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31 号)同意,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69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3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54,792,2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83,563,748.31 元,实际
证券代码:603193 证券简称:润本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31 号)同意,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69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3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54,792,2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83,563,748.31 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1,228,451.6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3〕 510Z0017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为了更有效整合子公司资源,发挥综合效能,经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翔贸易”)为该项目实施主体。该项目除增加实施主体外,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的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04)。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鑫翔贸易及保荐机构xxx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盈隆广场支行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分别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工商银行)”和“四方监管协议(招商银行)”,合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发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11 月 5 日,上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余额 (万元) |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
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 行 | 3602882929100223917 | 0 | 渠道建设与品牌推广项目 |
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盈隆广场支行 | 120911235110918 | 0 | 渠道建设与品牌推广项目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方监管协议(工商银行)》中,公司称为“甲方一”,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为“乙方”,保荐机构xxx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称为“丙方”;
《四方监管协议(招商银行)》中,公司称为“甲方一”,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盈隆广场支行为“乙方”,保荐机构xxx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称为“丙方”。
各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下辖营业网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渠道建设与品牌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七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