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協議編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新能源運輸基金-試驗申請」資助協議
( 試驗名稱:
)
( 申請參考編號:
)
及
資助協議
日期: 年 月 日
協議雙方為: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環境及生態局( 環境科) 常任秘書長代表), 地址: 香港添xxx道 2 號政府總部東翼 15 及 16 樓(「政府」); 及
(2) ,其註冊辦事
處設於 (「 受 資 助
者」一詞指包括其權利繼承人和受讓人)。
敍文
(A) 政府已批准受資助者就「新能源運輸基金- 試驗申請」提出的申請,並同意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資助受資助者。
(B) 受資助者同意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進行本協議附表 1 所述的試驗。
如下文所述, 雙方同意:
1. 定義及釋義
1.1 在本協議內,
任何人的「關連者」指 –
(1) 該人的親屬或合夥人; 或
(2) 一間與該人有一名或多於一名相同董事的公司;
「相聯者」就另一人而言, 指–
(1) 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人的任何人; 或
(2) 直接或間接受該人控制的任何人; 或
(3) 受上文(1)或(2)段所指的人控制, 或控制上文(1)
或(2)段所指的人的任何人;
「商業機構」指獨資經營者、合夥經營者或合資企業( 不論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
「慈善機構」指根據《稅務條例》( 第 112 章)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機構;
「公司董事」指身居董事職位的任何人( 不論其職稱為何),包括事實董事或影子董事;
「控制、被控制、控制權益」–
(1) 指某人( 包括任何關連者或相聯者)的權力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對另一人的管理、政策或事務作出直接或間接( 不論透過一個或多個中介人或以其他方式)指示或影響, 或促致該指示或影響:
(a) 藉持有該人或與該人有關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股份、權益, 或擁有該人或與該人有關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投票權;或
(b) 憑藉由影響該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章程、組織章程大綱或細則、合夥、協議或安排( 不論在法律上可否強制執行) 所賦予的權力; 或
(c) 憑藉擔任該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公司董事; 或
(d) 藉任何其他方法;
(2) 此定義中,「影響」包括持有上文 (1)(a) 段所述的任何人的或與其有關的人的 15% 或以上的股份或權益, 或擁有上文 (1)(a) 段所述的任何人的或與其有關的人的投票權;
「不可抗力」指天災( 包括但不限於颱風、龍捲風、水災、地震及其他形式的惡劣天氣)、公敵行為、政府禁運限制、罷工或在公用事業方面的作為或不作為;
「知識產權」指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商用名稱、設計權、版權、網域名稱、數據庫權、有關工業知識、新發明、設計或程序的權利, 並包含其他不論性質如何及何處產生的知識產權, 不論該等知識產權是事前已知還是隨後創作, 以及在每一情況下不論該等知識產權是否已註冊, 並包括批出任何這些權利的申請;
「可供使用」就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受資助產品而言, 指使用受資助產品不會觸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 而在香港境外任何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使用受資助產品亦不會觸犯當地的法律;
「受資助產品」指本協議附表 2 所指的受資助產品;
「資助」指由政府發還的款項, 以資助受資助者根據本協議購買及安裝受資助產品;
「受資助百分比」就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每個單位的受資助產品而言, 指由政府提供的實際資助金額除以受資助者就購買及安裝該受資助產品所支付的實際款
項, 再乘以 100%;
「試驗」指本協議附表 1 所述的試驗;
「工作日」指公眾假期( 按照《公眾假期條例》( 第 149 章) 所界定和提及的) 以外的日子, 或香港在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之間的任何時間沒有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的日子。
1.2 在本協議內,
(a) 表示單數的詞也包含複數意思, 反之亦然;
(b) 表示一個性別的詞也包括所有其他性別;
(c) 表示人的詞也包括自然人、商號、公司、法團及商業機構;
(x) x提述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 即指本協議相關條文及本協議相關附表中所述的相關條款及條件;
(e) 凡提述條文及附表, 即指本協議的相關條文及附表;
(f) 索引及標題不影響本協議的釋義;
(x) x提述任何人作出任何作為或事情的任何責任,也包括促致另一人作出該作為或事情的責任;
(h) 凡提述「損失」或「責任」, 也包括所有責任、損害、損失、賠償、傷害、費用、支出、開支、申
索及法律程序; ;
(i) 「包括」一詞指包括或包括但不限於;
(x) xxx任何政府當局或官員, 亦包括提述不時替代前述政府當局或官員的任何其他政府當局或官員, 或就本協議相關目的而言於本協議日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前述政府當局或官員所履行的職能的任何其他政府當局或官員;
(k) 除非本協議有明確規定, 否則不得將本協議任何內容解釋為向政府施加任何責任, 令政府不得無理拒絕任何同意、批准、允許或授權, 或須立即給予任何同意、批准、允許或授權。政府可在給予任何同意、批准、允許或授權( 如有) 時施加政府認為合適的任何條件;
(l) 就本協議而言, 受資助者的任何承辦商、傭工、代理人、特許持有人或僱員的任何作為、違約、疏忽或不作為須被視為受資助者的作為、違約、疏忽或不作為;
(m) 倘受資助者不止一人, 受資助者在本協議中作出的所有契諾、承諾及協議須被視為由構成受資助者的所有人共同及各別作出;
(n) 本協議所有附表乃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 及
(o) 若本協議任何條文的條款及條件與本協議附表 3特別條款及條件之間存在任何衝突、 矛盾或歧義, 概以本協議附表 3 特別條款及條件為準。
2. 資助
2.1 鑑於受資助者承諾會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進行試驗, 政府須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 按照本協議附表 1 所訂明的內容, 在進行試驗的試驗期內向受資助者提供資助。
2.2 受資助產品每個單位的獲批准資助載列於本協議附表 2(「受資助產品每個單位的獲批准資助」)。
2.3 受資助產品每個單位的實際資助(「受資助產品每個單位的實際資助」) 指按照本協議附表 2 中第 5 欄所載列的資助計算方法而計算受資助產品每個單位的資助金額。
2.4 受資助者的獲批准資助載列於本協議附表 2(「受資助者的獲批准資助」), 該資助金額等於受資助產品每個單位的獲批准資助總額乘以有關受資助產品單位的總數。
2.5 政府在收到並核實受資助者提交的文件後, 證明其已清繳受資助產品單位的購買及安裝費用, 須發還受資助者為清繳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受資助產品單位的購買及安裝費用所支付的款項, 惟 (A)政府就該受資助產品單位支付的發還總額( 包括中期發放金額), 不得超過受資助產品每個單位的獲批准資助,並不得超過受資助產品每個單位的實際資助; (B) 政府就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受資助產品所有單位( 包括該受資助產品單位) 向受資助者支付的發還總額(包括中期發放金額), 不得超過受資助者的獲批准資助; (C) 該受資助產品單位已送達受
資助者,而且可供使用; 及(D) 已經完成購買及安裝本協議附表 2 的受資助產品說明所描述的支援系統
( 例如充電站), 而且該支援系統可以開始運作。
2.6 為免生疑問, 政府概不向受資助者發還超過受資助者的獲批准資助的任何金額。
2.7 在不損害本協議第 2.5 條的原則下, 如涉及在本協議附表 2 的受資助產品說明所描述的支援系統( 如充電站) 的購買及安裝費用, 而且受資助者須就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支援系統( 如充電站) 支付購買及安裝中期費用, 政府在收到並核實受資助者提交的文件後, 證明其已清繳中期費用, 須向受資助者發還款項, 金額為受資助者為清繳中期費用而支付的金額乘以受資助百分比, 惟 (A) 政府就該受資助產品單位支付的發還總額(包括中期發放金額),不得超過受資助產品每個單位的獲批准資助, 並不得超過受資助產品每個單位的實際資助; (B) 政府就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受資助產品所有單位( 包括該受資助產品單位) 向受資助者支付的發還總額( 包括中期發放金額), 不得超過受資助者的獲批准資助。
2.8 為免生疑問, 在不損害本協議第 2.5 條及第 2.7 條的原則下, 如涉及並未於本協議附表 2 的受資助產品說明所描述的支援系統, 則政府不會發還受資助者為購買受資助產品單位而清繳中期開支( 包括購買及安裝上述支援系統的開支) 所支付的金額。
2.9 受資助者須向政府提出發放資助(包括發還中期開支
( 如有))的要求,並須附上協議、發票及收據副本,證明其支付購買及安裝該受資助產品單位費用( 包括
任何中期開支)。 受資助者須提交政府要求的所有文件, 以核實受資助者已清繳費用。在本第 2.9 條下所規定的協議、發票、收據及其他文件的所有副本均須經受資助者核證。
3. 資助的使用
3.1 受資助者只可將資助用作購買及安裝受資助產品。受資助者不得將資助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例如運作、維修及保養受資助產品。
4. 購買受資助產品
4.1 為確保公開、公平及物有所值, 除非得到政府的書面同意外, 否則受資助者須確保只會向非其關連者或相聯者的供應商購買受資助產品。受資助者不得購買任何在設計、開發、製造、使用、運作、保管或管有方面侵犯知識產權或任何人的任何其他權利的受資助產品。除非得到政府的書面同意, 否則受資助者須根據下列程序及做法購買受資助產品:
(a) 就每宗購買總值不多於或相等於 50,000 港元的受資助產品而言,須至少向兩家供應商索取書面報價;
(b) 就每宗購買總值多於 50,000 港元但不多於或相等於 1,400,000 港元的受資助產品而言, 須至少向五家供應商索取書面報價。若巿場上只有不足五家供應商, 則須記錄在採購文件上; 以及
(c) 就每宗購買總值多於 1,400,000 港元的受資助產品而言, 受資助者須進行公開招標。
4.2 受資助者與供應商訂立受資助產品供應協議之前, 須徵得政府同意。政府可要求而受資助者須應要求向政府提供與篩選供應商有關的所有資料, 以供政府考慮。受資助者須向政府建議採納符合標書所訂的要求且索價最低的供應商。如受資助者不建議採納索價最低的供應商, 則必須給予令政府滿意的充分理據。受資助者不得將訂購或投標分拆, 以避開本協議第 4.1條規定購買受資助產品必須取得報價或濫用有關程序與做法。
4.3 如市場上僅有一家供應商供應受資助產品, 受資助者與供應商訂立受資助產品供應協議之前, 須徵得政府同意。
4.4 如受資助產品是新能源車輛, 例如混合動力車輛和電動車輛, 或涉及把現有的傳統車輛改裝為新能源車輛, 受資助者須要求受資助產品的供應商遵從向受資助者提交的標書中所載列的下述條款。受資助者與供應商訂立受資助產品供應協議之前, 須徵得政府同意。
(a) 受資助產品的供應商在交貨予受資助者當日,須已在香港設立保養及維修中心,為受資助產品提供保養和維修服務。
(b) 受資助產品的供應商須在標書列明受資助產品的保用期、受資助產品的電池的保用期,以及該電池在保用期內處於那個充電狀態水平下可獲供應商
免費更換。
(c) 受資助產品的供應商在更換或處置電池時, 須符合 《廢物處置( 化學廢物)( 一般) 規例》(第 354C 章) 的規定, 自費收集和妥善處理及/或處置受資助產品的退役電池。
4.5 如受資助產品是新能源船隻, 例如混合動力船隻和電動船隻, 或涉及把現有的傳統船隻改裝為新能源船隻, 受資助者須要求受資助產品的供應商遵從向受資助者提交的標書中所載列的下述條款。受資助者與供應商訂立受資助產品供應協議之前, 須徵得政府同意。
(a) 受資助產品的供應商須說明在提交標書予受資助者當日已設立的保養及維修中心的名稱和地點, 以為受資助產品提供維修及保養服務。
(b) 受資助產品的供應商須在標書列明受資助產品的 保用期、受資助產品的電池的保用期,以及該電池在保用期內處於那個充電狀態水平下可獲供應商 免費更換。
(c) 受資助產品的供應商在更換或處置電池時, 須符合 《 廢物處置( 化學廢物)( 一般) 規例》(第 354C 章)的規定,自費收集和妥善處理及/ 或處置受資助產品的退役電池。
4.6 如受資助產品是適用於車輛或船隻的後處理空氣污染物減排裝置或節省燃料裝置, 受資助者須要求受資助產品的供應商遵從向受資助者提交的標書中所載
列的下述條款。受資助者與供應商訂立受資助產品供應協議之前, 須徵得政府同意。
(a) 受資助產品的供應商在提交標書予受資助者當日 須列明為受資助產品提供保養和維修服務的中心 的名稱和位置。
(b) 受資助產品的供應商須在標書中列明受資助產 品的保用期。
4.7 政府如認為有必要, 可在收到受資助者根據本協議第
4.2 條提出徵求政府同意的要求後的兩週內, 要求受資助者重新就受資助產品進行招標。
4.8 如已購買的受資助產品單位的費用超過 10,000 港元, 受資助者只可以支票、銀行轉帳或信用卡支付。
4.9 所有為購買受資助產品或與之相關的報價及招標文件, 以及與上文第 4.8 條提述的付款有關的所有銀行結單、發票及收據均須由受資助者於試驗完成或本協議終止後( 以較後發生者為準)保留不少於三(3) 年, 以供政府、審計署署長、廉政專員及他們的授權代表於協議期內 或 上述三年期 間 內的任何合 理 時間檢查。即使本協議完成或以任何原因終止, 本條文將繼續適用,並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4.10 除非事先得到政府的書面批准, 否則受資助者單方面更改本協議附表 2 所載的受資助產品描述。就根據本協議第 2 條購買的產品所提出的發還款項要求而言,受資助者須確保就此提交的證明文件可以說明所購產品的描述符合本協議附表 2 所載的受資助產品描
述。如受資助者購買的產品不符合本協議附表 2 所載的受資助產品描述, 則受資助者不會就其購買的產品獲得發還款項。
4.11 受資助者須確保其董事、職員及代理人在購買受資助產品時不會提供、索取或接受根據《防止賄賂條例》
(第 201 章) 定義的任何利益。
4.12 當受資助者本身或其任何董事、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在考慮購買的受資助產品及其相關服務( 例如安 裝) 時有任何財務、專業、商業、個人或其他利益,則受資助者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政府。
5. 保險
5.1 如試驗涉及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新車輛 或船隻, 受資助者必須在本協議附表 1 訂明的試驗開始日期前不少於一個月完成購買首兩年的保險, 保障額相等於該新車輛或船隻的十足巿值。
5.2 如已投保的受資助產品在本協議附表 1 就試驗訂明的試驗期內因( a) 意外損毀、( b) 失竊或( c) 其他原因, 令受資助產品不能使用或運作, 以致無法作試驗之用, 而受資助者就該已投保的受資助產品收到保險賠償, 則受資助者須馬上向政府歸還款項, 金額相等於受資助者收到的保險賠償額乘以該受資助產品的受資助百分比。
6. 試驗
6.1 除非政府書面同意, 否則受資助者x根據本協議條款及條件於本協議附表 1 訂明的試驗期內進行試驗。
6.2 在本協議附表 1 就試驗訂明的試驗期屆滿之前, 除非獲得政府的書面同意, 受資助者不得出售或轉讓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受資助產品。
6.3 受資助者不得在本協議附表 1 就試驗訂明的試驗期內, 利用受資助產品履行受資助者或其他人士已經或將會與政府簽署的任何政府合約所載的、所引起的或附帶的合約責任。
6.4 在本協議附表 1 就試驗訂明的試驗期內, 受資助者須為充電設施或類似支援系統安裝獨立計量器, 以記錄受資助產品每個單位的燃料/ 能源耗用量。
6.5 受資助者須確保其董事、職員及代理人在試驗時不會提供、索取或接受根據《防止賄賂條例》( 第 201 章) 定義的任何利益。
7. 禁止其他資助
7.1 除現行豁免新購商業電動車登記稅及環保商業混合動力車輛稅務寬減等用作鼓勵使用電動車和環保車輛的稅務寬免計劃外, 受資助者在本協議附表 1 就試驗訂明的試驗期內, 不得並保證不會就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受資助產品接受由政府、公共機構或慈善機構批出的任何其他資助。
7.2 受資助者聲明, 除現行豁免新購商業電動車登記稅及環保商業混合動力車輛稅務寬減等用作鼓勵使用電動車和環保車輛的稅務寬免計劃外, 受資助者並沒有就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受資助產品申請 及/ 或接受由政府、公共機構或慈善機構批出的任何其他資助。
8. 終止試驗
8.1 政府可在以下情況下終止試驗:
(a) 受資助者未能於本協議附表 1 訂明的試驗開始日期起計兩(2)個月內展開試驗;
(b) 除現行鼓勵使用電動車和環保車輛的稅務寬減計劃外,受資助者被發現在本協議附表 1 就試驗訂明的試驗期之前或期間已就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受資助產品申請及/ 或接受由政府、公共機構或慈善機構批出的任何其他資助, 違反本協議第 7 條;
(c) 受資助者、其董事、職員或其代理人就購買或試驗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受資助產品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第 201 章) 而被檢控。
8.2 政府可( 但並無責任)向受資助者發出通知, 要求受資助者在該通知列明的時限內對本協議第 8.1 條訂明的不履行及/ 或違反行為( 如該不履行/ 違反行為可以修正) 作出補救。若受資助者未能在該通知指定的時限內對本協議第 8.1 條訂明的不履行及/ 或違反行為作出補救, 政府可行使其權利立即終止本協議, 而
政府有權立即停止向受資助者支付任何未支付的資助, 並要求受資助者馬上向政府退還已收取的所有資助。
9. 受資助者提前終止試驗
9.1 受資助者如因任何原因希望在本協議附表 1 就試驗訂明的試驗期屆滿前終止試驗, 必須以書面通知政府,並列明理由。政府給予書面同意提前終止試驗後, 受資助者須遵循以下安排, 處置以取得的資助購買的受資助產品:
(a) 受資助者須首先在同一運輸界別尋找第三方,而該第三方須同意在本協議附表 1 訂明的試驗的餘下試驗期接手進行試驗。受資助者須自費將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所有受資助產品轉移並出讓予該第三方,並促致該第三方與政府簽立條款及條件與本協議相類似的協議;
(b) 如受資助者未能在向政府發出提前終止試驗書 面通知當日起計的兩(2)個月內,促致第三方在本協議附表 1 訂明的試驗的餘下試驗期就受資助產品接手進行試驗,而該受資助產品單位尚有轉售價值( 如車輛或快速充電器), 則受資助者須透過公開拍賣出售該受資助產品。在拍賣後, 受資助者須向政府退回款項,金額相等於受資助者從拍賣所得的淨收入( 即勝出的競價減去拍賣行收費)乘以該受資助產品的受資助百分比。為確保符合程序,受資助者須事先向政府建議其所選擇的拍賣商, 並在獲得政府批准後, 方可委聘該拍賣商出售該受資助產品; 以及
(c) 如受資助者未能在向政府發出提前終止試驗書 面通知當日起計的兩(2)個月內,促致第三方在本協議附表 1 訂明的試驗的餘下試驗期就受資助產品接手進行試驗,而該受資助產品單位並無轉售價值, 則受資助者在徵得政府同意後, 可以受資助者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該受資助產品。
9.2 政府在收到受資助者根據本協議第 9.1 條的規定發出的書面通知後, 可即時停止向受資助者支付任何未支付的資助。
9.3 即使本協議另有其他規定, 本協議須在下列情況下立即終止: (1) 政府及第三方均簽立本協議第 9.1(a) 條所訂明的協議; 或(2) 政府收到受資助者按照本協議第 9.1(b)條退回的款項; 或(3) 政府同意受資助者根據第 9.1(c)條的規定處置受資助產品。
9.4 政府有權公開受資助者決定在本協議附表 1 就試驗訂明的試驗期屆滿前終止試驗的通知。
10. 在試驗完成後處置受資助產品及進行修復
10.1 試驗完成後, 受資助者須負責修復及解裝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受資助產品的所有單位, 並自行承擔費用。
10.2 試驗完成後, 在經濟可行的情況下, 受資助者須盡其所能繼續使用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受資助產品, 直至受資助產品的可用年期完結為止。
10.3 受資助者須在本協議附表 1 就試驗訂明的試驗期過後, 以書面形式通知政府其決定停用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受資助產品。即使本協議完成, 本條文將繼續適用, 並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0.4 政府有權公開受資助者根據本協議第 10.3 條發出的通知。即使本協議完成, 本條文將繼續適用, 並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1. 獨立監察及核實
11.1 政府可委聘獨立第三方評核者(「評核者」) 監察試驗的進行情況及核實其結果。受資助者須在政府或評核者發出書面要求當日起計七( 7 ) 天內,向政府或評核者提供所需數據、經處理的數據, 以及所需數據和經處理數據的匯編( 包括但不限於受資助產品在加油
/充電前的行駛里數讀數(如適用)、燃料/電力耗用量紀錄、充電所用時間(如適用)、與定期和非定期維修相關的費用和停運時間, 以及在使用受資助產品時出現的任何操作問題),以用作評估受資助產品的表現。受資助者須准許政府及評核者進行實地核實審查。
11.2 在本協議完成或以任何原因終止( 以較早發生者為準)後一( 1 ) 年內, 受資助者須妥善備存和保留其為評估受資 助 產品的表現 而 獲得或收集 的 所有數據、經處理的數據, 以及所需數據和經處理數據的匯編( 包括但不限於受資助產品在加油/ 充電前的行駛里數讀數(如適用)、燃料/電力耗用量紀錄、充電所用時間(如適用)、與定期和非定期維修相關的費用和停運時間, 以及在使用受資助產品時出現的任何
操作問題), 並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以防止該等數據遺失、損毀、變壞或失竊。即使本協議完成或以任何原因終止, 本條文將繼續適用, 並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1.3 在本協議附表 1 就試驗訂明的試驗期內或試驗完成後, 受資助者須在政府提出要求時, 免費提供受資助產品, 以供測試其排放表現。即使本協議完成, 本條文將繼續適用, 並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2. 知識產權
12.1 所有存在於受資助者、其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就試驗創作、製作或製造的數據匯編、經處理數據、報告和刊物及所有其他材料(「成果」) 的知識產權,在創作後隨即單獨及全權歸屬於政府, 並一直單獨及全權歸屬政府,但如屬第 12.2 條所定義的第三方材料,則另作別論。
12.2 受資助者現向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權利繼承人授予一項不可撤銷、免繳版權費、非專用、全球適用、永久性、可轉讓及可再轉授的特許, 以供其就本協議所訂明或所預期的任何目的, 以任何方法或任何形式使用(包括但不限於作出根據《版權條例》
(第 528 章) 第 22 至 29 條受版權限制的任何作為)任何作品或材料, 而存在於該等作品或材料的知識產權歸第三方所有,並被納入為成果(「第三方材料」);倘受資助者未獲賦權作出上述授予, 則受資助者須自行承擔費用及開支促致作出上述授予。上述特許在受資助者向政府交付成果時即告生效。
12.3 受資助者須就上文第 12.2 條未獲賦權授予特許或未能促致授予特許的任何第三方材料, 以及任何影響使用該等材料的限制, 以書面形式通知政府。
12.4 如受資助者的任何名稱、 標誌、 商標或服務商標包 含、顯示或展示在成果上, 受資助者須向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權利繼承人, 授予一個不可撤銷、非專用、永久性、可轉讓、全球適用及可再轉授的特許, 以供其就本協議所預期的所有目的, 使用受資助者的該等名稱、標誌、商標或服務商標, 包括但不限於以任 何 方法或任何 形 式 顯示或展 示 該等名稱、標誌、商標或服務商標, 不論是單獨或是與其他名稱、標誌、商標或服務商標一併顯示或展示。上述特許在受資助者向政府交付成果時即告生效。
12.5 受資助者現不可撤銷地放棄及承諾自行承擔費用及開支促使成果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作者放棄對成果 的一切精神權利(不論屬於過去、現在或未來)。放棄有關xxxxxx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權利繼承人, 並須在成果創作後即告生效。
12.6 受資助者向政府保證:
(a) 受資助者具有充分行為能力、權力及權限訂立本協議, 並根據本協議履行其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本協議第 12.1 條把知識產權歸政府所有, 以及把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利和特許授予本協議第 12.2 及 12.4 條所提述的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權利繼承人;
(b) 成果( 第三方材料除外) 須為或須包含受資助者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或就本協議為政府創作、
製作或製造的原創作品;
(c) 受資助者在成果中使用和加入任何第三方材料前, 須已從有關第三方知識產權擁有人取得一切所需特許, 以供其本身和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權利繼承人按照本協議所預期的方式和任何目的使用第三方材料。上述特許所需費用概由受資助者承擔; 以及
(d) 任何人士的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並沒有亦不會因以下情況受到侵犯:
(i) 受資助者、 其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履行本協議( 包括進行試驗和提交成果);
(ii) 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權利繼承人就本協議所預期或附帶的任何目的而使用、 操作、保管或管有成果或其任何部分; 或
(iii) 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權利繼承人行使本協議賦予的任何權利。
12.7 受資助者須按照政府要求, 自行承擔費用及開支作出和簽立任何附加事宜、文書及文件, 包括契據和特許
(或促使作出或簽立該等事宜、文書及文件), 以令本協議的條文全面生效, 並須於政府發出書面要求當日起計十四( 14) 天內或政府以書面形式同意的較長期限內, 向政府提供所有該等事宜、文書及文件。
12.8 即使本協議完成或終止( 不論因由為何), 本協議第
12 條的條文將繼續適用, 並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
用。
13. 彌償保證
13.1 如因受資助者的任何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或故意的不當行為, 或因受資助產品任何部分的設計、材料、工藝或安裝缺陷, 或因進行試驗而引致任何申索, 則就該申索引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財產損失或損害、或任何人員傷亡, 以及所有申索、訴訟、調查、判決、法律程序、索求、損失、損害、費用、收費及開支( 包括相關法律費用、開支及稅款(如有))或任何性質的責任而言, 受資助者須對政府及其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權利繼承人進行彌償, 並完全及有效地使他們獲得彌償。
13.2 如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出現( 或在任何方面與之相關)侵犯任何人士的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的指稱及/ 或申索, 則就該指稱或申索引致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申索、訴訟、調查、判決、法律程序、索求、損失、損害、費用、收費及開支( 包括相關法律費用、開支及稅款( 如有))、任何可能為任何訴訟的和解而協議支付的判給和訟費或任何性質的責任而言, 受資助者須對政府及其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權利繼承人進行彌償, 並完全及有效地使他們獲得彌償。
13.3 即使本協議完成或終止(不論因由為何),本協議第
13 條的條文將繼續適用, 並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4. 鳴謝支持
14.1 在根據本協議附表 1 就試驗訂明的整個試驗期內, 受資助者在所有宣傳品上均須印有「新能源運輸基金」標誌和環境及生態局( 環境科)的標誌, 以鳴謝資助來源。
14.2 在根據本協議附表 1 就試驗訂明的整個試驗期內, 受資助者須於受資助產品的顯眼位置上展示「新能源運輸基金」標誌, 而該標誌的最少尺寸將由政府指定。
15. 終止本協議
15.1 即使本協議另有其他規定, 當出現以下事實, 政府有權終止本協議:
(a) 在本協議第 8.2 條的規限下,受資助者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及條件;或
(b) 受資助者破產、清盤或收到接管令;或
(c) 就任何受資助者的資產委任破產管理人,或受資助者與債權人作出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安排;或
(d) 由承押記人或承按人管有任何 受資助者的資產;或
(e) 受資助者與債權人訂立債務償還安排; 或
(f) 受資助者因對政府或任何人士的未付款額被檢控;或
(g) 受資助者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發生或採取的任何其他類似事件、訴訟或法律程序。
15.2 一旦出現本協議第 15.1 條所載事實,本協議須完全終止, 但不得損害政府對受資助者的任何事先申索或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及條件所享有的權利與補救, 且政府有權立即 停 止向受資助 者 支付 任何未 支 付的資助, 並要求受資助者馬上向政府退還已收取的所有資助。
16. 不可抗力
16.1 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有權在該等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的時間內免於履行本協議下的責任。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 受影響方須向另一方盡快發出有關該等不可抗力事件的書面通知, 政府有權暫停提供資助, 直至該等不可抗力事件結束。
16.2 如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事件阻礙而無法履行根據本 協議履行責任長達二十八(28)天( 不管是連續或累計) 或以上, 政府有權於該期限到期時向受資助者發出不少於十四(14) 天的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 但不得損害政府對受資助者的任何事先申索或違反本協議任何
條款及條件所享有的權利與補救, 且政府有權停止向受資助者支付任何未支付的資助。
16.3 在本協議第 16.2 條的規限下,如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履行本協議下的責任受到延誤, 除非雙方另行同意其他延期日期, 否則根據本協議附表 1 就試驗訂明的試驗期須按該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實際延誤天數延期。就所有其他方面而言, 本協議中雙方的責任不得受影響。
17. 保密
17.1 受資助者不得披露其獲批准資助、受資助產品每個單位的獲批准資助、受資助者在本協議下可接觸的或政府為本協議目的或履行協議期間向受資助者披露、提供、讓其使用或傳達的任何性質的資料( 不論在任何媒體)( 統稱「機密資料」),並促使其僱員、代理人、次承判商或獲其委聘履行本協議下受資助者的職責和責任的任何其他人士( 統稱「相關人士」) 不得披露上述資料。受資助者和相關人士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機密資料, 除非有關機密資料的披露屬下述情況:
(a) 為履行受資助者於本協議下的責任所必需的情 況下而向相關人士作出的披露,惟受資助者須對每名相關人士施加禁止披露機密資料的絕對及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責任;
(b) 屬依據香港法律或香港法庭的命令而必須作出 披露機密資料的情況;
(c) 經政府事先書面同意; 或
(d) 為作出財政安排以購買受資助產品所必須的情 況。
17.2 受資助者須確保每名相關人士均知悉並且遵從本協議第 17 條及《官方機密條例》( 第 521 章) 的規定。受資助者須就因其或任何相關人士違反保密責任( 不論是本協議或普通法的保密責任) 而所引致、招致或蒙受的全部訴訟、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代理人及專家證人收取的費用及開銷)、申索、付款要求、開支、損失、損害和法律責任的費用, 向政府、其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權利繼承人作出彌償, 並完全及有效地使他們獲得彌償。
17.3 受資助者現同意只為本協議的目的使用機密資料。未經政府事先書面同意, 受資助者在任何時間( 不論在本協議期限內或期滿後或終止後(不論因由為何))均不得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機密資料作任何其他用途。
17.4 受資助者承諾採取所有用作保護其本人的機密或專有資料、文件和材料的保安措施, 以保護機密資料。
17.5 受資助者承諾, 如政府有所要求, 會以政府指明的格式簽立政府的單獨保密協議,並促使須向其披露任何機密資料的每名相關人士簽立該單獨保密協議。
17.6 受資助者進一步同意, 不論其本人或透過任何附屬機構或代理人, 在任何時間都不會以本協議規定以外的任何方式使用、出售、批出特許、再授特許、創作、研製或處理任何機密資料。
17.7 如受資助者獲悉任何相關人士有違反任何保密條款的行為, 須從速通知政府, 並就政府可能根據本協議第 17 條的任何條文對任何該等人士提起的任何研訊程序, 向政府提供所有合理協助。
17.8 即使本協議完成或終止( 不論因由為何), 本協議第
17 條的條文將繼續適用, 並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8. 其他
18.1 政府概不會就以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購買的任何受資助產品的試驗及/ 或使用所引致的開支或其他債務承擔財務或其他任何責任。
18.2 本協議所含或隱含內容概無意或不會於雙方之間建立任何類型的合夥關係、合營企業或聯繫公司。除本協議明文規定外, 任何一方不得將其作為任何另一方的代理人, 本協議不得將協議一方作為另一方的代理人, 不得賦予其在本協議任何權利及責任方面約束另一方的權力。
18.3 任何一方未行使、延遲或延期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得構成放棄該權利、權力或特權, 或放棄其強制執行上述權利、權力或特權或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文的權利。
18.4 本協議任何預期交易完成後均不合併各方權利及責任,且即使本協議完成或終止(不論因由為何),所有聲明及保證須將繼續適用, 並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8.5 在本協議下規定給予的任何通知須為書面通知, 按如下地址寄送至受資助者及政府:
受資助者
x協議文首載列的地址請交:
傳真號碼: (852)
政府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5 號稅務大樓 33 樓
請交: 環境及生態局(環境科)新能源運輸基金秘書處傳真號碼: (000) 0000 0000
下述情況視為已收到通知:
(a) 由專人送交- 於交付時;
(b) 由傳真傳送- 於發送後( 惟收到有效傳真回執); 或
(c) 由郵寄或快遞送至本第 18.5 條所載地址- 於郵寄後三(3)個工作日後視為收到。
18.6 本協議載列雙方完整協議, 取代雙方先前就本協議所涉事宜達成的安排及諒解、聲明或協議( 不論其為有關資助的明示或暗示)。
18.7 不得對本協議任何條款或條件作出任何更改, 除非該等更改獲本協議雙方書面同意及簽署。
18.8 本協議任何條文的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不得影響
x協議任何其他條文的有效、合法或可執行, 故各條文可與任何其他條文分割。
18.9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 包括下文第 18.10 條),受資助者不得在單 獨 交易或 一系 列 交易中( 不 論 是否有關), 就有關本協議下的任何權益、權利、利益或責任( 無論完整或部分) 進行轉讓、售賣、租賃、批出特許、再授特許、轉授、轉移、押記、從優先購買權中產生利益、期權或權利, 或摧毀或允許其失效或過期, 或處理本協議下任何該等權益、權利、利益或責任( 無論完整或部分)。
18.10 受資助 者 可在 政府的 批准下 採 購獨 立承辦 商的服務,協助其履行本協議下的責任,但前提是受資助者:
(a) 不得透過委聘該等獨立承辦商而解除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責任,仍應就該等協議的履行對政府承擔全部責任;
(b) 須就任何該等獨立承辦商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如同該等作為或不作為由其本身造成;以及
(c) 須從任何該等獨立承辦商取得 具約束力的 責任, 以確保受資助者履行本協議下的責任。
18.11 本協議須受香港法例管轄並據此解釋, 本協議雙方特此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院獨有的管轄權管轄。
茲見證本協議雙方於文首所註年份日期簽署。
簽署人 | ) |
) | |
為及代表政府簽署 | ) |
見證人: | ) |
) |
受資助者為獨資經營者]
[如
簽署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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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證號碼: | ) |
) | |
受資助者為獨資經營者, | ) |
開展業務的商業登記號碼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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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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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證號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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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資助者為合夥經營者]
簽署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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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證號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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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為合夥經營者,開展業務的商業登記號碼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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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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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證號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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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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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證號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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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資助者為合夥經營者,開展業務的商業登記號碼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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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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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證號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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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 ) |
[地址] | ) |
[如受資助者為《公司條例》下註冊的公司]
簽署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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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證號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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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及代表受資助者簽署 | ) |
受資助者為《公司條例》下 | ) |
註冊的有限公司 | ) |
註冊公司號碼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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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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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身份證號碼: | ) |
) | |
[職業] | ) |
[地址] | ) |
附表 1 – 試驗( 樣本)
A. 試驗名稱:
B. 試驗的試驗期為連續 12 個月:
從至
C. 試驗詳情:
( “試驗開始日期”)
(1) 受 資 助 者 須 動 用 以 根 據 x 協 議 提 供 的 資 助 購 買的 , 行走 ,以
測試 在試驗期內的表現。
(2) 受資助者xxx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資助在
設置 , 以在試驗期內為第(1) 款所述試驗的 的電池充電。
(3) 在本協議第 4 條的規限下,受資助者須依照本協議附
件 1 及附件 2 所載指引購買受資助產品。政府若認為合適, 有權修訂該等指引。
(4) 受資助者在進行試驗的試驗期內,須記錄受資助產品
的日常運作數據及每次維修的詳情,以便評估受資助
個充電站
產品的效能。受資助者須使用載於附件 3 的表格,記錄行走距離、燃料和能源耗用量、維修費用等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數據。政府若認為合適,有權修訂該等表格。
部
(5) 受資助者在進行試驗的試驗期內, 須記錄與第(1) 款所述的受資助產品 提供相同服務的
傳統相若產品的每月運作數據及每次維修詳情,以供
與受資助產品的效能比較。受資助者須使用載於附件 4 的表格, 記錄行走距離、燃料和能源耗用量、維修費用等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數據。政府若認為合適,有權修訂該等表格。
(6) 在第(4)及(5) 款的規限下, 受資助者須在試驗期內收集受資助產品的下列數據:
(a)
(b)
(c)
(d)
;
;
;及
。
附件 1 - 購買受資助產品的指引
x指引列出受資助者根據本協議購買受資助產品時須遵守的一般規定和程序細則。
一般規定
2. 為確保公開、公平及物有所值, 受資助者須:
(i) 採取預防措施以防止報價單或競投書資料外洩。受資助者須要求競投者在傳真報價單前知會受資助者或以密封信封提交報價單,或受資助者接收報價單時須使用置於安全的地方的指定傳真機或設有密碼的電子郵件帳戶;
(ii) 採取措施以確保收到的標書安全。受資助者須使用安全的投標箱,並把收到的標書鎖好,交由受資助者的一名負責職員保管;
(iii) 除非得到政府書面同意,否則須在採購過程中由不同人擔任不同工作( 包括但不限於物色供應商以邀請報價或投標、批核報價單或標書,以及驗收物品或服務) ;
(iv) 把獲邀的供應商、接收報價單或標書的日期、所提供的價格及負責職員的姓名記錄在案,並保存收到的報價單或標書, 以供將來如有需要時核對之用;以及
(v) 委派開標小組( 最少由兩人組成)在限期過後立即開啟競投書或標書,並委派一名不參與評審工作的高級職員保管一式兩份的競投書或標書。
3. 如受資助者提出合理要求, 新能源運輸基金秘書處( 下稱「秘書處」) 會考慮在秘書處辦事處提供傳真機、指定的
電郵地址或安全的投標箱,以接收報價單或標書,並就第2(v)段的規定, 提供適當協助開啟競投書或標書, 以及保存一式兩份的競投書或標書。
4. 受資助者須遵守列於以下的程序細則:(i) 第5至9段適用於購買總值不多於或等於50,000 港元; (ii) 第10至14段適用於購買總值多於50,000港元但不多於或等於1,400,000港元;以及(iii) 第15至19段適用於購買總值多於1,400,000港元。
購買總值不多於或等於50,000港元
5. 受資助者須遵守附件2的指引, 為供應受資助產品的事宜擬備報價邀請文件。
6. 受資助者須物色合適的供應商以邀請競投, 當中要考慮有關公司的規模、經驗及過往表現記錄( 如有) ,並至少向兩個合適的準供應商發出競投邀請。
7. 受資助者須在發出邀請前不少於一星期, 把報價邀請文件( 包括產品規格) , 以及邀請競投的準供應商名單, 提交政府批核。
8. 如受資助者所提供的名單只得一個準供應商獲邀請競投, 政府會在新能源運輸基金網頁刊出通告, 並可要求受資助者在其網頁( 如有) 刊出通告, 以邀請其他準供應商或合適的供應商競投供應受資助產品。
9. 受資助者須在邀請文件及有關網頁列明提交競投書的限期, 並須至少給予準供應商七日時間遞交競投書。逾期遞交的競投書將不受理。
購買總值多於50,000港元但不多於或等於1,400,000港元
10. 受資助者須遵守附件2的指引, 為供應受資助產品的事宜擬備報價邀請文件。
11. 受資助者須物色合適的供應商以邀請競投, 當中要考慮有關公司的規模、經驗及過往表現記錄( 如有) ,並至少向五間合適的準供應商發出競投邀請。
12. 受資助者須在發出邀請前不少於一星期, 把報價邀請文件( 包括產品規格) , 以及邀請競投的準供應商的名單, 提交政府批核。
13. 如受資助者所提供的名單只得少於五個準供應商獲邀請競投, 政府會在新能源運輸基金網頁刊出通告, 並可要求受資助者在其網頁( 如有) 刊出通告, 以邀請其他準供應商或合適的供應商競投供應受資助產品。
14. 受資助者須在邀請書及有關網頁列明提交競投書的限期, 並須至少給予準供應商三星期的時間遞交競投書。逾期遞交的競投書將不受理。
購買總值多於1,400,000港元
15. 購買受資助產品的總值如多於 1,400,000 港元, 受資助者須安排進行公開招標。
16. 受資助者須遵照附件2的指引擬備招標文件。
17. 受資助者須在刊登招標公告前, 提早不少於一星期向政府提交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 包括受資助產品的規格, 以供
政府批核。
18. 受資助者在取得政府批准後, 須在新能源運輸基金的網頁及受資助者的網站( 如有) 刊登招標公告。
19. 受資助者須在招標文件及有關網站訂明截標的日期,並須至少給予準供應商三星期的時間遞交標書。逾期遞交的標書將不受理。
附件 2- 為購買受資助產品擬備報價邀請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指引
x指引旨在為購買受資助產品擬備報價邀請文件或招標文件方面, 為受資助者提供指導資料。
2. 規格措詞須謹慎, 以讓準供應商或有意投標者有機會開發能滿足受資助者要求的解決方案。除採購專利產品外,有關規格不應包括某一牌子產品特有的任何特徵。
3. 規格分以下四類:
(i) 功能規格
這類規格列出受資助產品建議具備的功能或作用,以幫助受資助者達到預期成效,例如包括受資助產品的保養期及售後服務。這類規格着重說明產品須達到的效果,而不是達到效果的方法。
(ii) 性能規格
這類規格詳列所要求的性能特點及性能參數,訂明所需的輸入或輸出功率,而無須列明達到這些要求的方法或如何製造有關產品。舉例說,電線的性能規格可規 定電線需要能夠 抵受某個溫度、具備指定的耐磨性, 以及有若干導電能力,但無須提及電線所用的材料或如何製造電線。
(iii) 物料規格
這類規格說明所用特定材料的物理特性。
(iv) 技術規格
這類規格為所需的項目提供實物說明,例如項目的大小、容量、容差和強度。技術規格可包括詳細的圖則、設計圖和技術繪圖。
4. 在擬備規格時, 受資助者須採用功能及性能規格,並只在有絕對需要時, 才以物料或技術規格輔助。如產品的尺寸或其他可量度的特性對其表現極為重要, 則在可能的情況下須採用可容許的幅度, 而不是固定的尺寸。
5. 有關規格須只包括能滿足受資助者要求的必要特性。
6. 為禁止競投者就競投項目行賄、索賄、受賄或進行圍標,受資助者須在招標文件或報價邀請文件中包括以下條款:
(i) 投標者不得且須禁止其僱員、代理人及次承判商就招標及簽立本協議而提供、索取或接受《防止賄賂條例》( 香港法例第201章)所定義的利益。
(ii) 若未能禁止前述結果,或若投標者或投標者的僱員、代理人及次承判商作出任何提供、索取或接受上文第(i)分條所述的利益的行為,將導致投標者的投標無效,而投標者仍須就該等錯失及行為承擔責任。
(iii) 投標者不得向在投標文件中受資助者指定的聯絡人以外的任何人士傳達關於標價的資料,或透過與任何其他人士的安排調整任何標書的標價,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就投標者或該其他人士應否投標而訂立任何安排,或在投標過程中以任何形式與任何其他人士串通。若投標者違反或不遵守本分條,將導致投標者的投標無效,而投標者仍須就違反或不遵守本分條承擔責任。
(iv) 第(iii) 分條將不適用於投標者為獲得保險報價以計算投標價格而與其承保人或經紀人進行的保密通訊,以及為獲得其顧問或次承判商協助擬備標書所進行的保密通訊。
附表 2 – 受資助產品( 樣本)
受資助產品名稱 | 受資助產品描述 | 受資助產品的獲批准資助 ( 港元) | 受資助產品 的數量(輛/ 艘/ 個) | 受資助產品所得資助的計算方法 |
(1) (受資助 產品的名稱) | (受資助產品 的描述) | (受資助產品的獲批准資助) | (受資助產品的數量) | 新的電動及混合動力車輛/ 船隻 輛/艘 [ 受資助產品名稱] 的資助相等於購買 [受資助產品名稱]與購買傳統相若產品兩者的差價,或購買 [ 受資助產品名稱]費用的 50%, 以較高者為準。就計算資助而言, 購買傳統相若產品的費用定為 港元。 後處理減排裝置、節省燃料裝置及把現 有的車輛/ 船隻改裝為新能源車輛/ 船隻 輛/艘/個 [ 受資助產品名稱] 的資助相等於裝置的費用( 包含安裝費) 的 75%或改裝車輛/ 船隻費用的 75%。就計算資助而言, 購買裝置的費用/ 改裝費用定為 港元。 |
附表 2 – 受資助產品( 樣本)
(2) 充電站 | (充電站的描述) | (充電站的獲批准資助) | (受資助充電站的數量) | 每個充電站的資助, 相等於為設置充電 站而購買及安裝電池充電器和其他物料的總費用的 75%。 |
受資助者的獲批准資助 | 港元 |
*最終資助額須視乎受資助者就購買受資助產品而實際支付的款項, 並不得超逾獲批准的資助額。
附表 3 – 特別條款及條件( 樣本)
為本協議( 編號: _______) 提供受資助產品( __輛/艘
/個(受資助產品名稱)) 的供應商與另一協議( 編號: _____
__)提供受資助產品以進行試驗的供應商不可相同,該協議由受資助者與政府簽訂, 由 (試驗開始日期) 至 ( 試驗結束日期)試驗 (受資助產品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