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21 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债权人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合同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投保人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的债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为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四)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审查审批的;
(五)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债务人义务,被保险人未依据其有关规定或与保险人的约定,及时进行催收的;
(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合同及配套补充合同协议等约定的;
(六)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七)因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之外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七)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八)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或免赔额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合同中列明的资金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或绝对免赔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应付资金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具体比例或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如果投保人提前履行完成债务人义务,则保险期间至投保人履行完成债务人义务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情形特别复杂、客观原因、被保险人原因、等待第三方意见等原因导致的延迟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
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如需变更合同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如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对合同变更后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背景调查、资信审查)。
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保险人或由保险人委派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不因本保险合同的存在而放弃应有的审慎或怠于行使权利,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合同的执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拖欠应付资金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逾期拖欠应付资金的,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并在十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证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获得履行合同所需要的所有授权和许可。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情况和催收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完整保留与投保人合同有关的资料,保留与催收欠款有关的资料,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涉嫌犯罪的,被保险人还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事故所对应的合同及附属文件;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或律师函;
(五)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和保证文件及被保险人行使担保和保证项下权益的材料;
(六)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交的可以证明其索赔的所有必要的证据后三十日内做出针对该索赔的核定。但保险人不会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或投保人和合同中其他关系方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做出任何核定,直到该争议根据相关的合同文件的争议处理条款得到合法有效的解决,或该争议的处理取得保险人书面认可。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据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损失为基础::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起诉状、 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起诉、仲裁材料,如诉讼或仲裁已终结,应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进行追偿。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剩余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剩余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退保。如果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要求退保,保险人解除合同时应退还投保人保险费,并按第四十条计算。
第四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退保且被保险人同意退保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退保且被保险人同意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根据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实际天数按照日比例计算应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若高于已付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已付保险费高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应退还其差额。
如保险人已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合同终止,保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除保单有特殊约定外,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算应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若高于已付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已付保险费高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应退还其差额。
释义第四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术语解释如下: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