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事會宣 佈,於二零 零七年 四月 十 日,本 公司之間 接全資附屬公司 NBTW訂立一項買賣 協 議,據 此,NBTW同意 按總代 價( 包括 稅 項 )新 台幣 677,000,000元( 約 相當 於 159,500,000港元 )向 買方 出售物 業。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 聯交所」)對 本公佈之內容概 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因本公佈全部或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出 售 於 台 灣 之 投 資 物 業
董 事會宣 佈,於二零 零七年 四月 十 日,本 公司之間 接全資附屬公司 NBTW訂立一項買賣 協 議,據 此,NBTW同意 按總代 價( 包括 稅 項 )新 台幣 677,000,000元( 約 相當 於 159,500,000港元 )向 買方 出售物 業。
由於有關百分比率超過 5%但少於 25%,故根據上市規 則第 14.06條之規定刊發 x公 佈,而買 賣協議項下 交易須 以 刊 發 公 佈 形 式 披 露,但 獲 豁 免 徵 求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買賣協議
日 期: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 訂約 方: xx x( 作 為買 方)
NBTW( 作為賣方)
物 業 地 址: 台 灣 台 北 新 店 市 中 興 路 2段 186號 及 188號 1-10樓 及 B1-3
代 價: 新台幣 677,000,000元( 約相當於 159,496,772港元 ),包 括稅 項以及土 地價 格及建 築費用分 別 新 台 幣 472,000,000元 及 新 台 幣 205,000,000
元
付款 條 款: 分四 期:
訂 金: 新 台 幣 13,500,000元, 即 土 地
價 格 部 分 款 項,買 方 已 於 簽訂買賣協議日期支付
第二期 付 款: 新 台 幣 10,000,000元, 即 土 地
價 格 部 分 付 款,將 於 二 零 零七 年 五 月 十 日 台 灣 時 間 上 午 十 時 三 十 分 就 出 售 送 呈 相 關 文件時由買方支付
第三期 付 款: 新 台 幣 13,500,000元, 即 土 地
價 格 部 分 付 款,將 於 完 成 就出 售 釐 定 增 值 稅 及 銷 售 稅 後 十日內由買方支付
餘 額: 新 台 幣 640,000,000元,即 土 地
價格餘額新台幣 435,000,000元及 建 築 費 用 餘 額 新 台 幣 205,000,000元,將 於 完 成 登 記業 權 及 買 方 獲 得 貸 款 時 由 買 方支付
完 成 日 期: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 前,或 倘買方之貸款申請於較早日期獲批 准,則為經雙方 同意之較早日期
稅項及公用 (a) 於完成日期或之前就物業應付之稅項 服 務 費 用: 及公用服務費 用( 包括物業稅、地價稅
項、水 電、煤 氣及管理費以及其他所需稅 項 及 公 用 服 務 費 用 )將 由 NBTW支付,而自完成日期後翌日起應計之所有 有關稅 項將由 買 方支 付。
(b) 土地增值稅及所有有關取消按揭或修 訂先前所作其他登記之適用費用及代 理 費 將 由 NBTW支 付。
(c) 銷售稅、印花稅、物業登記轉讓費用及相關代 理費將由 買方 支 付。
現 有租 約: (a) 物業乃按照現有租約及連同相關利益
出 售,而 所有現有租約於完成日期後將 繼 續有 效。
(b) NBTW有權及保留權利向租戶追討彼等 根據各自之現有租約於截至完成日期 為 止( 包 括 完 成 日 期 )應 付 及 拖 欠 NBTW之一切租金及租賃所得款項及其 他款 項。
(c) 買方有權及保留權利向租戶追討彼等 根 據 各 自 之 現 有 租 約 於 完 成 日 期 後
( 不包括完成日期 )租戶應付及拖 欠之
一切租金、租賃所得款項及其他款 項。 | ||
貸 款: | (a) | 買方須向財務機構申請貸 款,並簽立有 關融資 文 件。 |
(b) | 除非雙方同 意,否則倘 買方所獲貸款不 足以支付於完成日期之全數代價餘額,則買方 須以現金 支付 缺 額。 |
(c) NBTW就物業取得之貸款融資須於買方 支付代 價 餘額前 悉數償還 及結 清。
保 證: (a) NBTW保證物業並無涉及任何其他銷售
協議或登記限制或法律訴訟。物業並無 侵犯第三方之權 利,且 不附帶任何產權 負 擔。NBTW須就任何第三方索償或有 關物業業權之其他糾紛承擔全部責任。
(b) 倘於交付物業前之檢查期間發現放射 性鋼筋或海 砂,或 倘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 例如天災),買 方有權取消買賣協 議,而NBTW須於確認事件後一個月內不計 利息退還 全數已收金 額。在 此情況下,雙 方 均 不 會 享 有 任 何 損 害 賠 償, 而 NBTW須承 擔 適 用費用 及 代 理 費。
(c) 倘於交付物業前收到政府收回部分或 全部物業之通知,買方有權取消買賣協 議。然 而,倘 有關事件於交付物業後發生,買方無權享有任何損害賠償或取消 買 賣協 議。
(d) 物業將連同其內外裝 修,以 及廚房及浴 室以簽 訂買賣協 議時 之「 現狀 」交 付。現有之水電及衛生設施將維持於正常 狀 態。倘 於 交 付 物 業 前 有 任 何 漏 水 情 況,NBTW有責任維 修。
(e) 於交付物業 前,NBTW須取消所有以物 業作為註冊地址之登 記,惟 租戶於交付 物業前生效之登記 除 外。就 此而言,於交付物業 前,NBTW須清除所有由租戶 以外第三方佔用之物品或不包括於買 賣 協 議之物 件。
上 文 (b)及 (c)項 保 證 屬 台 灣 一 般 物 業 買 賣 之 常 見條 款。
訂立買賣協議之理由
x集 團之 主 要業務 為生 產 及銷售 護膚、美 容 及香薰產 品,並提供護膚、美容及水療服務以及護膚諮詢服務及美容培訓。董事認為,投資物業並非本集團之核心業 務,而 物業並無產生 足夠 財務 回 報。
物業xxxxxxxx 00x x( xxxxx)x xxx,xx 30個車 位。物業總樓 面面積約為 11,854.79平方 x,不包括 車位所佔 1,375.55平方 x。物 業由本公司於一九九八年買入 作投資用途。物業已出租予不同租 戶,出 租率約達 90%。
緊接交 易 前兩個 財政年 度,物 業 應佔溢 x如 下:
二零零五年 港元 | 二零零六年 港元 | |
除稅前溢利 | 5,577,497 | 5,950,534 |
除稅後溢利 | 4,183,123 | 4,462,900 |
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物業之市值由獨立物業估 值 師 評 定 為 新 台 幣 661,150,000元( 157,758,476港 元 )。估 值時,已計 入租金 及應收 款 項,並基於物業 按照現有租約 於公開市場出售之假設釐定。預期透過交易錄得之出售收益 約 為 新 台 幣 1,600,000元( 376,950港 元 )。
鑑於 物業 並 非本集 團核 心 業務部 分,董事認 為,出售物 業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利益。部分出售所得款項將分派予本 公司股東及將用於其他配合本集團策略之核心業務,有關 詳情 須待 董 事會批 准。出售不 會對本 公司構 成不利影 響,而本集 團 可更有 效分配其 資 源至其 他利潤較 高 範 疇。
就董 事會 作 出一切 合理 查 詢後所 深知、全 知 及確 信,買 方為 獨 立 第 三 方,且 並 非 x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董 事( 包括獨立非 執行董事 )認 為 買賣 協議 之條款 為經 各方公 平磋 商 後達成 之一 般 商業條 款,屬公平 合 理,並 符 合本公司 及其股東 整體 利 益。
一般資料
由於上市規則第 14.06條項下有關百分比率超過 5%但少於 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 14章,出售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 交 易。
本公司將按照上市規則之相關規定於可行情況下盡快向本 公司股 東 寄發載 有出售 進 一步資料 之 通 函。
釋義
「 董事會」 「 買 方」 | 指 指 | x公司董事會 xx x,台灣身分 證號碼 A100136391 |
「 本 公 司」 | 指 | 自然 美 生物科 技有限 公 司,於 開 x 群島註 冊 成立之 公 司,其 股份於 聯 交 所主 板上 市( 股 份 代 號:157) |
「 完 成 日 期」 | 指 | 二 零 零 七年七 月三十 一 日或之 前,或倘貸 款 於較早 日期獲 批 准,則 為 經 雙方同意之較早日期 |
「 董 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 出 售」 | 指 | 根據買賣協議出售物業 |
「 現有租 約」 | 指 | NBTW( 作 為 業 主 )與 其 他 人 士( 作 為 租戶 )於完成日期前就物業全部或任 何部分已訂立及將訂立之所有租約 |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 香 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 貸 款」 | 指 | 買方就籌集購入物業所需資金向財務 機構取得之貸款融資 |
「 物 業」 | 指 | 根據買賣協議將售予買方之位於台灣 台 北 新 店 市 中 興 路 2段 186號 及 188號 1-10樓及 B1-3一 項 投 資 物 業 |
「 港 元」 | 指 | 香 港法定貨幣港元 |
「 NBTW」 | 指 | 自然 美 化㡃品 股份有 限 公 司,根 據 台 灣法律註冊成立之本公司間接全資附 屬公司 |
「 新台幣」 | 指 | 台灣法定貨幣新台幣 |
「 買賣協 議」 | 指 | NBTW與 買 方 就 出 售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零七年四月十日之買賣協議 |
「 台 灣」 | 指 | 中華民國台灣 |
於 x 公 佈 內,港 元 兌 新 台 幣 之 匯 率 為 1.00港 元 兌 新 台 幣
4.2446元,僅供參考用 途。
承董事會命
自然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xxx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xxxxx、xxx先生、xxx先生及xxxxx。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xx、xxxx女士及xx先生。
香 港,二 零零 七年四月 十三日
「 請同時 參閱 x公布 於信報 刊 登的內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