋證券概不負起責任。本附表及附表 IV 的第 2 段並無意圖涵蓋與中華通及所有適用規例有關的一切規則、規定及特點。該客戶須完全負責理解與一直遵守不時經修訂的所有適用規例,及完全負責承擔北向交易的任何後果、風
險、損失或成本。立橋證券不會也不打算向該客戶提供關於任何適用規例的意見。建議欲獲取詳情的客戶查閱與中華通有關的聯交所網站及證監會網站(經不時更新)及其他相關資料來源。
2.1 除非本附表 I 另有明文規定,本協議正文第 1.1 條定義的詞語或短語應與本附表 I 具有相同含義。
2.2 為附表 I 之目的,下列術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適用規例」指任何交易所、監管機構、政府機關(包括稅務機關)或其他團體(在上述各情況下,無論設於香港境內或境外)不時頒佈之任何適用於該客戶及 /或立橋證券或任何相關人士的適用法例、規例或法令、或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規則。
「中央結算系統」指香港結算為結算在聯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證券而運作的中央結算系統及/或任何為中華通設立的系統。
「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通主管當局」指提供與中華通有關的服務及/或監管中華通及與中華通有關的活動的交易所、結算系統及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監管機構、香港結算、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相關中華通市場、中國結算、國家外匯管理局、國稅總局及其他中國本地稅務政策局、證監會、香港稅務局以及對中華通擁有司法管轄權、權限或責任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交易所、結算系統、機關或主管當局(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稅務主管當局,或者可根據任何適用的法律或法規針對或就任何中華通證券徵收或徵取任何形式的稅項、關稅、罰款或罰金的其他主管當局)。
「中華通市場」指聯交所認為可接受及被納入有資格進行中華通交易的中華通市場名單中的中國股票市場,包括上證所、深交所及立橋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其他類似的股票市場。
「中華通規則」指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不時就中華通或源自中華通的任何活動刊印或應用的任何法例、規則、規例、政策或指引。
「中華通證券」指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市並可能合資格透過中華通進行交易的任何上證所證券、深交所證券及╱或任何其他證券。
「中華通交易日」指中華通規則不時訂明的、允許投資者透過中華通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進行北向交易的日子。
「中華通」指聯交所、相關中華通市場、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了建立聯交所與相關中華通市場(視情況而定)之間的市場互聯互通而開發或將開發的滬港通、深港通及╱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指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且香港及國際投資者可透過中華通交易的任何證券。
「每日額度」具有第 5.1 條賦予的含義。
「合資格深交所創業板投資者」指「專業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節有關「專業投資者」釋義的第(a)、
(b)、(c)、(d)、(e)、(f)、(g)、(h)
或(i)段)或獲中華通主管當局許可或批准可透過深港通進行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交易的其他類別投資者。
「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具有第 5.1 條賦予的含義。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且不包括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監管機構」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交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任何政府機構和/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其他類似的監管機構、政府、政府機構、交易所、結算所或交收系統。
「相關人士」指 (i) 立橋證券的任何聯繫人或立橋證券的任何董事、主管人員、僱員或代理人。
「RMB / CNY」指人民幣,即中國的法定貨幣。
「國家外匯管理局」指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稅總局」指中國的國家稅務總局。
「聯交所股票通規則」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規則與規例之下訂明的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以及與中華通相關的任何規例、命令、指示、通知、通告、守則、慣例或用法及任何其他適用規則(經不時修訂)。
「聯交所子公司」指聯交所全資子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被正式授權為自動交易服務提供商,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法律授權提供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規則與規例第 1403(1)條提及的買賣盤傳遞服務。
「滬港通」指聯交所、上證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了建立聯交所與上證所之間的市場互聯互通而開發或將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深港通」指聯交所、深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了建立聯交所與深交所之間的市場互聯互通而開發或將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上證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所上市規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及/或變動)。
「上證所規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上證所證券」指在上證所上市且香港及國際投資者可透過中華通交易的任何證券。
「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上市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及
/或變動)。
「深交所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深交所證券」指在深交所上市且香港及國際投資者可透過中華通交易的任何證券。為免生疑,深交所證券應包括深交所創業板股票。
「最終所有人」指任何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規則與規例第 537 條提及的人士或實體。
3.1 該客戶確認,該客戶將僅可交易由中華通規則、任何適用規例訂明的及/或立橋證券不時全權酌情地規定的中華通證券。該客戶進一步確認,除了中華通證券以外,該客戶可能不能交易在中華通市場上市的其他證券或認購在中華通市場首次公開發行的股份或其他類型的證券。
3.2 該客戶確認,中華通規則可能在任何時候對取得、處置和/或持有任何中華通證券或其權利施加限制,而且,可能存在客戶由於中華通證券的狀態變化、中華通的暫停或關閉(無論是暫時或永久)以及中華通規則、任何適用規例訂明的及/或立橋證券在任何特定時間全權酌情地規定的其他原因而不能取得、持有或處置中華通證券或其權利的情況。該客戶須就取得、處置及/或持有任何中華通證券不時遵守和遵從該等規則或規例。
3.3 立橋證券及其聯繫人在任何情形下無須對該客戶不能取得、處置或持有任何中華通證券、來自中華通證券發行者的作為權益證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類型的證券、或任何其他類型的證券,或對該客戶在該方面的能力被延遲或受限承擔責任。
3.4 立橋證券無責任對收到的代理投票、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會議出席和表決權行使進行調查、參與或採取積極的行動,除非是根據該客戶發出的指示而且立橋證券接受了該等指示。立橋證券有權就根據該客戶的指示採取行動而向該客戶收取費用。
3.5 該客戶確認,通過中華通進行的中華通證券保證金交易(包括上證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以及可進行保證金交易的中華通證券的類型或類別受中華通規則、任何其他相關規例和/或立橋證券不時全權酌情地訂立的規定約束,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保證金賬戶協議及立橋證券可能不時約定的任何其他條款。證券保證金交易僅僅限在聯交所不時發佈的可進行保證金交易的合資格中華通證券名單中的中華通證券。中華通市場及/或聯交所可暫停任何超過中華通市場不時規定的保證金交易額的合資格中華通證券保證金交易活動,在此情形下,除適用法律許可外,該客戶必須為任何獲取該等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支付全部資金。當出現異常保證金交易 時,如聯交所及/或相關聯交所子公司認為任何指示違反了中華通規則或適用規例,可拒絕該等指示,並要求立橋證券停止接受客戶指示或為客戶代理人,並/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立橋證券在任何情形下無須對該客戶不能進行中華通證券保證金交易或該客戶在該方面的能力被延遲或受限承擔責任。
4.1 由於只有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進行北向交易,因此該客戶作出以下第 4.2 條所列的xx。
4.2 該客戶在(包括但不限於)本附表生效的首日及該客戶根據本附表發出的中華通證券買賣盤或發出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指示的每一日,作出以下的持續有效的xx及承諾:
4.2.1 其(若該客戶」為個人)及其獲授權就中華通證券發出北向交易指示的獲授權人士及/或代理人並不是在中國居住或以中國為居籍地的中國公民;
4.2.2 其(若該客戶為法人團體)並不是在中國成立或註冊的法律實體;
4.2.3 其(若該客戶為個人投資公司)並不是在中國成立或註冊的法律實體,且其獲授權就中華通證券發出北向交易指示的獲授權人士及/或代理人以及其實益擁有人均不是在中國居住或以中國為居籍地的中國公民;
4.2.4 其(若該客戶為公司受託人)並不是在中國成立或註冊的法律實體,且其獲授權就中華通證券發出北向交易指示的獲授權人士及/或代理人及相關信託的財產授予人並不是在中國居住或以中國為居籍地的中國公民;及
4.2.5 客戶僅會在其為合資格深交所創業板投資者的情況下方會買賣深交所創業板股票;倘若客戶以中介人身份(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資產經理、經紀人或下單人)代表其相關客戶買賣深交所創業板股票的,則客戶僅會在該等相關客戶均為合資格深交所創業板投資者時方會進行該買賣。
5.1 指示僅可由該客戶在立橋證券確定的,且可能不時被修改、變更或限制的時間作出。
5.2 所有為執行有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指示應受中華通規則、任何其他適用規例訂明的及/或立橋證券不時全權酌情地規定的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證券的類型、規模及特定價格)約束。立橋證券應在接受任何指示方面具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尤其,立橋證券無義務對任何指示作出行動,而且,立橋證券被授權在其全權酌情地認為以下情況發生時拒絕或取消任何指示:
(a) 在中華通交易日當天發出拋售和購入同一中華通證券的指示;
(b) 指示不滿足中華通規則、任何適用規例訂明的及/或立橋證券不時全權酌情地規定的規例;
(c) 指示不符合或受限於中華通規則及適用規例(例如由於有關中華通證券訂單輸入價格限制的規例);
(d 中華通證券交易被暫停或由於非立橋證券可控的原因不能通過中華通進行,例如由於每日額度餘額、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和/或其變化以及嚴重的天氣情況等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
(e) 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執行將導致該客戶或立橋證券或其任何聯繫人違反任何中華通規則或任何適用規例。
5.3 該客戶確認並同意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指示可能被完全執行、部分執行或不獲執行。除非該客戶指明了指示的期限並被立橋證券接受,在當個中華通交易日結束時未獲執行的購買或出售中華通證券的當日指示,或在當個中華通交易日結束時購買或出售中華通證券的當日指示被部分執行的情況下不獲執行的部分,將視為被自動取消。
5.4 立橋證券在中華通交易日結束後收到的任何指示應被視作立橋證券在下一相關中華通交易日收到的指示處理。
5.5 該客戶同意並接受指示一旦發出,該指示便不可被取消、變更或修改,除非被立橋證券特別接受。該客戶進一步確認並接受,在或有情況下,例如當聯交所失去與中華通主管當局和/或其他監管機構的所有通訊線路的時候,立橋證券可能無法送交該客戶取消訂單的指示。立橋證券無義務對任何要求取消、變更或修改已向立橋證券發出的指示作出行動,也無須對該客戶因已被執行的原始指示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費用負責或因此對該客戶
承擔責任。該客戶同意其應繼續對已被執行的任何原始指示承擔在交收上的義務。
5.6 該客戶確認並接受中華通規則、適用規例及/或立橋證券不時全權酌情地規定的處置安排。立橋證券無義務對任何要求處置客戶已在當個中華通交易日購買的中華通證券的指示作出行動。
5.7 該客戶同意確保在該客戶發出購買或出售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時,賬戶須有:
(a) 若購買中華通證券,充足並可用結算的人民幣資金支付購買價格、印花稅、徵費、傭金及其他所有與交易有關的成本以及為購買中華通證券所需的合理費用和開支;或
(b) 若出售中華通證券,符合中華通規則或適用規例要求的充足並可用的中華通證券。
5.8 除非立橋證券另行同意,代表該客戶購買或出售中華通證券的指示將僅在以下情況被立橋證券接受:
(a) 若購買中華通證券,該客戶在賬戶有足額結算並可用的人民幣資金支付購買價格、印花稅、徵費、傭金及其他所有與交易有關的費用以及為購買中華通證券所需的合理費用和開支;或(b) 若出售中華通證券,該客戶在賬戶有符合中華通規則或其
他適用規例要求的充足並可用的中華通證券。
5.9 該客戶確認,中華通證券或現金在交易交收後向該客戶的送達可能由於香港或中國公眾假期或其他非立橋證券可控的原因而延 遲,立橋證券無須為該等延遲或與此相關的任何利益(如有)承擔責任。如出現該等送達延遲或未送達,在交收所需的中華通證券或現金被立橋證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實際收到前,立橋證券可以但無義務為該客戶完成交易交收。如任何交易所需的中華通證券或現金已被支付、送達或記入賬戶但立橋證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尚未從交易的另一方收到相同的中華通證券或現金,立橋證券可以要求且該客戶同意支付或退回已支付、送達或記入賬戶的該等金額或中華通證券,而且,該客戶在此授權立橋證券從賬戶支取該等中華通證券或金額或與此等值的金額。對於購買交易,在購買交易完成前,該客戶無權從賬戶支取全部或任何部分相關現金或款項。對於出售交易,在出售交易完成前,該客戶無權取出或以任何方式處理相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部分。
5.10 該客戶確認並接受其發出的交易中華通證券的指示可能不被立橋證券或其他中華通主管當局接受的風險。立橋證券及其聯繫人無論如何均無須對該客戶因任何指示的執行、部分執行或執行失敗引起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可能對任何股票價格造成影響的任何公司的任何企業行動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除非該等責任是由立橋證券的嚴重疏忽或故意的失當行為直接造成。該客戶確認,在中華通規則、適用規例及任何其他相關規例容許中華通證券進行交易的日子,因應市場狀況及限制可能使指示不可能被執行。
6.1 該客戶確認,在中華通之下進行交易將受到每日最大跨境投資額度(「每日額度」)及一定的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的約束(「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該客戶接受,如中華通之下的中華通證券購買由於中華通規則及適用規例不時訂明的任何額度或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而被暫停或拒絕,立橋證券及其聯繫人無須對該客戶不能購買中華通證券或該客戶在該方面的能力被延遲或受限承擔責任。
6.2 該客戶承諾向立橋證券提供有關賬戶內持有的任何中華通證券的出售或轉讓的任何限制之及時和準確的資料。就出售或轉讓中華通證券的任何訂單而言,該客戶經要求應向立橋證券提供令立橋證券滿意的任何必要的文件,以滿足在相關規例之下任何及所有法定轉讓要求。該客戶應負責並向立橋證券償付立橋證券招致的有關符合或未符合任何有關該等出售或轉讓的相關規例的任何延遲、費用、損失及賠償。
6.3 該客戶明示授權立橋證券及其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或代理人處理或應用賬戶內持有的任何中華通證券及款項以遵守在中華通規則及任何適用規例之下不時被訂明的義務。立橋證券保留並被該客戶明示授權行使以下權利:(i) 取消及撤銷對於中華通證券的任何購買或出售指示;及 (ii) 如經下列要求,出售或處置任何中華通證券:
(a) 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根據任何規例作出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取消及撤銷或出售或處置中華通證券以維持每日額度餘額或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的情形;
(b) 以遵從任何規例的要求;及/或
(c) 立橋證券及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間適用的商業條款、協議條款或安排條款的要求。該客戶應單獨對其招致或遭受的因該等取消、撤銷、出售或處置造成,由此產生或與此相關的所有損失、成本及費用負責。該客戶確認其應遵守相關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中華通規則及適用規例不時訂明的每日額度餘額和/或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的公開資料。
6.4 該客戶確認並接受中華通證券(包括上證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股票借貸需遵守中華通規則及適用規例,並且應只出於以下目的:
(a) 出於根據聯交所股票通規則賣空之目的(就上證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而言),但前提是股票借貸期限(包括股票借出和股票歸還之日)不超過一個自然月;
(b) 出於(就上證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而言)讓該客戶售出其持有的上證所證券及/或深交所證券(視情況而定)之目的,而該證券尚未轉賬至相關的香港結算的股票結算賬戶,以符合聯交所股票通規則中交易前檢查的要求,但前提是股票借貸期限不超過一日且不可重複;及
(c) 出於(就上證所證券、深交所證券及其他中華通證券而言)聯交所、上證所或深交所(視情況而定)或相關中華通市場不時指定之目的。
6.5 該客戶確認並接受賣空中華通證券(包括上證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需遵守中華通規則及其他適用法律、附例、規則和/或香港或其他地區的規例,及應只賣空包含在聯交所不時發佈的可賣空的中華通證券名單中的債券,並且必須不超過聯交所就每個中華通交易日之相關中華通證券所設的的限額,及由聯交所不時指定的滾動週期。
7.1 中華通證券以人民幣或中華通規則、適用規例訂明的及/或立橋證券不時全權酌情地規的任何其他貨幣交易和結算。為交易結算,該客戶應在賬戶內留有足額的交易貨幣。
7.2 受限於相關規例,立橋證券有權(但無義務)為交易訂單的結算或部分結算,以其不時憑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當的匯率將任何金額的港幣或任何其他貨幣兌換成人民幣。立橋證券有權從賬戶支取和扣除為實現該等兌換而招致的所有成本及費用。
7.3 該客戶理解,在相關規例之下可能存在對資金匯入或匯出的約束或限制,包括但不限於資本鎖定期,以及對支取由通過立橋證券投資的資本產生的資本增益、股息、利息和其他收入的數額和頻率的限制。立橋證券及其聯繫人無須對該客戶不能匯入或匯出任何或所有該等資金或該客戶在該方面的能力被延遲或受限承擔責任。如該客戶匯入或匯出資金的要求不能被完全滿足及/或不能在該客戶要求的時間被滿足,立橋證券作出的有關該客戶的匯入或匯出要求能在何種程度及何時被滿足的決定應對該客戶具有約束力和決定性。
8.1 該客戶同意其單獨負責遵守中華通規則和適用規例不時訂明的有關其中華通證券權益的所有通知(包括稅務通知)、提交、申報、報告和其他相關規例,並負責監控其中華通證券權益持有狀況以符合任何該等規例。該客戶也同意根據立橋證券可能提出的要求作出行動及提供資料以確保符合相關規例。
8.2 該客戶確認並同意其可能由於其中華通證券權益而在中華通證券交易方面受到限制(包括在保留交易收益方面的限制)。該客戶同意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無義務以任何方式就於任何規例之下適用於該客戶的披露義務或交易限制作出決定、給予意見或協助該客戶。
9.1 該客戶接受,根據中華通規則、適用規例訂明的及/或立橋證券不時全權酌情地規定的規例,該客戶將在取得、處置、持有或收到中華通證券的權益(包括現金股息和發行紅股)方面被繳納一定的費用和徵費,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主管當局或任何適用規例收取的費用、徵費、稅款和印花稅。
9.2 立橋證券無須對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該等應付費用、徵費、稅款和/或印花稅承擔責任。該客戶同意向立橋證券支付、向其償付並明示授權其從賬戶代扣、收取和/或扣除任何該等費用、徵費、稅款和/或印花稅。根據相關規例的要求,該等費用、徵費、稅款和/或印花稅可能以人民幣收取。
9.3 受限於相關規例,立橋證券有權為以其可能不時憑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當的匯率支付任何費用和徵費,將任何貨幣兌換成港 幣、人民幣和/或任何其他貨幣(如適用)。立橋證券有權全權酌情地從賬戶代扣、收取和/或扣除其為實現該等匯兌而招致的所有成本及費用。
9.4 該客戶同意立橋證券無義務尋求或要求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減少、免除、退回任何金額或從任何監管機構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回任何金額,立橋證券亦無義務就扣除或代扣與中華通證券相關的金額而賒貸任何金額。扣除或代扣的任何金額不可從立橋證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向該客戶退回。
9.5 該客戶同意並確認立橋證券無義務返計還原、校準或向該客戶償付任何費用、徵費、稅款、印花稅以及任何其他債務、款項或對該客戶或賬戶作出的與中華通證券相關、與有關中華通證券或賬戶的任何交易相關或與立橋證券遵守相關規例相關的扣減。
10.1 該客戶同意其資料可以被轉移至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無論是為了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該等資料。
10.2 該客戶授權立橋證券披露任何有關該客戶、賬戶及任何中華通證券、款項或其他在賬戶中持有的資產的資料予:(a) 任何經紀人、保管人、結算代理人或其他由立橋證券聘用的、與於本協議項下提供的北向證券交易服務相關的其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無論香港境內或境外);(b) 經要求,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無論香港境內或境外);或(c) 其他類似的人士(無論香港境內或境外),以遵從相關規例。
10.3 該客戶承諾提供立橋證券可能不時要求提供的資料,以便立橋證券及/或其經紀人、保管人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本協定項下的北向證券交易服務,或者以便立橋證券及/或其經紀人、保管人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遵從相關規例或回應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的請求。
附表II : 證券保證金賬戶及納入證券保證金賬戶協議內的附加條款
倘本協議主體條文內所述賬戶是指或屬證券保證金賬戶,
(A) 本附表 II 所載的條文將適用,並組成本協議以致本協議主體第 1.2 條所述證券保證金賬戶協議的一部分 ;及
(B) 倘本協議主體內的條文與附表 II 內條文之間有任何衝突或歧義,概以後者為準。
1.1 以下釋義亦應加入本協議主體第 1.1 條內:
「抵押品」指在立橋證券接納作為該客戶在本協議項下的債務的抵押之情況下,現時或於往後任何時間存放於、轉讓至或安排轉讓至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或代名人或轉讓至任何其他人士或由上述各方持有的該客戶的所有款項及證券。抵押品應包括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不時就任何目的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的該等款項及證券(應包括任何額外或替代證券以及於任何時間以贖回、花紅、優先權、期權或以其他方式就任何有關證券或額外或替代證券所應計或要約的及所有已付或應付股息或利息、供股權、權益、款項或財物);及
「保證金」指其金額相等於由立橋證券不時釐定的立橋證券代表該客戶持有或購買的該客戶證券現時市值的適用百分比(按立橋證券不時通知該客戶者)的按金、抵押品及保證金(包括但不限於初始保證金及額外保證金)。
2.1 賬戶能夠進行保證金交易,而立橋證券同意根據本協議所載的條文、立橋證券向該客戶提供的任何信貸函件以及立橋證券不時指定的其他協議、文件的條款及條件(統稱為「保證金信貸條款」),按該客戶的要求向該客戶提供信貸融通(「信貸」)以進行賬戶項下的交易。
2.2 除下文附表 II 第 2.4 條另有規定外,立橋證券可向該客戶提供最多相等於不時向該客戶通知的佔抵押品按市值計算的價值某個上限百分比(「保證金比率」)的金額的信貸。該客戶須不時按立橋證券的要求,盡快和適當簽立和交付立橋證券認為必需或適宜的任何及所有進一步文據及文件,以享有保證金信貸條款及根據有關條款所獲授權利及權力的全部利益。
2.3 立橋證券獲得該客戶的指示及授權可從信貸中支取款項,以抵償就該客戶購買證券所欠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的任何金額、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就任何期貨倉位所需的維持保證金責任,或支付所欠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費用及開支。
2.4 立橋證券並無義務時刻向該客戶提供任何信貸。尤其是,該客戶明白倘發生以下情況,立橋證券未必會向該客戶提供任何信貸:
(a) 倘該客戶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文;或
(b) 立橋證券認為,該客戶的財務狀況或任何人士的財務狀況出現重大不利變動,而對該客戶償付其債務或履行本協議項下責任的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或
(c) 如提供墊款會導致超出適用的保證金比率;或
(d) 立橋證券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為謹慎或權宜起見,不應提供信貸以保障其利益。
2.5 只要該客戶仍有欠負立橋證券任何債務,立橋證券有權隨時及不時拒絕任何或所有抵押品的取回,而該客戶在未經立橋證券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從該客戶的賬戶取回任何部分或全部抵押品。
2.6 該客戶在接獲立橋證券的要求下,須按立橋證券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屬必要的指定金額、形式以及有關時限,支付按金或保證金或交付證券及/或其他抵押品,以就信貸提供合適的擔保。客戶須支付的任何款項應於到期日中午 12 時正前以即日到賬資金存入立橋證券的指定戶口。
2.7 如該客戶未有遵守附表 II 第 2.6 條,將構成證券賬戶協議主體第 17 條項下的失責事件。
2.8 該客戶同意按立橋證券不時通知該客戶的利率,對該客戶獲提供的信貸金額支付每日計算的利息。該等利息支出可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由立橋證券從賬戶中或該客戶與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開立的任何其他戶口中扣除。
3.1 該客戶同意維持該保證金,並於立橋證券所釐定應由該客戶或由立橋證券代該客戶就有關保證金或根據本協議條款就任何交易的任何其他款項應付的時限內,以現金、證券或其他方式及/或金額支付額外保證金。
3.2 在不限制本協議主體的一般適用性的情況下,有關任何保證金付款的時間乃關鍵要素。該客戶亦同意就該客戶在立橋證券開立的任何賬戶,即時全數支付或按要求支付任何所欠款項。所有初步及其後就保證金和其他用途支付的按金及款項,須以已結算的資金及
按立橋證券按其唯一酌情權規定的貨幣及金額支付。
3.3 儘管有第 3.1 條,倘若立橋證券認為根據第 3.1 條催繳額外保證金屬不可行,包括但不限於如果不可行是由於以下變動或涉及以下潛在變動的發展所導致:
3.3.1 本地、全國或國際貨幣、金融、經濟或政治狀況或外匯控制出現變動,而導致或立橋證券認為很可能導致香港及/或海外股票市場、貨幣市場、商品或期貨市場出現大幅或不利的波動;或
3.3.2 有關變動屬嚴重不利性質而影響到該客戶的狀況或營運,則立橋證券應被視為已就立橋證券所決定的形式及/或金額作出保證金催繳,而有關保證金應即時到期並應由該客戶支付。
3.4 立橋證券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不時修改保證金規定。該客戶應獲授最多相等於在立橋證券存置的抵押品值乘以不時協定的某個百分比的財務通融。先前的保證金規定不會成為先例,而經修改的規定一經確實,將適用於現有倉位以及受到有關修訂所影響的合約內的新倉位。
3.5 為免存疑,如該客戶未有於立橋證券所指定時限內滿足立橋證券的保證金催繳或支付任何其他應付的有關賬款,立橋證券將有權
(在不影響其他權利的情況下)結束賬戶及/或將賬戶內任何倉位平倉(視情況而定)而不向該客戶作通知,並可出售代表該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以動用所得款項及任何現金按金向立橋證券支付所欠立橋證券的所有未清償結餘,動用後的餘額才退還予該客戶。
3.6 本協議內並無任何條文可被理解為排除或影響立橋證券就根據本協議主體第 11.2 條在任何銀行戶口內持有的任何款項或就在該銀行戶口內收支的任何款項所擁有的任何合法申索、留置權或其他權利。
3.7 為免存疑,倘若該客戶在立橋證券或其任何集團公司內開立的任何賬戶內出現借方結餘,則立橋證券不應亦不會被視為有義務向該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財務通融。尤其是(但不限於此情況),立橋證券容許該客戶在立橋證券的任何賬戶內出現借方結餘,並不暗示立橋證券有任何責任在以後每次均會代該客戶墊支款項或承擔任何債務,但不影響該客戶就立橋證券確實容許產生的任何借方結餘所負的債務。
4.1 該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以立橋證券作為受益人,以第一固定押記的方式抵押該客戶所有抵押品的相關權利、業權及權益作為持續抵押(「押記」),以支付及抵償催繳的所有款項及絕對或偶發的債務,以及償付現時或其後任何時間該客戶對立橋證券應付、所欠或產生的在保證金信貸條款項下的所有債務,或該客戶就任何賬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應對立橋證券負責(不論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士亦不論以什麼名稱或形式)的債務連同由催繳日期至償還日期為止的利息,以及在立橋證券記錄內出現的任何佣金、法律及其他費用、支出及開支。
4.2 該押記應為一項持續抵押,而不論是否有任何中期付款或賬項結算或該客戶是否有償付所欠立橋證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金額,亦不論該客戶在立橋證券開立的任何賬戶結束後於其後重開或該客戶其後單獨開立或聯同其他人士開立任何賬戶,而該項擔保應涵蓋當時構成該客戶就任賬戶或其他方式所欠立橋證券的餘額的所有或任何款項。
4.3 (a) 在本附表 II 第 4.3(b)及 4.3(c)條的規限下,在不可撤回地全數支付在本協議項下到期應付的所有款項以及完全清償該客戶在保證金信貸條款項下的債務後,立橋證券將在該客戶要求及支付有關費用的情況下,解除有關抵押品的押記並將在該客戶支付有關費用的情況下作出該客戶合理要求的有關指令和指示以完善有關押記的解除。
(b) 倘若立橋證券認為,該客戶及/或任何擔保人或抵押提供者就該客戶所欠立橋證券的任何債務向立橋證券支付的任何金額或由立橋證券就此向上述各方收回的任何金額,能夠憑藉任何破產、無力償債、清盤或同類法例而遭避免或減少,則據此構成的抵押仍將持續,而有關金額不會被視為已不可撤回地支付。
(c) 就該客戶或所有或任何部分押記作出的任何結算、清償或解除的條件是,該客戶及/或上述擔保人或抵押提供者就該客戶所欠立橋證券的債務所作的抵押或付款,並無藉任何破產、無力償債、清盤或具有一般適用性的同類法例或任何類似事件或任何其他理由而遭避免或減少,而一旦出現有關撤銷或減少或同類事件,上述結算、清償或解除將告無效。
4.4 直至押記可予強制執行前,
(a) 立橋證券有權行使有關抵押品的投票權及其他權利以保障抵押品的價值,而只須向該客戶發出通知;及
(b)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該客戶可指示抵押品所附帶或與此有關的其他權利的行使,但行使方式不得與該客戶在保證金信貸條款項下的責任有所抵觸,或以任何方式損害立橋證券就抵押品應享有的權利。
5.1 該客戶可透過提供抵押方式不可撤回地委任立橋證券為該客戶的受權人(具有十足的替代及轉授權),可代表該客戶及以該客戶的
名義辦理一切事項及事宜,並可就根據保證金信貸條款及一般情況對該客戶所施加任何責任的履行所需,而進行簽署、蓋章、簽立、交付、完善所有契據、文據、文件及作出有關事項及事宜,以使下列事項(但不限於)得以實行:
(a) 就任何抵押品執行任何轉讓或保證;
(b) 完善其對任何抵押品的業權;
(c) 就根據抵押品已到期應付及因抵押品所產生的任何及所有款項及對款項的申索權作出查問、要求、催繳、收款、混合處理及有效解除;
(d) 就任何抵押品發出有效收據及作有效解除並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文據或指令;及
(e) 普遍地提出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任何申索或採取任何有關的合法行動或展開任何有關訴訟,以保障保證金信貸條款項下所設立的抵押。
5.2 該客戶須追認及確認該客戶任何受權人在根據本協議條款行使所有或其任何權力時根據本附表II 第 5.1 條作出的所有事宜及簽立的所有文件,以及在根據本協議行使或聲稱行使其權力時訂立的所有文件、行動及事宜及所有交易。
6.1 該客戶同意,倘若根據本協議或保證金信貸條款進行任何出售,將會按立橋證券的絕對酌情權出售或處理任何抵押品,而於立橋證券進行任何出售時,由立橋證券的主管人員作出聲明指出售權力已可予行使,將為證明任何買家或其他人士根據該出售取得任何抵押品業權的最終憑證,而與立橋證券或其代名人進行交易的人士概無需查詢有關出售的情況。
7.1 信貸須按要求償還並按立橋證券的絕對酌情權修訂或終止。尤其是,信貸可於發生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時終止:
(a) 常設授權(客戶證券)所載該客戶向立橋證券作出的授權被撤回;或
(b) 於到期或於催促續期時上述就立橋證券作出的有關授權並無獲續期;或
(c) 根據本協議主體第 17.2(c)(ii)條及/或第 18 條終止,而就此發出的任何終止通知將被視為信貸的終止通知。
7.1 當信貸終止後,該客戶任何未償還債務須即時向立橋證券償還。
7.3 償還所有或任何所欠立橋證券的貸款金額,本身不會構成保證金信貸條款的取消或終止。
8.1 在不影響上述條文一般適用性的情況下,押記或就此獲擔保的金額不會以任何方式受到以下事項的影響:
(a) 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現時或其後所持有或就保證金信貸條款或任何其他負債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
(b) 對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或其他文件作出任何其他修改或修訂,或豁免或解除該等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或其他文件;
(c) 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強制執行或未有強制執行或解除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或其他文件(包括押記);
(d) 由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給予該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時限、寬限、豁免或同意;
(e) 立橋證券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保證金信貸條款項下任何應付款項對該客戶作出任何催繳或並無作出催繳;
(f) 該客戶無力償債、破產、清盤、身故或精神失常;
(g) 可能由立橋證券與任何其他人士進行的任何兼併、合併或重組,或立橋證券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轉讓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財產或資產;
(h) 存在該客戶可隨時針對立橋證券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申索、抵銷或其他權利;
(i) 立橋證券與該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達成任何安排或和解協議;
(j) 有關信貸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包括押記)的任何文件的條文,或任何人士根據或就任何上述文件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包括押記)的任何權利或責任有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之處(不論是否因超越權限而產生)而不符合有關人士的利益,或上述項目並無獲任何人士正式授權、簽立或交付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並無獲正式授權、簽立或交付;
(k) 根據有關破產、無力償債或清盤的任何法例能夠避免或受影響的任何協議、抵押、擔保、彌償保證、付款或其他交易,或該客戶在任何該等協議、抵押、擔保、彌償保證、付款或其他交易的保證下作出的任何解除、和解或免除,而任何該等解除、和解或免除應被視為受相應限制;或立橋證券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的或遺漏或疏忽作出的任何其他事宜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項或事宜,而如非有本條文,則上述各項可能會損害或影響到該客戶在保證金信貸條款項下的責任;
(l) 立橋證券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或遺漏或疏忽作出的作何其他事宜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項或事宜,而如非有本條文,則上述各項可能會損害或影響到該客戶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
9.1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是有關處置客戶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以下授權。客戶授權立橋證券:
(1) 根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客戶的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2) 將客戶的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向立橋證券提供之財務通融抵押品;
(3) 將客戶的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於中央結算,作為解除及履行本公司之交收責任及義務之抵押品。客戶明白,中央結算就立橋證券的責任與義務(以此為限)對客戶的證券設立第一固定押記;
(4) 將客戶的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於任何其他認可結算所或另一獲發牌或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及履行立橋證券之交收責任及義務之抵押品;
(5) 如本公司在進行證券交易時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資,並在進行立橋證券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的任何其他受規管活動時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資,則按照上述第9.1(1)、9.1(2)、9.1(3)及/或9.1(4) 條運用或存放客戶的任何證券抵押品。
9.2 客戶確認及同意,立橋證券可無須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第 9.1 條所述的任何行動。
9.3 客戶亦確認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不影響在清償由或代客戶結欠立橋證券、有聯繫實體或第三方的債務時,立橋證券處置或促使有聯繫實體處置客戶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權利。
9.4 客戶明白,可能有第三方對客戶的證券享有權利,而立橋證券必須先履行該等權利,方可向客戶退還客戶的證券。
9.5 客戶明白,立橋證券若在客戶證券常設授權各自的屆滿日期前最少 14 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而客戶在屆滿日期前並無反對該客戶常設授權被當作已續期,該等常設授權則無需客戶書面同意而被當作已持續地續期。客戶證券常設授權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本協議之日起生效,但客戶可以續期或按《客戶證券規則》被當作已續期。
9.6 客戶可向立橋證券發出書面通知,致送到列於開戶表格的立橋證券地址或立橋證券為此目的而書面通知客戶的其他地址的客戶服務部,以分別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上述通知於本公司實際收到之日起計14日屆滿後生效。
10.1 該客戶xx、保證及承諾:
(a) 該客戶為抵押品的唯一合法及實益擁有人,完全有權將抵押品存於於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
(b) 抵押品並不及將不會附帶任何留置權、押記或任何形式的產權負擔,亦不受限於任何期權;
(c) 抵押品所包含的任何股票、股份及其他證券經已及將會繳足股款;
(d) 該客戶向立橋證券授予押記,毋須任何人士的事先同意,亦不會導致違反該客戶的任何責任(不論是否合約上或其他方面的責任)。
以上xx、保證及承諾將被視為於緊接每次發出或執行指示前重複作出。
10.2 該客戶謹此承諾及同意,該客戶須
(a) 於任何時間及不時執行及交付立橋證券不時要求的進一步押記、授權及其他文件(包括(如適用)在任何適用註冊處或當局辦理所設立抵押的登記所需文件),使立橋證券可根據附表 II 第 4 條完善其對有關抵押的業權或歸屬或使立橋證券可歸屬有關抵押的全部利益;及
(b) 獲取就上述第 4 條項下向立橋證券提供抵押所需的所有政府及其他批文、授權、許可證及同意,和維持該等政府及其他批文、授權、許可證及同意具十足效力和作用,並作出或安排作出就根據本協議履行該客戶所有責任而言屬必需或適宜的一切其他行動及事宜。
11.1 就本協議主體而言,立橋證券須向該客戶作出通知的其中出現任何重大變動的資料,包括保證金信貸條款及本附表 II 第 2 及 3 條項下的安排。
附表III: 電子服務的條款及條件
倘該客戶以書面要求立橋證券有限公司(「立橋證券」) 提供電子服務或向立橋證券申請使用電子服務,則該客戶須同意並透過其他方式被視為同意該等條款及條件。在任何情況下,倘立橋證券讓該客戶使用電子服務,則須按照該等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進行,而該等條款及條件對該客戶及立橋證券均具約束力。
本附表 III 乃附加於並受限於經不時修訂的證券賬戶協議的主體條文。
1.1 除另有規定外,在本條款及條件內使用的詞彙具有證券賬戶協議內所賦予該等詞彙的相同涵義。
1.2 在該等條款及條件內,除文義另有規定外,以下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指示確認」就某項指示而言,不論是否買賣證券(如適用)或修訂或取消另一之前的指示,指立橋證券對收到該等指示的確認。
「登入用戶名」指連同密碼一起使用以登入電子服務的該客戶身份識別名稱。
「電子服務」指立橋證券透過電子系統提供的電子交易設施(不論是否由立橋證券提供,包括但不限於特約存取系統、網上交易系統、算法交易系統、直接市場存取服務系統及立橋證券的專有直接經紀系統),使該客戶可透過電子裝置(不論是否由立橋證券提供)發出電子指示,以購買、出售及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以及透過電子裝置獲取有關交易的報價及其他資訊;
「資訊」指有關證券及證券市場的任何交易數據、買入及賣出報價以及其他資料;
「密碼」指連同登入用戶名一起使用以登入電子服務的該客戶的密碼。
「特約存取系統」指由該客戶選擇的第三方向該客戶提供的前端指令傳遞設施,而該第三方已與立橋證券作出安排,透過該設施執行及/或結算指令;
1.3 證券賬戶協議第 10 及 19 條分別所指的「交易通知及報告」及「通知及通訊」,如果該客戶同意,可以僅透過電子服務發出,而有關同意最初可在證券賬戶申請表內作出或其後透過電子服務作出。
2.1 該客戶使用電子服務將受到該等條款及條件、證券賬戶協議、不時適用於有關電子服務種類的特定條款及條件、該客戶就使用電子服務向立橋證券作出的xx、保證、承諾、聲明、確認及同意(不論一般或就特定服務作出)、立橋證券不時發出或提供的任何有關使用者指引或手冊、立橋證券不時指定的任何啟動程序及安全措施、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有關交易所及自我監管機構(「自我監管機構」)的規則及規例、立橋證券不時以書面通知該客戶的披露、免責聲明、任何限制及規定(不論是否透過電子方式通知,亦不論是否因監管機構、發牌機構及立橋證券的業務夥伴等第三方所施加的限制及規定而實施)之規限。該客戶不可撤回地承諾遵守和符合並受到本第 2.1 條的上述條文的約束。
2.2 倘若某種類電子服務涉及用以進入有關服務的登入用戶名、密碼及/或安全問題,
(a) 該客戶對其登入用戶名、密碼及對全安問題的答案的保密及使用負責,並須將上述登入用戶名、密碼及對全安問題的答案保持安全和機密,不向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立橋證券的職員及警方)披露(倘該客戶為個人)以及不向未經該客戶的董事會授權可代表該客戶使用電子服務的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立橋證券的職員及警方)披露(倘該客戶為公司);
(b) 該客戶應經常更改密碼或促使其電子服務的獲授權使用者經常更改密碼;
(c) 該客戶應當及在適用情況下促使其獲授權使用者避免選用與該客戶個人資料(倘該客戶為公司,則為該客戶人員的個人資料)有關的數字及字詞(例如電話號碼及姓名)作為密碼或其中一部分,並避免使用相同密碼用作存取由其他人士提供的網上服務;
(d) (i) 倘若該客戶打算記錄其登入用戶名、密碼及/或對安全問題的答案,應小心謹慎地選擇有關記錄方式,以避免有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在未經授權下獲披露或存取和識別該等機密資料,舉例而言,該客戶永不應在登入電子服務的任何裝置上或在該等裝置中保存或接近該裝置的任何物件上寫下登入用戶名、密碼及對安全問題的答案,並且不應在不經修飾的情況下寫下或記錄登入用戶名、密碼及對安全問題的答案;
(ii) 倘若該客戶為公司,應促使電子服務的獲授權使用者遵守及符合上述第 2.2(d)(i)條;
(e) 倘若該客戶知悉或合理地懷疑其登入用戶名、密碼及/或對安全問題的答案有任何遺失或遭未授權披露或存取,則該客戶須即時停止使用該電子服務,並透過電話向立橋證券報告有關問題及於其後 24 小時或立橋證券不時指定的其他期間內以書面確認。
2.3 電子服務是以非獨家及不可轉讓基準向該客戶提供。倘該客戶為個人,該客戶應由其個人使用電子服務。倘該客戶為公司,該客戶應確保電子服務不會由未經該客戶的董事會授權使用有關服務的任何人士代表該客戶使用,而倘有關電子服務的種類涉及該客戶須知會立橋證券,使其得知獲董事會授權的使用者,則只可由已知會立橋證券的獲授權使用者代表該客戶使用該電子服務。
2.4 該客戶應於每個電子服務時段完結時立即登出電子服務。
2.5 當登入電子服務後,該客戶不應在登出之前離開用作登入電子服務的裝置或設備。
2.6 當透過互聯網登入電子服務後,該客戶必須在進入其他網站前登出電子服務。
2.7 該客戶須向立橋證券提供一個電郵地址,如電郵電址有任何變動應盡快通知立橋證券,並透過該客戶向立橋證券提供的電郵地址從立橋證券接收電子通訊。該客戶確認,立橋證券已向其通知立橋證券及其代理人/業務夥伴永不會透過電郵向該客戶查問賬戶敏感資料,而該客戶應小心警愓假裝來自立橋證券的欺詐電郵或網站的可能性,且不應向未能證明其身份的任何人士或任何有懷疑的網站披露其個人或敏感資料。
2.8 該客戶確認,電子服務乃使用與立橋證券達成的硬件信息儲存和支援及其安排提供,或在立橋證券認為必要及合適的情況下按與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作的上述安排提供。
2.9 該客戶須避免透過公共或共享的電腦登入電子服務,並須將用作登入電子服務的裝置保持安全及機密。舉例而言,該客戶須確保其登入電子服務的個人電腦安全地配置,並受適當保護以免受到電腦病毒及惡意程式的入侵(例如安裝個人防火牆及定期更新所使用的防毒軟件)。
2.10 倘立橋證券提供用作使用電子服務的裝置或設備,則該客戶只可利用該裝置或設備來使用電子服務,而該客戶應小心處理該裝置或設備,不應導致該裝置或設備出現損壞。
2.11 倘用作使用電子服務的裝置或設備不是由立橋證券提供,則該客戶僅應動用與有關使用兼容的或由立橋證券建議的裝置或設備來使用電子服務,而不應動用受病毒影響的裝置及設備,並應安排在裝置及設備上安裝防毒軟件或程式或由立橋證券建議的軟件或程式。
2.12 該客戶應避免透過在電郵內含的超連結進入立橋證券的電子交易網頁,除非該客戶已核實網站屬真確,例如證實該網站電子證書的有效性。
2.13 倘該客戶使用特約存取系統,則該客戶須負責獲取用作登入及使用特約存取系統的任何設備或服務。
2.14 倘該客戶知悉或合理地懷疑電子服務涉及任何技術上或保安上的故障,該客戶應立即停止使用電子服務,並以電話向立橋證券報告有關問題及於其後 24 小時或立橋證券不時指定的其他期間內以書面確認。
2.15 當立橋證券根據第 2.2(e)條或 2.14 條收到任何報告後,立橋證券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取消或暫停該客戶的登入用戶名、密碼及
/或對安全問題的答案,而除適用法例另有規定外,該客戶須對在上述取消或暫停之前利用該客戶的登入用戶名、密碼及/或對安全問題的回答使用或登入電子服務的任何人士的行動或遺漏行動負責,而在上述取消或暫停之前所發出涉及該客戶的登入用戶名、密碼及/或對安全問題的回答的任何指示,應被視為由該客戶發出及以該形式由立橋證券收取。
2.16 立橋證券可隨時在給予或不給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基於保安理由或任何其他原因自行酌情終止、撤銷、暫停、修改或改動該客戶的任何或所有登入用戶名及/或暫停電子服務(例如多於三次輸入不正確的登入用戶名及/或密碼)。
2.17 倘該客戶在登入電子服務時遇到任何問題,該客戶可使用其他方法與立橋證券溝通並通知立橋證券所遇到的困難。該客戶明確同意,立橋證券可透過電子服務或其他電子方式或設施向該客戶溝通或向該客戶發出通知,而立橋證券以電子裝置透過電子服務或其他方式向該客戶交付的任何上述通知或通訊,應被視為向該客戶傳送信息當時已收取。
2.18 倘有關電子服務的任何安全裝置是由立橋證券向該客戶提供,則該客戶應將該安全裝置在安全地方保管,而不應借予其他人士或以就使用電子服務以外的方式使用安全裝置。
2.19 立橋證券不會被視為已收到任何指示,直至該客戶收到指示確認為止。該客戶收到指示確認並不保證其指示將會被執行。如該客戶向電子服務輸入指示後 5 分鐘內未有收到指示確認,或如該客戶收到的指示確認有任何錯誤,則該客戶有責任立即聯絡立橋證券。該客戶進一步同意,如該客戶未有收到指示確認,亦未必表示其指示不會被執行。倘若該客戶從立橋證券收到確認,表示有關指示已被執行,但未有在指示確認中反映,則該客戶仍須負責結算該交易。
2.20 在不限制上述條文一般適用性的情況下,該客戶確認和同意,未必可能修改或取消經已透過電子服務發出的指示,而有關指示只可在立橋證券尚未執行的情況下修改或取消。在該等情況下,立橋證券將盡其合理努力修改或取消指示,但即使該客戶收到任何有關修改或取消的指示確認,亦不保證修改或取消將會發生,而倘若修改或取消並無發生,該客戶仍須對原來的指示負責。
2.21 為免存疑,該客戶確認,只要有關錯誤或失誤或延遲並非由立橋證券導致或因其產生,立橋證券對有關指示的錯誤傳遞或立橋證券收取指示時的失誤或延遲概不負責。
2.22 立橋證券有權根據其條款執行任何指示,而毋須理會指示是否合理。
2.23 該客戶確認和同意,就指示以電子方式向該客戶傳送的價格、數量及其他數據僅供作參考,而具約束力的條款及條件只會於立橋證券的標準交易確認書上展示。
2.24 倘立橋證券所提供的電子服務執行及維持指令規模、倉位、市值、貨幣或類似交易或信貸限額,則該客戶不應明知或疏忽地更改或迴避或尋求更改或迴避該等限制,但應負責監察並受該等限制的約束。
3.1 立橋證券可透過電子服務向該客戶提供資訊。該客戶或會按立橋證券的收費表就有關資訊被收取費用。立橋證券從交易所及市場以及傳輸有關資訊的第三方(統稱為「資訊供應商」)獲得資訊。
3.2 資訊乃立橋證券、資訊供應商或其他人士的財產,受到版權及有關商標的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知識產權(如適用)的保障。該客戶並無亦從未收到有關電子服務的任何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除作自用或在其一般業務過程中使用外,該客戶不應使用資訊或其中任何部分。
3.3 該客戶同意不會:
(a) 在未經立橋證券及有關資訊供應商明確書面同意下,為了任何不法目的或以任何方式轉載、轉發、散佈、出售、分派、發佈、傳播、傳閱或在商業上利用資訊作任何不法用途;
(b) 使用資訊作任何不法用途;
(c) 使用資訊或其中任何部分,用以成立、維持或提供或協助成立、維持或提供可供買賣任何證券的交易場地或交易服務;及
(d) 向第三方散佈資訊。
3.4 該客戶同意遵守立橋證券的合理書面要求,以保障資訊供應商及立橋證券各自在資訊及電子服務方面的權利。
3.5 該客戶須遵守立橋證券不時發出的有關允許使用資訊的合理指示。
3.6 倘該客戶知悉立橋證券及任何有關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電子服務的專有權遭受任何違反,應盡快以書面通知立橋證券。
3.7 該客戶須適時遵守立橋證券在必要或有利情況下就有關資料、文件及其他材料所提出的要求,以確保遵守任何適用法定及/或規管規定,而該客戶同意立橋證券向任何監管機構及交易所提供立橋證券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有關資料或文件。舉例而言,在立橋證券與香港交易所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港交所資訊服務公司」)訂立特許協議的情況下,該客戶授權立橋證券可向港交所資訊服務公司提供有關該客戶所獲提供的電子服務的資料,使立橋證券可遵守港交所資訊服務公司與立橋證券之間有關市場數據流動的特許協議項下的責任。
4.1 該客戶確認,電子服務及其中包含的軟件乃立橋證券專有。該客戶保證及承諾,不會亦不會試圖纂改、修改、反編譯、反向改動或以其他方式改變,亦不會試圖未經授權而登入任何部分的電子服務或其中包含的任何軟件。該客戶同意,倘於任何時間該客戶違反本保證及承諾,或倘立橋證券於任何時間懷疑該客戶違反本保證及承諾,則立橋證券有權終止向該客戶提供電子服務。
4.2 該客戶確認,透過電子服務向其提供的資訊或市場數據或會屬第三方專有,而該客戶同意未經有關權利的擁有人的允許,不會上載、登載、複製或派發受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以及宣傳和私隱權)保護的任何資料、軟件或其他材料。
5.1 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立橋證券、其業務代理及資訊供應商概不會就因並非其/彼等所能合理控制的情況而令該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或負債承擔責任,該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a) 透過電話、電子或其他系統向或從立橋證券發出而非立橋證券、其業務代理或資訊供應商所能控制的通訊延誤、失靈或不準確;
(b) 第三方編製的研究、分析、市場數據及其他資訊的延誤、不準確或遺漏或無法獲取;
(c) 未經授權登入通訊系統,包括未經授權使用該客戶的登入用戶名及/或密碼;及
(d) 軍事行動引發戰爭、政府限制、勞資糾紛,或任何市場或交易所停市或有秩序交易受阻、惡劣天氣及天災。
5.2 該客戶同意會就立橋證券、其業務代理及資訊供應商提供抗辯、向彼等作出彌償保證及使彼等免受因該客戶違反該等條款及條件、適用法例、規則或條例或任何第三方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侵反任何版權、違反任何權有權及侵反任何私隱權)所產生的任何及所有申索、損失、責任、成本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此責任於向該客戶提供的電子服務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5.3 立橋證券不應因提供電子服務而被視為提供理財意見或就任何賬戶擔任代表該客戶的受信人。
5.4 立橋證券不負責向該客戶建議任何披露責任,不論有關責任是在一般情況下產生或由立橋證券根據由或代表該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辦理任何交易或對證券的任何持倉而產生。該等披露責任乃該客戶的個人責任。立橋證券並無責任以任何形式或按任何時限作出有關由或代表該客戶持倉的通知,惟立橋證券根據法律及/或監管規定發出任何通知或結單則除外。
5.5 該客戶確認,如果透過電子服務進行非法活動,有可能根據適用法例被檢控,而立橋證券、監管當局及/或自我監管機構或會對所有客戶活動進行監察,以偵測根據任何指示進行的有關客戶交易或事務的任何不合適活動,而該客戶應容許(受限於合理的保密限制)立橋證券及任何有關監管當局及/或自我監管機構於合理時間合理地進入立橋證券範圍,並在作出合理通知的情況下檢查由該客戶就任何指示所使用的任何設備及連接。該客戶確認,倘立橋證券、任何監管當局或任何自我監管機構偵測到或懷疑透過該客戶使用電子服務而進行的不適當活動(或有損市場公正性的任何活動),或任何適用法律及/或監管規定或立橋證券的內部規則或政策有所規定,或立橋證券認為有必要保護本身利益,或立橋證券認為該客戶已嚴重違反該等條款或條件或有關指示所涉及交易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則該客戶登入電子服務或會受到限制、附加條件或可隨時被終止,且該客戶或會被禁止發出指示或以其他方式入市。
5.6 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立橋證券、其聯繫人、彼等各自的董事、主管人員、僱員及代理人及/或彼等任何供應商、許可人或其他第三方內容供應商(統稱為「提供方」,而各自為「提供方」)從未或並無向該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有關或以任何方式關於在電子服務中使用或與電子服務有關的系統、設備或市場數據,作出保證(明示或暗示)、xx或承諾。
5.7 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提供方不會就任何延遲或未有履行責任以及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負責,惟由於提供方的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或欺詐而直接導致的則除外。
5.8 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提供方不會就因任何不可控制事件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不良後果負責,該等不可控制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實施緊急程序、外匯管制、第三方行為、暫停交易、戰爭、罷工、市場狀況、騷亂、恐怖活動或威脅進行恐怖活動、天災,或非提供方所能控制的任何其他情況,包括提供方任何設備或相關軟件的任何錯誤、不足或電子數據問題、計算、輸出、操作及其他功能問題。
5.9 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最大程度上,在任何情況下任何提供方概不會就以任何方式因或就該等條款及條件、該客戶或任何第三方使用
(或任何無法使用)與電子服務有關的系統、設備或任何市場數據時履行或違反條款或連帶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責任、裁決、判決、罰款、處罰、和解、費用或其他開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律師費及開銷)(統稱為「損失」),對該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負責。
5.10 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提供方概不會就以下事項對該客戶負責:
(a) 該客戶輸入指令時有任何錯誤,
(b) 在市場交易所或其他執行場地發生任何錯誤,
(c) 就電子服務所使用的系統因任何理由拒絕任何指令;或
(d) 屬提供方直接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錯誤。
5.11 該客戶確認,就該客戶透過電子服務所取得源自任何交易所的市場數據或其他資料而言,該等交易所、其控股公司、聯屬公司及/或附屬公司概不保證該等市場數據或資料的準確性或可靠性,亦不會就因該等市場數據或資料的任何不準確或遺漏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對該客戶承擔任何責任(不論因侵權行為或合約或其他方面)。
5.12 該客戶應自費為任何提供方及立橋證券提出抗辯、向彼等作出彌償保證及使彼等免受因或有關以下事項所產生的任何損失:
(a) 在根據第 2.2(e)或 2.14 條向立橋證券作出任何報告之前,由該客戶或以該客戶的授權就電子服務使用(或無法使用)系統、設備、市場數據或任何其他資料,或涉及使用該客戶的登入用戶名、密碼及/或對安全問題的答案;及
(b) 該客戶嚴重違反該等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
惟在上述各情況下,有關損失是由於提供方或立橋證券故意不當行為、嚴重疏忽或欺詐而引致則除外。
6.1 立橋證券保留權利,可因任何理由而在不作通知和不受限制情況下,按其唯一酌情權暫停或終止該客戶登入電子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該等理由包括但不限於該客戶的登入用戶名及/或密碼的未經授權使用、違反該等條款及條件或證券賬戶協議、立橋證券不再從任何資訊供應商獲取任何資訊,或立橋證券與資訊供應商之間的一項或多項協議終止、立橋證券對其電子服務系統進行維護及升級。
6.2 在第 6.1 條所述暫停或終止的情況下,各資訊供應商及立橋證券概不對該客戶承擔責任;然而,倘若該終止並非完全由該客戶(不論直接或間接)或其獲授權人士所導致或因其任何犯錯而產生,則立橋證券將會就截至有關終止的日期尚未向該客戶提供的該部分
電子服務,按比例退回該客戶經已支付的有關部分費用。
7.1 該客戶確認和接受使用電子服務的風險,其中最少包括以下各項:
(a) 倘該客戶透過電子服務進行交易,將會面對與電子服務系統有關的風險(包括軟硬件故障),而任何系統故障所導致的結果可能是指令並無按照指示執行或根本未有執行;
(b) 由於不可預計的通訊暫停或通訊阻塞及其他原因,電子服務未必可靠,而透過電子服務進行的交易所涉及風險包括傳送和接收該客戶的指示或其他資訊時延誤、執行指示時延誤或有關指示按發出指示當時不同的價格執行、傳送中斷或停電。其他風險包括黑客入侵、通訊被錯誤理解或出錯,而指示一經發出未必可以取消。
7.2 立橋證券對於因上述中斷或延誤或由第三方入侵而可能令該客戶產生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倘若該客戶不打算承受任何上述風險,則不應透過電子服務向立橋證券發出任何指示。
7.3 透過電子服務向該客戶提供的市場數據及其他資訊或會由立橋證券從第三方獲取。雖然立橋證券相信該等市場數據或資訊屬可靠,但立橋證券及任何有關第三方概不保證任何該等市場數據或資訊的準確性、完整性或適時性。舉例而言,就該客戶透過電子服務所獲取源自任何交易所的市場數據或其他資訊而言,該等交易所、彼等的控股公司、聯屬公司及/或附屬公司並不保證該等市場數據或資訊的準確性或可靠性,而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不會就因該等市場數據或資訊的任何不準確或遺漏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對該客戶承擔責任(不論因侵權行為或合約或其他方面)。
8.1 該客戶向立橋證券同意和承諾:
(a) 只要該客戶一直使用立橋證券所提供的直接市場存取(「DMA」)服務:
(i) 已設有合適安排,以確保其使用者精通和勝任使用有關 DMA 服務的系統;
(ii) 明白和有能力遵守適用監管規定;及
(iii) 已設有合適安排,以監察透過 DMA 服務所輸入的指令。
(b) 倘若該客戶向其他人士再轉授 DMA 服務,則該客戶:
(i) 只可在該客戶為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的人士、受監管的海外證券或期貨交易商或海外銀行之情況下,才可向其他人士提供 DMA 服務;
(ii) 在再轉授立橋證券的 DMA 服務及交易算法時之前,須徵求立橋證券的事先書面同意;
(iii)須通知立橋證券向任何第三方再轉授立橋證券的 DMA 連接及交易算法的任何現有安排;
(iv) 須在進行任何再轉授之前,向立橋證券確認該客戶正向其進行再轉授的人士的指令將會流經該客戶的系統,受到適當的風險管理及監管控制,而該人士符合第 8.1(a)(i)-(iii)條所載的規定,並且在該客戶與該人士之間訂有書面協議,載列進行再轉授的 DMA 服務的條款;及
(v) 如於日後任何再轉授結束,應以書面盡快通知立橋證券。
(c) 只要該客戶一直使用立橋證券所提供的算法交易系統,該客戶充分明白:
(i) 算法交易系統及交易算法的操作;及
(ii) 使用算法交易系統及交易算法可能產生的合規及監管問題。
9.1 客戶使用新股/債券認購服務,須自行認識及遵守任何有關證券/債券發售的法律及限制、上市規則及該新股/債券的招股書內的所有條款;客戶如有違反,立橋證券對此一概不會負責及有權接受或拒絕客戶使用新股/債券認購服務,本公司對此有最終決定權。
9.2 網站有關新股/債券認購的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辦法,公佈日期及時間表),一概以招股書,上市公司及香港交易所公佈為準,立橋證券一概不會負責。
9.3 網站有關新股/債券認購服務,客戶一經登記及輸入認購指示及其他資料,便不能更改,及需要承擔一切後果及賠償立橋證券一切因客戶使用新股/債券認購服務而產生的損失。
9.4 客戶獲分配股份/債券數量,以上市公司公佈為準,客戶必須接受該獲分配股份/債券。
9.5 對於客戶使用新股/債券認購服務,如客戶因重覆申請而被退回該申請或在任何情形下,客戶未能獲分配新股股份/債券,立橋證券一概不會負責。
10.1 該客戶須就執行該客戶的指令或就該等指令向立橋證券支付雙方協定的佣金及經調升或調減的收費,以及立橋證券不時就使用電子服務而收取的所有服務及其他費用(如有)。該客戶亦須負責支付交易所或其他第三方就所提供的市場數據所收取的任何費用、收
費及開支。
11.1 倘訂約方之間出現任何爭議,該客戶同意以立橋證券的記錄(包括電子記錄)為準。
1.2 該客戶同意,該客戶透過電子服務執行的每項交易亦受到該客戶與立橋證券之間所訂立適用於有關交易的任何其他協議(「證券賬戶協議/客戶協議」)所規限。倘本協議的條款與證券賬戶協議/客戶協議的條款之間有所衝突,則本協議的條款對電子服務具管束力,惟雙方以書面另行協定則除外。
附表 IV: 關於證券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聲明
在作出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仔細考慮投資產品/ 服務是否適合其財務狀況、投資目標和經驗、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其他有關情況,亦應了解投資產品/ 服務所涉及的相關風險 (詳閱適用之發售文件)。
1 證券交易的一般風險
1.1 證券交易的風險
1.1..1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1.2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1.2.1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1.2.2 你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1.2.3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1.2.4 假如你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1.3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1.3.1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 閣下在買賣該項試驗試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 閣下的交易商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 閣下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為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1.4 買賣在香港上市的人民幣證券(「香港人民幣證券」)的風險
1.4.1 香港人民幣證券在香港是一項較新的投資產品,未必會有活躍的第二市場可供買賣。因此,香港人民幣證券的投資者未必能夠及時賣出他們的香港人民幣證券投資,或為了找到買家,可能須以重大折讓才可賣出。買賣香港人民幣證券時,投資者面對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及兌換差價或會對香港人民幣證券的投資回報構成負面影響。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中國政府實施的外匯管制或會對在香港買賣的人民幣證券的流通量產生不利影響。面對中國大陸市場風險的中國股票特別容易到中國大陸相關市場/行業/板塊風險的影響。
1.5 買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的海外證券(包括 B 股)的風險
1.5.1 屬海外上市並在香港境外持有的證券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法規的規限,而該等法規或會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在香港制訂的有關規則有所不同。因此,該等證券未必可享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資產所獲賦予的相同保障。 閣下只應在了解海外證券買賣的性質及 閣下所承受風險程度的情況下,才進行有關海外證券的買賣。尤其是,儘管立橋證券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所參與者,但海外證券買賣不受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規管,亦不會獲賠償基金的保障。
1.5.2 閣下應根據本身的經驗、風險承受水平及其他有關情況,仔細考慮有關買賣是否適合閣下,如有疑問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1.6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1.6.1 本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1.7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1.7.1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假如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你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你是專業投資者,你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你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此外,假如你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你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你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
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你的授權將會在沒有你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你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你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你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1.8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1.8.1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你存放於本公司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你的同意下被出售。你應密切留意帳戶狀況,在市場波動下,本公司未必能聯絡你或提供足夠時間予你存錢,而你的持倉將有可能被強制平倉。此外,你將要為你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你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1.9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1.9,1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1.10 貨 幣 風 險
1.10.1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11 使用網上交易協議下之電子服務的風險
1.11.1 如果你透過電子服務進行買賣,你便須承受該電子服務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體和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11.2 由於未可預計的交通擠塞和其他原因,電子服務可能並不可靠的,及存在通過電子服務進行的交易在傳輸和接收你的指示或其他資訊過程中可能會被耽誤、延遲執行你的指示或有關指示以有別於你發出指示時的市價執行、指示在傳輸時被中斷或停頓等風險。在通訊過程中也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以及在發出了指示後,通常也不一定可以取消。由於此類中斷、耽誤或被第三方進入而使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如果你不準備接受此類中斷或耽誤引致的風險,你不應透過電子服務來作出任何指示。
1.11.3 通過電子服務向你提供的市場數據和其他資訊可能是本公司從第三者獲得的。雖然本公司相信這些數據和資訊是可靠的,但本公司或該等第三者都不會保證這些數據和資訊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即時性。
1.12 佣金及其他收費
1.12.1 在開始交易之前, 閣下先要清楚了解 閣下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 閣下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 閣下的虧損。
1.13 場 外 交 易
1.13.1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本公司可能是 閣下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 閣下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了解適用的規則和相關的風險。
1.14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1.14.1 假如 閣下向立橋證券提供授權書,允許立橋證券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 閣下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 閣下賬戶的確認書、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1.15 市 場 風 險
1.15.1 市場風險或系統性風險,乃源自有關市場的經濟、地域、政治、社會或其他因素,並受到與整個市場有關的變數所影響。舉例而言,若投資者投資於香港上市的金融產品,該項投資將會涉及與整個香港市場有關的系統性風險。當任何事件影響到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時,所有金融產品均會受到影響而導致價格上升或下跌,不論投資者在該市場上持有的是單一金融產品或分散的金融產品投資組合亦然。只要投資者一直持有投資產品,無可避免會面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閣下應明白,無論如何分散投資,亦不能消除市場風險。如 閣下認為應當或有必要管理(但並非消除)市場風險,應尋求專業意見,並應小心謹慎,勿對單一市場作過分投資。
1.16 新興市場風險
1.16.1 某些特殊風險可能與根據新興市場的法律成立、以新興市場為基地或主要在新興市場經營業務的發行人及交易對手的金融產品交易及投資(「新興市場產品」)相連,或與該等發行人或交易對手有關。新興市場國家包括其金融市場的發展未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經合組織」)成員國的金融市場的所有國家。
1.16.2 引致與新興市場產品相關風險的其中一個原因,是新興市場較經合組織成員國存在較多的政治及經濟不明朗因素。此外,有些新興市場國家並無已完全發展或清晰的法律、司法、監管或結算設施制度,而且會計標準可能明顯不同。該等市場在流動性或透明度方面較經合組織國家的市場低。可能還存在其他特殊風險,上文並非旨在完全或詳細羅列所有可能的風險。
1.16.3 只有具備充足能力評估各種特殊風險並有充足資源承受在新興市場產品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的投資者方應進行新興市場產品交易。在對新興市場產品作出任何投資前, 閣下應自行(及 閣下的客戶(如適用))了解並明白有關風險的重要性,並應就 閣下或 閣下的客戶的投資目標、經驗、財政及營運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自行評估該種投資是否適合 閣下(或 閣下的客戶(如適用))。 閣下亦應確保本身(或 閣下的客戶(如適用))充分了解交易的性質、 閣下或彼等所訂立的合約關係以及 閣下或彼等須承受的虧損風險的性質及程度。
2 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證券的特定風險
2.1 一 般 風 險
2..1.1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
2.1.1.1 客戶須注意,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滬港通及深港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對於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該券商並非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亦不涵蓋滬股通/深股通的北向交易。
2.1.2 額 度 用 盡
2.1.2.1 當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每日額度用完時,亦會即時暫停相應買盤交易訂單(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仍可繼續接受賣盤訂單),當日不會再次接受買盤訂單。
2.1.3 交易日及交易時間差異
2.1.3.1 客戶應注意因香港和內地的公眾假期日子不同或惡劣天氣等其他原因,兩地交易日及交易時間或有所不同。由於滬港通及深港通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A股的情況。客戶應該注意滬港通及深港通的開放日期及時間,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滬港通/深港通不交易的期間承擔A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2.1.4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2.1.4.1 對於那些一般將A股存放於本公司以外證券公司的客戶而言,如欲沽出所持有的某些A股股票,必須在不遲於沽出當天(T日)前成功把該等A股股票轉移至其立橋證券帳戶内。如果客戶錯過了此期限,將不能於T日沽出該等A股。
2.1.5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及買賣限制
2.1.5.1 當一隻原本在滬港通/深港通合資格股票名單内的股票由於各種原因被調出名單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客戶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因此,客戶需要密切關注上海交易所(「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和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2.1.5.2 滬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將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被暫停買入(但允許賣出):(一)該等A股不再屬於有關指數成份股;(二)該等A股被實施「風險警示」;及/或(三)該等A股相應的H股不再在聯交所掛牌買賣。客戶亦需要留意A股交易有可能受漲跌停板幅度限制。
2.1.6 交 易 費 用
2.1.6.1 經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除須繳交買賣 A 股的交易費用及印花稅外,亦需留意可能須繳交相關機構徵收之組合費、紅利稅及針對股票轉讓而產生收益的稅項。
2.1.7 內地法規、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責任
2.1.7.1 滬港通及深港通相關的A股上市公司及交易須遵守A股市場的法規及披露責任,任何相關法例或法規的改動均有可能影響股價。客戶亦應留意適用於A股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責任。因應客戶所擁有A股的利益及持股量,客戶的交易及收益保留可能受限 制,客戶需自行負責所有相關申報、通知及利益披露之合規要求。
2.1.7.2 根據現行內地法律,當任何一名投資者持有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權達5%時,須於三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該投資者亦不得於該三日內買賣該公司股份。該投資者亦須就其持股量的變化按內地法律進行披露並遵守相關的買賣限制。
2.1.7.3 香港及海外投資者作為滬股通或深股通股票的實益擁有人,根據現行內地慣例並不能委任代表代其親身出席股東大會。
2.1.8 貨 幣 風 險
2.1.8.1 滬股通及深股通投資以人民幣進行交易和交收。若客戶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A股,便需承受因需要將該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之貨幣風險。在匯兌過程中,客戶亦將會承擔轉換貨幣的成本。即使該人民幣資產的價格不變,於轉換貨幣的過程中,如果人民幣貶值,客戶亦會蒙受匯兑損失。
2.1.8.2 若客户投資A股而不將其持有之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並引致其帳戶出現人民幣欠款,本公司將會收取該欠款之借貸利息(有關借貸息率的資料,請參閱本公司網頁上的通告)。
2.2 深圳交易所(深交所)創業板市場風險
2.2.1 規管差異風險
2.2.1.1. 深交所創業板市場與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市場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其他事項的規則和指引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就上市條件而言,尋求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將適用更短的盈利歷史、更低的淨利潤和營業收入,以及更低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較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對於股本總額的要求也更低。關於深交所創業板、主板、中小板的上市條件詳情,請參閱深交所網站。
2.2.1.2 另外,創業板市場採用與主板和中小板市場較為不同的信息披露規則。例如,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臨時報告僅要求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如果投資者繼續採用與主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相似的信息查詢方法,可能無法及時了解到公司正在發生的重大變動。因此,建議投資者密切關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公告及風險警示,了解市場風險,並在交易創業板股票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2.2.2 退 市 風 險
2.2.2.1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標準與深交所主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不同,可能導致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面臨更大的退市風險,且退市速度可能更快。
2.2.3 公司經營風險
2.2.3.1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一般處於發展初期,經營歷史較短,規模較小,經營穩定性較低,抵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的能力較弱。儘管它們可能擁有更大的發展潛力並可更多地借助於科技創新,其未來表現(尤其是那些尚未有良好盈利記錄的公司)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2.2.4 大幅股價波動
2.2.4.1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股價可能隨市況變化、投資者投機行為或公司業績變動等情況而頻繁發生大幅波動。流通股本較少的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可能較容易被主要股東操縱股價。不穩定的公司業績亦令此類公司的估值較為困難。
2.2.5 技 術 風 險
2.2.5.1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新技術能否轉化為現實中的產品或服務具有不確定性。當其所在的行業正經歷快速的技術更新換代時,其產品可能面臨被淘汰的危險而令其公司難以為繼。
以上概述只涵蓋滬港通及深港通涉及的部分風險,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則有可能會不時更改有關滬港通及深港通的最新資訊及詳情,客户應自行瀏覽港交所之網站。
上述條款如與港交所、深交所及上交所的條款有抵觸,一切以港交所、深交所及上交所的條款為準。
3 股票期權的風險披露聲明
3.1 股 票 期 權
3.1.1 股票期權乃涉及買賣雙方之間的合約。期權買方有權(但並無義務)根據「認購」期權向期權賣方買入指定相關資產,或根據「認沽」期權向期權賣方賣出指定相關資產。期權合約訂明協定的相關資產數量、價格及未來期間。若買方(或持有人)行使其權利,期權賣方(或沽出者)須根據合約細則進行結算。期權持有人被指持有好倉,而期權沽出者則被指持有淡倉。
3..2 股票期權交易風險
3.2.1 不同風險程度
3.2.1.1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 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投資者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3.2.1.2 購入股票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投資者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投資者擬 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投資者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3.2.1.3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或稱「無備兌持倉」),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3.2.2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3.2.2 股票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3.2.2.1 投資者應向替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如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3.2.3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3.2.3.1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投資者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32.3.2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權所涉及的相關資產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3.2.4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3.2.4.1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 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 閣下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 閣下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3.2.4.2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3.2.5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3.2.5.1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 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 閣下存放於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 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 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 閣下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 金款額或利息, 閣下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閣下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 閣下將要為 閣下的賬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 閣下應 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 閣下。
3.2.6 期權交易的風險
3.2.6.1 買賣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 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 閣下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 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 閣下的未平 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 閣下仍然要對 閣下的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 閣下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 閣下。 閣下亦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 閣下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3.2.7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3.2.7.1 如果 閣下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 閣下應了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 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 閣下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閣下。
4 債券證券的相關風險
4.1 債 券
4.1.1 債券是一種債務工具,而發行債券之目的是於預先指定的一段期間內透過借貸來籌集資金。這類債務工具亦可稱為票據,而這些名稱可在市場上交替使用。在交易所上市的債務證券包括債券及票據(下稱「債券」)。債券代表著其持有人向發債機構(例如政府或公司)借出的債項,而發債機構承諾會全數償還債券持有人所借出金額。發債機構大多在債券到期日向持有人償還款項,但也有些債項會分期償還。與股票持有人不同的是,債券持有人不屬發債機構的擁有人,而是債權人。發債機構一般會在債券年期內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又稱「票息」),息率可以是定息或浮息。
4.1.2 債券證券或不是保本證券, 債券證券價格可能迅速下跌,投資者有機會損失當初全部投資金額。 此外, 債券證券回報率不可能準確地預測。
4.1.3 影響債券市場價值和回報的因素很多, 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利率風險, 匯率風險, 指數風險, 中介人風險,配息 / 紅股攤薄價值,非經常性事故等不同種類的風險。
4.2 買賣債券證券的風險
4.2.1 違 約 風 險
4.2.1.1 發債機構未能如期向債券持有人繳付利息或本金的風險。
4.2.2 利 率 風 險
4.2.2.1 定息債券的價格通常會因利率上升而下跌。如於到期日之前出售債券,債券價格可能會低於買入價。
4.2.3 匯 率 風 險
4.2.3.1 如債券是以外幣計值,債券會存在匯率波動的風險。
4.2.4 流通量風險
4.2.4.1 如急需於到期前沽出債券套現,可能會因為債券二手市場流通量太低而未能成功沽出。
4.2.5 股 票 風 險
4.2.5.1 如持有的是「可換股」或「可轉換」債券,或會涉及有關正股所帶來的股票風險。
5 買賣認股權證風險
5.1 認 股 權 證
5.1.1 認股權證是一種賦予投資者權利(而非責任)的投資工具,使投資者可以於未來某個指定日期或之前,以指定價格買賣該認股權證的相關資產。認股權證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公司認股證和另類認股權證。
5.1(a) 公司認股證
5.1(a).1 公司認股證是由上市公司發行,賦予持有人認購該公司相關股份的權利。這類認股權證往往於首次公開發售時連同所發售的新股附帶發行,或隨宣派的股息、紅股或供股股份一併分派。公司認股證有效期由 1 至 5 年不等。這類認股權證獲行使時,相關公司會發行新股並交付予認股權證持有人。
5.1(b) 另類認股權證
5.1(b).1 另類認股權證由金融機構發行。有別於公司認股證必須為認股權證,另類認股權證可以是認購認股權證或認沽權證。雖然現行上市規則容許另類認股權證的有效期最長為 5 年,但市場上大部分另類認股權證的有效期較短,一般介乎 6 個月至 2 年不等。
5.1(b).2 另類認股權證可與單一或一籃子的股票、某指數、貨幣、商品或期貨合約(例如原油期貨)掛鈎。發行人必須在推出另類認股權證時,訂明以現金或實物方式交收。然而,與一籃子股票、指數權證及在外地上市的股票掛鈎的權證,只會以現金進行交收。
5.1(b).3 當以實物交收的單一股票衍生認購認股權證獲行使時,發行人會將相關股份交付予權證持有人,當中並不涉及如公司認股證般由相關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5.1(b).4 此外,每隻另類認股權證均有指定流通量提供者,協助改善該工具在市場上的流通量。此規定並不適用於公司認股證。
5.2 另類認股權證的交易涉及高度風險,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投資者在買賣另類認股權證之前應先了解和考慮以下風險。
5.2.1 發行人風險
5.2.1.1 另類認股權證持有人是發行人的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人所持有資產並無優先索償權。
5.2.2 槓 桿 風 險
5.2.2.1 雖然另類認股權證價格通常低於相關資產價格,但另類認股權證價格升跌的幅度遠較相關資產為大。雖然投資另類認股權證的潛在回報可能比投資相關資產為高,但在最壞情況下另類認股權證價格可跌至零,投資者可能會損失所有投資金額。
5.2.3 有效期有限
5.2.3.1 有別於股票,另類認股權證有到期日,因此有效期有限。另類認股權證於到期時如非價內,便會變得毫無價值。
5.2.4 時 間 損 耗
5.2.4.1 只要其他因素維持不變,另類認股權證的價值會隨時間而遞減。因此,投資者絕對不宜將另類認股權證當作長線投資般買入而持有。
5.2.5 市 場 力 量
5.2.5.1 除了決定另類認股權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另類認股權證價格亦受到另類認股權證在市場上的供求情況影響,尤其是當另類認股權證在市場上快將售罄的時候或發行人進一步發行現有另類認股權證之時。
5.2.6 成 交 量
5.2.6.1 另類認股權證成交量大不應被認作為其價值會上升。除了市場力量外,另類認股權證的價值還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相關資產的價格及波幅、剩餘到期時間、利率及相關資產的預期股息。
5..2.7 波 幅
5.2.7.1 如其他因素相同,相關資產的波幅增加應會導致權證價格上升,反之波幅下跌應會導致權證價格下跌。
6 其 它 衍 生 工 具 風 險
x簡要說明並不披露衍生工具交易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方面。鑒於有關風險,閣下只應在了解所訂立合約(及合約上的關係)的性質及閣下所涉及風險程度的情況下才進行有關交易。衍生工具交易對於很多公眾人士並不合適。閣下應根據本身的經驗、目標、財務資源及其他相關情況,考慮此類交易是否適合閣下衍生工具 產品的特點及風險披露
6.1 可收回牛/熊證(牛熊證)
牛熊證追蹤相關資產的表現而毋須投資者支付擁有實際資產所需的全數價格。牛熊證有牛證或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容許投資者買入相關資產的看好或看淡持倉。牛熊證由第三方(通常為投資銀行)發行,並獨立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相關資產。
牛熊證在發行時附帶條件,在牛熊證有效期內,當相關資產價格達到上市文件指定的水平(稱為「提前贖回價」)時,發行人將會收回有關牛熊證。如提前贖回價在到期前已達到,牛熊證將提早到期,並將即時終止買賣。在上市文件中指定的到期日將不再有效。
牛熊證發行後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至五年,只可以現金交收。
6.1.1 牛熊證相關風險
6..1.1.1 強制收回
6.1.1.1.1 當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提前贖回價,牛熊證將被發行人收回,而牛熊證將提早到期。當 N 類牛熊證提早到期,持有人將不會收回款項。當 R 類牛熊證提早到期,持有人可收到少量的剩餘價值付款,但在不利的情況下可能不會收到任何剩餘價值付款。當牛熊證一經收回,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可能向正確方向反彈,惟該已被收回的牛熊證不會恢復在市場上買賣及投資者將不能從價格反彈中獲利。
6.1.1.2 槓 桿 作 用
6.1.1.2.1 由於牛熊證是槓桿產品,牛熊證價格在比例上的變動會較相關資產為高。若相關資產價格的走向與投資者原先預期的相反,投資者可能要承受比例上更大的損失。
6.1.1.3 有限的有效期
6.1.1.3.1 牛熊證有效期有限,僅為三個月至五年。如牛熊證於固定到期日前收回,其有效期可能更較短。牛熊證的價格會隨着相關資產價格不時的變動而波動,並且於到期後變得沒有價值,以及在若干情況下,如牛熊證已被提早收回,即使於正常到期日前亦可能會變得毫無價值。
6.1.1.4 流 通 量
6.1.1.4.1 雖然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證投資者可以隨時以其目標價格買入/沽出牛熊證。
6.1.1.5 融 資 成 本
6.1.1.5.1 牛熊證的發行價包括已於前期就推出至正常到期為止整個期間收取的融資成本。當牛熊證被收回時,牛熊證持有人(投資者)將損失餘下期間的融資成本,即使為牛熊證融資的實際期間已被縮短亦然。此外,牛熊證推出後的融資成本或會隨著有效期內不同時間而有變。
6.1.1.6 相關資產的走勢
6.1.1.6.1 雖然牛熊證的價格變動傾向緊貼其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如此(即 delta 系數未必經常接近一)。牛熊證價格受到多項因素影響,包括本身供求、融資成本及距離到期的時限。
6.1.1.7 接近提前贖回價時買賣牛熊證
6.1.1.7.1 當相關資產於接近提前贖回價買賣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較闊及流通量可能不穩定。牛熊證可能隨時被收回及交易將因而終止。然而,由於在強制收回事件時間與牛熊證停止買賣之間可能存在一些時間間隔,投資者輸入的交易指令仍有可能於強制收回事件後獲執行和確認。於強制收回事件後執行的任何交易不會被承認並會取消。
6.1.18 海外相關資產
6.1.1.8.1 就海外相關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可能會於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被收回。此外,由於這類牛熊證的價格及現金結算金額均由外幣兌換為港元計算,因此投資者買賣海外上市相關資產的牛熊證須承受匯率風險。
6.2 上市股票掛鈎工具(「ELI」)
ELI 是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15A 章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結構性產品。ELI 的推銷對象是零售及機構投資者,該等零售及機構投資者有意賺取較普通定期存款高的利率,並且接受以相關股份形式還款或損失其部分或全部投資款項的風險。
ELI 以買賣單位進行交易,而最小買賣單位為一手買賣單位。ELX x一手買賣單位相等於其相關證券的一手買賣單位或其倍數。ELX x有效期由 28 日至兩年不等。ELI 以港元進行無紙化交易,而零碎持有量則以現金結算。投資者應注意,ELI 嚴禁進行沽空。
ELX x投資回報通常與相關股份的表現掛鈎。但為了提升普通 ELI 的整體回報,部分發行人可能會加入額外機制,例如提早贖回、觸及生效及逐日計息。該等機制或會以不同方式影響 ELI 的回報。
投資者可為配合其對相關證券的方向性看法,而從三類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 ELI:看漲、看淡及勒束式 ELI 當中作出選擇。將來可能有其他類型的 ELI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6..2.1 ELI 相關風險披露
6..2.1.1 對股票市場的風險承擔
6..2.1.1.1 投資者須承受相關證券和股票市場的價格變動、股息和公司行動的影響及對手方風險。投資者亦必須作出準備接受收取相關股份或金額少於其原有投資額之風險。
6.2.1.2 損失投資的可能性
6.2.1.2.1 如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與投資者的投資看法相反,投資者可能損失其部分或全部投資額。
6.2.1.3 價 格 調 整
6.2.1.3.1 投資者應注意,相關證券的任何股息支付可能因除息定價而影響其價格及 ELI 於到期時的回收。投資者亦應注意,發行人可能因相關證券的公司行動而對 ELX x出調整。
6.2.1.4 利 率
6.2.1.4.1 儘管大部分 ELI 提供的收益率可能會較定期存款及傳統債券為高,惟有關的投資回報將以 ELX x潛在收益率為限。
6.2.1.5 潛在收益率
6.2.1.5.1 投資者應向經紀諮詢有關買賣 ELI 及於到期時支付/交付的費用及收費。由港交所發佈的潛在收益率並未計及費用和收費。
6.3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是在交易所買賣的基金。這類基金以跟蹤、模擬或對應某相關指數的表現為主要目標。基金所跟蹤的指數可涵蓋單一股票市場、股票市場中某特定板塊或某區域或全球其他地方的一些股票市場。指數也可涵蓋債券或商品。
合成 ETF 是 ETF 的一種,其基金經理採用合成模擬策略,即透過投資於掉期及表現掛鈎票據等金融衍生工具,來模擬相關指數的表現。
6.3.1 交易所買賣基金風險披露
6.3.1.1 市 場 風 險
6.3.1.1.1 ETF 須承受與指數有關的特定板塊或市場及所跟蹤市場內出現的經濟、政治、貨幣、法律及其他風險。
6.3.1.2 信貸/交易對手風險
6.3.1.2.1 ETF 的投資者如採用合成模擬方法,亦會承受透過其間接參與有關市場或指數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若基金買入模擬指數表
現的結構性票據,便要承受票據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6.3.1.2.2 由於市場參與受到限制,加上投資額度有限,故一些採用合成模擬策略的 ETF 只能在有限範圍內分散涉及交易對手的風險,並須依賴購買只來自一個或數個交易對手的結構性票據來分散風險。有些採用合成模擬策略的 ETF 會利用抵押品及/或本身的證券投資組合以買入結構性票據,來減低涉及票據交易對手的風險。然而,投資者亦應留意抵押品擔保範圍以外的交易對手風 險。
6.3.1.3 跟 蹤 誤 差
6.3.1.3.1 ETF 的表現與其相關指數的表現並不一致。跟蹤誤差可能由於多項因素導致,其中包括 ETF 的跟蹤策略失效、費用及開支或公司行動的影響。
6.3.1.4 按折讓或溢價買賣
6.3.1.4.1 由於 ETF 的買賣價格亦由市場供求而定,因此 ETF 的買賣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
6.3.1.5 流通量風險
6.3.1.5.1 不能保證 ETF 必定存在流通的市場。x ETF 有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而該等工具在第二市場的買賣並不活躍,且不易達到如證券一樣的價格透明度,則該 ETF 所涉及的流通量風險會更高。這情況可能導致買賣差價擴闊。此外,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較易波動,波幅也較高。因此,當該等工具所參與的市場設有限制而流通量也有限時,要提早將該等工具平倉會較為困難,成本亦較高。
6.3.1.5.2 此等風險披露說明旨在作為一般性指引,重點指出若干種類衍生工具產品的風險。立橋證券並不保證其準確性,亦不會對任何不準確或遺漏所引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之前,應先參閱發行人所刊發的有關上市文件,並諮詢經紀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本文件並不構成出售任何金融產品及/或服務的要約或建議購買任何金融產品及/或服務的邀請,亦不應被視為一項投資建議。
附表V: 個人資料聲明
1 提 供 資 料
1.1. 個別人士或有關該人士的其他方(例如由該人士擔任董事的公司)或會不時需要向立橋證券有限公司(「立橋證券」)提供個人資料
(例如姓名、地址、身份證明文件、僱主、收入、資產、投資風險狀況等詳情),以用作在立橋證券開立或維持任何賬戶或由立橋證券向該人士(不論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方)或任何其他方提供或維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證券經紀、代名人及保管服務)或信貸融資,或遵守任何法律及/或監管規定。如未有提供有關資料,或會使立橋證券無法為上述人士及/或其他有關方開立或維持賬戶或向彼等提供或維持服務或信貸融資或遵守法律及/或監管規定。
1.2 在有關客戶與立橋證券維持業務關係的正常過程中,亦會從立橋證券的客戶(「客戶」)收集上述資料。
2 目 的
2.1 有關個別人士的資料或會用作以下用途;
(a) 日常向客戶提供服務及信貸以及辦理立橋證券的其他業務,例如考慮開戶申請、投資風險狀況評估、執行客戶的指示、持續賬戶管理,其中包括追收到期款項、強制執行抵押及擔保;
(b) 對新顧客或現有顧客進行身份驗證;
(c) 進行信用審查(包括但不限於接獲信貸融通申請及定期或特別檢討信貸時進行);
(d) 協助其他機構(不論是否立橋證券所屬的公司集團(「本集團」)成員)進行新顧客或現有顧客的身份驗證、進行信用審查及收賬;
(e) 確保客戶、擔保人及抵押提供者的信譽持續可靠;
(f) 設計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以供客戶使用;
(g) 按下文第 4 段所述推銷服務、產品及其他項目;
(h) 釐定應付予客戶或客戶所欠的債項金額;
(i) 向客戶及就客戶的債務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追收未償還款項;
(j) 向香港境外任何地方轉交有關資料,以用於向客戶提供服務所涉及的若干程序或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向海外服務供應商外判向客戶提供服務相關的若干職能或工作程序;
(k) 對個人資料進行配對和比較(不論有關資料從哪些來源收集,亦不論是否由立橋證券或任何其他人士收集),以作以下用途:
(i) 信用審查;
(ii) 資料驗證;及/或
(iii) 另行製作或驗證資料,以在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許可的情況下對個別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採取懲罰措施;
(l) 立橋證券或其他集團成員因遵守或根據任何適用法例、規則、規例、法院命令或任何監管、主管、政府或其他機關或交易所
或結算所的指令所作的任何目的、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與其後續修訂及適用稅務法規要求;
(m) 與立橋證券及本集團的業務或交易有關之目的,例如讓立橋證券有關交易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立橋證券的股份或其業務的實際或建議買方或立橋證券有關任何客戶權利的實際或建議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可就本集團的公司重組對有關轉讓、收購或交易進行評估;及
(n) 有關上述(a)至(m)項或所附帶之目的。
3 轉 交 資 料
3.1 立橋證券會把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由該等個人資料相關的人士所提供)保密,但立橋證券可能會提供有關資料予下列各方(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作上述第(2)段所述用途:
(a) 就立橋證券之業務營運向立橋證券提供行政、信貸資料、電訊、電腦、付款、證券結算、印刷、法律、審核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專業顧問、核數師(不論是否於香港);
(b) 信用調查機構,及(如出現違約)收賬機構;
(c) 立橋證券根據任何法律及/或監管規定及/或任何法院、監管、主管、政府或其他機關或交易所或結算所的命令,有責任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各方(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政府、規管、監管或其他組織或機構或交易所或結算所);
(d) 立橋證券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立橋證券股份或其業務的買方或立橋證券有關其任何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e) 其他集團成員(不論於香港或其他地方);
(f) 本集團任何董事、主管人員或僱員;
(g) 客戶與其進行交易或建議進行交易的金融機構;
(h) 本集團的融資機構及潛在融資機構;
(i) 立橋證券的業務夥伴;
(j) 對立橋證券負有保密責任的任何其他方;
(k) 第 4.4 段所列的各方;
(l) 立橋證券就第 2(g)段所述目的委聘的外部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郵遞公司、電訊公司、電話推銷及直銷代理、傳呼中心、數據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m) 取得客戶明示或默示同意的任何人士;
(n) 就立橋證券的權益須作披露的任何人士;及
(o) 就公眾利益須作披露的任何人士。有關資料可轉交至香港境外地方。
4 使用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
4.1 立橋證券有意使用所持的個人資料作直銷途。
4.2 立橋證券所持有的客戶及其他人士的名字、聯絡資料、產品及其他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和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數據,可不時由立橋證券用作直銷。
4.3 就上文第 4.2 段而言,可銷售以下類別的服務、產品及項目:
(a) 金融、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b) 有關獎賞、忠誠度、尊貴客戶或品牌合作的計劃以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
(c) 立橋證券的品牌合作夥伴(該等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將於申請有關服務及產品時(視情況而定)提供)所提供的服務和產品;及
(d) 有關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獻。
4.4 以上服務、產品及項目可由立橋證券及/或以下各方提供或(就損獻而言)募捐:
(a) 其他集團成員;
(b)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c) 第三方的獎賞、忠誠度、尊貴客戶或品牌合作計劃提供者;
(d) 集團成員的品牌合作夥伴(該等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將於申請有關服務及產品時(視情況而定)提供);及
(e)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4.5 除就上述服務、產品及項目進行銷售外,立橋證券亦有意向上文第 4.4 段所述的所有或任何人士提供上文第 4.2 段所述的個人資料
(立橋證券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就此獲得報酬),以供彼等在銷售該等服務、產品及項目時使用,而立橋證券須就此要求客戶及與作此用途的個人資料有關的其他相關人士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4.6 立橋證券或會因按上文第 4.5 段所述向其他人士提供個人資料而收取金錢或其他財物,而當要求客戶或立橋證券持有其個人資料的有關人士的同意或不反對時,立橋證券將通知有關客戶及人士是否會就向其他人士提供個人資料而收取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物。
4.7 倘任何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不願立橋證券使用或向其他人士提供其個人資料作上述直銷用途,該客戶或該其他人士可按下文第 5.3 段所載的聯絡資料以書面通知立橋證券以行使其選擇退出權,而立橋證券將按要求不再使用有關人士的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而不收取費用。
5 查閱和修正的權利
5.1 根據和按照私隱條例的條文,任何個別人士均有權:
(a) 查詢立橋證券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並可查閱有關資料;
(b) 要求立橋證券修正有關該人士的屬不正確的任何個人資料;
(c) 確定立橋證券有關個人資料的政策及常規,並獲知立橋證券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5.2 根據私隱條例的條文,立橋證券有權就處理任何所要求的資料查閱收取合理費用。
5.3 如要求查閱個人資料或修正個人資料或要求提供有關立橋證券的個人資料政策及常規和所持有個人資料種類的有關資料,可按下列地址向以下人士提出:香港中環干諾道中 168-200 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 11 樓 16-18 室 立橋證券有限公司資料保護主任收。
6 其 他
6.1 本通知內並無任何條文可限制個別人士在私隱條例下的權利。
6.2 按上文第 3 段(e)項所述或會獲立橋證券轉交個人資料的其他集團成員,或會採納與本通知所載者相同或類似的有關個人資料的原則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