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天津市红桥区子牙河南路与南运河北路交口东侧子牙阁F 座房产
合同编号:
资产交易合同
(示范文本)
标的名称:天津市红桥区子牙河南路与南运河北路交口东侧子牙阁F 座房产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监制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文本要件,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制定正式合同文本时,本示范合同中所有括号注释条款及横线上黑体字均无须保留。当事人可就本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资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企(事)业类型:对照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企(事)业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是指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实物资产。
七、转让价格:为当事双方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国有资产的转让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评估价格为参考依据。
八、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中心进行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中心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住所: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泰达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 000-00000000 邮编:300091
转让方经纪会员: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000-00000000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受让方经纪会员: 电话:
鉴于:
1.甲方为于 2003 年 07 月 14 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 : 91120000752205551N ;
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是由甲方依法所有的 天津市红桥区子牙河南路 与南运河北路交口东侧子牙阁 F 座房产(下称标的资产);
3.乙方为依据[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性质)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 ;
或乙方为[ ]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天津市 红桥区子牙河南路与南运河北路交口东侧子牙阁 F 座房产(标的名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 (企业名称),即乙方;
1.3 交易中心,是指承担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1.4 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
1.5 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实物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
1.6 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 2020 年 07 月 24 日。
1.7 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交易中心的要求,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 3,000,000 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
1.8 登记机关: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及其他依法具有登记权限的主管部门;
1.9 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就转让标的资产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0 产权交易凭证,指交易中心就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1 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 RMB 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2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 天津市红桥区子牙河南路与南运河北路交口东侧 子牙阁 F 座房产 (标的名称)有偿转让给乙方。
2.2 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
权属证明编号:红桥区不动产权第 1005227 号
座落: xx x(x) xxx x(x)子牙河南路与南运河北路交口东侧子牙阁 F 座;
土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
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非居住。
土地使用权面积: 6226.3 平方米;建筑面积: 660.24 平方米;
本条款对权属证明描述与不动产产权证书不一致的, 以产权证书为准。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用途等信息完全知晓并认可。
2.3 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天津广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 2020 年 07月 24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津广誉评报字(2020)Ⅷ059 号》评估报告。
2.4 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
挂牌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产权证书”、《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等)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5 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2.6(适用于房地产转让)转让标的于 2019 年 10 月 01 日起由 天津市xxx
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方名称)租赁使用,租赁期限至 2034 年 9 月 30日届满。(详见附件一:《子牙阁堤岸建筑租赁合同》、附件二:《子牙阁堤岸建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
2.7 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 转让的前提条件
3.1 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3.2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交易中心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
3.3 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
3.4 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
第四条 转让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 年 月 日经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或: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 年 月 日经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 ]个意向受让方,并于 年 月 日以交易中心建立的电子网络竞价系统,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五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5.1 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网络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
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交易中心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2 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5.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 5 日内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 转让价款划转事项
经甲、乙双方同意,采用第 6.1 种方式处理:
6.1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乙方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6.2 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收到甲方提供的权属变更等证明文件后(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移交手续等),将乙方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6.3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账号: 0302080109300275546
开户行:工商银行天津河北大街支行
大额支付行行号(12 位)102110000540
第七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7.1 甲方应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且甲乙双方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接。
7.2 乙方获得交易中心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变更手续双方需在相关部门另行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7.3 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资产移交给乙方。 7.4
因受让人购买的是现房,故应在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主动前往转让人办公处办理交付手续,转让人无需再行通知。受让人未按时前来接收交易标的的,则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标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日视为转让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标
的交付给受让人之日。
7.5 因受让人购买的是现房,故受让人摘牌视为受让人已对交易标的进行了充分的现场查勘,故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按照现状进行交接。受让人不得以存在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接收。
第八条 交易费用的承担
8.1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依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9.1 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9.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9.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9.4 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第十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0.1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10.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10.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20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则甲方有权通过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全部扣除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已将保证金支付至甲方账户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当于保证金数额的款项),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进行追偿。
11.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30 %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通过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全部扣除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已将保证金支付至甲方账户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当于保证金数额的款项)作为乙方对甲方承担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11.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交付转让标的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本合同终止,甲方应返还收到乙方的全部款项,并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自逾期第 30 日的次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2.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十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甲、乙双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甲、乙双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需将有关书面材料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3.1 本合同及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交易标的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14.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一式 6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甲、乙方经纪会员
各执 1 份,交易中心留存 1 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一:《子牙阁堤岸建筑租赁合同》。
附件二:《子牙阁堤岸建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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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