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 原條文內容 變更後內容 邀標書 拾、履約期程與成果:一、履約期程:(一) 總工期:本案執行期程自簽訂契約日起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並檢附 A棟變更使用執照及本案所應檢附相關文件止。(二) 規劃階段: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20日內提出「規劃設計方案」送交本中心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修正完成。(三) 設計階段:「規劃設計方案」經本中心審查核定後,廠商應於核定公文發文日次日起 35 日內完成全部發包文件-工程設計圖說、結構計算書、施工預算書(廠商應依據設計成...
變更項目對照表
招標文件 | 原條文內容 | 變更後內容 |
邀標書 | 拾、履約期程與成果:一、履約期程: (一) 總工期:本案執行期程自簽訂契約日起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並檢附 A棟變更使用執照及本案所應檢附相關文件止。 (二) 規劃階段: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20日內提出「規劃設計方案」送交本中心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修正完成。 (三) 設計階段:「規劃設計方案」經本中心審查核定後,廠商應於核定公文發文日次日起 35 日內完成全部發包文件 -工程設計圖說、結構計算書、施工預算書(廠商應依據設計成果及計價項目詳細檢算工程數量,擬定工程內容、項目、數量計算、詳細價目表,據以製作工程數量書及施工預算書。)及施工規範等送交本中心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修正完成(含電子檔)。廠商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後,將全部發包文件各一式 5 份送交本中心辦理發包。 (四) 監造階段:工程開標前須提報監造計畫書,據以執行監造業務,併配合辦理施工品質查核事宜,監造作業應配合工程施工,至一切應辦程序完結後為止。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本中心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分標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五) 工程發包後,因實際需要而有變更設計之必要者,廠商應依本中心所定期限內完成變更設計事宜,其有未依限 完成者,則視同逾期,依相關罰則約 | 拾、履約期程與成果:一、履約期程: (一) 總工期:本案執行期程自簽訂契約日起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並檢附 A 棟變更使用執照及本案所應檢附相關文件止。 (二) 廠商應依招標文件於簽約後 7 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本中心核可,該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辦公處所等。 (三) 規劃階段:「服務實施計畫書」經本中心審查核定後,廠商應於核定公文發文日次日起 20 日內提出「規劃設計方案」送交本中心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修正完成。 (四) 設計階段:「規劃設計方案」經本中心審查核定後,廠商應於核定公文發文日次日起35 日內完成全部發包文件-工程設計圖說、結構計算書、施工預算書(廠商應依據設計成果及計價項目詳細檢算工程數量,擬定工程內容、項目、數量計算、詳細價目表,據以製作工程數量書及施工預算書。)及施工規範等送交本中心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修正完成(含電子檔)。廠商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後,將全部發包文件各一式 5 份送交本中心辦理發包。 (五) 監造階段:工程開標前須提報監造計畫書,據以執行監造業務,併配合辦理施工品質查核事宜,監造作業應配合工程施工,至一切應辦程序完結後為止。廠 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本中心書 |
定辦理。另其有不可歸責廠商事由而致不能如期完成者,得由雙方協議延長期限。 | 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分標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六) 工程發包後,因實際需要而有變更設計之必要者,廠商應依本中心所定期限內完成變更設計事宜,其有未依限完成者,則視同逾期,依相關罰則約定辦理。另其有不可歸責廠商事由而致不能如 期完成者,得由雙方協議延長期限。 | |
邀標書 | 拾、履約期程與成果:二、流程圖 | 拾、履約期程與成果:二、流程圖 |
契約 | 第七條、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 (二) 各階段進度如下: 1.規劃階段: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15 日內提出「規劃設計方案」送交本中心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修正完成。 2.設計階段:「規劃設計方案」經本中心審查核定後,廠商應於核定公文發文日次日起 35 日內完成全部發包文件-工程設 計圖說、結構計算書、施工預算書(廠商 | 第七條、履約期限 二、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 (二) 各階段進度如下: 1.乙方應依招標文件於簽約後 7 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核可,該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辦公處所等 2.規劃階段:「服務實施計畫書」經本中心 審查核定後,廠商應於核定公文發文日 |
應依據設計成果及計價項目詳細檢算工程數量,擬定工程內容、項目、數量計算、詳細價目表,據以製作工程數量書及施工預算書。)及施工規範等送交本中心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修正完成(含電子檔)。廠商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後,將全部發包文件各一式 5 份送交本中心辦理發包。 3.監造階段:工程開標前須提報監造計畫書,據以執行監造業務,併配合辦理施工品質查核事宜,監造作業應配合工程施工,至一切應辦程序完結後為止。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本中心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分標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4.工程發包後,因實際需要而有變更設計之必要者,乙方應依甲方所定期限內完成變更設計事宜,其有未依限完成者,則視同逾期,依相關罰則約定辦理。 5.其有不可歸責乙方事由而致不能如期完成者,得由雙方協議延長期限。 | 次日起 20 日內提出「規劃設計方案」送交本中心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修正完成。 3.設計階段:「規劃設計方案」經本中心審查核定後,廠商應於核定公文發文日次日起 35 日內完成全部發包文件-工程設計圖說、結構計算書、施工預算書(廠商應依據設計成果及計價項目詳細檢算工程數量,擬定工程內容、項目、數量計算、詳細價目表,據以製作工程數量書及施工預算書。)及施工規範等送交本中心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修正完成(含電子檔)。廠商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後,將全部發包文件各一式 5 份送交本中心辦理發包。 4.監造階段:工程開標前須提報監造計畫書,據以執行監造業務,併配合辦理施工品質查核事宜,監造作業應配合工程施工,至一切應辦程序完結後為止。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本中心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分標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5.工程發包後,因實際需要而有變更設計之必要者,乙方應依甲方所定期限內完成變更設計事宜,其有未依限完成者,則視同逾期,依相關罰則約定辦理。 6.其有不可歸責乙方事由而致不能如期完 成者,得由雙方協議延長期限。 | |
契約 | 第八條、履約管理 一、乙方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於簽約後 7 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核可,該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 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辦公處所等。甲方如有修正意見,經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於 7 日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 審核。乙方應依工作預定進度表所列預定 | 第八條、履約管理 一、乙方應依招標文件於簽約後 7 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核可,該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辦公處所等。甲方如有修正意見,經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於 7 日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審核。乙方應依工作預定 進度表所列預定時程提送各階段書面資料, |
時程提送各階段書面資料,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提送之各階段書面資料後 30 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其需退回修正者,乙方應於甲方給予之期限內完成修正工作;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專業責任,不因甲方對乙方 書面資料之審查認可而減少或免除。 | 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提送之各階段書面資料後 30 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其需退回修正者,乙方應於甲方給予之期限內完成修正工作;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專業責任,不因甲方對乙方書面資料之審查認可而減少或免 除。(刪除及服務建議書內容) | |
投標須知 | 五十三、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 (1)無例外情形。 □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有採購法第 104條第 1 項但書之例外形: 。 □ (3)有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 □ (4)有採購法第 106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 形: 。 | 五十三、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 (1)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有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之例外形: 。 □ (3)有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 □ (4)有採購法第 106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 形: 。 |
投標須知 | 七十三、訂約: (一) 得標廠商應於本中心決標之次日起 10個工作日內簽訂契約,自動放棄或無故不依時限簽約者以棄權論。 | 七十三、訂約: (一) 得標廠商應於本中心決標之次日起 10個日曆天內簽訂契約,自動放棄或無故不依時限簽約者以棄權論。 |
投標須知 | 附件七.投標封 截止收件時間:107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二) 17 時 00 分 開標時間:107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三)10 時 00 分 | 附件七.投標封 截止收件時間:107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一) 16 時 00 分 開標時間:107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二)10 時 00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