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君龙龙抬头A 款养老年金保险》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君龙人寿[2023]养老年金保险010号 | |
君龙龙抬头A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 <.. image(QR 代码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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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君龙龙抬头A 款养老年金保险》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15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无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部分 3
👉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可以提供哪些保障
示例:君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君龙龙抬头A款养老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为至年满10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交费年期为10年,年交保险费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143,900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龙女士。
本例中君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养老年金的受益人,妻子龙女士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保险人。
保险金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领取条件 |
身故保险金 | 龙女士 | 下列两项的较高者: (1)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君先生在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 (不含当日)之前身故。 |
保证领取期间内应领的养老年金总额–已领取的 养老年金 | 君先生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 金保证领取期间身故。 | ||
无 | 君先生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 金保证领取期间后身故。 | ||
养老年金 | 君先生 | 每年143,900元 | 自君先生年满60周岁起,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直至年满106 周岁时所在保单 年度结束时止。 |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的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合同构成与合同解除 1.1 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 2.4 养老年金领取频率 2.6 保险期间 3.2 其它免责条款 4 保险金的申请 | 5 保险费的支付 6 现金价值权益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君龙龙抬头A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条 款 目录
君龙龙抬头A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君龙龙抬头A款养老年金保险保险合同”。
➊合同构成与合同解除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均以该日期计算。 |
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以我们认可的方式提交申请,经我们核实您的身份信息及与我们的保险合同关系后,我们为您办理犹豫期内退保。您提交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 任。 |
1.4 |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您需要以我们认可的方式提交申请,经我们核实您的身份信息及与我们的保险合同关系后,我们为您办理退保。您提交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3。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➋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 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关 |
1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此处生效对应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该保单年度末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保单年度末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现金价值: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 ||
2.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
2.3 | 养老年金起始 |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 |
领取年龄 | 年日。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分别为55周岁4和60周岁两种,投保人可选择 | |
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 | ||
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
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 | ||
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55或60周岁两种。 | ||
2.4 | 养老年金领取 | 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频率。 |
频率 | 若领取频率为年领,则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年金领取起 | |
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第二次及以后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首次养老年 | ||
金领取日之后,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 | ||
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若领取频率为月领,则养老年金领取日为首次养 | ||
老年金领取日之后,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 ||
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
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频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 ||
明。 | ||
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经过我们审核同意 | ||
后,可以变更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频率。 | ||
2.5 | 未成年人身故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
保险金限制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 |
超过前述限额。 | ||
2.6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10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效力终止日止。 |
2.7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 |
4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项计算方式所得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5;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本合同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起的20个保单年度内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额为:我们在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后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若本合同终止时保单现金价值不为零,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
养老年金 | (1) 自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2) 自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月领,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在领取最后一笔养 老年金后,本合同终止。 | |
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3.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5 累计已交保险费:包含投保人依据合同实际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是由保险合同订立时经银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表所载的年交保险费率计算而得的,不包含以非标准体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8、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它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
3.2 | 其它免责条款 |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3 犹豫期”、“1.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7 保险责任”、“4.2 保险事故通知”、“5.2 宽限期”、“6.2 保单贷款”、 “7.1 效力中止”、“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4 年龄错误”及 “脚注5 累计已交保险费”。 |
➍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继承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11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被保险人的法定关系证明; (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养老年金的申请 | 在申请养老年金时,您需要以我们认可的方式提交申请,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经我们核实您的身份信息及与我们的保险合同关系后,我们为您办理养老年金领取。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 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
11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 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赔偿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并给付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失踪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➎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 |
效力中止。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➏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至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当日)之前,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贷款。贷款金额及各项欠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可贷款险种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保单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您没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 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
➐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效力恢复(复效)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➑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它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未还款项后给付。 |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
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 |
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 已送达给您。 |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