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20 号文核准,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8,310,900 股,发行价格为 4.8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1,892,32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29,550,310.9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2,342,009.10 元。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20 号文核准,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8,310,900 股,发行价格为 4.8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1,892,32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29,550,310.9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2,342,009.10 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存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7]1017 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保荐机构xxx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源”)先后与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并入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山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子湾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文化路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4 日、2017 年 5 月 11 日、2017
年 7 月 6 日、2017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下属公司南江县国中家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江家源”)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西路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0年 8 月 18 日,公司、南江家源与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保荐机构xxx源四方签订了《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南江家源(以下简称“甲方二”)与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xxxx(以下简称“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131000817007507,截至 2020 年 8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xx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告知有关xx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二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一和甲方二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